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文昌锦山吴坤勇蔬菜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文昌锦山吴坤勇蔬菜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文昌锦山吴坤勇蔬菜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3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文昌锦山吴坤勇蔬菜摊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3年6月13日)进行监督抽样,样品经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上述豆芽的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6月25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上述黄豆芽的《检验报告》(№:FS230*****007)。
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4*****613******)和上述《检验报告》(№:FS230*****007)送达至文昌锦山吴坤勇蔬菜摊,同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黄豆芽。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2023年7月7日,我局对文昌锦山吴坤勇蔬菜摊进行立案调查。
已查明文昌锦山吴坤勇蔬菜摊于2023年6月13日从文昌锦山翁婉颜蔬菜摊共购进黄豆芽2.5kg,购进单价为3.6元/kg,截至案发日,其中2kg被监督抽检(有偿提供被监督抽检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6元/kg),剩余的0.5kg黄豆芽均已售完,销售单价为6元/kg,货值金额共计为人民币15元。购进上述产品时,当事人已按规定留存相关产品的购进凭证和供货商资质证明等。
(二)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在得知其销售上述批次黄豆芽为不合格产品后,立即实施召回措施。因相关蔬菜为不易保存食品,数量较少,且已售出的时间较长,至案件调查终结止,未发现上述相关批次产品召回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核实,文昌锦山吴坤勇蔬菜摊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3年6月13日)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同时留存相关进货票据记录。该摊位承诺将继续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保证给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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