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日常运行服务项目项目质疑答复书-GXZC2023-G3-002896-GXTZ

2023年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日常运行服务项目项目质疑答复书-GXZC2023-G3-002896-GXTZ


质疑供应商:广州第三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9号8层842房

邮编:******

联系人:杜昊霖

联系电话:135*****877

授权代表:覃日师

联系电话:156*****34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9号8层842房

邮编:******

广州第三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向我单位递交了关于2023年自治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日常运行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3-G3-******-GXTZ)招标文件的《质疑函》,现对贵公司提出的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评审因素“产品演示分”分值为30分,分值过高。故质疑该项条款设置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事实依据:产品演示分(满分30分)本次项目安排各投标人进行*****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软件部分的功能演示,如未提供演示的,本环节不得分,投标人须提供现场功能演示。演示功能项要求设计界面简洁合理,功能清晰,并提供灵活互动功能,出现不演示或内容缺失的按缺项计算。…………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质疑事项1请求:1、产品演示分(满分30分)修改为满分20分。

质疑事项1答复: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和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本项目*****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的系统功能是*****热线运行服务的核心,是采购需求的一部分,为最终提供各项服务奠定了坚实基础。现场演示系统运用主要功能和效果的验证,可以避免投标人在技术方案和服务方案中夸大其词、虚假响应,可以在现场评审中真切感受产品质量和系统性能,故需对*****热线平台涉及重要需求的部分功能进行演示作为评审因素,其分值占比是根据其在整个项目服务的重要性来设置,与项目的实际需要息息相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的服务要求及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产品演示分”演示内容评审标准,投标人应根据演示内容“(1)演示受理、处办功能;(2)演示知识库管理系统;(3)演示数据监管考核”的三大内容的功能进行演示,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分为四个档位对应投标人的演示内容进行打分,其中第(1)演示受理、处办功能评审量化指标为:

一档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应为不能提供演示或演示出现严重错误的;

二档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应为提供软件系统原型或采用PPT、视频、截图等材料进行演示,未能满足演示要求的;

三档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应为提供系统原型模拟动态演示的,且包含必要的数据交互、流转,非单独界面;

四档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应为基于真实系统演示,功能完善,功能完善就是对应指该条演示受理、处办功能要有受理功能支持历史数据复用,支持智能派单,支持受理页面打开知识库并引用知识库答复,支持催单、补单、撤单;处办功能支持签收、申请退回、申请延期、转交等工单操作功能,即满足第(1)条演示受理、处办功能基本功能要求,已在第(1)条评审标准中表述。另第(2)条“演示知识库管理系统”和第(3)条“演示数据监管考核”量化指标同上对应。

综上所述,该项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1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评审因素“产品演示分”中演示内容评审标准“(1)演示受理、处办功能、(2)演示知识库管理系统、(3)演示数据监管考核”的四档描述均为“基于真实系统演示,功能完善、设计清晰、内容数据详实,满足或优于演示要求的。”四档描述均为主观描述,无可量化的评审标准。评分标准未提出可量化的评审标准,主观评审分值过高。且该项描述明细偏向原有供应商使用当前*****现有系统进行演示,该评分项将对原有供应商有利,对其他的供应商具有排他性。因此质疑该条款有排他性内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产品演示分- (1)演示受理、处办功能-四档(12分):基于真实系统演示,功能完善、设计清晰、内容数据详实,满足或优于演示要求的;(2) 演示知识库管理系统-四档(8分):基于真实系统演示,功能完善、设计清晰、内容数据详实,满足或优于演示要求的。(3)演示数据监管考核-四档(10分):基于真实系统演示,功能完善、设计清晰、内容数据详实,满足或优于演示要求的。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款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因此质疑该条款具有排他性内容。

质疑事项2请求:……

质疑事项2答复: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的系统功能是*****热线运行服务的核心,是采购需求的一部分,为最终提供各项服务奠定了坚实基础。鉴于*****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有不间断运行的特殊性,该产品演示评分标准(四)档评审因素基于真实系统演示是从平台不间断运行的需求考虑,现场演示主要功能和效果的验证,可以避免投标人在技术方案和服务方案中夸大其词、虚假响应,可以在现场评审中真切感受产品质量和系统性能,故需对热线平台涉及重要需求的部分功能进行演示作为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和与合同履行相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条评审标准上,均从项目需求角度考虑,未明确限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或技术等条件,不存在“对原有供应商有利,对其他的供应商具有排他性……”的说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本项目为2023年自治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日常运行服务项目采购,属《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中的信息技术服务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的第八十四条条款内容已明确:“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中的服务采购,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质疑人提出该项质疑事项2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款并不适用本项目政府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2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且提出评审因素“产品演示分”中演示内容评审标准的该项描述明细偏向原有供应商使用当前*****现有系统进行演示,该评分项将对原有供应商有利,对其他的供应商具有排他性,缺乏事实依据,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评审因素“服务方案分”,评分标准第四档(25分) :投标人对项目背景及热线运行状况有细致深入地了解,能围绕*****热线运转需求,提供的服务方案满足招标文件的对热线系统平台的功能需求。*****热线系统平台总体技术、系统集成、培训、售后服务的需求分析具有针对性,能够基于政务服务类热线特点,逐项展开各系统功能细项详细论述,功能满足要求,采用的技术合理、成熟;提供数据可视化展示方案及案例截图;包含*****热线系统平台软件部署、系统对接、运行维护方案、与自治区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对接方案;提供可执行的项且实施管理方案,明确运营实施进度计划,提供工期保证措施、安全控制措施、项目实施质量控制等内容,整体方案优秀。持续健全完善服务管理制度,提供完整、具有可操作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措施,为提高突发事件解决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提供相应的应急措施,在必要时能够及时有效的作出反应。”

该评分项体现投标方需对当前项目有细致深入地了解,项目招标方应组织项目现场勘察会,向各家报名供应商公开项目情况,经技术人员就系统功能进行现场勘察后,方能撰写出满足招标文件的“对热线系统平台的功能需求;并具要求供应商提供数据可视化展示方案及案例截图;包含*****热线系统平台软件部署、系统对接、运行维护方案、与自治区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对接方案”;该评分项对现有或前期已承接过该项目的供应商有利,对未对接过的供应商具有排他性。因此质疑该条款有排他性内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服务方案分四档(25分):投标人对项目背景及热线运行状况有细 致深入地了解,能围绕*****热线运转需求,提供的服务方案满足招标文件的对热线系统平台的功能需求。*****热线系统平台总体技术、系统集成、培训、 售后服务的需求分析具有针对性,能够基于政务服务类热线特点,逐项展开各系统功能细项详细论述,功能满足要求,采用的技术合理、成熟;提供数据可视化展示方案及案例截图:包含*****热线系统平台软件部署、系统对接、运行维护方案、与自治区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对接方案;提供可执行的项且实施管理方案,明确运营实施进度计划,提供工期保证措施、安全控制措施、项且实施质量控制等内容,整体方案优秀。持续健全完善服务管理制度,提供完整、具有可操作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措施,为提高突发事件解决能力、最太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提供相应的应急措施,在必要时能够及时有效的作出反应。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款 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条 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因此质疑该条款具有排他性内容。

质疑事项3请求:

3、修改服务方案分第四档。

具体为:“服务方案分- 四档(25分) :投标人能围绕*****热线运转需求, 提供的服务方案满足招标文件的对热线系统平台的功能需求。能够基于政务服务 类热线特点,逐项展开各系统功能细项详细论述,功能满足要求,采用的技术合 理、成熟;提供可执行的项目实施管理方案,明确运营实施进度计划,提供工期 保证措施、安全控制措施、项目实施质量控制等内容,整体方案优秀。持续健全 完善服务管理制度,提供完整、具有可操作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措施,为提高突 发事件解决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提供相应的应急措施,在必要时能够及时有效的作出反应。”

质疑事项3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在本项目的采购文件中已明确编制项目采购的预算、详细需求等,投标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编制好服务方案。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服务方案分评审因素表述“对项目背景及热线运行状况有细致深入地了解”是指方案中对项目总体服务需求的认识与理解,提供数据可视化展示方案及案例截图指方案能以图文并茂形式展示,其评审因素均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和与合同履行相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质疑人对项目需求及评审标准在理解上存在偏差,认为该评分项对现有或前期已承

接过该项目的供应商有利,对未对接过的供应商具有排他性,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综合评分法“项目主要人员配备(满分5分)”招标要求中“拟投

入本项目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证书的得相应分值,本项满分5分。

(1)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得1分:

(2)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师证书:得1分:

(3)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得1分:

(4)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高级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得1分;

(5)具有相关协会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经理证书,得1分。

招标文件项目团队人员的持证要求存在单一指定的情况,证书要求存在单一性、指定性,因此质疑该条款有排他性内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项目主要人员配备(满分5分)”招标要求中“拟投

入本项目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证书的得相应分值,本项满分5分。

(1)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得1分:

(2)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师证书:得1分:

(3)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得1分:

(4)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高级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得1分;

(5)具有相关协会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经理证书,得1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款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因此质疑该条款具有排他性内容。

质疑事项4请求:……

质疑事项4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规定,本项目服务需求涉及信息安全、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系统架构设计等信息专业技术领域,投标人是否有与服务项目匹配的专业技术力量团队,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及服务质量的有力保障,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相关,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的履约能力相关,该项项目主要人员配备评分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本项目为2023年自治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日常运行服务项目采购,属《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中的信息技术服务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的第八十四条条款内容已明确:“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服务采购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质疑人提出该项质疑事项2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款并不适用本项目政府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4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且提出招标文件项目团队人员的持证要求存在单一指定的情况,证书要求存在单一性、指定性,有排他性内容,缺乏事实依据,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5:综合评分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满分2分)”招标要求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能力资质等级进行打分,本项满分2分 。

(1)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能力一级资质证书的加2分:

(2)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能力二级资质证书的加1分;其他不得分。”

招标文件信息系统运维能力资质等级方面的证书要求存在单一性、指定性,因此质疑该条款有排他性内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满分2分)”招标要求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能力资质等级进行打分,本项满分2分 。

(1)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能力一级资质证书的加2分:

(2)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能力二级资质证书的加1分;其他不得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款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因此质疑该条款具有排他性内容。

质疑事项5请求:……

质疑事项5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规定,本评分标准考虑以投标人获得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能力资质作为评审因素,该项能客观体现企业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能力水平,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及服务质量的有力保障,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相关,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的履约能力相关,该项评分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本项目为2023年自治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日常运行服务项目采购,属《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中的信息技术服务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的第八十四条条款内容已明确:“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服务采购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质疑人提出该项质疑事项2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款并不适用本项目政府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5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且提出招标文件信息系统运维能力资质等级方面的证书要求存在单一性、指定性,有排他性内容,缺乏事实依据,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6:综合评分法“业绩分(满分18分)”招标要求为

“(1)2020年1月1日以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止具有各政务服务热线建设和运营中标案例的,每提供1个中标项目案例得3分:

(2)2020年1月1日以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止具有各非政务服务热线建设和运营中标案例的,每提供1个中标项目案例得2分。

(中标项目案例的中标方应与本次投标供应商公司名称一致,提供相应业绩合同

关键页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否则不得分)。”

本招标项目业绩分要求“中标项目案例的中标方应与本次投标供应商公司名称一致”,因此质疑该要求具有排他性,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6请求:

6、业绩分(满分18分)- “(1)2020年1月1日以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止具有各政务服务热线建设和运营中标案例的,每提供1个中标项目案例得3分;(2)2020年1月1日以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止具有各非政务服务热线建设和运营中标案例的,每提供1个中标项目案例得2分。

(中标项目案例的中标方应与本次投标供应商公司名称一致,提供相应业绩合同关键页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否则不得分)。”的评分调整为“(1)2020年1月1日以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止具有各政务服务热线建设和运营中标案例的,每提供1个中标项目案例得3分;(2)2020年 1月1日以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止具有各非政务服务热线建设和运营中标案例的,每提供1个中标项目案例得2分。

(中标项目案例的中标方应与本次投标供应商(或投标供应商分公司)公司名称一致,提供相应业绩合同关键页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否则不得分)。”

质疑事项6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规定,本项目以投标人是否具有同类项目业绩经验作为评审因素,是衡量投标人履约能力的体现,说明其具备履行合同的实力,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相关,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的履约能力相关,评审因素未涉及特定行业的业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6认为本招标项目业绩分要求具有排他性,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缺乏事实依据,该项质疑不成立。

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有关部门提起投诉。

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3日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政务服务 运行服务 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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