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创新科技园二期智能化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
合肥创新科技园二期智能化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部分
1、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认证),投标人认证第2条:
提供CMMI3级及以上的证书得1分,CMMI5级得2分,但是据据 CMMI 官网数据了解,取得CMMI5级认证证书的公司非常稀少,如此设置评分,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非常不利于公平竞争,有损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的规定。
建议:投标人具有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证书或SPCA软件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等级为3级及以上,得2分。
答:本项设置合理,按招标文件执行。
2、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拟委任人员资格:
本项目合同估算价为440万元,为小型的智能化项目,招标文件已经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在此处再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不合理。项目负责人主要的职责在于对项目的管理,而职称证书的要求更加偏向与对技术的认可,更加适用与对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同时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完全可以满足本项目的建设要求。此处针对本项目设置如此高的项目负责人条件,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综上所述,建议删除此项。
答:本项设置合理,按招标文件执行。
3、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人员业绩:
根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要求,对于人员业绩的评分指标设置指引中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均认可,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均可代表企业实力对项目进行管理,此处进行评审标准的分开设置不合理。
综上所述,建议修改为:
2018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为准)以来,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项目业绩(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00万元,满足以上要求的每个业绩得2分,满分6分。
注:(1)人员业绩(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3个。(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商务文件初步评审业绩不作为本项评审因素予以加分。(3)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规定提供。
答:本项设置合理,按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提供了全费用综合单价表(投标)和清单-合肥科技园工程量清单(终版)两个文件,两个文件技术参数并不完全一致,请明确若设备技术参数不一致时以哪个文件为准?
答:“合肥创新科技园二期智能化打包图纸及设计清单”为设计参考资料,内含的清单为设计清单;最终的工程量清单以“合肥创新科技园二期智能化(定稿09.01)-发布.zip”中的“全费用综合单价表(投标)”为准。
5、本项目造价清单中视频监控管理平台的参数:8、平台自带视频质量诊断功能支持分析图像的亮度、偏色、对比度、清晰度、视频丢失等属性,并图形化展示统计结果(检测报告体现)。
具体疑问如下:
招标文件要求“检测报告体现”的招标参数,属于自愿检测内容,都不是国家强制要求的检测项,因此就没有统一标准要求哪些特定参数各品牌必须进行检测。经过推荐品牌厂商沟通,能够完全满足并提供这些检测报告的,只有推荐品牌中个别品牌,其他品牌虽然满足其参数要求,但是部分参数无法在检测报告中一一体现。
这个条件的设置,会造成很多满足其功能要求但因为无法提供对应检测报告的品牌无法参与本项目,实则是限制、排斥潜在品牌参与项目竞争,明显违背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建议删除(检测报告体现)的要求;或修改为:“相关证明资料中体现(不限于官网截图、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
答:同意删除。
6、质疑事项:投标人认证第2项
质疑事由:该评分设置的证书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与排他性。CMMI和SPCA证书是体现企业的软件能力成熟度,而本项目建设内容不涉及软件开发方面,且该项目预算为440万元,证书等级需达到5级才能得满分,证书等级设置过高。经我公司调研,此项评分能得满分的均是大企业,有排斥其他中小企业的嫌疑。为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公平竞争该项目,恳请贵单位予以修改。
建议修改:投标人具有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证书或SPCA软件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等级为3级及以上的,得2分,满分2分。或删除此项。
答:本项设置合理,按招标文件执行。
7、质疑事项:拟委任人员资格第3项
质疑事由:请问机电工程专业所指的范畴是哪些?如通信工程专业、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建筑智能化专业、建筑电气专业符合要求吗?恳请贵单位予以明确回复,感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答:予以认可。
“拟委任人员资格”评分项中第3小项调整为:除项目负责人外,本项目拟任其余项目管理人员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本项满分2分。
8、通过对招标文件进行阅读,我司有如下疑问,详细如下:
1)关于招标文件提及的:“远程抄表及预付费系统”和“能耗监测系统”图纸一样,清单内容也相差不大,两套系统建设内容重复,请复核确认。
2)设备网络拓扑图缺少B5#,是否缺失,请复核确认。
3)监控系统图中,未体现高空瞭望摄像机接入点,请补充。
4)清单中二合一防雷器共59套,结合图纸量只有50套,请复核确认。
5)室外多数摄像机标记引至单元楼内距离远超90米,请核实。
6)本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招标参数响应投标,请明确。
7)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品牌表不能完全覆盖本项目产品设备,绝大部分系统没有参考品牌,比如:综合布线系统、UPS不间断电源、广播系统、门禁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远程抄表、能耗管理系统等,不能体现产品基本档次标准。请提供品牌表。
8)招标文件未详细明确关于质保承诺要求,是否只需项目承包商提供工程质量服务承诺,产品厂商无须提供产品质保承诺,请明确。
答:1)“远程抄表及预付费系统”和“能耗监测系统”为两套独立的系统,按照两套系统单独建设;
2)B5#楼设备网汇聚到一期核心交换机内,全费用综合单价表(投标)已经计入。
3)高空瞭望摄像机就近接入B17#室内管网,连接至11层弱电井内接入交换机。全费用综合单价表(投标)已经计入。
4)以全费用综合单价表(投标)为准。
5)经复核,A5#东北角1台监控、A7#配电房边1台监控以及B17#南面两个监控增加光纤收发器共计4对,增加六芯单模光纤600米。具体位置详见下图,投标单位自行考虑综合考虑把价格报到总的投标报价内。
6)招标技术参数均不作为初审指标,但作为招标人验收的标准,投标人所供的产品须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并保证设备的兼容性,确保项目整体性能的实现。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7)未列入到推荐品牌范围的产品,无推荐品牌要求,投标人确保所投产品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即可。
招标文件已明确:招标人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8)承包商提供工程质量服务承诺。
9、招标文件中有关于品牌的推荐,涉及智能化品牌的范围较少或非智能化市场常用品牌,部分推荐品牌经咨询厂家不能完全满足招标参数要求,能否增加智能化系统的推荐品牌范围。
答:未列入到推荐品牌范围的产品,无推荐品牌要求,投标人确保所投产品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即可。
招标文件已明确:招标人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10、招标文件中有关于厂家授权的要求,是否只需要针对主要系统的主要设备提供厂家授权既可。
答:投标人投标时无需提供制造商授权书。
11、车辆管理系统清单中:园区出入口设备中出、入各1套,地库出入口设备中出、入口各1套,合计进、出口设备共2套,但图纸中描述的是3套。请确认。
答:描述有误,以全费用综合单价表(投标)为准。
12、监控系统中清单中有存储、电视墙等后端设备,但图纸描述中在一期建设,是否矛盾,请明确。
答:监控系统需要存储、电视墙等后端设备,以全费用综合单价表(投标)为准。
13、门禁系统的后端描述清单与图纸不一致,请明确。
答:以全费用综合单价表(投标)为准。
14、远程抄表及预付费系统中涉及的水表安装、电表采购及安装的界面请明确。是否水、电表采购与安装由供水、供电公司负责,智能化仅负责采集线路的敷设与对接既可。
答:是的。
15、监控系统清单中“030*****4001”配线是否有误,此处是否为六类非屏蔽网线。请明确。
答:以全费用综合单价表(投标)为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经开区繁华西路工投立恒工业广场
联系人:俞工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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