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千伏桃花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建筑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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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千 伏 桃 花 输 变 电 工 程 (变 电 站 建 筑 )施 工 总 承 包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广 州 竣 盛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目 录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1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8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27第 四 章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161.商 务 文 件 ........................................................................................................................................... 1162.技 术 文 件 ...........................................................................................................................................1433.投 标 报 价 文 件 ...................................................................................................................................149
第 五 章 评 标 办 法 .........................................................................................................................................160第 六 章 技 术 标 准 要 求 及 其 他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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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110 千 伏 桃 花 输 变 电 工 程 (变 电 站 建 筑 )施 工 总 承 包 项 目招 标 公 告广 州 公 交 集 团 新 能 源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 广 州 竣 盛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招 标 代 理 单位 , 就 110千 伏 桃 花 输 变 电 工 程 (变 电 站 建 筑 )施 工 总 承 包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 详 细 内 容 如 下 :一 招 标 项 目 信 息 :
1.1招 标 人 : 广 州 公 交 集 团 新 能 源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1.2项 目 名 称 : 110千 伏 桃 花 输 变 电 工 程 (变 电 站 建 筑 )施 工 总 承 包 项 目1.3采 购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1.4资 格 审 查 方 式 : 资 格 后 审1.5投 标 有 效 期 : 120 天1.6资 金 来 源 : 企 业 自 筹1.7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资 金 已 落 实1.8项 目 总 投 资 : 人 民 币 2309.27万 元 含 税 。 其 中 , 110千 伏 桃 花 输 变 电 工 程 (变 电 站 建 筑 )施 工 预 计 采 购 金 额 : 人 民 币 1824.888623 万 元 含 税 。
1.9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人 民 币 1824.888623万 元 含 税 , 其 中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 35.059419万元 含 税 1.10建 设 地 点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夏 花 二 路 47号二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2.1项 目 概 况 : 石 马 公 交 立 体 充 电 桩 停 车 楼 项 目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内 新 建 变 电 站 配 电 装 置 楼 一 栋 桃花 变 电 站 , 建 筑 面 积 约 3667.34 , 基 底 占 地 面 积 约 1003.94 , 新 建 事 故 油 池 一 座 变 压 器 基础 及 油 坑 围 墙 及 大 门 站 区 绿 化 。 具 体 规 模 以 施 工 图 纸 为 准 。2.2 招 标 范 围 : 施 工 图 纸 范 围 内 的 变 电 建 筑 及 变 电 安 装 含 挡 土 墙 临 时 性 进 站 道 路 临 时 施
工 道 路 临 时 施 工 电 源 临 时 施 工 水 源 临 时 站 外 排 水 地 基 处 理 场 地 平 整 全 站 接 地 网 含 接地 网 导 通 测 试 , 建 筑 防 雷 接 地 绿 化 消 防 系 统 围 墙 及 大 门 站 区 道 路 及 广 场 站 区 排 水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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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部 分 站 内 电 缆 沟 道 部 分 站 外 水 源 含 市 政 道 路 修 复 站 外 排 水 含 市 政 道 路 修 复 天 车设 备 安 装 站 区 照 明 含 配 套 电 力 电 缆 电 缆 辅 助 设 施 施 工 期 间 的 围 蔽 视 频 监 控 及 建 设 资 料 的电 子 化 移 交 。 具 体 承 包 范 围 待 施 工 图 审 定 后 , 根 据 双 方 协 商 结 果 , 通 过 补 充 协 议 确 定 。2.3标 段 划 分 情 况 : 本 项 目 划 分 为 1个 标 段 , 共 1名 中 标 人 。序 号 标 的 建 设 单 位 预 计 采 购 金 额 万 元 最 高 限 价 万 元 投 标 保 证 金 万元
1 110千 伏 桃 花 输 变 电 工程 (变 电 站 建 筑 )施 工总 承 包 项 目 广 州 公 交 集 团 新能 源 发 展 有 限 责任 公 司 1824.888623 含 税 1824.888623 含税 302.4计 划 工 期 : 365日 具 体 实 际 工 期 以 开 工 报 告 竣 工 报 告 为 准 。2.5质 量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要 求 :要 求 质 量 控 制 目 标 :满 足 国 家 行 业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质 量 标 准 控 制 标 准 和 验 收 规 范 ,通 过 各 级 验 收 合 格 并 完 成 启 动 投 产 。要 求 安 全 控 制 目 标 : 杜 绝 人 身 死 亡 事 故 杜 绝 人 身 重 伤 事 故 。
要 求 现 场 文 明 施 工 目 标 : 按 照 国 家 行 业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及 广 东 电 网 公 司 的 要 求 和 标 准 布 置 施 工现 场 的 文 明 施 工 设 施 , 创 造 良 好 和 规 范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环 境 。满 足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标 准 设 计 和 典 型 造 价 绿 色 电 网 建 设 行 动 指 南 要 求 。 承 包 商 要 执 行 南 方 电 网 公司 及 广 东 电 网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全 面 开 展 标 准 建 设 工 作 。2.6 施 工 承 包 方 式 : 包 工 包 料 包 设 备 包 工 期 包 质 量 包 造 价 控 制 包 安 全 包 文 明 施工 包 项 目 协 调 管 理 包 验 收 移 交 包 竣 工 资 料 收 集 整 理 包 保 修 。三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通 用 资 格 要 求
序 号 内 容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持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2 投 标 人 没 有 在 工 程 所 在 地 政 府 及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广 东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广州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暂 停 投 标 资 格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不 接 受 投 标 市 场 禁 入 , 且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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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除 的 。3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专 用 资 格 要 求序 号 内 容1 具 备 电 力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2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在 有 效 期 内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3 拟 派 驻 的 项 目 经 理 要 求 已 取 得 二 级 或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证 书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 同 时 持 有 项目 经 理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类 ), 相 关 证 书 均 在 有 效 期 内 并 在 投 标 单 位 注 册 , 且 须 提 供 在本 单 位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前 半 年 内 连 续 3 个 月 的 社 保 证 明 。注 : 根 据 广 东 省 住 建 厅 关 于 明 确 二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粤 建 市 函 2023469号 , 二 级 建 造 师 应 在 考 试 取 得 执 业 资 格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申 请 注 册 , 二 级 注 册 建造 师 可 随 注 册 企 业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执 业 。 项 目 经 理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施 (包 括 已 中 标 未 开 工 已 建成 未 竣 工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4 已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 且 拟 担 任 本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是本 企 业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的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在 册 人 员 。一 企 业 诚 信 行 为 要 求 :1.投 标 人 被 纳 入 南 方 电 网 广 东 电 网 公 司 广 州 供 电 局 廉 情 预 警 名 单 范 围 内 , 未 完 成 评 标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在 初 评 环 节 予 以 否 决 未 定 标 的 , 由 原 评 标 委 员 会 重 新 评 议 ,对 被 纳 入 南 方 电 网 广 东 电
网 公 司 广 州 供 电 局 廉 情 预 警 名 单 范 围 内 的 供 应 商 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2.根 据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供 货 商 扣 分 处 罚 实 施 细 则 和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供 应 商 行 贿行 为 记 录 及 处 置 办 法 , 被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实 施 不 接 受 投 标 或 市 场 禁 入 处 理 的 供 应 商 , 在 处 理 期 限 内尚 未 完 成 评 标 的 , 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 尚 未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成 交 通 知 书 的 , 作 取 消 中 标 或 成 交 资 格处 理 。3.被 广 东 电 网 公 司 广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暂 停 投 标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 在 处 理 期 限 内 尚 未完 成 评 标 的 , 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 尚 未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成 交 通 知 书 的 , 作 取 消 中 标 或 成 交 资 格 处 理 。
二 资 质 证 书 要 求 :各 投 标 单 位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的 资 质 证 书 (或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资 质 查 询 截 图 )应在 有 效 期 范 围 内 。 如 资 质 证 书 (或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资 质 查 询 截 图 )显 示 资 质 有 效 期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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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 满 但 未 办 理 延 续 的 , 应 同 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本 单 位 企 业 资 质 的 核 发 单 位 (如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或 各 省 级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资 质 延 续 有 关 政 策 的 网 页 发 布 截 图 , 否 则 视 为 资 质 证 书 不 在有 效 期 内 , 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属 于 政 策 上 支 持 可 延 续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的 单 位 : 1 在 国 发 2021 7 号 文 件 决 定 取 消 的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范 围 内 的 , 执 行 国 发 2021 7 号文 规 定 自 2021年 7月 1日 至 新 的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止 , 国 发 2021 7号 文 件 附 件所 列 资 质 证 书 继 续 有 效 , 有 效 期 届 满 的 , 统 一 延 期 至 新 的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 2 不 在 国 发 2021 7 号 文 件 决 定 取 消 的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范 围 内 的 , 由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核 发 的 工 程 勘 察 工 程 设 计 建 筑 业 企 业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 执 行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确 定 资 质 延
续 有 关 政 策 由 地 方 各 级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工 程 勘 察 工 程 设 计 建 筑 业 企 业 工 程监 理 企 业 资 质 , 执 行 各 省 级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资 质 延 续 有 关 政 策 。三 关 于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要 求 :根 据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实 行 一 级 建 造 师 电 子 注 册 证 书 的 通 知 (建 办 市 202140号 )自 2022年 1月 1日 起 , 一 级 建 造 师 统 一 使 用 电 子 注 册 证 书 , 并 使 用 电 子 注 册 证 书 上 的 注 册 编号 , 纸 质 注 册 证 书 作 废 注 册 专 业 有 效 期 届 满 且 未 提 出 延 续 注 册 申 请 的 , 自 2022年 1 月 1 日 起 注 册专 业 失 效 。根 据 广 东 省 住 建 厅 关 于 明 确 二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粤 建 市 函 2023 469号 , 二 级 建 造 师 应 在 考 试 取 得 执 业 资 格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申 请 注 册 ,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可 随 注
册 企 业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执 业 。四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4.1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请 于 2023 年 月 日 时 分 秒 至 2023 年 月 日 时 分 秒 北 京 时 间 , 登 录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http://www.gzggzy.cn),进 行 网 上 投 标 申 请 登 记 。 (注 : 本 项 目 需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系 统 对 项 目 负 责 人 进 行 加 锁 。 )4.2 本 次 电 子 招 标 文 件 与 招 标 公 告 一 起 发 布 , 投 标 人 请 自 行 下 载 。五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5.1投 标 文 件 开 始 递 交 时 间 :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秒 , 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月 日 时分 秒 。 本 项 目 为 全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 一 律 不 接 受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通 过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http: //www.gzggzy.cn)数 字 交 易 平 台 递 交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按 照 交 易 平 台 关 于 通 用 版 新 电 子 招 投 标 系 统 通 用 版 操 作 指 引 (适 用 于 建 设 工 程 不 使 用 范 本 的 各 类 电 子 标 项 目 )的 相 关 指 南进 行 操 作 。 详 见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首 页 -服 务 指 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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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未 在 招 标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进 行 投 标 登 记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将 不 得 参 与 投 标 。5.3 逾 期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将 予 以 拒 收 。 逾 期 未 上 传 成 功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拒 绝 接 收 。六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招 标 公 告 在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www.cebpubservice.com)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广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www.gzggzy.cn)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 ( zbtb.gd.gov.cn) 广 州 市 公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gzbus.com 广 州 公 交 集 团 新 能 源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站 https://www.gzgjxny.com 广 州 国 企 阳 光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https://ygcg.gzggzy.cn 等 媒体 上 发 布 。
七 异 议7.1异 议 的 受 理 机 构 及 联 系 方 式受 理 机 构 : 广 州 公 交 集 团 新 能 源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79号 尚 层 国 际 写 字 楼 29楼邮 编 : 510620联 系 人 : 刘 先 生联 系 电 话 (不 是 业 务 咨 询 电 话 ) : 020-875820578.2 异 议 书 的 格 式 及 要 求
(1) 异 议 书 中 应 包 含 异 议 提 出 人 名 称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异 议 对 象 异 议 事 项 的 基 本 事 实 相 关 请 求 及 主 张 有 效 线 索 和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等 信 息 , 异 议 书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异 议 书 (模 板 ) 。(2) 异 议 书 必 须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由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提 出 的 异议 , 还 需 出 示 异 议 提 出 人 与 本 次 投 标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证 明 文 件 , 并 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3) 各 投 标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等 存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将 异 议 书 签 字 盖 章 后 , 连 同 其他 附 件 资 料 以 现 场 递 交 或 邮 寄 的 方 式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出 采 用 邮 寄 方 式 提 出 的 异 议 , 可 以 在 规定 时 间 内 先 以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提 出 , 但 异 议 书 必 须 在 电 子 邮 件 发 出 的 当 天 同 时 寄 出 。8.3 异 议 提 出 的 时 限
(1)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内 容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两 天 前 提 出 (2)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十 天 前 提 出 (3)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开 标 时 限 内 在 现 场 或 通 过 系 统 质 疑 环 节 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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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内 提 出 。8.4 异 议 不 予 受 理 的 情 形(1) 异 议 提 出 人 不 是 投 标 人 , 或 未 能 提 供 与 本 次 投 标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证 明 文 件 的 其 他 利 害 关 系人 (2) 涉 及 的 事 项 不 具 体 , 且 未 提 供 有 效 线 索 , 难 以 查 证 的 (3) 提 供 的 资 料 未 提 供 异 议 提 出 人 的 真 实 名 称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和 加 盖 单 位 公章 的 (4) 超 过 异 议 提 出 时 效 的 (以 收 到 异 议 书 日 期 为 准 采 用 邮 寄 方 式 的 , 以 邮 戳 日 期 为 准 )(5) 已 经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 并 且 异 议 提 出 人 没 有 提 出 新 的 证 据 的
(6) 涉 及 招 标 评 标 过 程 具 体 细 节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或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具 体 内 容 但未 能 说 明 内 容 真 实 性 和 来 源 合 法 性 的 (7) 缺 乏 事 实 根 据 或 者 法 律 依 据 的 , 或 者 投 诉 人 捏 造 事 实 伪 造 材 料 或 者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证 明材 料 的 。8.5 恶 意 行 为 的 处 罚异 议 提 出 人 不 得 以 投 诉 为 名 排 挤 竞 争 对 手 , 不 得 进 行 虚 假 恶 意 投 诉 , 阻 碍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正常 进 行 。 经 核 查 发 现 所 提 出 的 异 议 或 投 诉 存 在 诬 告 故 意 扰 乱 招 投 标 秩 序 等 恶 意 行 为 , 将 按 照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供 应 商 失 信 扣 分 管 理 细 则 进 作 扣 分 处 理 并 上 报 。八 监 督 部 门
监 督 投 诉 机 构 为 广 州 公 交 集 团 新 能 源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若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 应 书 面 (签 字 或 盖 章 )提 出 (投 诉 书 格 式 见 附 件 ), 向 广 州 公交 集 团 新 能 源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举 报 , 举 报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79号 尚 层 国 际 写 字 楼 29楼 , 举 报 电 话 : 020-87582057, 电 子 邮 箱 : 13602465665139.com。九 联 系 方 式招 标 人 : 广 州 公 交 集 团 新 能 源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79号 尚 层 国 际 写 字 楼 29楼联 系 人 : 刘 先 生
电 话 : 020-87582057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广 州 竣 盛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188-190 号 南 方 投 资 大 厦 12-13 层联 系 人 : 林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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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15017511249十 附 件附 件 1: 招 标 人 声 明附 件 2: 异 议 书 (模 板 )附 件 3: 投 诉 书 (格 式 )附 件 4: 桃 花 变 电 站 土 建 部 分 初 设 图 纸 资 料 招 标 人 : 广 州 公 交 集 团 新 能 源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广 州 竣 盛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023年 9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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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序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1 招 标 人 招 标 人 : 广 州 公 交 集 团 新 能 源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79号 尚 层 国 际 写 字 楼 29楼联 系 人 : 刘 先 生电 话 : 020-87582057
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广 州 竣 盛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188-190号 南 方 投 资 大 厦 12-13 层联 系 人 : 林 工电 话 : 15017511249邮 箱 : junshengzb126.com3 项 目 名 称 110千 伏 桃 花 输 变 电 工 程 (变 电 站 建 筑 )施 工 总 承 包 项 目4 招 标 方 式 公 开 招 标5 招 标 组 织 形 式 委 托 招 标6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资 格 后 审7 资 金 来 源 详 见 招 标 公 告8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9 项 目 概 况 详 见 招 标 公 告10 预 计 采 购 金 额 详 见 招 标 公 告11 标 段 划 分 详 见 招 标 公 告12 招 标 范 围 详 见 招 标 公 告13 计 划 工 期 详 见 招 标 公 告14 投 标 有 效 期 详 见 招 标 公 告15 质 量 安 全 文明 施 工 要 求 详 见 招 标 公 告16 施 工 承 包 方 式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17 投 标 人 资 质 条件 能 力 信 誉 详 见 招 标 公 告18 投 标 报 价 计 价 模 式 : 采 用 定 额 计 价 模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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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报 价 形 式 : 采 用 投 标 报 价 方 式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报 价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19 有 效 报 价 投 标 函 只 能 有 一 个 有 效 报 价 , 且 符 合 :(1)有 效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总 价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公 布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总 价 及各 单 项 工 程 。(2)成 本 警 示 价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90%。 对 低 于 该 警 戒 价 的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人 必 须 提 供 详 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单 价 措 施 性 费 用 单 价 分 析 表 主 要材 料 价 格 表 投 标 人 成 本 分 析 供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判 定 其 是否 低 于 企 业 自 身 成 本 。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或 者 低 于 成 本 警 戒 价 ,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 个 别成 本 的 , 应 当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投 标 人 不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3)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暂 估 价 等 非 竞 争 性 费 用 报 价 项 (如 有 )按 照 最 高 投 标 限价 公 布 的 金 额 固 定 报 价 , 不 得 自 行 变 更 , 否 则 视 为 原 则 性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要 求 , 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20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21 结 算 方 式 招 标 施 工 图 纸 范 围 内 采 用 总 价 包 干 。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设 计 变 更 业 主 委托 变 更 签 证 部 分 以 第 三 方 审 定 的 价 格 作 为 审 定 结 算 价 详 见 施 工 合 同 结算 方 式 。2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投 标 不 接 受 接 受 ,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23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组 织 , 踏 勘 时 间 : 踏 勘 集 中 地 点 :24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召 开 , 召 开 时 间 : 召 开 地 点 :25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其 他 材 料 无
26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的 截 止 时 间 1 方 式 : 网 上 提 问 。投 标 人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疑 问 的 , 可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通 过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中 心 网 站 凭 密 码 进 入 提 问 区 域 将 问 题 提 交 给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人 , 提 交 问题 时 一 律 不 得 署 名 。 (网 上 答 疑 的 操 作 指 南 为 : 登 陆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网 站 业 务 系 统 登 入 招 标 答 疑 提 问 通 过 项 目 编 号 或 名 称 找 到 所 需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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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项 目 在 答 疑 时 间 内 点 击 答 疑 提 问 , 详 见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发 布 的 最 新 版 操 作 指 引 。 )2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前 。3 招 标 答 疑 纪 要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投 标 人 可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网 站 浏 览 下 载 招 标 答 疑 纪 要 。27 招 标 人 澄 清 的 时间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招 标 答 疑 专 区发 布 。28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招 标 答 疑 纪 要 )一 经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发 布 ,视作 已 发 放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
29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发出 的 形 式 以 补 充 公 告 或 项 目 答 疑 澄 清 的 方 式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发 布 。30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招 标 文 件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一 经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发 布 ,视 作 已 发 放 给 所 有投 标 人 , 无 需 确 认 。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的 网 站 公 告 , 招标 人 不 再 一 一 通 知 。 投 标 人 因 自 身 贻 误 行 为 导 致 投 标 失 败 的 , 责 任 自 负 。
31 投 标 保 证 金 1.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人 民 币 30 万 元 。2.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3.投 标 保 证 金 可 采 用 转 账 现 金 支 票 投 标 保 函 或 保 险 的 形 式 , 须 在 递 交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缴 纳 。4.如 采 用 转 账 现 金 支 票 形 式 提 交 的 , 投 标 保 证 金 须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递交 , 由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代 收 。 具 体 操 作 要 求 详 见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中 心 有 关 指 引 , 递 交 事 宜 请 自 行 咨 询 交 易 中 心 请 各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递交 截 止 时 间 前 按 上 述 金 额 递 交 至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缴 纳 情 况 以 广 州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查 询 为 准 。 电 汇 (转 账 )方 式 缴 纳 情 况 以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中 心 数 据 库 记 录 的 信 息 为 准 。收 款 单 位 :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广 州 天 润 路 支 行银 行 账 号 : 440015834040593333335.如 采 用 保 函 或 保 证 保 险 形 式 提 交 的 ,需 开 具 给 招 标 人 。 如 采 用 非 电 子 形 式的 投 标 保 函 或 保 证 保 险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投标 保 函 或 保 证 保 险 扫 描 件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或 电 子 章 。5.1 投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保 函 或 保 证 保 险 方 式 递 交 的 , 保 函 或 保 证 保 险 有 效 期应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 需 注 明 项 目 名 称 , 并 按 照 项 目 开 具 提 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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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5.2 若 采 用 非 电 子 形 式 保 函 或 保 证 保 险 的 , 保 函 或 保 证 保 险 原 件 在 投 标 截止 时 间 前 单 独 递 交 至 招 标 代 理 。5.2.1.现 场 递 交 方 式 :接 收 原 件 的 时 间 为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15 分 钟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接 收 地 点 : 开 标 室 。5.2.2.邮 寄 递 交 方 式 :原 件 邮 寄 地 点 : 广 州 竣 盛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收 件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188-190 号 南 方 投 资 大 厦 12 层收 件 人 : 林 工 (电 话 : 15017511249)
因 快 递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保 函 或 保 证 保 险 未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寄 (送 )达 的 风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注 : 1.对 于 未 能 按 要 求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人 , 招 标 人 将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文 件 而 予 以 拒 绝 ,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2.若 投 标 人 采 用 保 函 或 保 证 保 险 方 式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在 开 标 一 览 表 中 开标 系 统 不 能 识 别 , 评 审 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证 明 文 件 判 断是 否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32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选 投 标 方 案 不 允 许
33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全 部 采 用 电 子 文 档 , 投 标 文 件 所 附 证 书 证 件 均 为 原 件 扫 描 件 , 并采 用 单 位 数 字 证 书 ,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在 相 应 位 置 加 盖 电 子 印 章 。 投 标 文 件中 需 个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 应 手 签 后 扫 描 上 传 。 具 体 操 作 按 照 广 州 公 共 资 源交 易 中 心 平 台 通 用 版 新 电 子 招 投 标 系 统 通 用 版 操 作 指 引 (适 用 于 建 设 工程 不 使 用 范 本 的 各 类 电 子 标 项 目 )的 相 关 指 南 进 行 操 作 。34 投 标 文 件 文 档 要求 1 投 标 文 件 为 含 电 子 签 章 的 加 密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商 务 文 件 技 术 文 件 投标 函 及 报 价 书 各 分 别 为 1 套 。 其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1) 投 标 人 应 使 用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制 作 生 成 投 标 文 件 , 并 按 要 求 对 电 子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电 子 签 章 。(2)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均 以 电 子 文 件 (word Excel)编 制 (格 式 要 求 签 字 及 盖章 的 内 容 为 纸 质 原 件 的 扫 描 件 ), 其 格 式 要 求 详 见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章 节 的 说明 。
2 配 合 归 档 要 求 :招 标 人 因 资 料 归 档 需 要 , 中 标 单 位 应 在 中 标 结 果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三 天 内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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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偿 提 供 及 邮 寄 (递 交 )一 套 纸 质 版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商 务 技 术 价 格 部 分 ),且 须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纸 质 版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与 上 传 至 的 电 子 版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一致 。投 标 单 位 应 自 行 留 存 电 子 版 投 标 文 件 , 如 招 标 人 因 资 料 归 档 需 要 投 标 文 件电 子 版 的 , 投 标 单 位 并 予 以 配 合 提 供 电 子 版 投 标 文 件 (Word Excel PDF 等格 式 ), 且 须 保 证 所 提 供 电 子 版 投 标 文 件 与 上 传 至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的电 子 版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一 致 。如 投 标 (含 中 标 )单 位 不 予 配 合 或 提 供 文 件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且 未 在 投 标 文 件中 对 该 条 款 提 出 异 议 , 招 标 人 将 认 为 投 标 单 位 未 按 照 承 诺 执 行 , 存 在 投 标 /
采 购 文 件 弄 虚 作 假 , 保 留 对 该 单 位 列 入 不 良 诚 信 记 录 及 按 照 中 国 南 方 电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供 应 商 失 信 扣 分 管 理 细 则 扣 分 处 罚 的 权 利 。邮 寄 (递 交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188-190号 南 方 投 资 大 厦 12 层收 件 人 : 林 工联 系 电 话 : 1501751124935 编 制 要 求 1 投 标 文 件 需 编 制 目 录 , 投 标 函 及 报 价 书 商 务 文 件 技 术 文 件 分 别 各 为一 册 。2 为 了 让 系 统 可 以 检 索 到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需 在 WordExcel 格 式 编 制 完 成 后 再 导 入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进 行 生 成 。3 若 未 按 要 求 进 行 编 制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无 法 满 足 评 标 需 要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中 将 予 以 考 虑 , 因 此 导 致 评 标 扣 分 的 , 严 重 时 导 致 否 决 投 标 的 , 由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36 投 标 文 件 加 密 要求 网 上 递 交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须 进 行 加 密 。 具 体 操 作 按 照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台 通 用 版 新 电 子 招 投 标 系 统 通 用 版 操 作 指 引 (适 用 于 建 设 工 程 不 使 用 范本 的 各 类 电 子 标 项 目 )的 相 关 指 南 进 行 操 作 。37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38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点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39 是 否 退 还 投 标文 件 否 是
40 递 交 投 标文 件 的 其他 要 求 无41 开 标 时 间 和地 点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具 体 以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www.gzggzy.cn)公 布 的 时 间 地 点 安 排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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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开 标 地 点 : 具 体 以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www.gzggzy.cn)公 布 的 时 间 地 点安 排 为 准 。开 标 时 , 投 标 人 代 表 有 权 出 席 开 标 会 , 也 可 以 自 主 决 定 不 参 加 开 标 会 , 未参 加 开 标 会 或 未 对 开 标 结 果 进 行 签 字 确 认 的 投 标 人 , 将 视 为 对 开 标 结 果 默认 无 异 议 。
42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媒 介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www.cebpubservice.com)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公 司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 www.gzggzy.cn)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监管 网 ( zbtb.gd.gov.cn) 广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gzbus.com 广 州 公 交 集 团 新 能 源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站 https://www.gzgjxny.com 广 州 国 企 阳 光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https://ygcg.gzggzy.cn 等 媒 介 。注 : 发 出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文 件 截 标 开 标 评 标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等 ,具 体 时 间 地 点 可 能 会 因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场 地 的 安 排 有 所 调 整 , 发 布 内 容 在 其 他 法 定 媒 体 发 布 的 文 本 如 有 不 同 之 处 ,最 终 安 排 以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www.gzggzy.cn )公 布 的 为 准 。43 中 标 公 告 媒 介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www.cebpubservice.com)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监管 网 (zbtb.gd.gov.cn)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 www.gzggzy.cn) 广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gzbus.com 广 州 公 交 集 团 新 能 源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站
https://www.gzgjxny.com 广 州 国 企 阳 光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https://ygcg.gzggzy.cn44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银 行 保 函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合 同 价 的 5%。(合 同 价 50 万 元 以 下 的 , 不 需 要 履 约 担 保 )45 交 易 服 务 费 本 招 标 项 目 由 中 标 人 向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缴 纳 交 易 服 务 费 , 交 易 服 务费 缴 费 标 准 详 见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本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考 虑 , 招 标人 不 另 行 支 付 。
46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1 代 理 费 类 型 : 工 程 类 。2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费 用 参 照 国 家 计 委 计 价 格 20021980号 文 为 收 费 标 准 , 中 标 单 位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广 州 竣 盛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司 支 付金 额 为 固 定 包 干 价 格 人 民 币 94652.55 元 , 大 写 : 玖 万 肆 仟 陆 佰 伍 拾 贰 元伍 角 伍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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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3 费 用 支 付 方 式 : 中 标 单 位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广 州 竣 盛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一 次 性 支 付 。 代 理 机 构 同 时 向 缴 费 单 位 开 具 发 票 。4 汇 款 帐 号 :收 款 单 位 : 广 州 竣 盛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开 户 行 : 建 行 广 州 供 电 局 大 厦 支 行银 行 账 号 : 440011012600525000612017 年 7 月 1 日 起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必 须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 为 不 影 响 招 标 代 理业 务 顺 利 进 行 , 请 各 单 位 开 票 前 准 备 以 下 资 料 发 送 至 junshengzb126.com:
1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2 国 税 登 记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已 办 理 三 证 合 一 的 不 需 提 供 )3 开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4 一 般 纳 税 人 证 明 复 印 件 或 税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认 定 通 知 。5 如 需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请 提 供 公 司 名 称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地 址 电 话 开 户 行 及 账 号 信 息 。上 述 资 料 需 加 盖 公 章 。注 : 由 于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抵 扣 期 为 自 开 票 之 日 起 360 天 内 不 是 一 年 ,超 过 360 天 未 抵 扣 的 专 用 发 票 不 能 抵 扣 不 能 作 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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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1.1 项 目 概 况1.1.1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该 项 目 进 行 招 标 。1.1.2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2.1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质 量 要 求 和 施 工 承 包 方 式1.3.1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计 划 工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质 量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4施 工 承 包 方 式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1.4.1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4.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4.1 项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的 要 求 外 ,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权 利 义务 2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3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投 标 。1.4.3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单 位 2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3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4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5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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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7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8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有 员 工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12 母 公 司 与 下 属 全 资 子 公 司 或 母 公 司 与 其 控 股 公 司 同 时 参 与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1.5 费 用 承 担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
1.6 保 密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 违 者 应 对 由 此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除 专 业 术 语 外 ,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 必 要 时 专 业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所 有 计 量 单 位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1.9.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的 ,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组 织 投 标 人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1.9.2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9.3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1.9.4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时 参 考 ,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投 标 预 备 会1.9.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的 ,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点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 澄 清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1.9.2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招 标 人 , 以便 招 标 人 在 会 议 期 间 澄 清 。
1.9.3 投 标 预 备 会 后 ,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将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该 澄 清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11 分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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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取 得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的 承 包 商 可 以 对 所 承 接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工 程 内 各 专 业 工 程 全 部 自行 施 工 , 也 可 以 将 专 业 工 程 依 法 进 行 分 包 。 对 设 有 资 质 的 专 业 工 程 进 行 分 包 时 , 应 分 包 给 具 有 相应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承 包 商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将 劳 务 作 业 分 包 时 , 应 分 包 给 具 有 施 工 劳 务 资 质 的 承 包商 。 但 是 , 除 总 承 包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分 包 外 , 必 须 经 建 设 单 位 认 可 。 总 承 包 单 位 按 照 总 承 包 合 同 的 约定 对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分 包 单 位 按 照 分 包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 总 承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就 分包 工 程 对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禁 止 总 承 包 单 位 将 工 程 分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单 位 。1.11.2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基 建 项 目 , 工 程 主 体 的 施 工 必 须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自 行 完 成 。1.11.3 取 得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承 包 商 可 以 承 接 具 有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的 承 包 商 依 法 分 包 的 专 业工 程 或 建 设 单 位 依 法 发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 取 得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承 包 商 应 对 所 承 接 的 专 业 工 程 全 部 自行 组 织 施 工 , 劳 务 作 业 可 以 分 包 , 但 应 分 包 给 具 有 施 工 劳 务 资 质 的 承 包 商 。1.11.4 取 得 施 工 劳 务 资 质 的 承 包 商 可 以 承 接 具 有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或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承 包 商
分 包 的 劳 务 作 业 。1.11.5 专 业 分 包 商 必 须 在 公 司 进 行 资 信 档 案 登 记 , 并 且 在 资 信 档 案 记 录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承 接 分 包工 程 。2. 招 标 文 件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2 投 标 人 须 知 3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4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5 评 标 办 法 6 技 术 标 准 要 求 如 有 7 图 纸 及 服 务 量 清 单 如 有 8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根 据 本 章 第 1.10款 第 2.2款 和 第 2.3款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部 分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2.2.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 以 便 补 齐 。 如 有 疑 问 ,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形 式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招 标 人 , 要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2.2.2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但 不 能 指 明 澄清 的 来 源 。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据 本 章 第 4.2.1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日 的 , 并 且 澄 清 内 容 可 能 影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将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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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除 非 招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答 复 , 否 则 , 招 标 人 有 权 拒 绝 回 复 投 标 人 在 本 章 第 2.2.1 项 规 定 的时 间 后 的 任 何 澄 清 要 求 。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招 标 答 疑 纪 要 )一 经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发 布 ,视 作 已 发 放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2.2.4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发 出 的 形 式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2.5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的 说 明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2.6 本 项 目 严 格 按 照 发 包 人 与 广 州 市 供 电 局 签 订 的 广 东 电 网 公 司 广 州 供 电 局 开 发 项 目 配 套变 电 站 建 设 移 交 合 同 执 行 , 若 因 其 它 原 因 最 终 未 签 订 上 述 合 同 , 本 次 项 目 终 止 , 各 方 互 不 追 究 责任 , 也 不 承 担 任 何 损 失 及 赔 偿 责 任 。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2.3.1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后 ,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 招 标 人 可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2.3.2 投 标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执 行 。3. 投 标 文 件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3.1.1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具 体 详 见 第 四 章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1 商 务 文 件 2 技 术 文 件 3 投 标 报 价 文 件 : 投 标 函 报 价 书 及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提 供 或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
3.1.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或 投 标 人 没 有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 投 标 文 件 不包 括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3.2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定 额 计 价 模 式 )3.2.1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2.2 有 效 的 投 标 报 价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2.3 投 标 报 价3.2.3.1 投 标 人 的 标 价 为 在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期 和 保 修 期 内 , 完 成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工 作 内 容 的 各 项费 用 :(1) 竞 争 性 报 价 部 分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人 工 材 料 机 械 设 备 施 工 管 理 施 工 进 场 临 时
设 施 利 润 风 险 包 干 费 (风 险 包 干 费 包 括 本 招 标 文 件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第 13 款 一 项 工 程 变 更 工 程 量 变化 金 额 在 H 万 元 以 下 费 用 , 以 及 承 担 合 同 规 定 及 包 含 的 所 有 风 险 责 任 等 的 费 用 )。 投 标 人 根 据 上 述工 作 范 围 计 算 工 程 量 , 自 行 测 算 报 价 。(2)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为 非 竞 争 性 费 用 , 投 标 报 价 按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公 布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计 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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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2 投 标 报 价(1) 取 费 项 目 及 标 准 : 电 网 工 程 建 设 预 算 编 制 与 计 算 规 定 (2018年 版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电 网 工 程 建 设 预 算 编 制 与 计 算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2018 年 版 )的 通 知 (粤 电 定 20205号 文 )及 工 程 所 在地 电 网 公 司 的 相 关 最 新 规 定 , 取 费 项 目 中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根 据 分 项 报 价 定 额 直 接 费 的 报 价 比 例 分摊 入 各 专 业 取 费 表 中 。(2) 定 额 参 照 套 用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预 算 定 额 (2018 年 版 ) 。(3) 人 工 单 价 调 整 :执 行 电 力 工 程 造 价 与 定 额 管 理 总 站 关 于 发 布 2018 版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概 预 算定 额 2022 年 度 价 格 水 平 调 整 的 通 知 (定 额 2023 1 号 )。(4) 材 料 价 差 调 整 : 安 装 工 程 定 额 材 料 调 整 执 行 电 力 工 程 造 价 与 定 额 管 理 总 站 关 于 发 布 2018
版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概 预 算 定 额 2022 年 度 价 格 水 平 调 整 的 通 知 (定 额 2023 1 号 ) 安 装 工 程 装 置 性材 料 市 场 价 按 关 于 印 发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2022年 第 四 季 度 电 网 工 程 主 要 设 备 材 料 信 息 价 的 通 知 (南方 电 网 定 额 2023 1号 )计 取 价 差 (已 招 标 的 未 计 价 材 料 价 格 按 招 标 价 ) 建 筑 工 程 参 照 执 行 工 程 所在 地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公 布 的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公 布 的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最 新 信 息价 计 取 材 料 价 差 。(5) 安 装 工 程 定 额 机 械 调 整 : 执 行 电 力 工 程 造 价 与 定 额 管 理 总 站 关 于 发 布 2018版 电 力 建 设 工程 概 预 算 定 额 2022 年 度 价 格 水 平 调 整 的 通 知 (定 额 2023 1 号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机 械 价 差 调 整 执行 电 力 工 程 造 价 与 定 额 管 理 总 站 关 于 发 布 2018版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概 预 算 定 额 2022 年 度 价 格 水 平 调整 的 通 知 (定 额 2023 1号 )。
(6) 其 他 : 站 外 电 源 临 时 施 工 电 源 执 行 国 家 能 源 局 发 布 的 20kV及 以 下 配 电 网 工 程 建 设 预 算 编 制 与 计算 规 定 (2016 年 版 ) 20kV及 以 下 配 电 网 工 程 预 算 定 额 (2016 版 )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20kV及以 下 配 电 网 工 程 建 设 预 算 编 制 与 计 算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粤 电 定 2017 5号 文 )和 关 于 2016版 配 电 网 建 设 预 规 和 配 套 定 额 使 用 问 题 的 答 复 (粤 电 定 2018 4 号 文 )。 人 材 机 价 差 按 电 力 工程 造 价 与 定 额 管 理 总 站 关 于 发 布 2016版 20kV及 以 下 配 电 网 工 程 估 算 指 标 及 概 预 算 定 额 2022年 下 半年 价 格 水 平 调 整 的 通 知 (定 额 2023 6号 )执 行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执 行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电 力 建 设 定 额 站 转 发 电 力 工 程 造 价 与 定 额管 理 总 站 关 于 调 整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的 通 知 (南 方 电 网 定 额 2023 3号 )。
3.2.3.2.1 税 金 费 用 执 行 以 下 第 条 约 定 : 税 金 费 用 执 行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财 税 201636号 )及 国 家 最 新税 收 政 策 , 采 用 一 般 纳 税 人 计 税 方 法 计 列 增 值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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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税 金 费 用 执 行 工 程 所 在 地 政 府 的 相 关 规 定 , 并 执 行 转 发 电 力 定 额 总 站 关 于 调 整 电 力工 程 计 价 依 据 增 值 税 税 率 的 通 知 (粤 电 定 2019 2 号 文 ), 采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 建 筑 业 增 值税 税 率 为 9%。3.2.3.2.2 其 它 未 说 明 的 事 项 , 由 投 标 人 参 照 电 力 行 业 现 行 标 准 和 各 投 标 人 自 身 情 况 测 算 后 计入 投 标 报 价 。 招 标 人 提 供 招 标 范 围 内 施 工 图 , 投 标 人 可 以 在 此 基 础 上 根 据 经 验 和 现 场 调 查 情 况 自 行测 算 调 整 。 招 标 人 未 给 出 而 实 际 上 存 在 的 其 它 工 程 量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测 定 并 列 出 明 细 报 价 , 如 未 报 ,及 投 标 人 未 填 写 单 价 和 合 价 的 项 目 , 招 标 人 认 为 此 项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其 它 项 目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中 。3.2.3.3 其 它 费 用 的 取 费 项 目 和 取 费 标 准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测 定 报 价 。 其 中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施 工用 临 时 道 路 及 临 时 场 地 租 用 修 筑 桥 梁 修 补 临 时 围 堰 施 工 措 施 费 成 品 保 护 费 竣 工 移 交 前
的 站 区 场 地 维 护 修 复 加 固 费 电 子 化 移 交 投 标 报 价 及 送 审 结 算 书 需 按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造 价 规 约 约 定 的 报 表 格 式 上 报 等 工 作 。3.2.3.4 投 标 人 应 考 虑 工 程 投 标 至 竣 工 验 收 (以 实 际 竣 工 报 告 为 准 )为 止 期 间 , 合 同 调 整 范 围 内的 物 价 上 涨 等 诸 多 因 素 以 及 由 此 引 起 的 费 用 变 动 并 计 入 报 价 。 工 程 中 间 检 查 竣 工 验 收 等 发 生 的 费用 , 均 计 入 风 险 包 干 费 中 。 投 标 单 位 认 为 在 工 程 建 设 期 间 可 能 发 生 的 其 他 费 用 也 可 计 入 风 险 包 干 费 。3.2.3.5 投 标 人 应 考 虑 工 程 投 标 至 竣 工 验 收 (以 实 际 竣 工 报 告 为 准 )为 止 期 间 , 合 同 调 整 范 围 内的 物 价 上 涨 等 诸 多 因 素 以 及 由 此 引 起 的 费 用 变 动 并 计 入 报 价 。 工 程 中 间 检 查 竣 工 验 收 等 发 生 的 费用 , 均 计 入 风 险 包 干 费 中 。 投 标 单 位 认 为 在 工 程 建 设 期 间 可 能 发 生 的 其 他 费 用 也 可 计 入 风 险 包 干 费 。3.2.3.6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 中 标 单 位 对 外 的 交 涉 与 纠 纷 , 以 及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除 招 标 书 中 有 明
确 规 定 者 外 , 均 由 中 标 单 位 自 行 解 决 。 如 确 需 建 设 单 位 进 行 协 调 时 , 协 调 解 决 问 题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用 仍 由 中 标 单 位 承 担 。3.2.4 投 标 函 的 总 价 或 投 标 截 止 前 投 标 人 最 后 修 正 的 总 价 在 中 标 后 即 为 签 订 合 同 总 价 的 唯 一 依据 , 招 投 标 双 方 均 不 得 修 改 。3.2.4.1 如 投 标 函 总 价 与 报 价 书 总 价 不 一 致 时 , 以 投 标 函 为 准 3.2.4.2 如 报 价 金 额 大 写 与 小 写 不 一 致 时 , 以 大 写 为 准 3.2.4.3 投 标 函 总 价 与 分 项 报 价 合 计 数 不 一 致 时 , 以 投 标 函 总 价 为 准 , 但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由 中 标单 位 修 正 分 项 的 价 格 使 之 等 于 总 价 。 若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中 投 标 范 围 错 误 或 工 程 量 计 算 错 误 (含 漏 项 多项 ), 在 评 标 时 将 在 报 价 质 量 评 分 中 予 以 扣 分 若 为 中 标 单 位 , 还 必 须 以 投 标 函 总 价 为 准 对 报 价 书 进
行 修 正 , 修 正 后 合 同 总 价 不 变 。3.2.5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总 额 一 经 中 标 后 , 即 作 为 中 标 单 位 与 建 设 单 位 签 订 该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 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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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投 标 人 所 填 写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全 部 采 用 人 民 币 表 示 。3.3 投 标 有 效 期3.3.1 投 标 有 效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3.2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投 标 人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的 , 应 承 担 招 标 文 件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责 任 。3.3.3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期 。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标 文 件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 其 投 标 失 效 ,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保 证 金3.4.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 应 按 不 少 于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及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担 保 形 式 和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要 求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证 明 ),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3.4.2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3.4.1 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3.4.3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 日 内 , 向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同 期 存 款 利 息 。3.4.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提 出 附 加 条 件 , 或 者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3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可 以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3.5 投 标 人 基 本 信 息 资 料3.5.1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 格 式 详 见 第 四 章 投 标 格 式 要 求 。3.6 备 选 投 标 方 案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人 不 得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 允 许 投 标 人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案 的 , 只 有 中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方 可 予 以 考 虑 。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中 标 人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优于 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的 投 标 方 案 的 , 招 标 人 可 以 接 受 该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7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3.7.1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 如 有 必 要 ,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其 中 , 投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可 以 提 出 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3.7.2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计 划 工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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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3.7.3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7.4投 标 文 件 文 档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7.5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 投 标4.1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4.1.1 投 标 文 件 加 密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1.2 未 按 本 章 第 4.1.1 项 要 求 加 密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
4.2 投 标 文 件 的 上 传 及 递 交4.2.1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4.2.2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3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要 求 : 具 体 要 求 见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5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4.3.1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
4.3.2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7.3 项 的 要 求 签 字 或盖 章 。4.3.3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第 4 条 规 定 进 行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5. 开 标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委 托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5.2 开 标 程 序
电 子 招 投 标 项 目 开 标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5.2.1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1)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2)投 标 人 通 过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对 已 递 交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解 密 , 公 布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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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情 况 投 标 报 价 及 其 他 内 容 , 并 记 录 在 案 (3)投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人 代 表 监 标 人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若 有 关 人员 不 签 字 的 , 不 影 响 开 标 程 序 (4)开 标 结 束 。5.2.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传 输 的 或 因 投 标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造 成 投 标 文 件 未 解 密 的 ,视 为 投 标 人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 因 投 标 人 原 因 造 成 投 标 文 件 未 解 密 的 , 或 未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1小 时 内解 密 的 且 未 递 交 备 用 U 盘 的 , 视 为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5.2.3 开 标 时 , 两 个 (含 两 个 )以 上 的 投 标 人 加 密 打 包 投 标 文 件 的 机 器 码 一 致 的 , 不 参 与 下一 程 序 , 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其 投 标 。6. 评 标
6.1 评 标 委 员 会6.1.1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 评 标 委 员 会 总 人 数 为 5 人 或 5 人以 上 单 数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 承 担 具 体 的评 标 工 作 出 具 评 标 报 告 按 有 关 规 定 向 招 标 人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以 实 际 到 会 人 数 为 准 。6.1.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担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 1 投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事 处 罚 的 。 5 与 投 标 人 有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6.1.3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前 款 规 定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主 动 提 出 回 避 。6.1.4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1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鉴 定 2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组 织 投 标 人 进 行 技 术 经 济 澄 清
3 对 投 标 文 件 根 据 评 分 标 准 及 实 施 办 法 进 行 评 审 打 分 。6.2 评 标 原 则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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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评 标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五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第 五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各 评 委均 以 专 家 身 份 进 行 评 标 工 作 , 不 代 表 其 所 在 单 位 。7. 合 同 授 予7.1 定 标 方 式招 标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7.2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和 中 标 公 告
7.2.1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媒 介 公 示 中 标 候 选 人 。7.2.2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媒 介 发 布 中 标 公 告 。7.3 中 标 通 知在 本 章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知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7.4 履 约 担 保7.4.1 中 标 人 应 于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按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 其 履 约 担 保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 (合 同 价 50万 元 以 下 的 , 无 需 履 约 担 保 )
7.4.2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招 标 文 件 及 合 同 条 款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4.3 中 标 人 按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前 往 与 项 目 建 设单 位 代 表 签 订 合 同 , 并 按 规 定 向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 履 约 担 保 由 在 中 国 注 册 的 银 行 出 具 银行 保 函 , 投 标 人 应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7.5 签 订 合 同7.5.1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天 内 , 中 标 人 根 据 中 标 通 知 书 按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前 往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和 建 设 单位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 在 此 情 况 下 , 招标 人 可 将 合 同 授 予 排 名 次 之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 或 重 新 招 标 。7.5.2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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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7.5.3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不 得 背 离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合 同 条 款 实 质 性 内 容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8.1 重 新 招 标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2 投 标 解 密 成 功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3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8.2 不 再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3 个 或 者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 属 于 必 须 审 批 或 核 准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经 原 审 批 或 核 准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9. 纪 律 和 监 督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招 标 人 不 得 利 用 划 分 标 段 限 制 或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资 料 ,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评 标 工 作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 不 得 使 用 第 四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9.5 投 诉投 标 人 供 应 商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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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向 有 关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 投 诉 应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监 督 投 诉 机 构 名 称 : 广 州 公 交 集 团 新 能 源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监 督 投 诉 机 构 电 话 : 020-87582057监 督 投 诉 机 构 邮 箱 : 13602465665139.com9.6 廉 洁1 执 行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广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 在 合 同 协 议 书签 署 前 同 时 签 署 廉 洁 协 议 书 。2 若 投 标 人 包 括 投 标 人 的 委 托 人 代 理 人 或 与 投 标 人 有 销 售 劳 务 或 服 务 等 关 系 的 其 他 主 体 在 参 加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系 统 的 招 投 标 活 动 或 经 济 往 来 等 过 程 中 曾 经 存 在 违 法 事 件 的 , 自 公 司 发 文 公 布
违 法 事 件 之 日 起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不 接 受 该 投 标 人 参 与 公 司 的 招 投 标 活 动 , 具 体 时 间 参 照 中 国 南 方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供 应 商 行 贿 行 为 信 息 记 录 及 处 置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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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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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节 合 同 协 议 书发 包 人 :承 包 人 :鉴 于 发 包 人 为 建 设 工 程 ,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 择 优 选 择 一 家 有经 验 的 工 程 承 包 人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承 担 上 述 工 程 施 工 工 作 , 并 通 过 年 月 日 的 中 标 通知 书 接 受 了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投 标 。1 工 程 概 况2 承 包 范 围3 建 设 目 标全 过 程 项 目 质 量 目 标 :安 全 目 标 :
文 明 施 工 目 标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为 年 月 日 ,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为 年 月 日 , 总 日 历 天 数天 。 实 际 开 工 日 期 以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发 布 的 开 工 日 期 为 准 , 相 应 竣 工 日 期 根 据 实 际 开 工 日 期 相 应 顺 延 。4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5 合 同 文 件 构 成下 列 文 件 一 起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 1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2 中 标 通 知 书 3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合 同 附 件 4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5 招 标 文 件 含 答 疑 及 澄 清 6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文 件 含 澄 清
7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8 图 纸 9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报 价 书 10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11 正 版 标 准 设 计 和 典 型 造 价 G1-G4 层 )。本 合 同 各 文 件 互 为 补 充 和 解 释 , 如 发 现 歧 义 和 矛 盾 , 应 按 照 本 协 议 书 第 5 条 所 列 文 件 先 后 次 序 ,以 所 列 顺 序 在 前 的 文 件 为 准 。 当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与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发 生 冲 突 , 应 以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为 准 。6 合 同 价 格 及 支 付 条 件6.1 合 同 总 价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 其 中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人 民 币 大 写 元 。6.2 结 算 方 式 : 招 标 施 工 图 纸 范 围 内 采 用 总 价 包 干 。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设 计 变 更 业 主 委 托 变更 签 证 部 分 以 第 三 方 审 定 的 价 格 作 为 审 定 结 算 价 。6.3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保 障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724号 及 相 关
规 定 开 设 农 民 工 工 资 专 用 账 户 , 专 项 用 于 支 付 本 工 程 农 民 工 工 资 。 发 包 人 将 根 据 工 程 进 度 及 承 包 人的 支 付 申 请 , 并 按 照 保 障 农 民 工 工 资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的 要 求 拨 付 人 工 费 。承 包 人 为 本 工 程 开 设 的 农 民 工 工 资 专 用 账 户 :开 户 银 行 : , 银 行 账 号 : 本 工 程 合 同 价 内 的 农 民 工 工 资 总 额 :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 占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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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总 额 比 例 为 : %。6.3 支 付 条 款 及 程 序 在 合 同 条 款 和 附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7 词 语 含 义本 协 议 书 中 词 语 含 义 与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赋 予 的 含 义 相 同 。8 签 订 时 间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9 签 订 地 点本 合 同 在 签 订 。10 合 同 生 效 条 件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发 包 人 执 份 , 承 包 人 执 份 。本 合 同 由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11 承 诺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施 工 条 件 , 并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组 织 完 成 工 程 施 工 ,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 不 进 行 违 法 转包 及 违 法 分 包 和 挂 靠 , 并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及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工 程 维 修 责 任 。承 包 人 承 诺 , 承 包 人 已 仔 细 阅 读 合 同 中 列 明 的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公 司 基 建 管 理 各 项 管 理 规 定 ,在 项 目 执 行 期 间 自 愿 服 从 并 严 格 遵 守 合 同 中 各 项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 在 项 目 执 行 期 间 如 若 违 反 相 关 管理 规 定 , 承 包 人 自 愿 接 受 发 包 人 相 关 的 处 罚 如 通 报 批 评 承 包 人 考 核 扣 分 停 止 投 标 资 格 以 及 依照 合 同 额 相 关 比 例 进 行 扣 罚 。12 补 充 协 议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含 工 程 洽 商 记 录 会 议 纪 要 工 程 变 更 现 场 签 证 索 赔 和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报 告 等 修 正 文 件 , 补 充 协 议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上 述 的 日 期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 并 将 依 法 执 行 本 合同 。 本 页 以 下 无 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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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 为 签 署 页 , 无 正 文 )发 包 人 盖 章 : 承 包 人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日 期 : 日 期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 帐 号 :电 话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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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节 通 用 合 同 条 款1. 一 般 约 定1.1 定 义在 合 同 条 件 本 条 件 , 包 括 专 用 条 件 和 通 用 条 件 中 , 下 列 词 语 和 措 辞 应 具 有 以 下 所 述 的含 义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要 求 外 , 文 中 人 员 或 当 事 各 方 等 词 语 包 括 公 司 和 其 他 合 法 实 体 。1.1.1 合 同1.1.1.1 合 同 指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投 标 函 本 合 同 条 件 规 范 图 纸 资 料 表 以及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列 明 的 其 它 进 一 步 的 文 件 (如 有 时 )。1.1.1.2 合 同 协 议 书 指 第 1.6 款 合 同 协 议 中 所 说 明 的 合 同 协 议 (如 有 时 )。1.1.1.3 中 标 通 知 书 指 发 包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签 署 的 正 式 接 受 函 , 包 括 其 后 所 附 的 备 忘 录 (由 合同 各 方 达 成 并 签 定 的 协 议 构 成 )。 在 没 有 此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情 况 下 , 中 标 通 知 书 一 词 就 指 合 同 协 议书 , 颁 发 或 接 收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日 期 就 指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日 期 。
1.1.1.4 投 标 函 指 名 称 为 投 标 函 的 文 件 , 由 承 包 人 填 写 , 包 括 已 签 字 的 对 发 包 人 的 工 程 报 价 。1.1.1.5 规 范 指 合 同 中 名 称 为 规 范 的 文 件 , 及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对 规 范 的 增 加 和 修 改 。 此 文 件 具体 描 述 了 工 程 。1.1.1.6 图 纸 指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工 程 图 纸 , 及 由 发 包 人 (或 代 表 )根 据 合 同 颁 发 的 对 图 纸 的 增 加和 修 改 。1.1.1.7 资 料 表 指 合 同 中 名 称 为 资 料 表 的 文 件 , 由 承 包 人 填 写 并 随 投 标 函 提 交 。 此 文 件 可 能包 括 工 程 量 表 数 据 列 表 及 费 率 和 /或 单 价 表 。1.1.1.8 投 标 文 件 指 投 标 函 和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承 包 人 应 随 投 标 函 提 交 的 其 它 所 有 文 件 。1.1.1.9 投 标 函 附 录 指 名 称 为 投 标 函 附 录 并 已 填 写 完 毕 的 文 件 , 附 于 投 标 函 之 后 并 构 成 投 标函 的 一 部 分 。1.1.1.10 工 程 量 表 和 计 日 工 计 划 指 资 料 表 中 如 此 命 名 的 文 件 (如 有 时 )。1.1.2 当 事 各 方 和 当 事 人1.1.2.1 一 方 指 发 包 人 或 承 包 人 (根 据 上 下 文 而 定 )。
1.1.2.2 发 包 人 指 在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指 定 为 发 包 人 的 当 事 人 或 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1.1.2.3 承 包 人 指 在 发 包 人 收 到 的 投 标 函 中 指 明 为 承 包 人 的 当 事 人 (一 个 或 多 个 )及 其 合 法 继承 人 。1.1.2.4 工 程 师 指 本 合 同 中 提 供 监 理 及 相 关 服 务 的 一 方 ,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的 , 受 发 包人 委 托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进 行 工 程 监 督 管 理 的 当 事 人 及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1.1.2.5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指 承 包 人 在 合 同 中 指 定 的 或 由 承 包 人 按 照 第 4.3款 承 包 人 项 目 经理 随 时 指 定 的 代 表 承 包 人 的 人 员 。1.1.2.6 发 包 人 的 人 员 指 工 程 师 , 第 3.2 款 工 程 师 的 授 权 中 所 指 的 工 程 师 助 理 以 及 所 有其 他 职 员 劳 工 和 工 程 师 或 发 包 人 的 其 他 雇 员 以 及 所 有 其 他 由 发 包 人 或 工 程 师 作 为 发 包 人 的 人 员通 知 给 承 包 人 的 人 员 。1.1.2.7 承 包 人 的 人 员 指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和 所 有 承 包 人 在 现 场 使 用 的 人 员 , 包 括 职 员 劳 工和 承 包 人 及 各 分 包 商 的 其 他 雇 员 以 及 其 他 所 有 帮 助 承 包 人 实 施 工 程 的 人 员 。1.1.2.8 分 包 商 指 合 同 中 指 明 为 分 包 商 的 所 有 人 员 , 或 为 部 分 工 程 指 定 为 分 包 商 的 人 员 及
所 有 上 述 人 员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1.1.2.9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指 合 同 中 如 此 命 名 的 一 个 或 三 个 当 事 人 , 或 按 照 第 20.2款 争 端裁 决 委 员 会 的 委 任 或 按 照 第 20.3款 未 能 同 意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的 委 任 指 定 的 其 他 人 员 (一 个 或多 个 )。1.1.2.10 FIDIC 指 国 际 咨 询 工 程 师 联 合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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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日 期 检 验 期 限 和 完 成1.1.3.1 基 准 日 期 指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前 28 天 的 当 日 。1.1.3.2 开 工 日 期 指 按 照 第 8.1款 工 程 的 开 工 通 知 的 日 期 。1.1.3.3 竣 工 时 间 指 在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说 明 的 ,按 照 第 8.2 款 竣 工 时 间 的 规 定 , 由 开 工 日期 算 起 到 工 程 或 某 一 区 段 (视 情 况 而 定 )完 工 的 日 期 (包 括 按 照 第 8.4款 竣 工 时 间 的 延 长 决 定 的 任何 延 期 )。1.1.3.4 竣 工 检 验 指 在 发 包 人 接 收 工 程 或 某 区 段 (视 情 况 而 定 )前 按 照 第 9款 竣 工 检 验 进行 的 检 验 , 此 检 验 可 在 合 同 中 说 明 或 由 双 方 协 商 决 定 或 以 变 更 的 形 式 被 指 示 进 行 。1.1.3.5 接 收 证 书 指 按 照 第 10条 发 包 人 的 接 收 颁 发 的 证 书 。1.1.3.6 竣 工 后 的 检 验 指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 在 发 包 人 接 收 了 工 程 或 某 区 段 (视 情 况 而 定 )后 , 按照 特 殊 应 用 条 款 的 规 定 进 行 的 检 验 (如 有 时 )。1.1.3.7 缺 陷 责 任 期 指 根 据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的 规 定 , 从 工 程 或 区 段 按 照 第 10.1款 工 程 或 区段 的 接 收 被 证 明 完 工 的 日 期 算 起 , 到 按 照 第 11.1款 完 成 扫 尾 工 作 和 修 补 缺 陷 通 知 工 程 或 该 区
段 (视 情 况 而 定 )中 的 缺 陷 的 期 限 (包 括 按 照 第 11.3 款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延 长 决 定 的 任 何 延 期 )。1.1.3.8 履 约 证 书 指 按 照 第 11.9 款 履 约 证 书 颁 发 的 证 书 。1.1.3.9 日 指 一 个 公 历 日 , 而 年 指 365 天 。1.1.4 款 项 与 支 付1.1.4.1 接 受 的 合 同 款 额 指 发 包 人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对 实 施 完 成 和 修 补 工 程 所 接 受 的 金 额 。1.1.4.2 合 同 价 格 指 第 14.1 款 合 同 价 格 中 定 义 的 价 格 , 包 括 根 据 合 同 所 做 的 调 整 。1.1.4.3 费 用 指 承 包 人 在 现 场 内 或 现 场 外 正 当 发 生 (或 将 要 发 生 )的 所 有 开 支 , 包 括 管 理 费 和类 似 支 出 , 但 不 包 括 利 润 。1.1.4.4 最 终 支 付 证 书 指 按 照 第 14.13 款 最 终 支 付 证 书 的 颁 发 颁 发 的 支 付 证 书 。1.1.4.5 最 终 报 表 指 第 14.11 款 最 终 支 付 证 书 的 申 请 中 定 义 的 报 表 。1.1.4.6 外 币 指 可 用 来 支 付 部 分 (或 全 部 )合 同 价 格 的 某 种 货 币 , 但 不 指 当 地 货 币 。1.1.4.7 期 中 支 付 证 书 指 根 据 第 14 条 合 同 价 格 和 支 付 颁 发 的 付 款 证 书 , 但 不 包 括 最 终支 付 证 书 。
1.1.4.8 当 地 币 指 工 程 所 在 国 的 货 币 。1.1.4.9 支 付 证 书 指 按 照 第 14条 合 同 价 格 和 支 付 颁 发 的 支 付 证 书 。1.1.4.10 暂 定 金 额 指 合 同 中 指 明 为 暂 定 金 额 的 一 笔 金 额 (如 有 时 ), 用 于 按 照 第 13.5款 暂定 金 额 实 施 工 程 的 任 何 部 分 或 提 供 永 久 设 备 材 料 和 服 务 的 一 笔 金 额 (如 有 时 )。1.1.4.11 质 量 保 证 金 指 发 包 人 按 照 第 14.3款 期 中 支 付 证 书 的 申 请 扣 留 并 按 第 14.9款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支 付 支 付 的 累 计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1.1.4.12 报 表 指 承 包 人 按 照 第 14 条 合 同 价 格 和 支 付 申 请 支 付 证 书 时 作 为 申 请 一 部 分而 提 交 的 报 表 。1.1.5 工 程 和 货 物1.1.5.1 承 包 人 的 设 备 指 用 于 实 施 和 完 成 工 程 以 及 修 补 缺 陷 所 需 要 的 全 部 机 械 仪 器 车 辆和 其 它 设 备 。 其 中 不 包 括 临 时 工 程 发 包 人 的 设 备 (如 有 时 ) 永 久 设 备 材 料 和 所 有 其 它 将 构 成 或构 成 永 久 工 程 一 部 分 的 任 何 物 品 。1.1.5.2 货 物 指 承 包 人 的 设 备 材 料 永 久 设 备 和 临 时 工 程 , 或 视 情 况 指 其 中 之 一 。
1.1.5.3 材 料 指 将 构 成 或 构 成 部 分 永 久 工 程 的 各 类 物 品 (永 久 设 备 除 外 ), 包 括 由 承 包 人 按 照合 同 仅 负 责 供 应 的 材 料 (如 有 时 )。1.1.5.4 永 久 工 程 指 将 由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实 施 的 永 久 工 程 。1.1.5.5 永 久 设 备 指 将 构 成 或 构 成 部 分 永 久 工 程 的 机 械 仪 器 和 车 辆 。1.1.5.6 区 段 指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指 明 为 区 段 的 部 分 工 程 (如 有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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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 临 时 工 程 指 为 了 实 施 和 完 成 永 久 工 程 以 及 修 补 任 何 缺 陷 在 现 场 上 所 需 的 各 种 类 型 的临 时 工 程 (承 包 人 的 设 备 除 外 )。1.1.5.8 工 程 指 永 久 工 程 和 临 时 工 程 , 或 视 情 况 指 其 中 之 一 。1.1.5.9 施 工 场 地 或 称 工 地 现 场 : 指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施 工 的 场 所 , 以 及 在 合 同 中 指 定 作 为施 工 场 地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场 所 , 包 括 永 久 占 地 和 临 时 占 地 。1.1.6 其 它 定 义1.1.6.1 承 包 人 的 文 件 指 由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提 交 的 计 算 书 计 算 机 程 序 及 其 它 软 件 图纸 手 册 模 型 和 其 它 技 术 性 文 件 (如 有 时 )。1.1.6.2 工 程 所 在 国 指 现 场 (或 大 部 分 现 场 )所 在 的 国 家 , 永 久 工 程 将 在 此 实 施 。1.1.6.3 发 包 人 的 设 备 指 规 范 中 说 明 的 , 在 实 施 工 程 的 过 程 中 , 发 包 人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使 用 的机 械 仪 器 和 车 辆 (如 有 时 ) 但 不 包 括 尚 未 被 发 包 人 接 收 的 永 久 设 备 。1.1.6.4 不 可 抗 力 如 第 19条 不 可 抗 力 中 所 定 义 。1.1.6.5 法 律 指 所 有 国 家 (或 州 )的 立 法 法 令 法 规 和 其 它 法 律 任 何 合 法 设 立 的 政 府 机 构
的 规 章 和 章 程 。1.1.6.6 履 约 保 证 指 第 4.2款 履 约 保 证 中 的 保 证 (可 能 有 多 份 )。1.1.6.7 现 场 指 永 久 工 程 将 要 实 施 且 永 久 设 备 和 材 料 将 运 达 的 地 点 , 及 其 它 合 同 中 规 定 为 现场 一 部 分 的 地 点 。1.1.6.8 不 可 预 见 指 一 个 有 经 验 的 承 包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那 天 还 不 能 合 理 预 见 的 。1.1.6.9 变 更 指 按 照 第 13条 变 更 和 调 整 被 指 示 或 批 准 作 为 变 更 的 对 工 程 的 任 何 变 动 。1.2 解 释在 合 同 中 , 除 非 文 中 另 有 规 定 , 否 则 : a 表 示 阳 性 阴 性 或 中 性 的 词 包 括 所 有 的 性 别 b 单 数 形 式 的 词 亦 包 括 复 数 含 义 , 复 数 形 式 的 词 亦 包 括 单 数 含 义 c 包 括 同 意 批 准 或 协 议 这 些 字 眼 的 规 定 , 要 求 将 涉 及 的 协 议 书 面 记 录 下 来 ,且 / 。 d 书 面 的 或 书 面 地 指 手 写 打 字 印 刷 或 运 用 电 子 技 术 制 做 , 并 形 成 了 永 久 性 的
记 录 。解 释 本 合 同 条 件 时 , 不 应 考 虑 旁 注 和 其 它 标 题 。1.3 通 讯 联 络在 合 同 条 件 中 , 无 论 何 处 述 及 发 出 或 颁 发 批 准 证 书 同 意 决 定 通 知 和 要 求 , 这 些 通 讯 联络 均 应 : a 为 书 面 的 , 且 应 派 人 面 交 并 取 得 收 据 , 或 者 邮 寄 , 或 由 信 使 送 达 , 或 按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所列 通 过 经 同 意 的 电 子 传 输 系 统 传 输 且 / 。 b 递 交 邮 寄 或 传 输 到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规 定 的 收 件 人 地 址 。 但 是 : i 如 果 收 件 人 发 出 了 更 改 地 址 的 通 知 , 其 后 的 信 件 应 投 送 到 相 应 的 地 址 且 ii 如 果 收 件 人 在 要 求 批 准 或 同 意 时 没 有 另 做 说 明 , 此 批 准 或 同 意 可 送 达 发 出 要 求 的 地 址 。批 准 证 书 同 意 及 决 定 不 得 被 无 理 扣 压 或 拖 延 。 向 一 方 颁 发 证 书 时 , 颁 发 者 应 向 另 一 方 送 交一 份 复 印 件 。 当 另 一 方 或 工 程 师 向 一 方 发 出 通 知 时 , 应 向 工 程 师 或 另 一 方 送 交 一 份 复 印 件 (视 情 况 而定 )。
1.4 法 律 和 语 言合 同 应 受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规 定 的 国 家 (或 其 它 管 辖 区 域 )的 法 律 的 制 约 。如 果 合 同 的 任 何 部 分 使 用 一 种 以 上 语 言 编 写 , 从 而 构 成 了 不 同 的 版 本 , 则 以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规 定的 主 导 语 言 编 写 的 版 本 优 先 。往 来 信 函 应 使 用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规 定 的 语 言 。 如 果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没 有 规 定 , 则 往 来 信 函 应 使 用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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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 合 同 (或 大 部 分 合 同 )的 语 言 。1.5 文 件 的 优 先 次 序构 成 合 同 的 各 个 文 件 应 被 视 作 互 为 说 明 的 。 为 解 释 之 目 的 , 各 文 件 的 优 先 次 序 如 下 : 1 合 同 协 议 书 2 中 标 通 知 书 3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合 同 附 件 4 本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5 招 标 文 件 含 答 疑 及 澄 清 6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文 件 含 澄 清 7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8 图 纸 9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报 价 书 10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11 正 版 标 准 设 计 和 典 型 造 价 G1-G4 层 )。如 果 在 合 同 文 件 中 发 现 任 何 含 混 或 矛 盾 之 处 , 工 程 师 应 颁 发 任 何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指 示 。1.6 合 同 协 议 书除 非 双 方 另 有 协 议 , 否 则 双 方 应 在 发 包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的 30天 内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 合 同 协议 书 应 以 专 用 条 件 后 所 附 的 格 式 为 基 础 。 法 律 规 定 的 与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有 关 的 印 花 税 和 其 它 类 似 费用 (如 有 时 )应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1.7 转 让任 一 方 都 不 得 转 让 整 个 或 部 分 合 同 或 转 让 根 据 合 同 应 得 的 利 益 或 权 益 。 但 一 方 : a 经 另 一 方 的 事 先 同 意 可 以 转 让 整 个 或 部 分 合 同 , 决 定 权 完 全 在 于 另 一 方 , 及 b 可 将 其 按 照 合 同 对 任 何 到 期 或 将 到 期 的 金 额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 以 银 行 或 金 融 机 构 作 为 受 益 人 ,作 为 抵 押 转 让 出 去 。1.8 文 件 的 保 管 和 提 供规 范 和 图 纸 应 由 发 包 人 保 护 和 保 管 。 除 非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 否 则 发 包 人 应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合 同 及 每
份 后 续 图 纸 的 两 份 复 印 件 , 承 包 人 可 自 行 复 制 或 要 求 发 包 人 为 其 提 供 更 多 的 复 印 件 , 但 费 用 自 理 。在 移 交 给 发 包 人 之 前 , 每 份 承 包 人 的 文 件 都 应 由 承 包 人 来 保 护 和 保 管 。 除 非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 否则 承 包 人 应 向 工 程 师 提 供 6 份 承 包 人 的 所 有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承 包 人 应 在 现 场 保 留 一 份 合 同 的 复 印 件 规 范 中 列 出 的 所 有 文 件 承 包 人 的 文 件 (如 有 时 ) 图纸 和 变 更 以 及 其 它 按 照 合 同 收 发 的 往 来 信 函 。 发 包 人 的 人 员 有 权 在 任 何 合 理 的 时 间 查 看 和 使 用 所 有上 述 文 件 。如 果 一 方 在 用 于 施 工 的 文 件 中 发 现 了 技 术 性 错 误 或 缺 陷 , 应 立 即 向 另 一 方 通 知 此 类 错 误 或 缺 陷 。1.9 拖 延 的 图 纸 或 指 示当 因 必 要 的 图 纸 或 指 示 不 能 在 一 合 理 的 特 定 时 间 内 颁 发 给 承 包 人 , 从 而 可 能 引 起 工 程 延 误 或 中断 时 , 承 包 人 应 通 知 工 程 师 。 通 知 中 应 包 括 所 必 需 的 图 纸 或 指 示 的 详 细 内 容 应 颁 发 的 详 细 理 由 和时 间 , 以 及 如 果 因 图 纸 或 指 示 迟 发 可 能 造 成 的 延 误 或 中 断 的 具 体 性 质 和 程 度 。如 果 因 工 程 师 未 能 在 一 合 理 的 且 已 在 (附 有 详 细 证 据 的 )通 知 中 说 明 的 时 间 内 颁 发 承 包 人 在 通知 中 要 求 的 图 纸 或 指 示 , 而 导 致 承 包 人 延 误 和 (/或 )招 致 费 用 增 加 时 , 承 包 人 应 向 工 程 师 发 出 进 一 步
的 通 知 , 且 按 照 第 20.1 款 承 包 人 的 索 赔 有 权 获 得 : a 根 据 第 8.4 款 竣 工 时 间 的 延 长 对 任 何 此 类 延 误 的 一 段 延 期 , 如 果 竣 工 被 拖 延 或 将 被拖 延 及 / 。 b 对 此 费 用 加 上 合 理 利 润 的 支 付 , 此 支 付 应 包 括 在 合 同 价 中 。收 到 上 述 进 一 步 的 通 知 后 , 工 程 师 应 按 照 第 3.5款 决 定 对 这 些 事 项 表 示 批 准 或 作 出 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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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是 , 如 果 工 程 师 未 能 及 时 提 供 图 纸 或 指 示 是 由 承 包 人 的 错 误 或 延 误 (包 括 递 交 承 包 人 的 文 件 时的 错 误 和 延 误 )引 起 的 , 则 承 包 人 无 权 获 得 上 述 延 期 费 用 或 利 润 。1.10 发 包 人 使 用 承 包 人 的 文 件在 合 同 双 方 之 间 , 承 包 人 应 对 承 包 人 的 文 件 和 其 它 由 承 包 人 (或 承 包 人 授 权 的 人 员 )编 制 的 设 计文 件 保 留 版 权 和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应 认 为 承 包 人 通 过 签 订 合 同 给 予 了 发 包 人 复 印 使 用 及 传 输 (包 括 修 改 和 使 用 对 其 的 修 改 )承 包人 的 文 件 的 免 费 使 用 的 许 可 证 , 此 许 可 证 是 无 限 期 的 可 转 让 且 非 专 用 的 。 此 许 可 证 应 : a 在 工 程 各 有 关 部 分 的 实 际 或 预 期 工 作 期 取 较 长 者 内 有 效 , b 使 任 何 合 法 拥 有 工 程 有 关 部 分 的 当 事 人 为 完 成 操 作 维 护 改 变 调 整 修 理 和 拆 除工 程 之 目 的 , 复 印 使 用 传 输 承 包 人 的 文 件 , 且 c 在 承 包 人 的 文 件 采 用 计 算 机 程 序 和 其 它 软 件 形 式 的 情 况 下 , 允 许 其 在 置 于 现 场 及 其 它 合同 中 许 可 的 地 点 的 计 算 机 (包 括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代 用 计 算 机 )上 使 用 。未 经 承 包 人 同 意 , 发 包 人 不 得 因 本 款 规 定 外 的 任 何 目 的 为 第 三 方 复 印 使 用 或 传 输 承 包 人 的 文
件 及 其 它 任 何 由 承 包 人 (或 承 包 人 授 权 的 人 员 )编 制 的 设 计 文 件 。1.11 承 包 人 使 用 发 包 人 的 文 件在 合 同 双 方 之 间 , 发 包 人 应 对 规 范 图 纸 和 其 它 由 发 包 人 (或 发 包 人 授 权 的 人 员 )编 制 的 设 计 文件 保 留 版 权 和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 承 包 人 可 为 合 同 之 目 的 , 自 费 复 印 使 用 及 传 输 上 述 文 件 。 除 非 因履 行 合 同 而 必 需 , 否 则 不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 承 包 人 不 得 为 第 三 方 复 印 使 用 或 传 输 上 述 文 件 。1.12 保 密 事 项为 证 实 承 包 人 是 否 遵 守 合 同 , 他 应 按 照 工 程 师 的 合 理 要 求 透 露 其 要 求 的 保 密 事 项 和 其 它 情 况 。1.13 遵 守 法 律除 非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另 有 说 明 , 履 行 合 同 时 , 承 包 人 应 遵 守 适 用 的 法 律 的 规 定 : a 发 包 人 应 已 经 (或 将 要 )获 得 永 久 工 程 的 规 划 分 区 和 其 它 类 似 许 可 , 及 规 范 中 说 明 已 经 (或将 要 )由 发 包 人 取 得 的 其 它 许 可 发 包 人 应 保 障 承 包 人 不 受 其 未 得 到 上 述 许 可 的 后 果 的 侵 害 且 b 对 于 法 律 中 要 求 的 与 实 施 完 成 工 程 和 修 补 缺 陷 有 关 的 各 项 事 宜 , 应 由 承 包 人 发 出 通 知 支 付 税 款 关 税 和 费 用 , 并 获 得 所 有 的 许 可 许 可 证 和 批 准 承 包 人 应 保 障 发 包 人 免 遭 其 未 做 到 上
述 要 求 的 后 果 的 损 失 。1.14 共 同 的 与 各 自 的 责 任如 果 承 包 人 是 由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当 事 人 组 成 的 联 营 体 联 合 集 团 或 其 它 联 合 团 体 时 : a 应 认 为 上 述 当 事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对 合 同 的 履 行 负 共 同 的 与 各 自 的 责 任 b 上 述 当 事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通 知 他 们 的 负 责 人 , 此 负 责 人 有 权 管 理 承 包 人 及 其 中 每 位 成 员 且没 有 发 包 人 的 事 先 同 意 , 承 包 人 不 得 改 变 其 组 成 或 法 律 地 位 。2. 发 包 人2.1 进 入 现 场 的 权 利发 包 人 应 在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注 明 的 时 间 或 各 时 间 段 内 给 予 承 包 人 进 入 和 占 用 现 场 所 有 部 分 的权 利 。 此 类 进 入 和 占 用 权 可 不 为 承 包 人 独 享 。 如 果 合 同 要 求 发 包 人 赋 予 (承 包 人 )对 基 础 结 构 永久 设 备 或 通 行 手 段 的 占 用 权 , 则 发 包 人 应 在 规 范 注 明 的 时 间 内 按 照 规 范 中 规 定 的 方 式 履 行 该 职 责 。但 是 在 收 到 履 约 保 证 之 前 , 发 包 人 可 以 不 给 予 任 何 此 类 权 利 或 占 用 。如 果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未 注 明 时 间 , 则 发 包 人 应 在 一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给 予 承 包 人 进 入 现 场 和 占 用 现 场
的 权 利 , 此 时 间 应 能 使 承 包 人 可 以 按 照 第 8.3 款 进 度 计 划 提 交 的 进 度 计 划 顺 利 开 始 施 工 。如 果 由 于 发 包 人 一 方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给 予 承 包 人 进 入 现 场 和 占 用 现 场 的 权 利 , 致 使 承 包 人 延误 了 工 期 和 (或 )增 加 了 费 用 , 承 包 人 应 向 工 程 师 发 出 通 知 , 并 依 据 第 20.1款 承 包 人 的 索 赔 有 权 :(a) 如 果 竣 工 已 经 或 将 被 延 误 , 根 据 第 8.4款 竣 工 时 间 的 延 长 的 规 定 , 对 所 有 此 类 延 误 获得 延 长 的 工 期 以 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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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获 得 任 何 有 关 费 用 加 上 合 理 利 润 的 支 付 , 并 将 之 加 入 合 同 价 格 。在 收 到 此 通 知 后 , 工 程 师 应 按 照 第 3.5款 决 定 对 此 事 作 出 商 定 或 决 定 。然 而 , 如 果 发 包 人 的 过 失 并 且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是 由 于 承 包 人 的 某 些 错 误 或 延 误 造 成 的 , 包 括承 包 人 的 文 件 中 的 错 误 或 提 交 的 延 误 , 则 承 包 人 无 权 要 求 获 得 此 类 延 长 的 工 期 费 用 或 利 润 。 e 变 电 站 土 建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 广 州 供 电 局 有 权 随 时 进 入 施 工 场 地 对 施 工 进 度 质 量 安 全 等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甲 方 乙 方 须 全 力 配 合 。 乙 方 应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执 行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及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发 布 的 基 建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变 电 站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和 反 措 电 网 建 设 施 工 作 业 指 导 书 10kV-500kV 输 变 电 及 配 电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与 评 定 标 准 基 建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WHS 及 量 化 评 价 标 准 等文 件 要 求 , 以 及 执 行 广 州 供 电 局 甲 方 有 关 工 程 质 量 管 控 工 作 指 引 , 保 证 变 电 站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优 良 。2.2 许 可 执 照 和 批 准发 包 人 应 根 据 承 包 人 的 请 求 , 为 以 下 事 宜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合 理 的 协 助 如 果 他 的 地 位 能 够 做 到 ,以 帮 助 承 包 人 :(a) 获 得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但 不 易 取 得 的 工 程 所 在 国 的 法 律 的 副 本
(b) 申 请 法 律 所 要 求 的 许 可 执 照 或 批 准 , 包 括 :(i) 依 据 第 1.13 款 遵 守 法 律 要 求 承 包 人 必 须 获 得 的 ,(ii) 为 了 货 物 的 运 送 , 包 括 清 关 所 需 的 , 以 及 / 。(iii) 当 承 包 人 的 设 备 运 离 现 场 而 出 口 时 所 需 的 。2.3 发 包 人 的 人 员发 包 人 有 责 任 保 证 现 场 的 发 包 人 的 人 员 和 发 包 人 的 其 他 承 包 人 :(a) 依 照 第 4.6款 合 作 为 承 包 人 的 工 作 提 供 合 作 , 以 及(b) 采 取 类 似 于 承 包 人 按 照 第 4.8款 安 全 措 施 (a) (b)和 (c)段 和 第 4.18 款 环 境 保 护 的 要 求 而 应 采 取 的 措 施 。2.4 发 包 人 的 资 金 安 排在 接 到 承 包 人 的 请 求 后 , 发 包 人 应 在 28 天 内 提 供 合 理 的 证 据 , 表 明 他 已 作 出 了 资 金 安 排 , 并 将一 直 坚 持 实 施 这 种 安 排 , 此 安 排 能 够 使 发 包 人 按 照 第 14条 合 同 价 格 和 支 付 的 规 定 支 付 合 同 价 格 按 照 当 时 的 估 算 值 的 款 额 。 如 果 发 包 人 欲 对 其 资 金 安 排 做 出 任 何 实 质 性 变 更 , 发 包 人 应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通 知 并 提 供 详 细 资 料 。2.5 发 包 人 的 索 赔如 果 发 包 人 认 为 按 照 任 何 合 同 条 件 或 其 它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条 款 规 定 他 有 权 获 得 支 付 和 或 缺 陷责 任 期 的 延 长 , 则 发 包 人 或 工 程 师 应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通 知 并 说 明 细 节 。 但 对 于 按 照 第 4.19款 电 水 气 第 4.20 款 发 包 人 的 设 备 及 免 费 提 供 的 材 料 的 规 定 , 承 包 人 应 支 付 的 款 额 或 其 它 因 承 包 人要 求 某 些 服 务 而 应 支 付 的 款 额 , 则 无 须 发 出 通 知 。当 发 包 人 意 识 到 某 事 件 或 情 况 可 能 导 致 索 赔 时 应 尽 快 地 发 出 通 知 。 涉 及 任 何 延 期 的 通 知 应 在 相关 缺 陷 责 任 期 期 满 前 发 出 。在 细 节 中 应 详 细 说 明 索 赔 条 款 或 其 它 依 据 , 包 括 发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认 为 他 自 己 有 权 获 得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期 的 证 明 , 工 程 师 应 依 据 第 3.5 款 决 定 作 出 商 定 或 决 定 : (i) 发 包 人 有 权 获 得 的 由 承包 人 支 付 的 款 额 (如 有 时 ), 以 及 /或 (ii) 依 据 第 11.3 款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延 长 给 予 缺 陷 责 任 期 的延 长 如 有 时 。此 笔 款 额 应 在 合 同 价 格 及 支 付 证 书 中 扣 除 。 发 包 人 仅 有 权 从 支 付 证 书 中 确 定 的 款 额 中 抵 消 或 扣
除 , 或 依 据 本 款 向 承 包 人 另 外 提 出 索 赔 。3. 工 程 师3.1 工 程 师 的 职 责 和 权 力发 包 人 应 任 命 工 程 师 , 该 工 程 师 应 履 行 合 同 中 赋 予 他 的 职 责 。 工 程 师 的 人 员 包 括 有 恰 当 资 格 的工 程 师 以 及 其 他 有 能 力 履 行 上 述 职 责 的 专 业 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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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师 无 权 修 改 合 同 。工 程 师 可 行 使 合 同 中 明 确 规 定 的 或 必 然 隐 含 的 赋 予 他 的 权 力 。 如 果 要 求 工 程 师 在 行 使 其 规 定 权力 之 前 需 获 得 发 包 人 的 批 准 , 则 此 类 要 求 应 与 合 同 专 用 条 件 中 注 明 。 发 包 人 不 能 对 工 程 师 的 权 力 加以 进 一 步 限 制 , 除 非 与 承 包 人 达 成 一 致 。然 而 , 每 当 工 程 师 行 使 某 种 需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权 力 时 , 则 被 认 为 他 已 从 发 包 人 处 得 到 任 何 必 要的 批 准 为 合 同 之 目 的 。除 非 合 同 条 件 中 另 有 说 明 , 否 则 :(a) 当 履 行 职 责 或 行 使 合 同 中 明 确 规 定 的 或 必 然 隐 含 的 权 力 时 , 均 认 为 工 程 师 为 发 包 人 工 作 。(b) 工 程 师 无 权 解 除 任 何 一 方 依 照 合 同 具 有 的 任 何 职 责 义 务 或 责 任 , 以 及 / 。(c) 工 程 师 的 任 何 批 准 审 查 证 书 同 意 审 核 检 查 指 示 通 知 建 议 请 求 检 验 或类 似 行 为 包 括 没 有 否 定 , 不 能 解 除 承 包 人 依 照 合 同 应 具 有 的 任 何 责 任 , 包 括 对 其 错 误 漏 项 误 差 以 及 未 能 遵 守 合 同 的 责 任 。3.2 工 程 师 的 授 权
工 程 师 可 以 随 时 将 他 的 职 责 和 权 力 委 托 给 助 理 , 并 可 撤 回 此 类 委 托 或 授 权 。 这 些 助 理 包 括 现 场工 程 师 和 或 指 定 的 对 设 备 和 或 材 料 进 行 检 查 和 或 检 验 的 独 立 检 查 人 员 。 此 类 委 托 授权 或 撤 回 应 是 书 面 的 并 且 在 合 同 双 方 接 到 副 本 之 前 不 能 生 效 。 但 是 工 程 师 不 能 授 予 其 按 照 第 3.5款 决 定 的 规 定 决 定 任 何 事 项 的 权 力 , 除 非 合 同 双 方 另 有 协 议 。助 理 必 须 是 合 适 的 合 格 人 员 , 有 能 力 履 行 这 些 职 责 以 及 行 使 这 种 权 力 , 并 且 能 够 流 利 地 使 用 第1.4款 法 律 和 语 言 中 规 定 的 语 言 进 行 交 流 。被 委 托 职 责 或 授 予 权 力 的 每 个 助 理 只 有 权 力 在 其 被 授 权 范 围 内 对 承 包 人 发 布 指 示 。 由 助 理 按 照授 权 作 出 的 任 何 批 准 审 查 证 书 同 意 审 核 检 查 指 示 通 知 建 议 请 求 检 验 或 类 似 行为 , 应 与 工 程 师 作 出 的 具 有 同 等 的 效 力 。 但 :(a) 未 对 任 何 工 作 永 久 设 备 及 材 料 提 出 否 定 意 见 并 不 构 成 批 准 , 也 不 影 响 工 程 师 拒 绝 该 工 作 永 久 设 备 及 材 料 的 权 利 (b) 如 果 承 包 人 对 助 理 的 任 何 决 定 或 指 示 提 出 质 疑 , 承 包 人 可 将 此 情 况 提 交 工 程 师 , 工 程 师 应尽 快 对 此 类 决 定 或 指 示 加 以 确 认 否 定 或 更 改 。
3.3 工 程 师 的 指 示工 程 师 可 以 按 照 合 同 的 规 定 在 任 何 时 候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指 示 以 及 为 实 施 工 程 和 修 补 缺 陷 所 必需 的 附 加 的 或 修 改 的 图 纸 。 承 包 人 只 能 从 工 程 师 以 及 按 照 本 条 款 授 权 的 助 理 处 接 受 指 示 。 如 果 某 一指 示 构 成 了 变 更 , 则 适 用 于 第 13 条 变 更 和 调 整 。承 包 人 必 须 遵 守 工 程 师 或 授 权 助 理 对 有 关 合 同 的 某 些 问 题 所 发 出 的 指 示 。 只 要 有 可 能 , 这 些 指示 均 应 是 书 面 的 。 如 果 工 程 师 或 授 权 助 理 :(a) 发 出 一 口 头 指 示 (b) 在 发 出 指 示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从 承 包 人 或 承 包 人 授 权 的 他 人 处 接 到 指 示 的 书 面 确 认 以 及 (c) 在 接 到 确 认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未 颁 发 一 书 面 拒 绝 和 或 指 示 作 为 回 复 ,则 此 确 认 构 成 工 程 师 或 授 权 助 理 的 书 面 指 示 视 情 况 而 定 。3.4 工 程 师 的 撤 换如 果 发 包 人 准 备 撤 换 工 程 师 , 则 必 须 在 期 望 撤 换 日 期 42天 以 前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通 知 说 明 拟 替 换 的
工 程 师 的 名 称 地 址 及 相 关 经 历 。 如 果 承 包 人 对 替 换 人 选 向 发 包 人 发 出 了 拒 绝 通 知 , 并 附 具 体 的 证明 资 料 , 则 发 包 人 不 能 撤 换 工 程 师 。3.5 决 定每 当 合 同 条 件 要 求 工 程 师 按 照 本 款 规 定 对 某 一 事 项 作 出 商 定 或 决 定 时 , 工 程 师 应 与 合 同 双 方 协商 并 尽 力 达 成 一 致 。 如 果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工 程 师 应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在 适 当 考 虑 到 所 有 有 关 情 况 后 作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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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正 的 决 定 。工 程 师 应 将 每 一 项 协 议 或 决 定 向 每 一 方 发 出 通 知 以 及 具 体 的 证 明 资 料 。 每 一 方 均 应 遵 守 该 协 议或 决 定 , 除 非 和 直 到 按 照 第 20 条 索 赔 争 端 和 仲 裁 规 定 作 出 了 修 改 。4. 承 包 人4.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合 同 的 规 定 以 及 工 程 师 的 指 示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对 工 程 进 行 设 计 施 工 和竣 工 , 并 修 补 其 任 何 缺 陷 。承 包 人 应 为 工 程 的 设 计 施 工 竣 工 以 及 修 补 缺 陷 提 供 所 需 的 临 时 性 或 永 久 性 的 永 久 设 备 合同 中 注 明 的 承 包 人 的 文 件 所 有 承 包 人 的 人 员 货 物 消 耗 品 以 及 其 他 物 品 或 服 务 。承 包 人 应 对 所 有 现 场 作 业 和 施 工 方 法 的 完 备 性 稳 定 性 和 安 全 性 负 责 。 除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范 围 ,承 包 人 (i)应 对 所 有 承 包 人 的 文 件 临 时 工 程 和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对 每 项 永 久 设 备 和 材 料 的 所 做 的 设 计 负责 以 及 (ii)但 对 永 久 工 程 的 设 计 或 规 范 不 负 责 任 。在 工 程 师 的 要 求 下 , 承 包 人 应 提 交 为 实 施 工 程 拟 采 用 的 方 法 以 及 所 作 安 排 的 详 细 说 明 。 在 事 先
未 通 知 工 程 师 的 情 况 下 , 不 得 对 此 类 安 排 和 方 法 进 行 重 大 修 改 。如 果 合 同 中 明 确 规 定 由 承 包 人 设 计 部 分 永 久 工 程 , 除 非 专 用 条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 否 则 :(a)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合 同 中 说 明 的 程 序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该 部 分 工 程 的 承 包 人 的 文 件 (b) 承 包 人 的 文 件 必 须 符 合 规 范 和 图 纸 , 并 使 用 第 1.4款 法 律 和 语 言 规 定 的 交 流 语 言 , 还应 包 括 工 程 师 要 求 的 为 统 一 各 方 设 计 而 应 加 入 图 纸 中 的 附 加 信 息 (c) 承 包 人 应 对 该 部 分 工 程 负 责 , 并 且 该 部 分 工 程 完 工 后 应 适 合 于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工 程 的 预 期 目的 以 及 / 。(d) 在 开 始 竣 工 检 验 之 前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规 范 规 定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竣 工 文 件 以 及 操 作 和 维 修 手册 , 且 应 足 够 详 细 , 以 使 发 包 人 能 够 操 作 维 修 拆 卸 重 新 安 装 调 整 和 修 理 该 部 分 工 程 。 在 将此 类 文 件 和 手 册 提 交 工 程 师 之 前 , 依 据 第 10.1款 对 工 程 和 区 段 的 接 收 的 规 定 , 不 得 认 为 为 接 收之 目 的 该 部 分 工 程 业 已 完 成 。4.2 履 约 保 证承 包 人 应 自 费 取 得 一 份 保 证 其 恰 当 履 约 的 履 约 保 证 , 保 证 的 金 额 和 货 币 种 类 应 与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的 规 定 一 致 。 如 果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未 说 明 金 额 , 则 本 款 不 适 用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28 天 内 将 此 履 约 保 证 提 交 给 发 包 人 , 并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一 份 副 本 。该 保 证 应 在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实 体 和 国 家 或 其 它 管 辖 区 管 辖 范 围 内 颁 发 , 并 采 用 专 用 条 件 附 件 中 规定 的 格 式 或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其 他 格 式 。在 承 包 人 完 成 工 程 和 竣 工 并 修 补 任 何 缺 陷 之 前 , 承 包 人 应 保 证 履 约 保 证 将 持 续 有 效 。 如 果 该 保证 的 条 款 明 确 说 明 了 其 期 满 日 期 , 而 且 承 包 人 在 此 期 满 日 期 前 第 28天 还 无 权 收 回 此 履 约 保 证 , 则 承包 人 应 相 应 延 长 履 约 保 证 的 有 效 期 , 直 至 工 程 竣 工 并 修 补 了 缺 陷 。发 包 人 不 能 按 照 履 约 保 证 提 出 索 赔 , 但 以 下 按 照 合 同 发 包 人 有 权 获 得 款 额 的 情 况 除 外 :(a) 承 包 人 未 能 按 照 上 一 段 的 说 明 , 延 长 履 约 保 证 的 有 效 期 , 此 时 发 包 人 可 对 履 约 保 证 的 全 部金 额 进 行 索 赔 ,(b) 按 照 承 包 人 同 意 或 依 据 第 2.5 款 发 包 人 的 索 赔 或 第 20 条 索 赔 争 端 和 仲 裁 的 决定 , 在 此 协 议 或 决 定 后 42 天 内 承 包 人 未 能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应 付 的 款 额 ,(c) 在 接 到 发 包 人 要 求 修 补 缺 陷 的 通 知 后 42 天 内 , 承 包 人 未 能 修 补 缺 陷 , 或 / 。
(d) 按 照 第 15.2 款 发 包 人 提 出 终 止 的 规 定 发 包 人 有 权 提 出 终 止 的 情 况 , 无 论 是 否 发 出 了终 止 通 知 。发 包 人 应 保 障 并 使 承 包 人 免 于 因 为 发 包 人 按 照 履 约 保 证 对 无 权 索 赔 的 情 况 提 出 索 赔 的 后 果 而 遭受 损 害 损 失 和 开 支 包 括 法 律 费 用 和 开 支 。发 包 人 应 在 接 到 履 约 证 书 副 本 后 21 天 内 将 履 约 保 证 退 还 给 承 包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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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承 包 人 应 任 命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 并 授 予 他 在 按 照 合 同 代 表 承 包 人 工 作 时 所 必 需 的 一 切 权 力 。除 非 合 同 中 已 注 明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的 姓 名 , 否 则 承 包 人 应 在 开 工 日 期 前 将 其 准 备 任 命 的 代 表 姓名 及 详 细 情 况 提 交 工 程 师 , 以 取 得 同 意 。 如 果 同 意 被 扣 压 或 随 后 撤 销 , 或 该 指 定 人 员 无 法 担 任 承 包人 项 目 经 理 , 则 承 包 人 应 同 样 地 提 交 另 一 合 适 人 选 的 姓 名 及 详 细 情 况 以 获 批 准 。没 有 工 程 师 的 事 先 同 意 , 承 包 人 不 得 撤 销 对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的 任 命 或 对 其 进 行 更 换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应 以 其 全 部 时 间 协 助 承 包 人 履 行 合 同 。 如 果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在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暂 离 现 场 , 则 在 工 程 师 的 事 先 同 意 下 可 以 任 命 一 名 合 适 的 替 代 人 员 , 随 后 通 知 工 程 师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应 代 表 承 包 人 按 照 第 3.3 款 工 程 师 的 指 示 的 规 定 接 受 指 示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可 将 其 权 力 职 责 与 责 任 委 托 给 任 何 胜 任 的 人 员 , 并 可 随 时 撤 销 任 何 此 类 委 托 。在 工 程 师 收 到 由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签 发 的 说 明 人 员 姓 名 注 明 这 些 权 力 职 责 与 责 任 已 委 托 或 撤 销 的通 知 之 前 , 任 何 此 类 委 托 或 撤 销 不 应 产 生 效 力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及 其 委 托 人 应 能 流 利 地 使 用 第 1.4 款 法 律 和 语 言 中 规 定 的 语 言 进 行 日 常 交
流 。 4.4 分 包 商承 包 人 不 得 将 整 个 工 程 分 包 出 去 。承 包 人 应 将 分 包 商 分 包 商 的 代 理 人 或 雇 员 的 行 为 或 违 约 视 为 承 包 人 自 己 的 行 为 或 违 约 , 并 按政 府 有 关 调 查 报 告 结 果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除 非 专 用 条 件 中 另 有 说 明 , 否 则 :(a) 承 包 人 在 选 择 材 料 供 应 商 或 向 合 同 中 已 注 明 的 分 包 商 进 行 分 包 时 , 无 需 征 得 同 意 (b) 其 他 拟 雇 用 的 分 包 商 须 得 到 工 程 师 的 事 先 同 意 (c) 承 包 人 应 至 少 提 前 28 天 将 每 位 分 包 商 的 工 程 预 期 开 工 日 期 以 及 现 场 开 工 日 期 通 知 工 程师 以 及 / 。(d) 每 份 分 包 合 同 应 包 含 一 条 规 定 , 即 发 包 人 有 权 按 照 第 4.5款 分 包 合 同 利 益 的 转 让 如果 可 行 或 出 现 第 15.2款 发 包 人 提 出 终 止 中 规 定 的 终 止 合 同 的 情 况 时 要 求 将 此 分 包 合 同 转 让 给发 包 人 。4.5 分 包 合 同 利 益 的 转 让
如 果 分 包 商 的 义 务 超 过 了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期 满 之 日 , 且 工 程 师 在 此 期 满 日 前 已 指 示 承 包 人 将 此 分包 合 同 的 利 益 转 让 给 发 包 人 , 则 承 包 人 应 按 指 示 行 事 。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 否 则 承 包 人 在 转 让 生 效 以 后对 分 包 商 实 施 的 工 程 对 发 包 人 不 负 责 任 。4.6 合 作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合 同 的 规 定 或 工 程 师 的 指 示 , 为 下 述 人 员 从 事 其 工 作 提 供 一 切 适 当 的 机 会 :(a)发 包 人 的 人 员 (b)发 包 人 雇 用 的 任 何 其 他 承 包 人 以 及 / 。(c)任 何 合 法 公 共 机 构 的 人 员 ,这 些 人 员 可 能 被 雇 用 于 现 场 或 于 现 场 附 近 从 事 合 同 中 未 包 括 的 任 何 工 作 。如 果 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此 类 指 示 使 承 包 人 增 加 了 不 可 预 见 的 费 用 , 则 构 成 了 变 更 。 为 这 些 人员 和 其 他 承 包 人 的 服 务 包 括 使 用 承 包 人 的 设 备 , 承 包 人 负 责 的 临 时 工 程 或 通 行 道 路 安 排 。如 果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 要 求 发 包 人 按 照 承 包 人 的 文 件 给 予 承 包 人 对 任 何 基 础 结 构 永 久 设 备 或通 行 手 段 的 占 用 , 承 包 人 应 在 规 范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其 规 定 的 方 式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此 类 文 件 。
4.7 放 线承 包 人 应 根 据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或 工 程 师 通 知 的 原 始 基 准 点 基 准 线 和 参 照 标 高 对 工 程 进 行 放 线 。承 包 人 应 对 工 程 各 部 分 的 正 确 定 位 负 责 , 并 且 矫 正 工 程 的 位 置 标 高 或 尺 寸 或 准 线 中 出 现 的 任 何 差错 。 发 包 人 应 对 此 类 给 定 的 或 通 知 的 参 照 项 目 的 任 何 差 错 负 责 , 但 承 包 人 在 使 用 这 些 参 照 项 目 前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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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出 合 理 的 努 力 去 证 实 其 准 确 性 。如 果 由 于 这 些 参 照 项 目 的 差 错 而 不 可 避 免 地 对 实 施 工 程 造 成 了 延 误 和 或 导 致 了 费 用 , 而 且一 个 有 经 验 的 承 包 人 无 法 合 理 发 现 这 种 差 错 并 避 免 此 类 延 误 和 或 费 用 , 承 包 人 应 向 工 程 师 发 出通 知 并 有 权 依 据 第 20.1 款 承 包 人 的 索 赔 , 要 求 :(a) 根 据 第 8.4款 竣 工 时 间 的 延 长 的 规 定 , 获 得 任 何 延 长 的 工 期 , 如 果 竣 工 已 经 或 将 被 延误 以 及 / 。(b) 支 付 任 何 有 关 费 用 加 上 合 理 利 润 , 并 将 之 加 入 合 同 价 格 。在 接 到 此 类 通 知 后 , 工 程 师 应 按 照 第 3.5 款 决 定 的 规 定 作 出 商 定 或 决 定 :(i) 是 否 以 及 如 果 是 的 话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该 差 错 不 能 合 理 被 发 现 以 及 / 。(ii) 上 面 (a) (b)段 中 描 述 的 与 该 程 度 相 关 事 项 。4.8 安 全 措 施承 包 人 应 该 :(a) 遵 守 所 有 适 用 的 安 全 规 章
(b) 注 意 有 权 进 入 现 场 的 所 有 人 员 的 安 全 (c) 付 出 合 理 的 努 力 清 理 现 场 和 工 程 不 必 要 的 障 碍 , 以 避 免 对 这 些 人 员 造 成 伤 害 (d) 提 供 工 程 的 围 栏 照 明 防 护 及 看 守 , 直 至 竣 工 和 按 照 第 10 款 发 包 人 的 接 收 进 行 移交 , 以 及 / 。(e) 提 供 因 工 程 实 施 , 为 邻 近 地 区 的 所 有 者 和 占 有 者 以 及 公 众 提 供 便 利 和 保 护 所 必 需 的 任 何 临时 工 程 包 括 道 路 人 行 道 防 护 及 围 栏 。4.9 质 量 保 证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合 同 的 要 求 建 立 一 套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 以 保 证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 该 体 系 应 符 合 合 同 中规 定 的 细 节 。 工 程 师 有 权 审 查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的 任 何 方 面 。在 每 一 设 计 和 实 施 阶 段 开 始 之 前 均 应 将 所 有 程 序 的 细 节 和 执 行 文 件 提 交 工 程 师 , 供 其 参 考 。 任何 具 有 技 术 特 性 的 文 件 颁 发 给 工 程 师 时 , 必 须 有 明 显 的 证 据 表 明 承 包 人 对 该 文 件 的 事 先 批 准 。遵 守 该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不 应 解 除 承 包 人 依 据 合 同 具 有 的 任 何 职 责 义 务 和 责 任 。4.10 现 场 数 据
在 基 准 日 期 之 前 , 发 包 人 应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发 包 人 掌 握 的 一 切 现 场 地 表 以 下 及 水 文 条 件 的 有 关 数据 , 包 括 环 境 方 面 的 数 据 , 以 供 其 参 考 。 发 包 人 同 样 应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其 在 基 准 日 期 后 得 到 的 所 有 数据 。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对 所 有 数 据 的 解 释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只 要 可 行 考 虑 到 费 用 和 时 间 , 承 包 人 应 被 认 为 已 取 得 了 可 能 对 投 标 文 件 或 工程 产 生 影 响 或 作 用 的 有 关 风 险 意 外 事 故 及 其 他 情 况 的 全 部 必 要 的 资 料 。 在 同 一 程 度 上 , 承 包 人 也被 认 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之 前 已 对 现 场 及 其 周 围 环 境 上 述 数 据 及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进 行 了 检 查 与 审 核 ,并 对 所 有 相 关 事 宜 感 到 满 意 , 包 括 但 不 限 定 :(a)现 场 的 形 状 和 性 质 , 包 括 地 表 以 下 的 条 件 (b)水 文 及 气 候 条 件 (c)为 实 施 和 完 成 工 程 以 及 修 补 任 何 缺 陷 所 需 工 作 和 货 物 的 范 围 和 性 质 (d)工 程 所 在 国 的 法 律 程 序 和 雇 佣 劳 务 的 习 惯 作 法 以 及 / 。(e)承 包 人 要 求 的 通 行 道 路 食 宿 设 施 人 员 电 力 交 通 水 及 其 他 服 务 。4.11 接 受 的 合 同 款 额 的 完 备 性
承 包 人 应 被 认 为 :(a) 已 完 全 理 解 了 接 受 的 合 同 款 额 的 合 宜 性 和 充 分 性 , 以 及 / 。(b) 该 接 受 的 合 同 款 额 是 基 于 第 4.10 款 现 场 数 据 提 供 的 数 据 解 释 必 要 资 料 检 查 审 核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除 非 合 同 中 另 有 规 定 , 接 受 的 合 同 款 额 应 包 括 承 包 人 在 合 同 中 应 承 担 的 全 部 义 务 包 括 根 据 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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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金 额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 如 有 时 以 及 为 恰 当 地 实 施 和 完 成 工 程 并 修 补 任 何 缺 陷 必 需 的 全 部 有 关 事 宜 。4.12 不 可 预 见 的 外 界 条 件本 款 中 , 外 界 条 件 是 指 承 包 人 在 实 施 工 程 中 遇 见 的 外 界 自 然 条 件 及 人 为 的 条 件 和 其 他 外 界障 碍 和 污 染 物 , 包 括 地 表 以 下 和 水 文 条 件 , 但 不 包 括 气 候 条 件 。如 果 承 包 人 遇 到 了 在 他 看 来 是 无 法 预 见 的 外 界 条 件 , 则 承 包 人 应 尽 可 能 快 地 通 知 工 程 师 。此 通 知 应 描 述 该 外 界 条 件 以 便 工 程 师 审 查 , 并 说 明 原 因 为 什 么 承 包 人 认 为 是 不 可 预 见 的 。 承 包人 应 继 续 实 施 工 程 , 采 用 在 此 外 界 条 件 下 合 适 的 以 及 合 理 的 措 施 , 并 且 应 该 遵 守 工 程 师 给 予 的 任 何指 示 。 如 果 此 指 示 构 成 了 变 更 , 第 13 条 变 更 和 调 整 将 适 用 。如 果 且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承 包 人 遇 到 了 不 可 预 见 的 外 界 条 件 , 发 出 了 通 知 , 且 因 此 遭 到 了 延 误 和 或 导 致 了 费 用 , 承 包 人 应 有 权 依 据 第 20.1款 承 包 人 的 索 赔 要 求 :(a) 根 据 第 8.4款 竣 工 时 间 的 延 长 的 规 定 , 获 得 任 何 延 长 的 工 期 , 如 果 竣 工 已 经 或 将 被 延误 以 及 / 。(b) 支 付 任 何 有 关 费 用 , 并 将 之 加 入 合 同 价 格 。
在 接 到 此 通 知 并 对 此 外 界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和 或 检 查 以 后 , 工 程 师 应 按 照 第 3.5款 决 定 的规 定 , 作 出 商 定 或 决 定 :(i) 是 否 以 及 如 果 是 的 话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该 外 界 条 件 不 可 预 见 以 及 / 。(ii) 上 面 (a) (b)段 中 描 述 的 与 该 程 度 相 关 的 事 项 。然 而 , 在 依 照 子 段 (ii)最 终 商 定 或 决 定 附 加 费 用 之 前 , 工 程 师 还 应 审 查 是 否 在 工 程 类 似 部 分 如有 时 上 其 他 外 界 条 件 比 承 包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合 理 预 见 的 外 界 条 件 更 为 有 利 。 如 果 并 且 在 一 定程 度 上 承 包 人 遇 到 了 此 类 更 为 有 利 的 条 件 , 工 程 师 应 按 照 第 3.5 款 决 定 的 规 定 对 因 此 条 件 而 应支 付 费 用 的 扣 除 作 出 商 定 或 决 定 , 并 且 加 入 合 同 价 格 和 支 付 证 书 中 作 为 扣 除 。 但 由 于 工 程 类 似部 分 遭 受 的 所 有 外 界 条 件 而 按 (b)款 所 作 的 调 整 和 所 有 这 些 扣 除 的 净 作 用 不 应 导 致 合 同 价 格 的 净 扣除 。 工 程 师 可 以 考 虑 承 包 人 对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合 理 预 见 的 外 界 条 件 提 交 的 任 何 证 据 , 但 不 受 这 些 证据 的 约 束 。4.13 道 路 通 行 权 和 设 施
承 包 人 应 为 包 括 进 入 现 场 在 内 的 他 所 需 的 特 殊 和 或 临 时 的 道 路 通 行 权 承 担 全 部 费 用 和 开 支 。承 包 人 还 应 自 担 风 险 和 费 用 获 得 为 工 程 目 的 其 自 身 所 需 的 现 场 以 外 的 任 何 附 加 设 施 。4.14 避 免 干 扰承 包 人 不 应 不 必 要 地 或 不 适 当 地 干 扰 :(a) 公 众 的 方 便 或 / 。(b) 进 入 和 使 用 以 及 占 用 所 有 道 路 和 人 行 道 , 不 论 这 些 道 路 和 人 行 道 是 公 共 的 或 是 在 发 包 人 或其 他 人 的 占 用 之 下 。承 包 人 应 保 障 并 使 发 包 人 免 于 因 上 述 不 必 要 或 不 适 当 的 干 扰 带 来 的 后 果 而 遭 受 的 损 害 损 失 和开 支 包 括 法 律 费 用 和 开 支 。4.15 进 场 路 线承 包 人 应 被 认 为 对 他 选 用 的 进 场 路 线 的 适 宜 性 和 可 用 性 感 到 满 意 。 承 包 人 应 付 出 合 理 的 努 力 保护 这 些 道 路 或 桥 梁 免 于 因 为 承 包 人 的 交 通 运 输 或 承 包 人 的 人 员 而 遭 受 损 坏 。 这 些 努 力 包 括 适 当 地 使用 合 适 的 运 输 工 具 和 路 线 。
除 合 同 中 另 有 说 明 者 外 :(a) 承 包 人 应 该 就 双 方 而 言 负 责 他 使 用 的 进 场 路 线 的 任 何 必 要 的 维 护 (b) 承 包 人 应 提 供 所 有 沿 进 场 路 线 必 需 的 标 志 或 方 向 指 示 , 并 应 为 使 用 此 类 进 场 路 线 标 志 和方 向 指 示 , 取 得 有 关 部 门 的 批 准 (c) 发 包 人 不 对 由 于 任 何 进 场 路 线 的 采 用 或 其 他 原 因 引 起 的 索 赔 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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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发 包 人 不 保 证 任 何 特 定 的 进 场 路 线 的 适 宜 性 和 可 用 性 以 及 / 。(e) 因 承 包 人 所 需 的 使 用 的 进 场 路 线 的 不 适 宜 性 或 不 可 用 性 而 导 致 的 费 用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4.16 货 物 的 运 输除 非 专 用 条 件 中 另 有 说 明 , 否 则 :(a) 承 包 人 应 在 任 何 永 久 设 备 或 其 他 主 要 货 物 运 送 现 场 日 期 前 不 少 于 21 天 , 通 知 工 程 师 (b) 承 包 人 应 对 工 程 所 需 的 所 有 货 物 和 其 他 物 品 的 包 装 装 载 运 输 接 收 卸 货 保 存 和 保护 负 责 以 及 / 。(c) 承 包 人 应 保 障 并 使 发 包 人 免 于 因 为 货 物 运 输 的 损 坏 而 遭 受 损 害 损 失 和 开 支 包 括 法 律 费用 和 开 支 , 并 应 协 商 及 支 付 由 于 运 输 所 导 致 的 索 赔 。4.17 承 包 人 的 设 备承 包 人 应 对 所 有 承 包 人 的 设 备 负 责 。 所 有 承 包 人 的 设 备 一 经 运 至 现 场 , 都 应 视 为 专 门 用 于 该 工程 的 实 施 。 没 有 工 程 师 的 同 意 , 承 包 人 不 得 将 任 何 主 要 的 承 包 人 的 设 备 移 出 现 场 。 但 负 责 将 货 物 或承 包 人 的 人 员 运 离 现 场 的 运 输 工 具 , 不 必 经 过 同 意 。
4.18 环 境 保 护承 包 人 应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步 骤 保 护 现 场 内 外 的 环 境 , 并 限 制 因 其 施 工 作 业 引 起 的 污 染 噪 音 及 其他 后 果 对 公 众 和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害 和 妨 碍 。承 包 人 应 保 证 承 包 人 产 生 的 散 发 物 地 面 排 水 及 排 污 不 能 超 过 规 范 中 规 定 的 数 值 , 也 不 能 超 过法 律 规 定 的 数 值 。4.19 电 水 气除 以 下 说 明 外 , 承 包 人 应 对 其 所 需 的 所 有 电 力 水 及 其 他 服 务 的 供 应 负 责 。为 工 程 之 目 的 承 包 人 有 权 享 用 现 场 供 应 的 电 水 气 及 其 他 设 施 , 其 详 细 规 定 和 价 格 在 规 范 中给 出 。 承 包 人 应 自 担 风 险 和 自 付 费 用 , 为 此 类 设 施 的 使 用 以 及 所 消 耗 的 数 量 的 测 定 提 供 任 何 必 需 的仪 器 。此 类 设 施 所 消 耗 的 数 量 和 应 支 付 的 款 额 在 此 价 格 上 , 应 由 工 程 师 按 照 第 3.5款 决 定 的规 定 作 出 商 定 或 决 定 。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该 项 款 额 。4.20 发 包 人 的 设 备 和 免 费 提 供 的 材 料
发 包 人 应 按 规 范 中 说 明 的 细 节 安 排 和 价 格 , 在 实 施 工 程 中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发 包 人 的 设 备 如 有时 。 除 非 规 范 中 另 有 规 定 , 否 则 :(a) 发 包 人 应 对 发 包 人 的 设 备 负 责 , 但 是 / 。(b) 当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人 员 在 操 作 驾 驶 指 导 占 有 或 控 制 发 包 人 的 设 备 时 , 承 包 人 应 对 每 项发 包 人 的 设 备 负 责 。工 程 师 应 对 使 用 发 包 人 的 设 备 的 合 适 数 量 及 应 支 付 的 款 额 以 上 述 指 定 价 格 按 照 第 3.5款 决定 的 规 定 作 出 商 定 或 决 定 。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该 项 款 额 。发 包 人 应 按 照 规 范 中 规 定 的 细 则 , 免 费 提 供 那 些 免 费 提 供 的 材 料 如 有 时 。 发 包 人 应 自担 风 险 和 自 付 费 用 按 照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提 供 这 些 材 料 。 然 后 , 承 包 人 应 对 材 料 进 行 目 测 检查 , 并 应 将 这 些 材 料 的 任 何 短 缺 缺 陷 或 损 坏 通 知 工 程 师 。 除 非 双 方 另 有 协 议 , 否 则 发 包 人 应 立 即补 齐 任 何 短 缺 修 复 任 何 缺 陷 或 损 坏 。在 目 测 检 查 后 , 此 类 免 费 提 供 的 材 料 将 归 承 包 人 照 管 监 护 和 控 制 。 承 包 人 检 查 照 管 监 护和 控 制 的 义 务 , 不 应 解 除 发 包 人 对 此 材 料 目 测 检 查 时 不 明 显 的 短 缺 缺 陷 或 损 坏 所 负 有 的 责 任 。
4.21 进 度 报 告除 非 专 用 条 件 中 另 有 说 明 , 承 包 人 应 编 制 月 进 度 报 告 , 并 将 6 份 副 本 提 交 给 工 程 师 。 第 一 次 报告 所 包 含 的 期 间 应 从 开 工 日 期 起 至 紧 随 开 工 日 期 的 第 一 个 月 历 的 最 后 一 天 止 。 此 后 每 月 应 在 该 月 最后 一 天 之 后 的 7 天 内 提 交 月 进 度 报 告 。报 告 应 持 续 至 承 包 人 完 成 了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上 注 明 的 完 工 日 期 时 尚 未 完 成 的 所 有 工 作 为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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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份 报 告 应 包 括 :(a) 设 计 如 有 时 承 包 人 的 文 件 采 购 制 造 货 物 运 达 现 场 施 工 安 装 和 调 试 的 每 一阶 段 以 及 指 定 分 包 商 在 第 5 款 指 定 分 包 商 中 定 义 的 实 施 工 程 的 这 些 阶 段 进 展 情 况 的 图 表 与详 细 说 明 (b) 表 明 制 造 和 现 场 进 展 状 况 的 照 片 (c) 与 每 项 主 要 永 久 设 备 和 材 料 制 造 有 关 的 制 造 商 名 称 制 造 地 点 进 度 百 分 比 , 以 及 以 下 各项 的 实 际 或 预 期 日 期 :(i) 开 始 制 造 (ii) 承 包 人 的 检 查 (iii) 检 验 以 及 / 。(iv) 运 输 和 到 达 现 场(d) 在 第 6.10款 承 包 人 的 人 员 和 设 备 的 记 录 中 描 述 的 详 细 情 况 (e) 若 干 份 质 量 保 证 文 件 材 料 的 检 验 结 果 及 证 书
(f) 依 据 第 2.5款 发 包 人 的 索 赔 和 第 20.1款 承 包 人 的 索 赔 颁 发 的 通 知 清 单 (g) 安 全 统 计 , 包 括 涉 及 环 境 和 公 共 关 系 方 面 的 任 何 危 险 事 件 与 活 动 的 详 情 以 及 / 。(h) 实 际 进 度 与 计 划 进 度 的 对 比 , 包 括 可 能 影 响 按 照 合 同 完 工 的 任 何 事 件 和 情 况 的 详 情 , 以 及为 消 除 延 误 而 正 在 或 准 备 采 取 的 措 施 。4.22 现 场 保 安除 非 专 用 条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a)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阻 止 未 获 授 权 的 人 员 进 入 现 场 以 及 / 。(b) 授 权 人 员 仅 限 于 承 包 人 的 人 员 和 发 包 人 的 人 员 , 以 及 发 包 人 的 其 他 承 包 人 在 现 场 的 授 权 人员 并 由 发 包 人 或 工 程 师 通 知 了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员 。4.23 承 包 人 的 现 场 工 作承 包 人 应 将 其 工 作 限 制 在 现 场 以 及 承 包 人 可 能 得 到 并 获 得 工 程 师 同 意 作 为 工 作 区 的 任 何 附 加 区域 。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预 防 措 施 以 保 证 他 的 人 员 与 设 备 处 在 现 场 及 此 类 附 加 区 域 之 内 , 并 避免 他 们 进 入 邻 地 。
在 工 程 实 施 期 间 , 承 包 人 应 使 现 场 避 免 出 现 一 切 不 必 要 的 障 碍 物 , 存 放 并 妥 善 处 置 承 包 人 的 任何 设 备 或 剩 余 材 料 。 承 包 人 应 从 现 场 清 除 并 运 走 任 何 残 物 垃 圾 或 不 再 需 要 的 临 时 工 程 。在 颁 发 接 收 证 书 后 ,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从 该 接 收 证 书 涉 及 的 那 部 分 现 场 和 工 程 中 清 除 并 运 走 承 包 人的 所 有 设 备 剩 余 材 料 残 物 垃 圾 和 临 时 工 程 。 承 包 人 应 保 持 该 部 分 现 场 和 工 程 处 于 清 洁 和 安 全状 况 。 但 是 , 承 包 人 可 以 在 现 场 保 留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间 内 为 履 行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义 务 所 需 的 货 物 。4.24 化 石在 工 程 现 场 发 现 的 所 有 化 石 硬 币 有 价 值 的 物 品 或 文 物 建 筑 结 构 以 及 其 他 具 有 地 质 或 考 古价 值 的 遗 迹 或 物 品 应 处 于 发 包 人 的 看 管 和 权 力 之 下 。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合 理 的 预 防 措 施 防 止 承 包 人 的 人员 或 其 他 人 员 移 动 或 损 坏 这 些 发 现 物 。一 旦 发 现 此 类 物 品 ,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通 知 工 程 师 , 工 程 师 可 发 出 关 于 处 理 上 述 物 品 的 指 示 。 如 果承 包 人 由 于 遵 守 该 指 示 而 引 起 延 误 和 (/或 )招 致 了 费 用 , 则 应 进 一 步 通 知 工 程 师 并 有 权 依 据 第 20.1款 承 包 人 的 索 赔 , 要 求 :(a) 根 据 第 8.4款 竣 工 时 间 的 延 长 的 规 定 , 获 得 任 何 延 长 的 工 期 , 如 果 竣 工 已 经 或 将 被 延
误 以 及 / 。(b) 支 付 任 何 有 关 费 用 , 并 将 之 加 入 合 同 价 格 。在 接 到 此 进 一 步 通 知 后 , 工 程 师 应 按 照 第 3.5 款 决 定 的 规 定 对 此 事 作 出 商 定 或 决 定 。5. 指 定 分 包 商5.1 指 定 分 包 商 的 定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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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合 同 中 , 指 定 分 包 商 是 指 一 个 分 包 商 :(a)合 同 中 指 明 作 为 指 定 分 包 商 的 , 或 / 。(b)工 程 师 依 据 第 13 款 变 更 和 调 整 指 示 承 包 人 将 其 作 为 一 名 分 包 商 雇 用 的 人 员 。5.2 对 指 定 的 反 对承 包 人 没 有 义 务 雇 用 一 名 他 已 通 知 工 程 师 并 提 交 具 体 证 明 资 料 说 明 其 有 理 由 反 对 的 指 定 分 包商 。 如 果 因 为 但 不 限 于 下 述 任 何 事 宜 而 反 对 , 则 该 反 对 应 被 认 为 是 合 理 的 , 除 非 发 包 人 同 意 保障 承 包 人 免 于 承 担 下 述 事 宜 的 后 果 :(a) 有 理 由 相 信 分 包 商 没 有 足 够 的 能 力 资 源 或 资 金 实 力 (b) 分 包 合 同 未 规 定 指 定 分 包 商 应 保 障 承 包 人 免 于 承 担 由 分 包 商 其 代 理 人 雇 员 的 任 何 疏 忽或 对 货 物 的 错 误 操 作 的 责 任 或 / 。(c) 分 包 合 同 未 规 定 指 定 分 包 商 对 所 分 包 工 程 包 括 设 计 , 如 有 时 , 应 该 / 。(i) 向 承 包 人 承 担 该 项 义 务 和 责 任 以 使 承 包 人 可 以 依 照 合 同 免 除 他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 以 及 / 。(ii) 保 障 承 包 人 免 于 按 照 合 同 或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以 及 由 于 分 包 商 未 能 履 行 这 些 义 务 或 完 成 这 些
责 任 而 导 致 的 后 果 所 具 有 的 所 有 义 务 和 责 任 。5.3 对 指 定 分 包 商 的 支 付承 包 人 应 向 指 定 分 包 商 支 付 工 程 师 证 实 的 依 据 分 包 合 同 应 支 付 的 款 额 。 该 项 款 额 加 上 其 他 费 用应 按 照 第 13.5 款 暂 定 金 额 (b)段 的 规 定 加 入 合 同 价 格 , 但 第 5.4款 支 付 的 证 据 中 说 明 的 情况 除 外 。5.4 支 付 的 证 据在 颁 发 一 份 包 括 支 付 给 指 定 分 包 商 的 款 额 的 支 付 证 书 之 前 , 工 程 师 可 以 要 求 承 包 人 提 供 合 理 的证 据 , 证 明 按 以 前 的 支 付 证 书 已 向 指 定 分 包 商 支 付 了 所 有 应 支 付 的 款 额 适 当 地 扣 除 质 量 保 证 金 或其 他 。 除 非 承 包 人 :(a)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了 合 理 的 证 据 , 或 / 。(b) (i) 以 书 面 材 料 使 工 程 师 同 意 他 有 权 扣 留 或 拒 绝 支 付 该 项 款 额 , 以 及 / 。(ii)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了 合 理 的 证 据 表 明 他 已 将 此 权 力 通 知 了 指 定 分 包 商 ,否 则 , 发 包 人 应 自 行 决 定 直 接 向 指 定 分 包 商 支 付 部 分 或 全 部 已 被 证 实 应 支 付 给 他 的 适 当
地 扣 除 质 量 保 证 金 并 且 承 包 人 不 能 按 照 上 述 (a) (b)段 所 述 提 供 证 据 的 那 一 项 款 额 。 承 包 人 应 向发 包 人 偿 还 这 笔 由 发 包 人 直 接 支 付 给 指 定 分 包 商 的 款 额 。6. 职 员 和 劳 工6.1 职 员 和 劳 工 的 雇 用除 非 规 范 中 另 有 规 定 , 承 包 人 应 安 排 从 当 地 或 其 他 地 方 雇 用 所 有 的 职 员 和 劳 工 , 并 负 责 他 们 的报 酬 住 房 膳 食 和 交 通 。6.2 工 资 标 准 和 劳 动 条 件承 包 人 所 付 的 工 资 标 准 及 遵 守 的 劳 动 条 件 应 不 低 于 其 从 事 工 作 的 地 区 同 类 工 商 业 现 行 的 标 准 和条 件 。 如 果 没 有 现 成 的 标 准 或 条 件 可 适 用 , 承 包 人 所 付 的 工 资 标 准 及 遵 守 的 劳 动 条 件 应 不 低 于 从 事类 似 于 此 承 包 人 工 作 的 当 地 工 商 业 发 包 人 所 付 的 一 般 工 资 标 准 及 遵 守 的 劳 动 条 件 。6.3 为 他 人 提 供 服 务 的 人 员承 包 人 不 应 从 发 包 人 的 人 员 中 招 收 或 试 图 招 收 职 员 或 劳 工 。6.4 劳 动 法
承 包 人 应 遵 守 所 有 适 用 于 承 包 人 的 人 员 的 相 关 的 劳 动 法 , 包 括 有 关 此 类 人 员 的 雇 用 健 康 安全 福 利 入 境 和 出 境 的 法 律 , 并 保 障 他 们 享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所 有 权 利 。承 包 人 应 要 求 他 的 雇 员 遵 守 所 有 适 用 的 法 律 , 包 括 与 安 全 工 作 有 关 的 法 律 。6.5 工 作 时 间在 当 地 公 认 的 休 息 日 , 或 在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规 定 的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 不 得 在 现 场 进 行 任 何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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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非 : (a)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b) 工 程 师 同 意 , 或 / 。(c) 为 了 抢 救 生 命 或 财 产 , 或 为 了 工 程 的 安 全 , 该 工 作 是 无 法 避 免 的 或 必 须 进 行 的 , 在 此 情 况下 ,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通 知 工 程 师 。6.6 为 职 员 和 劳 工 提 供 的 设 施除 非 规 范 中 另 有 规 定 , 承 包 人 应 为 其 人 员 提 供 并 维 护 所 有 必 须 的 膳 宿 及 福 利 设 施 。 承 包 人 还 应为 发 包 人 的 人 员 提 供 规 范 中 规 定 的 设 施 。承 包 人 不 得 允 许 任 何 承 包 人 的 人 员 在 构 成 永 久 工 程 部 分 的 构 筑 物 内 保 留 任 何 临 时 或 永 久 的 居 住场 所 。6.7 健 康 和 安 全承 包 人 应 采 取 合 理 的 预 防 措 施 以 维 护 其 人 员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 承 包 人 应 与 当 地 卫 生 部 门 合 作 , 自始 至 终 在 现 场 以 及 承 包 人 和 发 包 人 的 人 员 住 地 确 保 配 备 医 务 人 员 急 救 设 施 病 房 以 及 救 护 服 务 ,
并 应 作 出 适 当 安 排 提 供 所 有 必 要 的 福 利 和 卫 生 条 件 , 并 防 止 传 染 病 的 发 生 。承 包 人 应 在 现 场 指 派 一 名 事 故 预 防 官 员 负 责 维 持 安 全 并 防 止 事 故 发 生 。 该 人 员 应 能 胜 任 此 责 任 ,并 有 权 发 布 指 示 及 采 取 预 防 事 故 发 生 的 保 护 措 施 。 在 工 程 的 整 个 实 施 过 程 中 , 承 包 人 应 提 供 该 人 员为 执 行 职 责 和 权 力 所 必 需 的 任 何 物 品 。一 旦 发 生 事 故 , 承 包 人 应 及 时 向 工 程 师 通 报 事 故 详 情 。 承 包 人 应 按 工 程 师 的 合 理 要 求 , 保 持 有关 人 员 的 健 康 安 全 和 福 利 以 及 财 产 损 坏 的 记 录 并 写 出 报 告 。6.8 承 包 人 的 监 督只 要 工 程 师 合 理 认 为 为 履 行 承 包 人 的 义 务 必 需 时 , 承 包 人 应 在 工 程 的 整 个 实 施 过 程 中 以 及 此 后为 完 成 承 包 人 义 务 必 需 的 期 间 内 , 提 供 一 切 对 计 划 安 排 指 示 管 理 检 查 和 检 验 工 程 必 要 的 监督 。 此 类 监 督 应 由 足 够 的 人 员 执 行 , 他 们 应 能 流 利 地 使 用 日 常 交 流 语 言 第 1.4 款 法 律 和 语 言 中 指 定 的 语 言 , 并 具 有 为 圆 满 和 安 全 地 实 施 工 程 的 作 业 所 需 的 足 够 知 识 包 括 所 需 的 方 法 和 技 术 ,可 能 遇 到 的 危 险 以 及 预 防 事 故 发 生 的 方 法 。
6.9 承 包 人 的 人 员承 包 人 的 人 员 应 是 在 他 们 各 自 行 业 或 职 业 内 具 有 技 术 和 经 验 的 合 格 人 员 。 工 程 师 可 以 要 求 承 包人 撤 换 或 使 他 人 撤 换 雇 用 于 现 场 或 工 程 中 他 认 为 有 下 列 行 为 的 任 何 人 员 , 包 括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如 果 适 用 :(a)经 常 行 为 不 轨 或 不 认 真 (b)履 行 职 责 时 不 能 胜 任 或 玩 忽 职 守 (c)不 遵 守 合 同 的 规 定 或 / 。(d)经 常 出 现 有 损 健 康 与 安 全 或 有 损 环 境 保 护 的 行 为 。如 果 适 当 的 话 , 承 包 人 应 随 后 指 定 或 使 他 人 指 定 合 适 的 替 代 人 员 。6.10 承 包 人 的 人 员 和 设 备 的 记 录承 包 人 应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记 录 详 细 说 明 现 场 各 等 级 的 承 包 人 的 人 员 及 各 类 承 包 人 的 设 备 的 数 量 。该 记 录 工 程 师 批 准 的 格 式 在 每 个 日 历 月 提 交 , 直 至 承 包 人 完 成 了 在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中 注 明 的 竣 工 日 期时 尚 未 完 成 的 所 有 工 程 。
6.11 妨 碍 治 安 的 行 为承 包 人 应 始 终 采 取 各 种 合 理 的 预 防 措 施 , 以 防 止 其 人 员 发 生 任 何 非 法 的 制 造 事 端 以 及 妨 碍 治安 的 行 为 , 并 保 持 其 人 员 安 定 , 以 及 保 证 现 场 及 邻 近 地 区 人 员 和 财 产 的 安 全 。7. 永 久 设 备 材 料 和 工 艺7.1 实 施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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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包 人 应 进 行 永 久 设 备 的 制 造 材 料 的 制 造 和 生 产 , 并 实 施 所 有 其 他 工 程 :(a) 以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方 法 如 有 时 ,(b) 按 照 公 认 的 良 好 惯 例 , 以 恰 当 熟 练 和 谨 慎 的 方 式 ,(c) 使 用 适 当 装 备 的 设 施 以 及 安 全 材 料 , 除 非 合 同 中 另 有 规 定 。7.2 样 本承 包 人 应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的 样 本 以 及 有 关 资 料 , 以 在 工 程 中 或 为 工 程 使 用 该 材 料 之 前 获得 同 意 :(a) 制 造 商 的 材 料 标 准 样 本 和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样 本 均 由 承 包 人 自 费 提 供 , 以 及 / 。(b) 工 程 师 指 示 作 为 变 更 增 加 的 样 本 。每 件 样 本 都 应 标 明 其 原 产 地 以 及 在 工 程 中 的 预 期 使 用 部 位 。7.3 检 查发 包 人 的 人 员 在 一 切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a) 应 完 全 能 进 入 现 场 及 进 入 获 得 自 然 材 料 的 所 有 场 所 , 以 及 / 。
(b) 有 权 在 生 产 制 造 和 施 工 期 间 在 现 场 或 其 他 地 方 对 材 料 和 工 艺 进 行 审 核 检 查 测 量与 检 验 , 并 对 永 久 设 备 的 制 造 进 度 和 材 料 的 生 产 及 制 造 进 度 进 行 审 查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的 人 员 提 供 一 切 机 会 执 行 该 任 务 , 包 括 提 供 通 道 设 施 许 可 及 安 全 装 备 。但 此 类 活 动 并 不 解 除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义 务 和 责 任 。在 覆 盖 掩 蔽 或 包 装 以 备 储 运 或 运 输 之 前 , 无 论 何 时 , 当 此 类 工 作 已 准 备 就 绪 , 承 包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工 程 师 。 工 程 师 应 随 即 进 行 审 核 检 查 测 量 或 检 验 , 不 得 无 故 拖 延 , 或 立 即 通 知 承 包 人 无 需进 行 上 述 工 作 。 如 果 承 包 人 未 发 出 此 类 通 知 而 工 程 师 要 求 时 , 他 应 打 开 这 部 分 工 程 并 随 后 自 费 恢 复原 状 , 使 之 完 好 。7.4 检 验本 款 适 用 于 所 有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检 验 , 竣 工 后 的 检 验 如 有 时 除 外 。承 包 人 应 提 供 所 有 为 有 效 进 行 检 验 所 需 的 装 置 协 助 文 件 和 其 他 资 料 电 燃 料 消 耗 品 仪 器 劳 工 材 料 与 适 当 的 有 经 验 的 合 格 职 员 。 承 包 人 应 与 工 程 师 商 定 对 任 何 永 久 设 备 材 料 和 工程 其 他 部 分 进 行 规 定 检 验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
工 程 师 可 以 按 照 第 13 款 变 更 和 调 整 的 规 定 , 变 更 规 定 检 验 的 位 置 或 细 节 , 或 指 示 承 包 人 进行 附 加 检 验 。 如 果 此 变 更 或 附 加 检 验 证 明 被 检 验 的 永 久 设 备 材 料 或 工 艺 不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 则 此 变更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不 论 合 同 中 是 否 有 其 他 规 定 。工 程 师 应 提 前 至 少 24 小 时 将 其 参 加 检 验 的 意 图 通 知 承 包 人 。 如 果 工 程 师 未 在 商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参 加 检 验 , 除 非 工 程 师 另 有 指 示 , 承 包 人 可 着 手 进 行 检 验 , 并 且 此 检 验 应 被 视 为 是 在 工 程 师 在 场 的情 况 下 进 行 的 。如 果 由 于 遵 守 工 程 师 的 指 示 或 因 发 包 人 的 延 误 而 使 承 包 人 遭 受 了 延 误 和 (/或 )导 致 了 费 用 , 则 承包 人 应 通 知 工 程 师 并 有 权 依 据 第 20.1 款 承 包 人 的 索 赔 要 求 :(a) 根 据 第 8.4款 竣 工 时 间 的 延 长 的 规 定 , 获 得 任 何 延 长 的 工 期 , 如 果 竣 工 已 经 或 将 被 延误 以 及 / 。(b) 支 付 任 何 有 关 费 用 加 上 合 理 利 润 , 并 将 之 加 入 合 同 价 格 。在 接 到 此 通 知 后 , 工 程 师 应 按 照 第 3.5款 决 定 的 规 定 , 对 此 事 作 出 商 定 或 决 定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具 有 有 效 证 明 的 检 验 报 告 。 当 规 定 的 检 验 通 过 后 , 工 程 师 应 对 承 包
人 的 检 验 证 书 批 注 认 可 或 就 此 向 承 包 人 颁 发 证 书 。 若 工 程 师 未 能 参 加 检 验 , 他 应 被 视 为 对 检 验 数 据的 准 确 性 予 以 认 可 。7.5 拒 收如 果 从 审 核 检 查 测 量 或 检 验 的 结 果 看 , 发 现 任 何 永 久 设 备 材 料 或 工 艺 是 有 缺 陷 的 或 不 符合 合 同 其 他 规 定 的 , 工 程 师 可 拒 收 此 永 久 设 备 材 料 或 工 艺 , 并 通 知 承 包 人 , 同 时 说 明 理 由 。 承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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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应 立 即 修 复 上 述 缺 陷 并 保 证 使 被 拒 收 的 项 目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若 工 程 师 要 求 对 此 永 久 设 备 材 料 或 工 艺 再 度 进 行 检 验 , 则 检 验 应 按 相 同 条 款 和 条 件 重 新 进 行 。如 果 此 类 拒 收 和 再 度 检 验 致 使 发 包 人 产 生 了 附 加 费 用 , 则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第 2.5 款 发 包 人 的 索 赔 的 规 定 ,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这 笔 费 用 。7.6 补 救 工 作不 论 以 前 是 否 进 行 了 任 何 检 验 或 颁 发 了 证 书 , 工 程 师 仍 可 以 指 示 承 包 人 :(a) 将 工 程 师 认 为 不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永 久 设 备 或 材 料 从 现 场 移 走 并 进 行 替 换 (b) 把 不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工 程 移 走 并 重 建 以 及 / 。(c) 实 施 任 何 因 保 护 工 程 安 全 而 急 需 的 工 作 , 无 论 因 为 事 故 不 可 预 见 事 件 或 是 其 他 事 件 。承 包 人 应 在 指 示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如 有 时 在 一 合 理 的 时 间 或 立 即 如 果 依 (c)段 所 述 是 急 需 的 执 行 该 指 示 。如 果 承 包 人 未 能 遵 守 该 指 示 , 则 发 包 人 有 权 雇 用 其 他 人 来 实 施 工 作 , 并 予 以 支 付 。 除 非 承 包 人有 权 获 得 此 类 工 作 的 付 款 , 否 则 他 按 照 第 2.5款 发 包 人 的 索 赔 的 规 定 ,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因 其 未 完
成 工 作 而 导 致 的 费 用 。7.7 对 永 久 设 备 和 材 料 的 拥 有 权在 下 述 时 间 的 较 早 者 , 符 合 工 程 所 在 国 法 律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每 项 永 久 设 备 和 材 料 均 应 成 为 发 包 人的 财 产 , 无 任 何 留 置 权 和 其 他 限 制 :(a) 当 运 至 现 场 时 (b) 当 依 据 第 8.10 款 暂 停 时 永 久 设 备 和 材 料 的 支 付 承 包 人 有 权 获 得 相 当 于 永 久 设 备 和 材料 的 价 值 的 付 款 时 。7.8 矿 区 使 用 费除 非 规 范 中 另 有 规 定 , 承 包 人 应 为 下 列 各 项 支 付 所 有 矿 区 使 用 费 租 金 或 其 他 费 用 :(a) 从 现 场 外 获 得 的 原 材 料 以 及 / 。(b) 对 拆 除 及 开 挖 的 材 料 和 其 他 剩 余 材 料 无 论 是 天 然 的 或 合 成 的 , 但 不 包 括 合 同 中 规 定 的现 场 内 的 弃 土 区 。8. 开 工 延 误 和 暂 停
8.1 工 程 的 开 工工 程 师 应 至 少 提 前 7 天 通 知 承 包 人 开 工 日 期 。 除 非 专 用 条 件 中 另 有 说 明 , 开 工 日 期 应 在 承 包 人接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的 42 天 内 。承 包 人 应 在 开 工 日 期 后 合 理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尽 快 开 始 实 施 工 程 , 随 后 应 迅 速 且 毫 不 拖 延 地 进 行 施工 。 8.2 竣 工 时 间承 包 人 应 在 工 程 或 区 段 如 有 时 的 竣 工 时 间 内 完 成 整 个 工 程 以 及 每 一 区 段 视 情 况 而 定 ,包 括 : (a) 通 过 竣 工 检 验 , 以 及 / 。(b) 完 成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工 作 , 这 些 工 作 被 认 为 是 为 了 按 照 第 10.1 款 对 工 程 和 区 段 的 接收 的 规 定 , 进 行 移 交 之 目 的 而 完 成 工 程 和 区 段 所 必 需 的 工 作 。8.3 进 度 计 划在 按 照 第 8.1 款 工 程 的 开 工 的 规 定 接 到 通 知 后 28 天 内 承 包 人 应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详 细 的 进 度 计
划 。 当 原 进 度 计 划 与 实 际 进 度 或 承 包 人 的 义 务 不 符 时 , 承 包 人 还 应 提 交 一 份 修 改 的 进 度 计 划 。 每 份进 度 计 划 应 包 括 :(a) 承 包 人 计 划 实 施 工 程 的 次 序 , 包 括 设 计 如 有 时 , 承 包 人 的 文 件 , 采 购 , 永 久 设 备 的 制造 , 运 达 现 场 , 施 工 , 安 装 和 检 验 的 各 个 阶 段 的 预 期 时 间 ,(b) 每 个 指 定 分 包 商 在 第 5 款 指 定 分 包 商 中 定 义 的 的 工 程 的 各 个 阶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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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检 查 和 检 验 的 次 序 和 时 间 , 以 及 / 。(d) 一 份 证 明 文 件 , 内 容 为 :(i) 对 实 施 工 程 中 承 包 人 准 备 采 用 的 方 法 和 主 要 阶 段 的 总 体 描 述 , 以 及 / 。(ii) 各 主 要 阶 段 现 场 所 需 的 各 等 级 的 承 包 人 的 人 员 和 各 类 承 包 人 的 设 备 的 数 量 的 合 理 估 算 的详 细 说 明 。除 非 工 程 师 在 接 到 进 度 计 划 后 21 天 内 通 知 承 包 人 该 计 划 不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 否 则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此进 度 计 划 履 行 义 务 , 但 不 应 影 响 到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发 包 人 的 人 员 应 有 权 在 计 划 他 们 的 活 动时 依 据 该 进 度 计 划 。承 包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工 程 师 , 具 体 说 明 可 能 发 生 将 对 工 程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使 合 同 价 格 增 加 或 延 误工 程 施 工 的 事 件 或 情 况 。 工 程 师 可 能 要 求 承 包 人 提 交 一 份 对 将 来 事 件 或 情 况 的 预 期 影 响 的 估 计 , 和 或 按 第 13.3款 变 更 程 序 提 交 一 份 建 议 书 。如 果 在 任 何 时 候 工 程 师 通 知 承 包 人 该 进 度 计 划 规 定 范 围 内 不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 或 与 实 际 进 度及 承 包 人 说 明 的 计 划 不 一 致 , 承 包 人 应 按 本 款 规 定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一 份 修 改 的 进 度 计 划 。
8.4 竣 工 时 间 的 延 长如 果 由 于 下 述 任 何 原 因 致 使 承 包 人 对 第 10.1款 对 工 程 和 区 段 的 接 收 中 的 竣 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遭 到 或 将 要 遭 到 延 误 , 承 包 人 可 依 据 第 20.1款 承 包 人 的 索 赔 要 求 延 长 竣 工 时 间 :(a) 一 项 变 更 除 非 已 根 据 第 13.3 款 变 更 程 序 商 定 对 竣 工 时 间 作 出 调 整 或 其 他 合 同 中包 括 的 任 何 一 项 工 程 数 量 上 的 实 质 性 变 化 (b) 导 致 承 包 人 根 据 本 合 同 条 件 的 某 条 款 有 权 获 得 延 长 工 期 的 延 误 原 因 (c) 异 常 不 利 的 气 候 条 件 (d) 由 于 传 染 病 或 其 他 政 府 行 为 导 致 人 员 或 货 物 的 可 获 得 的 不 可 预 见 的 短 缺 或(e) 由 发 包 人 , 发 包 人 人 员 或 现 场 中 发 包 人 的 其 他 承 包 人 直 接 造 成 的 或 认 为 属 于 其 责 任 的 任 何延 误 干 扰 或 阻 碍 。如 果 承 包 人 认 为 他 有 权 获 得 竣 工 时 间 的 延 长 , 承 包 人 应 按 第 20.1 款 承 包 人 的 索 赔 的 规 定 ,向 工 程 师 发 出 通 知 。 当 依 据 第 20.1款 确 定 每 一 延 长 时 间 时 , 工 程 师 应 复 查 以 前 的 决 定 并 可 增 加 但不 应 减 少 整 个 延 期 时 间 。
8.5 由 公 共 当 局 引 起 的 延 误如 果 下 列 条 件 成 立 , 即 :(a)承 包 人 已 努 力 遵 守 了 工 程 所 在 国 有 关 合 法 公 共 当 局 制 定 的 程 序 (b)这 些 公 共 当 局 延 误 或 干 扰 了 承 包 人 的 工 作 以 及 / 。(c)此 延 误 或 干 扰 是 无 法 预 见 的 ,则 此 类 延 误 或 干 扰 应 被 视 为 是 属 于 第 8.4 款 竣 工 时 间 的 延 长 (b)段 中 规 定 的 一 种 延 误 原 因 。8.6 进 展 速 度如 果 任 何 时 候 :(a) 实 际 进 度 过 于 缓 慢 以 致 无 法 按 竣 工 时 间 完 工 , 和 (/或 ) / 。(b) 进 度 已 经 或 将 要 落 后 于 第 8.3款 进 度 计 划 中 规 定 的 现 行 进 度 计 划 ,除 了 由 于 第 8.4款 竣 工 时 间 的 延 长 中 所 列 原 因 导 致 的 落 后 , 工 程 师 可 以 指 示 承 包 人 按 照 第8.3 款 进 度 计 划 的 规 定 提 交 一 份 修 改 的 进 度 计 划 以 及 证 明 文 件 , 详 细 说 明 承 包 人 为 加 快 施 工 并在 竣 工 时 间 内 完 工 拟 采 取 的 修 正 方 法 。
除 非 工 程 师 另 有 通 知 , 承 包 人 应 自 担 风 险 和 自 付 费 用 采 取 这 些 修 正 方 法 , 这 些 方 法 可 能 需 要 增加 工 作 时 间 和 (/或 )增 加 承 包 人 人 员 和 (/或 )货 物 。 如 果 这 些 修 正 方 法 导 致 发 包 人 产 生 了 附 加 费 用 ,则 除 第 8.7 款 中 所 述 的 误 期 损 害 赔 偿 费 如 有 时 外 , 承 包 人 还 应 按 第 2.5 款 发 包 人 的 索 赔 的规 定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该 笔 附 加 费 用 。8.7 误 期 损 害 赔 偿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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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承 包 人 未 能 遵 守 第 8.2款 竣 工 时 间 , 承 包 人 应 依 据 第 2.5 款 发 包 人 的 索 赔 为 此 违约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误 期 损 害 赔 偿 费 。 这 笔 误 期 损 害 赔 偿 费 是 指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注 明 的 金 额 , 即 自 相 应 的竣 工 时 间 起 至 接 收 证 书 注 明 的 日 期 止 的 每 日 支 付 。 但 全 部 应 付 款 额 不 应 超 过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规 定 的 误期 损 失 的 最 高 限 额 如 有 时 。除 工 程 竣 工 之 前 根 据 第 15.2 款 发 包 人 提 出 终 止 发 生 终 止 事 件 的 情 况 之 外 , 此 误 期 损 害 赔 偿费 是 由 于 承 包 人 违 约 所 应 支 付 的 唯 一 损 失 费 。 此 损 失 费 并 不 解 除 承 包 人 完 成 工 程 的 义 务 或 合 同 规 定的 其 他 职 责 义 务 或 责 任 。8.8 工 程 暂 停工 程 师 可 随 时 指 示 承 包 人 暂 停 进 行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 暂 停 期 间 , 承 包 人 应 保 护 保 管 以 及 保 障该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免 遭 任 何 损 蚀 损 失 或 损 害 。工 程 师 还 应 通 知 停 工 原 因 。 如 果 且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已 通 知 了 原 因 并 认 为 是 因 为 承 包 人 的 责 任 所导 致 , 则 下 列 第 8.9款 第 8.10 款 和 第 8.11 款 不 适 用 。8.9 暂 停 引 起 的 后 果
如 果 承 包 人 在 遵 守 工 程 师 根 据 第 8.8 款 工 程 暂 停 所 发 出 的 指 示 以 及 /或 在 复 工 时 遭 受 了 延 误和 /或 导 致 了 费 用 , 则 承 包 人 应 通 知 工 程 师 并 有 权 依 据 第 20.1款 承 包 人 的 索 赔 要 求 :(a) 根 据 第 8.4款 竣 工 时 间 的 延 长 的 规 定 , 获 得 任 何 延 长 的 工 期 , 如 果 竣 工 已 经 或 将 被 延误 以 及 / 。(b) 支 付 任 何 有 关 费 用 , 并 将 之 加 入 合 同 价 格 。在 接 到 此 通 知 后 , 工 程 师 应 按 照 第 3.5款 决 定 的 规 定 对 此 事 作 出 商 定 或 决 定 。如 果 以 上 后 果 是 由 承 包 人 错 误 的 设 计 工 艺 或 材 料 引 起 的 , 或 由 于 承 包 人 未 能 按 第 8.8款 工程 暂 停 的 规 定 采 取 保 护 保 管 及 保 障 措 施 引 起 的 , 则 承 包 人 无 权 获 得 为 修 复 上 述 后 果 所 需 的 延 期和 招 致 的 费 用 。8.10 暂 停 时 对 永 久 设 备 和 材 料 的 支 付承 包 人 有 权 获 得 未 被 运 至 现 场 的 永 久 设 备 以 及 /或 材 料 的 支 付 , 付 款 应 为 该 永 久 设 备 以 及 /或 材料 在 停 工 开 始 日 期 时 的 价 值 , 如 果 :(a) 有 关 永 久 设 备 的 工 作 或 永 久 设 备 以 及 /或 材 料 的 运 送 被 暂 停 超 过 28天 , 以 及 / 。
(b) 承 包 人 根 据 工 程 师 的 指 示 已 将 这 些 永 久 设 备 和 /或 材 料 标 记 为 发 包 人 的 财 产 。8.11 持 续 的 暂 停如 果 第 8.8款 工 程 暂 停 所 述 的 暂 停 已 持 续 84 天 以 上 , 承 包 人 可 要 求 工 程 师 同 意 继 续 施 工 。若 在 接 到 上 述 请 求 后 28 天 内 工 程 师 未 给 予 许 可 , 则 承 包 人 可 以 通 知 工 程 师 将 把 暂 停 影 响 到 的 工 程 视为 第 13 款 变 更 和 调 整 所 述 的 删 减 。 如 果 此 类 暂 停 影 响 到 整 个 工 程 , 承 包 人 可 根 据 第 16.2 款 承包 人 提 出 终 止 发 出 通 知 , 提 出 终 止 合 同 。8.12 复 工在 接 到 继 续 工 作 的 许 可 或 指 示 后 , 承 包 人 应 和 工 程 师 一 起 检 查 受 到 暂 停 影 响 的 工 程 以 及 永 久 设备 和 材 料 。 承 包 人 应 修 复 在 暂 停 期 间 发 生 在 工 程 永 久 设 备 或 材 料 中 的 任 何 损 蚀 缺 陷 或 损 失 。9. 竣 工 检 验9.1 承 包 人 的 义 务承 包 人 在 根 据 第 4.1款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d)段 所 述 提 交 文 件 后 , 应 根 据 本 款 和 第 7.4款 检验 进 行 竣 工 检 验 。
承 包 人 应 提 前 21 天 将 某 一 确 定 日 期 通 知 工 程 师 , 说 明 在 该 日 期 后 他 将 准 备 好 进 行 竣 工 检 验 。 除非 另 有 商 定 , 此 类 检 验 应 在 该 日 期 后 14 天 内 于 工 程 师 指 示 的 某 日 或 数 日 内 进 行 。在 考 虑 竣 工 检 验 结 果 时 , 工 程 师 应 考 虑 到 因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的 任 何 使 用 而 对 工 程 的 性 能 或 其 他 特性 所 产 生 的 影 响 。 一 旦 工 程 或 某 一 区 段 通 过 了 竣 工 检 验 , 承 包 人 应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一 份 有 关 此 类 检 验结 果 并 经 证 明 的 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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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延 误 的 检 验如 果 发 包 人 无 故 延 误 竣 工 检 验 时 , 则 第 7.4 款 检 验 第 五 段 和 (/或 )第 10.3款 对 竣 工检 验 的 干 扰 将 适 用 。如 果 承 包 人 无 故 延 误 竣 工 检 验 , 工 程 师 可 通 知 承 包 人 要 求 他 在 收 到 该 通 知 后 21天 内 进 行 此 类 检验 。 承 包 人 应 在 该 期 限 内 他 可 能 确 定 的 某 日 或 数 日 内 进 行 检 验 , 并 将 此 日 期 通 知 工 程 师 。若 承 包 人 未 能 在 21 天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竣 工 检 验 , 发 包 人 的 人 员 可 着 手 进 行 此 类 检 验 , 其 风 险 和 费用 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此 类 竣 工 检 验 应 被 视 为 是 在 承 包 人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的 且 检 验 结 果 应 被 认 为 是准 确 的 。9.3 重 新 检 验如 果 工 程 或 某 区 段 未 能 通 过 竣 工 检 验 , 则 第 7.5 款 拒 收 将 适 用 , 且 工 程 师 或 承 包 人 可 要 求按 相 同 条 款 或 条 件 , 重 复 进 行 此 类 未 通 过 的 检 验 以 及 对 任 何 相 关 工 作 的 竣 工 检 验 。9.4 未 能 通 过 竣 工 检 验当 整 个 工 程 或 某 区 段 未 能 通 过 根 据 第 9.3 款 重 新 检 验 所 进 行 的 重 复 竣 工 检 验 时 , 工 程 师 应
有 权 : (a) 指 示 按 照 第 9.3款 再 进 行 一 次 重 复 的 竣 工 检 验 (b) 如 果 由 于 该 过 失 致 使 发 包 人 基 本 上 无 法 享 用 该 工 程 或 区 段 所 带 来 的 全 部 利 益 , 拒 收 整 个 工程 或 区 段 视 情 况 而 定 , 在 此 情 况 下 , 发 包 人 应 获 得 与 第 11.4 款 未 能 修 补 缺 陷 (c)段 中 的 规定 相 同 的 补 偿 或 / 。(c) 颁 发 一 份 接 收 证 书 如 果 发 包 人 如 此 要 求 的 话 。在 (c)段 所 述 的 情 况 下 ,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其 他 义 务 继 续 工 作 , 并 且 合 同 价 格 应 按照 可 以 适 当 弥 补 由 于 此 类 失 误 而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的 减 少 的 价 值 数 额 予 以 扣 除 。 除 非 合 同 中 已 规 定 了 此类 失 误 的 有 关 扣 除 或 定 义 了 计 算 方 法 , 发 包 人 可 以 要 求 此 扣 除 (i)以 双 方 商 定 的 数 额 仅 限 于 用来 弥 补 此 类 失 误 , 并 在 颁 发 接 收 证 书 前 获 得 支 付 , 或 (ii)依 据 第 2.5款 发 包 人 的 索 赔 和 第 3.5款 决 定 作 出 决 定 及 支 付 。10. 发 包 人 的 接 收10.1 对 工 程 和 区 段 的 接 收
除 第 9.4 款 未 能 通 过 竣 工 检 验 所 述 情 况 外 , 当 (i)工 程 根 据 合 同 已 竣 工 , 包 括 第 8.2款 竣工 时 间 中 所 述 事 宜 , 但 下 面 (a)段 所 述 情 况 除 外 , 且 (ii)根 据 本 款 已 颁 发 或 认 为 已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书 时 , 发 包 人 应 接 收 工 程 。承 包 人 可 在 他 认 为 工 程 将 完 工 并 准 备 移 交 前 14 天 内 , 向 工 程 师 发 出 申 请 接 收 证 书 的 通 知 。 如 果工 程 分 为 区 段 , 则 承 包 人 应 同 样 为 每 一 区 段 申 请 接 收 证 书 。工 程 师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的 申 请 后 28 天 内 , 应 :(a) 向 承 包 人 颁 发 接 收 证 书 , 说 明 根 据 合 同 工 程 或 区 段 完 工 的 日 期 , 但 某 些 不 会 实 质 影 响 工 程或 区 段 按 其 预 定 目 的 使 用 的 扫 尾 工 作 以 及 缺 陷 除 外 直 到 或 当 该 工 程 已 完 成 且 已 修 补 缺 陷 时 , 或(b) 驳 回 申 请 , 提 出 理 由 并 说 明 为 使 接 收 证 书 得 以 颁 发 承 包 人 尚 需 完 成 的 工 作 。 随 后 承 包 人 应在 根 据 本 款 再 一 次 发 出 申 请 通 知 前 , 完 成 此 类 工 作 。若 在 28 天 期 限 内 工 程 师 既 未 颁 发 接 收 证 书 也 未 驳 回 承 包 人 的 申 请 , 而 当 工 程 或 区 段 视 情 况 而定 基 本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时 , 应 视 为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的 最 后 一 天 已 经 颁 发 了 接 收 证 书 。10.2 对 部 分 工 程 的 接 收
在 发 包 人 的 决 定 下 , 工 程 师 可 以 为 部 分 永 久 工 程 颁 发 接 收 证 书 。发 包 人 不 得 使 用 工 程 的 任 何 部 分 合 同 规 定 或 双 方 协 议 的 临 时 措 施 除 外 除 非 且 直 至 工 程 师 已颁 发 了 该 部 分 的 接 收 证 书 。 但 是 , 如 果 在 接 收 证 书 颁 发 前 发 包 人 确 实 使 用 了 工 程 的 任 何 部 分 :(a) 该 被 使 用 的 部 分 自 被 使 用 之 日 , 应 视 为 已 被 发 包 人 接 收 (b) 承 包 人 应 从 使 用 之 日 起 停 止 对 该 部 分 的 照 管 责 任 , 此 时 , 责 任 应 转 给 发 包 人 以 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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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当 承 包 人 要 求 时 , 工 程 师 应 为 此 部 分 颁 发 接 收 证 书 。工 程 师 为 此 部 分 工 程 颁 发 接 收 证 书 后 , 应 尽 早 给 予 承 包 人 机 会 以 使 其 采 取 可 能 必 要 的 步 骤 完 成任 何 尚 未 完 成 的 竣 工 检 验 , 承 包 人 应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期 满 前 尽 快 进 行 此 类 竣 工 检 验 。如 果 由 于 发 包 人 接 收 和 (或 )使 用 该 部 分 工 程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及 承 包 人 同 意 的 使 用 除 外 , 而 使承 包 人 招 致 了 费 用 , 承 包 人 应 (i)通 知 工 程 师 并 (ii)有 权 依 据 第 20.1款 承 包 人 的 索 赔 获 得 有 关费 用 以 及 合 理 利 润 的 支 付 , 并 将 之 加 入 合 同 价 格 。 在 接 到 此 通 知 后 , 工 程 师 应 按 照 第 3.5款 决 定 ,对 此 费 用 及 利 润 做 出 商 定 或 决 定 。若 对 工 程 的 任 何 部 分 而 不 是 区 段 颁 发 了 接 收 证 书 , 对 于 完 成 该 工 程 的 剩 余 部 分 的 延 误 损 失应 减 少 。 同 样 , 包 含 该 部 分 的 区 段 如 有 时 的 剩 余 部 分 的 延 误 损 失 也 应 减 少 。 在 接 收 证 书 注 明 的日 期 之 后 的 任 何 拖 延 期 间 , 延 误 损 失 减 少 的 比 例 应 按 已 签 发 部 分 的 价 值 相 对 于 整 个 工 程 或 区 段 视情 况 而 定 的 总 价 值 的 比 例 计 算 。 工 程 师 应 根 据 第 3.5 款 决 定 , 对 此 比 例 作 出 商 定 或 决 定 。 本段 规 定 仅 适 用 于 第 8.7 款 延 误 损 失 规 定 的 延 误 损 失 的 日 费 率 , 但 并 不 对 其 最 大 限 额 构 成 影 响 。10.3 对 竣 工 检 验 的 干 扰
如 果 由 于 发 包 人 负 责 的 原 因 妨 碍 承 包 人 进 行 竣 工 检 验 已 达 14 天 以 上 , 则 应 认 为 发 包 人 已 在 本 应完 成 竣 工 检 验 之 日 接 收 了 工 程 或 区 段 视 情 况 而 定 。工 程 师 随 后 应 相 应 地 颁 发 一 份 接 收 证 书 , 并 且 承 包 人 应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期 满 前 尽 快 进 行 竣 工 检 验 。工 程 师 应 提 前 14 天 发 出 通 知 , 要 求 根 据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竣 工 检 验 。若 延 误 进 行 竣 工 检 验 致 使 承 包 人 遭 受 了 延 误 和 (或 )导 致 了 费 用 , 则 承 包 人 应 通 知 工 程 师 并 有 权依 据 第 20.1款 承 包 人 的 索 赔 , 要 求 :(a) 根 据 第 8.4款 竣 工 时 间 的 延 长 的 规 定 , 获 得 任 何 延 长 的 工 期 , 如 果 竣 工 已 经 或 将 被 延误 以 及 / 。(b) 支 付 任 何 有 关 费 用 加 上 合 理 的 利 润 , 并 将 之 加 入 合 同 价 格 。在 接 到 此 通 知 后 , 工 程 师 应 按 照 第 3.5款 决 定 的 规 定 , 对 此 事 作 出 商 定 或 决 定 。10.4 地 表 需 要 恢 复 原 状除 非 接 收 证 书 中 另 有 规 定 , 区 段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证 书 并 不 认 为 可 以 证 明 任 何 需 要 恢 复 原 状 的 场 地或 其 他 地 表 面 的 工 作 已 经 完 成 。
11. 缺 陷 责 任11.1 完 成 扫 尾 工 作 和 修 补 缺 陷为 在 相 关 缺 陷 责 任 期 期 满 前 或 之 后 尽 快 使 工 作 和 承 包 人 的 文 件 以 及 每 一 区 段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条件 合 理 的 磨 损 除 外 , 承 包 人 应 :(a) 在 工 程 师 指 定 的 一 段 合 理 时 间 内 完 成 至 接 收 证 书 注 明 的 日 期 时 尚 未 完 成 的 任 何 工 作 (b) 按 照 发 包 人 或 发 包 人 授 权 的 他 人 指 示 , 在 工 程 或 区 段 的 缺 陷 责 任 期 期 满 之 日 或 之 前 视情 况 而 定 实 施 补 救 缺 陷 或 损 害 所 必 需 的 所 有 工 作 。若 出 现 任 何 此 类 缺 陷 或 发 生 损 坏 的 情 况 , 发 包 人 或 发 包 人 授 权 他 人 应 立 即 通 知 承 包 人 。11.2 修 补 缺 陷 的 费 用如 果 所 有 第 11.1 款 完 成 扫 尾 工 作 和 修 补 缺 陷 (b)段 中 所 述 工 作 的 必 要 性 是 由 下 列 原 因 引 起的 , 则 所 有 此 类 工 作 应 由 承 包 人 自 担 风 险 和 费 用 进 行 :(a) 任 何 承 包 人 负 责 的 设 计 (b) 永 久 设 备 材 料 或 工 艺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或 / 。
(c) 承 包 人 未 履 行 其 任 何 其 他 义 务 。如 果 且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上 述 工 作 的 必 要 性 是 由 于 任 何 其 他 原 因 引 起 的 , 发 包 人 或 发 包 人 授 权 的他 人 应 立 即 通 知 承 包 人 , 此 时 适 用 第 13.3款 变 更 程 序 。11.3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延 长如 果 且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工 程 区 段 或 主 要 永 久 设 备 视 情 况 而 定 , 并 且 在 接 收 以 后 由 于 缺 陷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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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 害 而 不 能 按 照 预 定 的 目 的 进 行 使 用 , 则 发 包 人 有 权 依 据 第 2.5 款 发 包 人 的 索 赔 要 求 延 长 工 程或 区 段 的 缺 陷 责 任 期 。 但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延 长 不 得 超 过 2 年 。如 果 永 久 设 备 和 (或 )材 料 的 运 送 以 及 (或 )安 装 根 据 第 8.8款 工 程 暂 停 或 第 16.1款 承 包 人有 权 暂 停 工 作 发 生 了 暂 停 , 则 本 款 所 规 定 的 承 包 人 的 义 务 不 适 用 于 永 久 设 备 和 (或 )材 料 的 缺 陷 责任 期 期 满 2 年 后 发 生 的 任 何 缺 陷 或 损 害 的 情 况 。11.4 未 能 补 救 缺 陷如 果 承 包 人 未 能 在 某 一 合 理 时 间 内 修 补 任 何 缺 陷 或 损 害 , 发 包 人 或 发 包 人 授 权 的 他 人 可 确定 一 日 期 , 规 定 在 该 日 或 该 日 之 前 修 补 缺 陷 或 损 害 , 并 且 应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一 合 理 的 通 知 。如 果 承 包 人 到 该 日 期 尚 未 修 补 好 缺 陷 或 损 害 , 并 且 依 据 第 11.2款 修 补 缺 陷 的 费 用 , 这 些 修补 工 作 应 由 承 包 人 自 费 进 行 , 发 包 人 可 自 行 :(a) 以 合 理 的 方 式 由 自 己 或 他 人 进 行 此 项 工 作 , 并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费 用 , 但 承 包 人 对 此 项 工 作 不负 责 任 , 并 且 承 包 人 应 依 据 第 2.5 款 发 包 人 的 索 赔 ,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其 因 修 补 缺 陷 或 损 害 导 致 的合 理 费 用
(b) 要 求 工 程 师 依 据 第 3.5 款 决 定 , 对 合 同 价 格 的 合 理 减 少 额 作 出 商 定 或 决 定 或 / 。(c) 在 该 缺 陷 或 损 害 致 使 发 包 人 基 本 上 无 法 享 用 全 部 工 程 或 部 分 工 程 所 带 来 的 全 部 利 益 时 , 对整 个 工 程 或 不 能 按 期 投 入 使 用 的 那 部 分 主 要 工 程 终 止 合 同 。 但 不 影 响 任 何 其 他 权 利 , 依 据 合 同 或 其他 规 定 , 发 包 人 还 应 有 权 收 回 为 整 个 工 程 或 该 部 分 工 程 视 情 况 而 定 所 支 付 的 全 部 费 用 以 及 融 资费 用 拆 除 工 程 清 理 现 场 和 将 永 久 设 备 和 材 料 退 还 给 承 包 人 所 支 付 的 费 用 。11.5 清 除 有 缺 陷 的 部 分 工 程若 此 类 缺 陷 或 损 害 不 能 在 现 场 迅 速 修 复 时 , 在 发 包 人 的 同 意 下 , 承 包 人 可 将 任 何 有 缺 陷 或 损 害的 永 久 设 备 移 出 现 场 进 行 修 理 。 此 类 同 意 可 要 求 承 包 人 以 该 部 分 的 重 置 费 用 增 加 履 约 保 证 的 款 额 或提 供 其 他 适 当 的 保 证 。11.6 进 一 步 的 检 验如 果 任 何 缺 陷 或 损 害 的 修 补 工 作 可 能 影 响 到 工 程 运 行 时 , 工 程 师 可 要 求 重 新 进 行 合 同 中 列 明 的任 何 检 验 。 该 要 求 应 在 修 补 缺 陷 或 损 害 后 28 天 内 通 知 承 包 人 。此 类 检 验 应 按 照 以 前 的 检 验 适 用 的 条 件 进 行 , 但 是 依 据 第 11.2款 修 补 缺 陷 的 费 用 , 此 类 检
验 的 风 险 和 费 用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 并 承 担 修 补 工 作 的 费 用 。11.7 进 入 权在 履 约 证 书 颁 发 之 前 , 承 包 人 应 有 为 遵 守 本 款 合 理 所 需 的 进 入 工 程 的 权 力 , 但 不 符 合 发 包 人 限定 的 任 何 合 理 安 全 措 施 的 情 况 除 外 。11.8 承 包 人 的 检 查如 果 工 程 师 要 求 的 话 , 承 包 人 应 在 其 指 导 下 调 查 产 生 任 何 缺 陷 的 原 因 。 除 非 此 类 缺 陷 已 依 据 第11.2款 修 补 缺 陷 的 费 用 , 由 承 包 人 支 付 费 用 进 行 了 修 补 , 否 则 调 查 费 用 及 其 合 理 的 利 润 应 由 工程 师 依 据 第 3.5款 决 定 , 作 出 商 定 或 决 定 , 并 加 入 合 同 价 格 。11.9 履 约 证 书只 有 在 工 程 师 向 承 包 人 颁 发 了 履 约 证 书 , 说 明 承 包 人 已 依 据 合 同 履 行 其 义 务 的 日 期 之 后 , 承 包人 的 义 务 的 履 行 才 被 认 为 已 完 成 。工 程 师 应 在 最 后 一 个 缺 陷 责 任 期 期 满 后 28 天 内 颁 发 履 约 证 书 , 或 在 承 包 人 已 提 供 了 全 部 承 包 人的 文 件 并 完 成 和 检 验 了 所 有 工 程 , 包 括 修 补 了 所 有 缺 陷 的 日 期 之 后 尽 快 颁 发 。 还 应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一
份 履 约 证 书 的 副 本 。只 有 履 约 证 书 才 应 被 视 为 构 成 对 工 程 的 接 受 。11.10 未 履 行 的 义 务在 履 约 证 书 颁 发 之 后 , 每 一 方 仍 应 负 责 完 成 届 时 尚 未 履 行 的 任 何 义 务 。 就 确 定 未 履 行 的 义 务 的性 质 和 范 围 而 言 , 合 同 应 被 认 为 仍 然 有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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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现 场 的 清 理在 接 到 履 约 证 书 以 后 , 承 包 人 应 从 现 场 运 走 任 何 剩 余 的 承 包 人 的 设 备 剩 余 材 料 残 物 垃 圾或 临 时 工 程 。若 在 发 包 人 接 到 履 约 证 书 副 本 后 28 天 内 上 述 物 品 还 未 被 运 走 , 则 发 包 人 可 对 此 留 下 的 任 何 物 品予 以 出 售 或 另 作 处 理 。 发 包 人 应 有 权 获 得 为 此 类 出 售 或 处 理 及 整 理 现 场 所 发 生 的 或 有 关 的 费 用 的 支付 。 此 类 出 售 的 所 有 余 额 应 归 还 承 包 人 。 若 出 售 所 得 少 于 发 包 人 的 费 用 支 出 , 则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支 付 不 足 部 分 的 款 项 。12. 测 量 和 估 价12.1 需 测 量 的 工 程应 对 工 程 依 据 本 款 进 行 测 量 并 确 定 其 支 付 价 值 。当 工 程 师 要 求 对 工 程 的 任 何 部 分 进 行 测 量 时 , 他 应 合 理 地 通 知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 承 包 人 项 目 经理 应 :
(a) 立 即 参 加 或 派 一 名 合 格 的 代 表 协 助 工 程 师 进 行 测 量 以 及 / 。(b) 提 供 工 程 师 所 要 求 的 全 部 详 细 资 料 。如 果 承 包 人 未 能 参 加 或 派 出 一 名 代 表 , 则 由 工 程 师 或 工 程 师 授 权 的 他 人 进 行 的 测 量 应 被 视 为 准 确 地 测 量 而接 受 。除 非 合 同 中 另 有 规 定 , 在 需 用 记 录 对 任 何 永 久 工 程 进 行 计 量 时 , 工 程 师 应 对 此 做 好 准 备 。 当 承 包 人 被 要 求 时 ,他 应 参 加 审 查 并 就 此 类 记 录 与 工 程 师 达 成 一 致 , 并 在 双 方 一 致 时 , 在 上 述 文 件 上 签 名 。 如 果 承 包 人 没 有 参 加 审 查 ,则 应 认 为 此 类 记 录 是 准 确 的 并 被 接 受 。如 果 承 包 人 在 审 查 之 后 不 同 意 上 述 记 录 , 并 且 (或 )不 签 字 表 示 同 意 , 承 包 人 应 通 知 工 程 师 并 说 明 上 述 记 录 中 被认 为 不 准 确 的 各 个 方 面 。 在 接 到 此 类 通 知 后 , 工 程 师 应 复 查 此 类 记 录 , 或 予 以 确 认 或 予 以 修 改 。 如 果 承 包 人 在 被 要求 对 记 录 进 行 审 查 后 14天 内 未 向 工 程 师 发 出 此 类 通 知 , 则 认 为 它 们 是 准 确 的 并 被 接 受 。12.2 测 量 方 法除 非 合 同 中 另 有 规 定 , 无 论 当 地 惯 例 如 何 :(a) 测 量 应 该 是 测 量 每 部 分 永 久 工 程 的 实 际 净 值 , 以 及 / 。
(b) 测 量 方 法 应 符 合 工 程 量 表 或 其 他 适 用 报 表 。12.3 估 价除 非 合 同 中 另 有 规 定 , 工 程 师 应 通 过 对 每 一 项 工 作 的 估 价 , 根 据 第 3.5 款 决 定 , 商 定 或 决定 合 同 价 格 。 每 项 工 作 的 估 价 是 用 依 据 上 述 第 12.1款 和 第 12.2款 商 定 或 决 定 的 测 量 数 据 乘 以 此 项工 作 的 相 应 价 格 费 率 或 价 格 得 到 的 。对 每 一 项 工 作 , 该 项 合 适 的 费 率 或 价 格 应 该 是 合 同 中 对 此 项 工 作 规 定 的 费 率 或 价 格 , 或 者 如 果没 有 该 项 , 则 为 对 其 类 似 工 作 所 规 定 的 费 率 或 价 格 。 但 是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 对 这 一 项 工 作 规 定 新 的 费率 或 价 格 将 是 合 适 的 :(a) (i) 如 果 此 项 工 作 实 际 测 量 的 工 程 量 比 工 程 量 表 或 其 他 报 表 中 规 定 的 工 程 量 的 变 动 大 于10 (ii) 工 程 量 的 变 更 与 对 该 项 工 作 规 定 的 具 体 费 率 的 乘 积 超 过 了 接 受 的 合 同 款 额 的 0.01 (iii) 由 此 工 程 量 的 变 更 直 接 造 成 该 项 工 作 每 单 位 工 程 量 费 用 的 变 动 超 过 1 以 及 / 。(iv) 这 项 工 作 不 是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固 定 费 率 项 目
(b) (i) 此 工 作 是 根 据 第 13款 变 更 与 调 整 的 指 示 进 行 的 (ii) 合 同 中 对 此 项 工 作 未 规 定 费 率 或 价 格 且(iii) 由 于 该 项 工 作 与 合 同 中 的 任 何 工 作 没 有 类 似 的 性 质 或 不 在 类 似 的 条 件 下 进 行 , 故 没 有 一个 规 定 的 费 率 或 价 格 适 用 。每 种 新 的 费 率 或 价 格 是 对 合 同 中 相 关 费 率 或 价 格 在 考 虑 到 上 述 (a) (b)段 所 描 述 的 适 用 的 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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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后 作 出 的 合 理 调 整 。 如 果 没 有 相 关 的 费 率 或 价 格 , 则 新 的 费 率 或 价 格 应 是 在 考 虑 任 何 相 关 事 件 以后 , 从 实 施 工 作 的 合 理 费 用 加 上 合 理 利 润 中 得 到 。在 商 定 或 决 定 了 一 合 适 的 费 率 或 价 格 之 前 , 工 程 师 还 应 为 期 中 支 付 证 书 决 定 一 临 时 费 率 或 价 格 。12.4 省 略当 对 任 何 工 作 的 省 略 构 成 部 分 或 全 部 变 更 且 对 其 价 值 未 达 成 一 致 时 , 如 果 :(a) 承 包 人 将 招 致 或 已 经 招 致 一 笔 费 用 , 这 笔 费 用 应 被 视 为 是 如 果 工 作 未 被 省 略 时 , 在 构成 部 分 接 受 的 合 同 款 额 的 一 笔 金 额 中 所 包 含 的 (b) 该 工 作 的 省 略 将 导 致 或 已 经 导 致 这 笔 金 额 不 构 成 部 分 合 同 价 格 并 且(c) 这 笔 费 用 并 不 被 认 为 包 含 在 任 何 替 代 工 作 的 估 价 之 中 ,承 包 人 应 随 即 向 工 程 师 发 出 通 知 , 并 附 具 体 的 证 明 资 料 。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 工 程 师 应 依 据 第 3.5款 决 定 , 对 此 费 用 作 出 商 定 或 决 定 , 并 将 之 加 入 合 同 价 格 。13. 变 更 和 调 整13.1 有 权 变 更
在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前 的 任 何 时 间 , 工 程 师 可 通 过 发 布 指 示 或 以 要 求 承 包 人 递 交 建 议 书 的 方 式 ,提 出 变 更 。承 包 人 应 执 行 每 项 变 更 并 受 每 项 变 更 的 约 束 , 除 非 承 包 人 马 上 通 知 工 程 师 并 附 具 体 的 证 明 资料 并 说 明 承 包 人 无 法 得 到 变 更 所 需 的 货 物 。 在 接 到 此 通 知 后 , 工 程 师 应 取 消 确 认 或 修 改 指 示 。如 在 变 电 站 土 建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发 生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的 单 次 金 额 为 伍 万 元 及 以 上 , 由 广 州供 电 局 甲 方 联 合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一 同 到 施 工 现 场 勘 察 见 证 并 共 同 签 字 确 认 , 现 场 签 证 单 据由 广 州 供 电 局 甲 方 各 执 一 联 , 作 为 设 计 变 更 的 原 始 依 据 设 计 变 更 最 终 以 甲 方 盖 章 确 认 的 图 纸 及工 程 量 为 准 。每 项 变 更 可 包 括 :(a) 对 合 同 中 任 何 工 作 的 工 程 量 的 改 变 此 类 改 变 并 不 一 定 必 然 构 成 变 更 (b) 任 何 工 作 质 量 或 其 他 特 性 上 的 变 更 (c) 工 程 任 何 部 分 标 高 位 置 和 (或 )尺 寸 上 的 改 变 (d) 省 略 任 何 工 作 , 除 非 它 已 被 他 人 完 成
(e) 永 久 工 程 所 必 需 的 任 何 附 加 工 作 永 久 设 备 材 料 或 服 务 , 包 括 任 何 联 合 竣 工 检 验 钻 孔和 其 他 检 验 以 及 勘 察 工 作 , 或 / 。(f) 工 程 的 实 施 顺 序 或 时 间 安 排 的 改 变 。承 包 人 不 应 对 永 久 工 程 作 任 何 更 改 或 修 改 , 除 非 且 直 到 工 程 师 发 出 指 示 或 同 意 变 更 。13.2 价 值 工 程承 包 人 可 以 随 时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一 份 书 面 建 议 , 如 果 该 建 议 被 采 用 , 它 在 承 包 人 看 来 将 (i)加 速 完 工 , (ii)降 低 发 包 人 实 施 维 护 或 运 行 工 程 的 费 用 , (iii)对 发 包 人 而 言 能 提 高 竣 工 工 程 的 效率 或 价 值 , 或 (iv)为 发 包 人 带 来 其 他 利 益 。承 包 人 应 自 费 编 制 此 类 建 议 书 , 并 将 其 包 括 在 第 13.3款 变 更 程 序 所 列 的 条 目 中 。13.3 变 更 程 序如 果 工 程 师 在 发 布 任 何 变 更 指 示 之 前 要 求 承 包 人 提 交 一 份 建 议 书 , 则 承 包 人 应 尽 快 作 出 书 面 反应 , 要 么 说 明 理 由 为 何 不 能 遵 守 指 示 如 果 未 遵 守 时 , 要 么 提 交 :(a) 将 要 实 施 的 工 作 的 说 明 书 以 及 该 工 作 实 施 的 进 度 计 划 ,
(b) 承 包 人 依 据 第 8.3 款 对 进 度 计 划 和 竣 工 时 间 作 出 任 何 必 要 修 改 的 建 议 书 , 以 及 / 。(c) 承 包 人 对 变 更 估 价 的 建 议 书 。工 程 师 在 接 到 上 述 建 议 后 依 据 第 13.2款 价 值 工 程 或 其 它 规 定 , 应 尽 快 予 以 答 复 , 说 明批 准 与 否 或 提 出 意 见 。 在 等 待 答 复 期 间 , 承 包 人 不 应 延 误 任 何 工 作 。工 程 师 应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每 一 项 实 施 变 更 的 指 示 , 并 要 求 其 记 录 费 用 , 承 包 人 应 确 认 收 到 该 指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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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一 项 变 更 应 依 据 第 12 款 测 量 与 估 价 进 行 估 价 , 除 非 工 程 师 依 据 本 款 另 外 作 出 指 示 或 批 准 。13.4 以 适 用 的 货 币 支 付如 果 合 同 规 定 合 同 价 格 以 一 种 以 上 的 货 币 支 付 , 则 在 按 上 述 规 定 已 商 定 批 准 或 决 定 调 整 的 同时 , 应 规 定 以 每 种 适 用 的 货 币 支 付 的 金 额 。 在 规 定 每 种 货 币 的 金 额 时 , 应 参 照 变 更 工 作 费 用 的 实 际或 预 期 的 货 币 比 例 以 及 为 支 付 合 同 价 格 所 规 定 的 各 种 货 币 比 例 。13.5 暂 定 金 额每 一 笔 暂 定 金 额 仅 按 照 工 程 师 的 指 示 全 部 或 部 分 地 使 用 , 并 相 应 地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 支 付 给 承 包人 的 此 类 总 金 额 仅 应 包 括 工 程 师 指 示 的 且 与 暂 定 金 额 有 关 的 工 作 供 货 或 服 务 的 款 项 。 对 于 每 一 笔暂 定 金 额 , 工 程 师 可 指 示 :(a) 由 承 包 人 实 施 工 作 包 括 提 供 永 久 设 备 材 料 或 服 务 , 并 按 照 第 13.3 款 变 更 程 序 进 行 估 价 , 和 (或 ) / 。(b) 由 承 包 人 从 指 定 分 包 商 第 5.1款 指 定 分 包 商 中 所 定 义 的 处 或 其 他 人 处 购 买 永 久 设备 材 料 或 服 务 , 并 应 加 入 合 同 价 格 :
(i) 承 包 人 已 支 付 或 将 支 付 的 实 际 款 额 , 以 及 / 。(ii) 采 用 适 用 的 报 表 中 规 定 的 相 关 百 分 比 如 有 时 , 以 此 实 际 款 额 的 一 个 百 分 比 来 计 算 一笔 金 额 包 括 上 级 管 理 费 和 利 润 。 如 果 没 有 这 一 相 关 百 分 比 , 则 可 采 用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规 定 的 百 分 比 。当 工 程 师 要 求 时 , 承 包 人 应 出 示 报 价 单 发 票 凭 证 以 及 帐 单 或 收 据 , 以 示 证 明 。13.6 计 日 工对 于 数 量 少 或 偶 然 进 行 的 零 散 工 作 , 工 程 师 可 以 指 示 规 定 在 计 日 工 的 基 础 上 实 施 任 何 变 更 。 对于 此 类 工 作 应 按 合 同 中 包 括 的 计 日 工 报 表 中 的 规 定 进 行 估 价 , 并 采 用 下 述 程 序 。 如 果 合 同 中 没 有 计日 工 报 表 , 则 本 款 不 适 用 。在 订 购 工 程 所 需 货 物 时 , 承 包 人 应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报 价 。 当 申 请 支 付 时 , 承 包 人 应 提 交 此 货 物 的发 票 凭 证 以 及 帐 单 或 收 据 。除 了 计 日 工 报 表 中 规 定 的 不 进 行 支 付 的 任 何 项 目 以 外 , 承 包 人 应 每 日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包 括 下 列 在实 施 前 一 日 工 作 时 使 用 的 资 源 的 详 细 情 况 在 内 的 准 确 报 表 , 一 式 两 份 :(a) 承 包 人 的 人 员 的 姓 名 工 种 和 工 时 ,
(b) 承 包 人 的 设 备 和 临 时 工 程 的 种 类 型 号 以 及 工 时 , 以 及 / 。(c) 使 用 的 永 久 设 备 和 材 料 的 数 量 和 型 号 。如 内 容 正 确 或 经 同 意 时 , 工 程 师 将 在 每 种 报 表 的 一 份 上 签 字 并 退 还 给 承 包 人 。 在 将 它 们 纳 入 依据 第 14.3 款 申 请 期 中 支 付 证 书 提 交 的 报 表 中 之 前 , 承 包 人 应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一 份 以 上 各 资 源 的 价格 报 表 。13.7 法 规 变 化 引 起 的 调 整如 果 在 基 准 日 期 以 后 , 能 够 影 响 承 包 人 履 行 其 合 同 义 务 的 工 程 所 在 国 的 法 律 包 括 新 法 律 的 实施 以 及 现 有 法 律 的 废 止 或 修 改 或 对 此 法 律 的 司 法 的 或 官 方 政 府 的 解 释 的 变 更 导 致 费 用 的 增 减 , 则合 同 价 格 应 作 出 相 应 调 整 。如 果 承 包 人 由 于 此 类 在 基 准 日 期 后 所 作 的 法 律 或 解 释 上 的 变 更 而 遭 受 了 延 误 或 将 遭 受 延 误 和 /或 承 担 或 将 承 担 额 外 费 用 , 承 包 人 应 通 知 工 程 师 并 有 权 依 据 第 20.1 款 承 包 人 的 索 赔 ,要 求 : (a) 根 据 第 8.4款 竣 工 时 间 的 延 长 的 规 定 , 获 得 任 何 延 长 的 工 期 , 如 果 竣 工 已 经 或 将 被 延
误 以 及(b) 支 付 任 何 有 关 费 用 , 并 将 之 加 入 合 同 价 格 。在 接 到 此 通 知 后 , 工 程 师 应 按 照 第 3.5款 决 定 的 规 定 , 对 此 事 作 出 商 定 或 决 定 。13.8 费 用 变 化 引 起 的 调 整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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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合 同 价 格 和 支 付14.1 合 同 价 格除 非 专 用 条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 否 则 :(a) 合 同 价 格 应 根 据 第 12.3款 估 价 来 商 定 或 决 定 , 并 应 根 据 本 合 同 对 其 进 行 调 整 (b) 承 包 人 应 支 付 根 据 合 同 他 应 支 付 的 所 有 税 费 关 税 和 费 用 , 而 合 同 价 格 不 应 因 此 类 费 用 进行 调 整 第 13.17 款 法 规 变 化 引 起 的 调 整 的 规 定 除 外 (c)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其 他 报 表 中 可 能 列 出 的 任 何 工 程 量 仅 为 估 算 的 工 程 量 , 不 得 将 其 视 为 : i 要 求 承 包 人 实 施 的 工 程 的 实 际 或 正 确 的 工 程 量 , 或 者 / 。 ii 用 于 第 12 条 测 量 和 估 价 的 目 的 实 际 或 正 确 的 工 程 量 且 / 。(d) 在 开 工 日 期 开 始 后 28 天 之 内 , 承 包 人 应 该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对 资 料 表 中 每 一 项 总 价 款 项 的 价格 分 解 建 议 表 。 在 编 写 支 付 证 书 时 , 工 程 师 可 以 将 该 价 格 分 解 表 考 虑 在 内 , 但 不 应 受 其 制 约 。14.2 预 付 款当 承 包 人 根 据 本 款 提 交 了 履 约 担 保 和 付 款 申 请 时 , 发 包 人 应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一 笔 预 付 款 , 作 为 对
承 包 人 动 员 工 作 的 无 息 贷 款 。 预 付 款 总 额 , 分 期 预 付 的 次 数 与 时 间 一 次 以 上 时 , 以 及 适 用 的 货币 与 比 例 应 符 合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的 规 定 。如 果 发 包 人 没 有 收 到 该 保 函 , 或 者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没 有 规 定 预 付 款 总 额 , 则 本 款 不 再 适 用 。在 工 程 师 收 到 报 表 根 据 第 14.3款 期 中 支 付 证 书 的 申 请 , 并 且 发 包 人 收 到 了 由 承 包 人 提交 的 i 根 据 第 4.2 款 履 约 保 证 规 定 的 履 约 保 证 后 , 工 程 师 应 为 第 一 笔 分 期 付 款 颁 发 一 份 期中 支 付 证 书 。 该 保 函 应 由 发 包 人 认 可 的 机 构 和 国 家 或 其 他 司 法 管 辖 区 签 发 , 并 且 其 格 式 应 使 用专 用 条 件 中 所 附 的 格 式 或 业 主 认 可 的 其 他 格 式 。该 预 付 款 应 在 支 付 证 书 中 按 百 分 比 扣 减 的 方 式 偿 还 。 除 非 在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另 外 注 明 了 其 他 百 分比 , 否 则 : a 此 种 扣 减 应 开 始 于 支 付 证 书 中 所 有 被 证 明 了 的 期 中 付 款 的 总 额 不 包 括 预 付 款 及 质 量 保证 金 的 扣 减 与 偿 还 超 过 接 受 的 合 同 款 额 减 去 暂 定 金 额 的 10 时 且 / 。 b 按 照 预 付 款 的 货 币 的 种 类 及 其 比 例 , 分 期 从 每 份 支 付 证 书 中 的 数 额 不 包 括 预 付 款 及 质量 保 证 金 的 扣 减 与 偿 还 中 扣 除 25 , 直 至 还 清 全 部 预 付 款 。
如 果 在 颁 发 工 程 的 接 收 证 书 前 或 按 第 15 条 发 包 人 提 出 终 止 , 第 16 条 承 包 人 提 出 暂 停 和终 止 , 或 第 19条 不 可 抗 力 视 情 况 而 定 终 止 合 同 前 , 尚 未 偿 清 预 付 款 , 承 包 人 应 将 届 时 未付 债 务 的 全 部 余 额 立 即 支 付 给 发 包 人 。14.3 期 中 支 付 证 书 的 申 请承 包 人 应 按 工 程 师 批 准 的 格 式 在 每 个 月 末 之 后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一 式 六 份 报 表 , 详 细 说 明 承 包 人 认为 自 己 有 权 得 到 的 款 额 , 同 时 提 交 各 证 明 文 件 , 包 括 根 据 第 4.21 款 进 度 报 告 , 提 交 当 月 进 度 情况 的 详 细 报 告 。该 报 表 应 包 括 下 列 项 目 (如 适 用 ), 这 些 项 目 应 以 应 付 合 同 价 格 的 各 种 货 币 表 示 , 并 按 下 列 顺 序排 列 : a 截 至 当 月 末 已 实 施 的 工 程 及 承 包 人 的 文 件 的 估 算 合 同 价 值 (包 括 变 更 , 但 不 包 括 以 下 b段 至 g 段 中 所 列 项 目 b 根 据 第 13.7 款 法 规 变 化 引 起 的 调 整 和 第 13.8款 费 用 变 化 引 起 的 调 整 , 由 于 立法 和 费 用 变 化 应 增 加 和 减 扣 的 任 何 款 额
c 作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减 扣 的 任 何 款 额 , 质 量 保 证 金 按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标 明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百 分 率乘 以 上 述 款 额 的 总 额 计 算 得 出 , 减 扣 直 至 发 包 人 保 留 的 款 额 达 到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规 定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限额 如 有 时 为 止 d 根 据 第 14.2 款 预 付 款 , 为 预 付 款 的 支 付 和 偿 还 应 增 加 和 减 扣 的 任 何 款 额 e 根 据 第 14.5款 用 于 永 久 工 程 的 永 久 设 备 和 材 料 , 为 永 久 设 备 和 材 料 应 增 加 和 减 扣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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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额 f 根 据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包 括 第 20条 索 赔 争 端 和 仲 裁 的 规 定 , 应 付 的 任 何 其 他 的增 加 和 减 扣 的 款 额 g 对 所 有 以 前 的 支 付 证 书 中 证 明 的 款 额 的 扣 除 。14.4 支 付 表若 合 同 包 括 支 付 表 , 其 中 规 定 了 合 同 价 格 的 分 期 付 款 数 额 , 除 非 在 此 支 付 表 中 另 有 规 定 , 否 则 : a 在 此 支 付 表 中 所 报 的 分 期 支 付 额 即 为 第 14.3 款 期 中 支 付 证 书 的 申 请 a 段 所 述 的合 同 价 值 b 第 14.5 款 用 于 永 久 工 程 的 永 久 设 备 和 材 料 将 不 再 适 用 并 且 / 。 c 如 果 分 期 支 付 额 不 是 参 照 工 程 实 施 所 达 到 的 实 际 进 度 制 定 的 , 且 如 果 实 际 进 度 落 后 于 支付 表 中 分 期 支 付 所 依 据 的 进 度 状 况 , 则 工 程 师 可 通 过 考 虑 所 达 到 的 实 际 进 度 落 后 于 分 期 支 付 所 依 据的 进 度 的 情 况 , 根 据 第 3.5 款 决 定 来 商 定 或 决 定 修 正 分 期 支 付 额 。如 果 在 合 同 中 没 有 支 付 表 , 则 每 个 季 度 承 包 人 应 就 其 到 期 应 得 的 款 额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一 份 不 具 约
束 力 的 估 价 单 。 第 一 份 估 价 单 应 在 开 工 日 期 后 42 天 之 内 提 交 , 修 正 的 估 价 单 应 按 季 度 提 交 , 直 到 工程 的 接 收 证 书 已 经 颁 发 。14.5 用 于 永 久 工 程 的 永 久 设 备 和 材 料若 本 款 适 用 , 则 根 据 第 14.3款 e 段 的 规 定 , 期 中 支 付 证 书 应 包 括 , i 已 运 至 现 场 为 永 久工 程 配 套 的 永 久 设 备 与 材 料 的 预 支 款 额 以 及 ii 当 此 类 永 久 设 备 与 材 料 的 合 同 价 值 已 构 成 永 久工 程 的 一 部 分 时 的 扣 除 款 额 根 据 第 14.3 款 期 中 支 付 证 书 的 申 请 a 段 。如 果 在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没 有 下 述 b i 段 或 c i 段 提 到 的 列 表 , 本 款 将 不 适 用 。如 果 工 程 师 认 为 下 列 条 件 已 经 得 到 满 足 , 他 应 该 决 定 并 证 明 每 一 项 预 支 款 额 : a 承 包 人 已 经 : i 完 整 保 存 了 各 种 记 录 包 括 有 关 永 久 设 备 和 材 料 的 订 单 收 据 费 用 及 使 用 , 且 此 类记 录 可 供 随 时 检 查 以 及 / 。 ii 提 交 了 购 买 永 久 设 备 和 材 料 并 将 其 运 至 现 场 的 费 用 报 表 , 同 时 提 交 了 有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以 及 或 者 :
b 相 关 的 永 久 设 备 和 材 料 : i 均 属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所 列 的 在 装 运 时 应 支 付 款 额 的 项 目 ii 按 照 合 同 的 要 求 已 经 运 至 工 程 所 在 国 , 并 正 在 运 往 现 场 的 途 中 并 且 / 。 iii 是 清 洁 装 船 提 单 或 其 他 装 运 证 明 中 声 明 的 。 该 提 单 或 证 明 , 与 运 输 费 和 保 险 费 的 支 付证 明 其 他 可 能 合 理 要 求 的 文 件 以 及 由 发 包 人 接 受 的 银 行 按 发 包 人 接 受 的 格 式 开 具 的 无 条 件 银 行 保函 保 函 开 具 的 各 笔 用 不 同 货 币 表 示 的 金 额 应 等 同 于 根 据 本 款 规 定 应 付 的 总 额 应 该 已 一 同 提 交 给了 工 程 师 。 该 保 函 的 格 式 可 以 同 第 14.2款 预 付 款 中 所 提 到 的 格 式 相 类 似 , 且 其 有 效 期 应 一 直 持续 到 此 类 永 久 设 备 和 材 料 已 适 当 地 存 放 在 现 场 并 得 到 防 失 防 损 防 腐 之 保 护 为 止 或 者 c 相 关 的 永 久 设 备 和 材 料 : i 均 属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所 列 在 运 至 现 场 时 应 支 付 款 额 的 项 目 并 且 / 。 ii 已 经 运 至 现 场 , 适 当 地 存 放 在 现 场 , 得 到 防 失 防 损 防 腐 之 保 护 , 并 完 全 符 合 合 同 的要 求 。
工 程 师 应 该 确 定 永 久 设 备 和 材 料 包 括 运 至 现 场 的 费 用 , 支 付 证 书 中 应 增 加 或 扣 除 的 款 额 为该 费 用 的 80 , 此 时 他 应 将 本 款 中 所 涉 及 到 的 文 件 以 及 永 久 设 备 和 材 料 的 合 同 价 值 考 虑 在 内 。对 于 每 笔 预 支 款 额 , 其 货 币 种 类 应 为 第 14.3 款 期 中 支 付 证 书 的 申 请 a 段 中 涉 及 的 合 同价 值 最 终 支 付 时 所 应 采 用 的 货 币 种 类 。 支 付 证 书 应 该 包 括 适 当 的 扣 除 款 额 , 该 扣 除 款 额 应 与 相 关 的永 久 设 备 和 材 料 的 预 支 款 额 相 等 , 并 采 用 相 同 的 货 币 种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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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期 中 支 付 证 书 的 颁 发在 发 包 人 收 到 并 批 准 了 履 约 保 证 之 后 , 工 程 师 才 能 为 任 何 付 款 开 具 支 付 证 书 。 此 后 , 在 收 到 承包 人 的 报 表 和 证 明 文 件 后 28 天 内 , 工 程 师 应 向 发 包 人 签 发 期 中 支 付 证 书 , 列 出 他 认 为 应 支 付 承 包 人的 金 额 , 并 提 交 详 细 证 明 资 料 。但 是 , 在 颁 发 工 程 的 接 收 证 书 之 前 , 若 被 开 具 证 书 的 净 金 额 在 扣 除 质 量 保 证 金 及 其 他 应 扣 款额 之 后 少 于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规 定 的 期 中 支 付 证 书 的 最 低 限 额 如 有 此 规 定 时 , 则 工 程 师 没 有 义 务为 任 何 付 款 开 具 支 付 证 书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工 程 师 应 相 应 地 通 知 承 包 人 。除 以 下 情 况 外 , 期 中 支 付 证 书 不 得 由 于 任 何 原 因 而 被 扣 发 : a 如 果 承 包 人 所 提 供 的 物 品 或 已 完 成 的 工 作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 则 可 扣 发 修 正 或 重 置 的 费 用 ,直 至 修 正 或 重 置 工 作 完 成 以 及 或 者 / 。 b 如 果 承 包 人 未 能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 进 行 工 作 或 履 行 义 务 , 并 且 工 程 师 已 经 通 知 承 包 人 , 则可 扣 留 该 工 作 或 义 务 的 价 值 , 直 至 该 工 作 或 义 务 被 履 行 为 止 。工 程 师 可 在 任 何 支 付 证 书 中 对 任 何 以 前 的 证 书 给 予 恰 当 的 改 正 或 修 正 。 支 付 证 书 不 应 被 视 为 是
工 程 师 的 接 受 批 准 同 意 或 满 意 的 意 思 表 示 。14.7 支 付发 包 人 应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 a 首 次 分 期 预 付 款 额 , 时 间 是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颁 发 之 日 起 42天 内 , 或 在 根 据 第 4.2 款 履 约保 证 以 及 第 14.2 款 预 付 款 的 规 定 , 收 到 相 关 的 文 件 之 日 起 21 天 内 , 二 者 中 取 较 晚 者 b 期 中 支 付 证 书 中 开 具 的 款 额 , 时 间 是 在 工 程 师 收 到 报 表 及 证 明 文 件 之 日 起 56天 内 以 及 c 最 终 支 付 证 书 中 开 具 的 款 额 , 时 间 是 在 发 包 人 收 到 该 支 付 证 书 之 日 起 56 天 内 。每 种 货 币 支 付 的 款 项 应 被 转 入 承 包 人 在 合 同 中 指 定 的 对 该 种 货 币 的 付 款 国 的 指 定 银 行 帐 户 。14.8 延 误 的 支 付如 果 承 包 人 没 有 收 到 根 据 第 14.7 款 支 付 应 获 得 的 任 何 款 额 , 承 包 人 应 有 权 就 未 付 款 额 按 月所 计 复 利 收 取 延 误 期 的 融 资 费 。 延 误 期 应 认 为 是 从 第 14.7款 支 付 规 定 的 支 付 日 期 开 始 计 算 的 ,而 不 考 虑 当 b 段 的 情 况 发 生 时 期 中 支 付 证 书 颁 发 的 日 期 。除 非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 此 融 资 费 应 以 年 利 率 为 支 付 货 币 所 在 国 中 央 银 行 的 贴 现 率 加 上 三
个 百 分 点 进 行 计 算 , 并 用 这 种 货 币 进 行 支 付 。承 包 人 有 权 得 到 此 类 付 款 而 无 需 正 式 通 知 或 证 明 , 并 且 不 损 害 他 的 任 何 其 他 权 利 或 补 偿 。14.9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支 付当 工 程 师 已 经 颁 发 了 整 个 工 程 的 接 收 证 书 时 , 工 程 师 应 开 具 证 书 将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前 一 半 支 付 给承 包 人 。 如 果 颁 发 的 接 收 证 书 只 是 限 于 一 个 区 段 或 工 程 的 一 部 分 , 则 应 就 相 应 百 分 比 的 质 量 保 证 金开 具 证 书 并 给 予 支 付 。 这 个 百 分 数 应 该 是 将 估 算 的 区 段 或 部 分 的 合 同 价 值 除 以 最 终 合 同 价 格 的 估 算值 计 算 得 出 的 比 例 的 40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期 满 时 , 工 程 师 应 立 即 开 具 证 书 将 质 量 保 证 金 尚 未 支 付 的 部 分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 如果 颁 发 的 接 收 证 书 只 限 于 一 个 区 段 , 则 在 这 个 区 段 的 缺 陷 责 任 期 期 满 后 , 应 立 即 就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后一 半 的 相 应 百 分 比 开 具 证 书 并 给 予 支 付 。 这 个 百 分 数 应 该 是 将 估 算 的 区 段 或 部 分 的 合 同 价 值 除 以 最终 合 同 价 格 的 估 算 值 计 算 得 出 的 比 例 的 40 。但 如 果 在 此 时 根 据 第 11 条 缺 陷 责 任 , 尚 有 任 何 工 作 仍 需 完 成 , 工 程 师 有 权 在 此 类 工 作 完 成之 前 扣 发 与 完 成 工 作 所 需 费 用 相 应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余 额 的 支 付 证 书 。
在 计 算 上 述 的 各 项 百 分 比 时 , 不 考 虑 根 据 第 13.7 款 法 规 变 化 引 起 的 调 整 和 第 13.8款 费用 变 化 引 起 的 调 整 所 进 行 的 任 何 调 整 。14.10 竣 工 报 表在 收 到 工 程 的 接 收 证 书 后 84 天 内 , 承 包 人 应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按 其 批 准 的 格 式 编 制 的 竣 工 报 表 一 式六 份 , 并 附 第 14.3 款 期 中 支 付 证 书 的 申 请 要 求 的 证 明 文 件 , 详 细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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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到 工 程 的 接 收 证 书 注 明 的 日 期 为 止 , 根 据 合 同 所 完 成 的 所 有 工 作 的 价 值 , b 承 包 人 认 为 应 进 一 步 支 付 给 他 的 任 何 款 项 , 以 及 / 。 c 承 包 人 认 为 根 据 合 同 将 应 支 付 给 他 的 任 何 其 他 估 算 款 额 。 估 算 款 额 应 在 此 竣 工 报 表 中 单独 列 出 。工 程 师 应 根 据 第 14.6款 期 中 支 付 证 书 的 颁 发 开 具 支 付 证 书 。14.11 申 请 最 终 支 付 证 书在 颁 发 履 约 证 书 56 天 内 , 承 包 人 应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按 其 批 准 的 格 式 编 制 的 最 终 报 表 草 案 一 式 六份 , 并 附 证 明 文 件 , 详 细 说 明 以 下 内 容 : a 根 据 合 同 所 完 成 的 所 有 工 作 的 价 值 , 以 及 / 。 b 承 包 人 认 为 根 据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应 进 一 步 支 付 给 他 的 任 何 款 项 。如 果 工 程 师 不 同 意 或 不 能 证 实 该 最 终 报 表 草 案 中 的 某 一 部 分 ,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工 程 师 的 合 理 要 求提 交 进 一 步 的 的 资 料 , 并 就 双 方 所 达 成 的 一 致 意 见 对 草 案 进 行 修 改 。 随 后 , 承 包 人 应 编 制 并 向 工 程师 提 交 双 方 同 意 的 最 终 报 表 。 在 本 条 件 中 , 该 双 方 同 意 的 报 表 被 称 为 最 终 报 表 。
但 是 如 果 工 程 师 和 承 包 人 讨 论 并 对 最 终 报 表 草 案 进 行 了 双 方 同 意 的 修 改 后 , 仍 明 显 存 在 争 议 ,工 程 师 应 向 发 包 人 送 交 一 份 最 终 报 表 中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期 中 支 付 证 书 , 同 时 将 一 副 本 送 交 承 包 人 。此 后 , 如 果 存 在 的 争 议 最 终 根 据 第 20.4款 获 得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或 第 20.5款 友 好 解 决 得 到 解 决 , 承 包 人 随 后 应 根 据 争 议 解 决 的 结 果 编 制 一 份 最 终 报 表 提 交 给 发 包 人 同 时 将 一 副 本 送 交工 程 师 。14.12 结 清 单在 提 交 最 终 报 表 时 , 承 包 人 应 提 交 一 份 书 面 结 清 单 , 确 认 最 终 报 表 的 总 额 为 根 据 或 参 照 合 同 应支 付 给 他 的 所 有 款 项 的 全 部 和 最 终 的 结 算 额 。 该 结 清 单 可 注 明 , 只 有 在 全 部 未 支 付 的 余 额 得 到 支 付且 履 约 保 证 退 还 给 承 包 人 当 日 起 , 该 结 清 单 才 能 生 效 。14.13 最 终 支 付 证 书 的 颁 发根 据 第 14.11 款 最 终 支 付 证 书 的 申 请 和 第 14.12 款 结 清 单 , 在 收 到 最 终 报 表 及 书 面 结清 单 单 后 28 天 内 , 工 程 师 应 向 发 包 人 发 出 一 份 最 终 支 付 证 书 , 说 明 : a 最 终 应 支 付 的 款 额 , 以 及 / 。
b 在 对 发 包 人 以 前 支 付 过 的 款 额 与 发 包 人 有 权 得 到 的 全 部 金 额 加 以 核 算 后 , 发 包 人 还 应 支付 给 承 包 人 , 或 承 包 人 还 应 支 付 给 发 包 人 视 情 况 而 定 的 余 额 如 有 时 。如 果 承 包 人 未 根 据 第 14.11 款 最 终 支 付 证 书 的 申 请 和 第 14.12 款 结 清 单 , 申 请 最 终 支付 证 书 , 工 程 师 应 要 求 承 包 人 提 出 申 请 。 如 果 承 包 人 未 能 在 28天 期 限 内 提 交 此 类 申 请 , 工 程 师 应 对其 公 正 决 定 的 应 支 付 的 此 类 款 额 颁 发 最 终 支 付 证 书 。14.14 发 包 人 责 任 的 终 止对 于 由 合 同 或 工 程 实 施 引 起 的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任 何 问 题 和 事 件 , 发 包 人 不 对 承 包 人 负 有 责 任 ,除 非 承 包 人 在 下 述 文 件 中 明 确 地 包 括 了 有 关 金 额 a 最 终 报 表 , 以 及 / 。 b 工 程 的 接 收 证 书 颁 发 后 发 生 的 问 题 或 事 件 除 外 第 14.10 款 竣 工 报 表 提 及 的 竣 工报 表 。但 是 , 本 款 将 不 限 定 由 于 发 包 人 的 损 害 赔 偿 义 务 引 起 的 责 任 , 或 者 发 包 人 的 欺 诈 故 意 违 约 或管 理 不 善 而 造 成 的 发 包 人 的 责 任 。
14.15 支 付 的 货 币合 同 价 格 应 以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指 定 的 一 种 或 几 种 货 币 支 付 。 除 非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 如 果 指定 的 货 币 不 限 于 一 种 , 则 应 按 下 述 规 定 进 行 支 付 : a 如 果 接 受 的 合 同 款 额 仅 以 当 地 货 币 表 示 : i 则 支 付 当 地 货 币 与 外 币 的 比 例 或 数 额 , 以 及 计 算 该 款 额 所 用 的 固 定 汇 率 应 按 投 标 函 附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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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的 规 定 执 行 , 双 方 另 有 协 议 的 情 况 除 外 ii 根 据 第 13.5 款 暂 定 金 额 和 第 13.7款 法 规 变 化 引 起 的 调 整 , 应 付 款 项 和 减 扣 款项 应 以 适 用 的 货 币 种 类 和 比 例 进 行 支 付 和 减 扣 以 及 / 。 iii 根 据 第 14.3 款 期 中 支 付 证 书 的 申 请 a 段 至 d 段 的 要 求 的 其 他 应 付 款 项 和 减扣 款 项 , 应 以 上 述 a 段 i 中 规 定 的 货 币 种 类 和 比 例 进 行 支 付 和 减 扣 b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规 定 的 损 害 赔 偿 费 应 按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规 定 的 货 币 种 类 和 比 例 进 行 支 付 c 承 包 人 应 该 支 付 给 发 包 人 的 其 他 款 项 应 以 发 包 人 支 付 时 使 用 的 货 币 种 类 支 付 , 或 以 双 方协 议 使 用 的 货 币 支 付 d 如 果 承 包 人 以 某 种 特 殊 货 币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时 的 金 额 , 超 过 了 发 包 人 以 同 种 货 币 向 承 包 人支 付 时 的 金 额 , 发 包 人 可 从 以 其 他 货 币 进 行 支 付 的 金 额 中 弥 补 上 述 金 额 的 余 额 以 及 / 。 e 如 果 在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未 注 明 汇 率 , 所 采 用 的 汇 率 应 为 工 程 所 在 国 中 央 银 行 规 定 的 在 基 准日 期 通 行 的 汇 率 。15. 发 包 人 提 出 终 止
15.1 通 知 改 正如 果 承 包 人 未 能 根 据 合 同 履 行 任 何 义 务 , 工 程 师 可 通 知 承 包 人 , 要 求 他 在 一 规 定 的 合 理 时 间 内改 正 此 类 过 失 。15.2 发 包 人 提 出 终 止发 包 人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如 果 承 包 人 : a 未 能 遵 守 第 4.2 款 履 约 保 证 或 根 据 第 15.1款 通 知 改 正 发 出 的 通 知 , b 放 弃 工 程 或 证 明 他 不 愿 继 续 按 照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 c 无 正 当 理 由 而 未 能 : i 按 第 8 条 开 工 延 误 和 暂 停 实 施 工 程 , 或 ii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28 天 内 , 遵 守 根 据 第 7.5 款 拒 收 或 第 7.6 款 补 救 工 作 颁 发 的 通知 , d 未 按 要 求 经 过 许 可 便 擅 自 将 整 个 工 程 分 包 出 去 或 转 让 合 同 , e 破 产 或 无 力 偿 还 债 务 , 或 停 业 清 理 , 或 已 由 法 院 委 派 其 破 产 案 财 产 管 理 人 或 遗 产 管 理 人 ,
或 为 其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与 债 权 人 达 成 有 关 协 议 , 或 在 财 产 管 理 人 , 财 产 委 托 人 或 财 务 管 理 人 的 监 督 下营 业 , 或 承 包 人 所 采 取 的 任 何 行 动 或 发 生 的 任 何 事 件 根 据 有 关 适 用 的 法 律 具 有 与 前 述 行 动 或 事件 相 似 的 效 果 , 或 / 。 f 本 项 目 严 格 按 照 发 包 人 与 供 电 局 签 订 的 广 东 电 网 公 司 广 州 供 电 局 开 发 项 目 配 套 变 电 站 建设 移 交 合 同 执 行 , 若 因 其 它 原 因 最 终 未 签 订 上 述 合 同 , 本 次 项 目 终 止 , 各 方 互 不 追 究 责 任 , 也 不承 担 任 何 损 失 及 赔 偿 责 任 。 g 给 予 或 提 出 给 予 直 接 或 间 接 任 何 人 以 任 何 贿 赂 礼 品 小 费 佣 金 或 其 他 有 价 值 的物 品 , 作 为 引 诱 或 报 酬 i 使 该 人 员 采 取 或 不 采 取 与 该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行 动 , 或 ii 使 该 人 员 对 与 该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人 员 表 示 赞 同 或 不 赞 同 ,或 者 , 如 果 任 何 承 包 人 的 人 员 代 理 商 或 分 包 商 如 f 段 所 述 的 那 样 给 予 或 提 出 给 予 直 接 或间 接 任 何 人 以 任 何 此 类 引 诱 或 报 酬 。 但 是 , 给 予 承 包 人 的 人 员 的 合 法 奖 励 和 报 酬 应 不 会 导 致 合 同终 止 。
如 果 发 生 上 述 事 件 或 情 况 , 则 发 包 人 可 在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通 知 14 天 后 , 终 止 本 合 同 , 并 将 承 包 人逐 出 现 场 。 另 外 , 如 果 发 生 e 段 或 f 段 的 情 况 , 发 包 人 可 通 知 承 包 人 立 即 终 止 合 同 。发 包 人 选 择 终 止 合 同 不 应 影 响 他 根 据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享 有 的 发 包 人 的 任 何 其 他 权 利 。承 包 人 随 后 应 离 开 现 场 , 并 将 任 何 要 求 的 货 物 , 所 有 他 自 己 编 制 的 或 他 人 为 其 编 制 的 承 包 人 的文 件 以 及 其 他 设 计 文 件 转 交 给 工 程 师 。 此 外 , 承 包 人 还 应 尽 其 最 大 努 力 立 即 遵 守 下 述 通 知 中 所 包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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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合 理 指 示 : i 为 任 何 分 包 合 同 的 转 让 , 以 及 ii 为 保 护 生 命 或 财 产 或 工 程 的 安 全 。在 此 类 终 止 之 后 , 发 包 人 可 以 安 排 由 任 何 其 他 实 体 完 成 工 程 , 或 安 排 由 任 何 其 他 实 体 和 自 己 一起 完 成 工 程 。 发 包 人 和 此 类 实 体 可 使 用 任 何 货 物 承 包 人 编 制 的 或 以 其 名 义 编 制 的 承 包 人 的 文 件 以及 其 他 设 计 文 件 。发 包 人 随 后 发 出 通 知 , 说 明 承 包 人 的 设 备 和 临 时 工 程 将 在 现 场 或 现 场 附 近 退 还 给 承 包 人 。 承 包人 应 以 自 己 的 费 用 及 自 担 风 险 安 排 上 述 设 备 和 临 时 工 程 的 撤 离 , 不 得 拖 延 。 此 外 , 如 果 此 时 承 包 人还 有 应 支 付 给 发 包 人 的 款 额 未 支 付 , 为 了 获 取 这 笔 款 额 , 发 包 人 可 以 出 售 上 述 设 备 和 临 时 工 程 。 此类 收 益 的 所 有 余 额 应 归 还 承 包 人 。15.3 终 止 日 期 时 的 估 价在 根 据 第 15.2 款 发 包 人 提 出 终 止 发 出 的 终 止 通 知 生 效 后 , 工 程 师 应 尽 快 根 据 第 3.5款 决定 , 商 定 或 决 定 工 程 货 物 和 承 包 人 的 文 件 的 价 值 , 以 及 就 其 根 据 合 同 实 施 的 工 作 承 包 人 应 得 到的 所 有 款 项 。15.4 终 止 后 的 支 付
在 根 据 第 15.2 款 发 包 人 提 出 终 止 发 出 的 终 止 通 知 生 效 后 , 发 包 人 可 以 : a 按 照 第 2.5 款 发 包 人 的 索 赔 的 要 求 执 行 , b 扣 留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的 进 一 步 款 项 , 直 至 发 包 人 确 定 了 施 工 竣 工 和 修 补 任 何 工 程 缺 陷 的费 用 误 期 损 害 赔 偿 费 如 有 时 , 以 及 发 包 人 花 费 的 所 有 其 它 费 用 , 以 及 或 者 / 。 c 在 考 虑 根 据 第 15.3款 终 止 日 期 时 的 估 价 应 支 付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金 额 后 , 自 承 包 人 处 收回 发 包 人 由 此 招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以 及 为 完 成 工 程 所 导 致 的 超 支 费 用 。 在 收 回 此 类 损 失 和 超 支 费 用 后 ,发 包 人 应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任 何 结 存 金 额 。15.5 发 包 人 终 止 合 同 的 权 力在 任 何 发 包 人 认 为 适 宜 时 , 发 包 人 有 权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终 止 通 知 , 终 止 合 同 。 此 类 终 止 应 在 下 述日 期 较 晚 者 后 28 天 生 效 : i 收 到 该 终 止 通 知 的 日 期 , 或 ii 发 包 人 退 还 履 约 保 证 的 日 期 。 如果 发 包 人 为 了 自 己 实 施 工 程 或 为 了 安 排 由 其 他 承 包 人 实 施 工 程 , 则 他 将 无 权 根 据 本 款 终 止 合 同 。在 此 类 终 止 之 后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第 16.3款 通 知 工 作 及 承 包 人 的 设 备 的 撤 离 的 要 求 执 行 , 并应 按 照 第 19.6 款 可 选 择 的 终 止 支 付 和 返 回 从 发 包 人 处 得 到 支 付 。
16. 承 包 人 提 出 暂 停 和 终 止16.1 承 包 人 有 权 暂 停 工 作如 果 工 程 师 未 能 按 照 第 14.6 款 期 中 支 付 证 书 的 颁 发 开 具 支 付 证 书 , 或 者 发 包 人 未 能 按 照 第2.4 款 发 包 人 的 资 金 安 排 或 第 14.7 款 支 付 的 规 定 执 行 , 则 承 包 人 可 在 提 前 21 天 以 上 通 知发 包 人 , 暂 停 工 作 或 降 低 工 作 速 度 , 除 非 并 且 直 到 承 包 人 收 到 了 支 付 证 书 , 合 理 的 证 明 或 支 付 视 情 况 而 定 并 且 遵 守 通 知 的 指 示 。此 行 为 不 应 影 响 承 包 人 根 据 第 14.8款 延 误 的 支 付 得 到 融 资 费 和 根 据 第 16.2款 承 包 人 提出 终 止 终 止 合 同 的 权 利 。如 果 在 发 出 终 止 通 知 之 前 , 承 包 人 随 即 收 到 了 此 类 支 付 证 书 证 明 或 支 付 如 相 关 条 款 和 上 述通 知 中 所 述 , 则 承 包 人 应 尽 快 恢 复 正 常 工 作 。如 果 承 包 人 根 据 本 款 规 定 暂 停 工 作 或 降 低 工 作 速 度 而 造 成 拖 期 和 或 导 致 发 生 费 用 , 则 承 包人 应 通 知 工 程 师 , 并 根 据 第 20.1 款 承 包 人 的 索 赔 承 包 人 有 权 : a 根 据 第 8.4 款 竣 工 时 间 的 延 长 的 规 定 , 就 任 何 此 类 延 误 获 得 延 长 的 工 期 , 如 果 竣 工
时 间 已 经 或 将 要 被 延 误 , 以 及 / 。 b 获 得 任 何 此 类 费 用 加 上 合 理 的 利 润 , 并 将 之 加 入 在 合 同 价 格 。在 收 到 此 类 通 知 后 , 工 程 师 应 根 据 第 3.5 款 决 定 , 对 上 述 事 宜 表 示 同 意 或 作 出 决 定 。16.2 承 包 人 提 出 终 止如 果 发 生 下 述 情 况 , 承 包 人 应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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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 根 据 第 16.1款 承 包 人 有 权 暂 停 工 作 发 出 通 知 有 关 于 发 包 人 未 能 按 照 第 2.4款 发包 人 的 资 金 安 排 的 规 定 执 行 后 42 天 内 , 承 包 人 没 有 收 到 合 理 的 证 明 , b 在 收 到 报 表 和 证 明 文 件 后 56 天 内 , 工 程 师 未 能 颁 发 相 应 的 支 付 证 书 , c 在 第 14.7 款 支 付 规 定 的 支 付 时 间 期 满 后 42天 内 , 承 包 人 没 有 收 到 按 开 具 的 期 中 支付 证 书 应 向 其 支 付 的 应 付 款 额 根 据 第 2.5款 发 包 人 的 索 赔 进 行 扣 除 的 金 额 除 外 , d 发 包 人 基 本 上 没 有 执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e 发 包 人 未 能 按 照 第 1.6款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第 1.7款 转 让 的 规 定 执 行 , f 第 8.11 款 持 续 的 暂 停 所 述 的 持 续 的 暂 时 停 工 影 响 到 整 个 工 程 , 或 / 。 g 发 包 人 破 产 或 无 力 偿 还 债 务 , 或 停 业 清 理 , 或 已 由 法 院 委 派 其 破 产 案 财 产 管 理 人 或 遗 产管 理 人 , 或 为 其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与 债 权 人 达 成 有 关 协 议 , 或 在 财 产 管 理 人 , 财 产 委 托 人 或 财 务 管 理 人的 监 督 下 营 业 , 或 承 包 人 所 采 取 的 任 何 行 动 或 发 生 的 任 何 事 件 根 据 有 关 适 用 的 法 律 具 有 与 前 述行 动 或 事 件 相 似 的 效 果 。如 果 发 生 上 述 事 件 或 情 况 , 则 承 包 人 可 在 向 发 包 人 发 出 通 知 14天 后 , 终 止 本 合 同 。 此 外 , 如 果
发 生 f 段 或 g 段 的 情 况 , 承 包 人 可 通 知 发 包 人 立 即 终 止 合 同 。承 包 人 选 择 终 止 合 同 不 应 影 响 他 根 据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享 有 的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其 他 权 利 。16.3 停 止 工 作 及 承 包 人 的 设 备 的 撤 离在 根 据 第 15.5 款 发 包 人 终 止 合 同 的 权 力 , 或 第 16.2款 承 包 人 提 出 终 止 或 第 19.6 款 可选 择 的 终 止 支 付 和 返 回 发 出 的 终 止 通 知 生 效 后 , 承 包 人 应 尽 快 : a 停 止 一 切 进 一 步 的 工 作 , 但 应 负 责 工 程 师 为 保 护 生 命 或 财 产 或 为 了 工 程 的 安 全 可 能 指 示进 行 的 此 类 工 作 , b 移 交 承 包 人 已 得 到 付 款 的 承 包 人 的 文 件 永 久 设 备 材 料 及 其 他 工 作 , 以 及 / 。 c 撤 离 现 场 上 所 有 其 他 的 货 物 为 了 安 全 所 需 的 货 物 除 外 , 而 后 离 开 现 场 。16.4 终 止 时 的 支 付在 根 据 第 16.2 款 承 包 人 提 出 终 止 发 出 的 终 止 通 知 生 效 后 , 发 包 人 应 尽 快 : a 将 履 约 保 证 退 还 承 包 人 , b 根 据 第 19.6 款 可 选 择 的 终 止 支 付 和 返 回 向 承 包 人 进 行 支 付 , 以 及
c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因 终 止 合 同 承 包 人 遭 受 的 任 何 利 润 的 损 失 或 其 他 损 失 或 损 害 的 款 额 。17. 风 险 和 责 任17.1 保 障承 包 人 应 保 障 和 保 护 发 包 人 , 发 包 人 的 人 员 , 以 及 他 们 各 自 的 代 理 人 免 遭 与 下 述 有 关 的 一 切 索赔 损 害 损 失 和 开 支 包 括 法 律 费 用 和 开 支 : a 由 于 承 包 人 的 设 计 如 有 时 , 施 工 竣 工 以 及 任 何 缺 陷 的 修 补 导 致 的 任 何 人 员 的 身 体伤 害 生 病 病 疫 或 死 亡 , 由 于 发 包 人 发 包 人 的 人 员 或 他 们 各 自 的 代 理 人 的 任 何 渎 职 恶 意 行 为或 违 反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除 外 , 以 及 / 。 b 物 资 财 产 , 即 不 动 产 或 私 人 财 产 工 程 除 外 的 损 伤 或 毁 坏 , 当 此 类 损 伤 或 毁 坏 是 : i 由 于 承 包 人 的 设 计 如 有 时 , 施 工 竣 工 以 及 任 何 缺 陷 的 修 补 导 致 的 , 以 及 / 。 ii 由 于 承 包 人 承 包 人 的 人 员 , 他 们 各 自 的 代 理 人 , 或 由 他 们 直 接 或 间 接 雇 用 的 任 何 人 的任 何 渎 职 恶 意 行 为 或 违 反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发 包 人 应 保 障 和 保 护 承 包 人 , 承 包 人 的 人 员 , 以 及 他 们 各 自 的 代 理 人 免 遭 与 下 述 有 关 的 一 切 索
赔 损 害 损 失 和 开 支 包 括 法 律 费 用 和 开 支 : 1 由 于 发 包 人 发 包 人 的 人 员 或 他 们 各 自 的 代理 人 的 任 何 渎 职 恶 意 行 为 或 违 反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身 体 伤 害 生 病 病 疫 或 死 亡 , 2 没 有 承 保 的 责任 , 如 第 18.3 款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害 的 保 险 第 d 段 i , ii 及 iii 中 所 述 的 。17.2 承 包 人 对 工 程 的 照 管从 工 程 开 工 日 期 起 直 到 颁 发 或 认 为 根 据 第 10.1款 对 工 程 和 区 段 的 接 收 已 颁 发 接 收 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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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日 期 为 止 , 承 包 人 应 对 工 程 的 照 管 负 全 部 责 任 。 此 后 , 照 管 工 程 的 责 任 移 交 给 发 包 人 。 如 果 就 工程 的 某 区 段 或 部 分 颁 发 了 接 收 证 书 或 认 为 已 颁 发 , 则 该 区 段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照 管 责 任 即 移 交 给 发包 人 。在 责 任 相 应 地 移 交 给 发 包 人 后 , 承 包 人 仍 有 责 任 照 管 任 何 在 接 收 证 书 上 注 明 的 日 期 内 应 完 成 而尚 未 完 成 的 工 作 , 直 至 此 类 扫 尾 工 作 已 经 完 成 。在 承 包 人 负 责 照 管 期 间 , 如 果 工 程 货 物 或 承 包 人 的 文 件 发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或 损 害 不 是 由 于 第 17.3款 发 包 人 的 风 险 所 列 的 发 包 人 的 风 险 所 致 , 则 承 包 人 应 自 担 风 险 和 费 用 弥 补 此 类 损 失 或 修 补 损害 , 以 使 工 程 货 物 或 承 包 人 的 文 件 符 合 合 同 的 要 求 。承 包 人 还 应 为 在 接 收 证 书 颁 发 后 由 于 他 的 任 何 行 为 导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或 损 害 负 责 。 同 时 , 对 于 接收 证 书 颁 发 后 出 现 , 并 且 是 由 于 在 此 之 前 承 包 人 的 责 任 而 导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或 损 害 , 承 包 人 也 应 负 有责 任 。17.3 发 包 人 的 风 险与 下 述 第 17.4 款 有 关 的 风 险 如 下 :
a 战 争 敌 对 行 动 不 论 宣 战 与 否 入 侵 外 敌 行 动 , b 工 程 所 在 国 内 的 叛 乱 恐 怖 活 动 革 命 暴 动 军 事 政 变 或 篡 夺 政 权 , 或 内 战 , c 暴 乱 骚 乱 或 混 乱 , 完 全 局 限 于 承 包 人 的 人 员 以 及 承 包 人 和 分 包 商 的 其 他 雇 用 人 员 中 间的 事 件 除 外 , d 工 程 所 在 国 的 军 火 爆 炸 性 物 质 离 子 辐 射 或 放 射 性 污 染 , 由 于 承 包 人 使 用 此 类 军 火 爆 炸 性 物 质 辐 射 或 放 射 性 活 动 的 情 况 除 外 , e 以 音 速 或 超 音 速 飞 行 的 飞 机 或 其 他 飞 行 装 置 产 生 的 压 力 波 , f 发 包 人 使 用 或 占 用 永 久 工 程 的 任 何 部 分 , 合 同 中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g 因 工 程 任 何 部 分 设 计 不 当 而 造 成 的 , 而 此 类 设 计 是 由 发 包 人 的 人 员 提 供 的 , 或 由 发 包 人所 负 责 的 其 他 人 员 提 供 的 , 以 及 / 。 h 一 个 有 经 验 的 承 包 人 不 可 预 见 且 无 法 合 理 防 范 的 自 然 力 的 作 用 。17.4 发 包 人 的 风 险 造 成 的 后 果如 果 上 述 第 17.3款 所 列 的 发 包 人 的 风 险 导 致 了 工 程 货 物 或 承 包 人 的 文 件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 则 承
包 人 应 尽 快 通 知 工 程 师 , 并 且 应 按 工 程 师 的 要 求 弥 补 此 类 损 失 或 修 复 此 类 损 害 。如 果 为 了 弥 补 此 类 损 失 或 修 复 此 类 损 害 使 承 包 人 延 误 工 期 和 或 承 担 了 费 用 , 则 承 包 人 应 进一 步 通 知 工 程 师 , 并 且 根 据 第 20.1款 承 包 人 的 索 赔 , 有 权 : a 根 据 第 8.4 款 竣 工 时 间 的 延 长 的 规 定 , 就 任 何 此 类 延 误 获 得 延 长 的 工 期 , 如 果 竣 工时 间 已 经 或 将 要 被 延 误 , 以 及 / 。 b 获 得 任 何 此 类 费 用 , 并 将 之 加 在 合 同 价 格 中 。 如 果 第 17.3 款 发 包 人 的 风 险 f 段及 g 段 的 情 况 发 生 , 上 述 费 用 应 加 上 合 理 的 利 润 。在 收 到 此 类 通 知 后 , 工 程 师 应 根 据 第 3.5 款 决 定 , 对 上 述 事 宜 表 示 同 意 或 作 出 决 定 。17.5 知 识 产 权 和 工 业 产 权本 款 中 , 侵 权 的 含 义 是 指 对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任 何 专 利 权 , 已 注 册 的 设 计 版 权 商 标 商 品名 称 商 业 秘 密 或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的 侵 权 或 声 称 的 侵 权 索 赔 的 含 义 是 指 声 称 侵 权 的 索 赔 或为 索 赔 进 行 的 诉 讼 活 动 。如 果 一 方 在 收 到 此 类 索 赔 后 28 天 内 未 向 任 何 索 赔 事 件 的 另 一 方 发 出 通 知 , 则 认 为 前 者 已 经 放 弃
了 根 据 本 款 得 到 保 障 的 一 切 权 利 。发 包 人 应 保 障 和 保 护 承 包 人 免 遭 由 于 下 述 情 况 或 以 前 发 生 的 情 况 导 致 的 任 何 对 于 声 称 的 侵权 的 索 赔 : a 由 于 承 包 人 遵 循 合 同 而 必 然 引 起 的 结 果 , 或 者 / 。 b 由 于 发 包 人 使 用 任 何 工 程 引 起 的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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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不 是 为 合 同 中 指 明 或 可 合 理 推 论 出 来 的 目 的 , 或 / 。 ii 与 非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任 何 事 物 联 合 使 用 , 除 非 此 类 使 用 在 基 准 日 期 之 前 已 向 承 包 人 公 开 说明 或 在 合 同 中 指 出 。承 包 人 应 保 障 和 保 护 发 包 人 免 遭 由 于 下 述 情 况 导 致 的 或 与 下 述 情 况 相 关 的 任 何 其 他 索 赔 : i 所 有 货 物 的 制 造 使 用 出 售 或 进 口 , 或 / 。 ii 承 包 人 负 责 进 行 的 设 计 。如 果 一 方 有 权 根 据 本 款 得 到 保 障 , 则 保 障 方 可 以 自 费 为 解 决 该 索 赔 进 行 谈 判 和 进 行 由 此 索赔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诉 讼 或 仲 裁 。 应 保 障 方 的 要 求 并 在 由 其 负 担 费 用 的 情 况 下 , 被 保 障 方 应 协 助 对 此 类索 赔 进 行 争 辩 。 该 被 保 障 方 包 括 其 人 员 不 应 承 认 任 何 有 损 于 保 障 方 的 谈 判 诉 讼 或 仲 裁 , 除 非保 障 方 未 能 按 照 被 保 障 方 的 要 求 进 行 谈 判 诉 讼 或 仲 裁 。17.6 责 任 限 度任 何 一 方 均 不 向 另 一 方 负 责 赔 偿 另 一 方 可 能 遭 受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工 程 的 使 用 损 失 利 润 损失 任 何 其 它 合 同 损 失 , 或 任 何 间 接 或 由 之 引 起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 根 据 第 16.4 款 终 止 时 的 支 付 和
第 17.1款 保 障 规 定 的 情 况 除 外 。承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对 发 包 人 应 负 的 全 部 责 任 不 包 括 第 4.19款 电 水 气 , 第 4.20款 发包 人 的 设 备 和 免 费 提 供 的 材 料 , 第 17.1 款 保 障 以 及 第 17.5款 知 识 产 权 和 工 业 产 权 所 规定 的 责 任 , 不 应 超 过 专 用 条 件 中 注 明 的 金 额 , 或 者 如 果 没 有 注 明 此 类 金 额 不 应 超 过 接 受 的 合同 款 额 。本 款 不 限 制 违 约 方 的 欺 诈 行 为 故 意 违 约 或 管 理 不 善 所 导 致 的 责 任 。18. 保 险18.1 有 关 保 险 的 总 体 要 求在 本 条 中 , 保 险 方 的 含 义 是 指 根 据 相 关 条 款 的 规 定 投 保 各 种 类 型 的 保 险 并 保 持 其 有 效 的 一方 。 当 承 包 人 作 为 保 险 方 时 , 他 应 按 照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承 保 人 及 条 件 办 理 保 险 。 这 些 条 件 应 与 中 标 通知 书 颁 发 日 期 前 达 成 的 条 件 保 持 一 致 , 且 此 达 成 一 致 的 条 件 优 先 于 本 条 的 各 项 规 定 。当 发 包 人 作 为 保 险 方 时 , 他 应 按 照 专 用 条 件 后 所 附 详 细 说 明 的 承 保 人 及 条 件 办 理 保 险 。
如 果 某 一 保 险 单 被 要 求 对 联 合 被 投 保 人 进 行 保 障 , 则 该 保 险 应 适 用 于 每 一 单 独 的 被 投 保 人 , 其效 力 应 和 向 每 一 联 合 被 投 保 人 颁 发 了 一 张 保 险 单 的 效 力 一 致 。 如 果 某 一 保 险 单 保 障 了 另 外 的 联 合 被投 保 人 , 即 本 条 款 规 定 的 被 投 保 人 以 外 的 被 投 保 人 , 则 i 承 包 人 应 代 表 此 类 另 外 的 联 合 被 投 保 人根 据 保 险 单 行 动 发 包 人 代 表 发 包 人 的 人 员 行 动 的 情 况 除 外 , ii 另 外 的 联 合 被 投 保 人 应 无 权直 接 从 承 保 人 处 获 得 支 付 , 或 者 直 接 与 承 保 人 办 理 任 何 业 务 , 以 及 iii 保 险 方 应 要 求 所 有 另 外 的联 合 被 投 保 人 遵 循 保 险 单 规 定 的 条 件 。为 防 范 损 失 或 损 害 , 对 于 所 办 理 的 每 份 保 险 单 应 规 定 按 照 修 复 损 失 或 损 害 所 需 的 货 币 种 类 进 行补 偿 。 从 承 保 人 处 得 到 的 赔 偿 金 应 用 于 修 复 和 弥 补 上 述 损 失 或 损 害 。在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规 定 的 各 个 期 限 内 从 开 工 日 期 算 起 , 相 应 的 保 险 方 应 向 另 一 方 提 交 : a 本 条 所 述 的 保 险 已 生 效 的 证 明 , 以 及 / 。 b 第 18.2 款 工 程 和 承 包 人 的 设 备 的 保 险 和 第 18.3 款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害 的 保 险 所 述 的 保 险 单 的 副 本 。保 险 方 在 支 付 每 一 笔 保 险 费 后 , 应 将 支 付 证 明 提 交 给 另 一 方 。 在 提 交 此 类 证 明 或 投 保 单 的 同 时 ,
保 险 方 还 应 将 此 类 提 交 事 宜 通 知 工 程 师 。每 一 方 都 应 遵 守 每 份 保 险 单 规 定 的 条 件 。 保 险 方 应 将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有 关 的 变 动 通知 给 承 保 人 , 并 确 保 保 险 条 件 与 本 条 的 规 定 一 致 。没 有 另 一 方 的 事 先 批 准 , 任 一 方 都 不 得 对 保 险 条 款 作 出 实 质 性 的 变 动 。 如 果 承 保 人 作 出 或 欲作 出 任 何 实 质 性 的 变 动 , 承 保 人 先 行 通 知 的 一 方 应 立 即 通 知 另 一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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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保 险 方 未 能 按 合 同 要 求 办 理 保 险 并 使 之 保 持 有 效 , 或 未 能 按 本 款 要 求 提 供 令 另 一 方 满 意 的证 明 和 保 险 单 的 副 本 , 则 另 一 方 可 以 按 他 自 己 的 决 定 且 不 影 响 任 何 其 他 权 利 或 补 救 的 情 况 下 为此 类 违 约 相 关 的 险 别 办 理 保 险 并 支 付 应 交 的 保 险 费 。 保 险 方 应 向 另 一 方 支 付 此 类 保 险 费 的 款 额 , 同时 合 同 价 格 应 做 相 应 的 调 整 。本 条 规 定 不 限 制 合 同 的 其 余 条 款 或 其 他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承 包 人 或 发 包 人 的 义 务 职 责 或 责 任 。 任何 未 保 险 或 未 能 从 承 保 人 处 收 回 的 款 额 , 应 由 承 包 人 和 或 发 包 人 根 据 上 述 义 务 职 责 或 责 任 相应 负 担 。 但 是 , 如 果 保 险 方 未 能 按 合 同 要 求 办 理 保 险 并 使 之 保 持 有 效 且 该 保 险 是 可 以 办 理 的 ,并 且 另 一 方 没 有 批 准 将 其 作 为 一 项 工 作 的 删 减 , 也 没 有 为 此 类 违 约 相 关 的 险 别 办 理 保 险 , 则 任 何 通过 此 类 保 险 本 可 收 回 的 款 项 应 由 保 险 方 支 付 给 另 一 方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进 行 的 支 付 必 须 遵 循 第 2.5 款 发 包 人 的 索 赔 或 第 20.1 款 承 包 人 的 索 赔 如适 用 的 规 定 。18.2 工 程 和 承 包 人 的 设 备 的 保 险保 险 方 应 为 工 程 永 久 设 备 材 料 以 及 承 包 人 的 文 件 投 保 , 该 保 险 的 最 低 限 额 应 不 少 于 全 部 复
原 成 本 , 包 括 补 偿 拆 除 和 移 走 废 弃 物 以 及 专 业 服 务 费 和 利 润 。 此 类 保 险 应 自 根 据 第 18.1款 有 关 保险 的 总 体 要 求 提 交 证 明 之 日 起 , 至 颁 发 工 程 的 接 收 证 书 之 日 止 保 持 有 效 。对 于 颁 发 接 收 证 书 前 发 生 的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的 原 因 以 及 承 包 人 在 进 行 任 何 其 他 作 业 包 括 第 11条 缺 陷 责 任 所 规 定 的 作 业 过 程 中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损 坏 , 保 险 方 应 将 此 类 保 险 的 有 效 期 延 至 履 约 证书 颁 发 的 日 期 。保 险 方 应 为 承 包 人 的 设 备 投 保 , 该 保 险 的 最 低 限 额 应 不 少 于 全 部 重 置 价 值 包 括 运 至 现 场 。对 于 每 项 承 包 人 的 设 备 , 该 保 险 应 保 证 其 运 往 现 场 的 过 程 中 以 及 设 备 停 留 在 现 场 或 附 近 期 间 , 均 处于 被 保 险 之 中 , 直 至 不 再 将 其 作 为 承 包 人 的 设 备 使 用 为 止 。除 非 专 用 条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 否 则 本 款 规 定 的 保 险 : a 应 由 承 包 人 作 为 保 险 方 办 理 并 使 之 保 持 有 效 , b 应 以 合 同 双 方 联 合 的 名 义 投 保 , 联 合 的 合 同 双 方 均 有 权 从 承 保 人 处 得 到 支 付 , 仅 为 修 复损 失 或 损 害 的 目 的 , 该 支 付 的 款 额 由 合 同 双 方 共 同 占 有 或 在 各 方 间 进 行 分 配 , c 应 补 偿 除 第 17.3款 发 包 人 的 风 险 所 列 发 包 人 的 风 险 之 外 的 任 何 原 因 所 导 致 的 所 有 损
失 和 损 害 , d 还 应 补 偿 由 于 发 包 人 使 用 或 占 用 工 程 的 另 一 部 分 而 对 工 程 的 某 一 部 分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以 及 第 17.3款 发 包 人 的 风 险 c g 及 h 段 所 列 发 包 人 的 风 险 所 导 致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对于 每 种 情 况 , 不 包 括 那 些 根 据 商 业 合 理 条 款 不 能 进 行 保 险 的 风 险 , 每 次 发 生 事 故 的 扣 减 不 大 于 投标 函 附 录 中 注 明 的 款 额 如 果 没 有 注 明 此 类 款 额 , d 段 将 不 适 用 , 以 及 / 。 e 将 不 包 括 下 述 情 况 导 致 的 损 失 损 害 , 以 及 将 其 恢 复 原 状 :(i)工 程 的 某 一 部 分 由 于 其 设 计 材 料 或 工 艺 的 缺 陷 而 处 于 不 完 善 的 状 态 但 是 保 险 应 包 括 直接 由 此 类 不 完 善 的 状 态 下 述 ii 段 中 的 情 况 除 外 导 致 的 工 程 的 任 何 其 他 部 分 的 损 失 和 损 害 ,(ii)工 程 的 某 一 部 分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是 为 了 修 复 工 程 的 任 何 其 他 部 分 所 致 , 而 此 类 其 他 部分 由 于 其 设 计 材 料 或 工 艺 的 缺 陷 而 处 于 不 完 善 的 状 态 ,(iii) 工 程 的 某 一 部 分 已 移 交 给 发 包 人 , 但 承 包 人 负 责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除 外 , 以 及 / 。(iv)根 据 第 14.5 款 用 于 永 久 工 程 的 永 久 设 备 和 材 料 , 货 物 还 未 运 抵 工 程 所 在 国 时 。如 果 在 基 准 日 期 后 超 过 一 年 时 间 , 上 述 d 段 所 述 保 险 由 于 商 业 合 理 条 件 而 无 法 再 获 得 , 则 承
包 人 作 为 保 险 方 应 通 知 发 包 人 , 并 提 交 详 细 证 明 文 件 。 发 包 人 应 该 随 即 i 有 权 根 据 第 2.5款 发 包 人 的 索 赔 , 获 得 款 额 与 此 类 商 业 合 理 条 件 相 等 的 支 付 , 作 为 承 包 人 为 此 类 保 险 本 应 作 出 的支 付 , 以 及 ii 被 认 为 除 非 他 依 据 商 业 合 理 条 件 办 理 了 保 险 已 经 根 据 第 18.1款 有 关 保 险 的总 体 要 求 , 批 准 了 此 类 工 作 的 删 减 。18.3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害 的 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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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方 应 为 履 行 合 同 引 起 的 , 并 在 履 约 证 书 颁 发 之 前 发 生 的 任 何 物 资 财 产 第 18.2款 工 程 和承 包 人 的 设 备 的 保 险 的 规 定 被 投 保 的 物 品 除 外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 或 任 何 人 员 根 据 第 18.4款 承包 人 人 员 的 保 险 规 定 的 被 投 保 的 人 员 除 外 的 伤 亡 引 起 的 每 一 方 的 责 任 办 理 保 险 。该 保 险 每 一 次 事 故 的 最 低 限 额 应 不 少 于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规 定 的 数 额 , 对 于 事 故 的 数 目 并 无 限 制 。如 果 在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没 有 注 明 此 类 金 额 , 则 本 款 将 不 再 适 用 。除 非 专 用 条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 本 款 中 规 定 的 保 险 : a 应 由 承 包 人 作 为 保 险 方 办 理 并 使 之 保 持 有 效 , b 应 以 合 同 双 方 联 合 的 名 义 投 保 , c 应 保 证 弥 补 由 于 承 包 人 履 行 合 同 而 导 致 的 发 包 人 的 财 产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损 害 根 据 第 18.2款 的 规 定 被 投 保 的 物 品 除 外 , 以 及 / 。 d 不 承 保 下 述 情 况 引 起 的 责 任 :(i)发 包 人 有 权 在 任 何 土 地 上 , 越 过 该 土 地 , 在 该 土 地 之 下 之 内 或 穿 过 其 间 实 施 永 久 工 程 ,并 为 永 久 工 程 占 有 该 土 地 ,
(ii)承 包 人 履 行 实 施 工 程 并 修 补 缺 陷 而 导 致 的 无 法 避 免 的 损 害 , 以 及 / 。(iii) 第 17.3 款 发 包 人 的 风 险 所 列 发 包 人 的 风 险 所 导 致 的 情 况 , 根 据 商 业 合 理 条 件 可 以投 保 的 除 外 。18.4 承 包 人 的 人 员 的 保 险承 包 人 应 为 由 于 承 包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承 包 人 的 人 员 雇 用 的 任 何 人 员 的 伤 害 疾 病 病 疫 或 死 亡 所导 致 的 一 切 索 赔 损 害 损 失 和 开 支 包 括 法 律 费 用 和 开 支 的 责 任 投 保 , 并 使 之 保 持 有 效 。发 包 人 和 工 程 师 也 应 能 够 依 此 保 险 单 得 到 保 障 , 但 此 类 保 险 不 承 保 由 发 包 人 或 发 包 人 的 人 员 的任 何 行 为 或 疏 忽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索 赔 。该 保 险 此 类 人 员 协 助 实 施 工 程 的 整 个 期 间 都 要 保 持 完 全 有 效 。 对 于 分 包 商 的 雇 员 , 此 类 保 险 可由 分 包 商 来 办 理 , 但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使 分 包 商 遵 循 本 条 的 要 求 。19. 不 可 抗 力19.1 不 可 抗 力 的 定 义在 本 条 中 , 不 可 抗 力 的 含 义 是 指 如 下 所 述 的 特 殊 事 件 或 情 况 :
a 一 方 无 法 控 制 的 , b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该 方 无 法 合 理 防 范 的 , c 情 况 发 生 时 , 该 方 无 法 合 理 回 避 或 克 服 的 , 以 及 / 。 d 主 要 不 是 由 于 另 一 方 造 成 的 。只 要 满 足 上 述 a 至 d 段 所 述 的 条 件 , 不 可 抗 力 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特 殊 事 件 或 情 况 : i 战 争 敌 对 行 动 不 论 宣 战 与 否 入 侵 外 敌 行 动 , ii 叛 乱 恐 怖 活 动 革 命 暴 动 军 事 政 变 或 篡 夺 政 权 , 或 内 战 , iii 暴 乱 骚 乱 混 乱 罢 工 或 停 业 , 完 全 局 限 于 承 包 人 的 人 员 以 及 承 包 人 和 分 包 商 的 其它 雇 员 中 间 的 事 件 除 外 , iv 军 火 , 炸 药 , 离 子 辐 射 或 放 射 性 污 染 , 由 于 承 包 人 使 用 此 类 军 火 , 炸 药 , 辐 射 或 放 射 性的 情 况 除 外 , v 自 然 灾 害 , 如 地 震 飓 风 台 风 或 火 山 爆 发 。19.2 不 可 抗 力 的 通 知
如 果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 一 方 已 经 或 将 要 无 法 依 据 合 同 履 行 他 的 任 何 义 务 , 则 该 方 应 将 构 成 不 可 抗力 的 事 件 或 情 况 通 知 另 一 方 , 并 具 体 说 明 已 经 无 法 或 将 要 无 法 履 行 的 义 务 工 作 。 该 方 应 在 注 意 到 或 应 该 开 始 注 意 到 构 成 不 可 抗 力 的 相 应 事 件 或 情 况 发 生 后 14 天 内 发 出 通 知 。在 发 出 通 知 后 , 该 方 应 在 此 类 不 可 抗 力 持 续 期 间 免 除 此 类 义 务 的 履 行 。不 论 本 条 中 其 它 款 作 何 规 定 , 不 可 抗 力 的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任 一 方 依 据 合 同 向 另 一 方 进 行 支 付 的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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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 19.3 减 少 延 误 的 责 任只 要 合 理 , 自 始 至 终 , 每 一 方 都 应 尽 力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以 减 少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的 任 何延 误 。当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终 止 时 , 一 方 应 通 知 另 一 方 。19.4 不 可 抗 力 引 起 的 后 果如 果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 承 包 人 无 法 依 据 合 同 履 行 他 的 任 何 义 务 , 而 且 已 经 根 据 第 19.2款 不 可 抗力 的 通 知 , 发 出 了 相 应 的 通 知 , 并 且 由 于 承 包 人 无 法 履 行 此 类 义 务 而 使 其 遭 受 工 期 的 延 误 和 或 费 用 的 增 加 , 则 根 据 第 20.1 款 承 包 人 的 索 赔 , 承 包 人 有 权 : a 根 据 第 8.4 款 竣 工 时 间 的 延 长 的 规 定 , 就 任 何 此 类 延 误 获 得 延 长 的 工 期 , 如 果 竣 工时 间 已 经 或 将 要 被 延 误 , 以 及 / 。 b 获 得 任 何 此 类 费 用 的 支 付 款 额 , 如 果 发 生 了 如 第 19.1 款 不 可 抗 力 的 定 义 中 i 至 (iv)段 所 描 述 的 事 件 或 情 况 , 以 及 如 果 在 工 程 所 在 国 发 生 了 如 ii 至 (iv)段 中 所 述 的 事 件 或 情 况 。
在 收 到 此 类 通 知 后 , 工 程 师 应 根 据 第 3.5 款 决 定 对 上 述 事 宜 表 示 同 意 或 作 出 决 定 。19.5 不 可 抗 力 对 分 包 商 的 影 响如 果 根 据 有 关 工 程 的 任 何 合 同 或 协 议 , 分 包 商 有 权 在 附 加 的 或 超 出 本 款 规 定 范 围 之 外 的 不 可 抗力 发 生 时 解 除 其 义 务 , 则 在 此 类 附 加 的 或 超 出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或 情 况 发 生 时 , 承 包 人 应 继 续 工 作 ,且 他 无 权 根 据 本 款 解 除 其 履 约 义 务 。19.6 可 选 择 的 终 止 支 付 和 返 回如 果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 导 致 整 个 工 程 的 施 工 无 法 进 行 已 经 持 续 了 84 天 , 且 已 根 据 第 19.2款 不可 抗 力 的 通 知 发 出 了 相 应 的 通 知 , 或 如 果 由 于 同 样 原 因 停 工 时 间 的 总 和 已 经 超 过 了 140 天 , 则 任一 方 可 向 另 一 方 发 出 终 止 合 同 的 通 知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合 同 将 在 通 知 发 出 后 7 天 终 止 , 同 时 承 包 人应 按 照 第 16.3 款 停 止 工 作 及 承 包 人 的 设 备 的 撤 离 的 规 定 执 行 。一 旦 发 生 此 类 终 止 , 工 程 师 应 决 定 已 完 成 的 工 作 的 价 值 , 并 颁 发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的 支 付 证 书 : a 已 完 成 的 且 其 价 格 在 合 同 中 有 规 定 的 任 何 工 作 的 应 付 款 额 b 为 工 程 订 购 的 , 且 已 交 付 给 承 包 人 或 承 包 人 有 责 任 去 接 受 交 货 的 永 久 设 备 和 材 料 的 费 用 :
当 发 包 人 为 之 付 款 后 , 此 类 永 久 设 备 和 材 料 应 成 为 发 包 人 的 财 产 发 包 人 亦 为 之 承 担 风 险 , 并 且承 包 人 应 将 此 类 永 久 设 备 和 材 料 交 由 发 包 人 处 置 c 为 完 成 整 个 工 程 , 承 包 人 在 某 些 情 况 合 理 导 致 的 任 何 其 他 费 用 或 负 债 d 将 临 时 工 程 和 承 包 人 的 设 备 撤 离 现 场 并 运 回 承 包 人 本 国 设 备 基 地 的 合 理 费 用 或 运 回 其他 目 的 地 的 费 用 , 但 不 能 超 过 运 回 本 国 基 地 的 费 用 以 及 / 。 e 在 合 同 终 止 日 期 将 完 全 是 为 工 程 雇 用 的 承 包 人 的 职 员 和 劳 工 遣 返 回 国 的 费 用 。19.7 根 据 法 律 解 除 履 约除 非 本 条 另 有 规 定 , 如 果 合 同 双 方 无 法 控 制 的 任 何 事 件 或 情 况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不 可 抗 力 的发 生 使 任 一 方 或 合 同 双 方 履 行 他 或 他 们 的 合 同 义 务 已 变 为 不 可 能 或 非 法 , 或 者 根 据 本 合 同适 用 的 法 律 , 合 同 双 方 均 被 解 除 进 一 步 的 履 约 , 那 么 在 任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发 出 此 类 事 件 或 情 况 的 通 知的 条 件 下 : a 合 同 双 方 应 被 解 除 进 一 步 的 履 约 , 但 是 不 影 响 由 于 任 何 以 前 的 违 约 任 一 方 享 有 的 权 利 ,以 及 / 。
b 如 果 合 同 是 依 据 第 19.6 款 的 规 定 终 止 的 , 发 包 人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金 额 应 与 根 据 第 19.6款 可 选 择 的 终 止 支 付 和 返 回 终 止 合 同 时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金 额 相 同 。20. 索 赔 争 端 和 仲 裁20.1 承 包 人 的 索 赔如 果 承 包 人 根 据 本 合 同 条 件 的 任 何 条 款 或 参 照 合 同 的 其 他 规 定 , 认 为 他 有 权 获 得 任 何 竣 工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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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延 长 和 或 任 何 附 加 款 项 , 他 应 通 知 工 程 师 , 说 明 引 起 索 赔 的 事 件 或 情 况 。 该 通 知 应 尽 快 发 出 ,并 应 不 迟 于 承 包 人 开 始 注 意 到 或 应 该 开 始 注 意 到 这 种 事 件 或 情 况 之 后 28 天 。如 果 承 包 人 未 能 在 28 天 内 发 出 索 赔 通 知 , 竣 工 时 间 将 不 被 延 长 , 承 包 人 将 无 权 得 到 附 加 款 项 ,并 且 发 包 人 将 被 解 除 有 关 索 赔 的 一 切 责 任 。 否 则 本 款 以 下 规 定 应 适 用 。承 包 人 还 应 提 交 一 切 与 此 类 事 件 或 情 况 有 关 的 任 何 其 他 通 知 如 果 合 同 要 求 , 以 及 索 赔 的 详细 证 明 报 告 。承 包 人 应 在 现 场 或 工 程 师 可 接 受 的 另 一 地 点 保 持 用 以 证 明 任 何 索 赔 可 能 需 要 的 同 期 记 录 。 工 程师 在 收 到 根 据 本 款 发 出 的 上 述 通 知 后 , 在 不 必 事 先 承 认 发 包 人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 监 督 此 类 记 录 的 进 行 ,并 或 可 指 示 承 包 人 保 持 进 一 步 的 同 期 记 录 。 承 包 人 应 允 许 工 程 师 审 查 所 有 此 类 记 录 , 并 应 向 工程 师 提 供 复 印 件 如 果 工 程 师 指 示 的 话 。在 承 包 人 开 始 注 意 到 , 或 应 该 开 始 注 意 到 , 引 起 索 赔 的 事 件 或 情 况 之 日 起 42天 内 , 或 在 承 包 人可 能 建 议 且 由 工 程 师 批 准 的 此 类 其 他 时 间 内 , 承 包 人 应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一 份 足 够 详 细 的 索 赔 , 包 括 一份 完 整 的 证 明 报 告 , 详 细 说 明 索 赔 的 依 据 以 及 索 赔 的 工 期 和 或 索 赔 的 金 额 。 如 果 引 起 索 赔 的 事
件 或 情 况 具 有 连 续 影 响 : a 该 全 面 详 细 的 索 赔 应 被 认 为 是 临 时 的 b 承 包 人 应 该 按 月 提 交 进 一 步 的 临 时 索 赔 , 说 明 累 计 索 赔 工 期 和 或 索 赔 款 额 , 以 及 工程 师 可 能 合 理 要 求 的 此 类 进 一 步 的 详 细 报 告 以 及 / 。 c 在 索 赔 事 件 所 产 生 的 影 响 结 束 后 的 28天 内 或 在 承 包 人 可 能 建 议 且 由 工 程 师 批 准 的 此 类其 他 时 间 内 , 承 包 人 应 提 交 一 份 最 终 索 赔 报 告 。在 收 到 索 赔 报 告 或 该 索 赔 的 任 何 进 一 步 的 详 细 证 明 报 告 后 42 天 内 或 在 工 程 师 可 能 建 议 且 由 承包 人 批 准 的 此 类 其 他 时 间 内 , 工 程 师 应 表 示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 不 批 准 时 要 给 予 详 细 的 评 价 。 他 可 能会 要 求 任 何 必 要 的 进 一 步 的 详 细 报 告 , 但 他 应 在 这 段 时 间 内 就 索 赔 的 原 则 作 出 反 应 。每 一 份 支 付 证 明 应 将 根 据 相 关 合 同 条 款 应 支 付 并 已 被 合 理 证 实 的 此 类 索 赔 金 额 纳 入 其 中 。 如 果承 包 人 提 供 的 详 细 报 告 不 足 以 证 明 全 部 的 索 赔 , 则 承 包 人 仅 有 权 得 到 已 被 证 实 的 那 部 分 索 赔 。工 程 师 应 根 据 第 3.5款 决 定 , 表 示 同 意 或 作 出 决 定 : i 根 据 第 8.4 款 竣 工 时 间 的 延 长 的 规 定 延 长 竣 工 时 间 在 其 终 止 时 间 之 前 或 之 后 如 果 有 的 话 , 以 及 或 者 ii 根 据 合 同
承 包 人 有 权 获 得 的 附 加 款 项 如 果 有 的 话 。除 本 款 的 规 定 外 , 还 有 许 多 其 他 条 款 适 用 于 索 赔 。 如 果 承 包 人 未 能 遵 循 本 款 或 其 他 有 关 索 赔 的条 款 的 规 定 , 则 在 决 定 竣 工 时 间 的 延 长 和 或 额 外 款 项 时 , 要 考 虑 这 种 未 遵 循 如 果 有 的 话 已妨 碍 或 影 响 索 赔 调 查 的 程 度 , 除 非 根 据 本 款 第 二 段 该 索 赔 已 被 排 除 。20.2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的 委 任争 端 应 由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根 据 第 20.4 款 获 得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进 行 裁 决 。 合 同 双 方 应在 投 标 函 附 录 规 定 的 日 期 内 , 共 同 任 命 一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该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应 由 具 有 恰 当 资 格 的 成 员 组 成 , 成 员 的 数 目 可 为 一 名 或 三 名 成 员 ,具 体 情 况 按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的 规 定 。 如 果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没 有 注 明 成 员 的 数 目 , 且 合 同 双 方 没 有 其 他 的协 议 , 则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应 包 含 三 名 成 员 。如 果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由 三 名 成 员 组 成 , 则 合 同 每 一 方 应 提 名 一 位 成 员 , 由 对 方 批 准 。 合 同 双 方应 与 这 两 名 成 员 协 商 , 并 应 商 定 第 三 位 成 员 作 为 主 席 。但 是 , 如 果 合 同 中 包 含 了 意 向 性 成 员 的 名 单 , 则 成 员 应 从 该 名 单 中 选 出 , 除 非 他 不 能 或 不 愿 接
受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的 任 命 。合 同 双 方 与 唯 一 的 成 员 裁 决 人 或 三 个 成 员 中 的 每 一 个 人 的 协 议 书 包 括 各 方 之 间 达 成的 此 类 修 正 应 编 入 附 在 通 用 条 件 后 的 争 端 裁 决 协 议 书 的 通 用 条 件 中 。关 于 唯 一 成 员 或 三 个 成 员 中 的 每 一 个 人 包 括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向 其 征 求 建 议 的 任 何 专 家 的 报酬 的 支 付 条 件 , 应 由 合 同 双 方 在 协 商 上 述 任 命 条 件 时 共 同 商 定 。 每 一 方 应 负 责 支 付 此 类 酬 金 的 一 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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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合 同 双 方 同 意 的 任 何 时 候 , 他 们 可 以 共 同 将 事 宜 提 交 给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 使 其 给 出 意 见 。 没有 另 一 方 的 同 意 , 任 一 方 不 得 就 任 何 事 宜 向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征 求 建 议 。在 合 同 双 方 同 意 的 任 何 时 候 , 他 们 可 以 任 命 一 合 格 人 选 或 多 个 合 格 人 选 替 代 或 备 有 人 选替 代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的 任 何 一 个 或 多 个 成 员 。 除 非 合 同 双 方 另 有 协 议 , 只 要 某 一 成 员 拒 绝 履 行 其职 责 或 由 于 死 亡 伤 残 辞 职 或 其 委 任 终 止 而 不 能 尽 其 职 责 , 该 任 命 即 告 生 效 。如 果 发 生 了 上 述 情 况 , 而 没 有 可 替 换 的 人 员 , 委 任 替 换 人 员 的 方 式 与 本 款 中 规 定 的 任 命 或 商 定被 替 换 人 员 的 方 式 相 同 。任 何 成 员 的 委 任 只 有 在 合 同 双 方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才 能 终 止 , 发 包 人 或 承 包 人 各 自 的 行 动 将 不 能 终止 此 类 委 任 。 除 非 双 方 另 有 协 议 , 在 第 14.12 款 结 清 单 提 及 的 结 清 单 单 即 将 生 效 时 , 争 端 裁 决委 员 会 包 括 每 一 个 成 员 的 任 期 即 告 期 满 。20.3 未 能 同 意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的 委 任如 果 下 列 条 件 中 任 一 条 件 适 用 , 即 : a 合 同 双 方 未 能 在 第 20.2款 第 一 段 说 明 的 日 期 就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的 唯 一 成 员 的 委 任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b 合 同 中 任 一 方 未 能 在 此 日 期 , 为 由 三 名 成 员 组 成 的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提 名 一 名 人 员 可 为另 一 方 接 受 的 , c 合 同 双 方 未 能 在 此 日 期 , 就 第 三 位 成 员 担 任 主 席 的 委 任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或 者 / 。 d 合 同 双 方 在 唯 一 成 员 或 三 名 成 员 中 的 一 名 成 员 拒 绝 履 行 其 职 责 , 或 由 于 死 亡 伤 残 辞职 或 其 委 任 终 止 而 不 能 尽 其 职 责 之 日 后 42 天 内 , 未 能 就 替 代 人 选 的 任 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则 专 用 条 件 中 指 定 的 机 构 或 官 方 应 根 据 合 同 一 方 或 双 方 的 要 求 , 并 在 与 合 同 双 方 适 当 协 商 后 ,提 名 该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成 员 。 该 任 命 应 是 最 终 的 和 具 有 决 定 性 的 。 每 一 方 应 负 责 支 付 该 指 定 的 机 构或 官 方 的 酬 金 的 一 半 。20.4 获 得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的 决 定如 果 在 合 同 双 方 之 间 产 生 起 因 于 合 同 或 实 施 过 程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任 何 争 端 任 何 种 类 , 包 括 对工 程 师 的 任 何 证 书 的 签 发 决 定 指 示 意 见 或 估 价 的 任 何 争 端 , 任 一 方 可 以 将 此 类 争 端 事 宜 以 书面 形 式 提 交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 供 其 裁 定 , 并 将 副 本 送 交 另 一 方 和 工 程 师 。 应 说 明 争 端 的 提 交 是 根 据
本 款 作 出 的 。对 于 由 三 名 成 员 组 成 的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 当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的 主 席 收 到 此 类 提 交 时 即 认 为 争 端裁 决 委 员 会 收 到 了 此 类 提 交 。合 同 双 方 应 立 即 向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提 供 为 对 此 类 争 端 进 行 裁 决 的 目 的 而 可 能 要 求 的 所 有 此 类 附加 资 料 进 一 步 的 现 场 通 道 和 适 当 的 设 施 。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不 应 被 视 为 作 为 仲 裁 人 。在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收 到 上 述 争 端 事 宜 的 提 交 后 84 天 内 , 或 在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建 议 并 由 双 方 批 准的 此 类 其 他 时 间 内 ,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应 作 出 决 定 , 该 决 定 应 是 合 理 的 , 并 应 声 明 该 决 定 是 根 据 本 款作 出 的 。 该 决 定 对 双 方 都 有 约 束 力 , 合 同 双 方 应 立 即 执 行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作 出 的 每 项 决 定 , 除 非 此类 决 定 按 下 文 规 定 在 友 好 解 决 或 仲 裁 裁 决 中 得 以 修 改 。 除 非 合 同 已 被 放 弃 撤 消 或 终 止 , 否 则 承 包人 应 继 续 按 照 合 同 实 施 工 程 。如 果 合 同 双 方 中 任 一 方 对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的 裁 决 不 满 意 , 则 他 可 在 收 到 该 决 定 的 通 知 后 第 28天内 或 此 前 将 其 不 满 通 知 对 方 。 如 果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未 能 在 其 收 到 此 类 不 满 通 知 后 84天 或 其 他 批 准的 时 间 内 作 出 决 定 , 那 么 合 同 双 方 中 的 任 一 方 均 可 在 上 述 期 限 期 满 后 28 天 之 内 将 其 不 满 通 知 对 方 。
在 上 述 任 一 情 况 下 , 表 示 不 满 的 通 知 应 说 明 是 根 据 本 款 发 出 的 , 且 该 通 知 应 指 明 争 端 事 宜 及 不满 的 理 由 。 除 非 依 据 本 款 发 出 此 类 通 知 , 否 则 将 不 能 对 争 端 进 行 仲 裁 , 但 第 20.7 款 未 能 遵 守 争 端裁 决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和 第 20.8款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的 委 任 期 满 所 述 的 情 况 除 外 。 任 何 一 方 若 未 按本 款 发 出 表 示 不 满 的 通 知 , 均 无 权 就 该 争 端 要 求 开 始 仲 裁 。如 果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已 将 其 对 争 端 作 出 的 决 定 通 知 了 合 同 双 方 , 而 双 方 中 的 任 一 方 在 收 到 争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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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决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的 第 28 天 或 此 前 未 将 其 不 满 事 宜 通 知 对 方 , 则 该 决 定 应 被 视 为 最 终 决 定 并 对 合 同双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20.5 友 好 解 决按 上 述 第 20.4 款 规 定 已 发 出 表 示 不 满 的 通 知 后 , 合 同 双 方 在 仲 裁 开 始 前 应 尽 力 以 友 好 的 方 式 解决 争 端 。 规 定 , 除 非 合 同 双 方 另 有 协 议 , 否 则 , 仲 裁 将 在 表 示 不 满 的 通 知 发 出 后 第 56天 或 此 后 开 始 ,即 使 双 方 未 曾 作 过 友 好 解 决 的 努 力 。20.6 仲 裁除 非 通 过 友 好 解 决 , 否 则 如 果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有 关 争 端 的 决 定 如 有 时 未 能 成 为 最 终 决 定 并具 有 约 束 力 , 那 么 此 类 争 端 应 由 国 际 仲 裁 机 构 最 终 裁 决 。 除 非 合 同 双 方 另 有 协 议 , 否 则 : a 该 争 端 应 根 据 国 际 商 会 的 仲 裁 规 则 被 最 终 解 决 , b 该 争 端 应 由 按 本 规 则 指 定 的 三 位 仲 裁 人 裁 决 , 以 及 / 。 c 该 仲 裁 应 以 第 1.4款 法 律 和 语 言 规 定 的 日 常 交 流 语 言 作 为 仲 裁 语 言 。仲 裁 人 应 有 全 权 公 开 审 查 和 修 改 工 程 师 的 任 何 证 书 的 签 发 决 定 指 示 意 见 或 估 价 , 以 及
任 何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有 关 争 端 事 宜 的 决 定 。 无 论 如 何 , 工 程 师 都 不 会 失 去 被 作 为 证 人 以 及 向 仲 裁 人提 供 任 何 与 争 端 有 关 的 证 据 的 资 格 。合 同 双 方 的 任 一 方 在 上 述 仲 裁 人 的 仲 裁 过 程 中 均 不 受 以 前 为 取 得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而 提 供的 证 据 或 论 据 或 其 不 满 意 通 知 中 提 出 的 不 满 理 由 的 限 制 。 在 仲 裁 过 程 中 , 可 将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的 决定 作 为 一 项 证 据 。工 程 竣 工 之 前 或 之 后 均 可 开 始 仲 裁 。 但 在 工 程 进 行 过 程 中 , 合 同 双 方 工 程 师 以 及 争 端 裁 决 委员 会 的 各 自 义 务 不 得 因 任 何 仲 裁 正 在 进 行 而 改 变 。20.7 未 能 遵 守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的 决 定如 果 下 述 情 况 发 生 : a 合 同 双 方 中 的 任 一 方 均 未 在 第 20.4款 获 得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争端 裁 决 委 员 会 发 出 表 示 不 满 的 通 知 , b 该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的 有 关 决 定 如 有 时 已 成 为 最 终 决 定 并 且 具 有 约 束 力 , 以 及 c 合 同 一 方 未 遵 守 此 类 决 定 ,
则 合 同 的 另 一 方 在 不 损 害 其 拥 有 的 其 他 权 利 的 情 况 下 , 可 将 不 执 行 决 定 的 行 为 提 交 第 20.6 款 仲 裁 中 规 定 的 仲 裁 。 并 且 此 时 , 第 20.4 款 获 得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和 第 20.5款 友 好解 决 的 各 项 规 定 均 不 适 用 。20.8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的 委 任 期 满如 果 合 同 双 方 之 间 产 生 了 起 因 于 或 相 关 于 合 同 或 工 程 的 实 施 过 程 的 某 一 争 端 , 而 此 时 不 存 在 一个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there is no DAB in place 无 论 是 因 为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的 任 命 已 到 期 还 是因 为 其 他 原 因 : a 第 20.4 款 获 得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和 第 20.5 款 友 好 解 决 的 各 项 规 定 均 不 适用 , 以 及 / 。 b 该 争 端 应 根 据 第 20.6 款 仲 裁 , 直 接 通 过 仲 裁 最 终 解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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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节 专 用 合 同 条 款以 下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将 作 为 通 用 条 款 的 补 充 , 当 两 者 出 现 矛 盾 时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优 先 级 高 于 通用 条 款 。 与 通 用 条 款 对 应 的 附 加 条 款 用 括 号 标 示 。1. 一 般 规 定1.1定 义1.1.1 合 同1.1.1.1 合 同 单 价 是 指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以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其 综 合 单 价 进 行 合 同 价 格 计 算 调 整和 确 认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在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合 同 单 价 不 作 调 整 。1.1.1.2 合 同 总 价 合 同 总 价 是 指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以 施 工 图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及有 关 条 件 进 行 合 同 价 格 计 算 调 整 和 确 认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价 格 , 在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合 同 总 价 不 作调 整 。1.1.2 当 事 各 方 和 当 事 人
1.1.2.1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是 指 由 工 程 师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书 面 授 权 , 全 面 负 责 履 行 本 合 同 主 持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工 作 的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1.1.2.2 设 计 单 位 指 由 发 包 人 聘 请 的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与 能 力 的 负 责 对 本 工 程 实 施 设 计 的 当 事人 。 1.1.2.3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由 发 包 人 委 托 执 行 本 项 目 的 单 位 。1.1.2.4 业 主 项 目 部 : 由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组 建 , 代 表 建 设 单 位 开 展 项 目 过 程 管 理 各 项 具 体 工 作 。1.1.2.5 业 主 项 目 分 部 : 由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组 建 , 业 主 项 目 部 统 一 管 理 , 代 表 项 目 部 负 责 开 展项 目 现 场 现 场 过 程 管 理 的 各 项 具 体 工 作 。1.1.2.6本 合 同 工 程 师 特 指 本 项 目 的 工 程 监 理 。1.1.2.7 法 律 是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 以 及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性法 规 自 治 条 例 单 行 条 例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等 。1.3 通 讯 联 络为 提 高 效 率 , 合 同 各 方 可 在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的 通 知 方 式 以 外 约 定 一 种 或 几 种 电 子 传 输 方 式 ,
如 电 子 信 箱 。合 同 各 方 应 本 着 便 于 和 高 效 履 行 合 同 的 原 则 , 约 定 各 自 的 通 讯 地 址 。在 经 对 方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一 方 可 通 过 电 子 信 箱 向 对 方 发 送 相 关 文 件 或 其 他 信 息 。 其 中 , 发 包 人 的 电子 信 箱 为 : 承 包 人 的 电 子 信 箱 为 : 。合 同 各 方 在 本 合 同 下 的 通 讯 地 址 分 别 为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地 址 :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收 件 人 : 收 件 人 :1.4 法 律 和 语 言合 同 应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适 用 法 律 的 法 律 管 理 和 解 释 。
合 同 为 中 文 版 本 。 所 有 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必 须 由 双 方 授 权 人 员 签 发 。通 讯 交 流 的 正 式 语 言 为 中 文 , 包 括 争 端 解 决 的 通 信 也 应 使 用 中 文 。1.5 严 禁 贿 赂如 果 承 包 人 或 其 任 何 分 包 商 , 代 理 人 或 雇 员 向 任 何 人 提 出 给 予 或 同 意 给 予 或 给 予 任 何 人 以 任 何贿 赂 , 礼 品 赏 金 或 佣 金 , 作 为 引 诱 或 报 酬 , 使 该 员 采 取 或 不 采 取 与 该 合 同 或 与 项 目 发 包 人 订 立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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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何 其 它 合 同 有 关 的 行 动 , 则 项 目 发 包 人 可 以 终 止 雇 用 该 承 包 人 。根 据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供 应 商 廉 洁 诚 信 管 理 的 通 知 南 方 电 网 监 察 2013 4 号 要 求 , 发包 人 与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附 件 格 式 要 求 , 签 署 本 工 程 廉 洁 协 议 书 。2. 发 包 人2.1 进 入 现 场 的 权 利发 包 人 应 在 开 工 日 前 天 日 历 天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进 入 和 占 用 工 程 场 地 各 部 分 的 权 利 。变 电 站 土 建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 广 州 供 电 局 有 权 随 时 进 入 施 工 场 地 对 施 工 进 度 质 量 安 全 等 进 行监 督 检 查 , 甲 方 乙 方 须 全 力 配 合 。 乙 方 应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执 行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及 南方 电 网 公 司 发 布 的 基 建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变 电 站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和 反 措 电 网 建 设 施 工 作 业 指 导 书 10kV-500kV 输 变 电 及 配 电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与 评 定 标 准 基 建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WHS 及 量 化 评 价 标 准 等文 件 要 求 , 以 及 执 行 广 州 供 电 局 甲 方 有 关 工 程 质 量 管 控 工 作 指 引 , 保 证 变 电 站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优 良 。2.2 许 可 执 照 和 批 准发 包 人 应 按 照 建 设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规 定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a 设 计 工 作 : 由 设 计 单 位 完 成 b 工 程 地 质 资 料 的 提 供 时 间 : 开 工 前 。 c 办 理 证 件 批 件 的 名 称 和 完 成 时 间 : 。 按 计 划 应 在 开 工 前 完 成 , 包 括 项 目 开 工 文 件 国家 文 件 和 地 方 文 件 工 程 建 设 允 许 用 地 文 件 等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 除 外 。 d 水 准 点 与 坐 标 控 制 点 位 置 提 供 及 交 验 要 求 : 开 工 前 书 面 提 供 。 e 设 计 交 底 的 时 间 :线 路 工 程 : 具 体 时 间 安 排 在 相 应 项 目 施 工 之 前 半 个 月 前 完 成 。变 电 工 程 : 具 体 时 间 安 排 在 相 应 项 目 施 工 之 前 半 个 月 前 完 成 。 f 建 设 场 地 准 备 : 为 配 合 施 工 和 运 行 安 全 所 需 要 进 行 的 建 筑 物 拆 迁 电 力 线 通 信 线 及 其 他障 碍 物 拆 迁 通 讯 干 扰 问 题 的 处 理 工 作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 除 外 。 g 发 包 人 组 织 启 动 方 案 的 编 写 。 h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 以 下 子 项 h 1 适 用 于 变 电 工 程 , h 2 适 用 于 线 路 工 程 : h1 根 据 设 计 单 位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工 程 施 工 时 的 临 建 库 房 等 设 施 不 存 在 站 外 的 临 时 用 地 ,
均 在 围 墙 内 实 施 。 若 在 站 外 租 房 ,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解 决 。 h2 线 路 工 程 : 承 包 人 的 临 时 施 工 用 地 ,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解 决 。2.3 发 包 人 的 权 利2.3.1 追 究 违 约 责 任 的 权 利承 包 人 有 下 列 违 约 行 为 , 发 包 人 应 有 权 追 究 违 约 责 任 的 措 施 , 具 体 包 括 :2.3.1.1 如 果 承 包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 发 包 人 应 有 权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书 面 警 告 :A 采 购 管 理 1 若 承 包 人 连 续 两 年 呈 红 灯 状 态 (N 12分 ) 2 若 承 包 人 一 年 呈 红 灯 状 态 (N 12分 ), 3 若 承 包 人 连 续 两 年 呈 黄 灯 状 态 6分 N 12 分 4 若 承 包 人 一 年 呈 黄 灯 状 态 6分 N 12 分 B 安 全 管 理 1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发 生 一 二 级 电 力 安 全 事 件
2 承 包 人 在 基 建 安 全 管 理 中 未 贯 彻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 未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未 将 安 全 责 任 制落 实 到 项 目 经 理 安 全 员 现 场 负 责 人 等 具 体 岗 位 3 承 包 人 有 违 反 安 规 的 事 实 4 承 包 人 有 违 章 指 挥 违 章 作 业 的 事 实 5 承 包 人 未 在 每 个 项 目 进 程 和 作 业 活 动 中 落 实 基 建 安 全 四 步 法 ,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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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包 人 现 场 作 业 未 正 确 选 用 作 业 指 导 书 指 导 现 场 施 工 施 工 现 场 作 业 过 程 出 现 重 大 危 险 源 , 未 及 时 进 行 动 态 更 新 并 在 现 场 严 格 落 实 相 关 风 险 管 控 措施 施 工 现 场 未 按 安 全 施 工 作 业 票 作 业 或 作 业 票 填 写 的 相 关 内 容 与 现 场 严 重 不 符 , 在 发 包 人 监理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单 位 检 查 中 累 计 发 现 问 题 超 过 五 次 施 工 现 场 未 开 站 班 会 或 站 班 会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等 三 交 三 查 工 作 与 现 场 实 际 不 符 流于 形 式 , 安 全 控 制 措 施 未 真 正 落 实 , 在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单 位 检 查 中 累 计 发 现 问 题 超 过 五次 。 6 承 包 人 未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设 置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 不 服 从 监 理 人 和 发 包 人 管 理 , 缺 席 安 全 会 议 三次 7 承 包 人 对 高 和 特 高 等 级 风 险 的 施 工 作 业 未 制 定 专 项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或 专 项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未 经审 批 流 程 擅 自 用 于 现 场 指 导 施 工 8 承 包 人 未 建 立 有 效 的 应 急 机 构 , 制 订 应 急 预 案 并 定 期 演 练 。
C 质 量 管 理 1 承 包 人 违 反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条 文 标 准 技 术 规 程 规 范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2 承 包 人 开 工 复 工 前 不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或 未 经 审 核 批 准 擅 自 施 工 , 开 工 后 未 对 项 目 实 施 的 实际 情 况 编 制 完 整 的 安 全 质 量 技 术 文 件 , 施 工 现 场 未 按 已 审 批 的 技 术 文 件 及 方 案 指 导 施 工 3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安 全 员 质 检 员 等 管 理 人 员 与 投 标 组 织 架 构 不 一 致 或 不 一致 且 未 履 行 变 更 手 续 承 包 人 未 制 定 管 理 人 员 到 位 管 理 制 度 , 管 理 人 员 长 期 未 到 岗 到 位 , 缺 岗 缺 位 时 间 累 计 超 过 三 十 个 合 同 日 4 承 包 人 未 执 行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基 建 承 包 商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南网 电 网 基 建 2015 31号 及 附 件 要 求 , 管 理 人 员 特 种 人 员 未 取 得 有 关 证 书 或 未 通 过 中 国 南 方 电网 公 司 安 规 考 试 和 施 工 类 相 应 考 试 。 在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单 位 检 查 中 累 计 发 现 问 题 超 过 三次 5 现 场 施 工 机 具 含 特 种 设 备 未 参 考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施 工 机 械 具 和 设 备 管 理 业 务指 导 书 试 行 的 要 求 进 行 执 行 , 未 严 格 按 照 八 步 骤 要 求 管 理 。 在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单 位 检 查 中 累 计 发 现 问 题 超 过 六 次 6 承 包 人 未 在 基 建 项 目 现 场 推 进 7S 管 理 , 检 查 中 累 计 发 现 问 题 超 过 六 次 7 承 包 人 未 按 照 国 家 电 力 行 业 和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广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质 量 标 准 和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且 有 效 运 转 , 并 层 层 分 解 质 量 管 理 责 任 8 承 包 人 未 严 格 参 照 执 行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建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WHS 及 量 化 评价 标 准 Q/CSG533034-2014 , 未 落 实 WHS 质 量 控 制 工 作 , 导 致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含 关 键 部 位 工序 或 隐 蔽 工 程 出 现 缺 陷 , 可 能 影 响 工 程 性 能 寿 命 安 全 可 靠 性 和 精 度 等 : 9 承 包 人 在 基 建 施 工 过 程 中 未 严 格 参 照 执 行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输 变 电 及 配 电 工 程质 量 验 收 与 评 定 标 准 进 行 质 量 验 收 未 结 合 工 程 施 工 实 际 情 况 开 展 三 级 检 验 工 作 不 配 合 各 级 主管 部 门 或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项 目 的 现 场 监 察 包 含 工 程 竣 工 前 质 量 评 价 竣 工 后 质 量 监 督 10 承 包 人 将 未 经 监 理 人 审 批 同 意 进 场 使 用 的 主 要 原 材 料 设 备 构 配 件 半 成 品 擅 自 用 于本 项 目 建 设 11 承 包 人 未 参 考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基 建 承 包 人 管 理 要 求 做 好 登 记 建 档 工 作
D 进 度 管 理 1 承 包 人 不 及 时 制 定 三 级 进 度 计 划 的 , 或 不 及 时 对 三 级 进 度 计 划 进 行 纠 偏 措 施 并 调 整 计 划 的 。E 造 价 管 理 1 承 包 人 未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造 价 管 理 义 务 。F 综 合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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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 包 人 未 根 据 工 程 进 展 实 际 情 况 , 及 时 更 新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 并 保 证 数 据 质 量 。 详 见 附 件功 能 应 用 要 求 2 承 包 人 没 有 对 项 目 全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文 字 图 表 声 像 等 文 件 进 行 同 步 归 档 分 阶 段 移 交 。2.3.1.2 如 果 承 包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 发 包 人 应 有 权 向 承 包 人 提 出 经 济 索 赔 , 每 发 生 一 次 扣 除 合 同总 额 的 0.2%, 累 计 最 多 可 扣 除 合 同 总 额 的 1%:A安 全 管 理 1 发 生 较 大 及 以 上 安 全 质 量 事 故 2 发 生 一 般 电 力 安 全 质 量 事 故 3 在 上 级 单 位 对 承 包 人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严 重 问 题 时 4 承 包 人 有 违 反 安 规 的 事 实 ,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5 承 包 人 有 违 章 指 挥 违 章 作 业 的 事 实 ,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6 承 包 人 出 现 违 章 情 况 , 不 接 受 广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或 发 包 人 违 章 处 罚 通 知单 处 罚 。
B 采 购 管 理 1 在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承 包 人 存 在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触 犯 基 建 工 作 八 不 准 的 行 为 2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等 管 理 人 员 长 期 无 法 到 岗 到 位 , 长 期 由 他 人 代 行 使 职 责 , 缺 岗 缺 位 时间 累 计 超 过 45 个 合 同 日 C 质 量 管 理 1 承 包 人 开 工 复 工 前 不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或 未 经 审 核 批 准 擅 自 施 工 , 未 按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要 求停 工 2 承 包 人 对 高 和 特 高 等 级 风 险 的 施 工 作 业 未 制 定 专 项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或 专 项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未 经审 批 流 程 擅 自 用 于 现 场 指 导 施 工 , 未 按 发 包 人 及 监 理 人 要 求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3 承 包 人 未 严 格 参 照 执 行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建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WHS 及 量 化 评价 标 准 Q/CSG533034-2014 , 未 落 实 WHS 质 量 控 制 工 作 , 导 致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含 关 键 部 位 工序 或 隐 蔽 工 程 出 现 缺 陷 , 严 重 影 响 工 程 性 能 寿 命 安 全 可 靠 性 和 精 度 等 : 4 工 程 存 在 质 量 事 故 或 质 量 缺 陷 , 启 动 质 量 追 溯 流 程 , 承 包 人 除 上 述 经 济 索 赔 外 , 还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 或 在 3 个 月 内 其 评 标 中 扣 1-3分 , 或 停 止 其 3 个 月 内 参 与 投 标 及 分 包 工 程 的 资 格 的 处 罚 。D 综 合 管 理 1 承 包 人 未 参 考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基 建 承 包 商 管 理 业 务 指 导 书 要 求 完 成 登 记 建 档 工 作 , 经 三次 警 告 后 仍 未 按 要 求 完 成 登 记 建 档 工 作 的 2 在 项 目 投 产 后 30 天 内 , 未 向 建 设 单 位 业 主 项 目 部 移 交 项 目 档 案 , 档 案 资 料 不 齐 全 3 发 生 拖 欠 民 工 工 资 导 致 群 体 性 事 件 造 成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4 承 包 人 根 据 工 程 进 展 实 际 情 况 , 未 及 时 更 新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 不 配 合 完 成 信 息 系 统 填 报 的 情况 , 经 三 次 警 告 后 仍 未 按 要 求 完 成 工 作 的 。 5 承 包 人 未 能 及 时 准 确 完 整 地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电 子 化 移 交 或 参 数 移 交 。E 造 价 管 理 1 承 包 人 未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造 价 管 理 义 务 , 经 三 次 书 面 警 告 仍 未 履 行 的 。F 进 度 管 理 1 承 包 人 未 按 照 广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相 关 规 定 , 编 制 执 行 三 级 进 度 计 划 , 发 生 工
程 进 度 失 控 2.3.1.3 如 果 承 包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 发 包 人 应 有 权 向 承 包 人 提 出 暂 停 合 同 :A 安 全 管 理 1 发 生 较 大 及 以 上 安 全 质 量 事 故 , 并 不 配 合 事 故 调 查 的 2 发 生 一 般 电 力 安 全 质 量 事 故 , 并 不 配 合 事 故 调 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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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 包 人 在 发 生 电 力 安 全 质 量 事 故 事 件 后 , 瞒 报 虚 报 安 全 事 件 事 故 4 承 包 人 有 违 反 安 规 的 事 实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5 承 包 人 有 违 章 指 挥 违 章 作 业 的 事 实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B 采 购 管 理 1 在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承 包 人 存 在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触 犯 基 建 工 作 八 不 准 的 行 为 ,且 拒 不 整 改 , 除 进 行 上 述 处 罚 外 , 还 停 止 其 3- 12 个 月 内 参 与 投 标 及 分 包 工 程 的 资 格 。C 质 量 管 理 1 在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 由 于 承 包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职 责 ,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巨 大 经 济 损 失 。D 综 合 管 理 1 若 发 现 承 包 人 有 伪 造 变 造 企 业 有 关 资 料 工 程 结 算 文 件 等 不 诚 信 行 为 。 2 承 包 人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社 会 事 件 的 。2.3.1.4 如 果 承 包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 发 包 人 应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A 安 全 管 理
1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中 发 生 较 大 及 以 上 电 力 安 全 质 量 事 故 , 且 恶 意 隐 瞒 事 故 或 破 坏 现 场 2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中 发 生 一 般 电 力 安 全 质 量 事 故 , 且 恶 意 隐 瞒 事 故 或 破 坏 现 场 , 后 果 严 重 的 3 承 包 人 有 违 反 安 规 的 事 实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且 不 能 容 忍 的 4 承 包 人 有 违 章 指 挥 违 章 作 业 的 事 实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且 不 能 容 忍 的 D综 合 管 理 1 承 包 人 因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并 被 政 府 部 门 追 究 民 事 责 任 行 政 责 任 和 刑 事 责 任 ,不 具 备 执 行 合 同 能 力 2 承 包 人 被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处 罚 , 因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降 低 或 被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导 致 资 质等 级 已 不 满 足 承 揽 本 合 同 业 务 范 围 。 3 承 包 人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社 会 事 件 , 且 不 能 容 忍 的 。2.3.1.5 承 包 人 考 核 1 若 承 包 人 连 续 两 年 呈 红 灯 状 态 (N 12分 )发 包 人 还 有 权 停 止 其 12 个 月 内 参 与 / 工 程 投 标 及 承 接 分 包 工 程 资 格 或 经 公 司
决 定 延 长 , 以 及 以 下 处 罚 : 不 认 可 原 审 核 钻 级 停 止 本 年 度 及 下 一 年 度 前 6 个 月 审 核 安 排 取 消 原 钻 级 招 标 加 分 。 2 若 承 包 人 一 年 呈 红 灯 状 态 (N 12分 ),发 包 人 还 有 权 立 即 取 消 其 评 价 结 果 , 待 处 罚 期 满 验 收 合 格 后 , 由 原 评 价 单 位 对 该 承 包 人 上 一 年度 评 价 结 果 进 行 修 正 , 并 停 止 其 3-12 个 月 内 参 与 / 投 标 及 承 接 分 包 工 程 资 格 情 节 严重 的 , 经 公 司 决 定 可 延 长 , 同 时 进 行 以 下 处 罚 : 所 认 可 的 审 核 钻 级 降 两 级 停 止 本 年 度 审 核 安 排 一 年 内 取 消 招 标 加 分 。 3 若 承 包 人 连 续 两 年 呈 黄 灯 状 态 6分 N 12 分 发 包 人 还 有 权 停 止 其 3-12 个 月 内 参 与 / 工 程 投 标 及 承 接 分 包 工 程 资 格 , 同 时 进 行
以 下 处 罚 : 所 认 可 的 审 核 钻 级 降 一 级 停 止 本 年 度 审 核 安 排 一 年 内 取 消 招 标 加 分 。 4 若 承 包 人 一 年 呈 黄 灯 状 态 6分 N 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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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包 人 还 有 权 要 求 企 业 安 全 第 一 责 任 人 及 分 管 负 责 人 参 加 公 司 组 织 的 安 全 教 育 以 及 在 专 题 会 议上 发 言 , 不 按 要 求 参 加 安 全 教 育 或 未 通 过 考 核 的 将 对 该 承 包 人 处 以 暂 停 承 接 / 工 程 资 格三 个 月 的 处 罚 从 处 罚 生 效 之 日 起 计 算 , 同 时 进 行 以 下 处 罚 : 对 原 审 核 钻 级 进 行 复 核 停 止 本 年 度 审 核 安 排 一 年 内 在 复 核 钻 级 招 标 加 分 基 础 上 扣 减 0.5 分 。 5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发 生 一 二 级 电 力 安 全 事 件 , 承 包 人 还 需 在 其 3-6个 月 内 评 标 中 扣 1-3 分 ,或 停 止 其 3-6 个 月 内 参 与 投 标 及 分 包 工 程 的 资 格 6 承 包 人 违 反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条 文 标 准 技 术 规 程 规 范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还 需 在 3-6个月 内 其 评 标 中 扣 1-3分 , 或 停 止 其 3-6个 月 内 参 与 投 标 及 分 包 工 程 的 资 格 。 7 发 生 较 大 及 以 上 安 全 质 量 事 故 , 对 承 包 人 进 行 如 下 惩 罚 : 停 止 其 12- 24 个 月 内 参 与 投 标 及 分 包 工 程 的 资 格 不 认 可 其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原 审 核 钻 级 , 取 消 原 钻 级 招 标 加 分
停 止 其 本 年 度 及 下 一 年 度 前 6 个 月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安 排 8 发 生 一 般 电 力 安 全 质 量 事 故 , 进 行 如 下 惩 罚 : 停 止 其 3- 12个 月 内 参 与 投 标 及 分 包 工 程 的 资 格 不 认 可 其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原 审 核 钻 级 , 取 消 原 钻 级 招 标 加 分 停 止 其 本 年 度 及 下 一 年 度 前 6 个 月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安 排 9 在 上 级 单 位 对 承 包 人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严 重 问 题 时 , 进 行 如 下 惩 罚 : 国 家 层 面 检 查 发 现 的 严 重 安 全 问 题 , 直 接 扣 减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结 1.5 分 网 公 司 检 查 发 现 的 严 重 安 全 问 题 , 直 接 扣 减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结 1.0分 省 公 司 检 查 发 现 的 严 重 安 全 问 题 , 直 接 扣 减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结 0.5分 10 在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承 包 人 存 在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触 犯 基 建 安 全 八 不 准 的 行 为 ,停 止 其 3- 12 个 月 内 参 与 投 标 及 分 包 工 程 的 资 格 11 工 程 存 在 质 量 事 故 或 质 量 缺 陷 , 启 动 质 量 追 溯 流 程 , 对 承 包 人 在 3 个 月 内 其 评 标 中 扣 1-3分 , 或 停 止 其 3 个 月 内 参 与 投 标 及 分 包 工 程 的 资 格 的 处 罚 。
2.3.2 奖 励 权 利承 包 人 有 下 列 良 好 表 现 , 发 包 人 应 有 权 实 施 奖 励 措 施 , 具 体 包 括 : 1 发 包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对 获 奖 单 位 及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人 员 , 给 予 精 神 和 物 质 奖 励 。 2 其 他 奖 励 :3. 工 程 师3.1 工 程 师 的 职 责 和 权 力工 程 师 监 理 单 位 名 称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姓 名 :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号 : 身 份 证 号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工 程 师 在 行 使 以 下 权 力 前 需 要 经 发 包 人 事 先 批 准 : 1 对 工 程 质 量 进 度 有 影 响 的 事 件 处 理 作 出 决 定 时 2 有 违 背 初 步 设 计 原 则 的 决 定 作 出 之 时 3 事 件 处 理 的 结 果 对 工 程 建 成 后 的 运 行 有 影 响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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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事 件 处 理 的 结 果 需 要 追 加 投 资 时 5 处 理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时 6 工 程 进 行 过 程 中 需 要 再 分 包 时 7 事 件 处 理 对 项 目 发 包 人 履 行 合 同 有 较 大 影 响 时 8 除 了 在 合 同 中 有 明 文 规 定 外 , 监 理 工 程 师 无 权 变 更 合 同 文 件 , 无 权 免 除 合 同 规 定 的 承 包 人的 义 务 。3.2 工 程 师 的 撤 换如 果 发 包 人 准 备 撤 换 工 程 师 , 则 必 须 在 期 望 撤 换 日 期 7 天 以 前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通 知 说 明 拟 替 换 的工 程 师 的 名 称 地 址 及 相 关 经 历 。 发 包 人 更 换 工 程 师 无 需 征 得 承 包 人 的 同 意 。4. 承 包 人4.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承 包 人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义 务 包 括 如 下 事 项 : 1 施 工 严 格 控 制 在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不 允 许 发 生 越 线 施 工 。 如 承 包 人 擅 自 越 线 施 工 引 起 的 一 切
矛 盾 和 纠 纷 全 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责 任 。 2 负 责 恢 复 项 目 周 围 耕 种 土 地 遭 到 破 坏 的 灌 溉 系 统 , 认 真 彻 底 解 决 好 , 不 遗 留 任 何 问 题 3 施 工 之 前 要 认 真 查 阅 设 计 和 有 关 资 料 , 确 认 与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相 符 , 否 则 引 起 的 后 果 由承 包 人 承 担 4 电 缆 线 路 部 分 负 责 办 理 与 市 城 规 市 政 园 林 交 警 城 监 公 路 等 部 门 联 系 办 理 施工 许 可 的 申 请 手 续 5 设 备 器 材 该 进 库 的 必 须 要 进 库 存 放 , 库 房 必 须 满 足 设 备 器 材 保 管 的 要 求 6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 承 包 人 对 外 的 交 涉 与 纠 纷 , 以 及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明 确 规定 者 外 , 均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解 决 。 如 确 需 发 包 人 进 行 协 调 时 , 协 调 解 决 问 题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仍 由 承包 人 承 担 7 应 在 工 地 提 供 发 包 人 工 程 监 理 办 公 室 , 面 积 不 小 于 30 (应 配 有 空 调 机 )。 承 包 方 在 施工 时 应 给 予 适 当 的 保 护 , 维 持 用 水 用 电 排 污 电 话 线 及 所 有 现 有 的 设 施 , 并 在 发 包 人 要 求 时 拆除 及 修 复 受 影 响 的 地 方 , 有 关 的 用 水 用 电 排 污 等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8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设 备 运 至 承 包 人 的 材 料 站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卸 车 保 管 。 9 消 灭 病 虫 害 措 施 : 承 包 人 应 自 始 至 终 采 取 必 要 的 预 防 措 施 保 护 在 现 场 所 雇 的 职 员 和 工 人 免受 病 虫 害 老 鼠 和 其 他 害 虫 的 侵 害 , 减 少 对 健 康 的 威 胁 以 及 由 之 造 成 的 普 遍 的 危 害 。 承 包 人 应 向 职员 和 工 人 提 供 预 防 疟 疾 的 适 当 的 预 防 药 品 , 并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造 成 水 池 污 浊 。 承 包 人 应 遵 守 当 地 卫 生部 门 一 切 有 关 规 定 , 特 别 是 安 排 用 经 批 准 使 用 的 杀 虫 剂 对 所 有 在 建 现 场 的 房 屋 进 行 彻 底 喷 洒 , 对 这一 处 理 应 至 少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或 根 据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指 示 进 行 。 10 食 物 供 应 : 承 包 人 为 了 合 同 之 目 的 及 与 合 同 有 关 事 宜 , 应 安 排 向 其 职 员 及 工 人 或 其 分 包商 供 应 足 够 的 价 格 合 理 的 合 适 的 食 品 。供 水 : 承 包 人 根 据 当 地 条 件 只 要 合 理 可 行 时 , 应 在 现 场 为 职 员 和 工 人 提 供 足 够 的 饮 用 水 和 其 他生 活 用 水 。 11 节 假 日 及 宗 教 习 惯 : 承 包 人 在 处 理 其 职 员 与 工 人 的 一 切 事 务 时 , 应 对 公 认 的 节 日 休 息日 宗 教 习 惯 和 其 他 习 俗 应 依 法 进 行 。 12 造 价 管 理
1 承 包 人 投 标 报 价 和 工 程 结 算 应 符 合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基 建 项 目 造 价 信 息 化 规 约 要 求 2 承 包 人 负 责 在 变 更 执 行 完 毕 或 签 证 发 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上 报 变 更 完 工 工 程 量 或 提 出 工 程 量签 证 负 责 按 基 建 项 目 工 程 建 设 合 同 管 理 业 务 指 导 书 中 完 工 工 程 量 确 认 表 确 认 并 按 季 度 汇 总 上 报 。 13 承 包 人 承 诺 已 仔 细 阅 读 合 同 中 列 明 的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公 司 基 建 项 目 管 理 各 项 管 理 规 定 , 在 项 目 执 行 过 程 中 自 愿 服 从 并 严 格 遵 守 合 同 附 件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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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单 中 各 项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如 项 目 执 行 过 程 中 , 有 最 新 文 件 , 以 最 新 文 件 为 准 , 在 项 目 执 行期 间 如 若 违 反 相 关 条 款 , 承 包 人 自 愿 接 受 发 包 人 相 关 的 处 罚 如 通 报 批 评 承 包 人 考 核 扣 分 停 止投 标 资 格 以 及 依 照 合 同 额 相 关 比 例 进 行 扣 罚 。4.2 履 约 保 证承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 。如 有 履 约 担 保 , 承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金 额 及 期 限 的 : a 履 约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为 : 自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发 包 人 签 发 工 程 接 收 证书 之 日 止 。 b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为 : 合 同 总 价 的 5 , 计 为 : 元 人 民 币 。 c 履 约 担 保 的 提 交 时 间 : 在 正 式 合 同 签 订 后 28 天 内 。注 : 此 款 约 定 内 容 如 与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不 一 致 时 , 以 此 款 约 定 为 准 。4.3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等 级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号 : 建 造 师 执 业 印 章 号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号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承 包 人 对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关 于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时 间 要 求 :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未 经 批 准 ,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承 包 人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的 更 换 规 定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指 派 项 目 经 理 , 并 在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到 职 。 承 包 人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应 事 先 征 得发 包 人 同 意 , 并 应 在 更 换 14 天 前 通 知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短 期 离 开 施 工 场 地 , 应 事先 征 得 监 理 人 同 意 , 并 委 派 代 表 代 行 其 职 责 。承 包 人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 须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同 意 。承 包 人 更 换 项 目 总 工 技 术 负 责 人 , 须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同 意 。4.4 分 包 商4.4.1 取 得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的 承 包 商 可 以 对 所 承 接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工 程 内 各 专 业 工 程 全 部 自 行 施工 , 也 可 以 将 专 业 工 程 依 法 进 行 分 包 。 对 设 有 资 质 的 专 业 工 程 进 行 分 包 时 , 应 分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专 业承 包 资 质 的 承 包 商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将 劳 务 作 业 分 包 时 , 应 分 包 给 具 有 施 工 劳 务 资 质 的 承 包 商 。 但是 , 除 本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分 包 外 , 必 须 经 建 设 单 位 认 可 。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分包 单 位 按 照 分 包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承 包 人 负 责 。 承 包 人 和 分 包 单 位 就 分 包 工 程 对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禁 止 承 包 人 将 工 程 分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单 位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基 建 项 目 , 工 程 主 体 的 施 工 必 须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自 行 完 成 。取 得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承 包 商 可 以 承 接 具 有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的 承 包 商 依 法 分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或 建 设单 位 依 法 发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 取 得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承 包 商 应 对 所 承 接 的 专 业 工 程 全 部 自 行 组 织 施 工 ,劳 务 作 业 可 以 分 包 , 但 应 分 包 给 具 有 施 工 劳 务 资 质 的 承 包 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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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得 施 工 劳 务 资 质 的 承 包 商 可 以 承 接 具 有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或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的 承 包 商 分 包 的 劳 务作 业 。专 业 分 包 商 必 须 在 公 司 进 行 资 信 档 案 登 记 , 并 且 在 资 信 档 案 记 录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承 接 分 包 工 程 。承 包 人 在 选 择 材 料 供 应 商 时 , 必 须 征 得 发 包 人 及 工 程 师 同 意 。本 合 同 中 经 工 程 师 同 意 , 可 以 分 包 内 容 为 可 选 择 项 :专 业 分 包 : 电 缆 工 程 : 变 电 工 程 : 劳 务 分 包 : 分 包 单 位 应 具 备 资 质 。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必 须 健 全 , 近 三 年 内 未 发 生 重 大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近 一 年 内 未 发 生 负 主 要 责 任 的 人 身 死 亡 事 故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健 全 , 具 有 一 定 的 质 量 过 程 控 制 能 力 ,所 分 包 的 工 程 在 近 三 年 内 未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 施 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工 程 项 目 的 分 包 严 格 执 行 审 批 手 续 , 工 程 师 负 责 审 批 施 工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工 程 项 目 分 包 计 划 , 严
格 控 制 工 程 分 包 范 围 。 负 责 审 批 施 工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分 包 申 请 , 严 格 审 查 分 包 商 资 质 和 业 绩 。 定 期 开展 工 程 项 目 分 包 管 理 检 查 , 核 查 承 包 人 是 否 违 法 分 包 , 督 促 承 包 人 加 强 对 分 包 商 的 安 全 管 理 。如 承 包 人 违 法 分 包 如 : 不 依 靠 自 身 力 量 和 管 理 完 成 任 务 而 将 全 标 段 或 其 中 一 段 以 合 同 转 包 或发 包 等 , 发 包 人 有 权 采 取 下 述 处 置 措 施 : a 责 成 承 包 人 限 期 废 止 分 /转 包 合 同 , 立 即 组 织 自 身 力 量 投 入 工 程 ,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承 包 人 自 己 承 担 b 中 止 与 承 包 人 签 订 的 工 程 承 发 包 合 同 , 收 回 承 包 人 的 全 部 工 程 任 务 , 并 罚 收 其 全 部 履 约 保证 金 。 项 目 发 包 人 所 供 物 资 , 由 原 承 包 人 向 新 的 承 包 人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4.4.2 劳 务 分 包 商 必 须 在 承 包 商 或 专 业 分 包 商 作 业 班 组 核 心 人 员 的 组 织 指 挥 监 护 下 开 展 具体 作 业 。 施 工 作 业 班 组 长 安 全 员 技 术 员 质 检 员 等 核 心 人 员 由 承 包 商 或 专 业 分 包 商 负 责 指 派 并报 业 主 监 理 备 案 。主 体 工 程 作 业 以 及 劳 务 分 包 中 风 险 等 级 高 质 量 要 求 严 的 作 业 内 容 , 要 求 必 须 由 承 包 商 自 有施 工 作 业 班 组 负 责 实 施 作 业 , 或 由 承 包 商 人 员 担 任 班 长 兼 指 挥 安 全 员 技 术 员 兼 质 检 员 等 核 心 人
员 的 施 工 作 业 班 组 负 责 实 施 作 业 。4.4.3 承 包 商 对 所 承 包 工 程 项 目 的 劳 务 人 员 工 资 支 付 负 总 责 。 分 包 商 对 所 招 用 劳 务 人 员 的 工 资支 付 负 直 接 责 任 , 不 得 以 工 程 款 未 到 位 等 为 由 , 克 扣 或 拖 欠 劳 务 人 员 工 资 , 不 得 将 经 营 风 险 转 嫁 给劳 务 人 员 。承 包 商 将 工 程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致 使 出 现 劳 务 人 员 工 资 拖 欠 的 ,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依 法 承 担 清 偿 责 任 分 包 商 由 于 自 身 拖 欠 劳 务 人 员 工 资 的 , 承 包 商 应 以 分 包 单 位 未 结 清 的 工 程 款 为 限 , 先 行 垫 付 劳 务 人员 工 资 。4.4.4 承 包 商 对 本 单 位 及 分 包 商 信 访 维 稳 工 作 负 总 责 , 因 未 落 实 相 关 举 措 导 致 拖 欠 工 程 款 欠薪 引 发 集 体 上 访 群 体 性 事 件 , 或 受 到 政 府 部 门 处 罚 的 , 发 包 人 将 根 据 认 定 的 事 件 性 质 处 置 相 关 责任 单 位 及 责 任 人 : a 集 体 上 访 事 件 : 主 要 责 任 人 市 场 禁 入 6 个 月 至 1 年 , 非 正 常 上 访 人 员 市 场 终 身 禁 入 。 b 一 般 性 群 体 事 件 : 主 要 责 任 人 市 场 禁 入 1 至 3 年 , 非 正 常 上 访 人 员 市 场 终 身 禁 入 。 c 较 大 群 体 性 事 件 : 主 要 责 任 人 市 场 禁 入 3 至 5 年 , 非 正 常 上 访 人 员 市 场 终 身 禁 入 。
d 重 大 及 以 上 群 体 性 事 件 : 主 要 责 任 人 市 场 禁 入 5 年 至 永 久 , 非 正 常 上 访 人 员 市 场 终 身 禁 入 。4.5 放 线承 包 人 应 负 责 复 测 工 作 包 括 : 1 根 据 设 计 文 件 和 设 计 部 门 给 定 的 地 面 原 始 基 准 点 复 测 线 路 , 包 括 线 路 中 心 线 档 距 塔 位标 高 局 部 地 段 的 断 面 如 有 必 要 塔 位 十 字 断 面 如 有 必 要 重 要 交 叉 跨 越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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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 上 述 , 正 确 补 设 遗 失 的 塔 位 中 心 桩 。如 果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任 何 线 路 段 任 何 塔 位 的 位 置 及 其 它 尺 寸 方 向 有 误 。 承 包 应 以 自 己 的 费用 纠 正 。 承 包 人 应 仔 细 保 护 线 路 塔 位 中 心 桩 和 测 量 参 考 桩 , 随 时 补 设 遗 失 的 测 桩 。4.6 安 全 措 施承 包 人 应 在 开 工 前 编 制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计 划 报 送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批 。承 包 人 应 自 费 采 取 有 效 的 预 防 措 施 , 以 保 证 其 职 员 与 工 人 的 安 全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的 工 程 及 其 负责 管 理 的 范 围 内 , 所 发 生 的 设 备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 其 责 任 和 由 此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与 当 地 卫 生 部 门 协 作 按 其 要 求 , 在 整 个 合 同 期 间 自 始 自 终 在 营 地 住 房 区 和 工 地 确 保 配 有 急 需 设 备 备 用 品 及 适 用 的 救 护 服 务 , 并 且 采 取 适 当 的 安 排 以 预 防 传 染 病 。 并 提 供 所 有 必 要 的 福 利 及 卫 生 条 件 。承 包 人 应 保 持 其 职 员 和 工 人 的 安 全 健 康 。 监 理 工 程 师 可 以 随 时 指 示 承 包 人 提 供 关 于 人 员 安 全 健 康 的 报 告 。承 包 人 必 须 在 每 日 作 业 任 务 开 始 前 , 以 站 班 会 的 形 式 , 落 实 相 应 的 安 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承 包 人 应 在 工 地 上 指 派 专 职 的 安 全 员 专 门 处 理 安 全 及 防 止 所 有 职 工 人 身 事 故 的 发 生 。 这 一 工 作
人 员 应 胜 任 此 项 工 作 , 并 有 权 发 布 各 种 指 示 及 采 取 防 止 事 故 发 生 的 预 防 措 施 。工 程 的 施 工 临 建 等 设 施 设 在 围 墙 以 内 的 部 分 , 在 竣 工 交 接 验 收 前 , 承 包 人 应 以 最 短 的 时 间 将 其拆 除 清 理 完 毕 , 不 得 留 下 任 何 临 建 的 痕 迹 。 若 施 工 期 间 临 时 占 用 了 将 来 的 运 行 用 房 , 只 能 用 于 工 作 ,不 能 用 于 住 宿 。 使 用 后 应 立 即 清 理 打 扫 完 毕 , 若 对 房 间 原 有 的 设 施 有 所 破 坏 应 立 即 恢 复 。承 包 人 应 积 极 参 与 对 参 建 单 位 的 评 价 工 作 。承 包 人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的 达 标 目 标 及 相 应 事 项 如 下 约 定 :必 须 按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广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各 项 制 度 的 有 关 要 求 , 开 展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制 定 相 应 的 控 制 措 施 , 加 强 落 实 , 降 低 安 全 风 险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严 格 执 行 四 步 法 八 步 骤 7S 管 理 , 规 范 PPE 管 理 , 形 成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文 化 。 配 合 发 包 人 日 常 检 查 扣 分 工 作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下 述 各 项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 1 承 包 人 必 须 严 格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电 力 行 业 规 程 规 范 , 执 行 中 国 南 方电 网 公 司 广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基 建 安 全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 依 法 建 立 健 全 基 建 安 全 生 产 管理 体 系 及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2 承 包 人 在 基 建 安 全 管 理 中 须 贯 彻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一 级 对 一 级 负 责 , 将 安 全 责 任 制 落 实 到 项 目 经 理 安 全 员 现 场 负 责 人 等 具 体 岗 位 。 3 承 包 人 需 制 定 管 理 人 员 到 位 管 理 制 度 , 在 基 建 安 全 管 理 过 程 中 严 格 贯 彻 落 实 , 确 保 管 理 人员 到 岗 到 位 。 并 接 受 发 包 人 及 监 理 人 监 督 检 查 。 4 承 包 人 应 严 格 遵 守 电 力 建 设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 落 实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严 禁 未 落 实 安 全 风 险控 制 措 施 开 工 作 业 。 5 承 包 人 必 需 针 对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编 写 报 审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方 案 专 项 方 案 和 作 业 指 导书 等 技 术 文 件 , 技 术 文 件 制 定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需 满 足 安 全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 6 承 包 商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基 建 工 作 八 不 准 细 则 , 不 准 出 现 非 法 转 包 非 法 分 包 和 挂 靠 行 为 。不 准 出 现 阴 阳 合 同 。 7 承 包 人 必 须 在 每 个 项 目 进 程 和 作 业 活 动 落 实 基 建 安 全 四 步 法 具 体 如 下 :1 作 业 指 导 书承 包 人 现 场 作 业 需 正 确 选 用 对 应 的 施 工 作 业 指 导 书 并 准 确 进 行 差 异 化 分 析 , 同 时 保 证 现 场 实
施 与 作 业 指 导 书 是 否 相 符 。2 风 险 评 估 与 控 制承 包 人 需 在 项 目 开 工 前 组 织 辨 析 项 目 安 全 基 准 风 险 分 析 , 对 项 目 风 险 进 行 辨 识 定 级 和 分 级 控制 , 并 形 成 项 目 安 全 基 准 风 分 析 表 , 作 业 过 程 如 出 现 重 大 危 险 源 , 应 及 时 进 行 动 态 更 新 并 在 现场 严 格 落 实 相 关 风 险 管 控 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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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 全 施 工 作 业 票施 工 班 组 队 必 须 保 证 持 票 作 业 , 选 择 与 作 业 指 导 书 相 对 应 的 安 全 施 工 作 业 票 , 根 据 作 业 内容 及 实 际 情 况 对 作 业 票 的 内 容 进 行 筛 选 和 差 异 化 分 析 , 要 求 记 录 完 善 填 写 真 实 签 名 齐 全 等 , 同时 保 证 现 场 严 格 按 照 安 全 施 工 作 业 票 执 行 4 站 班 会施 工 现 场 需 有 效 执 行 站 班 会 , 每 次 作 业 前 需 组 结 合 站 班 会 对 参 加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三交 交 任 务 交 技 术 交 安 全 三 查 查 衣 着 查 三 宝 查 精 神 面 貌 , 确 保 落 实 安 全 风险 控 制 措 施 后 才 可 开 工 作 业 , 要 求 站 班 会 记 录 完 整 填 写 真 实 签 名 齐 全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代 签 等 。 8 承 包 人 必 须 建 立 健 全 班 组 队 的 安 全 管 理 , 定 期 开 展 班 组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及 总 结 工 作 , 认真 做 好 安 全 培 训 活 动 记 录 等 安 全 信 息 记 录 和 生 产 施 工 日 志 等 作 业 记 录 。 9 承 包 人 承 诺 执 行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基 建 承 包 商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南 网 电 网 基 建 2015 31号 及 附 件 要 求 :1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 必 须 取 得 国 家 或 行 业 认 可 资 格 证 书 并 保 证 在 有 效 期 内 , 并 提 供 体 检 健 康 合 格
证 明 。2 施 工 承 包 商 管 理 人 员 : 必 须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证 并 确 保 证 书 在 有 效 期 内 , 需 取 得 体 检 健 康 证 明 文件 。 10 承 包 人 需 参 照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施 工 机 械 具 和 设 备 管 理 业 务 指 导 书 , 对 施 工 机具 开 展 八 步 骤 管 理 , 并 重 点 加 强 如 下 工 作 :1 特 种 设 备 : 严 格 按 照 管 理 业 务 指 导 书 要 求 开 展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 同 时 保 证 特 种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持有 特 种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证 , 及 时 对 特 种 设 备 进 行 维 修 管 理 , 配 备 完 善 的 设 备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运 行 记 录和 责 任 人 。2 一 般 设 备 : 严 格 按 照 管 理 业 务 指 导 书 要 求 开 展 一 般 设 备 管 理 , 落 实 好 操 作 人 员 培 训 交 底 工作 , 加 强 对 常 规 设 备 维 修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 确 保 设 备 元 件 正 常 操 作 系 统 运 行 良 好 。3 承 包 人 对 受 力 转 动 带 电 类 等 高 风 险 设 备 必 须 重 点 落 实 维 护 保 养 措 施 和 使 用 前 专 项 检 查 ,保 证 此 类 设 备 的 关 键 零 部 件 不 得 磨 损 超 限 和 损 伤 , 连 接 部 位 不 得 有 松 动 裂 纹 ,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齐 全 有 效 可 靠 , 严 禁 使 用 出 现 漏 电 漏 油 漏 水 漏 气 等 现 象 的 设 备 , 同 时 需 做 好 操 作 人 员 培 训 交
底 工 作 。4 承 包 人 必 须 保 证 现 场 实 际 使 用 的 施 工 机 具 必 须 与 报 审 工 器 具 一 致 。 如 工 器 具 需 发 生 变 更 , 需履 行 变 更 手 续 , 经 监 理 人 审 批 才 能 进 场 使 用 。 11 承 包 人 需 承 诺 参 照 执 行 在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基 建 项 目 承 包 商 管 理 业 务 指 导 书 的 指 导下 正 确 执 行 承 包 商 行 为 。 如 出 现 违 章 情 况 , 接 受 广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承 包 商 违 章 处 罚 通知 单 处 罚 。 12 承 包 人 需 在 基 建 项 目 现 场 推 进 7S 管 理 , 并 接 受 发 包 人 对 现 场 执 行 所 进 行 的 指 导 和 监督 。 13 承 包 人 必 须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设 置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 配 置 符 合 要 求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保 证 服 从监 理 和 业 主 管 理 , 定 期 参 与 安 全 会 议 , 协 调 解 决 工 程 建 设 中 的 安 全 管 理 问 题 , 完 成 项 目 安 委 会 交 办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任 务 14 承 包 人 必 须 参 照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建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检 查 评 价 标 准 表 式 2014版 周 期 对 施 工 过 程 落 实 安 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情 况 开 展 检 查 评 价 。
15 承 包 人 需 根 据 基 建 项 目 安 全 风 险 基 准 , 对 项 目 风 险 进 行 辨 识 定 级 , 制 定 风 险 管 理 计 划 ,明 确 每 项 风 险 的 应 对 措 施 , 项 目 风 险 控 制 应 该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风 险 管 理 计 划 中 预 定 的 应 对 措 施 , 项 目风 险 分 风 险 评 估 等 级 分 为 特 高 高 中 低 可 接 受 5 个 等 级 , 实 行 分 级 管 控 , 具 体 如 下 :1 特 高 风 险 由 发 包 人 负 责 决 策 , 停 止 或 放 弃 。2 高 风 险 由 发 包 人 基 建 部 门 负 责 管 控 , 安 监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 承 包 人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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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 风 险 由 业 主 项 目 部 负 责 管 控 , 发 包 人 基 建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 承 包 人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4 低 风 险 由 监 理 项 目 部 负 责 管 控 , 业 主 项 目 部 负 责 监 督 , 承 包 人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5 可 接 受 风 险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管 控 , 监 理 项 目 部 负 责 监 督 , 承 包 人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 16 承 包 人 对 高 和 特 高 等 级 风 险 的 施 工 作 业 必 须 制 定 专 项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由 发 包 人 组 织 有 关部 门 进 行 审 查 ,并 报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才 能 用 于 现 场 指 导 施 工 。 17 承 包 人 需 建 立 迅 速 高 效 的 事 故 应 急 机 制 ,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并 定 期 演 练 , 并 做 好 以 下 工 作 :1) 承 包 人 必 须 设 置 应 急 机 构 , 明 确 专 人 组 织 按 照 项 目 管 理 部 门 发 布 的 工 作 要 求 开 展 应 急 响 应工 作 。2) 承 包 人 需 定 期 举 行 应 急 演 练 及 技 能 培 训 , 使 应 急 人 员 能 熟 悉 掌 握 应 急 知 识 操 作 规 程 和 本岗 位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 程 序 , 增 强 防 范 意 识 , 提 高 应 急 处 置 和 自 救 互 救 能 力 。 18 鼓 励 承 包 人 采 用 成 熟 的 先 进 技 术 措 施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材 料 工 艺 提 升 基 建 项 目 技 术 管理 , 通 过 技 术 管 理 提 升 保 障 安 全 管 理 。 19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事 件 后 , 承 包 人 应 参 照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电 力 事 故 事 件 调 查
规 程 和 广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及 时 上 报 , 组 织 抢 救 保 护 现 场 配 合 事 故 事 件调 查 , 根 据 处 理 意 见 并 落 实 整 改 , 严 禁 瞒 报 虚 报 安 全 事 件 事 故 。 20 若 承 包 人 违 法 或 违 反 以 上 规 定 , 发 包 人 有 权 依 据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基 建 广 州 市 公 共 交 通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承 包 商 违 章 处 罚 条 款 进 行 处 罚 , 根 据 承 包 商 红 绿 灯 状 态 , 对 承 包 商 采 取 通 报 批评 停 止 参 与 广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投 标 及 承 接 分 包 工 程 资 格 等 处 罚 方 式 。 如 情 节 严 重 ,责 令 承 包 人 废 除 分 包 合 同 或 终 止 本 合 同 。 21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发 改 委 第 28 号 令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如 下 要 求 :1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规 范 组 织 施 工 , 对 其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 应 当 设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按 规 定 配 备 专 兼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制 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2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计 列 和 使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 应 当 编 制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使 用 计 划 ,专 款 专 用 。3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 由 承 包 人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总 责 , 具 体 包 括 : 一 承 包 人 位 应 当 自 行 完 成 主 体 工 程 的 施 工 , 除 可 依 法 对 劳 务 作 业 进 行 劳 务 分 包 外 , 不 得 对
主 体 工 程 进 行 其 它 形 式 的 施 工 分 包 禁 止 任 何 形 式 的 转 包 和 违 法 分 包 二 承 包 人 依 法 将 主 体 工 程 以 外 项 目 进 行 专 业 分 包 的 , 分 包 单 位 必 须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和 安 全 生产 许 可 证 , 合 同 中 应 当 明 确 双 方 在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承 包 人 履 行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监 督 管 理 职 责 , 承 担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连 带 管 理 责 任 , 分 包 单 位 对 其 承 包 的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三 承 包 人 和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实 行 劳 务 分 包 的 , 应 当 分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 并 对 施 工 现场 的 安 全 生 产 承 担 主 体 责 任 。4 承 包 人 应 当 履 行 劳 务 分 包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 将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临 时 用 工 人 员 纳 入 其 安 全 管 理 体系 , 落 实 安 全 措 施 , 加 强 作 业 现 场 管 理 和 控 制 。5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开 工 前 , 承 包 人 应 当 开 展 现 场 查 勘 ,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方 案 和 安 全 技 术措 施 并 按 技 术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报 建 设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同 意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前 , 承 包 人 负 责 项 目 管 理 的 技 术 人 员 应 当 向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如实 告 知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因 素 防 范 措 施 以 及 现 场 应 急 处 置 方 案 , 并 由 双 方 签 字确 认 对 复 杂 自 然 条 件 复 杂 结 构 技 术 难 度 大 及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需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并 附 安 全 验 算 结 果 , 必 要 时 召 开 专 家 会 议 论 证 确 认 。6 承 包 人 应 当 定 期 组 织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检 查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 严 格 落 实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措 施 , 杜 绝违 章 指 挥 违 章 作 业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行 为 发 生 。7 承 包 人 应 当 对 因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可 能 造 成 损 害 和 影 响 的 毗 邻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地 下 管 线 架 空 线 缆 设 施 及 周 边 环 境 采 取 专 项 防 护 措 施 。 对 施 工 现 场 出 入 口 通 道 口 孔 洞 口 邻 近 带 电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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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燃 易 爆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存 放 处 等 危 险 区 域 和 部 位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并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8 承 包 人 应 当 制 定 用 火 用 电 易 燃 易 爆 材 料 使 用 等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确 定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按 规 定 设 置 消 防 通 道 消 防 水 源 , 配 备 消 防 设 施 和 灭 火 器 材 。9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采 购 租 赁 验 收 检 测 发 放 使 用 维 护 和 管 理 施 工 机 械 特 种 设 备 , 建 立 施 工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及 相 应 的 管 理 台 帐 和 维 保 记 录 档 案 。10 承 包 人 使 用 的 特 种 设 备 应 当 是 取 得 许 可 生 产 并 经 检 验 合 格 的 特 种 设 备 。 特 种 设 备 的 登 记 标志 检 测 合 格 标 志 应 当 置 于 该 特 种 设 备 的 显 著 位 置 。 安 装 改 造 修 理 特 种 设 备 的 单 位 , 应 当 具 有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应 资 质 , 在 施 工 前 按 规 定 履 行 告 知 手 续 , 施 工 过 程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接 受 监 督 检 验 。11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组 织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需 经 培 训 合 格 后 持 证 上 岗 , 新 入 场 人 员 应 当 按 规 定 经 过 三 级安 全 教 育 。12 承 包 人 对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进 行 调 试 试 运 行 前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编 制 调 试 大 纲 试 验 方 案 , 对 各 项 试 验 方 案 制 定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并 严 格 实 施 。
13 承 包 人 应 当 根 据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特 点 范 围 , 制 定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 对 施工 现 场 易 发 生 事 故 的 部 位 环 节 进 行 监 控 。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 由 承 包 人 组 织 分 包 单 位 开 展 应 急 管理 工 作 。4.7 质 量 保 证线 路 工 程 : 1 现 浇 混 凝 土 需 掺 合 减 水 剂 与 添 加 剂 时 , 必 须 经 过 试 验 ,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证 并 向 项 目 建 设 单位 提 交 专 题 报 告 , 得 到 书 面 认 可 后 方 可 使 用 。变 电 工 程 : 1 对 重 要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 需 至 少 提 前 2天 通 知 监 理 工 程 师 , 调 试 全 过 程 监 理 工 程 师 代 表 在 场 ,并 作 详 细 记 录 。 2 变 电 站 施 工 要 求 使 用 商 品 砼 灰 砂 砖 。承 包 人 应 履 行 的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包 括 : 1 承 包 人 应 遵 循 基 建 项 目 规 范 达 标 绿 色 可 靠 文 档 齐 全 零 缺 陷 为 质 量 总 体 目 标 , 按
照 国 家 电 力 行 业 和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广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质 量 标 准 和 规 定 , 建立 健 全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并 有 效 运 转 。 2 承 包 人 承 诺 建 立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终 身 制 , 并 层 层 分 解 质 量 管 理 责 任 。 3 承 包 人 必 须 参 照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电 网 建 设 施 工 作 业 指 导 书 开 展 施 工 安 装 验 收 等 工 作 , 保 证 基 建 项 目 施 工 质 量 水 平 ,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1) 工 程 开 工 前 , 承 包 人 根 据 施 工 实 际 情 况 , 筛 选 作 业 指 导 书 , 形 成 基 建 项 目 施 工 作 业 指导 书 设 置 表 。2) 承 包 人 必 须 对 施 工 作 业 指 导 书 准 确 进 行 差 异 化 分 析 , 对 需 要 调 整 或 增 文 以 进 行 标注 , 并 将 补 充 完 善 的 内 容 填 写 在 相 应 指 导 书 的 分 析 表 中 。3) 承 包 人 必 须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对 施 工 作 业 指 导 书 进 行 审 批 , 才 可 应 用 于 现 场 施 工 指 导 4) 施 工 现 场 必 须 保 证 严 格 按 照 审 批 后 的 施 工 作 业 指 导 书 开 展 现 场 施 工 , 应 采 用 看 板 提 醒措 施 , 在 作 业 现 场 设 置 作 业 指 导 书 小 看 板 , 标 识 作 业 主 要 工 艺 流 程 关 键 工 序 技 术 标 准 及 安 全风 险 辨 识 等 。
5) 承 包 人 是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的 责 任 主 体 , 需 严 格 参 照 执 行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建 工程 质 量 控 制 WHS 及 量 化 评 价 标 准 , 落 实 WHS质 量 控 制 工 作 , 保 证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 重 点 落 实 如 下部 位 的 实 体 质 量 :a) 对 工 程 性 能 寿 命 安 全 可 靠 性 和 精 度 等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关 键 部 位 和 关 键 工 序 。b) 对 工 艺 有 严 格 要 求 对 下 道 工 序 的 工 作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关 键 部 位 或 工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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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中 规 定 的 必 须 检 查 的 项 目 。d) 隐 蔽 工 程 。 4 承 包 人 在 基 建 施 工 过 程 中 保 证 严 格 参 照 执 行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输 变 电 及 配 电 工程 质 量 验 收 与 评 定 标 准 进 行 质 量 验 收 。 配 合 各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项 目 的 现 场 监 察 包 含工 程 竣 工 前 质 量 评 价 竣 工 后 质 量 监 督 。 5 承 包 人 必 须 以 零 缺 陷 移 交 为 目 标 。 落 实 缺 陷 管 理 , 实 现 缺 陷 的 可 记 录 可 跟 踪 和 闭 环处 理 。 对 检 查 和 验 收 中 出 现 的 质 量 缺 陷 按 谁 产 生 谁 处 理 的 原 则 即 时 消 除 , 保 证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 6 承 包 人 应 针 对 项 目 实 施 的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完 整 质 量 技 术 文 件 , 包 括 与 项 目 相 关 的 工 艺 文 件 强 制 性 条 文 实 施 方 案 等 , 技 术 文 件 应 准 确 完 整 协 调 一 致 , 同 时 保 证 现 场 按 已 审 批 的 技 术 文 件及 方 案 指 导 施 工 7 承 包 人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设 计 文 件 说 明 文 件 和 国 家 标 准 电 力 行 业 标 准 公 司 标 准 等 工程 施 工 及 验 收 标 准 进 行 施 工 , 并 接 受 发 包 人 及 监 理 单 位 的 监 督 , 发 包 人 委 托 监 理 单 位 对 工 程 质 量 进行 督 查 , 检 查 检 验 隐 蔽 工 程 办 理 中 间 交 工 工 程 验 收 签 证 手 续 , 督 查 承 包 人 按 规 定 做 好 试 件 材 料
试 验 和 各 项 技 术 资 料 及 报 表 整 理 。 8 承 包 人 对 所 承 建 项 目 的 施 工 质 量 负 责 , 应 结 合 工 程 施 工 实 际 情 况 开 展 三 级 检 验 工 作 , 即 :班 组 级 项 目 部 级 和 公 司 级 。1) 班 组 级 由 施 工 实 施 的 班 组 或 施 工 队 开 展 质 量 检 查 和 验 收 自 检 , 其 过 程 质 量 控 制 责 任 人应 是 班 组 长 或 施 工 队 的 施 工 员 2) 项 目 级 由 施 工 项 目 部 负 责 组 织 质 量 检 查 和 验 收 复 检 , 其 过 程 质 量 控 制 责 任 人 应 是 施 工项 目 部 的 专 业 质 检 员 3) 公 司 级 由 承 包 人 质 量 管 理 部 开 展 质 量 检 查 和 验 收 专 检 , 其 质 量 控 制 责 任 人 应 是 承 包 人质 量 管 理 部 及 公 司 分 管 领 导 。 9 承 包 人 根 据 质 量 总 体 目 标 , 结 合 项 目 实 际 制 定 质 量 管 控 计 划 , 并 结 合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 进 行细 化 明 确 。 10 承 包 人 所 提 供 的 主 要 原 材 料 设 备 构 配 件 半 成 品 必 须 按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质 量 合 格 证 或进 行 检 测 合 格 后 才 用 于 本 项 目 建 设 ,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设 备 构 配 件 半 成 品 必 须 有 质 量 合 格
证 才 能 用 于 项 目 建 设 , 对 材 料 改 变 或 者 代 用 必 须 书 面 经 设 计 等 单 位 同 意 , 必 要 时 进 行 签 证 , 才 能 用于 项 目 建 设 。 11 承 包 人 承 诺 在 施 工 现 场 积 极 推 进 QC 小 组 活 动 , 并 推 进 新 型 工 器 具 得 现 场 应 用 。 12 若 承 包 人 违 法 或 违 反 以 上 规 定 , 发 包 人 有 权 依 据 广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承 包 商违 章 处 罚 条 款 进 行 处 罚 , 根 据 承 包 商 红 绿 灯 状 态 , 对 承 包 商 采 取 通 报 批 评 停 止 参 与 广 州 市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投 标 及 承 接 分 包 工 程 资 格 等 处 罚 方 式 。 如 情 节 严 重 , 责 令 承 包 人 废 除 分包 合 同 或 终 止 本 合 同 。特 殊 质 量 标 准 和 要 求 :必 须 严 格 参 照 执 行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基 建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南 方 电 网 施 工 作 业 指 导 书 和 质 量验 收 与 评 定 标 准 南 方 电 网 标 准 设 计 和 典 型 造 价 及 G4 层 等 作 业 标 准 , 推 行 作 业 精 细 化 管 理 , 严 格 执行 施 工 三 级 质 量 检 验 制 度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工 程 内 容 和 工 程 特 点 , 编 制 WHS 设 置 表 。 深 化 WHS 施 工 作 业 指 导 书 和 验 评 标 准的 现 场 应 用 。 根 据 质 量 控 制 点 设 置 表 落 实 质 量 控 制 工 作 , 形 成 质 量 控 制 记 录 , 保 证 工 序 质 量 。
履 行 承 包 人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完 善 基 建 项 目 缺 陷 管 理 制 度 表 单 , 所 有 项 目 均 严 格 实 行 缺 陷 填 报 。建 立 各 管 理 环 节 质 量 关 键 点 的 文 档 记 录 , 作 为 质 量 追 溯 的 依 据 。4.1.1 货 物 的 运 输通 用 条 件 中 本 条 款 对 应 的 货 物 是 指 承 包 人 的 供 货 范 围 。5. 指 定 分 包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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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用 条 件 本 款 不 适 用 于 本 合 同 。6. 永 久 设 备 材 料 和 工 艺6.1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包 括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规 格 数 量 价 格 交 货 方 式 交 货 地 点 和 计 划 交 货 日 期 :由 项 目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设 备 材 料 的 交 货 地 点 在 临 时 仓 库 。 承 包 人 必 须 设 置 相 应 的 临 时 仓 库 , 所设 的 临 时 仓 库 应 具 备 汽 车 送 达 吊 车 作 业 的 条 件 。 承 包 人 负 责 进 行 卸 车 到 货 验 收 到 货 验 收 包 括清 点 数 量 验 品 种 型 号 规 格 等 常 规 验 收 以 及 配 合 质 量 验 收 。 临 时 仓 库 的 设 置 和 管 理 需 满 足 中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除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外 , 其 余 均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发 包 人 供 应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 承 包 人 清 点 后 由 承 包 人 妥 善 保 管 , 保 管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但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已 经 列 支 或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除 外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发 生 丢 失 毁 损 的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赔 偿 工 程 师 未 通 知 承 包 人 清 点 的 , 承 包 人 不 负 责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保 管 , 由 此 导 致丢 失 毁 损 的 由 发 包 人 负 责 。发 包 人 供 应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使 用 前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检 验 , 检 验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不 合 格 的不 得 使 用 。7. 开 工 延 误 和 暂 停7.1 工 程 的 开 工工 程 开 工 的 先 决 条 件 : 1 工 程 建 设 已 经 核 准 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已 通 过 项 目 发 包 人 组 织 的 审 查 , 并 提 交 给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项 目 发 包 人 3 工 程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已 经 制 订 , 并 可 以 落 实 到 工 程 实 施 中 4 基 础 施 工 图 已 经 过 会 审 5 基 础 及 接 地 施 工 的 技 术 资 料 已 经 完 备 , 并 在 施 工 人 员 中 进 行 了 技 术 交 底 仅 线 路 工 程
6 基 础 材 料 沙 石 水 泥 砼 配 合 比 钢 筋 等 , 已 经 过 检 查 和 必 要 的 试 验 并 且 合 格 7 基 础 材 料 和 加 工 预 制 件 已 经 落 实 , 具 备 连 续 施 工 的 条 件 8 工 程 组 织 机 构 劳 动 力 配 备 和 特 殊 工 种 的 培 训 能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9 基 础 运 输 施 工 机 具 已 到 达 施 工 现 场 , 状 况 良 好 仅 线 路 工 程 10 施 工 场 地 具 备 开 工 条 件 11 施 工 驻 地 材 料 站 已 布 置 妥 善 , 生 活 通 讯 设 施 基 本 配 套 12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施 工 注 册 已 经 完 毕 13 施 工 许 可 证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等 手 续 的 办 理 完 毕 。承 包 人 施 工 准 备 完 备 后 , 应 提 交 开 工 报 告 , 由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核 合 格 后 报 发 包 人 批 准 。开 工 日 期 按 照 合 同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时 间 开 工 。 如 有 延 后 ,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该 至 少 提 前 7 天 通 知 承 包人 开 工 日 期 。 承 包 人 应 在 开 工 日 期 后 合 理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尽 快 开 始 实 施 工 程 , 随 后 应 迅 速 且 毫 不 拖 延地 进 行 施 工 。7.2 进 度 计 划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 编 制 详 细 的 三 级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施 工 方 案 说 明 报 送 监 理 人 。 监 理 人 应 在7 天 内 批 复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否 则 该 进 度 计 划 视 为 已 得 到 批 准 。 经 监 理 人 批 准 的 三 级 施 工 进 度 计 划称 合 同 三 级 进 度 计 划 , 是 控 制 合 同 工 程 进 度 的 依 据 。 承 包 人 还 应 根 据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 编 制 更 为 详 细的 分 阶 段 或 分 项 进 度 计 划 , 报 监 理 人 审 批 。不 论 何 种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的 实 际 进 度 与 合 同 三 级 进 度 计 划 不 符 时 , 承 包 人 可 以 内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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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的 申 请 报 告 , 并 附 有 关 措 施 和 相 关 资 料 , 报 监 理 人 审 批 监 理 人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承 包人 作 出 修 订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的 指 示 , 承 包 人 应 按 该 指 示 修 订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 报 监 理 人 审 批 。 监 理 人 应在 约 定 期 限 内 批 复 。 工 程 师 在 批 复 前 应 获 得 发 包 人 同 意 。7.3 误 期 损 害 赔 偿 费如 果 承 包 人 未 能 遵 守 第 8.2款 竣 工 时 间 , 承 包 人 应 依 据 第 2.5 款 发 包 人 的 索 赔 为 此 违约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误 期 损 害 赔 偿 费 。 竣 工 工 期 每 延 后 一 天 ,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0.1 万 元 , 以 此 计算 , 累 计 总 额 不 应 超 过 18 万 元 , 工 程 延 期 按 工 程 建 设 基 本 程 序 由 相 关 单 位 审 核 确 认 。8. 竣 工 检 验8.1 承 包 人 的 义 务承 包 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编 制 竣 工 资 料 ,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按 照 如 下 具 体 要 求 移 交 给 发 包人 。 1 工 程 竣 工 后 30天 内 , 应 将 下 列 资 料 移 交 发 包 人 : a 修 改 后 的 竣 工 图 二 套
b 设 计 变 更 通 知 书 及 设 计 变 更 通 知 一 览 表 包 括 施 工 图 会 审 纪 要 c 承 包 人 购 买 的 原 材 料 半 成 品 及 设 备 器 材 出 厂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或 试 验 记 录 材 料 代 用 清单 材 料 使 用 清 册 材 料 来 源 依 据 等 d 工 程 试 验 报 告 或 记 录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与 评 定 记 录 e 未 按 设 计 施 工 的 各 项 明 细 表 及 附 图 f 施 工 缺 陷 处 理 明 细 表 及 附 图 g 工 程 开 工 竣 工 报 告 h 中 间 验 收 竣 工 验 收 签 证 书 移 交 生 产 交 接 书 。 g 变 电 站 土 建 工 程 完 工 后 , 由 广 州 供 电 局 与 甲 方 成 立 土 建 工 程 交 安 验 组 , 根 据 设 计 图 纸 和 国家 省 市 及 行 业 的 相 关 规 定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 , 对 变 电 站 土 建 工 程 开 展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 对 于 广 州供 电 局 与 甲 方 安 验 组 提 出 的 变 电 站 土 建 工 程 整 改 清 单 , 乙 方 在 收 到 广 州 供 电 局 或 甲 方 发 出 的 整 改 清单 60 天 内 应 完 成 整 改 工 作 。 如 乙 方 拒 绝 整 改 或 整 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则 由 广 州 供 电 局 或 甲 方 自 行 组 织整 改 , 相 应 整 改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如 为 有 偿 移 交 的 , 广 州 供 电 局 有 权 直 接 在 移 交 价 款 中 扣 减 该 整 改
费 用 。 2 工 程 竣 工 后 30天 内 , 应 将 下 列 施 工 或 安 装 调 试 记 录 或 报 告 移 交 发 包 人 :变 电 部 分 : a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检 查 记 录 表 b 其 他 有 关 的 记 录 表 等 。 3 移 交 给 项 目 发 包 人 的 各 种 资 料 和 记 录 必 须 齐 全 , 装 订 整 齐 , 一 式 三 份 4 各 种 施 工 记 录 必 须 按 原 始 记 录 填 写 , 经 驻 现 场 监 理 工 程 师 中 间 检 查 合 格 并 签 署 意 见 5 完 整 的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包 括 : 工 程 结 算 书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批 复 文 件 设 计 变 更 单 签 证 单 开 竣 工 报 告 及 其 他 记 录 等 , 一 式 四 份 含 电 子 版 一 份 6 以 上 所 有 资 料 均 应 按 电 子 化 移 交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交 电 子 化 文 件 。9. 缺 陷 责 任9.1 完 成 扫 尾 工 作 和 修 补 缺 陷缺 陷 责 任 期 的 具 体 期 限 : 24个 月 。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期 限 和 责 任 :工 程 具 备 验 收 条 件 , 承 包 人 提 交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后 , 发 包 人 及 时 组 织 验 收 。 由 于 承 包 人 原因 无 法 按 规 定 期 限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的 , 缺 陷 责 任 期 从 实 际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之 日 起 计 由 于 发 包 人 原因 导 致 工 程 无 法 按 规 定 期 限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的 , 在 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90天 后 , 工 程 自 动 进入 缺 陷 责 任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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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暂 时 停 工 的 情 况 下 , 缺 陷 责 任 期 或 保 修 期 的 持 续 不 得 超 过 在 工 程 设 备 本 应 交 付 但由 于 此 暂 定 而 未 交 付 之 日 以 后 的 730天 线 路 工 程 365天 变 电 工 程 。若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取 得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后 , 由 于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立 即 投 运 , 承 包 人 负 责 免 费保 管 , 时 间 为 半 年 。 在 此 约 定 时 间 以 外 的 承 包 人 的 保 管 , 项 目 发 包 人 另 行 付 费 , 价 格 由 双 方 协商 确 定 。 基 建 工 程 实 行 质 量 保 修 工 程 质 量 总 结 回 访 制 度 。 承 包 人 在 提 交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时 , 应 当 出 具 质 量 保 修 书 , 质 量 保 修 书 中 应 当 明 确 工 程 的 保 修 范 围 保 修 期 限 和 保 修 责 任 等 。工 程 投 产 时 对 验 收 遗 留 问 题 进 行 分 类 , 对 属 于 投 产 后 必 须 处 理 的 , 列 入 缺 陷 清 单 , 缺陷 必 须 在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一 半 时 间 内 完 成 处 理 。在 保 修 范 围 和 保 修 期 限 内 发 生 质 量 缺 陷 的 , 承 包 人 应 当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 情 况 严 重 的 ,发 包 人 应 责 令 责 任 单 位 对 该 项 工 程 无 偿 进 行 局 部 或 全 面 返 工 。承 包 人 的 缺 陷 消 除 时 间 须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完 成 , 受 停 电 或 其 他 客 观 因 素 影 响 , 由 承 包 人书 面 提 出 , 并 经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审 批 后 可 适 当 延 长 缺 陷 处 理 时 间 。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过 半 时 , 业 主 项 目 部 向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发 出 工 程 项 目 缺 陷责 任 期 通 知 , 确 认 缺 陷 处 理 情 况 和 档 案 移 交 情 况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过 半 时 , 若 承 包 人 提 出 不 处 理 或 处 理 不 积 极 , 且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催 促 后仍 未 按 要 求 时 间 处 理 , 且 没 有 申 请 延 长 缺 陷 处 理 时 间 , 发 包 人 可 自 行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处 理 对 应 缺陷 , 同 时 启 动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扣 除 或 保 函 兑 现 流 程 , 用 于 支 付 缺 陷 处 理 费 用 。若 缺 陷 处 理 费 用 超 过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额 度 , 承 包 人 应 按 第 2.5款 发 包 人 的 索 赔 的 规定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该 笔 缺 陷 处 理 费 用 。工 程 缺 陷 受 停 电 或 其 他 非 承 包 人 责 任 因 素 影 响 , 在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届 满 仍 无 法 完 成 缺 陷处 理 的 , 承 包 人 出 具 工 程 项 目 遗 留 缺 陷 处 理 承 诺 书 ,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结 束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到 期 时 ,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与 承 包 人 对 缺 陷 处 理 情 况 存 在 争 议 , 双 方 协 商 解决 。 10. 测 量 和 估 价10.1 需 测 量 的 工 程
承 包 人 负 责 在 甲 供 物 资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物 资 到 货 后 3个 工 作 日 内 , 做 好 甲 供 物 资 到 货 量 登 记 在 甲 供 物 资 使 用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 做 好 甲 供 物 资 使 用 量 登 记 在 工 程 投 产 后 一 个 月 内 办 理 物 资 退 料 。11. 变 更 和 调 整11.1 有 权 变 更变 更 权 限 参 照 南 网 基 建 项 目 设 计 管 理 业 务 指 导 书 的 要 求 执 行 , 按 先 审 批 后 执 行 的 原 则 进 行管 理 , 按 权 限 进 行 审 批 。11.2 价 值 工 程通 用 条 件 本 款 不 适 用 于 本 合 同 。11.3 变 更 程 序变 更 程 序 参 照 南 网 基 建 项 目 设 计 管 理 业 务 指 导 书 的 要 求 执 行 , 按 先 审 批 后 执 行 的 原 则 进 行管 理 , 按 权 限 进 行 审 批 。11.3.1 变 更 估 价 的 原 则 一 清 单 计 价 模 式 :
1 一 般 规 定以 下 事 项 但 不 限 于 发 生 ,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当 按 合 同 约 定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 a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b 工 程 变 更 。 c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不 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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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工 程 量 清 单 缺 项 。 e 工 程 量 偏 差 。 f 发 承 包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调 整 事 项 。 2 如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对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的 不 同 意 见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的 , 只 要 不 实 质 影 响 发 承 包 双方 履 约 的 , 双 方 应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直 到 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得 到 处 理 。 3 经 发 承 包 双 方 确 认 调 整 的 合 同 价 款 , 作 为 追 加 减 )合 同 价 款 , 与 工 程 进 度 款 或 结 算 款 同期 支 付 。 4 本 次 中 标 合 同 价 款 中 总 价 包 干 部 分 , 一 般 不 予 调 整 中 标 合 同 价 款 中 的 错 项 含 漏 项 多项 结 算 时 视 为 已 包 括 在 其 他 工 程 子 项 的 报 价 中 , 不 予 调 整 。 二 定 额 计 价 模 式 :中 标 合 同 含 投 标 文 件 已 有 的 价 格 如 出 现 明 显 不 合 理 指 合 同 价 格 偏 离 市 场 价 格 及 现 行 定 额水 平 20 以 上 的 单 价 和 费 率 , 项 目 发 包 人 有 权 按 照 现 行 相 关 规 定 的 单 价 和 标 准 执 行 。11.4 法 规 变 化 引 起 的 调 整
(1) 招 标 工 程 以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28 天 , 非 招 标 工 程 以 合 同 签 订 前 28 天 为 基 准 日 , 其 后 国 家 的 法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引 起 工 程 造 价 增 减 变 化 的 , 发 承 包 双 方 应 当 按 照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行业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电 力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据 此 发 布 的 规 定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2)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 在 合 同 工 程 原 定 竣 工 时 间 之 后 , 合 同 价 款 调 增 的 不 予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调 减 的 予 以 调 整 。11.5 费 用 变 化 引 起 的 调 整 一 清 单 计 价 模 式 的 约 定 :本 合 同 中 , 因 建 设 需 要 取 消 的 单 项 工 程 , 按 中 标 合 同 价 款 中 的 相 应 费 用 减 少 合 同 价 款 因 建 设需 要 , 发 包 人 委 托 承 包 人 开 展 属 于 本 工 程 的 相 关 建 设 内 容 但 在 本 次 承 包 报 价 范 围 以 外 的 建 设 费 用 ,依 据 以 下 估 价 原 则 增 加 合 同 价 款 : 1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有 相 同 项 目 的 , 按 照 相 同 项 目 单 价 认 定 2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无 相 同 项 目 , 但 有 类 似 项 目 的 , 参 照 类 似 项 目 的 单 价 认 定 3 变 更 导 致 实 际 完 成 的 变 更 工 程 量 与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列 明 的 该 项 目 工 程 量 的 变
化 幅 度 超 过 15%的 , 或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无 相 同 项 目 及 类 似 项 目 单 价 的 , 按 照 合 理 的 成本 与 利 润 构 成 的 原 则 ,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第 3.5款 决 定 确 定 变 更 工 作 的 单 价 。11.5.1工 程 变 更 1 工 程 变 更 引 起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或 其 工 程 量 发 生 变 化 , 应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调 整 : a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有 适 用 于 变 更 工 程 项 目 的 , 采 用 该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但 当 工 程 变 更 导 致该 清 单 项 目 的 工 程 量 发 生 变 化 , 且 工 程 偏 差 超 过 15%, 此 时 , 该 项 目 综 合 单 价 应 按 照 13.8.4条 的 规定 调 整 。 b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没 有 适 用 但 有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项 目 的 , 可 在 合 理 范 围 内 参 照 类 似 项目 的 综 合 单 价 。 c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没 有 适 用 也 没 有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项 目 的 , 由 承 包 人 根 据 变 更 工 程 资 料 计 量 规 则 和 计 价 办 法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信 息 价 格 和 承 包 人 报 价 浮 动 率 提 出 变 更 工 程 项 目 的综 合 单 价 , 报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调 整 。 承 包 人 报 价 浮 动 率 可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招 标 工 程 : 承 包 人 报 价 浮 动 率 L 1-中 标 价 /招 标 控 制 价 ) 100%
非 招 标 工 程 : 承 包 人 报 价 浮 动 率 L 1-报 价 值 /施 工 图 预 算 ) 100% d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没 有 适 用 也 没 有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项 目 , 且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信息 价 格 缺 价 的 , 由 承 包 人 根 据 变 更 工 程 资 料 计 量 规 则 计 价 办 法 和 通 过 市 场 调 整 等 取 得 有 合 法 依据 的 市 场 价 格 提 出 变 更 工 程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 报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调 整 。 2 工 程 变 更 引 起 施 工 方 案 改 变 , 并 使 措 施 项 目 发 生 变 化 的 , 承 包 人 提 出 调 整 措 施 项 目 费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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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事 先 将 拟 实 施 的 方 案 提 交 发 包 人 确 认 , 并 详 细 说 明 与 原 方 案 措 施 项 目 相 比 的 变 化 情 况 。 拟 实 施 的方 案 经 发 承 包 双 方 确 认 后 执 行 。 并 应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调 整 措 施 项 目 费 : a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变 化 的 措 施 项 目 依 据 电 力 行 业 费 用 计 算 标 准 的 规 定 计 算 。 b 采 用 综 合 单 价 计 算 的 措 施 项 目 费 ,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变 化 的 措 施 项 目 按 2.1 条 的 规 定 确 定 综合 单 价 。 c 按 总 价 或 系 数 计 算 的 措 施 项 目 费 ,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变 化 的 措 施 项 目 调 整 , 但 应 考 虑 承包 人 报 价 浮 动 因 素 , 即 调 整 金 额 按 照 实 际 调 整 金 额 乘 以 2.1 条 规 定 的 承 包 人 报 价 浮 动 率 计 算 。如 果 承 包 人 未 事 先 将 拟 实 施 的 方 案 提 交 给 发 包 人 确 认 , 则 视 为 工 程 变 更 不 引 起 措 施 项 目 费 的 调整 或 承 包 人 放 弃 调 整 措 施 项 目 费 的 权 利 。 3 当 发 包 人 提 出 的 工 程 变 更 因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删 减 了 合 同 中 的 某 项 原 定 工 作 或 工 程 , 致 使 承 包人 发 生 的 费 用 或 和 得 到 的 收 益 不 能 被 包 括 在 其 他 已 支 付 或 应 支 付 的 项 目 中 , 也 未 被 包 括 含 在 任何 替 代 的 工 作 或 工 程 中 , 承 包 人 有 权 提 出 并 得 到 合 理 的 利 润 补 偿 。 4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达 不 到 规 范 要 求 出 现 报 废 或 返 工 增 加 的 费 用 , 不 予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 11.5.2 特 征 描 述 不 符 1 发 包 人 在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对 项 目 特 征 的 描 述 , 应 被 认 为 是 准 确 的 和 全 面 的 , 并 且 与 实 际施 工 要 求 相 符 合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 根 据 其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的 内 容 及 有 关要 求 实 施 合 同 工 程 , 直 到 项 目 被 改 变 为 止 。 2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设 计 图 纸 实 施 合 同 工 程 , 若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出 现 设 计 图 纸 含设 计 变 更 与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任 一 项 目 的 特 征 描 述 不 符 , 且 该 变 化 引 起 该 项 目 的 工 程 造 价 增 减 变 化的 , 按 照 实 际 施 工 的 项 目 特 征 按 工 程 变 更 相 关 条 款 的 规 定 重 新 确 定 相 应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11.5.3工 程 量 清 单 缺 项 1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由 于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缺 项 , 新 增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的 , 应 按 照 第2.1 条 的 规 定 确 定 综 合 单 价 ,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 2 新 增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后 , 引 起 措 施 项 目 发 生 变 化 的 , 应 按 照 第 2.2 条 的 规 定 , 在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实 施 方 案 被 发 包 人 批 准 后 , 计 算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 3 由 于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措 施 项 目 缺 项 , 承 包 人 应 将 新 增 措 施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提 交 发 包 人 批 准后 , 按 照 2.1 2.2 条 的 规 定 计 算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 二 定 额 计 价 模 式 的 约 定 :本 次 中 标 合 同 价 款 中 为 包 干 价 的 , 一 般 不 予 调 整 中 标 合 同 价 款 中 的 错 项 含 漏 项 多 项 结算 时 不 予 调 整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达 不 到 规 范 要 求 出 现 报 废 或 返 工 增 加 的 费 用 , 不 予 调 整 。除 非 是 以 下 情 况 : a 经 项 目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确 认 的 现 场 签 证 或 一 项 工 程 指 电 网 工 程 建 设 预 算 编 制 与计 算 规 定 2018 年 版 中 的 附 录 A 的 最 末 一 级 的 工 程 量 发 生 变 更 , 依 据 第 13.3 款 的 原 则 估价 后 , 经 济 数 额 超 过 H 万 元 及 以 上 时 , 此 时 调 整 原 则 为 双 向 互 调 , 但 只 针 对 该 项 工 程 超 出 H 万 元 部分 进 行 增 减 调 整 , 与 其 他 项 工 程 无 关 。 否 则 不 予 调 整 。上 述 H 值 可 下 表 查 得 H值 按 下 表 第 3 确 定
合 同 一 项 工 程 中 标 价 B 万 元 0110 千 伏 桃 花 输 变 电 工 程 (变 电 站 建 筑 )施 工 总 承 包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广 州 竣 盛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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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多 个 单 项 工 程 时 , 按 每 单 项 单 独 计 算 。 对 于 单 项 工 程 的 取 消 , 该 单 项 价 款 即 行 核 减 。 b / 按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 以 投 标 报 价 的 原 则 结 算 。 c 设 计 变 更 管 理 执 行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建 工 程 设 计 管 理 规 定 。一 项 工 程 变 更 工 程 量 变 化 金 额 在 H 万 元 以 下 的 , 在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时 , 而 作 的 成 本 记 录 计 算 仅 作为 考 核 设 计 质 量 之 用 , 不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 d 本 合 同 中 , 因 建 设 需 要 取 消 的 单 项 工 程 , 按 中 标 合 同 价 款 中 的 相 应 费 用 减 少 合 同 价 款 。 e 其 他 : 。11.6 物 价 波 动 引 起 的 价 格 调 整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延 期 的 项 目 单 价 均 不 予 调 整 。物 价 波 动 引 起 的 价 格 调 整 , 增 加 以 下 选 项 , 具 体 调 整 内 容 各 单 位 自 行 确 定 :11.6.1人 工 单 价 可 调 整 的 情 况 : 。11.6.2 材 料 波 动 引 起 价 格 调 整 : 。11.6.3 其 他 因 素 引 起 的 价 格 调 整 : 。
12. 合 同 价 格 和 支 付12.1 合 同 价 格合 同 协 议 书 中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采 用 总 价 合 同 。12.2 预 付 款12.2.1第 一 期 : 预 付 款 的 金 额 以 合 同 暂 定 价 扣 除 绿 色 施 工 安 全 防 护 费 及 暂 列 金 的 10%支 付款 项 , 在 本 合 同 签 定 后 并 收 到 监 理 工 程 师 向 项 目 发 包 人 发 出 预 付 款 支 付 证 书 的 15 日 内 支 付 。12.2.2 预 付 款 支 付 期 限 : 在 承 包 人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14 天 内 监 理 工 程 师 向 项 目 发 包 人 发 出 预 付 款支 付 证 书 一 份 复 印 件 送 承 包 人 :1 合 同 和 履 约 保 函 已 生 效 2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已 开 始 。12.2.3预 付 款 扣 回 的 方 式 : 发 包 人 将 从 支 付 第 二 期 给 承 包 人 工 程 进 度 款 时 开 始 扣 回 预 付 款 , 每次 扣 回 预 付 款 额 的 50%, 分 2期 扣 完 。 如 当 期 进 度 款 不 足 以 抵 扣 50%扣 回 预 付 款 的 , 则 在 下 期 进 度 款中 补 足 。
12.3 期 中 支 付 证 书 的 申 请工 程 进 度 款 按 以 下 第 2 种 方 式 支 付 , 若 进 度 款 与 预 付 款 累 计 已 付 至 合 同 价 的 90 时 停止 支 付 ,付 款 方 式 包 括 电 汇 转 账 汇 票 票 据 支 票 和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支 付 方 式 。 如 需 使 用 商 业 汇票 进 行 支 付 的 , 由 款 项 支 付 方 承 担 资 金 成 本 买 方 付 息 贴 现 。 如 需 使 用 商 业 汇 票 进 行 支 付 的 , 由款 项 支 付 方 承 担 资 金 成 本 买 方 付 息 贴 现 。1 季 度 结 算 , 承 包 人 应 在 每 月 可 选 项 1 日 提 交 上 一 月 度 已 完 工 程 量 及 相 应 的 支 持 性 证 明 文件 , 报 监 理 工 程 师 核 查 。 承 包 人 应 在 每 季 度 首 月 可 选 项 15 日 提 交 上 一 季 度 已 完 工 程 量 的 结 算付 款 申 请 及 相 应 的 支 持 性 证 明 文 件 ,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核 查 后 出 具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 发 包人 在 签 发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并 收 到 等 额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后 可 选 项 45 日 内 将 进 度 款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2 工 程 量 形 象 进 度 里 程 碑 付 款 方 式进 度 款 的 确 定 : 以 形 象 工 程 为 依 据 , 每 期 工 程 款 项 由 监 理 人 与 造 价 咨 询 人 审 核 后 报 发 包 人 审 核后 支 付 , 具 体 如 下 :2.1 第 二 期 : 承 包 人 在 主 体 建 筑 地 下 工 程 完 成 至 0.00 含 变 电 站 地 下 室 可 按 合 同 价 支 付
50%的 工 程 款 扣 除 绿 色 施 工 安 全 防 护 费 暂 列 金 扣 回 预 付 款 的 5% , 累 计 支 付 至 合 同 价 的 45%并 需 提 交 付 款 申 请 及 相 应 的 支 持 性 证 明 文 件 ,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核 查 后 出 具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进 度 付 款 证书 。 发 包 人 在 签 发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并 收 到 等 额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后 可 选 项 45 日 内 将 进 度 款 支 付 给 承包 人 。2.2 第 三 期 : 承 包 人 完 成 主 体 工 程 完 成 所 有 工 程 量 时 可 按 合 同 价 支 付 45%的 工 程 款 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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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 色 施 工 安 全 防 护 费 暂 列 金 扣 回 预 付 款 的 5% , 累 计 支 付 至 合 同 价 的 85% 并 需 提 交 付 款 申 请及 相 应 的 支 持 性 证 明 文 件 ,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核 查 后 出 具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 发 包 人 在 签 发进 度 付 款 证 书 并 收 到 等 额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后 可 选 项 45 日 内 将 进 度 款 支 付 给 承 包 。2.3 第 四 期 : 工 程 完 成 竣 工 验 收 后 , 承 包 人 可 按 合 同 价 支 付 5%的 工 程 款 扣 除 绿 色 施 工 安 全防 护 费 和 暂 列 金 , 累 计 支 付 至 合 同 价 90% 并 需 提 交 付 款 申 请 及 相 应 的 支 持 性 证 明 文 件 , 经 监 理工 程 师 核 查 后 出 具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 发 包 人 在 签 发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并 收 到 等 额 增 值 税 专用 发 票 后 可 选 项 45 日 内 将 进 度 款 支 付 给 承 包 。2.4 第 五 期 : 工 程 完 成 结 算 后 支 付 7%的 工 程 款 累 计 支 付 至 合 同 结 算 价 的 97% 。 并 需 提 交 付款 申 请 及 相 应 的 支 持 性 证 明 文 件 ,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造 价 咨 询 工 程 师 核 查 后 出 具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结 算付 款 证 书 。 发 包 人 在 签 发 结 算 付 款 证 书 并 收 到 等 额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后 可 选 项 45 日 内 将 进 度 款 支付 给 承 包 。2.5 第 六 期 : 工 程 项 目 质 保 金 质 保 期 届 满 后 支 付 3%的 工 程 款 累 计 支 付 至 合 同 结 算 价 的100% , 并 需 提 交 付 款 申 请 及 相 应 的 支 持 性 证 明 文 件 。
3 工 程 绿 色 施 工 安 全 防 护 费 支 付 :绿 色 施 工 安 全 防 护 费 的 确 定 : 每 期 工 程 款 项 由 监 理 人 与 造 价 咨 询 人 审 核 后 报 发 包 人 审 核 后 支 付 ,具 体 如 下 : 1 第 一 期 绿 色 施 工 安 全 防 护 费 支 付 : 发 包 人 应 在 监 理 工 程 师 造 价 工 程 师 签 发 支 付 证 书 后 的7天 内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绿 色 施 工 安 全 防 护 费 , 并 保 证 在 工 程 开 工 后 的 15天 内 支 付 绿 色 施 工 安 全 防 护 费金 额 的 50%。 2 第 二 期 绿 色 施 工 安 全 防 护 费 支 付 : 在 承 包 人 完 成 形 象 进 度 达 到 40%时 , 发 包 人 应 在 造 价 工程 师 签 发 支 付 证 书 后 的 7 天 内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绿 色 施 工 安 全 防 护 费 的 40%。 3 第 三 期 绿 色 施 工 安 全 防 护 费 支 付 : 完 成 形 象 进 度 达 到 100%时 , 发 包 人 应 在 造 价 工 程 师 签发 支 付 证 书 后 的 7 天 内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绿 色 施 工 安 全 防 护 费 的 10%。4 月 度 结 算 , 承 包 人 应 在 每 月 可 选 项 日 前 提 交 上 一 月 度 已 完 工 程 量 及 相 应 的 支 持 性 证 明文 件 及 结 算 付 款 申 请 ,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核 查 后 出 具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进 度 付 款 证 书 。 发 包 人 在 签 发 进 度付 款 证 书 , 并 收 到 等 额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后 45 日 内 将 进 度 款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
12.4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支 付12.4.1 质 量 保 证 金 预 留承 包 人 在 办 理 工 程 结 算 款 支 付 申 请 的 同 时 , 提 交 金 额 为 结 算 价 3%的 质 量 保 证 金 担 保 担 保 的 形 式 包括 银 行 提 供 的 保 函 央 企 财 务 公 司 提 供 的 保 函 保 险 公 司 提 供 的 国 家 认 可 的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保 险 等 ,格 式 自 定 , 保 函 应 确 保 在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有 效 , 发 包 人 审 核 无 误 后 全 额 支 付 结 算 尾 款 。若 承 包 人 无 法 提 交 质 量 保 证 金 保 函 , 需 在 办 理 结 算 款 支 付 申 请 的 同 时 提 交 书 面 说 明 , 发 包 人 一次 性 扣 留 结 算 价 3%的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 价 款 支 付 到 结 算 价 的 97%。12.4.2质 量 保 证 金 退 还 1 质 量 保 证 金 保 函 预 留 方 式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到 期 前 ,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未 提 出 不 得 退 还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的 书 面文 件 , 承 包 人 按 与 保 函 开 具 方 的 约 定 办 理 相 关 保 函 核 销 手 续 。 2 质 量 保 证 金 费 用 预 留 方 式 :发 包 人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到 期 前 1 个 月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质 量 保 证 金 退 回 通 知
承 包 人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到 期 时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项 目 质 量 保 证 金 支 付 申 请 , 并 附 运 行 单 位 出 具 的 质 保期 内 无 质 量 问 题 的 证 明 须 运 行 单 位 盖 章 签 字 发 包 人 接 到 承 包 人 递 交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支 付 申 请 14 天 内 完 成 核 实 , 确 认 承 包 人 已 履 行 保 修 责 任后 , 在 核 实 后 14 天 内 将 保 证 金 返 还 承 包 人 。发 包 人 在 接 到 承 包 人 质 量 保 证 金 支 付 申 请 后 14 天 内 不 予 答 复 , 经 承 包 人 催 告 后 14天 内 仍 不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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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复 , 视 同 认 可 承 包 人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支 付 申 请 。12.5 招 标 代 理 费 : 结 算 时 以 实 际 发 生 费 用 为 准 , 按 实 结 算 。12.6 申 请 最 终 支 付 证 书工 程 启 动 投 产 后 日 内 , 承 包 人 须 提 交 工 程 结 算 书 及 完 整 相 关 结 算 依 据 资 料 报 监 理 公 司 发 包人 审 核 。发 包 人 自 收 到 工 程 结 算 书 及 完 整 相 关 结 算 依 据 资 料 后 28 日 内 进 行 核 实 , 给 予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见 。 发 包 人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的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和 适 用 税 率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后 签 发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1 承 包 人 超 过 规 定 时 间 未 报 送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根 据 下 述 原 则 办 理 结 算 : 1 按 中 标 价 办 理 结 算 2 有 核 减 依 据 时 , 按 中 标 价 扣 减 相 应 核 减 费 用 办 理 结 算 。 3 承 包 人 由 于 自 身 的 原 因 超 过 约 定 的 时 间 未 报 送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的 , 从 逾 期 次 日 起 , 每 日 扣 罚违 约 金 1000元 承 包 人 提 供 结 算 资 料 的 同 时 需 提 供 发 包 人 工 程 管 理 部 门 签 字 盖 章 确 认 并 注 明 签 收 日
期 的 工 程 结 算 资 料 签 收 记 录 作 为 计 算 违 约 金 的 依 据 。2 承 包 人 未 提 出 增 加 费 用 , 经 审 定 需 调 增 结 算 费 用 , 此 时 产 生 的 结 算 审 核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3 承 包 人 由 于 自 身 的 原 因 未 能 及 时 准 确 完 整 地 在 工 程 管 理 系 统 中 录 入 数 据 并 经 书 面 警 告 的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时 , 最 高 扣 减 结 算 价 款 10 万 元 。4 在 内 外 部 审 计 过 程 中 , 承 包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 当 审 计 中 发 现 并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结 算 中 存 在 错 算 款项 , 发 包 人 有 权 扣 回 ,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财 务 决 算 审 计 审 核 报 告 复 核 通 知 书 后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将 错 算 款项 交 回 发 包 人 。13. 保 险13.1 有 关 保 险 的 一 般 要 求承 包 人 应 以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的 共 同 名 义 向 双 方 同 意 的 保 险 人 投 保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安 装 工 程 一切 险 的 投 保 内 容 保 险 金 额 保 险 费 率 保 险 期 限 的 约 定 : /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 其 保 险 费 率 保 险 金 额 的 约 定 : / 。执 行 关 于 铁 路 公 路 水 运 水 利 能 源 机 场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工 作 的 通 知 人
社 部 发 2018 3 号 , 工 伤 保 险 , 其 保 险 费 率 保 险 金 额 的 约 定 : / 。承 包 人 应 在 / 的 期 限 内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各 项 保 险 生 效 的 证 据 和 保 险 单 副 本 , 保 险 单 必 须 本条 款 约 定 的 条 件 保 持 一 致 。14. 索 赔 争 端 和 仲 裁14.1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的 任 命通 用 条 件 本 款 不 适 用 于 本 合 同 。14.2 对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未 能 取 得 一 致通 用 条 件 本 款 不 适 用 于 本 合 同 。14.3 取 得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的 决 定通 用 条 件 本 款 不 适 用 于 本 合 同 。14.4 友 好 解 决对 于 任 何 承 包 商 根 据 合 同 书 面 表 达 的 不 满 以 及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任 何 争 议 , 双 方 均 应 以 友好 协 商 的 方 式 来 努 力 解 决 。 如 承 包 人 表 达 不 满 的 通 知 发 出 后 的 56天 内 , 发 包 人 未 曾 做 过 友 好 解 决 的
努 力 或 双 方 已 无 法 友 好 解 决 争 议 事 件 , 则 应 按 第 20.6 条 仲 裁 执 行 。14.5 仲 裁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的 ,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不 能 协 商 解 决 的 ,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起 诉 。在 诉 讼 期 间 , 本 合 同 不 涉 及 争 议 部 分 的 条 款 仍 须 履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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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未 能 遵 守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的 决 定通 用 条 件 本 款 不 适 用 于 本 合 同 。14.7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任 命 期 满通 用 条 件 本 款 不 适 用 于 本 合 同 。15.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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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节 合 同 附 件 格 式附 件 一 履 约 保 函 担 保 的 形 式 包 括 银 行 提 供 的 保 函 央 企 财 务 公 司 提 供 的 保 函 保 险 公 司 提 供 的 国家 认 可 的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保 险 等 , 格 式 自 定 履 约 保 函 编 号 :致 受 益 人 招 标 方 :因 保 函 申 请 人 与 你 方 签 订 合 同 或 协 议 编 号 , 我 行 已 接 受 保函 申 请 人 的 请 求 , 愿 就 保 函 申 请 人 履 行 上 述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义 务 向 你 方 提 供 如 下 保 证 :一 本 保 函 担 保 的 金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币 种 金 额 大 写 ) 。二 本 保 函 担 保 的 方 式 为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三 本 保 函 的 保 证 期 间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四 在 本 保 函 的 有 效 期 内 , 如 保 函 申 请 人 违 反 上 述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义 务 , 我 行 将 在 收 到 你 方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索 赔 通 知 后 个 银 行 工 作 日 内 , 凭 本 保 函 向 你 方 支 付 本 保 函 担 保 范 围 内 你 方 索 赔 的金 额 : 一 你 方 的 索 赔 通 知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 索 赔 通 知 应 由 你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授 权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二 你 方 的 索 赔 通 知 必 须 在 本 保 函 有 效 期 内 送 达 我 行 三 你 方 的 索 赔 通 知 必 须 同 时 附 有 :1.声 明 你 方 索 赔 的 款 额 并 未 由 保 函 申 请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以 其 他 方 式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支 付 给 你 方 五 本 保 函 所 附 声 明 条 款 系 本 保 函 的 不 可 撤 销 不 可 变 更 的 组 成 部 分 。六 本 保 函 自 本 行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保 证 人 盖 章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
签 发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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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质 量 保 证 金 保 函 担 保 的 形 式 包 括 银 行 提 供 的 保 函 央 企 财 务 公 司 提 供 的 保 函 保 险 公 司 提供 的 国 家 认 可 的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保 险 等 , 格 式 自 定 质 量 保 证 金 保 函 发 包 人 名 称 :根 据 承 包 人 名 称 以 下 称 承 包 人 与 发 包 人 名 称 以 下 简称 发 包 人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的 项 目 名 称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 承 包 人 按 约 定 的 金额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一 份 质 量 保 证 金 担 保 , 即 有 权 得 到 发 包 人 支 付 相 等 金 额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 我 方 愿 意 就你 方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提 供 担 保 。1. 担 保 金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2. 担 保 有 效 期 自 质 量 保 证 金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起 生 效 , 至 质 保 期 结 束 止 。3. 在 本 保 函 有 效 期 内 , 因 承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而 拒 绝 履 行 质 保 期 相 关 义 务 时 , 我 方 在 收 到 你 方的 书 面 通 知 后 , 在 天 内 无 条 件 支 付 。 但 本 保 函 的 担 保 金 额 , 在 任 何 时 候 不 应 超 过 质 保 金 金 额 。
4.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变 更 合 同 时 , 我 方 承 担 本 保 函 规 定 的 义 务 不 变 。担 保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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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三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协 议 书 发 承 包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协 议 书 施 工 发 包 单 位 甲 方 :承 包 单 位 乙 方 :工 程 内 容 :工 程 地 点 :工 程 期 限 : 从 工 程 开 工 至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项 目 全 部 投 产一 甲 方 安 全 责 任1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建 设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电 力 监 管 条 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电 力 建设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标 准 及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广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规 定 。2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保 证 体 系 和 监 督 体 系 ,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并 逐级 落 实 , 保 证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3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组 织 和 管 理 机 制 , 负 责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组 织 协 调 监 督 职 责 。4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机 制 , 实 施 施 工 现 场 全 过 程 安 全 管 理 和 监 督 检查 , 及 时 纠 正 乙 方 施 工 人 员 违 章 指 挥 违 章 作 业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行 为 ,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督 促 整 改 。5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响 应 和 事 故 处 置 机 制 , 实 施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抢 险 和 事 故 救 援 。6 对 乙 方 进 行 资 质 审 查 , 确 认 乙 方 符 合 承 包 本 工 程 的 各 项 要 求 。7 应 当 审 查 确 认 乙 方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等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及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特 种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满 足 国 家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 同 时 督 促 乙 方 落 实 施 工 现 场 一 般 作 业 人 员 管 理 。8 开 工 前 向 乙 方 项 目 负 责 人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等 进 行 全 面 的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并 留 存 有 双 方 签 名 的 完 整 的 记 录 或 资 料 。9 本 工 程 是 在 有 危 险 性 的 电 力 生 产 区 域 内 作 业 , 有 可 能 造 成 火 灾 爆 炸 触 电 中 毒 窒 息
机 械 伤 害 烧 烫 伤 等 及 可 能 引 起 生 产 设 备 停 电 停 运 事 故 乙 方 应 事 先 制 订 相 应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经 甲 方 审 查 合 格 后 监 督 乙 方 实 施 。二 乙 方 安 全 责 任1 严 格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建 设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电 力 监 管 条 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电 力 建设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电 力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电 力 建 设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等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行 业 标 准 及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广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规 定 。2 乙 方 应 当 具 备 承 接 本 工 程 相 应 的 资 质 等 级 , 具 备 国 家 行 业 及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广 州 市 公 共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在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电 力 建 设 工 程施 工 活 动 。3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保 证 体 系 和 监 督 体 系 ,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并 逐级 落 实 , 保 证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4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标 准 及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管 理 规 定 组 织 施 工 , 对 其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 应 当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按 规 定 配 备 专 兼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制 定 安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5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计 列 和 使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 应 当 编 制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使 用 计 划 ,专 款 专 用 。6.确 保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等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及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特 种 设 备 操 作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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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满 足 国 家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 同 时 严 格 落 实 施 工 现 场 一 般 作 业 人 员 的 管 理 措 施 。 严 禁 使 用 未 成 年 工和 不 适 应 现 场 安 全 施 工 要 求 的 老 弱 病 残 人 员 进 行 施 工 。7 开 工 前 , 应 当 开 展 现 场 查 勘 ,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方 案 和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并 按 技 术 管 理相 关 规 定 报 建 设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同 意 。8.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前 ,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项 目 管 理 的 技 术 人 员 应 当 向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底 , 如 实 告 知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因 素 防 范 措 施 以 及 现 场 应 急 处 置 方 案 , 并 由 双方 签 字 确 认 对 复 杂 自 然 条 件 复 杂 结 构 技 术 难 度 大 及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需 编 制 专 项 施工 方 案 并 附 安 全 验 算 结 果 , 必 要 时 召 开 专 家 会 议 论 证 确 认 。9 应 当 定 期 组 织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检 查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 严 格 落 实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措 施 , 杜 绝 违 章指 挥 违 章 作 业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行 为 发 生 。10 应 当 对 因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可 能 造 成 损 害 和 影 响 的 毗 邻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地 下 管 线 架 空线 缆 设 施 及 周 边 环 境 采 取 专 项 防 护 措 施 。 对 施 工 现 场 出 入 口 通 道 口 孔 洞 口 邻 近 带 电 区 易燃 易 爆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存 放 处 等 危 险 区 域 和 部 位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并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11 应 当 制 定 用 火 用 电 易 燃 易 爆 材 料 使 用 等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确 定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 按规 定 设 置 消 防 通 道 消 防 水 源 , 配 备 消 防 设 施 和 灭 火 器 材 。12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行 业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广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规 定 采 购 租 赁 验 收 检 测 发 放 使 用 维 护 和 管 理 施 工 机 械 特 种 设 备 , 建 立 施 工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安 全 操作 规 程 及 相 应 的 管 理 台 帐 清 册 和 维 保 记 录 档 案 。13 开 工 前 对 施 工 机 械 与 机 具 及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 确 保 符 合 相 应 安 全 规 定 方 可 使 用 。14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组 织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需 经 培 训 合 格 后 持 证 上 岗 , 新 入 场 人 员 应 当 按 规 定 经 过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15 对 工 程 进 行 调 试 试 运 行 前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 编 制 调 试 大 纲 试 验 方 案 , 对 各 项 试 验 方 案 制 定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并 严 格 实 施 。16 应 当 根 据 工 程 施 工 特 点 范 围 , 制 定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 对 施 工 现 场 易 发 生 事故 的 部 位 环 节 进 行 监 控 。17 施 工 中 , 严 格 执 行 电 力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电 力 建 设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和 甲 方 颁 布 的 安 全
文 明 生 产 规 定 。 进 入 电 力 生 产 区 域 内 施 工 , 严 格 执 行 工 作 票 制 度 。 对 规 定 可 以 不 办 理 工 作 票 的 工 作 ,开 工 前 应 征 得 值 班 负 责 人 的 同 意 方 可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18 开 工 前 组 织 施 工 人 员 学 习 上 述 规 程 规 定 中 与 本 工 程 施 工 有 关 部 分 , 经 考 试 合 格 并 将 考 试成 绩 单 盖 乙 方 安 监 部 门 或 乙 方 分 公 司 章 报 甲 方 备 案 , 经 甲 方 确 认 后 方 可 进 行 工 作 。19 严 禁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20 接 受 甲 方 监 督 管 理 指 导 。 乙 方 负 责 人 安 全 施 工 第 一 责 任 人 对 甲 方 安 全 监 督 部 门 提 出的 意 见 必 须 及 时 整 改 发 生 人 身 事 故 或 危 及 生 产 运 行 的 不 安 全 情 况 , 立 即 报 告 甲 方 安 全 监 督 部 门 。三 严 格 执 行 本 安 全 协 议如 其 中 一 方 不 遵 守 本 协 议 中 规 定 的 安 全 责 任 造 成 人 身 电 网 设 备 事 故 及 其 一 切 损 失 , 均 由违 反 的 一 方 负 责 , 并 按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广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等 相 关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 如 乙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 甲 方 将 按 照 履 约 担 保 的 程 序 进 行 索 赔 。本 协 议 与 本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为 一 整 体 合 同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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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四 廉 洁 协 议 书 廉 洁 协 议 书为 了 增 强 甲 乙 双 方 依 法 经 营 廉 洁 从 业 意 识 , 完 善 自 我 约 束 自 我 监 督 机 制 , 营 造 守 法 诚 信 廉 洁 高 效 的 工 作 环 境 , 防 止 发 生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保 护 国 家 集 体 和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国 家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廉 洁 自 律 规 定 , 特 订 立 本 廉 洁 协 议 书 :第 一 条 甲 乙 双 方 的 共 同 责 任 一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关 于 市 场 准 入 招 标 投 标 工 程 建 设 物 资 采 购 等 市 场 经 济 活 动 的 法 律 法规 政 策 以 及 廉 洁 建 设 规 定 。 二 严 格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 自 觉 承 担 合 同 义 务 。 三 业 务 活 动 必 须 坚 持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和 诚 实 守 信 的 原 则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不 得 为 获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损 害 国 家 集 体 和 对 方 利 益 , 不 违 反 招 标 投 标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物 资 采 购等 方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 四 建 立 健 全 自 我 制 约 制 度 , 开 展 廉 洁 教 育 , 公 布 举 报 方 式 , 监 督 并 认 真 查 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五 发 现 对 方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有 违 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的 , 应 及 时 提 醒 对 方 , 情 节 严 重 的 , 应向 有 关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举 报 。第 二 条 甲 方 的 责 任甲 方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 在 业 务 活 动 的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一 贯 彻 落 实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广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有 关 党 风 廉 政 建 设责 任 制 及 廉 洁 从 业 的 规 定 , 建 立 企 业 诚 信 档 案 二 按 照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和 诚 实 守 信 的 原 则 开 展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 为 乙 方 提 供 公 平 的 竞 争 环境 与 平 台 三 不 准 向 乙 方 泄 漏 涉 及 有 关 业 务 活 动 的 秘 密 四 不 准 向 乙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索 要 或 接 受 回 扣 红 包 礼 金 购 物 卡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和好 处 费 感 谢 费 等 五 不 准 在 乙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报 销 任 何 应 由 甲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六 不 准 要 求 暗 示 或 接 受 乙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为 个 人 装 修 住 房 婚 丧 嫁 娶 配 偶 子 女 的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境 内 外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七 不 准 向 乙 方 介 绍 配 偶 子 女 亲 属 参 与 与 甲 方 有 关 的 经 济 活 动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乙 方和 相 关 单 位 推 荐 第 三 方 单 位 八 不 准 参 与 影 响 相 关 工 作 正 常 和 公 正 开 展 的 其 他 活 动 九 不 准 违 反 中 共 中 央 纪 委 关 于 严 格 禁 止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若 干 规 定 的 内 容 。第 三 条 乙 方 的 责 任在 与 甲 方 业 务 交 往 过 程 中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程 序 开 展 工 作 ,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的 有 关 方 针 政策 , 并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一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为 甲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报 销 应 由 对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二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甲 方 负 责 人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赠 送 回 扣 红 包 礼 金 购 物 卡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和 好 处 费 感 谢 费 等 三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为 甲 方 与 甲 方 相 关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提 供 高 消 费 宴 请 及 娱 乐 活 动
四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为 甲 方 与 甲 方 相 关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购 置 或 提 供 通 讯 工 具 交 通 工 具 和 高档 办 公 用 品 五 不 准 接 受 或 暗 示 为 甲 方 与 甲 方 相 关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装 修 住 房 婚 丧 嫁 取 配 偶 子 女 的 工作 安 排 以 及 境 内 外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六 不 准 以 谋 取 非 正 当 利 益 为 目 的 , 擅 自 与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就 业 务 问 题 进 行 私 下 商 谈 或 者 达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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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益 默 契 七 发 现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廉 洁 协 议 书 规 定 的 , 应 向 甲 方 单 位 举 报 。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或广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投 诉 。 通 讯 地 址 : , 邮 政 编 码 : 举 报 网站 (邮 箱 ): 。第 四 条 相 关 责 任 一 甲 方 有 违 反 本 廉 洁 协 议 书 第 一 二 条 规 定 的 , 严 格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规 章 制 度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给 乙 方 单 位 造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依 法 予 以 赔 偿 。 二 乙 方 违 反 本 廉 洁 协 议 书 第 一 三 条 规 定 的 , 根 据 国 家 和 广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投 标 等 有 关 规 定 , 对 乙 方 进 行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给 甲 方 单 位 造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依 法 予 以 赔 偿 。 三 乙 方 违 反 本 廉 洁 协 议 书 第 一 三 条 规 定 , 发 生 行 贿 行 为 , 经 政 府 有 关 执 纪 执 法 部 门 或 甲方 纪 检 监 察 机 构 查 证 属 实 , 甲 方 根 据 广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相 关 规 定 ,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乙 方 实
施 一 定 期 限 的 市 场 禁 入 。 乙 方 的 委 托 人 代 理 人 或 与 乙 方 有 销 售 劳 务 或 服 务 关 系 的 其 他 主 体 在 参加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系 统 的 招 投 标 活 动 或 经 济 往 来 等 过 程 中 发 生 行 贿 行 为 的 , 视 同 乙 方 单 位 行 为 。第 五 条 协 议 书 生 效 及 法 律 效 力 一 本 廉 洁 协 议 书 作 为 合 同 的 附 件 , 与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立 即 生 效 。 二 除 非 甲 乙 双 方 另 行 签 订 新 的 廉 洁 协 议 书 , 否 则 本 廉 洁 协 议 书 在 甲 方 与 乙 方 存 在 业 务 关 系期 间 均 对 双 方 产 生 约 束 力 。第 六 条 协 议 书 份 数本 廉 洁 协 议 书 一 式 份 , 甲 方 份 , 乙 方 份 。甲 乙 双 方 确 认 在 签 订 本 廉 洁 协 议 书 前 已 仔 细 阅 读 条 款 内 容 , 甲 乙 双 方 对 本 廉 洁 协 议 书 所 产 生 的法 律 责 任 已 清 楚 知 悉 并 承 诺 遵 守 。
甲 方 盖 章 乙 方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本 协 议 与 本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为 一 整 体 合 同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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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五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书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书发 包 人 全 称 :承 包 人 全 称 :为 保 证 工 程 在 合 理 使 用 期 限 内 正 常 使 用 ,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工 程 质 量 保修 责 任 书 。 承 包 人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按 照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及 双 方 约 定 承 担 本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 一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和 内 容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包 括 本 建 设 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中 所 含 的 项 目 。 具 体 质 量 保 修 内 容 双 方 约 定 如 下 :1. 总 承 包 人 对 竣 工 交 付 使 用 的 工 程 所 存 在 的 质 量 缺 陷 负 责 保 修 。2.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为 协 议 书 第 1条 规 定 的 总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工 程 内 容 。3. 执 行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启 动 及 竣 工 验 收 规 程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等 规 定 。 二 质 量 保 修 期1. 质 量 保 修 期 从 工 程 实 际 竣 工 之 日 算 起 。 整 体 工 程 或 其 中 分 单 项 单 位 分 项 分 部 验 收 交 付的 工 程 , 均 从 移 交 之 日 起 分 别 计 算 保 修 期 。 保 修 期 为 2 年 。
2. 在 正 常 使 用 条 件 下 , 建 设 工 程 的 最 低 保 修 期 限 为 : 一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房 屋 建 筑 的 地 基 基础 工 程 和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 为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该 工 程 的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二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有 防 水要 求 的 卫 生 间 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放 渗 漏 , 为 5年 三 供 热 与 供 冷 系 统 , 为 2个 采 暖 期 供 冷 期 四 电 气 管 线 给 排 水 管 道 设 备 安 装 和 装 修 工 程 , 为 2年 , 五 绿 化 工 程 , 为 1年 。 其 他 项 目的 保 修 期 限 由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约 定 。 建 设 工 程 的 保 修 期 , 自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3. 其 他 约 定 :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令 第 80号 执 行 。 三 质 量 保 修 责 任1. 属 于 保 修 范 围 的 内 容 项 目 , 承 包 人 应 在 接 到 修 理 通 知 之 日 后 七 天 内 派 人 员 修 理 。2. 发 生 须 紧 急 抢 修 事 故 , 承 包 人 接 到 事 故 通 知 后 , 应 立 即 到 达 事 故 现 场 抢 修 。 由 于 工 程 质 量造 成 的 事 故 , 抢 修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3. 承 包 人 负 责 维 修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形 成 的 质 量 缺 陷 , 承 担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发 包 人 直 接损 失 。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从 合 同 余 款 中 扣 除 , 不 足 部 分 由 承 包 人 支 付 。 如 果 承 包 人 未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修 补 缺 陷 和 损 害 , 发 包 人 可 确 定 一 个 合 理 的 日 期 , 要 求 承 包 人 在 该 日 期 之 前 修 补 好 缺 陷 或 损 害 , 并应 将 该 日 期 及 时 通 知 承 包 人 。 如 果 承 包 人 到 该 通 知 日 期 仍 未 修 补 好 缺 陷 或 损 害 , 且 此 项 修 补 工 作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应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实 施 的 费 用 , 发 包 人 可 以 自 行 选 择 :a)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进 行 此 项 工 作 ,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但 承 包 人 对 此 项 工 作 将 不 再负 责 任 b) 和 承 包 人 商 定 或 确 定 合 同 价 格 的 合 理 减 少 额 c) 如 果 上 述 缺 陷 或 损 害 使 发 包 人 实 质 上 丧 失 了 工 程 或 工 程 的 任 何 主 要 部 分 的 利 益 时 , 发 包 人可 以 终 止 整 个 合 同 , 或 合 同 中 有 关 不 能 按 原 定 意 图 使 用 的 该 主 要 部 分 。 发 包 人 还 有 权 在 不 损 害 根 据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所 具 有 的 任 何 其 他 权 利 的 情 况 下 , 收 回 对 工 程 或 该 部 分 工 程 视 情 况 而 定 的 全 部支 出 总 额 , 加 上 融 资 费 用 和 拆 除 工 程 清 理 场 地 以 及 将 生 产 设 备 和 材 料 退 还 给 承 包 人 所 支 付 的 费 用 。4.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工 程 合 理 使 用 期 限 内 , 承 包 人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致 使 工 程在 合 理 使 用 期 限 内 存 在 或 产 生 因 质 量 或 安 全 方 面 的 缺 陷 造 成 人 身 和 财 产 损 害 的 ,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损 害赔 偿 责 任 。 四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支 付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时 , 承 包 人 提 交 金 额 为 竣 工 结 算 价 3%的 质 量 保 证 金 保 函 , 承 包 人 应 确 保 质 量 保 证
金 保 函 在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有 效 。 严 格 执 行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工 程 项 目 质 量 保证 金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的 通 知 。 五 其 他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如 有 需 要 延 续 的 , 承 包 人 应 确 保 质 量 保 证 金 保 函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延 续 期 内 有 效 。本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书 作 为 本 项 目 总 承 包 合 同 附 件 , 由 发 包 人 与 总 承 包 人 双 方 共 同 签 署 。本 协 议 与 本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为 一 整 体 合 同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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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六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建 工 作 八 不 准 细 则总 则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推 进 公 司 依 法 治 企 建 设 , 防 止 基 建 领 域 权 力 寻 租 违 规 向 职 工持 股 企 业 输 送 利 益 问 题 ,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 制 定 本 细 则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参 与 公 司 基 建 工 程 管 理 的 各 级 人 员 。管 理 要 求第 一 条 不 准 违 规 干 预 基 建 工 程 招 标 及 合 同 管 理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 不 准 有 下 列 违 规 行 为 : 一 在 基 建 工 程 招 标 合 同 变 更 和 结 算 等 环 节 为 项 目 承 包 商 请 托 说 情 , 授 意 纵 容 身 边 工 作人 员 或 亲 属 为 项 目 承 包 商 请 托 说 情 二 要 求 基 建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建 单 位 负 责 人 私 下 会 见 项 目 承 包 商 或 代 理 人 以 及 其 他 与 基 建 项 目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三 超 越 职 权 对 基 建 工 程 招 标 及 采 购 提 出 倾 向 性 意 见 或 者 具 体 要 求
四 其 他 违 法 的 基 建 管 理 活 动 , 妨 碍 基 建 招 标 合 同 管 理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行 为 。对 领 导 人 员 干 预 招 标 插 手 工 程 项 目 的 情 况 , 基 建 人 员 应 当 全 面 如 实 记 录 , 做 到 全 程 留 痕 有据 可 查 。第 二 条 不 准 利 用 基 建 工 程 进 行 权 力 寻 租 。基 建 各 级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和 流 程 标 准 办 事 ,不 得 在 基 建 工 程 招 标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设 计 评 审 工 程 量 变 更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项 目 验 收 合 同 结算 承 包 商 管 理 等 环 节 吃 拿 卡 要 , 损 害 公 司 形 象 ,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第 三 条 不 准 违 规 开 展 招 标 工 作 。基 建 工 程 招 标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招 投 标 有 关 规 定 , 严 格 按 规 章 制 度 作 业 标 准 及 办事 流 程 办 事 , 不 得 以 权 谋 私 违 规 操 作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条 件 的 项 目 , 必 须 公 开 招 标 。 应 当 核 准 或 备 案 的 项 目 , 在 未 取 得 核 准 或 备 案 手 续前 , 原 则 上 不 准 招 标 。 未 列 入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计 划 的 项 目 , 不 准 开 展 招 标 工 作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必 须 合 法 合 规 , 严 禁 先 实 施 后 招 标 。 严 禁 建 设 单 位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质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
第 四 条 不 准 违 规 进 行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 必 须 严 格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有 关 制 度 以 及 招 标 方 案 和 招 标 文 件 。 与投 标 人 有 利 益 相 关 方 的 评 标 专 家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回 避 。评 标 专 家 必 须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评 分 规 则 和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资 料 进 行 评 标 。 评 标 过程 应 客 观 公 正 严 谨 完 整 , 不 准 存 在 错 打 或 遗 漏 现 象 。第 五 条 不 准 违 反 合 同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合 同 的 签 订 履 行 变 更 和 结 算 应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权 限 对 合 同 进 行 审 批 和 签 订 , 合 同 条 款 要 采 用 合 同 标 准 文 本 且 符 合 招 投标 文 件 要 求 , 对 变 动 的 专 用 条 款 须 严 格 审 查 。 严 格 开 展 合 同 履 约 和 合 同 变 更 管 理 , 坚 持 先 审 批 ,后 实 施 的 变 更 原 则 合 同 变 更 须 依 据 合 同 变 更 条 款 和 规 定 的 审 批 程 序 进 行 变 更 的 工 程 量 价 应符 合 实 际 , 由 相 关 各 方 签 字 确 认 , 变 更 资 料 及 时 完 备 。 规 范 合 同 的 结 算 工 作 , 严 禁 超 前 结 算 合同 结 算 须 按 结 算 审 核 指 导 书 要 求 , 严 格 审 核 , 结 算 原 则 应 与 合 同 保 持 一 致 。第 六 条 不 准 非 法 转 包 非 法 分 包 和 挂 靠 行 为 。不 准 存 在 分 包 管 理 不 到 位 现 象 。 不 准 基 建 管 理 人 员 私 下 指 定 分 包 单 位 , 违 规 指 定 分 包 范 围 。 加
强 分 包 审 批 与 备 案 管 理 , 防 止 阴 阳 合 同 , 严 格 项 目 现 场 的 分 包 检 查 。第 七 条 不 准 对 承 包 商 管 理 不 公 。严 格 承 包 商 管 理 , 确 保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 防 止 人 为 干 预 。不 准 基 建 管 理 人 员 在 承 包 商 建 立 资 信 档 案 过 程 中 , 人 为 提 高 或 降 低 审 核 标 准 不 准 在 承 包 商 考核 扣 分 中 徇 私 舞 弊 , 没 有 严 格 按 照 扣 分 标 准 进 行 检 查 扣 分 不 准 在 承 包 商 履 约 评 价 中 偏 袒 或 歧 视 承包 商 等 不 公 正 行 为 。 在 承 包 商 管 理 中 严 格 复 核 , 不 准 弄 虚 作 假 。第 八 条 不 准 违 规 向 职 工 持 股 企 业 输 送 利 益 。严 禁 直 接 将 应 招 标 基 建 项 目 交 由 职 工 持 股 企 业 承 接 , 职 工 持 股 企 业 必 须 经 过 合 法 的 程 序 如 公开 招 投 标 , 通 过 市 场 竞 争 取 得 基 建 项 目 。 招 投 标 过 程 必 须 依 法 依 规 一 视 同 仁 , 不 得 有 偏 袒 不 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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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价 格 符 合 市 场 水 平 。加 强 对 职 工 持 股 企 业 承 接 项 目 的 管 控 , 防 止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发 生 违 规 利 益 输 送 问 题 强 化 责任 落 实 , 特 别 是 加 强 变 更 管 理 , 杜 绝 工 程 量 与 实 际 不 符 的 情 况 加 强 结 算 管 理 , 严 格 结 算 审 查 加强 分 包 管 理 , 严 禁 职 工 持 股 企 业 发 生 非 法 转 包 非 法 分 包 和 挂 靠 等 行 为 。检 查 与 监 督各 级 基 建 人 员 应 定 期 开 展 自 查 自 纠 ,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处 理 。 公 司 总 部 和各 分 子 公 司 不 定 期 地 进 行 巡 查 , 检 查 中 发 现 问 题 , 严 肃 处 理 。 问 题 严 重 的 , 责 任 单 位 领 导 负 责 向 上级 说 清 楚 。对 违 反 规 定 ,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或 恶 劣 影 响 的 ,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 由 纪 检 监察 部 门 进 行 立 案 调 查 , 涉 嫌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置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 公 司 基 建 部 负 责 解 释 。
本 通 知 与 本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为 一 整 体 合 同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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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七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统 计 表 单 位 项 目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统 计 表序 号 姓 名 工 作 岗位 执 业 资 格及 证 书 号 职 业 资 格 /技 术 职 务 特 种 /一 般 作 业 人 员职 称 /技能 专 业 证 书 号 工 种 特 种 作 业操 作 证 书号 电 网 建 设 作业 人 员 资 格认 定 证 书 号注 : 1 执 业 资 格 为 建 造 师 安 全 工 程 师 等 。 职 称 为 高 中 初 级 工 程 师 技 能 为 高 级 技 师 技 师 等 。2 同 时 要 求 提 交 项 目 经 理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专 业 工 种 人 员 法 人 代 表 的 相 关 资 料 。
附 件 八 开 展 标 准 建 设 清 单 单 项 目 开 展 标 准 建 设 清 单序 号 标 准 点 部 位 作 法 备 注
附 件 九 甲 供 设 备 材 料 明 细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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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十 分 包 管 理附 件 十 一 特 殊 调 试 项 目 特 殊 调 试 项 目 明 细 表序 号 特 殊 调 试 项 目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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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十 二 管 理 规 范 和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管 理 规 范 和 技 术 规 范 标 准本 项 目 须 达 到 下 列 现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以 及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或 行 业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规 范 的 要 求 , 满 足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规 定 技 术 标 准 , 至 少 应 包 括 :序 号 名 称 备 注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主 席 令 46 号 , 2011年 7月 1日 施 行 , 第 十 三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修 改 , 主 席 令 29号 , 2019年 4月 23 日 施 行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主 席 令 45号 , 2021年 1月 1日 施 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主 席 令 13 号 , 2014年 12月 1日 施 行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主 席 令 21 号 , 2000年 1月 1日 起 施 行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修 订 , 主 席 令 86号 ,
2017年 12 月 28日 起 施 行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主 席 令 9 号 , 2015年 1月 1日 实 施 国 家 法 律 法 规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法 主 席 令 第 60 号 ,1995 年 12 月 28日 颁 布 ,第 十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第 三 次 修 订 , 主 席 令 23 号 ,2018年 12 月 29日 施 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主 席 令 第 28号 , 1994年 7月 5日 颁 布 , 第 十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修 订 , 主 席 令 24 号 , 2018年12月 29日 施 行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主 席 令 第 73 号 , 2013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主 席 令 39号 , 2011年 3月 1日 施 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10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279号 , 2000年 1 月 30 日 发 布 ,2019年 修 订 , 国 务 院 令 第 714号 , 2019年 4月 23日 施 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11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393号 , 2004年 2 月 1 日 起施 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12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253号 , 1998年 11 月 29日起 发 布 , 2017年 修 订 , 国 务 院 令 第 682号 ,2017 年 10月 1日 施 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13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293号 , 2000年 9月 20日 发布 , 2017年 修 订 , 国 务 院 令 第 687号 , 2017年 10月 7 日 施 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14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493号 , 2007年 6月 1日 施 行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15 电 力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599号 , 2011年 9月 1 日 施 行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1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613号 , 2012年 2 月1 日 发 布 , 2019 年 修 订 , 国 务 院 令 第 709号 , 2019年 3 月 2 日 施 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17 中 共 中 央 纪 委 关 于 严 格 禁 止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若 干 规定 (2007 年 6 月 8 日 发 布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18 国 务 院 关 于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行 政 责 任 追 究 的 规 定 国 务 院 令 第 302号 ,2001年 4 月 21 日 起 施 行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1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主 席 令 第 23 号 , 2015年 4 月24日 发 布 ,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四 次 会 议 第 四 次修 订 , 主 席 令 57号 , 2016年 11月 7 日 施 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2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主 席 令 第 31 号 , 2016年 1 月 1 日 发 布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修 订 , 2018年 10月 26日 施 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2015年 修 正 , 主 席 令 第 26号 , 2015年 4月 24日发 布 ,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修 订 , 主 席 令 第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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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名 称 备 注16号 , 主 席 令 16号 , 2018年 10 月 26 日 起 施 行 22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暂 行 规 定 七 部 委 12号 令 部 委 法 规23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物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七 部 委 27号 令 部 委 法 规24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七 部 委 30号 令 , 九 部 委 23 号 令 修订 , 2013年 5 月 1 日 施 行 部 委 法 规25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八 部 委 2号 令 , 九 部 委 23 号 令修 订 , 2013年 5月 1日 施 行 部 委 法 规26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部 分 招 标 投 标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决 定 九 部 委 第 23号 令 部 委 法 规27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八 部 委 20号 令 部 委 法 规28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28号 部 委 法 规
29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住 建 部 令 第 22 号 ,2015 年 3 月 1 日 起 发 布 ,2018年 修 订 , 住 建 部 令 第 45 号 , 2018 年 12月 22日 施 行 部 委 法 规30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实 行 见 证 取 样 和 送 检 的 规 定 (建 建2000211 号 ) 部 委 法 规31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特 级 资 质 标 准 建 市 200772号 部 委 法 规32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完 善 建 筑 劳 务 管 理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建 市 2014112号 部 委 法 规33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发 包 与 承 包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建 市 规 20191 号 部 委 法 规34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建 市 (2014)159号 , 建 市 (2016)226 号 修 改 , 2016年 11 月 1 日 施 行 部 委 法 规35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八 项 规 定 试 行 及 建 筑 工 程 项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六 项 规 定 试 行 (建 市 201535号 ) 部 委 法 规36 建 设 部 关 于 加 强 建 筑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建 质 2003107号 部 委 法 规
37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和 有 关 机 构 不 良 记 录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建 质2003113 号 部 委 法 规38 建 筑 施 工 人 员 个 人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建 质 2007255号 部 委 法 规39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管 理 规 定 (建 质 200875号 ) 部 委 法 规40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及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办法 建 质 200891号 部 委 法 规41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现 场 带 班 暂 行 办 法 (建 质2011111 号 ) 部 委 法 规42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规 定 建 质 2013171 号 部 委 法 规43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暂 行 办 法 建 质 2014111 号 部 委 法 规44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试 行 建 质 2014123号 部 委 法 规
45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建 质2014124 号 部 委 法 规46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监 督 规 定 建 质 2014153 号 部 委 法 规47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规 程 建 质 2014154号 部 委 法 规48 关 于 严 格 落 实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制 的 通 知 建 办 质 201444号 部 委 法 规49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办 法 (建 设 部 令 ,第 80号 ) 部 委 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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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名 称 备 注50 国 家 优 质 工 程 奖 评 选 办 法 中 施 企 协 字 2019 16号 部 委 法 规51 实 施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监 督 规 定 (建 设 部 令 ,第 81 号 部 委 法 规52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建 设 部 令 第 160号 , 住 建 部 令 第 45号 修 改 , 2018年 12 月 22日 施 行 部 委 法 规53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建 设 部 令 第 158号 , 住 建 部 令 第 45 号 修改 , 2018年 12 月 22日 施 行 部 委 法 规54 国 家 能 源 局 综 合 司 关 于 开 展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落 实 施 工 方 案 专 项 行 动 的 通知 国 能 综 安 全 2015 163 号 部 委 法 规55 国 家 能 源 局 关 于 加 强 电 力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的 通 知 国 能 安 全 2014206号 部 委 法 规56 国 家 能 源 局 综 合 司 关 于 印 发 火 力 发 电 输 变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大 纲 的通 知 国 能 综 安 全 2014 45号 部 委 法 规
57 国 家 能 源 局 关 于 印 发 电 力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体 系 调 整 方 案 的 通 知 国 能 电力 2012 306号 部 委 法 规58 关 于 印 发 电 力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实 施 管 理 程 序 试 行 的 通 知 (中 电 联 质 监 2012 437号 ) 部 委 法 规59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国 家 安 全 监 督 总 局 第 80 号令 修 订 , 2015年 7 月 1 日 实 施 ) 部 委 法 规60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管 理 九 条 规 定 (国 家 安 全 监 督 总 局 第 74 号 令 , 2015年 1 月 30 日 实 施 ) 部 委 法 规61 防 止 电 力 生 产 事 故 的 二 十 五 项 重 点 要 求 国 能 安 全 2014161 号 部 委 法 规62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令 第 5 号 -- 电 力 二 次 系 统 安 全 防 护 规 定 部 委 法 规63 承 装 修 试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第 36 号 部 委 法 规64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37 号 , 建 设 部 令 第 47 号 修 改 , 2019年 3月 13日 施 行 ) 部 委 法 规65 必 须 招 标 的 工 程 项 目 规 定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16号 部 委 法 规66 必 须 招 标 的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项 目 范 围 规 定 发 改 法 规 规 2018 843号 部 委 法 规67 招 标 公 告 和 公 示 信 息 发 布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10号 部 委 法 规国 家 行 业 设 计 规 范 和 技 术 标 准68 电 力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发 电 厂 和 变 电 所 电 气 部 分 电 力 线 路 部 分 GB26860-2011 GB 26859-2011 国 家 /行 业 标 准69 电 力 建 设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电 力 线 路 变 电 站 (DL 5009.2-2013 DL5009.3-2013) 国 家 /行 业 标 准70 20kV及 以 下 变 电 所 设 计 规 范 GB 50053-2013 国 家 /行 业 标 准71 10kV及 以 下 架 空 配 电 线 路 设 计 技 术 规 程 DL/T 5220-2005 国 家 /行 业 标 准72 110kV 750kV架 空 输 电 线 路 设 计 规 范 GB 50545-2010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73 110kV 750kV架 空 输 电 线 路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50233-2014 国 家 /行 业 标 准74 110-750kV架 空 送 电 线 路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检 验 及 评 定 规 程 DL/T5168-2016 国 家 /行 业 标 准75 110kV及 以 上 送 变 电 工 程 启 动 及 竣 工 验 收 规 程 DL/T 782-2001 国 家 /行 业 标 准76 3 110kV高 压 配 电 装 置 设 计 规 范 GB 50060-2008 国 家 /行 业 标 准77 35kV 110kV 变 电 站 设 计 规 范 GB 50059-2011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110 千 伏 桃 花 输 变 电 工 程 (变 电 站 建 筑 )施 工 总 承 包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广 州 竣 盛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08
序 号 名 称 备 注78 66kV及 以 下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设 计 规 范 GB 50061-2010 国 家 /行 业 标 准79 电 网 建 设 项 目 文 件 归 档 与 档 案 整 理 规 范 DL/T1363-2014 国 家 /行 业 标 准80 变 电 站 建 筑 结 构 设 计 技 术 规 程 DL/T 5457-2012 国 家 /行 业 标 准81 变 电 站 总 布 置 设 计 技 术 规 程 DL/T 5056-2007 国 家 /行 业 标 准82 110kV 750kV架 空 输 电 线 路 张 力 架 线 施 工 工 艺 导 则 DL/T 5343-2018 国 家 /行 业 标 准83 城 市 电 力 电 缆 线 路 设 计 技 术 规 定 DL/T 5221-2016 国 家 /行 业 标 准84 城 市 工 程 管 线 综 合 规 划 规 范 GB 50289-2016 国 家 /行 业 标 准85 导 体 和 电 器 选 择 设 计 技 术 规 定 DL/T 5222-2005 国 家 /行 业 标 准86 低 合 金 高 强 度 结 构 钢 GB/T 1591-2018 国 家 /行 业 标 准87 低 压 配 电 设 计 规 范 GB 50054-2011 国 家 /行 业 标 准88 地 下 防 水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50208-2011 国 家 /行 业 标 准89 地 下 工 程 防 水 技 术 规 范 GB 50108-2008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90 电 工 圆 铝 线 GB/T 3955-2009 国 家 /行 业 标 准91 电 工 圆 铜 线 GB/T3953-2009 国 家 /行 业 标 准92 电 缆 的 导 体 GB/T 3956-2008 国 家 /行 业 标 准93 电 缆 和 光 缆 绝 缘 和 护 套 材 料 通 用 试 验 方 法 GB/T 2951.11-2008 GB/T2951.12-2008 GB/T 2951.13-2008 GB/T 2951.14-2008 GB/T2951.21-2008 GB/T 2951.31-2008 GB/T 2951.32-2008 GB/T2951.41-2008 GB/T 2951.42-2008 GB/T 2951.51-2008 国 家 /行 业 标 准94 电 缆 外 护 层 GB /T 2952.1-2008 GB /T 2952.2-2008 GB /T2952.3-2008 国 家 /行 业 标 准95 电 缆 载 流 量 计 算 JB/T 10181.11-2014 JB/T 10181.12-2014 JB/T10181.21-2014 JB/T 10181.22-2014 JB/T 10181.31-2014 JB/T10181.32-2014 国 家 /行 业 标 准96 电 力 工 程 直 流 电 源 系 统 设 计 技 术 规 程 DL/T 5044-2014 国 家 /行 业 标 准97 电 力 建 设 施 工 及 验 收 技 术 规 范 DJ 57-1979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98 电 力 设 备 典 型 消 防 规 程 DL 5027-2015 国 家 /行 业 标 准99 电 力 设 施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GB 50260-2013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00 电 力 系 统 安 全 稳 定 导 则 DL 755-2001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01 电 力 系 统 设 计 技 术 规 程 DL/T 5429-2009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02 电 力 系 统 设 计 内 容 深 度 规 定 DL/T 5444-2010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03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高 压 电 器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50147-2010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04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力 变 压 器 油 浸 电 抗 器 互 感 器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50148-2010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05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母 线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50149-2010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06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气 设 备 交 接 试 验 标 准 GB50150-2016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07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缆 线 路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0168-2018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08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接 地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50169-2016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09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旋 转 电 机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50170-2018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110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盘 柜 及 二 次 回 路 接 线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0171-2012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11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蓄 电 池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50172-2012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12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66kV及 以 下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0173-2014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13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低 压 电 器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50254-2014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14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力 变 流 设 备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50255-2014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110 千 伏 桃 花 输 变 电 工 程 (变 电 站 建 筑 )施 工 总 承 包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广 州 竣 盛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09
序 号 名 称 备 注115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起 重 机 电 气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50256-2014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16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气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0257-2014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17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串 联 电 容 器 补 偿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1049-2014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18 1000kV系 统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气 设 备 交 接 试 验 标 准 GB/T50832-2013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19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及 评 定 规 程 DL/T 5161.1-2018 DL/T5161.15-2018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20 电 力 装 置 电 测 量 仪 表 装 置 设 计 规 范 GB/T50063-2017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21 电 力 装 置 的 继 电 保 护 和 自 动 装 置 设 计 规 范 GB/T50062 2008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22 电 线 电 缆 电 性 能 试 验 方 法 GB/T 3048.1-2007 GB/T 3048.2-2007GB/T 3048.3-2007 GB/T 3048.4-2007 GB/T 3048.5-2007 GB/T3048.7-2007 GB/T3048.8-2007 GB/T 3048.9-2007 GB/T3048.10-2007
GB/T 3048.11-2007 GB/T 3048.12-2007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23 电 线 电 缆 交 货 盘 JB/T 8137.1-4-2013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24 电 线 电 缆 识 别 标 志 方 法 GB/T6995.1-5-2008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25 额 定 电 压 110kV Um126kV 交 联 聚 乙 烯 绝 缘 电 力 电 缆 及 其 附 件 GB/T11017.1-2014 GB/T 11017.2-2014 GB/T 11017.3-2014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26 额 定 电 压 220kV(Um252kV)交 联 聚 乙 烯 绝 缘 电 力 电 缆 及 其 附 件 GB/Z18890.1-2015 GB/Z 18890.2-2015 GB/Z 18890.3-2015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27 额 定 电 压 1kV(Um1.2kV)到 35kV(Um40.5kV)挤 包 绝 缘 电 力 电 缆 及 附 件 GB/T 12706-2008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28 额 定 电 压 6kV(Um7.2kV)到 35kV(Um40.5kV)电 力 电 缆 附 件 试 验 方 法 GB/T 18889-2002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29 非 合 金 钢 及 细 晶 粒 钢 焊 条 GB/T 5117-2012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30 钢 结 构 高 强 度 螺 栓 连 接 技 术 规 程 JGJ 82-2011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31 钢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50205-2001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132 钢 筋 焊 接 及 验 收 规 程 JGJ 18-2012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33 钢 结 构 设 计 标 准 GB 50017-2017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34 混 凝 土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GB 50010-2010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35 高 压 电 缆 选 用 导 则 DL/T 401-2017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36 高 压 绝 缘 子 瓷 件 技 术 条 件 GB/T 772-2005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37 工 程 测 量 规 范 (附 条 文 说 明 ) GB 50026-2007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38 供 配 电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50052-2009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39 灌 注 桩 基 础 技 术 规 程 (附 条 文 说 明 ) YSJ 212-1992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40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50204-2015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41 混 凝 土 强 度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GB/T 50107-2010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42 混 凝 土 质 量 控 制 标 准 GB 50164-2011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43 火 力 发 电 厂 变 电 站 二 次 接 线 设 计 技 术 规 程 DL/T 5136-2012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44 火 力 发 电 厂 与 变 电 站 设 计 防 火 标 准 GB 50229-2019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145 继 电 保 护 和 安 全 自 动 装 置 技 术 规 程 GB/T 14285-2006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46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内 爆 压 接 施 工 工 艺 规 程 SDJ 277-1990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47 架 空 送 电 线 路 钢 管 杆 设 计 技 术 规 定 (DL/T5130一 2001)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48 电 力 工 程 电 缆 设 计 标 准 GB50217-2018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49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T50319-2013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50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DL/T 5434-2009)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51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GB 50300-2013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52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房 屋 建 筑 部 分 2013版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110 千 伏 桃 花 输 变 电 工 程 (变 电 站 建 筑 )施 工 总 承 包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广 州 竣 盛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10
序 号 名 称 备 注153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规 范 GB/T 50326-2017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54 建 设 工 程 文 件 归 档 规 范 GB/T 50328-2014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55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管 理 规 范 DA/T28-2018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56 建 筑 基 桩 检 测 技 术 规 范 JGJ 106-2014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57 建 筑 地 基 处 理 技 术 规 范 JGJ 79-2012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58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设 计 规 范 GB 50027-2011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59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GB 50202-2018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60 建 筑 地 面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50209-2010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61 建 筑 电 气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303-2015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62 建 筑 电 气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50303-2015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63 建 筑 钢 结 构 防 火 设 计 规 程 附 条 文 说 明 DG/TJ 08-20008-2000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64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42-2002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65 建 筑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分 类 标 准 GB 50223-2008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166 建 筑 结 构 荷 载 规 范 GB 5009-2012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67 建 筑 结 构 检 测 技 术 标 准 GB/T 50344-2004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68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附 条 文 说 明 GB 50011-2010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69 建 筑 气 象 参 数 标 准 JGJ 35-1987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70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 50016-2014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71 建 筑 桩 基 技 术 规 范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设 计 规 范 JGJ94-2008GB50007-2011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72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50210-2018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73 建 设 用 卵 石 碎 石 GB/T 14685-2011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74 建 设 用 砂 GB/T 14684-2011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75 交 流 110kV 交 联 聚 乙 烯 绝 缘 电 缆 及 其 附 件 订 货 技 术 规 范 DL 509-1993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176 紧 固 件 机 械 性 能 GB/T 3098.1-2010 GB/T 3098.2-2015 GB/T3098.3-2016 GB/T 3098.5-2016 GB/T 3098.6-2014 GB/T 3098.7-2000GB/T 3098.8-2010 GB/T 3098.9-2010 GB/T 3098.10-1993 GB/T3098.11-2002 GB/T 3098.12-1996 GB/T 3098.13-1996 GB/T3098.14-2000 GB/T 3098.15-2014 GB/T 3098.16-2014 GB/T3098.17-2000 GB/T 3098.18-2004 GB/T 3098.19-2004 GB/T3098.20-2004 GB/T 3098.21-2014 GB/T 3098.22-2009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77 民 用 建 筑 电 气 设 计 规 范 (附 条 文 说 明 另 册 ) JGJ 16-2008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78 木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50206-2012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79 普 通 混 凝 土 力 学 性 能 试 验 方 法 标 准 GB/T 50081-2002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80 普 通 混 凝 土 配 合 比 设 计 规 程 JGJ 55-2011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81 普 通 混 凝 土 用 砂 石 质 量 及 检 验 方 法 标 准 JGJ 52-2006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82 砌 体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50203-2011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83 砌 体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GB 50003-2011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84 砌 筑 砂 浆 配 合 比 设 计 规 程 JGJ/T 98-2010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85 热 强 钢 焊 条 GB/T 5118-2012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86 输 变 电 工 程 架 空 导 线 及 地 线 液 压 压 接 工 艺 规 程 DL/T 5285-2018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187 架 空 输 电 线 路 施 工 机 具 基 本 技 术 要 求 DL/T 875-2016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88 输 电 线 路 铁 塔 制 造 技 术 条 件 GB/T 2694-2018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89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J 97-1987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90 碳 素 结 构 钢 GB/T 700-2006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91 通 风 与 空 调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43-2016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92 通 用 用 电 设 备 配 电 设 计 规 范 GB 50055-2011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110 千 伏 桃 花 输 变 电 工 程 (变 电 站 建 筑 )施 工 总 承 包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广 州 竣 盛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11
序 号 名 称 备 注193 土 方 与 爆 破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 50201-2012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94 屋 面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 50207-2012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95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规 范 GB 50021-2001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96 优 质 碳 素 结 构 钢 GB/T 699-2015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97 远 动 设 备 及 系 统 第 5101部 分 :传 输 规 约 基 本 远 动 任 务 配 套 标 准 DL/T634.5101-2002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98 远 动 设 备 及 系 统 第 5-104 部 分 : 传 输 规 约 采 用 标 准 传 输 协 议 集 的IEC60870-5-101网 络 访 问 DL/T 634.5104-2009 国 家 /行 业 标 准199 中 国 地 震 动 参 数 区 划 图 GB 18306-2015 国 家 /行 业 标 准200 组 合 钢 模 板 技 术 规 范 GB/T 50214-2013 国 家 /行 业 标 准201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典 型 大 纲 火 电 送 变 电 部 分 电 建 质监 200557号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202 电 力 建 设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及 评 价 规 程 第 1 部 分 : 土 建 工 程 DL/T5210.1-2012 国 家 /行 业 标 准203 建 筑 结 构 荷 载 规 范 GB 50009-2012 国 家 /行 业 标 准204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 GB 50034-2013 国 家 /行 业 标 准205 钢 筋 混 凝 土 用 钢 第 1 部 分 热 轧 光 圆 钢 筋 GB 1499.1-2017 国 家 /行 业 标 准206 钢 筋 混 凝 土 用 钢 第 2 部 分 热 轧 带 肋 钢 筋 GB 1499.2-2018 国 家 /行 业 标 准207 通 用 硅 酸 盐 水 泥 GB 175-2007/XG2-2015 国 家 /行 业 标 准208 外 墙 饰 面 砖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程 JGJ 126-2015 国 家 /行 业 标 准209 水 工 混 凝 土 施 工 规 范 DL/T 5144-2015 国 家 /行 业 标 准210 现 场 绝 缘 试 验 实 施 导 则 DL/T 474.1 4-2018 国 家 /行 业 标 准211 光 纤 复 合 架 空 地 线 JB/T 8999-2014 国 家 /行 业 标 准212 电 磁 环 境 控 制 限 值 GB 8702-2014 国 家 /行 业 标 准213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输 电 线 路 工 程 DL/T 5205-2016 国 家 /行 业 标 准214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变 电 工 程 DL/T 5341-2016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215 20kV及 以 下 配 电 网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算 规 范 DL/T 5766-2018 国 家 /行 业 标 准216 电 网 工 程 建 设 预 算 编 制 与 计 算 规 定 2013年 版 国 能 电 力 2013289号 国 家 /行 业 标 准217 20kV及 以 下 配 电 网 工 程 建 设 预 算 编 制 与 计 算 规 定 国 能 电 力 20176号 国 家 /行 业 标 准218 国 家 能 源 局 关 于 颁 布 2013版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定 额 和 费 用 计 算 规 定 的 通 知 国 能 电 力 2013 289号 国 家 /行 业 标 准219 国 家 能 源 局 关 于 颁 布 20千 伏 及 以 下 配 电 网 工 程 定 额 及 费 用 标 准 2016年版 的 通 知 国 能 电 力 2017 6号 国 家 /行 业 标 准220 关 于 落 实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放 开 建 设 项 目 专 业 服 务 价 格 的 通 知 发 改 价 格 2015299号 的 指 导 意 见 中 电 联 定 额 2015162号 文 国 家 /行 业 标 准221 220kV-500kV挤 包 固 体 绝 缘 电 缆 及 附 件 试 验 方 法 要 求 IEC 62067 国 家 /行 业 标 准222 30kV-150kV挤 包 固 体 绝 缘 电 缆 及 附 件 试 验 方 法 要 求 IEC 60840 国 家 /行 业 标 准223 电 缆 额 定 电 流 的 计 算 IEC 60287-1-1-2006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224 电 缆 连 续 100%负 荷 率 允 许 载 流 量 计 算 IEC287 国 家 /行 业 标 准225 电 缆 周 期 性 和 应 急 额 定 电 流 计 算 IEC853-2 国 家 /行 业 标 准226 220kV电 力 电 缆 CSBTS/TC213-01 国 家 /行 业 标 准227 220kV电 力 电 缆 附 件 CSBTS/TC213-02 国 家 /行 业 标 准228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电 力 工 程 部 分 2011版 , 中 电 联 标 准(2012)16号 国 家 /行 业 标 准229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发 改 委 第 28 号 令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110 千 伏 桃 花 输 变 电 工 程 (变 电 站 建 筑 )施 工 总 承 包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广 州 竣 盛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12
序 号 名 称 备 注230 输 变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大 纲 2014版 国 家 /行 业 标 准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 企 业 标 准231 关 于 印 发 <标 准 设 计 和 典 型 造 价 总 体 技 术 原 则 >的 通 知 南 方 电 网 基 建201316号 标 准 设 计 和 典 型 造 价 总 体 技 术 原 则 Q/CSG11102001-2013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32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问 责 管 理 规 定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33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电 力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34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35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规 定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36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业 务 指 导 书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37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考 试 管 理 业 务 指 导 书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38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管 控 监 督 业 务 指 导 书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39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电 力 安 全 工 器 具 管 理 业 务 指 导 书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
240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隐 患 治 理 监 督 和 安 全 检 查 业 务 指 导 书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41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建 项 目 作 业 环 境 管 理 5S 工 作 指 引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42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建 项 目 承 包 商 管 理 业 务 指 导 书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43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建 项 目 达 标 投 产 及 工 程 评 优 管 理 业 务 指 导书 Q/CSG433016-2015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44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保 供 电 管 理 规 定 (Q/CSG210004 2014)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45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应 急 管 理 规 定 (Q/CSG210003-2014)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46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应 急 预 案 与 演 练 管 理 办 法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47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应 急 预 警 与 响 应 管 理 办 法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48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配 电 自 动 化 规 划 导 则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49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基 建 项 目 造 价 信 息 化 规 约 电 网 工 程 部 分 基 建 201350号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50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基 建 项 目 造 价 信 息 化 规 约 2013 南 方 电 网 基 建 201460号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
251 基 建 前 期 继 电 保 护 相 关 技 术 问 题 专 题 会 会 议 纪 要 系 统 2012第 56期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52 转 发 中 国 电 力 企 业 联 合 会 关 于 落 实 进 一 步 放 开 建 设 项 目 专 业 服 务 价 格 指导 意 见 的 通 知 南 方 电 网 定 额 2015 12号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53 公 司 基 建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WHS 标 准 2017年 版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54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建 管 理 规 定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55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规 定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56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采 购 计 划 与 需 求 管 理 办 法 (2017)(修 订 )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57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仓 储 配 送 管 理 办 法 2017 (修 订 )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58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电 力 行 业 统 计 管 理 办 法 (修 订 )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59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办 法 (2017)(修 订 )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60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工 程 交 接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61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供 货 商 扣 分 处 罚 实 施 细 则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62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供 应 商 管 理 办 法 (2017)(修 订 )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63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环 境 保 护 风 险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
264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建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65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建 工 程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66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建 技 术 管 理 办 法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67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建 设 计 管 理 办 法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68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建 项 目 进 度 管 理 办 法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69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建 项 目 投 资 管 控 业 务 指 导 书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70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建 造 价 管 理 办 法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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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名 称 备 注271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建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72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技 术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73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生 产 设 备 选 型 管 理 办 法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74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新 技 术 推 广 应 用 管 理 规 定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75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招 标 管 理 规 定 (2017)(修 订 )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76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领 域 违 法 转 分 包 专 项 治 理 措 施 的 通 知 南 方 电 网 基 建201918号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77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建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典 型 表 式 2015年 版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78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理 项 目 部 工 作 手 册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79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建 承 包 商 违 章 扣 分 实 施 指 南 2019版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80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建 项 目 承 包 商 评 价 标 准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81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工 程 项 目 质 量 保 证 金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南 方电 网 基 建 2019 10号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
282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设 备 缺 陷 定 级 标 准 基 建 分 册 中 国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缺 陷 标 准 库 基 建 分 册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83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基 建 项 目 造 价 信 息 化 规 约 20kV及 以 下 配 网 工 程 2016 定 额版 基 建 2017 46号 南 方 电 网 管 理 要 求284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技 术 标 准 体 系 表 2019版 南 方 电 网 企 业 标 准以 上 所 列 的 主 要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 如 未 能 达 到 国 际 和 国 内 最 新 标 准 时 , 投 标 方 应 使 用 符 合 最 近的 国 际 国 内 标 准 , 并 提 供 采 用 的 标 准 规 范 和 所 应 用 的 最 新 版 本 的 有 关 技 术 依 据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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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十 三 施 工 单 位 功 能 应 用 要 求 主 网 编 号 主 /配 网 功 能 名 称 需 操 作 内 容 录 入 时 间 要 求 录 入 质 量1 主 网 进 度 计 划 编 制 三 级 进 度 计 划 编 制 二 级 进 度 计 划 下 达后 一 周 内 与 合 同 签 订 的施 工 范 围 相 符2 主 网 进 度 计 划 跟 踪 三 级 进 度 计 划 跟 踪 发 生 生 5 个 工 作 日内 与 实 际 相 符3 主 网 进 度 计 划 调 整 调 整 三 级 进 度 计 划 发 生 生 5 个 工 作 日内 与 实 际 相 符4 主 网 项 目 开 工 新 增 并 录 入 工 程 开 工信 息 上 传 相 关 附 件 进 度 计 划 开 工 节 点前 完 成 符 合 工 程 开 工条 件5 主 网 项 目 组 织 结 构 录 入 施 工 项 目 部 人 员信 息 施 工 合 同 签 订 后 与 实 际 相 符
6 主 网 安 全 文 明 检 查 整改 通 知 接 收 整 改 通 知 单 , 填写 整 改 结 果 并 提 交 确认 整 改 完 成 时 间 之 前 与 实 际 相 符7 主 网 作 业 指 导 书 设 置 选 取 项 目 作 业 指 导 书内 容 项 目 开 工 前 与 实 际 相 符8 主 网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评 估 施 工 作 业 风 险 项 目 开 工 前 与 实 际 相 符9 主 网 服 务 合 同 录 入 施 工 合 同 合 同 签 订 后 3 天 与 实 际 相 符10 主 网 合 同 补 充 协 议 记 录 合 同 内 容 及 费 用变 更 合 同 结 算 前 与 实 际 相 符11 主 网 费 用 变 更 录 入 费 用 变 更 信 息 无 与 实 际 相 符12 主 网 工 程 量 计 量 录 入 工 程 量 计 量 数 据 项 目 开 工 后 结 算
前 定 期 开 展 与 实 际 相 符13 主 网 服 务 发 票 登 记 录 入 服 务 发 票 信 息 需 要 支 付 款 项 时 与 实 际 相 符14 主 网 合 同 分 包 申 请 录 入 施 工 分 包 申 请 施 工 合 同 签 订 后 与 实 际 相 符15 主 网 合 同 结 算 录 入 合 同 结 算 数 据 支 付 合 同 结 算 款 时 与 实 际 相 符16 主 网 安 全 应 急 预 案 制 定 现 场 安 全 应 急 预案 项 目 开 工 前 与 实 际 相 符17 主 网 设 备 进 场 管 理 登 记 现 场 设 备 进 场 记录 发 生 生 5 个 工 作 日内 与 实 际 相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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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节 报 价 书详 见 投 标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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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格 式招 标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电 子 投 标 文 件1.商 务 文 件
投 标 人 : 盖 公 章 或 电 子 印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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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评 分 项 目 满 分 值 自 评 分 对 应 页 码 备 注1 质 量 事 故 指 标 考 核 2.52 安 全 事 故 指 标 考 核 2.53 纳 税 信 用 情 况 84 企 业 信 用 情 况 85 企 业 管 理 体 系 56 财 务 状 况 8
7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 58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综 合 素 质 219 科 技 创 新 评 价 510 企 业 业 绩 1511 获 奖 情 况 20合 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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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授 权 委 托 书 (如 有 )二 投 标 人 关 联 企 业 情 况 声 明三 严 格 执 行 管 理 规 范 和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的 承 诺 函四 投 标 保 证 金 证 明 扫 描 件五 投 标 人 廉 洁 承 诺 书六 企 业 近 年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情 况 承 诺 函七 企 业 诚 信 承 诺 书八 近 三 年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承 诺 书九 交 纳 采 购 代 理 服 务 费 承 诺 书十 投 标 保 证 保 险 承 诺 函 (如 有 )十 一 企 业 基 本 情 况1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报 表 格 式 参 考 附 表 1)(应 附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及 其 相 关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资 质
证 书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等 材 料 的 扫 描 件 。 )十 二 纳 税 信 用 情 况 (需 提 供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网 页 相 关 截 图 , 同 时 必 须 提 供 查 询 网 址 )十 三 企 业 信 用 情 况 (提 供 证 书 的 官 方 网 页 截 图 或 原 件 扫 描 件 )十 四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施 工 队 伍 综 合 素 质 评 价1 本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 及 注 册 证 书 (根 据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实 行 一 级 建 造 师 电 子 注 册 证 书 的 通 知 的 要 求 , 一 级 及 二 级 建 造 师 均 须 提 供 新版 注 册 证 书 电 子 证 照 ) 项 目 经 理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 职 称 证 书 社 保 证 明 提 供 在 广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的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在 册 人 员 相 关 截 图 证 明 材 料 (报 表 格 式 参 考 附 表 2, 附 相 关证 明 材 料 等 )2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技 术 负 责 人 安 全 负 责 人 质 量 负 责 人 造 价 负 责 人 等 )(报表 格 式 参 考 附 表 3,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等 )十 五 企 业 业 绩
2020 年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同 类 工 程 (指 房 屋 建 筑 或 电 力 建 筑 工 程 等 施 工 项 目 且 合 同 造 价 为 1800万 元 或 以 上 , 不 含 专 业 分 包 工 程 )情 况 (报 表 格 式 参 考 附 表 4 附 表 5, 附 证 明 材 料 )十 六 获 奖 情 况2019 年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同 类 工 程 (指 房 屋 建 筑 或 电 力 建 筑 工 程 等 )获 奖 情 况 (如 有 , 报 表 格 式 参考 附 表 6, 附 证 明 材 料 )十 七 近 年 财 务 状 况十 八 企 业 管 理 体 系 (提 供 证 书 扫 描 件 )十 九 科 技 创 新 评 价 (需 提 供 科 技 创 新 企 业 证 书 或 证 明 )二 十 其 他1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附 2021 年 至 今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说 明 )2 投 标 单 位 认 为 需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备 注 : 1 投 标 文 件 所 附 证 书 证 件 均 为 原 件 扫 描 件 , 并 采 用 单 位 数 字 证 书 ,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在 相 应 位
置 加 盖 电 子 印 章 。 投 标 文 件 中 需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 应 完 成 签 字 盖 章 后 扫 描 上 传 。2 以 上 资 料 需 编 制 页 码 , 并 对 目 录 生 成 页 码 及 索 引 功 能 。3 近 年 所 指 的 具 体 时 间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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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以 下 内 容 为 打 印 的 纸 质 版 签 字 及 盖 章 后 的 扫 描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码 : , 性 别 : , 年 龄 : , 职 务 : , 系 投 标 人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特 此 证 明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章 或 电 子 印 章 年 月 日 以 下 内 容 为 打 印 的 纸 质 版 签 字 及 盖 章 后 的 扫 描 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如 有 本 人 姓 名 系 投 标 人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现 委 托 姓 名 为 我方 代 理 人 。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确 认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项 目 名 称 投 标文 件 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自 本 委 托 书 签 署 之 日 起 至 项 目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之 日 止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附 :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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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章 或 电 子 印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签 章 身 份 证 号 码 :电 话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签 章 身 份 证 号 码 :电 话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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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投 标 人 关 联 企 业 情 况 声 明 以 下 内 容 为 打 印 的 纸 质 版 签 字 及 盖 章 后 的 扫 描 件 致 招 标 人 :我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如 下 :1 本 公 司 的 母 公 司 及 控 股 公 司 情 况 2 属 于 同 一 母 公 司 或 同 一 控 股 公 司 的 其 他 公 司 的 情 况 母 公 司 及 控 股 公 司 名 称 控 股 出 资 比 例(%) 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公 司 地 址
属 于 同 一 母 公 司 或 同 一 控股 公 司 的 其 他 公 司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公 司 地 址我 公 司 承 诺 : 如 未 提 供 或 未 如 实 填 写 直 接 上 级 控 股 /管 理 单 位 和 直 接 下 级 控 股 /管 理 单 位 , 接 受本 次 投 标 作 为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和 按 照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供 应 商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的 相 应 处 罚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名 或 签 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电 子 印 章 :
日 期 :说 明 : 若 无 关 联 企 业 , 则 在 上 述 表 格 相 关 名 称 栏 中 填 写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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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严 格 执 行 管 理 规 范 和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的 承 诺 函 以 下 内 容 为 打 印 的 纸 质 版 签 字 及 盖 章 后 的 扫 描 件 严 格 执 行 管 理 规 范 和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的 承 诺 函致 招 标 人 名 称 :我 单 位 已 认 真 阅 读 学 习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基 建 管 理 各 项 要 求 , 并 承 诺 本 项 目 严 格 执 行 现 行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以 及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或 行 业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 遵 守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和 规 定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招 标 文 件 管 理 规 范 和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清 单
内 容 。我 单 位 自 愿 参 加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如 若 违 反 相 关 条 款 , 自 愿 接 受 上 述 文 件 规 定 的 相 关 处 罚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电 子 印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名 或 签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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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投 标 保 证 金 证 明 扫 描 件 格 式 一 银 行 保 函 或 采 用 银 行 的 规 定 格 式 招 标 人 :鉴 于 投 标 人 名 称 以 下 称 投 标 人 于 年 月 日 参 加 项 目 名称 施 工 的 投 标 , 银 行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我 方 无 条 件 地 不 可 撤 销 地 保 证 : 投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 或 者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无 正 当理 由 拒 签 合 同 或 拒 交 规 定 履 约 担 保 的 ,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收 到 你 方 书 面 通 知 后 , 在 7 日 内 无 条 件向 你 方 支 付 人 民 币 大 写 万 元 。
本 保 函 自 投 标 截 止 日 起 生 效 , 投 标 有 效 期 后 30天 自 动 失 效 。 要 求 我 方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通 知 应 在有 效 期 内 送 达 我 方 。 银 行 名 称 :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电 子 印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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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式 二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回 执 格 式 三 投 标 保 证 保 险 扫 描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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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投 标 人 廉 洁 承 诺 书 以 下 内 容 为 打 印 的 纸 质 版 签 字 及 盖 章 后 的 扫 描 件 投 标 人 廉 洁 承 诺 书广 州 公 交 集 团 新 能 源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了 积 极 配 合 贵 单 位 进 行 的 招 标 名 称 招 标 工 作 , 有 效 遏 制 不 公 平竞 争 和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发 生 , 确 保 招 标 工 作 的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有 序 进 行 , 我 们 保 证 认 真 贯 彻 执行 招 标 投 标 法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与 廉 洁 有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特 向 贵 单 位 承诺 如 下 事 项 :
一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廉 洁 规 定 。二 不 与 招 标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串 通 投 标 ,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企 业 利 益 以 及 他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不 与 其他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报 价 , 不 排 挤 其 他 投 标 人 , 不 损 害 招 标 人 或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三 不 以 任 何 名 义 为 参 与 招 标 评 标 工 作 的 有 关 人 员 报 销 应 由 参 与 招 标 评 标 工 作 的 有 关 人 员支 付 的 任 何 费 用 四 不 以 任 何 名 义 向 参 与 招 标 评 标 工 作 的 有 关 人 员 赠 送 回 扣 红 包 礼 金 购 物 卡 有 价 证券 贵 重 物 品 和 好 处 费 感 谢 费 等 五 不 以 任 何 名 义 向 参 与 招 标 评 标 工 作 的 有 关 人 员 提 供 高 消 费 宴 请 及 娱 乐 活 动 六 不 以 谋 取 非 正 当 利 益 为 目 的 , 擅 自 与 参 与 招 标 评 标 工 作 的 有 关 人 员 就 业 务 问 题 进 行 私 下
商 谈 或 者 达 成 利 益 默 契 七 不 以 任 何 名 义 接 受 或 暗 示 为 参 与 招 标 评 标 工 作 的 有 关 人 员 装 修 住 房 婚 丧 嫁 取 配 偶 子女 的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境 内 外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贵 单 位 既 可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单 位 的 判 决 裁 定 等 有 效 文 书 认 定 我 单 位 是 否 违 反 承 诺 , 也 有 权 通 过对 贵 单 位 相 关 人 员 的 调 查 来 认 定 我 单 位 是 否 违 反 承 诺 我 单 位 不 会 以 任 何 理 由 否 定 贵 单 位 的 调 查 结果 。 如 违 反 以 上 承 诺 , 我 单 位 自 愿 接 受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依 据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供 应 链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我 单 位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实 施 市 场 禁 入 取 消投 中 标 资 格 以 及 终 止 合 同 等 , 给 贵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 , 予 以 赔 偿 。 我 单 位 的 委 托 人 代 理 人 或 与我 单 位 有 销 售 劳 务 或 服 务 关 系 的 其 他 主 体 在 参 加 贵 公 司 系 统 的 招 投 标 活 动 或 经 济 往 来 等 过 程 中 发
生 行 贿 行 为 的 , 视 同 我 单 位 行 为 。本 廉 洁 承 诺 书 为 我 单 位 应 答 此 次 采 购 项 目 正 式 文 件 的 附 件 , 与 其 他 投 标 文 件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经 我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盖 章 后 立 即 生 效 。投 标 人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电 子 印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名 或 签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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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企 业 近 年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情 况 承 诺 函 以 下 内 容 为 打 印 的 纸 质 版 签 字 及 盖 章 后 的 扫 描 件 企 业 近 年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情 况 承 诺 函招 标 人 :广 州 公 交 集 团 新 能 源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我 公 司 近 年 在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的 质 量 安 全 情 况 如 下 :2020年 至 今 没 有 发 生 过 一 般 及 以 上 事 故 无 重 大 设 备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2020年 至 今 没 有 发 生 过 一 般 及 以 上 事 故 无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如 发 生 过 , 简 述 如 下 :
我 公 司 承 诺 以 上 情 况 属 实 , 如 弄 虚 作 假 , 我 公 司 自 愿 接 受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承 包 商 管 理 的 相 关 处 罚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电 子 印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单 位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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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企 业 诚 信 承 诺 书 以 下 内 容 为 打 印 的 纸 质 版 签 字 及 盖 章 后 的 扫 描 件 企 业 诚 信 承 诺 书招 标 人 : 广 州 公 交 集 团 新 能 源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我 单 位 参 与 项 目 名 称 的 投 标 , 同 时 在 此 郑 重 承 诺 :1 按 要 求 递 交 的 有 关 证 件 为 本 单 位 真 实 拥 有 ,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资 格 证 书 扫 描 件 与 原 件 完 全 一 致 ,不 存 在 伪 造 变 造 涂 改 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2 我 单 位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及 本 项 目 招 标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3 我 单 位 不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单 位 2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且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3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4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5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6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7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8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存 在 控 股 或 参 股 关 系 9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有 员 工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10 与 本 标 段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为 同 一 个 单 位 负 责 人 11 与 本 标 段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12 被 依 法 暂 停 或 者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13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14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15 在 工 程 所 在 地 政 府 或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广 东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广 州 市 公 共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处 于 限 制 投 标 期 内 的 16 被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执 照 17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或 被 宣 告 破 产 , 或 其 他 丧 失 履 约 能 力 的 情 形 18 被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中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19 被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或 各 级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中 列 入 失 信被 执 行 人 名 单 20 在 近 三 年 内 投 标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拟 委 任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的 21 已 放 弃 中 标 的 单 位 重 新 参 与 此 标 段 重 新 招 标 的 投 标 22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4 我 单 位 递 交 的 有 关 证 件 如 有 虚 假 或 存 在 上 述 第 3条 所 列 情 形 的 , 一 经 查 实 , 我 单 位 自 愿 退 出
该 项 目 投 标 , 并 接 受 贵 单 位 相 关 处 罚 。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电 子 印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名 或 签 章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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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近 三 年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承 诺 书 以 下 内 容 为 打 印 的 纸 质 版 签 字 及 盖 章 后 的 扫 描 件 近 三 年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承 诺 书本 公 司 及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拟 委 任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近 三 年 无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 愿 意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监督 。 本 公 司 若 有 违 反 承 诺 内 容 的 行 为 , 自 愿 接 受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记 入 信 用 档 案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没收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有 关 处 理 , 愿 意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电 子 印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 (签 名 或 签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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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交 纳 采 购 代 理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以 下 内 容 为 打 印 的 纸 质 版 签 字 及 盖 章 后 的 扫 描 件 交 纳 采 购 代 理 服 务 费 承 诺 书致 : 广 州 竣 盛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我 司 自 愿 参 与 贵 司 组 织 的 项 目 的 招 标 非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并 已详 细 阅 读 采 购 代 理 服 务 费 的 收 费 标 准 且 理 解 该 标 准 的 内 容 , 若 我 司 在 该 项 目 中 中 标 , 保 证 按 照 招 标文 件 约 定 的 采 购 代 理 服 务 费 的 收 费 标 准 准 时 足 额 交 纳 采 购 代 理 服 务 费 。 若 违 反 本 承 诺 , 招 标 人 有
权 根 据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供 应 商 失 信 扣 分 管 理 细 则 有 关 内 容 对 我 方 进 行 处 罚 , 我 方 愿承 担 由 此 导 致 的 不 利 信 用 评 价 风 险 。特 此 承 诺 供 应 商 名 称 单 位 公 章 或 经 授 权 的 电 子 签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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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投 标 保 证 保 险 承 诺 函 如 有 本 承 诺 书 以 下 内 容 为 打 印 的 纸 质 版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并 签 字 后 , 扫 描 上 传 至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再 采 用 投 标 人 或 联 合 体 中 牵 头 人 单 位 数 字 证 书 USBkey 加 盖 电 子 印 章 投 标 保 证 保 险 承 诺 函致 : 广 州 竣 盛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我 司 承 诺 , 本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 投 标 保 证 保 险 事 宜 系 由 我 司 自 行 办 理 , 如 与 实 际 不 符 ,我 司 愿 承 担 投 标 保 证 保 险 未 按 要 求 办 理 围 标 串 标 等 法 律 责 任 并 赔 偿 贵 司 因 此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
投 标 人 盖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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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企 业 基 本 情 况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格 式 投 标 人 名 称注 册 地 址 邮 政 编 码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电 话传 真 网 址组 织 结 构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
成 立 时 间 员 工 总 人 数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其 中 高 级 职 称 人 员营 业 执 照 号 中 级 职 称 人 员注 册 资 金 初 级 职 称 人 员开 户 银 行 技 工账 号 其 他经 营 范 围备 注
注 : 应 附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及 其 相 关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资 质 证 书 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等 材 料 的 扫 描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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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纳 税 信 用 情 况 (需 提 供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网 页 相 关 截 图 , 同 时 必 须 提供 查 询 网 址 , 年 份 要 求 详 见 商 务 评 分 标 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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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企 业 信 用 情 况 (需 提 供 证 书 的 官 方 网 页 截 图 或 原 件 扫 描 件 , 年 份要 求 详 见 商 务 评 分 标 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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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施 工 队 伍 综 合 素 质 评 价附 表 2 拟 派 本 项 目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情 况 一 览 表姓 名 性 别 年 龄职 称 所 学 专 业毕 业 学 校 毕 业 时 间注 册 建 造 师 证书 编 号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负责 人 B 证 证 书 编号项 目 经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级 别 联 系 电 话近 年 曾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同 类 工 程 项 目近 年 来 的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注 :1 附 本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 及 注 册 证 书 相 关 证 书 均 在 有效 期 内 根 据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实 行 一 级 建 造 师 电 子 注 册 证 书 的 通 知 的 要 求 , 一 级 及 二 级 建 造 师 均 须 提 供 新 版 注 册 证 书 电 子 证 照 及 项 目 经 理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证 B 类 职 称 证 书 2 附 在 本 单 位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前 半 年 内 连 续 3 个 月 的 社 保 证 明 的 扫 描 件 。3 项 目 经 理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施 包 括 已 中 标 未 开 工 已 建 成 未 竣 工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理 。4 拟 担 任 本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是 本 企 业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的 企 业 信 息登 记 在 册 人 员 。 提 供 相 关 截 图 证 明 材 料 注 :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情 况 一 览 表 后 需 附 项 目 经 理 任 职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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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内 容 为 打 印 的 纸 质 版 签 字 及 盖 章 后 的 扫 描 件 项 目 经 理 任 职 声 明致 : 招 标 人 名 称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 我 方 拟 派 往 工 程 名 称 的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经 理 姓 名 现 阶 段 没 有 担 任 任 何 在 施 包 括 已 中 标 未 开 工 已 建 成 未 竣 工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我 方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和 准 确 , 并 愿 意 承 担 因 我 方 就 此 弄 虚 作 假 所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特 此 承 诺 。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电 子 印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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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3 本 项 目 施 工 队 伍 人 员 汇 总 表序 号 姓 名 工 作 岗 位 执 业 资 格及 证 书 号 职 业 资 格 /技 术 职 务职 称 专 业 /工 种 证 书 号
注 :1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技 术 负 责 人 安 全 负 责 人 质 量 负 责 人 造 价 负 责 人 等 。2 须 提 供 以 下 证 明 材 料 : 按 上 述 要 求 提 供 人 员 的 注 册 证 书 或 职 称 证 书 等 相 关 证 书 包 括 身 份 证 的 扫 描 件 拟 派 本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须 提 供 在 本 单 位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前 半 年 内 连 续 3 个 月 的 社 保 证 明 3 职 称 证 书 应 以 人 社 部 门 或 者 在 人 社 部 门 核 准 备 案 的 职 称 评 审 委 员 会 或 人 社 部 门 授 权 具 备 颁 发 资 格的 机 构 或 单 位 颁 发 的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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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企 业 业 绩附 表 4 2020 年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的 同 类 (指 房 屋 建 筑 或 电 力 建 筑 工 程 等 施 工 项 目 且 合 同 造 价 为2000万 元 或 以 上 , 不 含 专 业 分 包 工 程 )项 目 汇 总 表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地 点 建 设 单 位 合 同 金 额 建 筑 面 积 投 产 日 期 项 目 经 理(项 目 负责 人 )
附 表 5 2020 年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的 同 类 (指 房 屋 建 筑 或 电 力 建 筑 工 程 等 施 工 项 目 且 合 同 造 价 为2000万 元 或 以 上 , 不 含 专 业 分 包 工 程 )工 程 情 况 表项 目 序 号 :项 目 名 称项 目 所 在 地发 包 人 名 称发 包 人 地 址发 包 人 电 话合 同 价 格开 工 日 期竣 工 日 期
承 担 的 工 作工 程 质 量项 目 经 理 (项 目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及电 话项 目 描 述备 注注 : 业 绩 须 提 供 合 同 关 键 页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或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证 明 , 以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或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证 明 的 时 间 为 准 , 否 则 不 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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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2019 年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同 类 (指 房 屋 建 筑 或 电 力 建 筑 工 程 等 )工程 获 奖 情 况 (如 有 )附 表 6 2019 年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同 类 (指 房 屋 建 筑 或 电 力 建 筑 工 程 等 )工 程 获 奖 汇 总 表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奖 项 名 称 颁 发 单 位 获 奖 时 间 备 注
注 :1.国 家 级 奖 项 (指 国 务 院 住 建 部 中 国 建 筑 业 协 会 中 国 土 木 工 程 学 会 中 国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协 会 颁发 的 质 量 奖 项 ): 包 括 国 家 优 质 工 程 金 奖 和 国 家 优 质 工 程 奖 中 国 土 木 工 程 詹 天 佑 奖 鲁 班 奖 (不 包 括专 业 类 奖 项 ) 省 级 奖 项 指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省 级 住 建 部 门 省 级 建 筑 业 协 会 (安 全 协 会 ) 省 级 建 筑 业联 合 会 中 国 电 力 建 设 企 业 协 会 颁 发 的 优 质 工 程 质 量 奖 项 中 国 电 力 优 质 工 程 奖 (不 包 括 专 业 类 奖 项 )地 市 级 奖 项 指 地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地 市 级 住 建 部 门 地 市 级 建 筑 业 协 会 地 市 级 建 筑 业 联 合 会 颁 发 的优 质 工 程 质 量 奖 项 (不 包 括 专 业 类 奖 项 )。2.获 奖 证 书 或 获 奖 文 件 以 国 家 省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行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经 民 政 部 门 批 准 成 立 的 相 关行 业 协 会 颁 发 的 为 准 , 需 提 供 相 关 获 奖 证 书 或 正 式 获 奖 公 示 文 件 的 扫 描 件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正 式获 奖 公 示 文 件 可 以 是 获 奖 公 示 名 单 或 网 站 查 询 页 (或 截 图 ) 正 在 公 示 期 间 的 奖 项 不 予 认 可 。 如 提 供 相关 行 业 协 会 颁 发 的 获 奖 证 书 或 获 奖 正 式 文 件 , 则 须 同 时 提 供 该 行 业 协 会 在 国 家 (或 省 )社 会 组 织 网 的 查询 路 径 和 登 记 信 息 查 询 结 果 截 图 , 获 奖 日 期 以 证 书 颁 发 或 官 网 发 布 的 日 期 为 准 , 否 则 不 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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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财 务 数 据 汇 总 表年 份 资 产 负 债 资 产 负 债 率 净 利 润 现 金 流 量20XX年
注 : 投 标 人 对 数 据 的 准 确 性 负 责 , 并 自 行 统 计 表 述 以 下 几 项 内 容 ,1.近 3 年 盈 利 状 况2.近 1 年 资 产 负 债 率3.近 3 年 现 金 流 量 情 况附 件 :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经 独 立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2020-2022 年 度 报 表 及 报 表 附 注 含 审 计 报 告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 成 立 不 足 三 年 的 提 交 自 成 立 以 来 年 度 的 报 表 , 报 表 未 委 托 审计 的 由 投 标 人 出 具 相 关 说 明 并 加 盖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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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企 业 管 理 体 系 (提 供 证 件 需 在 有 效 期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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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科 技 创 新 评 价 (需 提 供 科 技 创 新 企 业 证 书 或 证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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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其 他1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附 2021 年 至 今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说 明 )2 投 标 单 位 认 为 需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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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电 子 投 标 文 件2.技 术 文 件
投 标 人 : 盖 公 章 或 电 子 印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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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文 件 编 制 人 员 签 署 页1 编 制 人 (签 名 )2 审 核 人 (签 名 )3 批 准 人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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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纲 要(一 ) 工 程 概 况 及 施 工 特 点(二 ) 施 工 现 场 平 面 布 置 图(三 ) 施 工 现 场 组 织 机 构(四 ) 施 工 方 案(五 ) 工 期 及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安 排
(六 ) 质 量 目 标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及 技 术 组 织 措 施(七 ) 安 全 目 标 安 全 保 证 体 系 及 技 术 组 织 措 施(八 ) 分 包 工 程 的 管 理(九 ) 环 境 保 护 水 土 保 持 及 文 明 施 工注 : 以 上 资 料 需 编 制 目 录 及 页 码 , 并 对 目 录 生 成 页 码 及 索 引 功 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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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编 写 要 点 : 施 工组 织 设 计 纲 要 是 投 标 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是 评 标 定 标 的 重 要 因 素 , 投 标 人 对 所 投 工 程 标 段 要 分 别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纲 要 。 中 标 后 , 中 标 人 应 按 纲 要 要 求 , 编 制 详 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作 为 工 程 施工 的 指 导 性 文 件 , 于 工 程 开 工 前 , 提 交 建 设 单 位 一 式 三 份 。 一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纲 要(一 ) 工 程 概 况 及 特 点1.工 程 概 况工 程 简 述 , 工 程 规 模 工 期 安 全 质 量 要 求 描 述 正 确 , 工 程 涉 及 的 主 要 单 位 投 标 范 围 及 承 包 方 式等 。2.工 程 特 点设 计 特 点 工 程 特 点 影 响 施 工 的 主 要 和 特 殊 环 节 分 析 等 。
3.施 工 实 施 条 件 自 然 环 境 分 析 及 现 场 调 查 情 况 说 明结 合 工 程 施 工 实 施 条 件 现 场 自 然 环 境 分 析 和 影 响 施 工 的 环 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施 工 安 全 质量 进 度 等 )分 析(二 )施 工 现 场 总 平 面 布 置 图1.施 工 现 场 平 面 布 置 图平 面 布 置 要 求 内 容 全 面 , 充 分 利 用 现 场 条 件 , 合 理 布 置 施 工 队 材 料 站 指 挥 部 等 。 确 定 现 场 指 挥部 (工 程 处 )和 工 区 的 驻 地 , 材 料 站 的 设 置 , 施 工 工 区 与 施 工 班 驻 地 , 主 要 交 通 道 路 和 通 讯 设 施 。 平 面布 置 图 采 用 A3 纸 , 图 面 要 求 线 条 清 晰 标 志 明 确 。材 料 站 需 按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仓 库 管 理 办 法 Q/CSG217016-2011 的 相 关 规 定 设 置 。2.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临 时 用 水 总 体 布 置3.施 工 现 场 消 防 总 体 布 置
(三 )施 工 现 场 组 织 机 构1.组 织 机 构 组 成 表 关 系 图2.工 程 主 要 负 责 人 简 介 。(四 )施 工 方 案1.本 工 程 重 点 难 点 分 析2.施 工 机 具 准 备3.施 工 力 量 配 置4.施 工 工 序 总 体 安 排5.主 要 工 序 和 特 殊 工 序 的 施 工 方 法 和 施 工 效 率 估 计 , 潜 在 问 题 的 分 析 。6.工 程 成 本 的 控 制 措 施 为 控 制 成 本 , 提 高 效 益 , 拟 采 取 的 措 施 。7.施 工 作 业 方 案 应 按 电 网 建 设 施 工 作 业 指 导 书 相 关 规 定 编 写 。 全 面 开 展 标 准 建 设
工 作 。(五 )工 期 及 施 工 进 度 计 划1.工 期 规 划 及 要 求用 横 道 图 反 映 各 主 要 施 工 过 程 的 计 划 进 度 , 深 度 达 到 全 面 准 确 清 楚 的 描 述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从 中 可 衍 生 出 各 种 施 工 资 源 计 划 及 其 过 程 管 理 信 息 (包 括 资 源 计 划 , 如 设 备 材 料 物 资 供 应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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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 配 合 施 工 进 度 的 合 理 性 )。2.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网 络 图施 工 网 络 图 应 明 确 工 程 开 工 竣 工 日 期 , 工 程 施 工 的 关 键 路 线 , 并 针 对 关 键 工 序 , 提 出 确 保 工期 拟 采 取 的 措 施 。3.主 要 施 工 设 备 及 材 料 供 应 计 划4.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分 析计 划 潜 在 问 题 , 计 划 中 的 潜 力 及 其 开 发 途 径 等 。5.计 划 控 制 程 序 方 法 及 制 度 等 。6.施 工 进 度 应 满 足 基 建 工 程 项 目 进 度 管 理 规 定 的 相 关 要 求 。(六 )质 量 目 标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及 技 术 组 织 措 施1.质 量 目 标采 用 WHS 合 格 率 。 用 单 位 工 程 和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合 格 率 优 良 品 率 表 示 , 欲 达 到 的 工 程 质 量 等 级 ,
创 优 目 标 (如 有 )。2.质 量 管 理 组 织 机 构 及 主 要 职 责用 框 图 表 示 质 量 管 理 组 织 机 构 , 并 简 要 叙 述 各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3.质 量 管 理 的 措 施简 要 叙 述 质 量 管 理 的 措 施 和 关 键 工 序 的 质 量 控 制 。4.质 量 管 理 及 检 验 的 标 准执 行 的 主 要 质 量 标 准 规 范 。5.质 量 保 证 技 术 措 施针 对 工 程 特 点 , 分 析 质 量 薄 弱 环 节 , 拟 将 采 取 的 技 术 措 施 。6.重 要 施 工 方 案 及 特 殊 施 工 工 序 的 质 量 过 程 控 制7.创 国 家 优 质 工 程 专 项 措 施 (如 有 )阐 述 争 创 国 家 优 质 工 程 的 组 织 设 置 资 源 投 入 和 专 项 措 施 。
8.执 行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方 案 及 措 施9.深 化 WHS 施 工 作 业 指 导 书 和 验 评 标 准 的 现 场 应 用 。10.完 善 基 建 项 目 缺 陷 管 理 制 度 表 单 , 所 有 项 目 均 严 格 实 行 缺 陷 填 报 。11.科 技 创 新 策 划 方 案(七 ) 安 全 目 标 安 全 保 证 体 系 及 技 术 组 织 措 施1.安 全 管 理 目 标2.安 全 管 理 组 织 机 构 及 主 要 职 责用 框 图 表 示 安 全 管 理 组 织 机 构 , 并 简 要 叙 述 各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及 人 员 的 主 要 职 责 。3.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及 办 法4.安 全 组 织 技 术 措 施针 对 工 程 危 险 点 , 分 析 安 全 薄 弱 环 节 , 拟 将 采 取 的 技 术 措 施 。5.重 要 施 工 方 案 和 特 殊 施 工 工 序 的 安 全 过 程 控 制
6.安 全 保 证 体 系 中 应 体 现 及 满 足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基 建 项 目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电 网 建 设 安 全 施 工 作 业票 安 全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安 全 四 步 法 工 作 指 引 安 全 生 产 现 场 作 业 十 个 规 定 动 作 等管 理 规 定 的 指 引 或 动 作 。7.持 续 推 进 基 建 安 风 体 系 认 证 工 作 , 严 格 执 行 四 步 法 八 步 骤 7S 管 理 , 规 范 PPE 管 理 ,形 成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文 化 。8.配 合 建 设 单 位 日 常 检 查 扣 分 工 作 。9.严 格 执 行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建 工 作 八 不 准 细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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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工 程 分 包 的 管 理1.工 程 分 包 的 原 因 及 范 围2.分 包 商 选 择 条 件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3.分 包 工 程 管 理 质 量 管 理 工 期 管 理 安 全 管 理 农 民 工 工 资 管 理 等 。4.分 包 管 理 制 度 满 足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基 建 项 目 承 包 商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要 求 。(九 )环 境 保 护 水 土 保 持 及 文 明 施 工1.环 境 保 护 水 土 保 持分 析 因 施 工 可 能 引 起 的 环 境 保 护 及 水 土 保 持 方 面 的 问 题 。2.加 强 施 工 管 理 严 格 保 护 环 境提 出 环 境 保 护 及 水 土 保 持 的 目 标 及 采 取 的 具 体 措 施 。
3.节 能 措 施 和 办 法4.文 明 施 工 的 目 标 组 织 机 构 和 实 施 方 案5.文 明 施 工 考 核 管 理 办 法6.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应 满 足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基 建 项 目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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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电 子 投 标 文 件3.投 标 报 价 文 件
投 标 人 : 盖 公 章 或 电 子 印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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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一 投 标 函二 报 价 书三 成 本 分 析 报 告 如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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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 标 函 投 标 函招 标 人 :1.根 据 已 收 到 的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 我 单 位 经 考 察 现 场 和 研 究 上 述 工 程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须 知 合 同 条 件 技 术 规 范 招 标 工 程 量 图 纸 和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后 , 我 方 愿 以 人 民币 元 大 写 : 其 中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元 含 税 价 的 投标 总 报 价 完 成 项 目 名 称 , 修 补 工 程 中 的 任 何 缺 陷 , 工 程 质 量 达 到 满 足 国 家 行 业 中 国 南 方 电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质 量 标 准 控 制 标 准 和 验 收 规 范 , 通 过 各 级 验 收 合 格 并 完 成 启 动 投 产 。
2.我 方 承 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不 修 改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3.随 同 本 投 标 函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一 份 ,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万 元 。4.如 我 方 中 标 : 1 我 方 承 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与 你 方 签 订 合 同 。 2 我 方 保 证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工 期 内 竣 工 并 移 交 整 个 工 程 3 我 方 承 诺 按 照 规 定 提 交 上 述 总 价 5%的 银 行 保 函 做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 共 同 地 承 担 责 任 。 4 我 方 承 诺 在 施 工 期 间 严 格 执 行 南 网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及 规 定 。 如 若 违 反 相 关 条 款 , 自 愿 接 受 相关 的 处 罚 。 5 我 方 承 诺 在 参 加 投 标 中 , 如 有 弄 虚 作 假 , 自 愿 接 受 停 止 投 标 资 格 等 相 关 的 处 罚 。 6 除 非 另 外 达 成 协 议 并 生 效 , 你 方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本 投 标 文 件 将 构 成 约 束 我 们 双 方 的 合 同 。5.我 方 在 此 声 明 ,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内 容 完 整 真 实 和 准 确 , 且 不 存 在 投 标 人 须知 第 1.4.3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电 子 印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单 位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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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报 价 书 采 用 定 额 计 价 模 式 。 如 有 最 新 造 价 规 约 格 式 , 以 新 文 件 为 准 一 报 价 文 件 编 制 人 员 签 署 页1 编 制 人 签 名 及 资 格 盖 章 2 审 核 人 签 名 及 资 格 盖 章 3 批 准 人 签 名 二 报 价 书 格 式项 目 名 称 : 110千 伏 桃 花 输 变 电 工 程 (变 电 站 建 筑 )施 工 总 承 包 项 目报 价 书
序 号 工 程 或 费 用名 称 最 高 投 标 限价 元 其 中 : 安 全文 明 施 工费 元 投 标 报价 元 其 中 : 安全 文 明 施工 费 元 最 高 投 标 限 价的 90% 元 备 注一 110千 伏 桃花 输 变 电 工程 (变 电 站建 筑 )施 工总 承 包 项 目 18248886.23 350594.19合 计 投 标 报 价 总 金 额 (大 写 ):
说 明 :1 投 标 报 价 总 金 额 栏 价 款 以 投 标 函 为 准 , 即 为 中 标 价 , 是 合 同 签 订 的 依 据 , 也 是 工 程 价 款 结 算的 依 据 。2 报 价 金 额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2 位 。3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为 非 竞 争 性 费 用 , 投 标 报 价 按 公 布 的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计 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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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电 工 程 投 标 格 式 : 一 变 电 工 程 报 价 书 编 制 说 明1 工 程 概 况 :包 括 建 设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总 用 地 面 积 , 站 内 建 筑 总 面 积 。 楼 房 建 筑 结 构 外 墙 砖 及 门 窗 形 式 ,构 支 架 基 础 形 式 基 础 处 理 方 式 等 。2 施 工 招 标 范 围 :3 施 工 承 包 方 式 :4 编 制 依 据 : 包 括 定 额 计 价 及 材 料 价 差 的 编 制 依 据5 其 它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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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变 电 工 程 报 价 书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表 一 甲 建 设 规 模 : 金 额 单 位 :万 元序 号 工 程 或 费 用 名 称 建 筑工 程费 乙 供设 备购 置费 安 装工 程费 其 他费 用 合 计 其 中 :安 全文 明施 工费 各 项占 静态 投资(%) 单 位投 资(元/kVA) 费 用 编 码一 主 辅 生 产 工 程(一 ) 主 要 生 产 工 程
(二 ) 辅 助 生 产 工 程二 与 站 址 有 关 的 单 项工 程小 计三 编 制 基 准 期 价 差 21840000000四 其 他 费 用 21830000000其 中 : 建 设 场 地 征 用及 清 理 费五 基 本 预 备 费 218D0000000六 特 殊 项 目 21850000000总 金 额
总 金 额 大 写 :注 : 1 本 表 中 的 费 用 不 包 括 建 设 单 位 供 应 的 设 备 材 料 费 用 。2 建 筑 工 程 乙 供 设 备 甲 供 设 备 装 卸 及 保 管 费 列 入 建 筑 工 程 费 中 。3 安 装 工 程 乙 供 设 备 甲 供 设 备 装 卸 及 保 管 费 列 入 设 备 购 置 费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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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工 程 报 价 汇 总 表表 二 乙 金 额 单 位 :元序 号 工 程 或 费 用 名 称 建 筑 工 程费 1 乙 供 设 备 甲 供 设备 装 卸 及 保 管 费 合 计 1 2 备注 费 用 编 码乙 供设 备 甲 供设 备装 卸及 保管 费 小 计 2安 装 工 程 报 价 汇 总 表
表 二 甲 金 额 单 位 :元序 号 工 程 或 费 用 名 称 安 装 工 程费 1 乙 供 设 备 甲 供 设备 装 卸 及 保 管 费 合 计 1 2 备注 费 用 编 码乙 供设 备 甲 供设 备装 卸及 保管 费 小 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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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专 业 报 价 汇 总 表表 二 乙 一 金 额 单 位 :元序 号 工 程 或 费 用 名 称 直 接 费 间 接费 利润 税金 甲供材装卸及保管费 包干预备费 合计 费 用 编 码直接工程费 措 施 费 规费 企业管理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 施工工具用具使用
费 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临时设施费 施工机构迁移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注 : 依 据 电 网 工 程 建 设 预 算 编 制 与 计 算 规 定 2018 年 版 安 装 专 业 报 价 汇 总 表表 二 甲 一 金 额 单 位 :元
序 号 工 程 或 费 用 名 称 直 接 费 间 接费 利润 税金 甲供材装卸及保管费 包干预备费 合计 费 用 编 码直接工程费 措 施 费 规费 企业管理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 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 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临时设施费 施工机构迁移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注 : 依 据 电 网 工 程 建 设 预 算 编 制 与 计 算 规 定 2018 年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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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费 用 报 价 表表 四 金 额 单 位 :元序 号 工 程 或 费 用 名 称 编 制 依 据 及 计 算 说 明 合 价 费 用 编 码建 设 场 地 征 用 及 清 理 费 用 报 价 表
表 七 金 额 单 位 :元序 号 工 程 或 费 用 名 称 编 制 依 据 及 计 算 说 明 合 价 费 用 编 码建 筑 编 制 期 价 差 明 细 表 金 额 单 位 :元序 号 费 用 名 称 金 额 备 注 费 用 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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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装 编 制 期 价 差 明 细 表 金 额 单 位 :元序 号 费 用 名 称 金 额 备 注 费 用 编 码建 筑 工 程 乙 供 主 材 汇 总 表
金 额 单 位 :元编 号 材 料 名 称 单 位 限 价 报 价 重 量 费 用 编 码数 量 单 价 合 价 单 重 总 重填 表 说 明 :1 报 表 需 按 最 小 级 项 目 划 分 结 构 输 出 , 并 采 用 标 准 的 费 用 编 码 。2 针 对 报 表 中 的 主 材 需 标 明 编 号 。安 装 工 程 乙 供 主 材 汇 总 表
金 额 单 位 :元编 号 材 料 名 称 单 位 限 价 报 价 重 量 费 用 编 码数 量 单 价 合 价 单 重 总 重填 表 说 明 :1 报 表 需 按 最 小 级 项 目 划 分 结 构 输 出 , 并 采 用 标 准 的 费 用 编 码 。2 针 对 报 表 中 的 主 材 需 标 明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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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工 程 乙 供 设 备 汇 总 表 金 额 单 位 :元编 号 设 备 名 称 单 位 限 价 报 价 费 用 编 码数 量 单 价 合 价市 场 价 运 杂 费 合 计 市 场 价 运 杂 费 合 计
填 表 说 明 :1 报 表 需 按 最 小 级 项 目 划 分 结 构 输 出 , 并 采 用 标 准 的 费 用 编 码 。2 针 对 报 表 中 的 设 备 需 标 明 编 号 。安 装 工 程 乙 供 设 备 汇 总 表 金 额 单 位 :元编 号 设 备 名 称 单 位 限 价 报 价 费 用 编 码数 量 单 价 合 价市 场 价 运 杂 费 合 计 市 场 价 运 杂 费 合 计
填 表 说 明 :1 报 表 需 按 最 小 级 项 目 划 分 结 构 输 出 , 并 采 用 标 准 的 费 用 编 码 。2 针 对 报 表 中 的 设 备 需 标 明 编 号 。说 明 :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采 用 固 定 总 价 的 方 式 各 个 投 标 单 位 根 据 定 额 直 接 费 报 价 比 例 进 行 分 摊 。2 表 四 其 它 费 用 报 价 中 未 列 出 的 其 他 费 用 项 目 , 如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 只 能 增 加 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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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评 标 办 法一 .评 标 方 法本 项 目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的 综 合 评 分 法 进 行 评 标 。综 合 得 分 (满 分 100 分 ) 商 务 评 分 30%技 术 评 分 30%价 格 评 分 40%初 步 评 审 内 容 详 见 下 表 :条 款 号 评 审 标 准 初 评 因 素 详 细 内 容
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一 致 。投 标 文 件 签字 盖 章 投 标 文 件 全 部 采 用 电 子 文 档 , 投 标 文 件 所 附 证 书 证 件 均为 原 件 扫 描 件 , 并 采 用 单 位 数 字 证 书 ,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在 相 应 位 置 加 盖 电 子 印 章 。 投 标 文 件 中 需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应 完 成 签 字 盖 章 后 扫 描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格式 不 存 在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1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2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企 业 诚 信 承 诺 书 严 格执 行 管 理 规 范 和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的 承 诺 函 近 三 年的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承 诺 书 等 相 关 文 件 。3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及 投 标 函 的 工 程 名 称 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工 程 名 称 实 质 性 不 响 应 。4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的 招 标 人 名 称 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招 标 人名 称 实 质 性 不 响 应 。联 合 体 投 标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营 业 执 照 符 合 :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持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业 执 照 。
资 质 要 求 具 备 电 力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 同 时 具 备 建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在 有 效 期 内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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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评 审 标 准 初 评 因 素 详 细 内 容项 目 经 理(项 目 负 责人 ) 拟 派 驻 的 项 目 经 理 要 求 已 取 得 二 级 或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执业 证 书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 同 时 持 有 项 目 经 理 安 全 生 产 考 核合 格 证 (B 类 ), 相 关 证 书 均 在 有 效 期 内 并 在 投 标 单 位 注册 , 且 须 提 供 在 本 单 位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前 半 年 内 连 续 3 个月 的 社 保 证 明 。注 : 根 据 广 东 省 住 建 厅 关 于 明 确 二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粤 建 市 函 2023 469 号 , 二 级 建造 师 应 在 考 试 取 得 执 业 资 格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申 请注 册 ,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可 随 注 册 企 业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执 业 。项 目 经 理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施 (包 括 已 中 标 未 开 工 已 建 成 未
竣 工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根 据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实 行 一 级 建 造师 电 子 注 册 证 书 的 通 知 (建 办 市 2021 40 号 )自 2022年 1 月 1 日 起 , 一 级 建 造 师 统 一 使 用 电 子 注 册 证 书 , 并使 用 电 子 注 册 证 书 上 的 注 册 编 号 , 纸 质 注 册 证 书 作 废 注 册 专 业 有 效 期 届 满 且 未 提 出 延 续 注 册 申 请 的 , 自 2022年 1 月 1 日 起 注 册 专 业 失 效 其 他 要 求 已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 且 拟 担任 本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是 本 企 业 在 广 州 公 共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的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在 册 人 员 。
投 标 人 不 得存 在 的 情 形 不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单 位 )(2)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且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3)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4)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5)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6)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7)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8)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存 在 控股 或 参 股 关 系 (9)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有 员 工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10) 与 本 标 段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为 同 一 个 单 位 负 责 人 (11) 与 本 标 段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12) 被 依 法 暂 停 或 者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13)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14)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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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评 审 标 准 初 评 因 素 详 细 内 容质 量 问 题 的 (15)在 工 程 所 在 地 政 府 或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广 东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广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处 于 限 制 投 标 期 内 的 (16) 被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暂 扣 或 者吊 销 执 照 (17)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或 被 宣 告 破 产 , 或 其 他 丧 失 履 约 能力 的 情 形 (18)被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中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19)被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 级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中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20)在 近 三 年 内 投 标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拟 委 任 的 项 目负 责 人 有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的 (21) 已 放 弃 中 标 的 单 位 重 新 参 与 此 标 段 重 新 招 标 的 投标 (22)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3 响 应 性 评 审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函 只 能 有 一 个 有 效 报 价 , 且 符 合 :(1)有 效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总 价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公 布 最 高投 标 限 价 的 总 价 及 各 单 项 工 程 。(2)成 本 警 示 价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90%。 对 低 于 该 警 戒 价的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详 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单价 措 施 性 费 用 单 价 分 析 表 主 要 材 料 价 格 表 投 标人 成 本 分 析 供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判 定 其 是否 低 于 企 业 自 身 成 本 。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或 者 低 于 成 本 警 戒价 ,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 个 别 成 本 的 , 应 当 要 求该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投 标 人 不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 由 评 标 委 员会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3)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暂 估 价 等 非 竞 争 性 费 用 报 价 项 (如有 )按 照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公 布 的 金 额 固 定 报 价 , 不 得 自 行 变更 , 否 则 视 为 原 则 性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作 否 决 投 标处 理 。工 期 符 合 : 工 期 要 求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 (实 际 工 期 以 开 工 报 告 竣 工 报 告 为 准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 满 足 国 家 行 业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质量 标 准 控 制 标 准 和 验 收 规 范 , 通 过 各 级 验 收 合 格 并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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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评 审 标 准 初 评 因 素 详 细 内 容成 启 动 投 产 。投 标 保 证 金 1.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前 附 表 。2.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3.投 标 保 证 金 可 采 用 转 账 现 金 支 票 投 标 保 函 或 保 险4.的 形 式 , 须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缴 纳 。如 采 用 转 账 现 金 支 票 形 式 提 交 的 , 投 标 保 证 金 须 从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递 交 , 由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代 收 。具 体 操 作 要 求 详 见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有 关 指 引 , 递交 事 宜 请 自 行 咨 询 交 易 中 心 请 各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递交 截 止 时 间 前 按 上 述 金 额 递 交 至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缴 纳 情 况 以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查 询 为 准 。 电 汇(转 账 )方 式 缴 纳 情 况 以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数 据 库 记录 的 信 息 为 准 。5.如 采 用 保 函 保 证 保 险 形 式 提 交 的 ,需 开 具 给 招 标 人 。6.如 采 用 非 电 子 形 式 的 投 标 保 函 或 投 标 保 证 保 险 提 交 投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投 标 保 函 或 投 标保 证 保 险 扫 描 件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或 电 子 章 。 (并 在 投 标截 止 时 间 前 保 函 保 证 保 险 原 件 递 交 至 招 标 代 理 , 否 则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投 标 人 计 算机 硬 件 特 征码 (机 器 码 )
审 查 如 采 购 项 目 最 小 独 立 评 审 单 元 (标 的 /标 包 /标 段 )出 现 不同 投 标 人 的 加 密 打 包 投 标 文 件 机 器 码 相 同 的 情 形 , 将 否决 投 标 人 响 应 该 采 购 项 目 及 同 一 采 购 项 目 后 续 采 购 的 全部 投 标 文 件 。其 他 1 在 工 程 所 在 地 政 府 及 中 国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广东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广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无处 于 限 制 投 标 资 格 的 处 罚 。2 已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企 业 信 息 记 , 且 拟 担任 本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是 本 企 业 在 广 州 公 共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的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在 册 人 员 。3 不 得 存 在 : (1)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行为 的 (2)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说 明 :(1)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核 后 , 出 现 一 个 不 通 过 结 论 的 , 即 按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2) 全 部 条 件 满 足 为 通 过 , 方 可 进 入 下 一 阶 段 评 审 (3) 若 评 委 意 见 不 一 致 时 , 则 按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 决 定 该 投 标 人 是 否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 进 入 下 一阶 段 评 审 。2.2 商 务 评 分 标 准 :2.2.1 商 务 评 审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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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评 审 项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备 注1 质 量 事故 指 标考 核 2.5 近 年 (2020 年 至 今 )没 有 发 生 过 一 般 及以 上 事 故 无 重 大 设 备 重 大 质 量 事故 得 2.5分 , 否 则 0分 。 质 量 事 故 指 标 考 核 由 投 标 单位 自 行 承 诺 。 如 虚 假 承 诺 , 所 造 成的 损 失 不 良 后 果 及 法 律 责 任 , 一律 由 投 标 单 位 承 担 。2 安 全 事故 指 标考 核 2.5 近 年 (2020 年 至 今 )没 有 发 生 过 一 般 及以 上 事 故 无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得 2.5 分 ,否 则 0分 。 安 全 事 故 指 标 考 核 由 投 标 单位 自 行 承 诺 。 如 虚 假 承 诺 , 所 造 成的 损 失 不 良 后 果 及 法 律 责 任 , 一律 由 投 标 单 位 承 担 。
3 纳 税 信用 情 况 8 连 续 5年 (指 2018年 -2022年 )获 得 税 务机 关 评 定 为 纳 税 信 用 A 级 纳 税 人 的 , 得8分 连 续 4年 (指 2019年 -2022年 )获 得 税 务机 关 评 定 为 纳 税 信 用 A 级 纳 税 人 的 , 得5分 连 续 3年 (指 2020年 -2022年 )获 得 税 务机 关 评 定 为 纳 税 信 用 A 级 纳 税 人 的 , 得3分 其 他 得 0 分 。 需 提 供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网 页 相关 截 图 , 同 时 必 须 提 供 查 询 网 址 ,否 则 不 得 分 。
4 企 业 信用 情 况 8 1.连 续 5年 (指 2018年 -2022年 )获 得 中国 建 筑 业 协 会 或 中 国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协会 颁 发 的 AAA企 业 信 用 等 级 证 书 的 得 8分 2.连 续 5年 (指 2018年 -2022年 )获 得 中国 建 筑 业 协 会 或 中 国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协 会颁 发 的 AA(或 以 上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证 书的 得 5 分 3.连 续 5年 (指 2018年 -2022年 )获 得 中国 建 筑 业 协 会 或 中 国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协 会颁 发 的 A(或 以 上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证 书 的得 3 分 其 他 得 0 分 。 符 合 多 种 得 分 情 况 的 , 按 所 提 供 证书 实 际 情 况 的 最 高 得 分 计 取 , 不累 计 得 分 。 需 提 供 证 书 的 官 方 网 页截 图 或 原 件 扫 描 件 , 否 则 不 得 分 。5 企 业 管 5 投 标 人 具 有 有 效 期 内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提 供 的 证 书 需 在 有 效 期 内 , 否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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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体 系 证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职 业 健 康 安 全管 理 体 系 认 证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标 准 化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情况 :1.具 有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的 , 得 1 分 2.具 有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的 , 得 1 分 3.具 有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的 , 得 1分 4.具 有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的 , 得 1分
5.具 有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标 准 化 体 系 认 证 证书 的 , 得 1 分 。本 项 累 计 最 高 得 5 分 。 不 满 足 上 述 情 况的 , 或 未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不 得 分 。
不 得 分 。
6 财 务 状况 8 1 近 3年 盈 利 状 况 : 每 有 一 年 盈 利 得 1分 , 满 分 2 分 。2 近 1 年 资 产 负 债 率 负 债 总 额 /资 产总 额 100% : 投 标 人 最 近 1 年 会 计 年 度财 务 报 表 资 产 负 债 率 为 70%或 以 下 的 得3 分 , 80%或 以 下 的 得 2 分 , 90%或 以 下的 得 1 分 , 超 过 90%的 不 得 分 。3 近 3 年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 每 有 一 年 净 现金 流 量 为 正 得 1 分 , 满 分 3 分 。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近 3 年 2020-2022 年 度 经 独 立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含审 计 报 告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的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章 ,须 提 供 经 独 立 的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 成 立 不 足 三年 的 提 交 自 成 立 以 来 年 度 的 经第 三 方 审 计 的 报 表 参 与 评 审 , 未提 供 不 得 分 。7 项 目经 理( 项目 负
责 人 ) 5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 具 有 建 筑类 高 级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职 称 的 得 5分 , 具 有建 筑 类 中 级 工 程 师 职 称 的 得 3分 , 其 他 不得 分 。 需 提 供 相 应 职 称 证 书 , 职 称 证 书应 以 人 社 部 门 或 者 在 人 社 部 门核 准 备 案 的 职 称 评 审 委 员 会 或人 社 部 门 授 权 具 备 颁 发 资 格 的机 构 (或 单 位 )颁 发 的 为 准 , 否 则不 得 分 。8 施 工管 理人 员综 合素 质 21 1. 施 工 现 场 组 织 架 构 人 员 齐 备 (包 括 项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安 全 负 责 人 质量 负 责 人 造 价 负 责 人 )的 情 况 下 , 得 基本 分 5 分 , 未 齐 备 本 项 0 分 且 不 参 与 第 (1)须 提 供 以 下 证 明 材 料 : 按上 述 要 求 提 供 人 员 的 注 册 证书 或 职 称 证 书 等 相 关 证 书 (包括 身 份 证 )的 扫 描 件 拟 派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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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 评 审 2.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素 质 :(1)具 备 高 级 职 称 (包 括 建 筑 机 电 电气 暖 通 给 排 水 等 专 业 )10年 及 以 上的 , 2分 /人 (若 1人 同 时 具 备 多 个 职称 证 书 的 , 只 计 取 一 次 )。 本 项 最 高 得10分 。(2)具 备 一 级 注 册 造 价 师 (土 木 建 筑 专业 )15年 及 以 上 的 , 得 3分 具 备 一 级注 册 造 价 师 (安 装 专 业 )15年 及 以 上 的 ,
得 3 分 。 本 项 最 高 得 6分 。 (若 1 人 同 时具 备 多 个 专 业 注 册 造 价 师 的 , 只 计 取 一次 )。(3)若 1 人 同 时 满 足 上 述 2 点 要 求 的 , 得分 不 相 加 , 只 取 最 高 分 。本 评 分 项 最 高 得 分 21 分 。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须 提 供 在 本 单位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前 半 年 内 连 续 3个 月 的 社 保 证 明 (2)职 称 证 书 应以 人 社 部 门 或 者 在 人 社 部 门核 准 备 案 的 职 称 评 审 委 员 会或 人 社 部 门 授 权 具 备 颁 发 资格 的 机 构 (或 单 位 )颁 发 的 为 准 。(3)招 标 人 将 对 技 术 安 全 质 量 造 价 负 责 人 进 行 现 场 考 勤 , 上 述人 员 未 征 得 招 标 人 的 事 先 同 意 ,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进 行 更 换 。 投 标人 确 需 更 换 项 目 技 术 安 全 质量 造 价 负 责 人 的 ,须 经 发 包 人 书面 批 准 同 意 。 项 目 技 术 安 全 质量 造 价 负 责 人 如 需 更 换 , 首 次 更换 扣 罚 5万 , 第 二 次 更 换 扣 罚 10万 ,第 三 次 更 换 扣 罚 20万 , 以 此 类 推 。9 科 技 创新 评 价 5 2018 年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 取 得 省 级 或以 上 政 府 机 构 协 会 学 会 认 定 的 科 技创 新 企 业 : 任 意 1年 取 得 , 得 1分 连 续 3年
取 得 , 得 3分 连 续 5年 取 得 , 得 5分 。 需 提 供 科 技 创 新 企 业 证 书 或证 明 。10 企 业 业绩 15 2020年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同 类 建 筑工 程 (指 房 屋 建 筑 或 电 力 建 筑 工 程 等且 合 同 造 价 为 1800 万 元 或 以 上 )施 工项 目 (不 含 专 业 分 包 工 程 )的 , 每 个 得5分 , 本 项 最 高 得 15分 。 业 绩 须 提 供 合 同 关 键 页 工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或 竣 工 验 收备 案 证 明 , 以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告 或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证 明 的 时 间为 准 , 否 则 不 得 分 。
11 获 奖 情况 20 2019年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的 同 类 建筑 工 程 (指 房 屋 建 筑 或 电 力 建 筑 工 程 等 )获 奖 证 明 :(1)获 得 国 家 级 奖 项 得 10分 /项 , 最 高 得20分 。(2)获 得 省 级 奖 项 得 5 分 /项 , 最 高 得 10分 。(3)获 得 地 市 级 奖 项 得 2.5分 /项 , 最 高 1.国 家 级 奖 项 (指 国 务 院 住 建部 中 国 建 筑 业 协 会 中 国 土 木工 程 学 会 中 国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协会 颁 发 的 质 量 奖 项 ): 包 括 国 家优 质 工 程 金 奖 和 国 家 优 质 工程 奖 中 国 土 木 工 程 詹 天 佑 奖 鲁 班 奖 (不 包 括 专 业 类 奖项 ) 省 级 奖 项 指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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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5 分 。同 一 工 程 按 最 高 奖 项 计 分 , 本 项 累 计 最高 得 20 分 。 省 级 住 建 部 门 省 级 建 筑 业 协会 (安 全 协 会 ) 省 级 建 筑 业 联合 会 中 国 电 力 建 设 企 业 协会 颁 发 的 优 质 工 程 质 量 奖 项 中国 电 力 优 质 工 程 奖 (不 包 括 专 业类 奖 项 ) 地 市 级 奖 项 指 地 市 级人 民 政 府 地 市 级 住 建 部 门 地市 级 建 筑 业 协 会 地 市 级 建 筑 业联 合 会 颁 发 的 优 质 工 程 质 量 奖项 (不 包 括 专 业 类 奖 项 )。 2.获 奖
证 书 或 获 奖 文 件 以 国 家 省 市人 民 政 府 或 行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或 经 民 政 部 门 批 准 成 立 的 相关 行 业 协 会 颁 发 的 为 准 , 需 提 供相 关 获 奖 证 书 或 正 式 获 奖 公示 文 件 的 扫 描 件 并 加 盖 投 标人 公 章 正 式 获 奖 公 示 文 件 可 以 是获 奖 公 示 名 单 或 网 站 查 询 页(或 截 图 ) 正 在 公 示 期 间 的 奖 项不 予 认 可 。 如 提 供 相 关 行 业 协 会
颁 发 的 获 奖 证 书 或 获 奖 正 式 文件 , 则 须 同 时 提 供 该 行 业 协会 在 国 家 (或 省 )社 会 组 织 网 的查 询 路 径 和 登 记 信 息 查 询 结 果 截图 , 获 奖 日 期 以 证 书 颁 发 或 官网 发 布 的 日 期 为 准 , 否 则 不 得分 。2.3 技 术 评 分 标 准 :2.3.1 技 术 评 审 (100)分
序号 评 分 项 目 满 分值 项 目 内 容 及 分 值 分 配 评 分 标 准1 工 程 概 况及 施 工 特 5 工 程 概 述 (工 程 规 模 路 径 (如有 ) 布 置 形 式 建 设 单 位 工 程 规 模 工 期 安 全 质 量 要 求 描 述 正 确 ,工 程 涉 及 的 主 要 单 位 投 标 范 围 及 承 包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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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设 计 单 位 和 工 期 要 求 等 )(1分 ) 式 等 齐 全 无 错 漏 且 描 述 完 整 得 1 分 每 遗漏 或 差 错 1 处 扣 0.5 分 , 扣 完 为 止 。工 程 设 计 特 点 工 程 量 (1.5分 ) 工 程 设 计 特 点 工 程 量 描 述 正 确 , 说 明 详实 得 1.5 分 一 般 得 1 分 差 得 0.5 分 。完 全 没 提 及 的 不 得 分 。施 工 实 施 条 件 自 然 环 境 分 析及 现 场 调 查 情 况 说 明 (2.5分 ) 结 合 工 程 施 工 实 施 条 件 现 场 自 然 环 境 分析 和 影 响 施 工 的 环 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施 工安 全 质 量 进 度 等 )分 析 到 位 的 酌 情 给 分 ,级 差 为 0.5 分 。
2 施 工 现 场平 面 布 置图 8 施 工 现 场 总 体 平 面 布 置 (4分 ) 平 面 布 置 应 满 足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安 全 文 明 施工 的 要 求 , 平 面 布 置 布 局 合 理 占 地 经 济 ,符 合 现 场 条 件 的 酌 情 给 分 , 级 差 为 0.5 分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临 时 用 水总 体 布 置 (1.5分 ) 临 时 用 电 电 气 设 备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 水 电管 线 敷 设 安 全 合 理 的 酌 情 给 分 , 级 差 为0.5分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总 体 布 置 (2.5分 ) 消 防 器 材 布 置 合 理 , 不 留 死 角 , 重 点 部 位有 特 殊 消 防 措 施 的 酌 情 给 分 , 级 差 为 0.5分 。3 施 工 现
场 组 织机 构 5 施 工 现 场 组 织 机 构 (3分 ) 根 据 工 程 特 点 成 立 相 应 组 织 机 构 , 包 括 不限 于 施 工 项 目 部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项 目 经 理(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总 工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技 术 员 ) 质 量 员 (质 检 员 ) 安 全员 机 械 员 材 料 员 资 料 员 )等 机 构 职责 齐 全 , 业 绩 情 况 等 酌 情 给 分 , 级 差 为 0.5分 。施 工 现 场 组 织 原 则 (2分 ) 施 工 项 目 组 织 机 构 内 部 分 工 合 理 , 利 于 施工 的 酌 情 给 分 , 级 差 为 0.5分 。4 施 工 方案 30 本 工 程 重 点 难 点 分 析 (10分 ) 针 对 本 工 程 特 点 的 重 点 难 点 分 析 及 合 理化 建 议 , 级 差 为 0.5分 。施 工 机 具 准 备 (2分 ) 施 工 主 要 机 具 选 择 满 足 工 程 建 设 需 要 , 施工 机 具 先 进 性 能 安 全 良 好 的 酌 情 给 分 ,级 差 为 0.5 分 。
施 工 力 量 配 置 (2分 ) 施 工 力 量 配 置 计 划 满 足 工 期 及 现 场 安 全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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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 能 充 分 考 虑 施 工 周 期 及 其 他 客 观 因 素的 酌 情 给 分 , 级 差 为 0.5 分 。施 工 工 序 总 体 安 排 (4分 ) 施 工 工 序 安 排 结 合 工 期 及 工 程 实 际 安 全 科 学 合 理 的 酌 情 给 分 , 级 差 为 0.5 分 。主 要 工 序 和 特 殊 工 序 的 施 工方 法 (6分 ) 主 要 工 序 及 特 殊 工 序 施 工 方 法 科 学 安 全 合 理 可 行 性 高 , 作 业 指 导 书 应 用 合 理 措 施 满 足 要 求 的 酌 情 给 分 , 级 差 为 0.5 分 。工 程 成 本 的 控 制 措 施 (2分 ) 成 本 控 制 措 施 得 力 , 符 合 工 程 实 际 , 有 具体 的 措 施 的 酌 情 给 分 , 级 差 为 0.5 分 。
开 展 现 场 标 准 建 设 措 施 (4分 ) 有 标 准 建 设 符 合 工 程 实 际 , 满 足 工 艺 要求 对 应 的 措 施 的 酌 情 给 分 , 级 差 为 0.5 分 。5 工 期 及施 工 进度 计 划安 排 10 工 期 规 划 工 期 目 标 及 分 解(网 络 计 划 )(6分 ) (1) 工 期 规 划 工 期 目 标 (4分 ): 满 足 工 期 安 排 合 理 的 酌 情 给 分 , 级 差 为 0.5 分 。(2)工 期 分 解 (网 络 计 划 )(2分 ): 有 横 道 图得 2 分 , 有 网 络 图 得 1 分 没 有 不 得 分 。主 要 施 工 设 备 及 材 料 供 应 计划 (2分 ) 结 合 所 制 定 工 期 , 合 理 安 排 施 工 设 备 及 材料 并 充 分 考 虑 各 种 外 部 原 因 供 应 的 酌 情 给分 , 级 差 为 0.5 分 。
进 度 计 划 风 险 分 析 及 控 制 措施 (2分 ) 针 对 工 程 特 点 及 施 工 周 期 , 考 虑 内 部 原 因及 天 气 假 日 等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分 析 , 并 制定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的 酌 情 给 分 , 级 差 为 0.5分 。6 质 量 目标 质 量保 证 体系 及 技
术 组 织措 施 14 质 量 目 标 管 理 组 织 机 构 及 职责 (1分 ) 质 量 目 标 符 合 工 程 实 际 , 管 理 组 织 机 构 及职 责 健 全 的 酌 情 给 分 , 级 差 为 0.5 分 。质 量 管 理 主 要 职 责 质 量 管 理制 度 (1分 ) 主 要 职 责 无 遗 漏 , 职 责 界 面 清 晰 , 质 量 管理 制 度 完 备 的 酌 情 给 分 , 级 差 为 0.5分 。质 量 体 系 及 检 验 的 标 准 (1分 ) 质 量 管 理 覆 盖 全 面 , 检 验 标 准 符 合 相 关 规定 的 酌 情 给 分 , 级 差 为 0.5分 。质 量 管 理 技 术 及 工 艺 控 制 措施 (2.5分 ) 质 量 保 证 管 理 技 术 及 工 艺 控 制 措 施 可 行 有 效 有 针 对 性 , 满 足 质 量 管 理 要 求 的 酌情 给 分 , 级 差 为 0.5 分 。重 要 施 工 方 案 及 特 殊 施 工 工序 的 质 量 过 程 控 制 (2.5分 ) 针 对 工 程 特 殊 部 位 薄 弱 环 节 重 大 方 案有 针 对 性 的 控 制 措 施 的 酌 情 给 分 , 级 差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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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分 。科 技 创 新 策 划 (6分 ) 科 技 创 新 策 划 方 案 完 整 经 济 安 全 切实 可 行 , 措 施 得 力 。 对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有充 分 的 预 见 , 违 约 承 诺 具 体 , 经 济 赔 偿 合理 , 级 差 为 0.5 分 。
7 安 全 目标 安 全保 证 体系 及 技术 组 织措 施 8 安 全 目 标 承 诺 安 全 管 理 组 织机 构 (1分 ) 安 全 目 标 承 诺 符 合 规 定 , 安 全 组 织 机 构 健全 的 酌 情 给 分 。安 全 管 理 主 要 职 责 安 全 管 理制 度 (1分 ) 主 要 职 责 无 遗 漏 , 职 责 界 面 清 晰 , 安 全 管理 制 度 完 备 的 酌 情 给 分 , 级 差 为 0.5分 。安 全 组 织 技 术 措 施 (2分 ) 安 全 组 织 技 术 措 施 全 面 , 实 施 方 案 可 行 的酌 情 给 分 , 级 差 为 0.5分 。危 险 点 薄 弱 环 节 分 析 预 测 及措 施 (1分 ) 对 工 程 危 险 点 薄 弱 环 节 分 析 到 位 , 有 针对 性 措 施 的 酌 情 给 分 , 级 差 为 0.5 分 。重 要 施 工 方 案 及 特 殊 施 工 工序 的 安 全 过 程 控 制 (2分 ) 针 对 重 要 施 工 方 案 及 特 殊 施 工 工 序 编 制 专项 安 全 过 程 控 制 措 施 的 酌 情 给 分 , 级 差 为0.5分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及 行 业 相 关 要求 等 管 理 规 定 的 指 引 或 动 作(1分 ) 保 证 体 系 中 应 体 现 及 满 足 符 合 国 家 及 行 业相 关 要 求 等 管 理 规 定 的 指 引 或 动 作 的 酌 情给 分 , 级 差 为 0.5分 。
8 分 包 工程 的 管理 8 分 包 项 目 及 特 点 (2分 ) 在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的 分 包 项 目 范 围 内 ,明 确 拟进 行 分 包 的 工 程 内 容 并 描 述 其 特 点 及 分 包原 因 等 的 酌 情 给 分 , 级 差 为 0.5 分 。如 施 工 方 案 中 无 分 包 情 况 , 应 在 方 案 中 承诺 中 项 目 实 施 进 程 中 如 实 际 有 分 包 情 况 ,同 意 建 设 单 位 处 罚 的 承 诺 , 可 按 满 分 计 ,否 则 不 得 分 。工 程 分 包 管 理 (2分 ) 针 对 分 包 的 项 目 , 对 分 包 内 容 的 安 全 质量 进 度 等 管 控 措 施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的 酌 情给 分 , 级 差 为 0.5分 。 如 无 分 包 情 况 , 应在 方 案 中 详 细 描 述 不 分 包 能 满 足 项 目 实 施进 度 需 要 的 方 案 及 保 证 措 施 , 否 则 得 0 分 。农 民 工 工 资 管 理 (4分 ) 应 体 现 保 障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及 实 名 制 认 证的 管 理 情 况 , 根 据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等措 施 酌 情 给 分 , 级 差 0.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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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环 境 保护 水 土保 持 及文 明 施工 8 文 明 施 工 和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及组 织 机 构 (1.5分 ) 目 标 明 确 , 符 合 国 家 及 行 业 相 关 要 求 , 安全 组 织 机 构 健 全 的 酌 情 给 分 , 级 差 为 0.5分 。环 境 因 素 分 析 及 控 制 措 施(1.5分 ) 针 对 工 程 特 点 开 展 环 境 因 素 分 析 , 制 定 有效 控 制 措 施 的 酌 情 给 分 , 级 差 为 0.5分 。加 强 施 工 管 理 严 格 保 护 环 境(2分 ) 针 对 工 程 特 点 进 行 分 析 并 制 定 相 应 管 理 措施 的 酌 情 给 分 , 级 差 为 0.5分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实 施 方 案 考 核办 法 管 理 方 法 (3分 ) 有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实 施 方 案 (包 含 但 不 限 于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计 列 和 使 用 安 全 文 明 施工 费 用 的 措 施 , 保 证 工 程 安 全 施 工 文 明施 工 环 境 保 护 及 确 保 无 视 频 不 作 业 视 频 监 控 终 端 购 置 或 租 赁 等 安 全 文 明 施 工费 使 用 计 划 , 考 核 办 法 管 理 方 法 , 方 案可 行 方 法 满 足 要 求 的 酌 情 给 分 , 级 差 为0.5分 。
10 技 术 文件 的 总体 评 价 4 编 制 方 案 的 科 学 性 先 进 性 ,结 构 内 容 的 严 密 性 , 叙 述 的严 谨 性 , 文 字 的 精 炼 准 确 性 。(2分 )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科 学 , 结 构 内 容 的 严 密 ,叙 述 严 谨 , 文 字 的 精 炼 准 确 的 酌 情 给 分 ,级 差 为 0.5 分 。投 标 文 件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程 度 (2分 ) 投 标 文 件 响 应 齐 全 , 投 标 文 件 响 应 程 度 高 ,编 制 认 真 详 尽 无 漏 项 的 酌 情 给 分 , 级差 为 0.5分 。实 施 办 法 :(1) 必 须 每 项 打 分 。(2) 最 后 得 分 为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及 一 个 最 低 分 后 的 平 均 值 , 按 四 舍 五 入 原 则 并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计取 。 (注 : 若 评 委 人 数 为 5 人 时 , 最 后 得 分 则 直 接 取 各 评 委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3)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项 目 及 其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打 分 。
(4) 采 用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打 分 。2.4 价 格 评 分 标 准2.4.1 价 格 评 审 (100 分 )计 算 方 法 合 理 均 价 基 准 差 径 靶 心 法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方 法 1 进 入 价 格 分 计 算 的 投 标 人 取 技 术 商 务 加 权 总 分 排 名 前 5 名 的 投 标报 价 , 计 算 平 均 价 作 为 Y 平 均 (当 有 效 投 标 人 少 于 或 等 于 5 家 时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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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均 为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2 计 算 评 标 基 准 价 , Y 基 准 Y 平 均 (1-X), X 为 下 浮 率 , Y 基 准按 四 舍 五 入 法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价 格 分 计 算 公 式 1 Yi 为 某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价 格 Qi 为 计 算 得 分 , 按 四 舍 五 入 法 保 留两 位 小 数 2 当 Yi Y基 准 , Qi 报 价 满 分 (Yi Y基 准 )/Y基 准 报 价 满 分 RH3 当 YiY基 准 , Qi报 价 满 分 4 当 Yi Y 基 准 , Qi 报 价 满 分 (Y 基 准 Yi)/Y 基 准 报 价 满分 RL5 当 Qi 0, 按 Qi0分 计
进 入 价 格 评 分 厂 家 数 量 本 次 评 标 不 设 置 技 术 商 务 末 位 淘 汰 。 进 入 技 术 商 务 评 分 范 围 的 投 标人 全 部 进 入 价 格 评 分 。下 浮 率 (X) 2%RH 1RL 0.53.1 初 步 评 审3.1.1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5.1项 至 第 3.5.6项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明和 证 件 的 原 件 扫 描 件 , 以 便 核 验 。3.1.2 投 标 人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其 投 标 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
(1)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规 定 的 标 准 依 次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2)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3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3)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4)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5)投 标 报 价 超 出 有 效 报 价 范 围 的 。3.1.3 投 标 报 价 有 算 术 错 误 的 , 按 如 下 原 则 确 定 :(1)如 投 标 函 与 报 价 书 总 价 不 一 致 时 , 以 投 标 函 为 准 (2)如 报 价 金 额 大 写 与 小 写 不 一 致 时 , 以 大 写 为 准 (3)报 价 书 总 价 与 分 项 报 价 合 计 数 不 一 致 时 , 以 报 价 书 总 价 为 准 , 但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由 中 标 单 位 修正 分 项 的 价 格 使 之 等 于 总 价 。3.2 详 细 评 审3.2.1对 有 效 投 标 , 根 据 评 审 指 标 和 评 分 标 准 及 实 施 办 法 进 行 评 分 , 不 得 使 用 评 审 标 准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3.2.2 商 务 评 分 内 容 采 用 评 委 集 中 评 审 方 式 。 由 评 委 主 任 组 织 专 家 集 体 讨 论 评 议 。 若 评 委 意 见不 一 致 时 , 则 按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确 定 分 值 。3.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3.3.1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所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行 书 面 澄 清 或 说 明 , 或 者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补 正 。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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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正 。3.3.2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的 除 外 )。 投 标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3.3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说明 或 补 正 ,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3.3.4对 否 决 投 标 的 投 标 文 件 ,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差 异 或 保 留 , 使 之 成 为具 有 响 应 性 的 投 标 。3.4 评 标 结 果3.4.1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评 标 办 法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 按 评 分 结 果 由 高 到 低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排 序 。 当 出 现 两 个或 以 上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评 分 相 等 的 情 况 , 则 报 价 低 的 投 标 人 优 先 如 果 报 价 也 一 致 , 则 技 术 得 分 高 的 投 标 人优 先 如 果 仍 然 一 致 , 则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投 票 , 获 得 票 数 多 的 投 标 人 优 先 。3.4.2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评 标 报 告 , 向 招 标 人 推 荐 不 超 过 3名 中 标 候 选 人 , 其 中 得 分 最 高 者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 次 高 者 为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 第 三 高 者 为 第 三 中 标 候 选 人 , 如 此 类 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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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技 术 标 准 要 求 及 其 他2.1南 方 电 网 公 司 基 建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单 位 的 质 量 环 境 和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其 他 有 关 制度 和 规 定 。2.2图 纸 及 技 术 文 件 的 要 求 。图 纸 。合 建 协 议 要 求 详 见 施 工 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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