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嘉街道综合执法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新嘉街道综合执法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新嘉街道综合执法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条线名称 | 对应的裁量标准名称 | 具体裁量基准内容 | 备注 | |||
1 | 330*****1001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暂无 | 暂无 | ||||
2 | 330*****1002 |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暂无 | 暂无 | ||||
3 | 330*****0001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暂无 | 暂无 | ||||
4 | 330*****0002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暂无 | 暂无 | ||||
5 | 330*****0003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暂无 | 暂无 | ||||
6 | 330*****8001 | 对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事项拆分 | 一类 | 未造成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
7 | 330*****8002 | 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
8 | 330*****8003 | 对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二类 | 造成损失 | 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9 | 330*****8004 | 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
10 | 330*****8005 | 对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
11 | 330*****1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 | ||||
12 | 330*****6000 | 对砍伐、养护不善、破坏古树名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事项名称修改 | 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 | |||
13 | 330*****3000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违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住房保障与房地产领域 | 一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330*****1000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住房保障与房地产领域 | 一类 | 建设单位为了公众利益需要,临时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并短时期内自行恢复,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 | 330*****3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住房保障与房地产领域 | 一类 | 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
16 | 330*****7001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住房保障与房地产领域事项拆分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一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 | 330*****7002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一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 | 330*****7003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一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9 | 330217229000 |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住房保障与房地产领域 | 一类 | 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 | 330217144000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住房保障与房地产领域 | 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 ||||
21 | 330217195000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者不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相应价款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住房保障与房地产领域 | 一类 | 不足部分面积占应配置面积1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 | 330217158000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住房保障与房地产领域 | 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
23 | 330217185000 | 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住房保障与房地产领域 |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 ||||
24 | 330217228001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住房保障与房地产领域事项拆分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5 | 330217189000 | 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住房保障与房地产领域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 ||||
26 | ********6000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 一类 | 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 责令改正 | ||
27 | 330217168000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 一类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8 | 330217267000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 一类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9 | 330217197001 | 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事项拆分 |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 一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警告 | |
30 | 330217197002 | 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未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 一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警告 | ||
31 | 330217197003 | 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 一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警告 | ||
32 | 330217197004 |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随地吐痰、便溺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
33 | 330217197005 |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
34 | 330217197006 |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35 | 330217248002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 | 责令改正 | ||||
36 | 330217181000 | 对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 一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改正 | ||
37 | ********1000 | 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 一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38 | 330217225000 | 对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 一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39 | 330217260000 | 对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 一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 ||
40 | 330217265000 | 对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 一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41 | 330217258000 |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 一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42 | 330217224002 | 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完好,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 一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43 | 330217283000 | 对作业单位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 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44 | 330217285000 | 对作业单位对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未及时清运、处理,并未清洗作业场地,随意堆放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45 | 330217156000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 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46 | 330217204000 | 对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 一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47 | 330217230000 | 对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
48 | 330217238007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 ||||
49 | 330217238008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 ||||
50 | 330217238009 | 对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 ||||
51 | 330217238010 | 对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 ||||
52 | 330217238011 | 对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 ||||
53 | 330217238012 | 对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可能损坏道路的各种作业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可能损坏道路的各种作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 ||||
54 | 330217238013 | 对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 ||||
55 | 330217238014 | 对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 ||||
56 | 330217238015 | 对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和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和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 ||||
57 | 330217259003 | 对未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未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 ||||
58 | 330217259004 | 对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 ||||
59 | 330217259005 | 对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未采取保护措施,移位、损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未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 ||||
60 | 330217259006 | 对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未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未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 ||||
61 | 330217259007 | 对挖掘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未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挖掘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 ||||
62 | 330217280001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事项拆分 |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3 | 330217280002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4 | 330217280003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5 | 330217280004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6 | 330217280005 |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7 | 330217280006 | 对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8 | 33021752600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或者设置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 | 拒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小于3平方米(含)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69 | 33021752700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设置招牌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 | 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小于1平方米(含)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70 | 33021752800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擅自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 | 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小于3平方米(含)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71 | 33021753200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设置的户外广告控制亮度或者使用时间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72 | 33021752900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未按照规定拆除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 | 逾期不改正的,设置面积小于3平方米(含) | 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73 | 330217F79000 | (嘉兴)对车辆进入绿道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74 | 330217F78000 | (嘉兴)对单位或个人将落叶、杂草等城镇道路垃圾扫入、冲入城镇排水设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暂无 | 暂无 | ||||
75 | 330217531000 | (嘉兴)对未提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年度安全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76 | 33021753000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未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77 | 330217C57000 | (嘉兴)对管理人未确定居住小区大件垃圾和园林垃圾投放场所,未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78 | 330217C60000 | (嘉兴)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在城镇居住小区收集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79 | 330220049000 | 对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暂无 | 暂无 | ||||
80 | 33020988800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出户的行政处罚 | 公安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81 | 33020988600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遗弃、虐待犬只的行政处罚 | 公安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82 | 330209874000 | (嘉兴)对犬只禁入区域的管理方对携带犬只进入没有履行劝阻或者举报义务的行政处罚 | 公安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83 | 330209892000 | (嘉兴)对个人饲养烈性犬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的行政处罚 | 公安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84 | 330209882000 | (嘉兴)对单位因正当事由户外携带犬只但没有装入犬笼的行政处罚 | 公安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85 | 330209890000 | (嘉兴)对单位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行政处罚 | 公安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86 | 330209889000 | (嘉兴)对养犬的单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或者未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的行政处罚 | 公安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87 | 33020988500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户外携带犬只未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未怀抱、未装入犬袋犬笼的行政处罚 | 公安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88 | 33020988300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户外携带犬只未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的行政处罚 | 公安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89 | 33020988400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将犬只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户外携带的行政处罚 | 公安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90 | 330209891000 | (嘉兴)对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每一户籍或者每一固定住所养犬超过一只的行政处罚 | 公安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91 | 33020988700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的行政处罚 | 公安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92 | 330209881000 | (嘉兴)对个人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行政处罚 | 公安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93 | 330216107002 | 对个人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 | 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通用裁量表-表13 | ||||
94 | 330216203000 | 对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弃留的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 | 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通用裁量表-表13 | ||||
95 | 330216282000 | 对违法在人口集中和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 | 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通用裁量表-表13 | ||||
96 | 330216277002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 | 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通用裁量表-表13 | ||||
97 | 330231076001 |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 | 市场监管部门 | 暂无 | 暂无 | ||||
98 | 330231395000 | 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
99 | 330231029000 |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散装食品在标签或容器、外包装上标明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
100 | 330231545000 | 对在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设置活禽交易市场或者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
101 | 330231546000 | 对活禽经营者零售的活禽未经宰杀后交付购买者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
102 | 330231453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
103 | 330231248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
104 | 330231186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按规定在登记证中载明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
105 | 330231274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
106 | 330231169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
107 | 330231239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
108 | 330231206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生产加工过程未遵守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
109 | 330231212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
110 | 330231544000 | 对活禽经营者对未出售完的活禽未于休市前在市场内宰杀后作冷鲜或者冰冻处理,休市期间在市场内滞留活禽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
111 | 330231549000 | 对活禽经营者未查验并在经营场所内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
112 | 330231240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
113 | 330231159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
114 | 330231162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
115 | 330231548000 | 对活禽经营者未严格执行活禽交易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等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
116 | 330231391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
117 | 330231481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禁止目录内食品种类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
118 | 330231550000 | 对在暂停活禽交易期间仍从事活禽交易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
119 | 330231418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
120 | 330231403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
121 | 330231547000 | 对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未遵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
122 | 330231276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
123 | 330231222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登记卡或者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
124 | 330231455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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