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邑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用地审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武邑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用地审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武邑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用地审批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行为,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保障建设项目落地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条 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应坚持保护耕地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如确需占用的,必须符合耕地占用要求,要严格审批,做好耕地占补平衡。

第五条 属地乡镇区和县直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落实好各自的服务和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审批条件

第六条 拟用于联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须产权明晰并已经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存量建设用地,须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及未利用地,须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使用年限,国家无新政策前可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年限执行,不得超过同类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的最高年限。国家出台新政策后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审批应须按如下程序执行:

1、用地申请。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交已勘测定界的用地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联营的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开发建设强度等;同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交县行政审批局出具的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县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意见。

2、编制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举办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名代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方案应载明土地界址、用途、面积、规划条件、使用年限、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3、审查报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方案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经乡镇人民政府对宗地使用现状、权属状况、补偿是否到位和签订联营合同风险性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对土地用途、面积、规划条件、使用年限、开竣工时间等进行审查后,报县政府土地管理委员会议议定。

4、公示公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方案在土地市场网进行公示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签订合同。公示公告结束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与单位或个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土地位置、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规划条件、土地使用年限、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开竣工时间、土地联营收益分成、双方违约责任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内容。

6、费用缴纳。联营单位或个人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占补平衡指标配额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相关税费,缴纳至县财政指定帐户。

7、发放批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联营单位或个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持合同和费用缴纳凭证,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并领取批复。

8、发证。联营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持政府批复和相关资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按照联营合同约定,根据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有关要求办理规划、开工、监理等有关施工手续,完工后进行工程验收。

第四章 开发建设管理

第十条 联营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合同》有关条款确定的相关要求及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联营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审后,报县政府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依法批准的联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使用土地合同期满前,原则上不得收回。因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收回的,需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使用单位和个人签订收回协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经县政府批准后进行收回。经批准收回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使用者实际使用土地年限及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联营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用途及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违法使用土地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联营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土地规划要求、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安全生产规定等进行生产建设,否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用地在国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正式政策出台前不得出租、转让和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出台后,以协议出让方式进行土地供应,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六条 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集体建设用地联营政策出台后,以国家或上级部门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本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解释。


标签: 建设用地 审批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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