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划定射洪市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公告

关于依法划定射洪市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公告

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确保射洪市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射洪市对电力设施保护区予以划定,现特此通告如下:

一、电力设施基本情况

国网射洪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清单。(详见附件:《国网射洪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基本信息表》。

二、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及保护措施

(一)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相关规定,保护区如下: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边导线在居民区、非居民区、地面、建筑物、树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2.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

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所形成的区域。各级电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距离为:10—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66—22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5米;500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20米。

3.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二级及以上航道的,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三级及以下航道的,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4.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1)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2)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3)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具体条款如下: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2.依照《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破坏、哄抢电力设施及器材;

(二)冲击调度、交易等电力生产经营场所;

(三)损坏发电厂、变电站、水电站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拆卸输变电设施、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及附属设备,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等管道;

(五)损坏、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铁路、公路、通道或者码头;

(六)擅自攀爬变压器台架、电力杆塔;

(七)在火力发电厂冷却池、输水管道、沟渠的进出水口禁区范围内游泳、捕鱼;

(八)在水电厂禁区范围内游泳、捕鱼、停泊船舶、挖沙取土;

(九)在电力设施保护区燃放烟花鞭炮、垂钓或者放风筝、气球及其他空中物体;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烧窑、烧荒、燃烧香蜡纸钱;

(三)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增加建(构)筑物高度;

(四)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施工;

(三)运输机械及其装载物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电力设施产权人的意见,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 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安全的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电力设施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人员、车辆通行道路;

(二)可能导致杆塔、拉线基础不稳定的,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防护加固设施;

(三)不得损害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八条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告知电力管理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的要求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核准和规划许可的具体情况、依法需要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和电力设施保护的具体要求。

公告前已有的林木和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标准与产权人协商,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后新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或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部分,需要修剪或者依法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木的产权人应当适时对林木进行修剪,保证林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电力设施产权人发现林木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产权人进行安全修剪。林木产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应当依法予以修剪;逾期不修剪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修剪影响安全距离的部分,并不给予补偿,修剪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可以对林木先行修剪、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消除现实危险:

(一)生产作业、交通事故致使林木倾斜或者倒伏,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二)自然生长林木已经造成放电、碰线或者森林火灾等安全事故;

(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林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情形。

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林木产权人、管理人, 并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修剪、砍伐的林木归林木产权人所有。

射洪市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2023年7月20日

附件:射洪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基本信息表

标签: 电力设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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