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氢能燃料电池高端制造产业集群一期-氢燃料电池电堆及发动机建设生产项目改造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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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晟 氢 能 燃 料 电 池 高 端 制 造 产 业 集 群 一 期 -氢 燃 料 电 池 电 堆 及 发 动机 建 设 生 产 项 目 改 造 装 修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招 标 公 告本 招 标 项 目 广 晟 氢 能 燃 料 电 池 高 端 制 造 产 业 集 群 一 期 -氢 燃 料 电 池 电 堆 及 发 动 机 建设 生 产 项 目 改 造 装 修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已 由 广 东 省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证 备 案 项 目 编号 : 2307-******-04-05-****** 批 准 建 设 , 项 目 业 主 为 : 广 东 广 晟 氢 能 有 限 公 司 , 建设 资 金 来 自 企 业 自 筹 , 项 目 出 资 比 例 为 100%, 招 标 人 为 广 东 广 晟 氢 能 有 限 公 司 。 项 目 已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
一 项 目 名 称 : 广 晟 氢 能 燃 料 电 池 高 端 制 造 产 业 集 群 一 期 -氢 燃 料 电 池 电 堆 及 发 动 机 建 设 生产 项 目 改 造 装 修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二 招 标 单 位 : 广 东 广 晟 氢 能 有 限 公 司联 系 人 : 邹 工 联 系 电 话 : 139*****718联 系 地 址 : 广 州 黄 埔 区 永 和 经 济 区 布 岭 路 132号 厂 区 内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广 东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联 系 人 : 沈 工 黄 工 联 系 电 话 : 020-******** 131*****799联 系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白 云 路 111-113号 白 云 大 厦 16楼招 标 监 督 机 构 : 广 州 开 发 区 行 政 审 批 局 /广 州 开 发 区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公 室监 督 电 话 : 020-********
联 系 地 址 :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水 西 路 30号 汇 丽 写 字 楼 4楼三 建 设 地 点 : 广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永 和 区 布 岭 路 132号 厂 区 内 。四 项 目 概 况 :1 建 设 规 模 及 内 容 :该 项 目 租 用 广 州 黄 埔 区 永 和 经 济 区 布 岭 路 132 号 , 占 地 面 积 ***** , 建 筑 面 积 :*****.11 。 对 厂 房 进 行 改 造 升 级 , 本 次 拟 进 行 改 造 的 面 积 约 为 总 建 筑 面 积 ***** 。 1 办 公 楼 楼 共 三 层 , 装 修 设 计 改 造 总 面 积 2322 。 首 层 面 积 872 功 能 区 域为 入 口 大 堂 接 待 室 行 政 办 公 室 会 议 室 车 间 办 公 室 展 厅 。 二 层 面 积 578 功能 区 域 为 集 团 领 导 办 公 室 董 事 长 室 各 部 长 室 人 员 办 公 室 财 务 室 。 三 层 面 积 872 功 能 区 域 为 各 部 门 办 公 室 总 经 理 室 副 经 理 室 会 议 室 接 待 室 多 功 能 室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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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厂 房 共 二 层 , 装 修 设 计 改 造 总 面 积 7186 。 首 层 面 积 5118 功 能 区 域 为 十万 级 无 尘 恒 温 恒 湿 车 间 发 动 机 产 线 危 废 间 各 配 套 仓 库 环 境 适 应 试 验 室 检 验 室等 。 二 层 面 积 2068 功 能 区 域 为 党 员 活 动 室 多 功 能 报 告 厅 员 工 休 息 室 健 身 房 试 验 室 研 发 室 相 关 配 套 功 能 室 等 。包 括 上 述 各 功 能 区 域 的 室 内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给 排 水 消 防 暖 通 电 气 设 备 安 装 以及 其 他 配 套 设 备 设 施 等 工 程 的 设 计 与 施 工 。 具 体 区 域 及 内 容 以 发 包 人 或 政 府 部 门 审 批 为准 。 2 工 期 : 总 工 期 暂 定 为 60日 历 天 , 自 发 出 本 项 目 中 标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计 。1 设 计 工 期 : 15日 历 天 。 自 发 出 本 项 目 中 标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计 。 其 中 , 承 包 人 应 在 发出 中 标 通 知 书 3个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方 案 深 化 设 计 , 方 案 确 定 后 4个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初 步 设 计 ,
初 步 设 计 审 查 批 准 后 5个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施 工 图 设 计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经 审 查 发 现 问 题 后3个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补 充 修 改 。2 施 工 工 期 : 60日 历 天 自 发 出 本 项 目 中 标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计 。注 : 设 计 阶 段 包 含 方 案 设 计 及 修 改 初 步 设 计 含 概 算 施 工 图 设 计 阶 段 以 及 各阶 段 的 相 关 报 批 审 查 时 间 等 施 工 阶 段 施 工 实 施 建 设 阶 段 采 购 安 装 试 验 运 营调 试 阶 段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编 制 归 档 交 付 使 用 手 续 办 理 等 以 及 各 阶 段 的 相 关 报 批 报建 检 验 审 查 备 案 等 时 间 。五 标 段 划 分 及 各 标 段 招 标 内 容 规 模 :1 本 工 程 设 为 一 个 标 段 。2 招 标 内 容 : 负 责 广 晟 氢 能 燃 料 电 池 高 端 制 造 产 业 集 群 一 期 -氢 燃 料 电 池 电 堆 及 发
动 机 建 设 生 产 项 目 改 造 装 修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工 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具 体 内容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及 合 同 协 议 书 2.1设 计 部 分2.1.1 设 计 范 围 及 内 容 :负 责 项 目 的 全 过 程 建 筑 设 计 工 作 , 包 含 : 方 案 设 计 深 化 方 案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含编 制 项 目 概 算 ) 施 工 图 设 计 现 场 技 术 指 导 服 务 与 监 督 工 作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负 责 编 制 方 案 设 计 及 深 化 报 建 ,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设 计 及 报 批 如 有 。(2) 负 责 项 目 编 制 初 步 设 计 含 设 计 概 算 ), 配 合 初 步 设 计 审 查 及 设 计 概 算 审 核 。完 成 本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内 工 程 概 算 等 造 价 文 件 的 编 制 工 作 及 相 关 配 合 报 审 工 作 , 根 据 发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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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要 求 提 供 项 目 的 成 本 指 标 数 据 。(3) 负 责 设 计 范 围 内 各 专 业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 包 括 :1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含 办 公 区 域 厂 房 升 级 改 造 电 气 改 造 给 排 水 改 造 消 防 改造 等 施 工 图 设 计 2 负 责 装 修 施 工 图 设 计 绿 色 建 筑 如 有 海 绵 城 市 如 有 设 计 3 对 专 业 工 程 或 专 项 深 化 设 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装 修 及 其 配 套 的 机 电 消 防 等 的 设计 或 对 深 化 设 计 进 行 技 术 审 查 , 设 计 应 满 足 规 范 及 相 关 部 门 的 文 件 和 批 复 的 标 准 要 求 。(4) 配 合 发 包 人 办 理 项 目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等 规 划 报 批 含 调 整 各 专 业 报 建 施 工 图 报 建 竣 工 图 备 案 等 各 专 项 报 批 报 建 和 验 收 工 作 。(5) 负 责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直 至 竣 工 验 收 前 的 设 计 服 务 等 工 作 , 保 证 设 计 变 更 满 足 施 工
进 度 要 求 , 并 按 业 主 要 求 准 备 汇 报 材 料 。(6) 配 合 项 目 竣 工 图 编 制 签 审 工 作 。(7) 本 工 程 实 行 限 额 设 计 , 设 计 限 额 为 1237.09万 元 。2.1.2 设 计 其 他 服 务(1)全 过 程 设 计 服 务 及 协 调 工 作 含 派 设 计 代 表 驻 现 场 。(2)负 责 根 据 建 设 要 求 组 织 设 计 范 围 内 各 项 专 家 设 计 评 审 , 并 承 担 设 计 评 审 所 需 相 关费 用 不 含 施 工 图 审 查 费 用 。2.1.3其 他 设 计 : 如 有 设 计 成 果 文 件 要 求 : 按 合 同 要 求 。2.2施 工 部 分
2.2.1 完 成 本 项 目 所 有 施 工 内 容 包 括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和 招 标 人 批复 的 施 工 图 进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包 施 工 图 预 算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结 算编 制 等 包 工 包 料 包 设 备 包 工 期 包 质 量 包 造 价 控 制 包 安 全 包 文 明 施 工 包 验 收 移 交 包 保 修 包 竣 工 资 料 收 集 整 理 编 制 竣 工 图 , 主 要 包 括 :(1) 楼 地 面 装 饰 墙 柱 面 装 饰 隔 断 天 棚 装 饰 门 窗 工 程 , 及 装 修 工 程 配 套 的 电气 工 程 给 排 水 工 程 消 防 工 程 等 (2) 办 理 施 工 阶 段 各 项 行 政 部 门 开 工 前 置 手 续 直 至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施 工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登 记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监 督 登 记 缴 交 劳 动 保 证 金 手 续 若 有 施 工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施 工 许 可 手 续 , 并 承 担 办 理 上 述 手 续 施 工 方 的 费 用 (3) 按 国 家 地 方 行 业 规 定 以 及 发 包 人 要 求 的 工 程 措 施 安 全 措 施 文 明 措 施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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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进 行 工 程 总 承 包 管 理 , 作 为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负 责 项 目 设 计 施 工 总 协 调 工 作 及 工 程 涉及 的 其 它 协 调 工 作 (4) 配 合 发 包 人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及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 各 项 专 业 验 收 及 涉 及 施 工 单 位 的 验收 手 续 及 证 明 , 按 要 求 编 制 竣 工 图 整 理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并 办 理 移 交 建 设 工 程 档 案验 收 合 格 证 等 , 直 至 完 成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5) 负 责 施 工 管 理 配 合 服 务 , 对 由 发 包 人 另 行 发 包 的 其 他 工 程 提 供 配 合 服 务 工 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第 三 方 检 测 工 艺 生 产 线 提 供 场 地 和 使 用 临 时 设 施 的 配 合 工 作 。 作 为 联 合体 主 办 方 负 责 项 目 设 计 施 工 总 协 调 工 作 及 工 程 涉 及 的 其 它 协 调 工 作 6 编 制 施 工 图 预 算 , 需 根 据 招 标 人 审 定 的 施 工 图 纸 编 制 施 工 图 , 预 算 编 制 依 据 在专 用 条 款 中 明 确 , 预 算 具 体 内 容 以 招 标 文 件 经 审 定 的 施 工 图 纸 及 有 关 资 料 为 准 负 责
工 程 结 算 的 编 制 工 作 , 配 合 招 标 人 对 结 算 的 审 核 工 程 结 算 的 审 核 执 行 现 行 国 有 资 金 使用 及 审 核 的 相 关 规 定 。2.2.2 施 工 其 他 服 务 。(1) 负 责 预 算 结 算 的 编 制 工 作 , 配 合 发 包 人 对 预 算 和 结 算 的 审 核 及 审 计 工 作 (2) 负 责 或 配 合 发 包 人 办 理 工 程 开 工 及 验 收 所 需 的 各 项 手 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办 理 施工 许 可 证 (或 临 时 施 工 许 可 )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评 审 报 监 手 续 排 污 手 续 排 水 接 驳 水质 检 测 防 雷 设 施 检 测 消 防 检 测 白 蚁 防 治 排 水 许 可 证 环 保 验 收 及 分 项 分 部 工 程验 收 和 各 专 业 验 收 ,并 承 担 办 理 上 述 手 续 施 工 方 的 费 用 组 织 本 项 目 的 验 收 备 案 和 工 程资 料 汇 总 及 整 理 归 档 工 作 (3) 负 责 做 好 迎 检 现 场 会 开 工 封 顶 竣 工 等 仪 式 的 筹 备 工 作
(4) 负 责 协 调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及 周 边 居 民 , 包 括 且 不 限 于 : 街 道 居 委 公 安 派 出 所 交 通 部 门 质 安 监 建 管 城 管 等 。2.3承 包 方 式 : 包 设 计 包 工 包 料 包 设 备 包 工 期 包 质 量 包 施 工 图 预 算 编制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结 算 编 制 包 造 价 控 制 包 安 全 包 文 明 施 工 包 项 目 协 调 管 理 包 验 收 移 交 包 竣 工 资 料 收 集 整 理 包 编 制 竣 工 图 包 保 修 。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 措 施 费 项目 包 干 。本 工 程 实 行 全 过 程 限 额 设 计 施 工 , 如 因 承 包 人 和 联 合 体 成 员 原 因 导 致 建 安 工 程 费 突破 限 额 目 标 额 部 分 的 费 用 设 计 缺 陷 或 联 合 体 成 员 原 因 设 计 变 更 引 起 增 加 的 费 用 , 由 联合 体 各 方 共 同 承 担 。 发 包 人 有 权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承 包 人 的 承 包 范 围 和 承 包 工 程 量 进 行 适当 调 整 , 承 包 人 不 得 有 异 议 且 不 得 要 求 发 包 人 给 予 任 何 补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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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质 量 标 准设 计 要 求 : 符 合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建筑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编 制 深 度 规 定 2016年 版 等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工 程 设 计 管 理 法 规 和 规章 , 达 到 行 业 相 关 规 范 技 术 标 准 等 要 求 ,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的 进 度 , 提 交 设 计 成 果 , 并 对 其质 量 负 责 。施 工 要 求 : 符 合 设 计 图 纸 要 求 和 国 家 省 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要 求 及 行 业 颁 发 的工 程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 一 次 验 收 合 格 。工 程 质 量 目 标 : 合 格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要 求 : 符 合 国 家 省 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六 资 金 来 源 : 企 业 自 筹 。
七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投 标 登 记 及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间 开 标 时 间1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从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至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注 :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的 时 间 为 招 标 公 告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请 登 录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易 平 台 网 站 下 载 电 子 招 标 文 件 。2 投 标 登 记 及 递 交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时 间起 始 时 间 :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3 开 标 时 间 : 2023 年 月 日 时 分 。4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与 开 标 时 间 是 否 有 变 化 , 请 密 切 留 意 招 标 答 疑 中 的 相 关 信
息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 开 标 时 间 因 故 推 迟 的 , 相 关 评 标 信 息 仍 以 原 递 交 投 标 文件 截 止 时 间 的 信 息 为 准 。5 投 标 人 通 过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址 : http://www.gzggzy.cn 交 易 平 台 递交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应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 登 录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址http://www.gzggzy.cn 交 易 平 台 网 站 办 理 网 上 投 标 登 记 手 续 。按 照 交 易 平 台 关 于 全 流 程 电 子 化 项 目 的 相 关 指 南 进 行 操 作 。详 见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址 : http://www.gzggzy.cn 关 于 发 布 广 州 市 房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全 流 程 电 子 化 项 目 专 章 。6 投 标 担 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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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担 保 : 伍 万 元 , 投 标 担 保 须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缴 纳 , 对 于 联 合 体投 标 人 , 投 标 担 保 由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缴 纳 。八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方 式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随 招 标 公 告 一 并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网 站 发 布 。招 标 文 件 一 经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发 布 , 视 为 发 售 给 投 标 人 , 招 标 文 件 由 投 标人 自 行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网 站 下 载 。九 投 标 人 合 格 条 件 :1 投 标 人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由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单 位 代 表 联 合 体 授 权 参 加 投 标 的 意 思表 达 清 楚 , 投 标 人 代 表 被 授 权 有 效 2 投 标 人 或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均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按 国 家 法 律 经 营
3 投 标 人 或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持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4 投 标 人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指 施 工 方 持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许可 证 5 投 标 人 同 时 具 有 承 接 本 工 程 所 需 的 设 计 类 和 施 工 类 资 质 :5.1工 程 设 计 资 质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 或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行 业 乙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 或 建 筑 行 业 建 筑工 程 专 业 设 计 乙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 或 具 备 相 应 承 接 能 力 的 建 筑 设 计 事 务 所 资 质 , 或 已 备案 的 香 港 企 业 , 或 同 时 具 备 和 项 资 质 :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乙 级 或 以 上 , 或 建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以 资 质 证 书 许 可 范 围 为 准 ,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消 防设 施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乙 级 或 以 上 , 或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以 资 质 证 书 许 可 范 围
为 准 ,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香 港 企 业 独 立 参 加 投 标 的 , 须 在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且 备 案 的 业 务范 围 为 : 符 合 本 招 标 项 目 对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的 要 求 。注 : 1 国 内 申 请 人 具 体 资 质 要 求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建 设 部令 第 160号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意 见 建 市 *******号 工程 勘 察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分 级 标 准 补 充 规 定 建 设 *******号 和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标 准 建 市 2007 86号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延 续 有 关 事项 的 通 知 建 办 市 函 2020 334号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建 筑 业 证照 分 离 改 革 衔 接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建 办 市 2021 30号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公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统 一 延 续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建 办 市 函 *******号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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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有 效 期 延 期 的 通 知 粤 建 许 函 *******号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建 办 市函 2022 361号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粤 建 许 函 2022 846号 的 要 求 执 行 。2 香 港 企 业 备 案 的 业 务 范 围 依 据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印 发 香 港 工 程 建 设咨 询 企 业 和 专 业 人 士 在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内 地 城 市 开 业 执 业 试 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粤建 规 范 2020 1号 , 详 见 链 接 :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html 确 定 。 香 港 企 业经 备 案 且 备 案 的 业 务 范 围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可 作 设 计 方 参 与 投 标 。3 外 国 或 澳 门 台 湾 的 设 计 企 业 必 须 选 择 一 家 符 合 上 述 设 计 条 件 的 企 业 进 行 合 作 设
计 。 香 港 企 业 如 不 单 独 参 加 投 标 , 也 必 须 选 择 一 家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企 业 进 行 合 作 设 计 。5.2施 工 资 质 : 同 时 具 备 和 项 资 质 :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二 级 或以 上 资 质 , 或 具 备 相 应 的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以 资 质 证 书 许 可 范 围 为 准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建 筑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消 防 设 施 工 程 专 业承 包 二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 或 具 备 相 应 的 消 防 设 施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以 资 质 证 书 许 可 范 围 为准 ,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6 投 标 人 拟 担 任 本 工 程 :6.1项 目 负 责 人 兼 施 工 负 责 人 , 下 同 若 为 联 合 体 , 由 主 办 方 提 供 的 人 员 为 : 建筑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或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投 标 登 记 时 对 投 标 人 该 项 目 负 责 人 进 行 锁 定 拟 投入 人 员 应 为 本 单 位 正 式 员 工 。
6.2设 计 负 责 人 若 为 联 合 体 , 由 设 计 方 提 供 的 人 员 为 : 须 具 备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 或具 备 建 筑 装 饰 设 计 类 专 业 高 级 (或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或 在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备 案 且 备 案 的 业 务 范 围 符 合 本 招 标 项 目 对 设 计 负 责 人 要 求 的 香 港 专 业 人 士 拟 投 入 人 员应 为 本 单 位 正 式 员 工 。香 港 企 业 独 立 参 加 投 标 的 , 须 提 供 香 港 建 筑 师 注 册 管 理 局 注 册 的 建 筑 师 证 书 扫 描 件并 提 供 在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证 明 扫 描 件 。注 : 香 港 专 业 人 士 的 备 案 业 务 范 围 依 据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印 发 香 港 工程 建 设 咨 询 企 业 和 专 业 人 士 在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内 地 城 市 开 业 执 业 试 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知 粤 建 规 范 2020 1号 确 定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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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 质 内 容 按 照 建 市 *******号 文 颁 布 的 新 版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中 对 应 的资 质 类 别 及 等 级 的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有 关 问 题的 通 知 建 市 *******号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简 化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部 分 指标 的 通 知 (建 市 *******号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延 续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建 办 市 函 2020 334号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建筑 业 证 照 分 离 改 革 衔 接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建 办 市 2021 30号 住 房 和 城 乡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统 一 延 续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建 办 市 函 *******号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有 效 期 延 期 的 通 知 粤 建 许函 2021 849号 的 要 求 设 置 。
2 根 据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取 消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的 通 知 建 办市 2019 50号 和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取 消 二 级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的 通知 粤 建 市 *******号 , 取 消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 根 据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厅 关 于 全 面 实 行 一 级 建 造 师 电 子 注 册 证 书 的 通 知 建 办 市 ******号 广 东 省 建设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中 心 关 于 启 用 新 版 二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电 子 证 照 的 通 知 等 相 关 规 定 要求 ,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有 效 的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打 印 建 造 师 电 子 证 书 后 , 应 在 个 人 签 字处 手 写 本 人 签 名 及 日 期 , 未 手 写 签 字 或 与 图 像 笔 迹 不 一 致 的 , 该 电 子 证 书 无 效 。3 根 据 广 东 省 住 建 厅 关 于 明 确 二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粤 建 市函 2023 469号 , 二 级 建 造 师 应 在 考 试 取 得 执 业 资 格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申 请 注 册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可 随 注 册 企 业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执 业 。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任 职 期 间 不 得 担 任 专 职 安 全 员 , 项 目 专 职 安 全 员 在 任 职 期 间 也 不 得 担任 项 目 负 责 人 , 设 计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兼 施 工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专 职 安全 员 不 能 为 同 一 人 。7 投 标 人 拟 担 任 本 工 程 技 术 负 责 人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由 主 办 方 提 供 的 资 格 要 求为 : 建 筑 装 饰 施 工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或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拟 投 入 人 员 应 为 本 单 位 正 式 员 工 。8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持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类 或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9 专 职 安 全 人 员 若 为 联 合 体 , 由 主 办 方 提 供 须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类 或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C3 。10 投 标 人 已 按 照 附 件 一 的 内 容 签 署 盖 章 的 投 标 人 声 明 。
11 关 于 联 合 体 投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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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 但 只 接 受 最 多 由 5家 单 位 即 2家 设 计 单 位 3家 施 工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联 合 体 中 承 担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施 工 任 务 的 一 方 为 主 办 方 , 其 余 成 员 均为 协 办 方 。 并 签 定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应 明 确 约 定 各 方 拟 承 担 的 工 作和 责 任 。11.2投 标 人 拟 任 本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设 计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专 职 安 全 员 必须 是 联 合 体 中 对 应 分 工 成 员 的 正 式 员 工 以 上 4项 人 员 不 得 重 复 兼 任 。11.3联 合 体 的 资 格 条 件 按 联 合 体 任 务 分 工 进 行 评 审 , 其 中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设 计 负 责人 以 承 接 设 计 任 务 的 成 员 单 位 为 准 施 工 单 位 资 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以 承 接 施 工 任 务 的施 工 方 为 准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员 以 承 接 施 工 任 务 的 主 办 方 为 准 11.4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加 入 其 他 联 合 体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
12 资 格 审 查 前 , 投 标 人 含 联 合 体 各 方 须 在 广 州 市 住 建 行 业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建 立 企业 信 用 档 案 及 拟 担 任 本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员 须 是 本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中 的 在 册 人 员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取 自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人 在 信 用 平 台 内 的 信 息 , 投 标 人无 需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 若 招 标 人 延 长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时 间 , 信 用 档 案 信 息 的 评 审 时点 也 相 应 延 长 。 信 用 档 案 办 理 详 见 广 州 市 住 建 行 业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施 工 企 业 信 息 录 入指 引 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html 13 投 标 人 含 联 合 体 各 方 未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 与 其 它 投 标 人 含 联 合 体 各 方 的 单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按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投 标 人 声 明 相 应 的
内 容 进 行 评 审 。 如 不 同 投 标 申 请 人 含 联 合 体 各 方 出 现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情 形 , 则 否 决 其 投 标 。14 未 被 列 入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对 象 名 单 。 本 项 投 标 人 无 需 提 供 资 料 ,按 交 易 系 统 比 对 结 果 进 行 评 审 。注 :1 资 格 审 查 时 , 电 子 评 标 系 统 将 对 投 标 人 的 企 业 资 质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投 标人 拟 担 任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资 质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类 或 建 筑 施工 企 业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专 职 安 全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类 或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3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是 否 符合 要 求 提 供 辅 助 审 查 结 果 , 最 终 以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查 的 结 果 为 准 。 如 电 子 评 标 系 统 中 有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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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需 评 审 的 内 容 无 法 显 示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登 录 广 州 市 住 建 行 业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 根 据 平台 内 的 相 应 内 容 进 行 评 审 。2 未 在 招 标 公 告 第 九 条 单 列 的 资 审 合 格 条 件 , 不 作 为 资 审 不 合 格 的 依 据 。十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 本 项 目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评 标 时 只 对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下 一 阶 段 的 评 审 。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人不 足 3名 或 经 评 审 通 过 有 效 性 审 查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人 时 招 标 失 败 。 招 标 人 分 析 招 标 失 败 原因 , 修 正 招 标 方 案 , 报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后 ,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 本 项 目 为 电 子 评 标 , 投 标 人需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十 一 招 标 人 因 两 次 或 多 次 招 标 失 败 , 需 申 请 改 变 招 标 方 式 或 不 招 标 的 , 应 按 工 程 建 设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2号 第 四 十
九 条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七 部 委 30号 令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执 行 。十 二 若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部 分 内 容 要 求 取 自 广 州 市 住 建 行 业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的 , 则 投 标 人 选 择平 台 中 记 录 的 该 部 分 上 传 件 将 被 视 为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不 需 重 复 提 交 类 似工 程 业 绩 需 提 供 项 目 名 称 及 项 目 编 号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该 部 分 资 料 的 审 查 将 以 递 交 投 标 文件 截 止 时 间 在 广 州 市 住 建 行 业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内 上 传 件 为 依 据 。 若 招 标 人 延 长 递 交 投 标 文 件截 止 时 间 的 , 以 上 资 料 的 评 审 时 点 也 相 应 延 长 。 投 标 人 应 及 时 维 护 其 在 广 州 市 住 建 行 业 信用 管 理 平 台 登 记 的 信 息 及 上 传 件 , 确 保 各 项 信 息 及 上 传 件 在 有 效 期 内 。十 三 资 格 审 查 结 果 及 中 标 结 果 将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和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公 示 , 公 开 接 受 投 标 人 的 监 督 。十 四 投 标 人 和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重 大 变 化 告 知 义 务 : 投 标 人 发 生 可 能 影 响 其 资 格 条 件 或 者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重 大 变 化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经 营 财 务 状 况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或 者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的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合 并 分 立 破 产 重 大 财 务 变 化 项 目 负 责 人 等 主 要 人 员 变 化 被 责 令 关闭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被 暂 扣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一 定 期 限 内 被 禁 止 参 加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项 目的 投 标 等 情 形 ,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告 知 招 标 人 。十 五 费 用1 本 项 目 招 标 控 制 价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为 : 人 民 币 1269.43万 元 , 其 中 : 设 计 费 最高 投 标 限 价 为 32.34 万 元 , 建 安 工 程 费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为 1237.09 万 元 其 中 :装 饰 装修 工 程 占 施 工 费 比 例 54% 机 电 安 装 工 程 占 施 工 费 比 例 36% 消 防 工 程 占 施 工 费 比 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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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 计 费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高 于 设 计 费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由 投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以 及企 业 自 身 情 况 填 报 投 标 报 价 和 投 标 下 浮 率 该 设 计 费 已 包 含 该 项 目 的 全 部 设 计 内 容 及 后续 项 目 的 变 更 的 设 计 工 作 量 。3 建 安 工 程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以 及 企 业 自 身 情 况 填 报 下 浮 率 。4 投 标 经 济 补 偿 : 本 项 目 不 设 置 投 标 经 济 补 偿 。5 本 工 程 实 行 全 过 程 限 额 设 计 和 施 工 , 限 额 投 资 。 工 程 变 更 需 经 过 招 标 人 审 定 后 方可 实 施 。十 六 其 他 事 项1 前 期 服 务 机 构 : /。
注 释 不 接 受 前 期 服 务 机 构 投 标 。2 投 标 时 是 否 需 要 提 交 设 计 模 型 : 否 。3 参 加 投 标 之 前 , 投 标 人 应 查 询 在 交 易 中 心 的 信 息 登 记 情 况 拟 投 标 登 记 人 员 的 使用 状 态 等 , 以 免 出 现 企 业 以 及 拟 投 标 登 记 人 员 不 能 被 使 用 的 问 题 。 上 述 情 况 有 可 能 导 致投 标 信 息 无 法 录 入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易 服 务 系 统 。 如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投 标 人 有 可能 失 去 投 标 机 会 , 因 其 可 能 所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十 七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本 招 标 公 告 及 招 标 内 容 有 异 议 的 , 向 招 标 人 书 面 提 出 。异 议 受 理 部 门 : 广 东 广 晟 氢 能 有 限 公 司异 议 受 理 电 话 : 139*****718地 址 : 广 州 黄 埔 区 永 和 经 济 区 布 岭 路 132号 厂 区 内 。
注 :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通 过 线 下 或 线 上 的 形 式 提 出 异 议 。 线 上 提 出 异 议的 , 应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提 交 , 招 标 人 也 应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答 复 线 上 提 出 的 异 议 。 具 体 按 照 交易 平 台 相 关 指 南 进 行 操 作 。 作 出 答 复 前 , 应 当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十 八 本 公 告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和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网 址 :http://www.cebpubservice.com/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 网 址 :http://zbtb.gd.gov.cn/ 等 媒 体 同 时 发 布 , 本 公 告 的 修 改 补 充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心 网 站 发 布 。特 别 提 示 : 投 标 人 在 本 项 目 招 标 人 的 工 程 项 目 中 存 在 下 列 行 为 的 , 将 被 拒 绝 一 年 内参 与 我 司 后 续 工 程 投 标 。 注 : 拒 绝 投 标 时 限 由 招 标 人 视 严 重 程 度 确 定 , 最 低 一 年 起 ,自 招 标 人 发 出 通 知 之 日 起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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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 中 标 工 程 转 包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的 2.在 中 标 工 程 中 不 执 行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规 定 的 , 造 成 质 量 或 安 全 事 故 的 3.存 在 围 标 或 串 标 情 形 的 4.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5.存 在 行 贿 情 形 的 6.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的 7.中 标 人 未 按 规 定 购 买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的 8.未 按 照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建 筑 施 工 实 名 制 管 理 和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分 账 管 理 的 规 定 执行 , 被 行 政 监 管 部 门 处 罚 的 。
招 标 人 : 广 东 广 晟 氢 能 有 限 公 司招 标 代 理 : 广 东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2023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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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 投 标 人 声 明 (施 工 单 位 提 供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监 管 机 构 :本 公 司 就 参 加 投 标 工 作 , 作 出 郑 重 声 明 :一 本 公 司 保 证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后 提 供 的 一 切 材 料 都 是 真 实 的 。 如 本 公 司 成 为 本 项 目中 标 候 选 人 , 我 司 同 意 并 授 权 招 标 人 将 我 司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包 括 人员 业 绩 奖 项 等 资 料 进 行 公 开 。二 本 公 司 保 证 在 本 项 目 投 标 中 不 与 其 他 单 位 围 标 串 标 , 不 出 让 投 标 资 格 , 不 向
招 标 人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三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单 位 (2)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或 者 与 本 项 目 设 计 人 或 提 供 咨 询 服 务的 机 构 存 在 附 属 关 系 的 (3) 为 本 标 段 监 理 人 或 者 与 本 标 段 监 理 人 存 在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4)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或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5)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6) 为 本 标 段 的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7)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或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8)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或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互 相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9)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或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10) 与 本 标 段 的 检 测 机 构 有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11)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且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12) 与 本 标 段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为 同 一 个 单 位 负 责 人 (13) 与 本 标 段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14) 被 暂 扣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15) 被 依 法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本 项 事 实 应 当 以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处 罚 法 依 法 作 出 并 已 经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为 认 定 依 据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中 已 经 明确 的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区 域 范 围 不 包 含 本 标 段 建 设 地 点 的 , 不 受 该 项 规 定 限制 (16) 被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执 照 的 本 项 事 实 应当 以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依 法 作 出 并 已 经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为 认定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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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或 被 宣 布 破 产 , 或 其 他 丧 失 履 约 能 力 的 情 形 (18)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严 重 违 约 事 实 应 当 以司 法 机 关 仲 裁 机 构 出 具 的 认 定 文 件 为 准 。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应 当 以 相 关 行 业主 管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或 者 司 法 机 关 出 具 的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为 准 。 最 近 三 年 是指 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日 起 逆 推 三 年 , 以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司 法 机 关 仲 裁 机 构 出具 的 生 效 文 件 的 落 款 时 间 起 计 算 (19) 在 近 三 年 内 投 标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拟 委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四 我 方 保 证 本 项 目 拟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没 有 在 其 他 工 程 项 目 担 任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负责 人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我 司 保 证 本 项 目 拟 派 的 施 工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员 没 有 在 其 他 在建 项 目 中 任 职 。五 我 方 已 经 对 投 标 时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管 理 团 队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了 自 查 , 保 证
拟 投 入 的 所 有 人 员 都 是 本 单 位 正 式 人 员 , 都 在 本 单 位 缴 纳 社 保 , 不 存 在 持 证 人 注 册 单 位与 实 际 工 作 单 位 不 符 买 卖 租 借 专 业 资 格 注 册 证 书 等 挂 证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六 我 方 承 诺 , 中 标 后 不 转 包 或 违 法 分 包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相 关管 理 规 定 依 法 按 照 国 家 省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发 包 劳 务 或 使 用 自 有 劳 务 队 伍 , 依 法 按 时足 额 支 付 工 程 款 给 分 包 单 位 如 有 和 支 付 工 资 给 劳 务 工 人 , 不 以 工 程 款 未 到 位 为 由 克扣 或 拖 欠 工 人 工 资 。七 本 公 司 承 诺 , 切 实 落 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工人 实 名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的 通 知 建 市 2019 18号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领 域 工 人工 资 支 付 专 用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粤 人 社 规 2018 14 号 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穗 建 规 字 2020 18号 广
州 市 建 设 领 域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分 账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穗 建 规 字 2020 37 号 关 于 印发 广 州 市 房 屋 建 筑 及 市 政 工 程 实 名 制 和 工 资 支 付 分 账 平 台 化 管 理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穗建 筑 2018 183 号 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转 发 的 通 知 穗 建 筑 *******号 等 关 于 用 工 实 名 制 和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分 账 管 理 的 各 项 规 定 。 中 标 后 将 遵 守 总 承 包企 业 在 投 标 时 向 招 标 人 作 出 的 关 于 实 名 制 管 理 的 承 诺 , 服 从 总 承 包 企 业 对 本 公 司 的 统 一管 理 , 并 对 我 公 司 施 工 范 围 的 实 名 制 管 理 负 直 接 责 任 。 我 公 司 接 受 招 标 人 及 建 设 行 政 主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 适 用 于 有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的 施 工 专 业 承 包 招 标 项 目 。八 与 我 方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与 本 公 司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其 他 单 位 包括 : 。 注 : 本 条 由 投 标 人 如 实 填 写 , 如 有 , 应 列 出 全 部 满 足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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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公 告 资 质 要 求 的 相 关 单 位 的 名 称 如 无 , 则 填 写 无 。 九 我 方 拟 委 派 专 职 安 全 员 兼 任 本 工 程 的 工 地 余 泥 渣 土 运 输 与 排 放 管 理 员 , 严 格 遵守 建 设 工 程 余 泥 渣 土 运 输 与 排 放 管 理 制 度 , 执 行 一 不 准 进 三 不 准 出 规 定 , 选 择 合法 的 余 泥 渣 土 运 输 单 位 及 排 放 点 。十 我 方 及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近 2年 未 因 与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相 关 的 车 辆 运 输 而 被 最 高 人民 法 院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或 各 级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中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或 被 交 通运 输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信 用 交 通 网 站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超 限 超 载 运 输 失 信 当 事 人 名 单 或 被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在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中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十 一 我 方 中 标 后 不 将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土 石 方 建 筑 垃 圾 及 施 工 过 程 中 使 用的 建 筑 材 料 设 备 等 的 运 输 委 托 给 被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或 各 级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中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或 被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信 用 交 通 网 站 列 入严 重 违 法 超 限 超 载 运 输 失 信 当 事 人 名 单 或 被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在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系 统 中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十 二 我 方 保 证 本 单 位 或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拟 派 专 职 安 全 员 未 因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或 失 信 行 为 被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采 取 本 行 业 或 者 职 业 禁 入 等 联 合 惩 戒 措 施 有 效 期 内 。十 三 我 方 承 诺 , 中 标 后 将 切 实 落 实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粤 办 函 2017 708号 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等 9部 门 关 于 印 发 广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绿 色 施 工 围 蔽 指 导 图 集 V2.0版 的 通 知 穗 建 质 2020 1号 关于 在 全 区 建 设 项 目 推 广 使 用 封 闭 式 外 脚 手 架 金 属 防 护 网 的 通 知 穗 埔 建 2019 66号 黄 埔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广 州 开 发 区 建 设 和 交 通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全 区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围 蔽 标 准 的 通 知 穗 埔 建 2020 183号 和 黄 埔 区 广 州 开 发 区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发 布 的 有 关 绿 色 施 工 新 型 防 护 施 工 围 蔽 的 文 件 规 定 , 按 招 标 文 件 和 合 同 要 求 对 施 工范 围 内 绿 色 施 工 新 型 防 护 施 工 围 蔽 工 作 负 责 , 全 面 落 实 各 项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绿色 施 工 围 蔽 措 施 和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接 受 招 标 人 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如 未 履 行 承 诺 , 经 建 设 单 位 催 告 后 逾 期 不 履 行 承 诺 或 经 教 育 后 拒 不 整 改 或 整 改 后 仍不 符 合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的 , 自 愿 接 受 被 招 标 人 拒 绝 一 年 内 参 与 后 续 工 程 投 标 的 后 果 时限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或 由 招 标 人 确 定 , 自 招 标 人 发 出 通 知 之 日 起 计 。十 四 如 果 我 方 使 用 采 用 告 知 承 诺 制 方 式 取 得 的 资 质 参 与 本 项 目 投 标 , 该 资 质 经 资质 审 批 部 门 核 查 被 依 法 注 销 的 , 本 公 司 承 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及 中 标 资 格 。 如 经 查 实 该 资 质为 以 欺 骗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的 , 将 依 法 接 受 监 督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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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我 方 违 反 上 述 保 证 , 或 本 声 明 陈 述 与 事 实 不 符 , 一 经 查 实 , 将 按 相 关 规 定 进行 信 用 记 录 。 本 公 司 对 失 信 行 为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已 知 悉 , 如 核 实 存 在 上 述 第 十 条 及 第 十一 条 任 一 情 况 ,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本 公 司 作 为 中 标 人 的 中 标 资 格 。 其 中 , 本 声 明 陈 述 与 事实 不 符 的 , 属 于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将 依 法 接 受 监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特 此 声 明 声 明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施 工 技 术 负 责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企 业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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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申 请 人 声 明 (设 计 单 位 提 供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监 管 机 构 :本 公 司 就 参 加 投 标 工 作 , 作 出 郑 重 声 明 :一 本 公 司 保 证 投 标 登 记 及 其 后 提 供 的 一 切 材 料 都 是 真 实 的 。 如 我 司 成 为 本 项 目 中 标候 选 人 , 我 司 同 意 并 授 权 招 标 人 将 我 司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的 人 员 业 绩 奖 项 等 资 料 进行 公 开 。二 本 公 司 保 证 在 本 项 目 投 标 中 不 与 其 他 单 位 围 标 串 标 , 不 出 让 投 标 资 格 , 不 向 招标 人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三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单 位 (2)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或 者 与 本 项 目 设 计 人 或 提 供 咨 询 服 务的 机 构 存 在 附 属 关 系 的 (3) 为 本 标 段 监 理 人 或 者 与 本 标 段 监 理 人 存 在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4)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或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5)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6) 为 本 标 段 的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7)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或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8)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或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互 相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9)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或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10) 与 本 标 段 的 检 测 机 构 有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11)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且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12) 与 本 标 段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为 同 一 个 单 位 负 责 人 (13) 与 本 标 段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14) 被 依 法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本 项 事 实 应 当 以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处 罚 法 依 法 作 出 并 已 经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为 认 定 依 据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中 已 经 明确 的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区 域 范 围 不 包 含 本 标 段 建 设 地 点 的 , 不 受 该 项 规 定 限制 (15) 被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执 照 的 本 项 事 实 应当 以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依 法 作 出 并 已 经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为 认定 依 据 。 (16)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或 被 宣 布 破 产 , 或 其 他 丧 失 履 约 能 力 的 情 形 (17)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严 重 违 约 事 实 应 当 以司 法 机 关 仲 裁 机 构 出 具 的 认 定 文 件 为 准 。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应 当 以 相 关 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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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或 者 司 法 机 关 出 具 的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为 准 。 最 近 三 年 是指 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日 起 逆 推 三 年 , 以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司 法 机 关 仲 裁 机 构 出具 的 生 效 文 件 的 落 款 时 间 起 计 算 (18) 在 近 三 年 内 投 标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拟 委 派 的 设 计 负 责 人 有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的 (19)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四 与 我 方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与 本 公 司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其 他 单 位 包括 : 。 注 : 本 条 由 投 标 人 如 实 填 写 , 如 有 , 应 列 出 全 部 满 足 招标 公 告 资 质 要 求 的 相 关 单 位 的 名 称 如 无 , 则 填 写 无 。 五 我 方 已 经 对 投 标 时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管 理 团 队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了 自 查 , 保 证拟 投 入 的 所 有 人 员 都 是 本 单 位 正 式 人 员 , 都 在 本 单 位 缴 纳 社 保 , 不 存 在 持 证 人 注 册 单 位与 实 际 工 作 单 位 不 符 买 卖 租 借 专 业 资 格 注 册 证 书 等 挂 证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六 如 果 我 方 使 用 采 用 告 知 承 诺 制 方 式 取 得 的 资 质 参 与 本 项 目 投 标 , 该 资 质 经 资 质审 批 部 门 核 查 被 依 法 注 销 的 , 本 公 司 承 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及 中 标 资 格 。 如 经 查 实 该 资 质 为以 欺 骗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的 , 将 依 法 接 受 监 督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七 我 方 违 反 上 述 保 证 , 或 本 声 明 陈 述 与 事 实 不 符 , 一 经 查 实 将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信用 记 录 。 我 方 对 失 信 行 为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已 知 悉 。 其 中 , 本 声 明 陈 述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 属于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将 依 法 接 受 监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特 此 声 明 声 明 企 业 企 业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注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声 明 企 业 一 栏 需 填 写 联 合 体 设 计 方 的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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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 参 考 格 式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单 位 名 称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名 称 自 愿 组 成 联 合 体 , 共 同 参 加 广 晟 氢 能 燃料 电 池 高 端 制 造 产 业 集 群 一 期 -氢 燃 料 电 池 电 堆 及 发 动 机 建 设 生 产 项 目 改 造 装 修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投 标 。 现 就 联 合 体 投 标 事 宜 订 立 如 下 协 议 。1 施 工 方 单 位 名 称 为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2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合 法 代 表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负 责 本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和 合 同 谈 判 活 动 , 并 代 表 联 合体 提 交 和 接 收 相 关 的 资 料 信 息 及 指 示 , 并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 负 责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主 办 组织 和 协 调 工 作 。3 联 合 体 将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履 行 合 同 , 并 对 外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4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内 部 的 职 责 分 工 如 下 : 1 施 工 方 单 位 名 称 : 作 为 联 合 体 的 主 办 方 除 负 责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外 , 还 应 负
责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管 理 的 职 责 。 联 合 体 其 他 相 关 方 违 约 时 , 主 办 方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具 体 按 合 同 要 求 。------------- 如 多 家 联 合 体 的 自 行 补 充 2 设 计 方 单 位 名 称 : 主 要 负 责 本 工 程 的 设 计 等 工 作 , 具 体 按 合 同 要 求 。------------- 如 多 家 联 合 体 的 自 行 补 充 5 本 协 议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后 自 动 失 效 。主 办 方 名 称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成 员 名 称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2023 年 月 日
注 : 单 独 投 标 的 , 无 需 提 交 本 协 议 书 。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设计施工 燃料电池 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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