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省市相关安排部署,全面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事故发生,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三、工作重点
(一)气瓶充装和检验环节
燃气气瓶充装:1.同一充装地址不得同时充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2.督促指导充装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督落实机制,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3.督促充装单位按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4.对未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5.对充装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按照消防主管部门要求经消防验收合格、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6.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未按要求送检气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7.发现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一律清除。8.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9.对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10.依托“铁拳”行动案例曝光机制等宣传渠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特设科牵头,执法支队、信用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分局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分局组织落实,不再列出)
燃气气瓶检验:加大对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检验机构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对气瓶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设科牵头,执法支队、信用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查“问题瓶”:1.对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将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充装单位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3.对其他部门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重点查处气瓶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等在生产、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设科牵头,执法支队、信用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液化石油气和燃气器具质量环节
液化石油气质量: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发现存在“问题气”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产品监督科牵头,执法支队、特设科、信用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燃气器具质量:1.加大对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摸排。对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排,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已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的,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将生产和销售单位及相关质量安全信息录入信息平台,未建立信息平台的要及时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名录。2.加大对燃气器具生产单位监督抽查。加大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投入,对生产单位进行全覆盖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查封,严防流入市场。建立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快速应对机制。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在收到监督抽查初检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强化重点监管。3.加大对燃气器具经营环节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指导销售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台账制度。以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依法处置。要压实辖区内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销售单位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4.加大对“问题灶、管、阀”溯源管理。对其他部门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要对其生产销售单位进行溯源管理,将生产销售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宣传引导,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提示,引导单位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5.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燃气灶具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生产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产品监督科牵头,信用监管科、执法支队、认证科、网监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燃气压力管道生产和检验环节
燃气压力管道生产:1.严格实施燃气压力管道相关许可制度,督促相关机构认真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从源头上严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关。2.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实施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对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特设科牵头,信用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1.配合燃气主管部门,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2.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设科牵头,信用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监管执法环节
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督查: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力度,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通过重点案件督查督办、重点地区约谈督促、重点领域督查指导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对有事不理、有责不担、有案不查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强化行纪衔接。(执法支队牵头,特设科、产品监督科、认证科、网监科、价监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企业的监管执法:对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采用约谈、出具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责令下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格证书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将执法结果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特设科、产品监督科、执法支队、网监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燃气安装收费方面
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重点整治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价监科牵头,执法支队、两反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燃气气瓶信息化追溯管理:1.全面推行燃气气瓶可追溯唯一编号、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实行“一瓶一码”,加强气瓶信息追溯管理,无码气瓶不得投入使用。2.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建立、完善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追溯平台”),实现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提升燃气气瓶信息化管理水平。3.对未建立追溯平台的单位、机构,不予许可或核准;对已建立追溯平台但未投入使用的单位,责令停止充装或者检验。4.对使用“口袋码”或其他方式绕开追溯平台进行充装、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特设科牵头,财务科、标信所、执法支队、特检院湘潭分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对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等产品和拟恢复生产许可管理或者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要推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产品监督科牵头,认证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许可要求和监督抽查机制:完善、提升气瓶充装许可核准条件,严格实施许可,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完善对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机制,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分局要将上述单位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大抽查频次;对相关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特设科、执法支队、信用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燃气器具准入管理和定期抽查机制: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认证管理和生产许可相关要求。建立对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产品监督科牵头,认证科、执法支队、信用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有关法规标准
落实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标准:落实燃气气瓶、燃气压力管道的生产、充装、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规规范和即将修订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强制性国家标准。(特设科负责)
落实燃气器具相关产品标准:落实即将修订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器具产品标准和即将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提高燃气器具产品及配件安全要求。(产品监督科负责)
(九)宣传教育方面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通过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新闻宣传科牵头,执法支队、网监科、信用监管科、价监科、产品监督科、特设科、标准化科、认证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9月至11月)
以涉及燃气的瓶、灶、管、阀和充装单位为重点,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安全风险分析情况开展整治行动。要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进行逐一检查,对于充装单位,重点检查其是否经消防验收合格、是否建立并正常投用气瓶追溯体系、是否配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作业人员、是否进行充装检查并记录、是否有违法违规充装行为等;对于气瓶检验机构,重点检查其是否建立追溯平台并将气瓶检验(报废)信息上传,是否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是否按照要求及时对报废气瓶进行去功能化处理等。要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企业和检验机构及时更新全国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上的管道基础信息和检验信息,依法申报和开展检验,全力提升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在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进行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挖细查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执法打击力度,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运用*****投诉热线受理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监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安全隐患。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通过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
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局工作专班),在市局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市局各相关科室,指导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分局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市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肖河泓为召集人,四级调研员龚彩霞为副召集人,成员由特设科、产品监督科、执法支队、认证科、网监科、信用监管科、价监科、标准化科、财务科、新闻宣传科、特检院湘潭分院、质检所等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责任分工,加强对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分局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市局将各成员单位落实此项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市局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设在特设科。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分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要求参加或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负责人和专班工作人员,依据任务分工,认真履职尽责,要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工作衔接,增强工作合力。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分局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
(二)落实属地责任
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分局要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压实责任,细化措施,明确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切实把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要结合行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行风治理;要突出重点领域,深挖问题隐患,紧盯整改进度和质量;对排查整治不深不细或者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三)加强督导检查
市局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分局专项方案,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围绕摸清底数、查清安全风险隐患、治理突出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执法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制定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验收考核,并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考核范围。对于专项整治不扎实、不深入、走过场的,要采取约谈、通报、问责等方式督促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效。
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分局应当于2023年9月5日前将本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负责人、联络员名单报市局工作专班。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分局工作专班自2023年9月起每月18日前上报《湘潭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见附件1)、《湘潭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表》(见附件2)、《湘潭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重大事故隐患表》(见附件3)和《湘潭市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表》(见附件4),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分局工作专班于9月8日前上报《燃气具及配件产品生产企业摸底调查表》(见附件5)、《燃气具及配件产品销售企业摸底调查表》(见附件6),并梳理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在2023年11月、2024年6月、2025年12月底前报送市局工作专班。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联系电话:市局特设科 李 雄 ********
市局产品监督科 朱海波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万蓓雷
邮 箱:*********@qq.com
附件:1.湘潭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成果统计表
2.湘潭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进展情况表
3.湘潭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重大
事故隐患表
4.湘潭市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表
5.燃气具及配件产品生产企业摸底调查表
6.燃气具及配件产品销售企业摸底调查表
附件1
湘潭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内容 | 具体项目 | 数量 |
监管执法 情况 | 典型案例曝光(起) | |
重大案件查办(起) | ||
违法人员惩治(人) | ||
开展监督检查(人次) | ||
检查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家) | ||
检查燃气气瓶制造单位(家) | ||
检查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家) | ||
检查燃气气瓶检验单位(家) | ||
监督抽查燃气器具(批次) | ||
检查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家) | ||
检查燃气器具销售单位(家) | ||
检查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家) | ||
检查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家) | ||
约谈单位(家) | ||
监管执法 情况 | 立案查办违法案件(件) | |
责令改正(家) | ||
没收产品(件) | ||
责令停产停业(家) | ||
出具监察指令书(份) | ||
暂停、撤销家用燃气器具CCC认证证书(张) | ||
吊销单位资格证书(家) | ||
吊销人员资格证书(家) | ||
罚没金额(万元) | ||
移送司法机关(件) |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户数(户) | ||
发布执法指引、指导案例等细化执法标准措施(个) | ||
制度机制 建设情况 | 成立工作专班(个) | |
出台制度文件(个) | ||
制修订法规规范(个) | ||
制修订国家标准(个) | ||
制修订地方标准(个) | ||
制修订团体标准(个) | ||
压紧压实 责任情况 | 市局层面出台落实相关责任的指导性文件(个) | |
县市区层面出台落实相关责任的指导性文件(个) | ||
加强行业 自律情况 | 市级行业协会发布公开倡议、制定行业公约、作出行业 承诺(份) | |
宣传教育 情况 | 培训监管人员(名) | |
培训气瓶安全总监、气瓶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 | ||
培训燃气器具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名) | ||
发放培训材料(份) | ||
组织专题培训班(个) | ||
各类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进行宣传报道 (篇次) | ||
开展重点宣传活动(次) | ||
制作手册、海报、图解、视频等宣传产品(个) | ||
宣传覆盖人群(人次) | ||
宣传报道及宣传产品浏览量(人次) |
注:报送数据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来的累计数。
附件2
湘潭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排查整治内容 | 工作 开展 情况 | 检查 次数 (次) | 发现隐患问题(个) | 已完成整改(个) | 行政处罚次数(次) | 责令关停企业个数(个) | 吊销许可证个数(个) | 累计执法处罚金额 (万元) | 备注 |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 ||||||||||
1 | 1-1 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 | |||||||||
1-2 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 ||||||||||
2 | 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 |||||||||
3 | 3-1 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 |||||||||
3-2 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 | ||||||||||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 ||||||||||
4 | 4-1 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 | |||||||||
4-2 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 | 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 | |||||||||
6 | 6-1 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 | |||||||||
6-2 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 | ||||||||||
7 | 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 | |||||||||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 ||||||||||
8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 | |||||||||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 ||||||||||
9 | 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 |||||||||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 ||||||||||
10 | 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 | |||||||||
11 | 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 | |||||||||
备注:本表每月18日前上报市局专班。 |
附件3
湘潭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重大事故隐患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市州 | 县市区 | 隐患内容及判定依据 | 整改措施 | 计划完成整改时间 | 整改进展 情况 | 是否挂牌督办 | 备注 |
示例: 隐患内容:×××× (判定依据:××××)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注: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第57号令)中严重事故隐患相关规定对标填写)
附件4
湘潭市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产品 类别 | 摸排生产和销售单位数量 | 现场检查 | 监督抽查 | 案件查办 | 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生产单位/家 | ||||||||||||||||||
生产单位 /家 | 销售单位 /家 | 生产领域 | 流通领域 | 生产领域 | 流通领域 | 查处案件 /起 | 罚没金额 /元 | 案值 /元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起 | ||||||||||||||
检查生产单位 /家 | 发现问题生产单位/家 | 发现主体责任落实问题/个 | 发现产品质量问题 | 检查销售单位 /家 | 发现问题销售单位 /家 | 发现主体责任落实问题/个 | 发现产品质量问题 | 抽查生产单位 /家 | 抽查批次 /批 | 不合格批次/批 | 抽查销售单位 /家 | 抽查批次 /批 | 不合格批次/批 | ||||||||||
结构不符合要求问题/个 | 标识标注问题 /个 | 结构不符合要求问题/个 | 标识标注问题 /个 | ||||||||||||||||||||
家用燃气灶具 | |||||||||||||||||||||||
商用燃气灶具 | |||||||||||||||||||||||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 |||||||||||||||||||||||
燃气连接用软管 | |||||||||||||||||||||||
可燃气体探测器 | |||||||||||||||||||||||
燃气紧急切断阀 | |||||||||||||||||||||||
注:此表每月18日前报送。 结构不符合要求包括不限于以下问题:1.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2.商业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进气口未用管螺纹结构;3.调压器具有可调节结构,软管接头的家用调压器无切断保护装置,商用调压器未采用螺纹连接。 |
附件5
燃气具及配件产品生产企业摸底调查表
产品类别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 生产类型 (实际生产/委托加工) | 执行标准 | CCC证书号 | 年产量 (台/个) | 企业法人 | 联系方式 | |||
省 | 市 | 区 | 具体 地址 | |||||||||
家用燃气灶具 | ||||||||||||
商用燃气灶具 | ||||||||||||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 ||||||||||||
燃气连接用软管 | ||||||||||||
可燃气体探测器 | ||||||||||||
燃气紧急切断阀 | ||||||||||||
注:此表于9月8日前报送 |
附件6
燃气具及配件产品销售企业摸底调查表
产品类别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 企业法人 | 联系方式 | 代理品牌/ 销售品牌名称 | 2022 年度产品销量(个/台) | |||
省 | 市 | 区 | 具体地址 | |||||||
家用燃气灶具 | ||||||||||
商用燃气灶具 | ||||||||||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 ||||||||||
燃气连接用软管 | ||||||||||
可燃气体探测器 | ||||||||||
燃气紧急切断阀 | ||||||||||
注:此表于9月8日前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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