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市场主体准入E窗通子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采购需求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市场主体准入E窗通子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采购需求公告
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 类别 | 内容 |
1 | 项目立项 | 项目立项时间:2023年2月13日 |
项目立项证明文件:t有 ¨无 | ||
2 | 项目预算安排 | 总预算金额(万元):51.00 |
当年预算安排金额(万元):51.00 | ||
项目资金来源:基本支出 | ||
3 | 项目采购内容 | 服务内容:市场主体准入E窗通子系统升级改造 |
4 | 项目实施时间 |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个月完成上线部署工作;项目服务期限:升级改造部分免费运维服务期限为自验收通过之日起一年。 |
5 | 项目实施地点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
6 | 项目实施范围 | 本次需建设的全部功能开发上线且通过验收。 |
7 | 项目相关单位 | 需求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
验收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 ||
8 | 采购意向公开 | t本项目已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公开采购意向 |
¨本项目经立项审批不公开采购意向 | ||
9 | 支持中小企业 | t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
¨本项目预留预算金额的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
¨本项目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且已履行报批手续。 | ||
10 | 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
11 | 意见反馈方式 | 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意见反馈,请以书面形式按以下方式联系。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地 址:长春市南湖大路1518号; 项目联系人:罗立权、张展赫; |
1.项目概述
1.1项目背景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注销环节涉税事项进行公告,税务总局已完成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和外部信息交换系统(税务专网部分)关于歇业相关功能升级,省局需要开发与本级市监部门有关歇业公示、终止歇业、恢复经营等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应用功能。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第755号令)11月1日正式实施,涉税内容有两项,其中涉及变更登记及清税的条款为“个体工商户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为能在总局升级金三相关功能时,省局能够与市监部门完成变更对账、未办结税务事项信息、清税信息、变更登记、存款账户报告、变更业主相关实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以及三方协议更新,省局需要开发与市监对接和内部流转调用的相关应用功能。
为深入做好中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一步落实深化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不断深化部门信息共享与应用,着力夯实税收征管基础,为更好的完成总局对加强市场主体注销吊销撤销信息应用的工作要求,省局需要开发与市监部门吊销、撤销信息共享及市监注销税务未注销相关业务协同的相关应用功能。
本项目为延续项目,上一服务期采购合同的金额为68万元,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后至2023年12月23日,中标供应商为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1.2项目内容
1.项目总体目标
通过e窗通子系统建立满足简易注销、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要求的数据交换实时通道和批量交换通道以及交换事项管理、各业务系统调用处理和管理机制。本系统在税务专网区部署交换中心子系统、应用管理子系统、服务接口子系统,在税务外联区部署前置服务子系统,供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操作使用。
2.项目工作内容范围
在保证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信息安全的条件下,通过吉林省市场主体e窗通子系统进行1、市场主体歇业公示信息、终止歇业信息、恢复经营信息共享及歇业期间发生涉税行为等进行业务协同应用功能,并在e窗通信息共享前台提供与之匹配的供基层税务机关核对比对反馈功能,同时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歇业办理渠道提醒歇业纳税人未办结事项等功能;2、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登记、变更存款账户报告、变更经营者实名信息、未办结税务事项核查、清税相关信息、三方协议更新、变更对账(含明细对账)等共享协同业务应用功能以及供基层税务机关查询核对的对应前台功能。3、市场主体吊销信息、撤销信息、市监注销税务未注销等共享协同业务应用功能以及相关吊销、撤销、反馈市监等统计分析功能。4、个体示范区户信息传递、个体示范区户银行流水信息共享、反馈市监及统计分析、风险预警功能。5、配合金税四期全电票上线,调整原有发票票种核定相关业务功能完善开发。
(三)项目实施时间
项目服务期限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个月完成上线部署工作。
(四)项目实施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五)项目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项目合同额的25%,项目验收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项目合同额的75%。
2.投标/响应要求
1.供应商必备的资质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2)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收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复印件);开业不满一年的提供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财务报告中要求提供内容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缺少相关资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3)近6个月内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的,则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复印件);
(4)近6个月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则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复印件);
(5)参加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或者承诺)。
2.供应商优选资质要求
(1)具备ISO*****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具有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证书
(3)具有ISO*****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资质
(4)成功案例要求:
提供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独立承担实施的相似或类似升级改造项目成功案例。
(5)技术力量要求:
投标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技术人员定位、岗位职责、合理。
投标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技术人员资质、专业程度、工作经验。
项目总监、项目经理的工作年限、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等。
投标供应商拟投入的高级、中级技术人员的数量、比例及稳定性情况。
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响应内容要求
项目需求理解:投标供应商对项目定位、建设服务目标是否精准,对金税三期外部信息交换系统平台及e窗通子系统需求理解分析是否深入、详细到位,对各项功能流程、数据来源和口径描述准确。
项目设计方案:投标供应商能否完整响应项目需求,所采用的开发方法、开发环境和所使用的主要开发工具描述情况,设计方案是否先进、合理,对各项业务功能、业务逻辑关系的理解分析是否深入详细,功能划分是否准确。
升级改造方案:投标供应商方案的完整性、科学性、可行性、可验证性,每阶段方法、计划、任务的清晰程度和合理性,是否能够满足时限要求等。
项目管理方案:项目管理方案要合理、严谨、职责清晰、可操作性强、风险可控性强。
测试验收方案:根据测试验收方案的完整性、详细性和可操作性角度进行评审。
培训方案:根据培训方案的组织性、详细性和可操作性等角度进行评审。
知识转移方案:根据知识转移方案的内容、合理程度进行评审。
3.项目需求
在省市监厅和省税务局之间搭建专线,通过MQ、WebServices等技术完成数据交换及业务协同。
涉及市场主体歇业公示信息、终止歇业信息、恢复经营信息共享及歇业期间发生涉税行为等进行业务协同应用,个体工商户变更信息共享,市场主体吊销信息、撤销信息、市监注销税务未注销等共享,个体示范区户信息共享、风险预警功能,升级原有发票相关业务适应金税四期全电票业务规则。
1.2.2.业务描述
1.1.1.1.税务端业务代码表
代码名称 | 代码表 |
发票种类代码 | dm_fp_fpzl |
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 dm_fp_dffpzgkpxe |
购票方式 | dm_fp_fpgpfs |
征收项目 | dm_gy_zsxm |
货币种类 | dm_gy_hb |
证件种类 | dm_gy_sfzjlx |
登记注册类型 | dm_dj_djzclx |
国家 | dm_gy_gjhdq |
行业 | dm_gy_hy |
工商机关 | dm_gy_gsxzgljg |
证照类型 | dm_gy_zzlx |
核算方式 | dm_gy_HSFS |
组织机构类型 | dm_gy_zzjglx |
会计制度 | dm_gy_kjzdzz |
总分机构类型 | Dm_Dj_Zfjglx |
课征主体登记类型 | dm_dj_kzztdjlx |
行政区划 | dm_gy_xzqh |
街道乡镇 | dm_gy_jdxz |
单位隶属关系 | dm_gy_dwlsgx |
银行账户性质 | DM_GY_YHZHXZ |
银行行别 | dm_gy_yhhb |
银行营业网点 | dm_gy_yhyywd |
每张代码表详见附件。
1.1.1.2.市场主体歇业信息
1.1.1.2.1.市场监管传入-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歇业信息
如果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歇业操作,市场监管需向税务部门传入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歇业信息,税务外部交换系统对传入信息进行校验通过后,解析数据并入库。
1.1.1.2.2.税务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歇业处理结果信息
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向税务部门传递了市场主体歇业信息,税务部门接收信息后对数据进行校验、解析并入库,如果校验不通过,生成校验不通过原因,如果校验通过并成功入库,生成处理成功信息,同时将歇业信息同步至对应业务系统,并将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歇业信息处理结果信息回传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1.1.2.3.市场监管传入-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延期歇业信息
如果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延期歇业操作,市场监管需向税务部门传入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延期歇业信息,税务外部交换系统对传入信息校验通过后,解析数据并入库。
1.1.1.2.4. 税务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延期歇业处理结果信息
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向税务部门传递了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延期歇业信息,税务部门接收信息后对数据进行校验、解析并入库,如果校验不通过,生成校验不通过原因,如果校验通过并成功入库,生成处理成功信息,同时将延期歇业信息同步至对应业务系统,并将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延期歇业信息处理结果信息回传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1.1.2.5.市场监管传入-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终止歇业恢复经营信息
如果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终止歇业恢复经营操作,市场监管需向税务部门传入市场主体终止歇业恢复经营信息,税务外部交换系统对传入信息进行校验通过后,解析数据并入库。
1.1.1.2.6.税务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终止歇业恢复经营处理结果信息
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向税务部门传递了市场主体终止歇业恢复经营信息,税务部门接收信息后对数据进行校验、解析并入库,如果校验不通过,生成校验不通过原因,如果校验通过并成功入库,生成处理成功信息,同时将终止歇业恢复经营信息同步至对应业务系统,并将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终止歇业恢复经营信息处理结果信息回传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1.1.2.7.市场监管传入-市场监管部门获取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涉税行为企业基本信息
如果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涉税行为查询操作,市场监管需向税务部门传入被查询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税务外部交换系统对传入信息进行校验通过后,解析数据并处理,记录操作日志。
1.1.1.2.8. 税务反馈-市场监管部门获取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涉税行为查询结果信息
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向税务部门进行了获取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涉税行为信息操作,税务部门解析市监部门传入报文并校验,校验通过后根据报文中包含的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产生的涉税行为进行查询分析,生成结果封装成涉税行为数据包,将市场监管部门获取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涉税行为信息查询结果回传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1.1.3.个体工商户变更信息
1.1.1.3.1. 市场监管传入-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登记信息
如果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登记信息操作,市场监管部门需向税务部门传入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登记信息。
1.1.1.3.2. 税务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登记处理结果信息
如果企业在税务部门进行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登记信息操作,税务部门需回传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登记信息。
1.1.1.3.3.市场监管传入-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变更存款账户报告信息
如果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个体工商户变更存款账户报告信息操作,市场监管部门需向税务部门传入个体工商户变更存款账户报告信息。
1.1.1.3.4. 税务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变更存款账户报告处理结果信息
如果企业在税务部门进行了个体工商户变更存款账户报告信息操作,税务部门需回传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变更存款账户报告信息。
1.1.1.3.5.市场监管传入-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变更经营者实名信息
如果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实名信息操作,市场监管部门需向税务部门传入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实名信息。
1.1.1.3.6. 税务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变更经营者实名处理结果信息
如果企业在税务部门进行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实名信息操作,税务部门需回传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实名信息。
1.1.1.3.7. 市场监管传入-市场监管部门获取未办结税务事项核查信息
如果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个体工商户未办结税务事项核查信息操作,市场监管部门需向税务部门传入个体工商户未办结税务事项核查信息。
1.1.1.3.8.税务反馈-市场监管部门获取未办结税务事项核查结果信息
如果企业在税务部门进行了个体工商户未办结税务事项核查信息操作,税务部门需回传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未办结税务事项核查信息。
1.1.1.3.9. 市场监管传入-市场监管部门获取清税相关信息
如果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个体工商户清税相关信息查询操作,市场监管部门需向税务部门传入个体工商户清税相关信息查询信息。
1.1.1.3.10. 税务反馈-市场监管部门获取清税查询结果相关信息
如果企业在税务部门进行了个体工商户清税相关信息查询操作,税务部门需回传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清税相关信息查询。
1.1.1.3.11.市场监管传入-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三方协议更新信息
如果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个体工商户三方协议更新信息操作,市场监管部门需向税务部门传入个体工商户三方协议更新信息。
1.1.1.3.12. 税务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三方协议更新处理结果信息
如果企业在税务部门进行了个体工商户三方协议更新信息操作,税务部门需回传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三方协议更新信息。
1.1.1.3.13. 市场监管传入-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数据对账信息
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数据对账操作,市场监管部门需向税务部门传入数据对账信息。
1.1.1.3.14. 税务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数据对账处理结果信息
如果企业在税务部门进行了数据对账操作,税务部门需回传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数据对账信息。
1.1.1.4.营业执照吊销、撤销信息
1.1.1.4.1.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注销营业执照信息
如果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注销操作,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如下所示:
序号 | 指标项名称 | 字段名 | 数据类型 | 默认值 | 备注 |
1 | 主键 | XH | VARCHAR2(40) | ||
2 | 纳税人识别号 | NSRSBH | VARCHAR2(20) | ||
3 | 注册号码 | NSRMC | VARCHAR2(300) | ||
5 | 注销时间 | ZXSJ | DATE | ||
6 | 注销原因 | ZXYY | VARCHAR2(300) | ||
7 | 注销机关代码 | ZXJG_DM | VARCHAR2(20) | ||
8 | 注销机关名称 | ZXJG_MC | VARCHAR2(200) |
序号 | 指标项名称 | 字段名 | 数据类型 | 默认值 | 备注 |
1 | 主键 | XH | VARCHAR2(40) | ||
2 | 纳税人识别号 | NSRSBH | VARCHAR2(20) | ||
3 | 注册号码 | NSRMC | VARCHAR2(300) | ||
5 | 吊销时间 | DXSJ | DATE | ||
6 | 吊销原因 | DXYY | VARCHAR2(300) | ||
7 | 吊销机关代码 | DXJG_DM | VARCHAR2(20) | ||
8 | 吊销机关名称 | DXJG_MC | VARCHAR2(200) |
1.1.1.4.2.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撤销营业执照信息
如果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吊销操作,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如下所示:
序号 | 指标项名称 | 字段名 | 数据类型 | 默认值 | 备注 |
1 | 主键 | XH | VARCHAR2(40) | ||
2 | 纳税人识别号 | NSRSBH | VARCHAR2(20) | ||
3 | 注册号码 | NSRMC | VARCHAR2(300) | ||
5 | 撤销时间 | CXRQ | DATE | ||
6 | 撤销原因 | CXYY | VARCHAR2(300) | ||
7 | 撤销机关代码 | CXJG_DM | VARCHAR2(20) | ||
8 | 撤销机关名称 | CXJG_MC | VARCHAR2(200) |
1.1.1.4.3.税务部门反馈市场监管部门注销但税务正常的纳税人信息
加强注销信息应用。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但未办理清税又处于正常状态的纳税人,主管税各机关提示其及时办理税务注销,经提示又不办理税各注销的,将相关登记信息推送给市场当管部门。
1.1.1.5. 个体示范区户信息
1.1.1.5.1.市场监管传入-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示范区标识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设立里个体示范区户后,主动向税务部门发起个体示范区户示范区标识信息报文,报文解析格式如下:
字段名 | 字段类型 | 默认值 | 字段名称 |
GTHSFQ_UUID | VARCHAR2(50) | 个体户示范区标识UUID | |
TYSHXYDM | VARCHAR2(2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YWFSRQ | DATE | 业务发生日期 | |
GTHSFQBS | CHAR(3) | 个体户示范区标识 | |
LRRQ | DATE | 数据插入时间 | |
XGRQ | DATE | 数据修改时间 | |
YXBZ | CHAR(3) | Y | 有效标志 |
1.1.1.5.2.税务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示范区标识接收反馈信息
税务部门接收到个体示范区户示范区标识信息报文后进行解析入库,入库成功后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馈,反馈信息如下:
字段名 | 字段类型 | 默认值 | 字段名称 |
GTHSFQ_UUID | VARCHAR2(50) | 个体户示范区标识UUID | |
TYSHXYDM | VARCHAR2(2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FKJG | CHAR(3) | 反馈结果 | |
FKRQ | DATE | 反馈时间 |
1.1.1.5.3.市场监管传入-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银行流水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接收到银行传递的流水信息后,主动向税务部门传入个体示范区户银行流水信息报文,报文解析格式如下:
字段名 | 字段类型 | 默认值 | 字段名称 |
YHLS_UUID | VARCHAR2(50) | 银行流水UUID | |
SKFSHXYDM | VARCHAR2(20) | 收款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HKFSHXYDM | VARCHAR2(20) | 汇款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HKFMC | VARCHAR2(300) | 汇款方名称 | |
HKJE | NUMBER(18,2) | 汇款金额 | |
HKRQ | DATE | 汇款日期 | |
HKZY | VARCHAR2(300) | 汇款摘要 | |
LRRQ | DATE | 数据插入时间 | |
YXBZ | CHAR(3) | Y | 有效标志 |
1.1.1.5.4. 税务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银行流水接收反馈信息
税务部门接收到个体示范区户银行流水信息报文后进行解析入库,入库成功后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馈,反馈信息如下:
字段名 | 字段类型 | 默认值 | 字段名称 |
YHLS_UUID | VARCHAR2(50) | 银行流水UUID | |
SKFSHXYDM | VARCHAR2(20) | 收款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FKJG | CHAR(3) | 反馈结果 | |
FKRQ | DATE | 反馈时间 |
1.1.1.6.发票相关业务升级改造匹配全电票业务规则
纳税人申请领用全电发票的前提是税务机关已经对工商登记信息进行确认,生成了税务登记信息并进行了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科(所)分配,并依法进行税(费)种认定的纳税人,需提供发票专用单印模。
为此,在市场监管“e窗通”系统直接申请领用全电发票的,市场监管端需要补充采集发票申请所必须的税务登记扩展信息及发票专用单印模等。采集信息时,参照如下数据项约定采集,并将信息共享至税务端。
鉴于登记信息量较大,自助登记页面需进行数据项解释为好。
1.1.1.6.1.市场监管传入-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发票票种核定信息表
字段名 | 字段类型 | 可为空 | 默认值 | 字段名称 |
FPZL_DM | VARCHAR2(12) | N | 发票种类代码 | |
MYZGGPSL | NUMBER(16,4) | Y | 每月最高购票数量 | |
MCZGGPSL | NUMBER(16,4) | Y | 每次最高购票数量 | |
CPZGSL | NUMBER(16,4) | Y | 持票最高数量 | |
FPGPFS_DM | CHAR(1) | N | 发票购票方式代码 | |
DFFPZGKPXE | NUMBER(18,2) | Y | 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 |
WTDKBZ | CHAR(1) | Y | 否 | 委托代开标志 |
LXKPSX | NUMBER(10) | Y | 离线开票时限 | |
LXKPLJXE | NUMBER(18,2) | Y | 离线开票累计限额 | |
SHXYDM | VARCHAR2(20) | N | 社会信用代码 |
1.1.1.6.2. 税务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全电发票授信回执信息服务
税务收到市场监管传入的发票申请信息后并处理完成,需要将审批结果信息通过事务发票授信回执接口发送至市场监管部门,发送的信息包含社会信用代码、主管税务局、办税大厅名称、审批状态、审批意见。
1.1.1.6.3. 税务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全电发票授信回执发送结果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接收到税务部门发送的发票授信回执信息,将回执内容以短信形式发送给对应纳税人。
(二)功能需求
本项目开发部分涉及交换前置服务子系统、交换中心子系统、应用管理子系统、服务接口子系统,功能需求列表如下:
序号 | 子系统 | 业务功能大类 | 业务功能小类 |
1 | 前置服务子系统 | 接入控制服务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歇业信息控制服务 |
2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延期歇业信息控制服务 | ||
3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终止歇业恢复经营信息控制服务 | ||
4 | 市场监管部门获取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涉税行为信息控制服务 | ||
5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登记控制服务 | ||
6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变更存款账户报告控制服务 | ||
7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变更经营者实名信息控制服务 | ||
8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未办结税务事项核查控制服务 | ||
9 | 市场监管部门获取清税相关信息控制服务 | ||
10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三方协议更新控制服务 | ||
11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数据对账控制服务 | ||
12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注销营业执照信息接入控制服务 | ||
13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吊销营业执照信息接入控制服务 | ||
14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撤销营业执照信息接入控制服务 | ||
15 | 税务部门反馈市场监管部门注销但税务正常的纳税人信息接入控制服务 | ||
16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银行流水信息接入控制服务 | ||
17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银行流水电子文件信息接入控制服务 | ||
18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示范区标识信息接入控制服务 | ||
19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全电发票授信回执信息服务接入控制服务 | ||
20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歇业信息受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歇业信息受理应用 | |
21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延期歇业信息受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延期歇业信息受理应用 | |
22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终止歇业恢复经营信息受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终止歇业恢复经营信息受理应用 | |
23 | 市场监管部门获取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涉税行为信息处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获取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涉税行为信息处理应用 | |
24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登记受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登记受理应用 | |
25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变更存款账户报告受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变更存款账户报告受理应用 | |
26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变更经营者实名信息受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变更经营者实名信息受理应用 | |
27 | 市场监管部门获取未办结税务事项核查受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获取未办结税务事项核查受理应用 | |
28 | 市场监管部门获取清税相关信息受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获取清税相关信息受理应用 | |
29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三方协议更新受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三方协议更新受理应用 | |
30 | 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数据对账受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数据对账受理应用 | |
31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注销营业执照信息受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注销营业执照信息受理应用 | |
32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吊销营业执照受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吊销营业执照受理应用 | |
33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撤销营业执照信息受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撤销营业执照信息受理应用 | |
34 | 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反馈注销但税务正常的纳税人信息处理应用 | 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反馈注销但税务正常的纳税人信息处理应用 |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银行流水信息受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银行流水信息受理应用 | ||
36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银行流水电子文件信息受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银行流水电子文件信息受理应用 | |
37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示范区标识信息受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示范区标识信息受理应用 | |
38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全电发票申请业务受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全电发票申请业务受理应用 | |
39 | 前置服务协议适配应用 | 外部协议适配服务 | |
内部协议适配服务 | |||
40 | 交换中心子系统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歇业信息处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歇业信息处理应用 |
41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延期歇业信息处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延期歇业信息处理应用 | |
42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终止歇业恢复经营信息处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终止歇业恢复经营信息处理应用 | |
43 | 市场监管部门获取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涉税行为信息处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获取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涉税行为信息处理应用 | |
44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登记受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登记受理应用 | |
45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变更存款账户报告受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变更存款账户报告受理应用 | |
46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变更经营者实名信息受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变更经营者实名信息受理应用 | |
47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未办结税务事项核查受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未办结税务事项核查受理应用 | |
48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清税相关信息受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清税相关信息受理应用 | |
49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三方协议更新受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三方协议更新受理应用 | |
50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数据对账受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数据对账受理应用 | |
51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注销营业执照信息受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注销营业执照信息受理应用 | |
52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吊销营业执照受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吊销营业执照受理应用 | |
53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撤销营业执照信息受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撤销营业执照信息受理应用 | |
54 | 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反馈注销但税务正常的纳税人信息处理应用 | 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反馈注销但税务正常的纳税人信息处理应用 | |
55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银行流水信息处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银行流水信息处理应用 | |
56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银行流水电子文件信息通知内容处理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银行流水电子文件信息通知内容处理 | |
57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银行流水电子文件处理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银行流水电子文件处理 | |
58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示范区标识信息处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示范区标识信息处理应用 | |
59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全电发票申请业务受理应用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全电发票申请业务受理应用 | |
60 | 交换中心协议适配服务 | 外部协议适配服务 | |
61 | 内部协议适配服务 | ||
66 | 应用管理子系统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歇业信息查询统计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歇业信息查询统计 |
67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延期歇业信息查询统计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延期歇业信息查询统计 | |
68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终止歇业恢复经营信息查询统计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终止歇业恢复经营信息查询统计 | |
69 | 市场监管部门获取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涉税行为信息查询历史 | 市场监管部门获取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涉税行为信息查询历史 | |
70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登记信息查询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登记信息查询 | |
71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变更存款账户报告信息查询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变更存款账户报告信息查询 | |
72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变更经营者实名信息信息查询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变更经营者实名信息信息查询 | |
73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未办结税务事项核查信息查询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未办结税务事项核查信息查询 | |
74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清税相关信息查询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清税相关信息查询 | |
75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三方协议更新信息查询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三方协议更新信息查询 | |
76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数据对账信息查询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数据对账信息查询 | |
77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注销营业执照信息查询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注销营业执照信息查询 | |
78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吊销营业执照信息查询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吊销营业执照信息查询 | |
79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撤销营业执照信息查询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撤销营业执照信息查询 | |
80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监管部门注销但税务正常的纳税人信息查询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监管部门注销但税务正常的纳税人信息查询 | |
81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信息查询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信息查询 | |
82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银行流水信息查询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银行流水信息查询 | |
83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未办税信息查询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未办税信息查询 | |
84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涉税情况信息查询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涉税情况信息查询 | |
85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申报开票银行流水信息查询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申报开票银行流水信息查询 | |
86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申报开票银行流水预警信息查询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申报开票银行流水预警信息查询 | |
87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无统一信用代码纳税人清册信息查询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无统一信用代码纳税人清册信息查询 | |
88 | 日志管理 | 日志管理 | |
89 | 服务接口子系统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歇业信息应用接口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歇业信息外部接口 |
90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歇业信息内部接口 | ||
91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延期歇业信息应用接口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延期歇业信息外部接口 | |
92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延期歇业信息内部接口 | ||
93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终止歇业恢复经营信息应用接口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终止歇业恢复经营信息外部接口 | |
94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终止歇业恢复经营信息内部接口 | ||
95 | 市场监管部门获取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涉税行为信息应用接口 | 市场监管部门获取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涉税行为信息外部接口 | |
96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涉税行为信息内部接口 | ||
97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登记应用接口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登记外部接口 | |
98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登记内部接口 | ||
99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变更存款账户报告应用接口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变更存款账户报告外部接口 | |
100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变更存款账户报告内部接口 | ||
101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变更经营者实名信息应用接口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变更经营者实名信息外部接口 | |
102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变更经营者实名信息内部接口 | ||
103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未办结税务事项核查应用接口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未办结税务事项核查外部接口 | |
104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未办结税务事项核查内部接口 | ||
105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清税相关信息应用接口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清税相关信息外部接口 | |
106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清税相关信息内部接口 | ||
107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三方协议更新应用接口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三方协议更新外部接口 | |
108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三方协议更新内部接口 | ||
109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数据对账应用接口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数据对账外部接口 | |
110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数据对账内部接口 | ||
111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注销营业执照信息应用接口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注销营业执照信息外部接口 | |
112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注销营业执照信息内部接口 | ||
113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应用接口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外部接口 | |
114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内部接口 | ||
115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撤销营业执照信息应用接口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撤销营业执照信息外部接口 | |
116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撤销营业执照信息内部接口 | ||
117 | 税务部门反馈市场监管部门注销但税务正常的纳税人信息应用接口 | 税务部门反馈市场监管部门注销但税务正常的纳税人信息外部接口 | |
118 | 税务部门反馈市场监管部门注销但税务正常的纳税人信息内部接口 | ||
119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银行流水信息应用接口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银行流水信息外部接口 | |
120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银行流水信息内部接口 | ||
121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银行流水电子文件信息归档业务应用接口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银行流水电子文件信息归档业务应用接口 | |
122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示范区标识信息应用应用接口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示范区标识信息应用外部接口 | |
123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示范区户示范区标识信息应用内部接口 | ||
124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全电发票申请业务处理应用接口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个体全电发票申请业务处理应用接口 | |
125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全电发票票种核定回执信息服务应用接口 |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全电发票票种核定回执信息服务应用接口 |
(三)非功能性需求
整体上,在技术上采用标准和开放的技术体系,基于完全的J2EE三层体系FRAME架构进行开发;采用SOA的设计理念,业务和IT对齐,灵活构建组件,以提高系统的松散耦合、隔离关注、模块化和可重用性。
1.系统的先进性和超前性要求
在实用可靠的前提下,尽可能跟踪国内外先进的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信息技术及网络通信技术,使系统具有较高的性能价格比,同时建设方案以实际可接受能力为尺度,避免盲目追求新技术,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技术上立足于长远发展,坚持选用开放性系统。采用先进的体系结构和技术发展的主流产品,保证整个系统高效运行。
2.系统的实用性和方便性要求
系统建设要以满足信息化工作的业务需求为首要目标,采用稳定可靠的成熟技术,保证系统长期安全运行。系统应用后,确保能为各级业务和管理节点提供一个智能化的网络信息环境,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的效率。贯彻面向最终用户的原则,建立友好的用户界面,使操作简单、直观、灵活,易于学习掌握。
3.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遵循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标准,具有切实可行的安全保护和保密措施,以及对计算机犯罪和病毒的防范能力,确保数据永久安全。系统应提供多方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安全保密措施,防止各种形式与途径的非法侵入和机密信息的泄漏,保证系统中数据的安全。
4.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提出符合实际的科学的合理的集成方案,发挥后台设施和应用系统的综合效用,保证业务发展的需要;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有应急的工作方案和对策,使得系统故障发生的可能性尽可能少,影响尽可能小,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系统的灵活性和可扩充性
要实现可扩充、易维护及易操作。应充分考虑到业务扩展,有扩充能力及接口。应用软件的模块化程度要高,对不同业务流程和管理方式的适应能力要强,软件维护方便。
为了便于以后应用系统的扩充,系统结构要具有开放性,数据库设计要考虑兼容性,应用系统要有可移植性。
6.系统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系统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是信息系统建设基本而又关键的一步,要实现信息通讯与共享,必须规范信息技术标准。管理信息系统的标准化体现在两方面:业务方面,系统建立必须符合相应的政策标准,软件统一化、结构模块化、数据格式标准化、代码统一化、各种文档资料规范化;技术框架方面,系统建立必须符合业界的统一标准。
7.应用软件实施过程保障
在应用软件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软件工程标准进行软件项目的实施。整个系统的执行将严格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实施:
(1)业务系统差异性分析;
(2)应用软件系统设计;
(3)应用软件系统开发;
(4)应用软件系统测试修改;
(5)应用软件系统的安装运行;
(6)应用软件系统的升级和维护。
在项目管理方面,必须按照CMM3/CMMI3、RUP或ISO9000/ISO9001等行业标准,严格规范项目日常管理全过程。
在质量控制方面,必须严格把关成果质量,包括文档质量和软件质量等各类成果,以具体的量化标准衡量,按照软件项目管理规范来实施。
4.技术支持服务要求
项目团队必须提供详细的技术支持实施方案。中标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吉林省税务局的实施工作需求,保障集中办公人员和基层人员能够及时找到实施人员进行问题处理及咨询,同时实行5*8工作制7*24小时保障系统运行,重点监控系统平台及应用信息系统层面,并根据局方实际工作需要,参与局方与内外部的各类实施工作会议,同时配合编写各类技术实施方案。
5.项目管理和实施要求
(一)项目实施总体要求如下:本项目要求中标供应商按照服务期限要求完成相关系统平台功能的如期上线,并保证税务人员能够正常使用顺利办理相关业务。
(二)项目实施管理要求如下:中标供应商制定行之有效的项目实施管理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质量管理。中标供应商需采用国际通用的软件工程实施和项目管理方法,成立科学的项目人员团队,制定行之有效的项目计划管理方案,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进度目标,提供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对项目进度和工程实施进度进行控制。
(三)项目人员管理要求如下:
1.中标供应商须承诺向采购人提供有经验的项目实施队伍;
2.采购人有对中标供应商供应商所提供的实施人员进行审查的权利,对于不满足采购人要求的人员,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无条件更换人员,且不能影响项目进度。
(四)项目实施内容如下:本项目要求1个月完成项目开发实施上线,主要包括:需求分析、设计开发、功能测试、环境部署、初始化及流程配置、联调测试、全流程测试、压力测试、数据清理、系统操作培训、系统上线、运行监控。
6.验收要求
本项目运维服务结束15日内,采购方对中标供应商的运维服务进行验收,中标供应商需向采购方提供以下验收材料:
(一)合同书(复印件);
(二)项目工作总结(加盖公章);
(三)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终稿;
(四)项目概要设计、详细设计终稿;
(五)项目建设报告,包括目标实现情况、计划进度执行情况等;
(六)系统测试报告,包括性能测试和功能测试的方案、用例、结果和反馈等;
(七)系统试运行报告,包括试运行方案、问题和结论等;
(八)技术方案白皮书,包括项目建设难点及解决方案,对今后的工作的建议;
(九)用户操作手册;
(十)系统安装维护手册;
(十一)项目源代码及注释;
(十二)接口协议及注释;
(十三)完整的数据字典;
(十四)备份恢复手册;
(十五)信息系统拟定级工作报告(项目规划阶段);
(十六)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测评报告(项目上线前),本项目等级保护测评与省局市场主体e窗通子系统年度等级保护测评一并进行;
(十七)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信息系统代码审计及漏洞扫描并按期整改;
(十八)技术检测报告(运用技术、系统部署、数据流向等是否符合合同和需求说明,性能是否达标)等;
(十九)必要时,需要提供项目费用使用情况;
(二十)若项目为公开招标,提供相关招标文件。
7.税收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工作要求
本项目中,实行两级检查、两级验收制度。一级检查、二级检查和一级验收由实施小组组织完成;二级验收由省局组织实施。各级检查验收严格按项目实施中制订的相应的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对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将上报采购人协调处理,对一般质量问题的处理应予以书面记录。
(一)职责分工控制措施。本项目前台操作页面,按照数据管理权限和菜单管理权限分别进行控制,符合金税三期岗责权限管理控制的要求,对不同级别不同范围的数据按照岗责要求和数据权限进行细分。
(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措施。系统岗位设置符合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的要求,避免一人履职发生错误或舞弊风险。
(三)授权审批控制措施。本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统一要求集成至统一工作平台,门户分配用户岗位,审核、复审、发布流程符合授权审批控制,符合“职责明确、分权制衡”的原则和有关制度规定。
(四) 流程控制措施。本项目的操作步骤、处理时限等应当符合相关工作规程。
(五)公开运行控制措施。本项目对规定和实际需要公开的事项,做到对具体对象公开。
(六)痕迹记录控制措施。本项目涉及的数据操作要有记录留存后台数据库。
8.其他要求
(一)项目保密要求:
1、双方应对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中标供应商在使用用户方为其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约定: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用户方的信息;
(2)未经用户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3)未经用户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 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4)未经用户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5) 用户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3、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4、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知识产权要求:
中标供应商需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因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三)中标供应商禁止另行开发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禁止在合同履行期间“围猎”税务人员,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将纳入失信名单;对于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中标供应商,3年内限制参加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中标供应商应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风险控制制度,如出现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行为,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供应商采取以下措施:限期改正、要求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3年内限制参加所聘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等措施。投标供应商针对以上内容提供承诺函。
(四)本项目为应用系统升级改造类项目会涉及接口对接工作。
(五)投标人应提高安全责任意识,严控产品安全质量;建立清晰的软件供应链安全策略,明确相关的管理目标、工作流程、检查内容、责任部门等;严控上游,尤其重点管控开源代码的使用,确保使用的开源代码符合开源许可协议,形成第三方组件清单和安全分析报告,禁止使用存在高安全风险或已停止维护的第三方组件;严控自主开发代码的质量,采用软件源代码安全分析工具,持续检测和修复软件源代码中的安全缺陷和漏洞;建立完善的产品漏洞响应机制,包括产品漏洞信息的收集、漏洞报告渠道的建立和维护、漏洞补丁的开发和发布、客户端漏洞应急响应和修复支持等。发现网络安全漏洞、缺陷、数据泄露或其他重大网络安全风险,及时向采购人进行报告,不得擅自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
(六)项目实施前及实施期间,供应链厂商要对参与项目人员进行网络和数据安全、技能等方面培训、考核、警示教育等。
(七)信息系统上线前要进行安全功能测试(包括漏洞扫
描、渗透测试、基线检查、源代码审计)。
(八)信息系统上线前,供应链厂商要提供供应链产品清单、第三方组件使用清单(供应链厂商引入的第三方组件要进行风险评估和漏洞扫描)、源代码审计报告、等保测评报告(三级系统要同时提供密评报告)、风险评估报告(要包含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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