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有关规定,目前秀洲区油车港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嘉兴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执行,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条线名称 | 对应的裁量标准名称 | 具体裁量基准内容 | ||||
1 | 330*****8000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 自然资源 | 暂无 | 暂无 | ||||
2 | ******E*****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暂无 | 暂无 | ||||
3 | ******454000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 |||||
4 | ******E*****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暂无 | 暂无 | ||||
5 | ******227000 | 对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 一类 | 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二类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罚款,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
6 | ******138002 | 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事项拆分 | |||||
7 | ******138003 | 对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二类 | 造成损失 | 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 | ******138004 | 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
9 | ******138005 | 对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
10 | ******240001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工程建设领域 |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 一类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类 | 拒不改正的 | 处十万元罚款,责令停工整治 | |||||||
11 | ******216000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 一类 | 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 责令改正 | ||
二类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2 | ******168000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一类 |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二类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197001 | 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事项拆分 |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 一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警告 | |
二类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197002 | 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未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 一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警告 | ||
二类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15 | ******197003 | 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 一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警告 | ||
二类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
16 | ******197004 |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随地吐痰、便溺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
17 | ******197005 |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
18 | ******197006 |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19 | ******248002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 | 责令改正 | ||||
20 | ******181000 | 对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 一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改正 | ||
二类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
21 | ******211000 | 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一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二类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22 | ******225000 | 对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一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二类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23 | ******258000 |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一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二类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24 | ******156000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25 | ******204000 | 对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一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二类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26 | ******230000 | 对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
27 | ******438000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一类 | 处置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二类 | 处置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三类 | 处置建筑垃圾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一类 | 处置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二类 | 处置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三类 | 处置建筑垃圾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8 | ******0*****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一类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5000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50元以下罚款 | |||
二类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2.75万元罚款,个人处150元罚款 | |||||||
三类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30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2.7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29 | ******238007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事项拆分 | 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 |||
30 | ******238008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 ||||
31 | ******238009 | 对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 ||||
32 | ******238010 | 对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 ||||
33 | ******238011 | 对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 ||||
34 | ******238012 | 对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可能损坏道路的各种作业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可能损坏道路的各种作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 ||||
35 | ******238013 | 对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 ||||
36 | ******259003 | 对未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未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 ||||
37 | ******280003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8 | ******160007 | 对瓶装燃气的运输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瓶装燃气的运输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39 | ******142004 | 对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 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40 | ******F80000 | (嘉兴)对个人未准确投放装修垃圾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已装袋,但未投放至确定的堆放点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装袋,且未投放至确定的堆放点 | 处10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 | |||||||
41 | ******F7600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轻微 | 违法处置建筑垃圾小于30立方米(含) | 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处置建筑垃圾大于30立方米小于100立方米(含) | 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至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处置建筑垃圾大于100立方米 | 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至100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0元至20000元以下罚款 | |||||||
42 | ******F79000 | (嘉兴)对车辆进入绿道的行政处罚 | 建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10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 | |||||||
43 | 330295046001 | 对埋压、圈占、遮挡城市道路上的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规基准 | 阶次 | 适用条件 | |||
严重 | 1.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 ||||||||
一般 | 1.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2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2.非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 ||||||||
较轻 |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
不予处罚 |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
44 | 330295022001 |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阶次 | 适用条件 | ||||
严重 | 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过程中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3.占用的消防车通道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 5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
一般 | 1.占用的消防车通道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 2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
较轻 |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
不予处罚 |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45 | 330295024001 | 对沿城市道路的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阶次 | 适用条件 | ||||
严重 | 1.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2.在5个以上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
一般 | 1.在3个以上5个以下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
较轻 | 1.在不超过3个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
不予处罚 | / | ||||||||
46 | 330295018000 | 对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阶次 | 适用条件 | ||||
严重 | 1.属于高层建筑且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 | ||||||||
一般 | 1.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层建筑的。 | ||||||||
较轻 | 1.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层建筑的。 | ||||||||
不予处罚 | / | ||||||||
47 | 330295060001 | 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阶次 | 适用条件 | ||||
不设裁量 | / | ||||||||
不予处罚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
48 | 330295016001 |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 | 阶次 | 适用条件 | ||||
严重 | 1.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法改正的。 | ||||||||
一般 | 1.非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法改正的。 | ||||||||
较轻 |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
不予处罚 |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
49 | 330209028002 | 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非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公安 | 暂无 | 暂无 | ||||
50 | 33020988800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出户的行政处罚 | 公安 |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5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
51 | 33020988500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户外携带犬只未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未怀抱、未装入犬袋犬笼的行政处罚 | 公安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5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
52 | 330209887000 | (嘉兴)对个人或单位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的行政处罚 | 公安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首违逾期不改正或第二次 | 处5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
严重 | 多次发生 | 处50元至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 |||||||
53 | 330216132002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 | 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专用裁量表: 表7-1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 | ||||
54 | 330216227000 | 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以及个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活动的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 | 通用裁量表-表13 | |||||
55 | 330216277002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 | 通用裁量表-表13 | |||||
56 | 330216279001 | 对经营者未安装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生态环境 | 通用裁量表-表13 | |||||
57 | 330225023001 | 对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 | 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2试行) | 【处罚档次】 一档: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 经营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的; 二档: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 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下的; 三档: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 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 |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二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25 | ||
58 | 330220049000 | 对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暂无 | 暂无 | ||||
59 | 330220027000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 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 万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
60 | 330220051000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及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 |||
初次违法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不合格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 | ||||||||
两次及以上违法;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l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
61 | 330220053000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拒不改正且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 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拒不改正且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 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拒不改正且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拒不改正且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62 | 330220070000 | 对无许可证或超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暂无 | 暂无 | ||||
63 | 330220116000 |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暂无 | 暂无 | ||||
64 | 33022012100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 第一次违法逾期不改 正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两年内两次及以上违 法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65 | 330220171000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 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但能主动配合代为处理,且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或者存在其它从重处罚等情形。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并有不配合主管部门代为处理、造成相应动物疫病发生或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或者存在其它从重处罚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66 | 330220189000 | 对制造、维修、销售、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 制造、维修、销售禁用渔具或不合规格标准的渔具数量五十件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 | 没收渔具;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0.3 万元以下。 | |||
制造、维修、销售禁用渔具或不合规格标准的渔具数量五十件以上一百件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 没收渔具;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0.3—0.6 万元以下。 | ||||||||
制造、维修、销售禁用渔具或不合规格标准的渔具数量一百件以上或价值二千元以上。 | 没收渔具;没收违法所 得;罚款0.6—1 万元。 | ||||||||
67 | 330220211000 |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的 | 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 | 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 |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的 |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 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 | 并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68 | 330220216002 | 对未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 记录小部分缺失的 | 责令改正;对个体生产者处0.1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合作社处0.1—0.25万元罚款。 | |||
拒绝提供、无法提供或提供的资料明显造假的 | 责令改正;对个体生产者处0.1—0.15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合作社处0.25—0.4万元罚款。 | ||||||||
其余情况 | 责令改正;对个体生产者处0.15—0.2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合作社处0.4—0.5万元罚款。 | ||||||||
69 | 330220335000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 初次违法,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违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引发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危害后果,或者存在其它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70 | 330220382000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点五倍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七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71 | 330220163002 | 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未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
72 | 330220518000 |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73 | 330220537000 | 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 按省编委办确定的职责边界:渔业部门负责捕捞者、养殖者、展演场所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非法经营利用行为的查处,其他环节的非法经营利用行为由工商部门查处。法律对部 门查处职责有明确界定的,以法律为准。下同。 本项主要针对天然水生野生动物。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1.非法行为是否牟利目的;2.是否为致死性的利用方式;3.是否为天然水生野生动物;4. 最初来源是否清楚,是否为野外非法捕获;5.如属天然水生野生动物,考虑已造成伤害、放生后存活可能性、救助和放生成本;6、社会负面影响程度。 动物最初来源于野外非法捕获,并且由出售、购买、利用的当事人故意致死的,按严重阶次处罚。 | 较轻 | 没收制品和违法所得;处2—3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罚款。(并)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 ||
一般 | 没收制品和违法所得;处3—5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罚款。(并)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 ||||||||
严重 | 没收制品和违法所得;处5—10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罚款。(并)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 ||||||||
74 | 33022004800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暂无 | 暂无 | ||||
75 | 330220113000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暂无 | 暂无 | ||||
76 | 330220356000 | 对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 初次违法,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情形的。 |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处罚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13 倍以下的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情形的。 |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处 7 万元以上 9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处罚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 | ||||||||
前述的生猪(肉品)存在染疫、死因不明、补检不合格等情况,或者造成动物疫病传播、肉品质量安全事件等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处 9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处罚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 | ||||||||
77 | 330220316000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 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多次从事前述违法活动,或者影响动物疫情防控等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引发动物疫病或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等严重危害后果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78 | 330220188000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 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的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存在不按规定改正、不配合主管部门调查,或者其它从重处罚等的情形。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存在从重处罚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多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影响动物疫病防控等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 |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79 | 330220520000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或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 | 嘉兴市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 使用毒鱼方法进行捕捞 |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毒鱼行为对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饮用水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周边养殖用水的损害、社会负面影响程度、配合或抗拒检查。具体考虑毒鱼物质毒性和用量、水体功能和污染面积、毒鱼数量价值以及对资源、环境、安全的后续损害程度等参数。 违反本项规定中,达到非法捕捞刑事立案标准的,或者使用毒害物质危及公共安全的,移送司法机关。 因毒鱼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本项行政处罚不影响渔业部门依法对当事人提出国有渔业资源损失索赔要求。 | 较轻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海洋:处2万元以下罚款; 内陆: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海洋:处2-5万元以下罚款; 内陆:处1-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原则上为一般阶次罚款上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原则上为一般阶次罚款上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可以没收渔船。 | ||||||||
使用电鱼、炸鱼方法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渔具渔法的危害性、作业场所和时间、渔具数量、渔获物数量价值以及资源与环境的破坏程度、社会秩序危害程度、配合或抗拒检查等因素。海洋中违反本规定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罚裁量从一般阶次起步:1. 使用电脉冲捕捞的;2.拖网使用多层 囊网的;3.帆张网使用多层囊网或加装衬网的;4.使用珊瑚网捕捞的;5. 省外海洋捕捞渔船擅自跨界进入我省海域捕捞的(并须按本档船长顶格罚款)。 内陆捕捞渔船进入海洋违反本项规定的,视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罚款按海洋船长计算。 违反本项规定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非法捕捞刑事立案标准,移送司法机关:1.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捞的;2.在内陆渔获五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万元以上,在海洋渔获一万公斤以上或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 较轻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以下各档渔船(或非船作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非船作业:300—4000元; 海洋船长12米以下:0.6—2.5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2—4万元; 海洋船长24米以上:3—5万元; 内陆非船作业:200—8000元; 内陆非机动船:400—10000元; 内陆机动船:700—15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50%段,严重阶次和特别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 | |||||
一般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
严重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可以没收渔船 | ||||||||
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 |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作业类型和时间、渔具数量、渔获物数量价值以及资源破坏程度和社会秩序危害程度、配合或抗拒检查等因素。 海洋中违反本项规定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罚裁量从一般阶次起步:1.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的;2.擅自改变作业类型、方式的;3.外省海洋捕捞渔船进入我省海域捕捞的。 内陆捕捞渔船进入海洋违反本项规定的,视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罚款按海洋船长计算。 违反本项规定并符合其他涉刑移送规定,应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予以移送。 | 较轻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以下各档渔船(或非船作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非船作业:300—3000元; 海洋船长12米以下:0.5—2.5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1.5—4万元; 海洋船长24米以上:2.5—5万元; 内陆非船作业:200—2000元; 内陆非机动船:300—3000元; 内陆机动船:500—5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50%段,严重阶次和特别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 | |||||
一般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
严重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可以没收渔船 | ||||||||
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作业类型和场所、渔具数量、渔获物数量价值以及资源破坏程度、社会秩序危害程度、配合或抗拒检查等因素。 海洋中违反本项规定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罚裁量从一般阶次起步:1.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的;2.在禁渔区捕捞的;3.擅自改变作业类型、方式的;4.省外海洋捕捞渔船擅自跨界进入我省海域捕捞的(并须按本档船长顶格罚款)。 内陆捕捞渔船进入海洋违反本项规定的,视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罚款按海洋船长计算。 违反本项规定并符合其他涉刑移送规定,应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予以移送。海洋非法捕捞刑事立案标准参见最高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6〕17号)第四条;内陆非法捕捞刑事立案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 号)第三条,下同。 | 较轻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以下各档渔船(或非船作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非船作业:300—3000元; 海洋船长12米以下:0.6—2.5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2—4万元; 海洋船长24米以上:3—5万元; 内陆非船作业:200—2000元; 内陆非机动船:300—3000元; 内陆机动船:500—5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50%段,严重阶次和特别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 | |||||
一般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
严重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可以没收渔船 | ||||||||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网目尺寸偏离标准值程度、网具数量、渔获的经济幼鱼数量价值、幼鱼比例超标程度、对资源的潜在损害程度等因素。 | 较轻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以下各档渔船(或非船作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非船作业:100—1000元; 海洋船长12米以下:0.3—1.5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0.7—3万元; 海洋船长24米以上:1—5万元; 内陆非船作业:50—500元; 内陆非机动船:100—1000元; 内陆机动船:200—2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50%段,严重阶次和特别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 | |||||
一般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
严重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可以没收渔船 | ||||||||
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 幼鱼比例超标部分的重量,海洋 2000 —4000 公斤,内陆 100—200 公斤,为严重阶次;海洋大于 4000 公斤,内陆 大于 200 公斤,为特别严重阶次。超标部分重量的罚款单价可以在 30—50 元/公斤内浮动,主要考虑经济幼鱼潜在价值的相对高低以及超标部分幼鱼尺寸偏离最小可捕标准的程度等。 | 较轻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罚款按超过幼鱼比例部分的重量,乘以 30—50 元/公斤计算,但罚款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 |||||
一般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
严重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可以没收渔船 | ||||||||
80 | 330231076001 |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 | 市场监管 | 暂无 | 暂无 | ||||
81 | 330231222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未按规定张挂登记证、登记卡或者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 | 暂无 | 暂无 | ||||
82 | 330231276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 | 暂无 | 暂无 | ||||
83 | 330231391000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 市场监管 | 暂无 | 暂无 | ||||
84 | 330239025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 文化旅游 | 嘉兴市秀洲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3.3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66万以上3.32万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66万以下的罚款 | ||||||||
85 | 330232027000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 文化旅游 | 嘉兴市秀洲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 | 单位 | 从重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3.32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1.66万以上3.32万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1.66万以下罚款 | ||||||||
个人 | 从重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33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1660元以上332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1660元以下罚款 |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