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嘉兴市南湖区燃气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嘉兴市南湖区燃气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附件2
2023年嘉兴市南湖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液化石油气)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随机从生产者或销售者处抽取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型号规格、同一储槽(罐)的产品,用YSP-12(5kg)液化石油气钢瓶抽取2瓶,或者用专用取样器抽取2瓶(袋),其中1瓶(袋)作为检样,1瓶(袋)作为备样;也可直接抽取液化石油气钢瓶存储的液化石油气的YSP-12(5kg)或以上液化石油气钢瓶存储的产品2瓶,其中1瓶作为检样,1瓶作为备样。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蒸气压 | GB *****-2011 | |
2 | 组分 | C3烃类组分 | GB *****-2011 |
C4 及C4以上烃类组分 | |||
(C3+C4)烃类组分 | |||
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 | |||
3 | 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含量 | GB/T *****-2016 |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011 液化石油气
GB/T *****-2016 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含量 气相色谱分析法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附件2
2023年嘉兴市南湖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燃气紧急切断阀)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2只,其中1只为检验样品,1只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结构检查 | GB/T3836.1-2021、GB/T3836.9-2021 |
2 | 抗冲击试验 | GB/T3836.1-2021、GB/T3836.9-2021 |
3 | 电缆拔脱试验 | GB/T3836.1-2021、GB/T3836.9-2021 |
4 | 温度测定 | GB/T3836.1-2021、GB/T3836.9-2021 |
5 | 介电强度试验 | GB/T3836.1-2021、GB/T3836.9-2021 |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应启动原样进行复检,如果原样情况不满足复检要求的,再启动备样进行复检。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3836.1-202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T 3836.9-2021 爆炸性环境 第 9 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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