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宁波市江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宁波市江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宁波市江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综合一科、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有关规定,现就我局行政处罚事权,制定《宁波市江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
宁波市江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罚则 |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 裁量档次 | 处罚裁量基准 |
1 | 个人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 | 处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处罚条款:第30条 | 从轻情形 | 处集资金额20%以上44%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处集资金额44%以上76%以下的罚款。 | |||
从重情形 | 处集资金额76%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2 | 单位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 | 处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处罚条款:第30条 | 从轻情形 | 处集资金额20%以上44%以下的罚款。 |
一般情形 | 处集资金额44%以上76%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 |||
从重情形 | 处集资金额76%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并通报有关机关依法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 |||
3 | 对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处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处罚条款:第30条 | 从轻情形 | 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情形 | 警告,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情形 | 警告,并处36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协助开展非法集资的 | 处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处罚条款:第31条 | 从轻情节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
一般情形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 |||
从重情形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5 | 与被调查非法集资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 | 处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处罚条款:第36条第1款 | 从轻情形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情形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情形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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