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北路55号地块改造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征集公告
大通北路55号地块改造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征集公告
大通北路55号地块改造项目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征集公告
本项目已在漳州市芗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备案编号为 / 。我司作为大通北路55号地块改造项目业主,面向社会广泛选择符合要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有关事项具体公告如下:
一、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大通北路55号地块改造项目
2、项目地点: 漳州市芗城区大通北路55号
3、项目规模: 项目总用地面积为 4367.00 平方米(6.55 亩),总建筑面积 4533.60 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 4350.00 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 183.64 平方米。 计容建筑面积 4350.0 平方米,其中拟新建建筑面积 1940.87 平方米,包括新建一栋 5 层办公楼建筑面积 1521.00 平方米,新建一栋电梯、楼梯间、厕所共 419.87 平方米;修缮提升建筑面积 2409.13 平方米,其中 1# 楼建筑面积 1928.63 平方米,2#楼建筑面积 480.50 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183.64平方米,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183.64平方米。
4、本项目估算总投资 1962.34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 1422.43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 283.90 万元,预备费 85.32 万元,设备家具购置费 100.00 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 70.69 万元。
5、服务范围:
(1)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缺陷责任阶段的投资、质量、进度控制,合同、信息、安全管理,协调项目内部关系等内容的监理,具体以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范围内容为准;
(2)造价咨询:自项目立项阶段起至竣工结算的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包括但不限初步设计概算审核、施工图预算审核、施工期造价咨询、工程结算审核、造价管理、造价鉴定的全过程服务;计算及审核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变更、签证及索赔管理、材料及设备的询价,提供核价建议、施工现场造价管理、审核,配合完成竣工结算、决算的相关设计、配合优化设计编制的造价对比成果文件等。
(3)招标代理:根据征集人下达的任务书承担本项目相关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工程施工总承包(含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采购服务单位招标、电力改造招标等工作。
6、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最高控制价:
(1)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得高于《关于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闽招协[2021]32号)收费标准的80%;
(2)造价咨询费:不得高于《关于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闽招协[2021]32号)收费标准的70%;
(3)工程监理费:不得高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收费标准的95%;
二、 资格要求:
1、响应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2、响应人具备的资质及其等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全过程服务咨询能力: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工程监理资质,具体为: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具体为:响应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招标代理资质,具体为:响应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招投标代理服务或工程管理服务;
3、提供企业信誉承诺函。
4、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良好记录声明函。
5、本次招标要求响应人拟投入本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格条件:
(1)项目总负责人
须具备合格有效的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及以上职称,应是响应人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
(2)专业咨询负责人
①工程监理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应是响应人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
②造价咨询负责人:须具备合格有效的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应是响应人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
③招标代理负责人:须具备高级职称或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应是响应人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
6、本次征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评审办法:
综合评估法(详见附件1)
四、响应要求:
1.凡有意单位于2023年3月22 日 17:30前将响应文件盖章密封后送到漳州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城区新华北路33号,联系人: 小陈,电话:0596-*******)。响应文件包含: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信誉承诺、声明函及满足附件1要求等相关材料。
2.服务期限:从签订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结算、决算及缺陷责任期(24个月)结束、项目后评价完成之日止。
3.为深化征集人与中选人的主营业务的战略合作关系,响应人在中选后应与征集人或征集人有股权关联关系方签订采购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本项目等所含的配套服务(主要为住宿、餐饮、交通、旅游、文创礼品、会务、会展、票务预订等文旅类综合服务),最终以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合计采购费用为中标合同总价(10%) 万元,以后不作调整。中选人应在与征集人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同时与征集人或征集人有股权关联关系方签订采购合同,集采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日内一次性支付采购费用,采购服务最长使用期不超过12个月,如本项目尚未正式营业,中选人可在指定的征集人有股权关联关系方权属企业消费,具体以采购合同约定为准。
五、推荐中选候选人
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一名中选候选人,当两家以上评审得分相同时,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对其进行排名,推荐排名第一为中选候选人。
六、若本次征集的项目实施情况有变更,由征集人书面通知中选人终止或变更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则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终止或变更,征集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次征集的各项条款解释权归征集人漳州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漳州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2023年 3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响应人名称:
地址: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职务: 手机号码:
系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响应人: (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信誉承诺
致:漳州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企业郑重承诺:
(一)本企业及其负责人在参加本次征集活动前一年内,无弄虚作假骗取征集资格;本企业在参加本次征集活动前三年内,本企业及其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本企业未被有关部门禁止或者限制承接国有资金项目的相关业务。
(二)我们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如有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我公司愿意接受漳州市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给予的处罚或处理。
(三)我公司已详细阅读征集公告并完全响应征集内容的要求,将自行承担因对征集内容理解不正确或误解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四)我公司承诺:若我公司中选,将根据贵司下达的任务书要求开展相关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
(五)我公司如中选后拒不签订合同,不依约履行义务,对贵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公司愿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响应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声明函
致:漳州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我公司在此声明具备并满足以下条款规定,本声明如有虚假或不实之处,本公司将失去参与本项目响应的资格: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良好记录。
特此声明。
响应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详细评审办法和标准
评标项目 | 评标分值 | 评分内容 |
---|---|---|
投标报价 | 40 | 本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各项费用如下: (1)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得高于《关于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闽招协[2021]32号)收费标准的80%,响应人未按照该规定进行报价的,不得分; (2)造价咨询费:不得高于《关于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闽招协[2021]32号)收费标准的70%,响应人未按照该规定进行报价的,不得分; (3)工程监理费:不得高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收费标准的95%; 响应人按照以上的规定进行报价;未按照以上的规定进行报价的,不得分。 以上三个报价得分的计算规则如下: 1.经评委初步评审合格响应人的投标报价,即为有效投标报价。计算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均参与平均值的计算。 2.计算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3.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 4.计算某一响应人报价得分时: 当投标报价等于基准价时,得分为40分; 当投标报价大于基准价时,得分=40-[1-(基准价÷投标报价)]×4当投标报价小于基准价时,得分=40-[1-(投标报价÷基准价)]×2 5.得分保留2位小数,第3位四舍五入。 6.最终招标代理服务费、造价咨询费、工程监理费三个报价得分取平均值。 |
质量、进度、造价管控 | 5 | 根据响应人提供的质量、进度、造价的管控措施及方法进行评分:控制措施及方法可行、合理的,得5分;控制措施及方法比较可行、合理的,得3分;控制措施及方法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或不可行的,不得分。 |
安全文明管理 | 5 | 根据响应人提供的安全和文明生产管理的措施和方法以及对拟拆除建筑监督方案进行评分:安全和文明生产管理的措施和方法可行、合理的,得5分;安全和文明生产管理的措施和方法比较可行、合理的,得3分;安全和文明生产管理的措施和方法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或不可行的,不得分。 |
重点难点分析 | 5 | 根据响应人提供的重点和难点描述的准确程度及所采取应对措施的实用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分:重点和难点描述很准确、所采取应对措施实用、可行、合理的,得5分;重点和难点描述比较准确、所采取应对措施比较实用、可行、合理的,得3分;重点和难点描述准确、所采取应对措施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或不可行的,不得分。 |
业绩证明 | 3 | 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响应人近五年内承接过单项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工程总承包(EPC)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绩的,得3分。本小项满分不超过3分。 备注:①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绩证明资料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等;时间以最近一份证明材料的时间为准。建筑面积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上写明的为准。 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绩需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的中标公示或省级及以上政府采购网的成交(中标)公告的网页截图,否则业绩不予认定。 ③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的,只以联合体牵头方的业绩计分。 ④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绩须包括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工程监理三项服务中的任意两项,且必须包括工程监理服务,否则业绩不予认定。 |
3 | 工程监理业绩:响应人近五年内承接过单项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监理服务业绩的,得3分。本小项满分不超过3分。 备注:①业绩证明应附上监理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不计。 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是指: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 若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②响应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通过平台查询的“工程业绩”指标与投标文件所附 “工程业绩”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上的同一指标特征不一致的,以最小值为准。通过平台查询的“竣工验收日期”与投标文件所附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上的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早时间为准。 | |
3 | 招标代理业绩:响应人近五年内承揽过单项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工程总承包(EPC)招标代理的,得3分。本小项满分不超过3分。 备注:①招标代理业绩证明资料需同时提供响应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合同、评价意见表等;时间以最近一份证明材料的时间为准。建筑面积以响应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或招标代理合同上写明的为准。 ②招标代理业绩需提供响应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发布的中标公示或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成交(中标)公告的网页截图,否则业绩不予认定。 | |
3 | 造价咨询业绩:响应人近五年内承接过单项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绩的,得3分。本小项满分不超过3分。 备注:①全过程造价咨询业绩证明资料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等;时间以最近一份证明材料的时间为准。建筑面积以中标通知书或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上写明的为准。 ②全过程造价咨询业绩需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的中标公示或省级及以上政府采购网的成交(中标)公告的网页截图,否则业绩不予认定。 | |
项目总负责人 | 3 | (1)拟任本项目总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和高级经济师的,得1分,本小项满分1分。 (2)拟任本项目总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国家咨询工程师(投资)证书、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土建或安装专业)、一级建造师中任意1项注册证书得0.5分,每增加一项注册证书加0.5分。本小项满分2分。 注:须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和证件复印件。拟派出的项目总负责人必须为独立响应人本单位的在岗人员(以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及以上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所署单位为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分公司缴交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认可)。 |
项目总负责人 业绩 | 3 | 拟任项目总负责人近五年内担任过单项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工程总承包(EPC)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绩的项目总负责人,得3分。本小项满分不超过3分。 备注:①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绩证明资料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等;时间以最近一份证明材料的时间为准。建筑面积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上写明的为准。 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绩需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的中标公示或省级及以上政府采购网的成交(中标)公告的网页截图,否则业绩不予认定。 ③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的,只以联合体牵头方的业绩计分。 ④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绩须包括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工程监理三项服务中的任意两项,且必须包括工程监理服务,否则业绩不予认定。 ⑤响应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资料中应体现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名字(且至少中标公示或成交公告的网页截图须能体现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名字),否则,其业绩不计。若上述业绩证明资料(中标通知书、合同及中标公示)出现项目总负责人名字不一致的,其业绩不计。 |
招标代理负责人 | 3 | (1)拟任招标代理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颁发的中级招采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的,得1分,本小项满分1分。 (2)拟任招标代理负责人具有一级建造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中任意1项注册证书得1分,每增加一项注册证书加1分。本小项满分2分。 注:须附上身份证、职称证和注册证书复印件。拟派出的招标代理负责人必须为独立响应人本单位的在岗人员(以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及以上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所署单位为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分公司缴交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认可)。 |
造价咨询负责人 | 3 | (1)拟任造价咨询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一级造价工程师(土建或安装专业)的,得1分,本小项满分1分。 (2)拟任造价咨询负责人具有一级建造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中任意1项注册证书得1分,每增加一项注册证书加1分。本小项满分2分。 注:须附上身份证、职称证和注册证书复印件。拟派出的造价咨询负责人必须为独立响应人本单位的在岗人员,(以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及以上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所署单位为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分公司缴交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认可)。 |
总监理工程师 | 3 | (1)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得1分,本小项满分1分。 (2)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土建或安装专业)中任意1项注册证书得1分,每增加一项注册证书加1分。本小项满分2分。 注:须附上身份证和注册证书复印件。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独立响应人本单位的在岗人员(以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及以上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所署单位为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分公司缴交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认可)。 |
代理信用得分 | 3 | 响应人在“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中2022年第三季度排名在前50名内(不含50名)的得3分,50名(含)-100名(不含)得2分,100名(含)-150名(不含)得1分,150名(含)之后及未列入信用评价系统的单位不得分,本小项满分3分。 备注:响应人需提供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未提供网页截图的不得分。 |
监理信用得分 | 3 | 响应人在“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2022年第四季度信用排名在前50名(不含50名)的得3分,50名(含)-100名(不含)得2分,100名(含)-150名(不含)得1分,150名(含)之后及未列入信用评价系统的单位不得分,本小项满分3分。 备注:响应人需提供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未提供网页截图的不得分。 |
体系认证 | 3 | 响应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得3分。认证范围须含有房屋建筑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否则不得分。 备注:附上认证证书的复印件,未提供不得分。 |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 | 3 | 响应人拟派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中,具有配备以下人员进行加分。 (1)配备一名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 (2)代理团队配备具有中级职称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颁发的初级招采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的,每个得0.5分。本小项满分1分。 注:须附上身份证和证书复印件。拟派出的人员必须为独立响应人本单位的在岗人员(以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及以上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所署单位为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分公司缴交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认可)。 |
企业成立 年限 | 3 | 根据响应人曾获得过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招标代理甲级资质且企业成立年限达20年及以上的得3分。 备注:响应人需提供甲级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甲级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和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办公场所 | 3 | 响应人在漳州市区的办公面积在1500平方米(不含1500平方米)以上的得3分,1000平方米-1500平方米(含1500平方米)得2分,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不含1000平方米)得1分,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分。 备注:响应人自有产权的提供自有产权证复印件,如为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办公场所的地点应集中在同一幢楼内,否则不得分。中标后将对办公场所的面积进行实地考察。若不实将按废标处理。 |
备注:
1、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2、各项目负责人的岗位必须一人一职,不得由一人兼任多个岗位
附件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报价函
漳州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闽招协[2021]32号)和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综合考虑本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我方实际情况,我方愿以:
(1)招标代理服务费以闽招协[2021]32号收费标准的 %计取;
(2)造价咨询服务费以闽招协[2021]32号收费标准的 %计取;
(3)工程监理费以发改价格[2007]670号收费标准的 %计取。
以上各项服务费用均由委托人支付。
专致此函。
单位(盖章):
日期:2023年 月
附件3:表 1-1 工程总估算表
项 目名称:大通北路 55 号地块改造项目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估算金额 (万元) | 技术经济指标 | 备注 | ||||||
土建 工程 | 设备 购置 | 安装 工程 | 其他 费用 | 合计 | 单 位 | 数量 | 单位价值 (元)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一 | 建安工程费用 | 952.57 | 107.60 | 362.26 | 1422.43 | 2 | 4533.64 | 3138 | 72% | |
1 | 拆除工程 | 6.80 | 6.80 | |||||||
2 | 1#、2#楼修缮 | 263.24 | 81.90 | 345.14 | ㎡ | 2409.13 | 1433 | |||
3 | 办公楼 | 403.68 | 16.00 | 80.05 | 499.73 | ㎡ | 1521.00 | 3286 | ||
4 | 楼梯间、厕所及电梯 | 86.07 | 20.00 | 19.91 | 125.98 | ㎡ | 419.87 | 3000 | ||
5 | 地下室 | 65.86 | 8.00 | 10.91 | 84.77 | ㎡ | 183.64 | 4616 | ||
6 | 公用工程 | 63.60 | 145.90 | 209.50 | ||||||
7 | 室外配套工程 | 126.92 | 23.59 | 150.51 | ||||||
二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
(一) | 建设管理费 | 91.74 | 91.74 | |||||||
1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34.44 | 34.44 | |||||||
2 | 建设工程监理费 | 40.24 | 40.24 | |||||||
3 |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 17.07 | 17.07 |
表 1-1 工程总估算表
项 目名称:大通北路 55 号地块改造项目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估算金额 (万元) | 技术经济指标 | 备注 | ||||||
土建 工程 | 设备 购置 | 安装 工程 | 其他 费用 | 合计 | 单 位 | 数量 | 单位价值 (元)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二) | 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费 | 5.00 | 5.00 | |||||||
1 |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 | 4.00 | 4.00 | |||||||
2 |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费 | 1.00 | 1.00 | |||||||
(三) | 工程勘察设计费 | 35.00 | 35.00 | |||||||
1 | 工程勘察费 | 10.00 | 10.00 | |||||||
2 | 工程设计费 | 25.00 | 25.00 | |||||||
(四) | 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 | 1.42 | 1.42 | |||||||
(五) | 建设场地准备费 | 8.53 | 8.53 | |||||||
(六) | 工程保险费 | 6.40 | 6.40 | |||||||
(七) | 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 | 2.40 | 2.40 | |||||||
(八)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8.03 | 8.03 | |||||||
(九) | 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 3.50 | 3.50 | |||||||
(十) |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费 | 17.07 | 17.07 |
表 1-1 工程总估算表
项 目名称:大通北路 55 号地块改造项目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估算金额 (万元) | 技术经济指标 | 备注 | ||||||
土建 工程 | 设备 购置 | 安装 工程 | 其他 费用 | 合计 | 单 位 | 数量 | 单位价值 (元)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十一)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47.85 | 47.85 | |||||||
(十二)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0.44 | 0.44 | |||||||
(十三) | 第三方检测费 | 8.53 | 8.53 | |||||||
(十四) | 消防工程检测费 | 0.81 | 0.81 | |||||||
(十五) |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 | 4.98 | 4.98 | |||||||
(十六) | 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费 | 0.44 | 0.44 | |||||||
(十七) | 人防异地建设费 | 23.13 | 23.13 | 已建建 筑 | ||||||
(十八) | 人防异地建设费 | 18.63 | 18.63 | 新建建 筑 |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小计 | 283.90 | 283.90 | 2 | 4533.64 | 626.21 | 14% | ||||
四 | 预备费 | 85.32 | 85.32 | 2 | 4533.64 | 188.19 | 4% | |||
1 | 基本预备费 | 85.32 | 85.32 | 按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5%估算 | ||||||
2 | 涨价预备费 | 不考虑 |
表 1-1 工程总估算表
项 目名称:大通北路 55 号地块改造项目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估算金额 (万元) | 技术经济指标 | 备注 | ||||||
土建 工程 | 设备 购置 | 安装 工程 | 其他 费用 | 合计 | 单 位 | 数量 | 单位价值 (元)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五 | 设备家具购置费 | 100.00 | 100.00 | 5% | ||||||
1 | 厨房设备 | 35.00 | 35.00 | 项 | 1 | ******.00 | ||||
2 | 办公设备 | 15.00 | 15.00 | 项 | 1 | ******.00 | ||||
3 | 家具 | 20.00 | 20.00 | 项 | 1 | ******.00 | ||||
4 | 分体式空调 | 30.00 | 30.00 | 项 | 1 | ******.00 | ||||
六 | 建设投资合计 | 952.57 | 107.60 | 362.26 | 469.22 | 1891.65 | 2 | 4533.64 | 4172.47 | |
七 | 建设期贷款利息 | 70.69 | 70.69 | 4% | ||||||
八 | 项目总投资 | 952.57 | 107.60 | 362.26 | 539.91 | 1962.34 | 2 | 4533.64 | 4328.40 |
表 1-2 建安工程明细表
项 目名称:大通北路 55 号地块改造项目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估算金额 (万元) | 技术经济指标 | 备注 | ||||||
土建 工程 | 设备 购置 | 安装 工程 | 其他 费用 | 合计 | 单位 | 数量 | 单位价值 (元)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一) | 拆除工程 | |||||||||
拆除旧办公大楼、其他 建筑物 (含大礼堂、食 堂、仓库等建筑物) | 6.80 | 6.80 | 2 | 1941.73 | 35 | |||||
拆除工程建安小计 | 6.80 | 6.80 | ||||||||
(二) | 1#、2#楼修缮 | |||||||||
1 | 一般土建 | 60.23 | 60.23 | 2 | 2409.13 | 250 | ||||
2 | 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 | 82.55 | 82.55 | 2 | 2751.60 | 300 | ||||
3 |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 120.46 | 120.46 | 2 | 2409.13 | 500 | ||||
3 | 弱电智能化工程 | 19.27 | 19.27 | 2 | 2409.13 | 80 | ||||
4 | 消防工程 | 19.27 | 19.27 | 2 | 2409.13 | 80 | ||||
5 | 给排水工程 | 14.45 | 14.45 | 2 | 2409.13 | 60 | ||||
6 | 电气工程 | 24.09 | 24.09 | 2 | 2409.13 | 100 | ||||
7 | 通风工程 | 4.82 | 4.82 | 2 | 2409.13 | 20 |
表 1-2 建安工程明细表
项 目名称:大通北路 55 号地块改造项目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估算金额 (万元) | 技术经济指标 | 备注 | ||||||
土建 工程 | 设备 购置 | 安装 工程 | 其他 费用 | 合计 | 单位 | 数量 | 单位价值 (元)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楼修缮工程建安 小计 | 263.24 | 81.90 | 345.14 | 2 | 2409.13 | 1433 | ||||
(三) | 办公楼 | |||||||||
1 | 基础工程 | 38.03 | 38.03 | 2 | 1521.00 | 250 | ||||
2 | 一般土建工程 | 182.52 | 182.52 | 2 | 1521.00 | 1200 | ||||
3 | 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 | 61.45 | 61.45 | 2 | 1536.24 | 400 | ||||
4 |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 121.68 | 121.68 | 2 | 1521.00 | 800 | ||||
5 | 消防工程 | 15.21 | 15.21 | 2 | 1521.00 | 100 | ||||
6 | 室内给排水 | 13.69 | 13.69 | 2 | 1521.00 | 90 | ||||
7 | 电气及照明 | 22.82 | 22.82 | 2 | 1521.00 | 150 | ||||
8 | 弱电智能化工程 | 15.21 | 15.21 | 2 | 1521.00 | 100 | ||||
9 | 通风工程 | 5.32 | 5.32 | 2 | 1521.00 | 35 | ||||
10 | 电梯工程(5层 5 站) | 16.00 | 4.00 | 20.00 | 部 | 1.00 | ||||
11 | 抗震支架工程 | 3.80 | 3.80 | 2 | 1521.00 | 25 |
表 1-2 建安工程明细表
项 目名称:大通北路 55 号地块改造项目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估算金额 (万元) | 技术经济指标 | 备注 | ||||||
土建 工程 | 设备 购置 | 安装 工程 | 其他 费用 | 合计 | 单位 | 数量 | 单位价值 (元)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办公楼建安工程小计 | 403.68 | 16.00 | 80.05 | 499.73 | 2 | 1521.00 | 3286 | |||
(四) | 楼梯间、厕所及电梯 | |||||||||
1 | 基础工程 | 10.50 | 10.50 | 2 | 419.87 | 250 | ||||
2 | 一般土建工程 | 50.38 | 50.38 | 2 | 419.87 | 1200 | ||||
3 | 装饰装修工程 | 25.19 | 25.19 | 2 | 419.87 | 600 | ||||
4 | 消防工程 | 3.36 | 3.36 | 2 | 419.87 | 80 | ||||
5 | 室内给排水 | 3.78 | 3.78 | 2 | 419.87 | 90 | ||||
6 | 电气及照明 | 6.30 | 6.30 | 2 | 419.87 | 150 | ||||
7 | 通风工程 | 1.47 | 1.47 | 2 | 419.87 | 35 | ||||
8 | 电梯工程(5层 5 站) | 20.00 | 5.00 | 25.00 | 部 | 1.00 | ||||
楼梯间、厕所及电梯建 安工程小计 | 86.07 | 20.00 | 19.91 | 125.98 | 2 | 419.87 | 3000 | |||
(五) | 地下室 | |||||||||
1 | 基础工程 | 4.59 | 4.59 | 2 | 183.64 | 250 |
表 1-2 建安工程明细表
项 目名称:大通北路 55 号地块改造项目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估算金额 (万元) | 技术经济指标 | 备注 | ||||||
土建 工程 | 设备 购置 | 安装 工程 | 其他 费用 | 合计 | 单位 | 数量 | 单位价值 (元)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2 | 土方工程 | 3.72 | 3.72 | m3 | 826.38 | 45 | ||||
3 | 基坑支护及降水 | 30.00 | 30.00 | m | 50.00 | 6000 | ||||
4 | 一般土建工程 | 27.55 | 27.55 | 2 | 183.64 | 1500 | ||||
5 | 电气及照明 | 2.20 | 2.20 | 2 | 183.64 | 120 | ||||
6 | 消防工程 | 1.84 | 1.84 | 2 | 183.64 | 100 | ||||
7 | 给排水系统 | 1.65 | 1.65 | 2 | 183.64 | 90 | ||||
8 | 消防系统 | 1.84 | 1.84 | 2 | 183.64 | 100 | ||||
9 | 消防泵、水泵工程 | 8.00 | 2.00 | 10.00 | 项 | 1.00 | ||||
10 | 通风工程 | 0.92 | 0.92 | 2 | 183.64 | 50 | ||||
11 | 机电抗震工程 | 0.46 | 0.46 | 2 | 183.64 | 25 | ||||
地下室建安工程小计 | 65.86 | 8.00 | 10.91 | 84.77 | 2 | 183.64 | 4616 | |||
(六) | 公用工程 | |||||||||
1 | 箱式变压器 | 51.20 | 12.80 | 64.00 | kVA | 1600.00 | 400 | 电力改 造,二台 |
表 1-2 建安工程明细表
项 目名称:大通北路 55 号地块改造项目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估算金额 (万元) | 技术经济指标 | 备注 | ||||||
土建 工程 | 设备 购置 | 安装 工程 | 其他 费用 | 合计 | 单位 | 数量 | 单位价值 (元)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容量 800kVA。 | ||||||||||
2 | 电缆、电线、桥架等 | 130.00 | 130.00 | 项 | 1.00 | 电力改造 | ||||
3 | 充电桩 (快充) | 2.80 | 0.70 | 3.50 | 个 | 1.00 | ||||
4 | 充电桩 (慢充) | 9.60 | 2.40 | 12.00 | 个 | 6.00 | ||||
公用工程小计 | 63.60 | 145.90 | 209.50 | |||||||
(七) | 室外配套工程 | |||||||||
1 | 土石方工程 | 7.21 | 7.21 | m3 | 1310.10 | 55 | ||||
2 | 围墙工程 | 21.60 | 21.60 | m | 240.00 | 900 | ||||
3 | 道路工程 | 42.13 | 42.13 | 2 | 1404.4 | 300 | ||||
4 | 绿化工程 | 15.72 | 15.72 | 2 | 1310.10 | 120 | ||||
5 | 建筑垃圾处置 | 0.52 | 0.52 | 2 | 4350.00 | 1.2 | ||||
6 | 绿地翻除硬化 | 15.72 | 15.72 | 2 | 1310.10 | 120.0 | 二次改造 费 |
表 1-2 建安工程明细表
项 目名称:大通北路 55 号地块改造项目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估算金额 (万元) | 技术经济指标 | 备注 | ||||||
土建 工程 | 设备 购置 | 安装 工程 | 其他 费用 | 合计 | 单位 | 数量 | 单位价值 (元)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7 | 室外照明 | 24.02 | 24.02 | 2 | 4367.00 | 55 | ||||
8 | 室外给水及消防管线 | 7.86 | 7.86 | m | 655.05 | 120 | ||||
9 | 室外排水管线 | 5.90 | 5.90 | m | 655.05 | 90 | ||||
10 | 室外电气管线 | 9.83 | 9.83 | m | 655.05 | 150 | ||||
室外配套建安工程小计 | 126.92 | 23.59 | 150.51 | |||||||
项目建安工程小计 | 952.57 | 107.60 | 362.26 | 1422.43 | 2 | 4533.64 | 3138 |
表 1-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表
项 目名称:大通北路 55 号地块改造项目
序号 | 费用名称 | 说明及计算式 | 金额 (万元) | 备注 |
(一) | 建设管理费 | 91.74 | ||
1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根据“财建[2016]504 号”文件计算 | 34.44 | |
2 | 建设工程监理费 | 根据“发改价格[2007]670 号”文件计算 | 40.24 | |
3 |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 根据“闽招协〔2021〕32 号”文件计算 | 17.07 | |
(二) | 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费 | 根据“计价格[1999]1283 号”文件计算 | 5 00 | |
1 |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 | 根据“实际金额” | 4 00 | |
2 |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费 | 根据“实际金额” | 1 00 | |
(三) | 工程勘察设计费 | 35.00 | ||
1 | 工程勘察费 | 根据“实际金额” | 10.00 | |
2 | 工程设计费 | 根据“实际金额” | 25.00 | |
(四) | 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 | 按工程费用的 0.1%估算 | 1.42 | |
(五) | 建设场地准备费 | 按工程费用的 0.6%估算 | 8.53 | |
(六) | 工程保险费 | 按工程费用的 0.45%估算 | 6.40 | |
(七) | 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 | 根据“计价格[2002]125 号”文件计算 | 2.40 | |
(八)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根据“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计算 | 8.03 |
表 1-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表
项 目名称:大通北路 55 号地块改造项目
序号 | 费用名称 | 说明及计算式 | 金额 (万元) | 备注 |
(九) | 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 根据“闽设协[2015]16 号审查收费意见”文件计算 | 3.50 | |
(十) |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费 | 根据“闽招协〔2021〕32 号”文件计算 | 17.07 | |
(十一)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根据“闽政[2002]53 号”文件计算 | 47.85 | 总建筑面积 |
(十二)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根据“闽价费〔2015〕1 号”文件计算 | 0 44 | |
(十三) | 第三方检测费 | 按照工程费用的 0.6%估算 | 8.53 | |
(十四) | 消防工程检测费 | 根据“闽建消〔2019〕2 号”文件计算 | 0.81 | |
(十五) |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 | 根据“闽建筑〔2021〕21 号”文件计算 | 4.98 | |
(十六) | 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费 | 根据“闽价服〔2015〕242 号”文件计算 | 0.44 | |
(十七) | 人防异地建设费 | 根据“闽价(2014)房 347 号”文件计算 | 23.13 | 已建建筑 |
(十八) | 人防异地建设费 | 根据“闽价(2014)房 347 号”文件计算 | 18.63 | 新建建筑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合计 | 283.90 |
附件4: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漳州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咨询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大通北路55号地块改造项目(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大通北路55号地块改造项目 。
2.工程地点: 漳州市芗城区大通北路55号 。
3.工程概况: 项目总用地面积为 4367.00 平方米(6.55 亩),总建筑面积 4533.60 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 4350.00 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 183.64 平 方米。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大通北路55号地块改造项目(项目名称)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
(1)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缺陷责任阶段的投资、质量、进度控制,合同、信息、安全管理,协调项目内部关系等内容的监理,具体以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范围内容为准。
(2)造价咨询:自项目立项阶段起至竣工结算的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包括但不限初步设计概算审核、施工图预算审核、施工期造价咨询、工程结算审核、造价管理、造价鉴定的全过程服务;计算及审核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变更、签证及索赔管理、材料及设备的询价,提供核价建议、施工现场造价管理、审核,配合完成竣工结算、决算的相关设计、配合优化设计编制的造价对比成果文件等。
(3)招标代理:根据征集人下达的任务书承担本项目相关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工程施工总承包(含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采购服务单位招标、电力改造招标等工作。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从签订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结算及缺陷责任期(24个月)结束、项目后评价完成之日止。关键节点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服务周期”,从 签订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之日 开始起计。
具体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1.合同价格形式:/;
2.签约合同价为:
投标总价形式:
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增值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其中:
(1)工程监理: 万元,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收费标准的 %计取;
(2)造价咨询: 万元,全过程造价咨询费计算办法:按照《关于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闽招协[2021]32号)收费标准(自项目实施阶段起至竣工结算的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的 %计取。
(3)招标代理: 万元,按照《关于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闽招协[2021]32号)收费标准的 %计取。
五、委托人代表与咨询人项目负责人
委托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
咨询人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
注册号: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委托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已标价的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委托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1.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______份,咨询人执____份。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咨询人各执肆份。
委托人: (盖章) 咨询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技术标准、已标价的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通知咨询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咨询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委托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服务需求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
1.1.1.7 技术标准: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已标价的工作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咨询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作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咨询人按照委托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作量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和(或)咨询人。
1.1.2.2 委托人:是指与咨询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咨询人:为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提供咨询和管理的组织。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可以是独立咨询单位或(总分包性质的)联合体。”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并与咨询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指定针对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2.6 咨询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任命负责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咨询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咨询人联合,以一个咨询人身份为委托人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资料与成果文件
1.1.3.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延期服务。
1.1.3.2 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BIM 咨询及其他咨询等全部或部分专业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由委托人授权一家单位负责或牵头,为项目从决策至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1.1.3.3 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是指委托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要求咨询人另行提供合同约定基本服务外的且委托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
1.1.3.4 全过程工程咨询延期服务:是指超出原合同约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后,委托人要求咨询人继续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1.3.5 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基准服务日期:通过招标形式确定咨询人的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通过其他形式确定咨询人的以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用于界定合同各方划分该日后由于政策法规的变化或市场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影响的责任。
1.1.4.2开始服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服务日期和实际开始服务日期。计划开始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服务日期;实际开始服务日期是指委托人发出的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服务日期或经委托人确认的咨询人实际开展服务工作的日期。
1.1.4.3 完成服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服务日期和实际完成服务日期。计划完成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日期是指咨询人交付全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及完成提供相关服务的日期。
1.1.4.4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咨询人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是指委托人用于支付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知识产权
1.1.6.1 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专利申请、商标、商业秘密、注册设计、注册设计申请、著作权、设计权利、精神权利、工艺流程、技术指标、配方、图纸、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权利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权利。
1.1.7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协调费
1.1.7.1 是指为在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沟通、统筹、协调各专业咨询单位,提高全过程咨询服务的质量,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避免“碎片化”咨询管理,从而有效防控项目风险而产生的费用。
1.1.8 其他
1.1.8.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使用的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委托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委托人与咨询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并注明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优先顺序。
1.4.3 委托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咨询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服务费用。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合同协议书;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
(8)技术标准;
(9)已标价的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决定和争议解决文件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不得将委托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咨询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将咨询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1.1 委托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
委托人负责办理上述许可、核准或备案工作,并负责将结果书面通知咨询人。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增加和(或)服务期延长时,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1.2 委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积极向咨询人提供其能够获取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提供资料导致全过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增加和(或)服务期延长时,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1.3 委托人应当负责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提供与其他组织联系的渠道,以便咨询人收集需要的信息。
2.1.4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本项目的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咨询人。
委托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咨询人可以建议委托人撤换委托人代表。
2.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并有权制定和调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以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
2.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咨询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对咨询人在贯彻落实委托人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答。若因委托人不回复或回复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4.1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咨询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向咨询人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资料,委托人应及时地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咨询人的正常咨询服务开展为限。
2.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委托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导致增加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咨询人可与委托人另行协商相应服务费用及服务期。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2.5.1 委托人应按照附件2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咨询人无偿使用。
2.5.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咨询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7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接收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咨询人提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
3.1.1 咨询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3.1.2 咨询人应当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咨询人授权后代表咨询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咨询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咨询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3 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咨询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委托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咨询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委托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咨询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主要咨询人员安排的报告,主要咨询人员宜包括咨询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
3.3.2 咨询人委派的主要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咨询人更换主要咨询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主要咨询人员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委托人对于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咨询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委托人所质疑的情形。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咨询人员的,咨询人认为委托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4.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4.4 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5.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一般约定
咨询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咨询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咨询人不得将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咨询服务分包给第三人。
具体可分包的咨询服务内容及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5.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确定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如有)、设计、监理、造价等服务内容应当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自行实施,不得转包或分包。其他专业咨询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委托范围的,咨询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将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依法分包给有相应资质与能力的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咨询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分包单位不得转包或再次分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的责任和义务,咨询人和分包人就咨询服务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5.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管理
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信息及资料,宜包括分包人基本信息、主要工程咨询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咨询人无偿使用附件2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4.1.1 对委托人的要求
4.1.1.1 委托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4.1.1.2 委托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应当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前书面向咨询人提出,经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4.1.1.3 委托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变更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4.1.2 对咨询人的要求
4.1.2.1 咨询人在履行义务时,应本着严格工作、热情服务、秉公执行、一丝不苟的原则,运用合同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4.1.2.2 咨询人在履行义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委托人利益和任何第三者的利益,不得泄漏涉及工程的任何机密。
4.1.2.3咨询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委托人要求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特殊标准和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咨询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有问题的,咨询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确认。
4.1.2.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咨询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咨询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全过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
4.1.2.5 咨询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咨询人的原因导致超出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咨询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2.1 委托人的保证措施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各项工作。
4.2.2 咨询人的保证措施
咨询人宜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规划,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等保证体系,明确各专业、各阶段的责任人。
4.3.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现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具体成果文件内容和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3中约定。
4.3.2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3.3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咨询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的延长由委托人承担。
5.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
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经委托人批准后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是控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的依据,委托人有权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咨询服务进度情况。
5.1.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修订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项目实际进度不一致的,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委托人同意咨询人提交的修订的进度计划。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所需的许可。委托人一般应在计划开始服务日期7天前向咨询人发出开始服务工作通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自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算。
咨询人应当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咨询服务工作。
5.3.1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委托人提出影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委托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咨询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咨询服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咨询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咨询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委托人批准。如果咨询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委托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委托人上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委托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
5.3.2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咨询人应当按照第13.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不免除咨询人继续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义务。
5.4.1 委托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因委托人原因引起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委托人应及时下达暂停服务书面指示,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和(或)顺延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5.4.2 咨询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因咨询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咨询人应当尽快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3.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咨询人在收到委托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咨询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5.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当出现非咨询人原因造成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咨询人应当尽快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暂停,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应当相应顺延,复工应有委托人与咨询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当另行协商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等。
5.4.4 暂停服务后的复工
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后,委托人和咨询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服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委托人向咨询人发出复工通知,咨询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咨询人原因导致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外,咨询人暂停服务后复工所增加的咨询服务工作量,委托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
5.5.1 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的,委托人应向咨询人下达提前交付指示,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交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建议书,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委托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建议书的,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采取加快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咨询服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认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委托人不得压缩合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5.5.2 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或咨询人提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建议能够给委托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奖励。
6.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内容、交付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6.2 咨询人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给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
7.1 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报委托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委托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委托人收到咨询人的成果文件以及咨询人的通知之日起,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委托人不同意成果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咨询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咨询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说明,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委托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委托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已获委托人同意。
7.2 如果委托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委托人要求,委托人应当根据第10条〔变更、索赔与价格调整〕的约定,向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
7.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人应在审查同意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成果文件,咨询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委托人要求的,咨询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咨询人的成果文件;需要修改委托人要求的,委托人应重新提出委托人要求,咨询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委托人要求修改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委托人应当根据第10条〔变更、索赔与价格调整〕的约定,向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
7.4 委托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负责组织成果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委托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咨询人按第6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成果文件,有义务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成果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委托人有义务向咨询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咨询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7.5 因咨询人原因,未能按第6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致使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委托人增加的费用,咨询人应按第13.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咨询人增加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7.6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3.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咨询服务期由委托人承担。
7.7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咨询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8.2 咨询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费用;
(2)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委托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咨询人为委托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总价包干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9.3.1 预付款的比例
预付款的比例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可按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分阶段支付。
9.3.2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
委托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咨询人有权向委托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有权不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或暂停服务工作。
9.4.1 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咨询人支付进度款。
9.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委托人和咨询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委托人和咨询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9.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9.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费率)形式的合同,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咨询人。
9.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委托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人账户。
10.变更、索赔与价格调整
10.1 委托人变更工程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等,应当向咨询人提供书面要求,咨询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委托人要求进行变更。
10.2 委托人变更工程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等或因提交的有关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委托人应按咨询人所耗工作量向咨询人增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咨询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委托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0.3 如果由于委托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变更,委托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咨询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0.4 基准日期后,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服务期由委托人承担。
10.5 如果发生咨询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供证明咨询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咨询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服务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接到咨询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咨询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服务期的要求。
服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根据附件6[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明细及支付方式]中的取费标准确定,若附件6中的取费标准不适用于该服务变更,则双方应达成新的取费标准。
服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和其对服务进度计划的影响需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和确认。委托人同意价格调整和服务变更的影响后,应向咨询人发出指令,以开始执行服务变更。
以下情况委托人可直接向咨询人发出开始执行服务变更的指令:
咨询人收到服务变更通知14天后,双方未能确认服务变更的所有影响并达成一致;
在服务变更工作开始前,双方无法确认服务变更的所有影响并达成一致。
在此情况下,咨询人应基于其付出的时间,根据附件6[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明细及支付方式]的取费标准获得补偿。若该取费标准不适用于该服务变更,则委托人应按照合理的费率或价格对咨询人进行补偿,直至双方就服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和影响达成一致。
11. 专业责任与保险
11.1 咨询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宜具有委托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1.3 工程相关保险应承担由于咨询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设计文件、图纸、BIM模型及其他成果文件、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科研成果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2.2 委托人有权为本工程之目的使用或复制工程咨询人的成果文件,事先不需要取得工程咨询人的许可。
12.3 在委托人向工程咨询人付清全部合同价款之后,委托人对工程咨询人所提供的资料及本工程的设计、图纸、科研成果及其他成果文件拥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使用权,工程咨询人拥有署名权,未经委托人许可,工程咨询人不得将中标方案及设计与科研成果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投标和设计。工程咨询人未经许可不得利用其从事任何其他盈利活动。
12.4 工程咨询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专利、版权、设计商标或名称及其他受保护权利的行为都必须取得合法的授权,所产生的有关费用、负担、责任应由工程咨询人自行承担。上述应由工程咨询人承担的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因工程咨询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专利、版权、设计商标或名称及其他受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都应由工程咨询人承担。
12.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2.6 未经委托人许可,工程咨询人不得在宣传和专业材料中应用项目的文字、图片等设计成果,以及BIM技术资料及相关成果,且不得单独以工程咨询人名义参加BIM交流活动或申报奖项。
13. 违约责任
13.1.1 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因非咨询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未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人已付的定金或委托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委托人应按照咨询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另行协商确定。
13.1.2 委托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咨询人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咨询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咨询人有权书面通知委托人中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自中止服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委托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咨询人应及时根据委托人要求恢复服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委托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咨询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服务工作的时间,且服务期相应延长。
13.1.3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委托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5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咨询人结算并支付已完成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
13.1.4 委托人擅自将咨询人的成果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咨询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3.2.1 合同生效后,咨询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应按委托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委托人或咨询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3.2.2 由于咨询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5约定的时间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委托人应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中扣减。
13.2.3 咨询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咨询人原因产生的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咨询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相关保险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
13.2.4咨询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分包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解除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分包合同,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3.2.5 未经委托人批准,咨询人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咨询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5.1 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用,经咨询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2) 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5)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5.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5.4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除应按第13.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咨询人支付已完工作的服务费外,应当向咨询人支付由于非咨询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咨询人增加的服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6.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各承担一半。
16.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6.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7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市〔2017〕137号)、《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 。
1.3.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房建工程有关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2013)及其他有关其他监理规范、规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2015)、《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17)及其他造价管理规范、规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2017)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
1.3.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1.3.3 国内外技术标准、中英文版本文件优先顺序: / 。
1.3.4 委托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与合同协议书相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后签署的为准。
1.5.1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在5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5.2 委托人与咨询人联系信息
委托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委托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委托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委托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咨询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咨询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咨询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咨询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保密期限:保密条款永久有效,该保密条款不因合同履行完毕、合同终止或合同解除而失效。
2.1.1 委托人其他义务:(1)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
(2)委托人变更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严重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超过50%工作量)修改,以致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返工时(超过50%工作量),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调整合同价款或经济补偿双方另行协商,一般设计变更引起的资料修改导致的工作量增加已经包含在合同单价中,不得另行计价。
(3)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未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人已付的定金或委托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委托人应按照咨询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
(4)委托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收到合同签订之日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开工的标志。
(5)委托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费。
(6)委托人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文件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按委托人要求无条件配合。
(7)委托人应当将授予咨询人的项目管理单位管理权限及时通知相关参建单位。
(8)委托人应按照约定,向咨询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
(9)委托人应负责本工程建设资金的落实,按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要求及时核定,确保工程款、材料设备采购款以及本工程中发生的各类行政收费等及时到位,并按相关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给本工程各施工单位、供货承包单位和其他合同单位。
(10)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咨询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个工作日通知咨询人。
(11)在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管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项目施工单位的意见或要求应通知咨询人,由咨询人发出相应指令。
(12)委托人有权了解、掌握工程进度情况。对各阶段的重要会议,如方案审定、扩初审批会、图纸交底会、以及定期的工程例会,工程验收,委托人应派人参加。
(13)委托人应当履行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合同和相关补充合同约定的义务。
2.2.1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按项目管理合同约定对咨询人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支付相关费用。
2.2.2向咨询人提出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阶段工作要求。委托人具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2.3 咨询人原则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如确有需要调换项目负责人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当委托人发现咨询人与工程总承包人或勘察等单位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人相关人员,直到终止合同或相关补充合同,并且咨询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每次处罚1万元整。
2.2.4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管理机构每周提交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工作报告。
2.2.5委托人有权对工程建设总计划和建设节点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咨询人相关人员应无条件执行,对工程建设计划和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检查和督促后,如发现咨询人同一事项出现多次执行不力,则每次处罚2000元;出现不服从管理则咨询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在7天内更换相应质询人员,否则每延误1天处罚咨询人2000元。
2.2.6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符合形式规范的财务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量报表、各类报告、现场签证和工作联系单等及时审核、并予以确认回复。
2.2.7在服务过程中咨询人作出的任何决策,委托人若有疑异,可以否决咨询人的决策。
2.2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委托人对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以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事项与权限为准,但委托人代表在行使下列权限所涉及事项时必须有委托人盖章批准后方为有效:(1)同意咨询分包;(2)批准延期;(3)同意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变更;(4)同意价格调整、变更价款、索赔,或暂估价、暂列金额的使用;(5)签发各类支付(付款)证书;(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等;(7)其他合同约定或委托人书面确定的事项。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咨询人。
2.3.2 委托人应在7天内对咨询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1.1 咨询人需 配合委托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2 咨询人其他义务:
3.1.3.1 履约担保金额和形式:
① 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 %。
② 履约担保形式:以现金转账、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住建局有备案的工程担保)的方式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且签订合同协议书前提交。如果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视为其已放弃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将重新招标确定中标人。现金及银行保函方式须满足闽建筑〔2013〕29号文的规定。履约担保以现金形式递交的,独立响应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所需费用由响应人单位承担;以银行保函递交的,应由独立响应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所需费用由响应人承担。
③履约担保期限:履约担保有效期应持续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④履约担保退还:履约担保在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后无息退给承包人。
增加3.1.4咨询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咨询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履行项目管理合同及投标文件中工程管理的内容承诺,按委托人的要求完成项目管理工作,实现项目建设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目标及资料管理目标。
(3)咨询人在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咨询人作出的任何决策均需及时向委托人汇报,且每月26日前向委托人进行工作汇报,并形成月报。咨询人未按时提交合格的汇报资料则按 2000 元/每次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为此所发生的违约金从当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4)咨询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协助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5)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咨询人不得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建设内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签署意见后,报委托人核准。
(6)咨询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协助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选择参建单位。
(7)咨询人应配合委托人组织初步设计报告等各阶段设计文件的编制及编制过程中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等意见的征询和审查工作。
(8)咨询人应负责完成工程报建以及其他工程实施所需相关证照的办理工作,组织监理大纲、施工组织设计等项目建设实施所需要的重要管理文件审查工作,办理施工许可证。
(9)咨询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10)咨询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管理服务需要的管理团队,配备不低于投标书中承诺的管理和技术力量。项目管理部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项目管理工作,并按约定每周定期向委托人汇报项目管理工作进展。
(11)咨询人不得在需咨询人配合确认签字盖章时拖延或拒绝签字盖章,咨询人工作延误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则每天处罚咨询人2000元整。
(12)因咨询人原因造成设计变更、超概算、超预算等情形,若需进行调概,由咨询人配合委托人提供相应文件,咨询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因咨询人错误指令、行为等造成费用增加的情形则咨询人应按增加费用的10%赔偿委托人,如因咨询人错误指令、行为等造成不必要损失的情形则按损失费用的10%赔偿委托人。
(13)咨询人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利于节约投资或缩短工期,经委托人同意后咨询人可以进行修改。
(14)咨询人负责统筹管理其相应任务的协调工作(如设计、监理、造价之间的协调、各项工作进度控制等)。
(15)咨询人负责敦促监理单位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咨询人工作延误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则每天处罚咨询人2000元整。
(16)咨询人负责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和相关补充合同约定以及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工程总承包单位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工程总承包单位停工整改、返工。工程总承包单位得到咨询人管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如委托人检查发现咨询人失职、包庇、不作为的情形,第一次给预警告,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另行处理;第二次则处罚2000元,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另行处理;第三次则处罚3000元,并7天内更换相关工作人员,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另行处理。
(17)咨询人负责督促工程各参建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竣工期限完工,出现延期预警时咨询人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提出可行的施工方案报委托方批示,如未提出预警并提出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措施方案,则视为咨询人不作为每次处罚2000元,因此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则则每天处罚咨询人2000元整。
(18)咨询人对工程费用申请支付具有工程费用结算签字建议权、复核建议权。
(19)在咨询人管理过程中如发现第三方人员工作不力,咨询人可以要求相关第三方调换有关人员并将相关事项通报给委托人。
(20)咨询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安全责任由咨询人承担,与委托人无关,其工作人员到达施工现场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若咨询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导致咨询人、委托人或其他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均由咨询人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咨询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负责人为咨询人书面委派负责执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全权代表。
3.2.2 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委托人。
咨询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赔偿委托人损失。
3.2.3 咨询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15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咨询人每一次须支付违约金1万元/人,委托人有权在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
3.3.1 咨询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领取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
3.3.3 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咨询人员的违约责任:每更换一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人,委托人有权在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
3.4.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一般约定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包括: / 。
3.4.2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咨询人就分包咨询业务的期限、质量等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咨询人应在拟分包前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信息及资料,包括分包人基本信息、主要工程咨询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资料。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依法进行分包。
3.4.4 分包服务费支付方式 :经委托人批准后以转账方式转至联合体牵头人账户。
3.5.4 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方式: 分包合同价款由咨询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咨询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在咨询人无故拖欠等特殊情况,要求委托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委托人有权从应付咨询人咨询服务费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4.1.2.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咨询服务费不因工期变法做调整(停工6个月以上除外)。
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方式: 分包合同价款由咨询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咨询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在咨询人无故拖欠等特殊情况,要求委托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委托人有权从应付咨询人咨询服务费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4.1.2.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因委托人采纳咨询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延长的,委托人同意工期顺延,不给予经济补偿。
4.1.2.4 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由于咨询人的原因导致施工结算价超出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以上的应责令整改直至满足招标要求,因咨询人错误导致的损失由咨询人负责。
4.3.4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由于咨询人原因造成成果文件不合格的,造成工期延误的,咨询工期延误一天罚款2000元;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委托人应同意给予工期顺延,由此增加的费用不予增补。
5.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签订后14天内提交。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服务大纲,服务大纲包含但不限于各服务内容的进度安排及时间节点、咨询人各方职责等。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
5.1.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修订
委托人在收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天内。
5.3.1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4)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 。
咨询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2 天内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2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并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工期策划和实施措施方案。
委托人收到咨询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工期策划和实施措施方案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5.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的协商条款:暂停服务则按工期比例扣减服务费 。
5.4.4 咨询人暂停服务后复工,咨询服务期相应顺延,所增加的咨询服务工作量及全过程咨询延期服务费约定如下:双方另行协商。
5.5.2 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文件的奖励: / 。
5.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的协商条款: / 。
5.4.4 咨询人暂停服务后复工,咨询服务期相应顺延,所增加的咨询服务工作量及全过程咨询延期服务费约定如下: 双方另行协商。
5.5.2 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文件的奖励: / 。
7.1 委托人对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10 天。
7.2委托人在审查同意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后 10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成果文件,咨询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予以协助,协助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8.1 委托人为咨询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 。
8.3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的其他要求: / 。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其他价格形式: / 。
其他价格形式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10.3.1 预付款的比例
预付款的比例 按暂定咨询费的20%支付 。
10.3.2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30日内 。
10.变更、索赔与价格调整
咨询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14 天内书面通知委托人。
咨询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14 天内向委托人提供证明咨询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委托人应在接到咨询人书面声明后的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0.6 双方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内容: / 。
对于双方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费用,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 .
10.7 双方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其他标准: / 。
对于双方约定服务费用以外发生的费用,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 。
履行本合同,咨询人所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包括: / ,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1 关于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委托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委托人拥有著作权 。
关于委托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将交付的上述文件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本合同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12.2 关于咨询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咨询人拥有著作权。
关于咨询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委托人有权将咨询人交付的上述文件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12.5 咨询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咨询人承担。
13.1.1委托人因非咨询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委托人应支付咨询人的违约金:若因政府原因取消项目,或政策调整导致本项目无法继续,委托人有权终止,并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咨询人已完成工作内容相应咨询费应按合同比例给予支付。
13.1.2 委托人逾期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违约金: 无 。
13.2.1咨询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应支付委托人的违约金:按合同价的10%支付违约金。
13.2.2 咨询人逾期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违约金: 每逾期一天,按每天2000元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超过30天仍无法交付的,委托人可以解除本合同。
13.2.3 咨询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上限: 除通用条款约定外,赔偿金不超过咨询服务费10%,还应按合同价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
13.2.4咨询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委托人损失,咨询人还应按合同价1%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3.2.5 咨询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派驻的主要咨询人员的违约责任:每更换一人支付违约金*****元/人,委托人有权在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政府发布的不可抗力情形。
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后果承担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_。
(2)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
15.4 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已完工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期限为 15 天内。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16.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16.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漳州 人民法院起诉。
17. 补充条款(如果没有,填“无”)
17.1.项目总负责人、专业咨询工程师职责如下:
17.1.1咨询人应书面授权委托项目全过程工程项目总负责人,并实行总负责人责任制。项目总负责人应根据工程咨询人授权的范围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 对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进行全面协调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其职责如下:
牵头制定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组织架构、专业分工、决策机制、工作流程以及相关表格和成果文件模板等,并组织实施。
(1)组织编制全过程咨询服务规划、咨询目标,核准专业咨询服务实施细则。
(2)根据需求确定全过程咨询项目部人员及其岗位职责,特别明确各专业咨询服务的负责人及其职责。
(3)根据工程进展及全过程咨询工作情况调配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部人员。
(4)统筹、协调和管理项目全过程各专业咨询服务工作。检查和监督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5)参与组织对项目全过程各阶段的重大决策,在授权范围内决定任何分解、利益分配和资源使用。
(6)参与或配合全过程各专业咨询服务成果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7.1.2专业咨询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规划,负责编制所负责各专业咨询服务的细则实施。
(2)按工作计划、任务分配和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质量要求等,完成所负责的专业咨询服务工作,对所承担的任务和出具的成果负责,并向项目总负责人报告。
17.2因咨询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详情如下:
(1)、因咨询人原因致使本工程质量目标不能实现,咨询人应承担全部项目管理责任和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2)、因咨询人原因致使项目建设进度关键线路延误超过7天时,为咨询人严重违约,委托人有权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咨询人承担。
(3)、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咨询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费用由咨询人承担。
(4)咨询人应按委托人认可的概算对施工图限额设计进行审核及优化。若预算价超过建安造价限额的,咨询人必须根据委托人意见要求施工图设计单位进行相应调整设计,并对调整后的设计进行审核及优化,否则委托人将在咨询费中扣除5%作为违约处罚。
(5)因咨询人原因致使项目管理安全目标不能实现的,咨询人应承担全部项目管理责任和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6)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由于咨询人的工作人员在设计、施工、材料、造价和设备供应等方面的职务行为导致侵犯了委托人或第三方的权益,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咨询人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7)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如工程咨询人有与工程总承包单位或第三方串通、弄虚作假并损害委托人利益等行为,按性质严重度处*****~******元/次的标准予以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若委托人发现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工程咨询人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和职责,或咨询工作达不到咨询合同规定的标准,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委托人还有权终止该合同,没收其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咨询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7.3咨询人日常不到位的违约责任处理:
委托人要求咨询人配备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2天,且每天应有相应人员在岗(咨询人应无条件陪同施工单位现场加班作业,加班费已经含在合同价中),咨询人应在工作管理中利用管理软件加强人员考勤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经抽查现场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管理负责人、工程监理负责人未经批准 1 次应在岗而未在岗时或应参加而未参加工地例会1次的,委托人进行书面警告;累计达到2次的,按人民币贰仟元(¥ 2000元)进行罚款;累计达到3次的,每次按人民币叁仟元(¥ 3000 元)进行罚款;超过3次的,视同长期不在岗,按照相应人员变更规定支付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经抽查咨询人项目管理其他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等相关人员1次未在岗或未参加工地例会1次的,委托人进行书面警告;累计达到2次的,按每人次人民币伍佰元(¥500 元)进行罚款;累计达到3次的,按每人次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进行罚款;超过3次的,视同长期不在岗,按照相应人员变更规定支付违约金;
17.4咨询人的其它违约处理:
(1)因管理不善,造成内部管理混乱、质量监管工作滞后甚至造成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咨询人可课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咨询人总监理工程师等相关负责人,同时暂扣咨询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2)若检查中发现未执行咨询服务程序或对违反监管程序的行为听之任之,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可课以咨询人每次1000-5000元的违约金。
(3)咨询人要保证咨询负责人员在岗人数满足咨询服务工作的需要,且人员未经委托人批准不得更换。即便委托人同意更换,仍可按合同有关约定对咨询人课以违约金。
(4)若检查中发现咨询人员未进行旁站或跟班检查或隐蔽工程验收,委托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500-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包含商品砼的加工过程及旁站跟踪)。
(5)由于咨询人工程师的错误决定而造成不合格工程,咨询人负全部责任,赔偿工程损失,并按合同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6)咨询人应重视试验检测工作,抽样频率(包括平行试验的频率)达不到要求或弄虚作假的,经检查核实,可按1000~*****元课以违约金。若屡罚不改必须撤换咨询相关负责人,暂停支付咨询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7)咨询人接到申请检验报告单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检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给工程总承包单位回复,影响施工或影响工程质量,可课以咨询人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给予警告。累计三次警告不听者,要求咨询人在三日之内撤换当事人,并按相应人员变更支付违约金。
(8)对工程总承包单位不按合同、施工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要求施工,咨询人员视而不见、见而不管、管而不力,使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或工程投资得不到有效控制,视情况可课以咨询人1000-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9)咨询人工程师应对工程变更数量、新增项目单价和支付表等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确认无误后方能签认。若签认后仍有虚假数量发生,每发现一次,可按工程总承包单位违约金额的10%对咨询人课以违约金,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予赔偿。
(10)若出现咨询服务工作中的记录(如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各类报表、设计文件、勘察资料等辅助性文字依据)混乱、资料不全、内容不符合要求,除限期整改外,可课以咨询人每次1000元以内的违约金。
(11)非委托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的,咨询人须向委托人支付2000元/天的违约金。
(12)工程总承包单位备案人员若被委托人发现缺岗情况,咨询人须向委托人支付200元/人次的违约金。
17.5本项目项目管理、监理、施工图审核及优化、造价咨询应由咨询人自行实施与管理,咨询人不得(除上述规定外)以任何形式将工程转包,对违反者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咨询人承担。
17.6咨询人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工程相关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知悉的秘密。在本项目提供服务期间及完成工作后,咨询人将严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向任何单位泄露应保密的项目信息。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委托人提供的任何资料与成果文件等有关资料作为其它用途。咨询人违反规定的,应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17.7本合同条款中所述违约金均在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合同附件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委托人与咨询人可根据项目咨询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本附件内容。
一、本工程服务范围
(1)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缺陷责任阶段的投资、质量、进度控制,合同、信息、安全管理,协调项目内部关系等内容的监理,具体以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范围内容为准;
(2)造价咨询:自项目立项阶段起至竣工结算的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包括但不限初步设计概算审核、施工图预算审核、施工期造价咨询、工程结算审核、造价管理、造价鉴定的全过程服务;计算及审核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变更、签证及索赔管理、材料及设备的询价,提供核价建议、施工现场造价管理、审核,配合完成竣工结算、决算的相关设计、配合优化设计编制的造价对比成果文件等。
(3)招标代理:招标代理:根据征集人下达的任务书承担本项目相关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工程施工总承包(含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采购服务单位招标、电力改造招标等工作。
二、具体服务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 项目报批、勘察设计管理、□ 合同管理、□ 投资管理、□ 进度管理、□ 招标采购管理、□ 现场管理、□ 参建单位管理、□ 验收管理、□ 运营保修管理□质量、计划、安全、信息、沟通、风险、人力资源等管理与协调、□ 其他:
□工程勘察:
□设计咨询:□设计监理 □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
?工程监理:
?造价咨询:□编制设计概算 □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 □结算审核
?招标代理:
□其他咨询:BIM咨询:
绿建咨询:
工程检测:
□环境影响评价:
□…
备注: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为必选项,设计咨询、工程监理两项专业咨询必须勾选其一。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设备
2-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3. 其他人员 | |||
…… |
2-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
2. 生活用房 | |||
3. 试验用房 | |||
4. 样品用房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2-3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2. 办公设备 | |||
3. 交通工具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合同附件3
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 事宜 |
1 | ||||
2 | ||||
3 | ||||
…… | ||||
| ||||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咨询人向委托人交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目录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注:
如委托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成果文件,则咨询人仍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但委托人应向咨询人支付工本费。
合同附件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构成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基本服务费用: 。
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其他服务费用: 。
3、合同签订前咨询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
4、特别约定: 。
5、各专项服务费用构成及支付方式
(1)项目策划与决策
1)策划与决策费总额 。
2)策划与决策费支付方式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万元) |
(2)工程勘察
1)勘察费总额 。
2)勘察费支付方式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万元) |
(3)工程设计
1)设计费总额 。
2)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序号 | 设计内容 | 费用 | 备注 |
1.工程监理
1)监理费总额 。
2)监理费支付方式
①按施工进度拨付,每(月)期拨付至经审核并经招标人确认已完成工程量相对应监理费的80%。其中,监理费费拨付基数为主体施工项目经审核并经招标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和价格;
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相对应监理费的90%;
③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工程资料完整归档后十五日内,支付至实际监理费的97%(需提供实际监理费100%的发票)。其中,进度款计算方式为:实际监理费*97%-已支付监理费用;实际监理费=实际监理服务收费以经发包人审核确定的建安工程结算总价×中标费率(中标费率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予调整);
④剩3%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暨竣工验收合格满24个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2.招标代理
1)招标代理费总额 。
2)招标代理费支付方式
单项招标完成中标通知书领取时一次性支付。
(6)造价咨询
1)造价咨询费额 。
3.造价咨询费支付方式
造价咨询费用按结算审核成果价作为收费基数,收费基数不含暂列金、暂估价,且该费用已含全部费用,钢筋抽筋计算不另行计取。
2)预算审核核对完成后十五日内支付暂定造价咨询费的30%;
3)结算审核核对完成后十五日内结清。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附加服务费的计取和支付方式: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附加服务费的约定 双方根据实际协商确定 ;
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附加服务费的支付 双方根据实际协商确定 。
四、由于咨询方的服务导致委托方的投资偏差而对咨询方奖惩的计取和支付方式(如有):
1.由于咨询方的服务导致委托方的投资节约而对咨询方奖励的约定:按投资节约部分10%;
2.由于咨询方的服务导致委托方的投资超支而对咨询方处罚的约定:按超支部分造价咨询费处罚,处罚总金额不超过造价咨询费的10%;
3.由于咨询方的服务导致委托方的投资偏差而对咨询方奖惩的支付 双方根据实际协商确定。
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其他服务费的计取和支付方式(如有) 双方根据实际协商确定 :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其他服务费的约定 双方根据实际协商确定 ;
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其他服务费的支付 双方根据实际协商确定 ;
合同附件6
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表
序号 | 拟任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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