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局办、云南五华产业园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五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已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并经区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意义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制约监督行政权力、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依法决策意识,规范行政决策程序,确保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
二、严格程序,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规范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要求,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必须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书面调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必须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风险可控性等进行论证。对可能存在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风险的,必须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讨论后作出决定。
三、明确分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
(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制定每年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明确决策事项具体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审核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及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决策前完备性审查),督促决策承办单位认真履行决策前相关程序,完善有关材料,并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报告的事项、所提的风险对策或修正决策建议,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逐级报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批示。
(二)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工作。协助区政府办公室编制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三)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定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组织听取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机关内部合法性审查以及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保管归档等工作。
(四)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或者发现存在生态环境风险、国有资产损失风险、政府性债务风险、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风险等问题,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要及时书面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对策和修正决策建议。承担决策后评估的具体工作。
(五)区政府督查室要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跟踪督办决策执行单位办理决策事项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六)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
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本部门实际,明确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作出和调整的重大行政决策,参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执行。
附件: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2023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五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区人民政府作出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
1.编制或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全局性、战略性、长期性的重大政策措施;
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3.需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制定有关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2.制定有关资源开发利用、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务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3.制定或者调整权限内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
4.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重要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森林、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
2.重要文化资源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特色景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旅游度假区等,以及区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重要文化资源。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1.政府投资5亿以上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2.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1.涉及资产价值(评估价)2亿元以上的单项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转让、对外捐赠、出售、置换等);
2.对国民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
(六)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动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行政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决策不纳入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本部门实际,明确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报经本部门党委(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公开前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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