2023苏1191破9号维龙镇江机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3苏1191破9号维龙镇江机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维龙(镇江)机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周小雷的申请,于2023年5月11日裁定受理维龙(镇江)机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龙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6月7日指定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担任维龙(镇江)机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案号为(2023)苏1191破9号。

根据破产清算工作需要,管理人拟公开选聘具有资质及相关业务经验的审计机构对维龙(镇江)机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现将有关遴选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维龙(镇江)机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15日,法定代表人为李连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3*******,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位于镇江新区经十五路99号大学科技园D区38号厂房,所属行业为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营范围包含:机电设备、电子设备、电工设备的研发、销售、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软件的开发、销售、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目前的企业登记状态为在业,但企业实际上已停止经营。

二、管理人接管情况

管理人经多方联系,并未能从维龙公司的负责人处移交到任何账册资料等,但管理人在对维龙(镇江)机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清退的过程中,查找到维龙公司的会计账簿及财务情况如下:

一、会计凭证104本。

1、2014年9-12月各一本,共4本;

2、2015年1-12月共17本,其中3、7、8、9月各2本,12月3本;

3、2016年1-12月共20本,其中1、3-6、8月各2本、12月3本;

4、2017年1-12月各一本,共12本;

5、2018年1-12月共15本,其中9、11、12月各2本;

6、2019年1-12月共15本,其中1、3、4月各2本;

7、2020年1-12月各一本,共12本;

8、2021年1-9月各一本,共9本

二、2014年-2018年总分类账各一本,共5本;

三、2014年-2018年度固定资产一本;

四、2014年-2020年财务报表(装订合订本)一本;

五、2015年-2016年明细分类账各一本,共2本;

六、2016年原材料账一本;

七、2017年-2020年度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汇总。

八、管理人从(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及(2)江苏银行镇江永隆支行等两家银行,已调取到维龙公司在该两家银行自账户设立以来至今的全部往来流水明细。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工作内容

1、对维龙(镇江)机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根据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就维龙公司关于上述财务情况的有关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3、按照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出席维龙公司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如有),对审计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4、破产清算期间,如发生审计报告期限届满的或其他需要调整的,及时按照管理人要求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或其他说明。

5、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工作要求

1、审计机构一经选定,须在 2 个工作日或管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与管理人进行交接,移交财务账册并开展审计工作;

2、审计机构须在移交到上述全部财务账册后 15 日内完成维龙公司财务状况的审计工作,出具报告,并全面、严格按照服务合同提供服务,如在履约过程中有违约现象导致合同解除,应承担相应责任;

3、审计机构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审计准则、业务规定和其他相关要求等,按照管理人的要求逐项核实、落实重点事项;

4、人民法院或管理人临时决定的其他项目审计工作,届时协商确定完成时。

四、资质及参与人员的标准和要求

1、具备审计资质,并且具有破产案件专项审计业务经验;

2、审计机构派出人员从数量和能力上都要能够保证工作需要,具备完成审计工作的相应资质、资格要求;

3、审计机构对拟派出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人数及其人员具备的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需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

4、审计机构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保证函,保证上述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工作人员。

五、审计费用

1、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审计费用;

2、本次审计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税费等)均包含在审计报酬(报价)之内;

3、同意管理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审计事项工作量、维龙公司的支付能力对审计费数额进行协商、调整;

4、审计费用在资产处置后,破产财产分配时一并支付,前期不预先支付审计费用。

六、需要提交的材料

参与本次遴选的审计机构需提供下列参选文件(一式二份),以备管理人遴选评定:

(一)参加维龙(镇江)机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破产审计工作的意向书(原件);

(二)有效的审计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负责审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审计机构入围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证明(复印件);

(六)项目陈述书[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办理破产审计案件的业绩、项目现场负责人办理破产审计案件的工作经验、项目团队人员组成、本项目的工作方案、报价(收费是否可以协商及提供最大比例折扣等事项)]。

(七)本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本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承诺;(2)开展工作时,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3)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4)保证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5)按照管理人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审计报告;(6)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的咨询,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7)明确说明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8)同意管理人根据维龙公司实际情况及案件复杂程度、工作量对审计费数额予以调整且同意管理人在资产变现后支付费用,并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时,同意按相应比例收取审计费用。

七、报名方式

管理人不接受现场报名,有意向承接本案业务的审计机构,请于2023年9月20日17:00时将纸质报名材料邮寄至管理人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黄山南路36号信源华府8幢12层—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律师130*****117;丁律师159*****421

参选机构在递交参选文件时,应将参选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后加盖单位公章。递交书面参选文件的同时,需通过邮箱向管理人发送电子版参选文件(邮箱请在递交书面材料时联系管理人确认)。

八、其他事项

1、管理人将在公告截止日后3日内根据参选单位提供的相关资质、报价、破产审计业务业绩和工作量等各项因素综合考量,选定审计机构与其签订合同,另确定一家审计机构作为本案的备选审计机构,并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备案,未被聘用的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2、当管理人与第一家审计机构提前结束聘用关系后,将在备选审计机构中选择一家继续进行审计工作;

3、本公告作为《审计事项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

4、鉴于本案为破产清算案件,审计费用待资产变现后方可确定支付时间,需要审计单位垫付相关费用(差旅等)。如破产财产不能支付审计费用,需由审计机构承担相关风险。

5、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维龙(镇江)机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管理人。

维龙(镇江)机电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9月13日


附:(2023)苏1191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

(2023)苏1191破9号《决定书》。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公开选聘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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