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宝达钢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福建宝达钢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915日)

序号

作出处罚定的部门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

结果

救济渠道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1

漳州市

生态环境局

福建宝达钢业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2023年7月6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炼钢、热连轧工艺暂处于停止生产状态,成品焊管车间有在生产,由于未炼钢,故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设施没有在运行。现场查阅了该公司环评及审批、排污许可证、自主验收、自行监测方案及自行监测报告等文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在环境管理要求方面明确DA001废气排放口(电弧炉及精炼炉废气排放口)应当安装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但现场检查未安装。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检查过程中由该公司行政部经理苏友俊、行政部经理助理于成陪同检查见证。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罚款

3.07万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闽漳环罚〔2023〕165号

2023年

9月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3〕165号

福建宝达钢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49******J

住址: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山格宝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志君 职务:业主

2023年7月6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炼钢、热连轧工艺暂处于停止生产状态,成品焊管车间有在生产,由于未炼钢,故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设施没有在运行。现场查阅了你公司环评及审批、排污许可证、自主验收、自行监测方案及自行监测报告等文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在环境管理要求方面明确DA001废气排放口(电弧炉及精炼炉废气排放口)应当安装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但现场检查未安装。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检查过程中由你公司行政部经理苏友俊、行政部经理助理于成陪同检查见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6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你公司DA001废气排放口(电弧炉及精炼炉废气排放口)未安装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7月6日现场照片、录像。(证明现场检查你公司DA001废气排放口(电弧炉及精炼炉废气排放口)未安装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3年7月7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行政部经理助理于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确认当日检查情况);

4.福建宝达钢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在环境管理要求方面明确DA001废气排放口(电弧炉及精炼炉废气排放口)应当安装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3〕17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1;

6.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裁量等级5;

7.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固体废物,裁量等级1;

8.排放去向或区域:第二类环境功能区,裁量等级4。

修正裁量因素:

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

3.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 + 50%×[(3+1+2+1+5+1+4)/ 7 ]=1.714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 /(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 =[(-1-1-2)/(3×2)]×40 % = - 0.2667

则: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颗粒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处罚金额X = N +(M - N)×[(A - 1)/ 4]×(0.6 + B)=*****+(*****0 - *****)×[(1.714 - 1)/ 4 ]×(0.6 - 0.2667)=*****元(叁万零柒佰元)。

我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万零柒佰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5日

附件:

标签: 行政处罚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