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沙县乾瑞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在调查处理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你单位代理采购人金沙县基层财务服务中心“金沙县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520*****230001X7001)的公开招标案件时,发现你单位在该项目采购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经批准,于2023年8月1日明确调查组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你公司因代理采购人金沙县基层财务服务中心“金沙县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520*****230001X7001)的公开招标,代理编制的《招标文件》只设置了一个总的最高投标限价17,166,600.00元,该项目采用105分制最高分确定中标人的综合评分法,由于编制的《招标文件》考虑不周,在具体的评标标准打分细项货物和安装均没有设置最高限价,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重大缺陷,属量化不合理,造成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分时存在歧义,最终导致评标委员会不能评标。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同时,编制的《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将技术分满分40分全部设置为主观分(包括客观分“投标产品技术参数25分”设置为主观分),主观评审因素分值设置不合规。

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二、进一步做好采购文件编制工作(二)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应合理确定主观评审因素的分值,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责成你公司对该项目采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金沙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金沙县财政局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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