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沙县基层财务服务中心:

我局在调查处理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你单位“金沙县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520*****230001X7001)的公开招标案件时,发现你单位在该项目采购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经批准,于2023年8月1日明确调查组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采购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编制的《招标文件》未认真研究、审核评估,把关不严。

“金沙县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只设置了一个总的最高投标限价17,166,600.00元,该项目采用105分制最高分确定中标人的综合评分法,由于编制的《招标文件》考虑不周,在具体的评标标准打分细项货物和安装均没有设置最高限价,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重大缺陷,属量化不合理,造成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分时存在歧义,最终导致评标委员会不能评标。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二、编制的《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将技术分满分40分全部设置为主观分(包括客观分“投标产品技术参数25分”设置为主观分),主观评审因素分值设置不合规。

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二、进一步做好采购文件编制工作(二)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应合理确定主观评审因素的分值,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的规定。

三、采购人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签字手续,放任代理公司处理相关事务。

采购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招标文件》履行签字认可手续。采购人要求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请专家论证,代理机构没有照做,采购人也没有跟踪,放任代理公司处理相关事务。

违反了采购人与代理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甲方的责任和义务“3.负责审核采购(招标)文件,审核通过后签字盖章确认。”的规定。

四、未开展采购需求调查。

该项目未开展采购需求调查。

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第十一条“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的规定。

五、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六条“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对该项目予以废标,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建设需求,修改招标文件进行采购。

2、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金沙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金沙县财政局

2023年9月15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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