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莆田农村“一户一表”及老旧管网改造工程西天尾片区老旧管网改造工程-盘石净水处理设备施工监理项目
莆田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莆田农村“一户一表”及老旧管网改造工程西天尾片区老旧管网改造工程-盘石净水处理设备施工监理项目
莆田市小额水利工程
莆田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莆田农村“一户一表”及老旧管网改造工程 (西天尾片区老旧管网改造工程-盘石净水处理设备)施工监理
招 标 文 件
随机抽取法
招 标 编 号: 福瑞【2023】莆招03号
项 目 名 称:莆田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莆田农村“一户一表”及老旧管网改造工程 (西天尾片区老旧管网改造工程-盘石净水处理设备)施工监理
招 标 人:莆田市城乡供水有限公司 (盖章)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省福瑞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23年09月19日
使用说明
1.《莆田市小额水利工程招标文件试行范本》(2017年版)适用于莆市水利[2016]350号文件规定由市水利局直属单位承担招标人职责开展的小规模水利工程招标活动(具体范围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
2.小额水利工程招标一般采用随机抽取法招标,部分项目若采用简单低价法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比照本范本编制。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将范本第1章“招标公告”修改为“投标邀请书”,参照招标公告的内容并依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编制和报准。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方式
4.招标文件的获取
5.投标文件的递交
6.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7.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8.评标办法
9.发布公告的媒介
10.公告其他说明
11.联系方式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
(四)投标
(五)开标、评标
(六)合同授予
(七)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八)投诉处理
(九)行政监督
第三章 合同条款(合同简本)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1. 投标承诺函
2. 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莆田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莆田农村“一户一表”及老旧管网改造工程 (西天尾片区老旧管网改造工程-盘石净水处理设备)施工监理(项目名称)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莆田市城乡供水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资金来源),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福建省福瑞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招标内容)进行 公开 (招标方式)招标。
2.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1)项目地点:荔城区西天尾镇 ;
2)项目规模:拟在原有盘石水厂建设红线范围内,新建一体式水处理设备一套,配套建设水处理设备平台1座,平台面积 450m2。新建厂区配套工艺管线、排水管线等附属设备,并与现有的输配水管网相连接。工程新增水处理设备一套,设计新增供水规模2万m3/d。建设完成后,西天尾镇盘石总设计供水规模达到4.25万m3/d。工程总投资约1414.65万元;
3)招标范围:莆田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莆田农村“一户一表”及老旧管网改造工程 (西天尾片区老旧管网改造工程-盘石净水处理设备)施工范围内全过程监理(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
4)监理服务期要求:施工工期+施工前15天+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且竣工(完工)资料存档备案完成(中标人监理总工期以外的善后服务须随时到位);
5)质量要求:水利工程质量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012)及符合设计和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合格标准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方式
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1项引调水或供水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业绩(参与小额水利工程投标企业需自主填报完善本企业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上(http://xypt.mwr.cn/)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水利水电或水工建筑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15〕201号、福建省水利厅闽水建管〔2015〕75号文件要求,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址是http://rcpu.cwun.org/公布的信息为准),项目监理实行到位承诺制(投标承诺函),更换赔偿义务按合同条款执行;
3)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近三个月被县(区)级及以上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莆田市水利信息网或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公告的企业及其专业人员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的投标,通报中明确限制期限超过三个月的按通报执行;
5)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人自2023年 09 月19 日起在新点电子交易平台限额以下项目专用平台福建专区(http://fujian.etrading.cn)、莆田市人民政府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投标人可登录网站自行下载招标文件。书面招标文件与网上下载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网上下载的为准。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招标人不接受书面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提交网上投标文件。投标人是否投标以网上投标文件为准。资格审查小组只对网上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本招标项目采用远程解密投标文件。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09月 28 日 09 时30 分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福兴路521弄2号楼1梯302室进行。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新点电子交易平台限额以下项目专用平台福建专区(http://fujian.etrading.c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通过已激活的企业CA网上提交,本招标项目采用远程解密投标文件。若有疑问 ,可向网上投标系统开发公司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咨询。技术支持电话:**********-5、0594-*******、181*****200。
5.3逾期提交的网上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6.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3700元,具体缴交办法详见招标文件。
7.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本次招标不组织踏勘现场。
8. 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随机抽取法。
9. 发布公告的媒介
招标人同时在新点电子交易平台限额以下项目专用平台福建专区(http://fujian.etrading.cn)、莆田市人民政府网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10.公告其他说明:
1)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类型、数量、条件及更换时所应承担赔偿义务等内容要求按照投标承诺函附表三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和合同条款中人员更换赔偿义务规定执行。
11.联系方式
招标人:莆田市城乡供水有限公司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
电话:0594-*******
联系人:徐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福瑞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莆田市城厢区
电 话:152*****918
联系人:张先生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工程概况
1.1 项目名称:莆田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莆田农村“一户一表”及老旧管网改造工程 (西天尾片区老旧管网改造工程-盘石净水处理设备)施工监理
1.2 建设地点: 荔城区西天尾镇
1.3 建设规模: 拟在原有盘石水厂建设红线范围内,新建一体式水处理设备一套,配套建设水处理设备平台1座,平台面积 450m2。新建厂区配套工艺管线、排水管线等附属设备,并与现有的输配水管网相连接。工程新增水处理设备一套,设计新增供水规模2万m3/d。建设完成后,西天尾镇盘石总设计供水规模达到4.25万m3/d。工程总投资约1414.65万元。
1.4 承包方式: 固定费用包干(含不可预见费)
1.5 质量要求: 水利工程质量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012)及符合设计和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合格标准要求
1.6 招标范围:莆田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莆田农村“一户一表”及老旧管网改造工程 (西天尾片区老旧管网改造工程-盘石净水处理设备)施工范围内全过程监理(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
1.7监理服务期:施工工期+施工前15天+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且竣工(完工)资料存档备案完成(中标人监理总工期以外的善后服务须随时到位)
1.8 资金来源: 自筹
2.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方式
2.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1项引调水或供水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业绩(参与小额水利工程投标企业需自主填报完善本企业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上(http://xypt.mwr.cn/)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2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水利水电或水工建筑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15〕201号、福建省水利厅闽水建管〔2015〕75号文件要求,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址是http://rcpu.cwun.org/公布的信息为准),项目监理实行到位承诺制(投标承诺函),更换赔偿义务按合同条款执行。
2.3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4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近三个月被县(区)级及以上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莆田市水利信息网或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公告的企业及其专业人员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的投标,通报中明确限制期限超过三个月的按通报执行;
2.5本招标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为本招标项目(标段)的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4)与本招标项目(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5)与本招标项目(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6)为本招标项目(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招标项目(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为本招标项目(标段)的设备采购供应商;
(10)与本招标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设备采购供应商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1)与本招标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设备采购供应商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12)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5)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6)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7)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8)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投标有效期
3.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在此期限内,投标人不得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3.2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招标文件澄清或答疑形式公布在指定发布公告的媒介上,但最长不超过56天。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4.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提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5.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5.1招标人不组织现场勘察和投标预备会。组织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的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不组织现场踏勘的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招标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与之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5.2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中介绍的招标项目相关情况,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6.本工程不得转包及违法分包。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由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投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修改澄清及答疑文件组成。
8.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8.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于2023年 09 月24日17:00时前登录新点电子交易平台限额以下项目专用平台福建专区(http://fujian.etrading.cn)向招标人提出疑问;
8.2对于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本招标项目的所有要求澄清的问题,包括质疑的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招标人将认真答复,确属不合理条款或存在差错的将在答疑时予以删除、修改。
8.3经招标人核实确,招标人将于2023年 09月25 日在新点电子交易平台限额以下项目专用平台福建专区(http://fujian.etrading.cn)、莆田市人民政府网上发布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
9.工程监理费
9.1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及闽价服【2013】260号文件执行。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暂按1219.3306万元计取,监理费暂定为18.9374万元。
9.1.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0.90(专业调整系数)× 0.85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00 (高程调整系数)(以上系数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相应附表确定)。
9.1.2中标后最终以工程项目实际采购额进行计取监理费用。
9.2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30%)
9.3投标人统一按9.2款进行报价,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9.2款本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按废标处理。
10.投标保证金
10.1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3700元,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第①、②种形式提交
①现金形式: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并应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如因投标人汇款凭证未注明招标项目编号造成银行无法识别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或识别错误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银行查询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
投标保证金指定账户:
开户名—福建省福瑞工程招标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
(注:在本招标项目中标公示期间,未中标投标人须提交一份收款收据加盖投标人公章、一份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一份本项目招标公告(可网页打印下来)加盖投标人公章、申请报告(格式自拟)加盖投标人公章,用于退还投标保证金。快递收件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福兴路521弄2号楼1梯302室 张先生 177*****958。)
②银行保函形式:银行保函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需将银行保函、汇款凭证及到账证明附在投标文件格式中。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开具银行保函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10.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3) 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 中标人不按本须知规定签约的;
(5) 因中标人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11.投标工期及质量
11.1本工程招标人要求监理服务期为:施工工期+施工前15天+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且竣工(完工)资料存档备案完成(中标人监理总工期以外的善后服务须随时到位)。
11.2工程质量要求按照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综合评定指标达到国家质量验收 合格标准。若质量验收评定不能达到合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投标文件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承诺函(格式)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投标单位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需将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明、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扫描件制作在投标文件中,并加盖单位电子章,未附上及加盖单位电子章的按废标处理。
13.投标文件的编制
13.1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写。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投标文件格式的备注或说明,其中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如有必要也可以增加附页。
13.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程发包价、招标工期、质量要求、投标有效期、项目管理人员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13.3招标人不接受书面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提交网上投标文件。投标人是否投标以网上投标文件为准。评标委员会只对网上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本招标项目采用远程解密投标文件。
1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四)投标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投标文件编制和加密要求: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必须使用网上申报系统中最新版来制作,投标单位只能用单位CA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加密生成标书上传到系统中,否则开标时无法解密,导致投标失败,由此造成的后果投标人自行承担。
16.投标文件解密方式
16.1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解密采用远程在线解密,即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通过网络上传至新点电子交易平台(限额以下项目专用平台福建专区),在开始解密时间(开标时间)起30分钟内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单位CA数字证书在线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操作。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网上投标系统无法接受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视为没有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无效。
16.2 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
①若为投标人设备故障或网络故障,则投标人自行更换设备或解决网络问题,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经补救,仍不成功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开标继续进行;
②若为招标人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则由招标人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③若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则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4)开标结束。开标结束,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16.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报名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16.4逾期提交的网上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电子版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五)开标、评标
17.开标
17.1 开标会定于2023年09月28日09时30分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福兴路521弄2号楼1梯302室(开标室)进行,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如投标人未派人参加或在开标会中途离场,视为默认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事后提出的异议无效。
17.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须随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如是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的,须随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格式编制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17.3 开标程序:
(1)招标代理机构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及人员;
(2)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
(3)抽签确定进入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若投标人少于15家(含15家)的,则所有投标人全部进入资格审查;若投标人多于15家,则在资格审查前随机抽取10家进入资格审查程序,未抽中的,退出资格审查和中标人抽取程序。网上生成代表号相对应的投标人,由招标人代表当众抽取10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未抽中的不进入评标程序;
(4)主持人宣布进入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
(5)唱标并作相应记录。投标人代表对唱标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唱标内容为: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程质量承诺、工期承诺、项目总监及其它必要的内容;
(6)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做好记录。
18.评标
18.1招标人的招标代理机构将组建评标委员会,由3人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资质和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18.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4)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5)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18.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18.1.4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18.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18.2.1 投标人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8.2.2 投标承诺函未按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编制、填写内容或签署、盖章的;
18.2.3 对工程监理费、监理服务期、监理人员配备标准、履约保证金或工程质量的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8.2.4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企业、人员证书证件等复印件或复印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18.2.5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网址:http://zxgk.court.gov.cn/)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投标人是否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2)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的投标人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不包括其分支机构)若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9.确定中标人
19.1 本工程采用按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30%)(价格)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办法,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随机抽取。
19.2 随机抽取规则
(1)从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一家中标人。
(2)由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的程序为:以系统生成的投标人代表号(该代表号即为抽取入围单位时系统生成的代表号)来代表该相应投标单位,由招标人在系统上随机抽取一个中标球号,该中标球号与投标人代表号相同的,则该对应的投标单位即为中标单位;
19.3 招标代理单位编制随机抽取记录,并由招标人、监督人、招标代理人签字确认。
19.4 经过审查,若只有一家合格投标人的,招标人可以直接选择该投标人为中标人。
19.5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莆田市人民政府网(https://www.putian.gov.cn/)及福建限额电子交易平台(http://fujian.etrading.cn/)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被确定为废标及无效标的投标人及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小组)名单。工程流标的,需在莆田市人民政府网(https://www.putian.gov.cn/)及福建限额电子交易平台(http://fujian.etrading.cn/)上公示流标原因,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经查询中标单位、法定代表及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附表1
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表
项目内容 | 评 审 标 准 | ||||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 | 总监理工程师 |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应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总监理工程师聘任文件且有水利水电或水工建筑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必须是投标人的在职职工(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址是http://rcpu.cwun.org/公布的信息为准)。 | |||
其他 人员 | 其它人员配备至少应达到下列要求: | ||||
职 位 | 最低数量 要求(人) | 职称、岗位资格要求 | 备注 | ||
监理工程师 | 1 | 水利水电或水工建筑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 ①具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合格有效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利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水工建筑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②专业以资格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 | ||
监理工程师 | 1 | 机电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 ①具有合格有效的机电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②专业以资格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 | ||
监理员 | 2 | 具有/专业/职称; | 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需在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平台完成注册登记) |
备注:1、上述监理人员不能在本招标项目中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理岗位。
2、开标时资格审查小组不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投标人应对其负责。
3、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联合体牵头人派出,其他人员所属单位应在备注栏中标示。
4、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15〕201号、福建省水利厅闽水建管〔2015〕75号文件要求,监理工程师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址是http://rcpu.cwun.org/公布的信息为准。
5、投标人中标后若不能按《监理人员配备标准表》要求配备项目管理人员的,招标人将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0.附则
20.1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自己认为须准备好与投标有关的证书、证明资料原件备查的,可以在招标人要求提交时当场提交,投标人不能当场提交的,资格审查小组可以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20.2在评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小组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在半个小时内到达评标地点,向资格审查小组作出书面澄清。投标人未能按上述规定作出书面澄清的,则资格审查小组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六)授予合同
21.签订合同
21.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21.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的、逾期不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重新招标。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及中标差价等损失由放弃中标的中标人负责赔偿。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2.履约担保
22.1 中标人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数额为*******10%=*****.4元。履约保证金须以现金或银行保函方式缴纳(银行保函须由基本户开户行或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具)。采用现金转账方式缴纳须从中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22.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之日。中标人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项目并通过竣工(完工)质量验收后,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申请返回履约保证金。
(七)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3.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或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若需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经资格审查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4)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5)公示期内,经查询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
24.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2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八)投诉处理
25.投诉处理
2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或流标公示期间提出。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小额水利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上款规定事项的投诉,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异议期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时限内。
投诉书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25.1.1超过公示期投诉的;
25.1.2没有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的;
25.1.3没有参与此次投标活动或无法证明与投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或组织投诉的;
25.1.4投诉书采用邮寄,而不是从投标人企业所在地寄出的,或采取专人递送,而递送人不是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的(需持投标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5.1.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的。
25.2投诉件受理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代表进行质证。投诉人代表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质证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为投诉人自动放弃投诉。
25.3投诉人存在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私章等行为投诉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1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5.4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三章合同条款
本工程施工采用国家水利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工程名称) 工程 (监理项目名称) 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等别(级):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万元
5、工期: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4、监理阶段: (施工期、保修施工)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
自年月日年月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 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含监理人员投保费用)。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委托人执份,监理人执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通用合同条款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版)通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 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和第6.3.2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6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1 委托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 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完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
4.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1 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完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完工)验收,签署竣工(完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完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 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1 开始监理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6.3.2 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3.3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 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 委托人违约
12.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专用合同条款是补充、细化通用合同条款款号相同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如下:
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1、国家以及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水利部制定颁发的关于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2、国家以及建设部、水利部颁发的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及各种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等3、有关部门批准的本工程建设,设计文件等;4、本工程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监测合同、工程货物采购合同和监理委托合同等。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 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员无法胜任该项目工作的,监理人不按委托人要求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员 ;
2、 中标人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监理任务或中标人为省外入闽企业和近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而被列入欠薪黑名单的本省监理企业未缴纳工资保证金,连续二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管理人员工资影响工程正常监理服务,使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发生重大问题 ;
3、 中标人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的职责与义务的。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 没有不可抗拒原因不得解除 ;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若不授予则删除此款;若授予应约定监理人的具体权限);
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若不授予则删除此款;若授予应约定监理人的具体权限);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收回时间 | 保存和保密要求 |
1 | 工程招投标文件 | 各1套 | 监理人进场 | 完工结算后 | 须保密 |
2 | 工程施工合同 | 1 | 监理人进场 | 完工结算后 | 须保密 |
3 | 工程施工设计图纸 | 1 | 监理人进场 | 完工结算后 | 须保密 |
4 | 其他相关工程资料 | 1 | 监理人进场 | 完工结算后 | 须保密 |
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 10 天;紧急事项_7__天;变更文件___3___天。
第十三条 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 委托人不提供 。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监理服务内容:
1、监理人应为其在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办理生命保险,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监理人对其监理人员安全负完全责任。
2、监理部须与委托人工程部同一地点办公,监理人所需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及办公设备等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3、监理人对甲供材料进行监管,进出场必须由监理单位现场签字确认。如出现质量不合格、数量不符等情况由监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工程开工前,因中标人自身原因,造成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登记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投标人责任;
5、本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期限为:施工工期+施工前15天+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且竣工(完工)资料存档备案完成(中标人监理总工期以外的善后服务须随时到位)。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3 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第二十七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 (按规范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 。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 (按规范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 。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 全部分部工程 。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规定,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约定:
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最高控制价)=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30%)其中:专业调整系数0.9、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及高程调整系数1.0,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暂按1219.3306万元计取,中标后最终以工程项目实际采购额进行计取监理费用。
2、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报酬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工期延长、分期施工、工程造价增减等而进行调整。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额外监理费和附加监理费。
一、支付时间为:
1、本招标项目不支付预付款。
2、(1)监理服务费用按月工程监理酬金按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情况进行支付,即工程月监理酬金=工程监理酬金×施工单位当月完成合格工程量的造价/施工单位签约合同价×80%,最终以工程项目实际采购额作为计费额基数计算工程监理酬金基数。(2)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提交本工程全部监理资料(含质量评估报告)及项目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监理服务酬金总额的97%,余下3%工程监理酬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工程延时风险,中标后不另行计取收费监理延期的相关费用 。
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且竣工(完工)资料存档备案完成后一次性无息返还。
二、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
第三十三条 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
一、计取方法为:本工程监理服务费最终以工程项目实际采购额进行计取监理费用为准,不得调整 。
二、支付方式为:按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三、支付时间为:按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
违约金: 双方另行协商 。
第四十一条 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 双方另行协商 。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违约金: 双方另行协商 。
1、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等现行规定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否则委托人有权予以处罚,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必须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监理人还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工程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图纸)、施工合同、图纸会审纪要等技术资料和按现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及质量验收规范及检验评定标准实施监理,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否则监理人应无偿再负责项目施工监理至再次验收合格,由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必须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监理人还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若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委托人发现项目监理机构成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或业务水平无法满足工程管理要求的,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具有相应资质以上的人员,并由监理人负责更换人员的重新备案工作,若监理人未能在委托人提出更换通知后15日历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进行处罚甚至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监理人承担,监理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4、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投标时所承诺的总监及项目监理部人员,若非出现不可抗力原因的,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变更的总监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时的承诺,否则建设单位有权终止监理合同。如更换监理人员,对项目总监每人次支付违约金叁万元人民币,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次支付违约金壹万元人民币,监理员每人次支付违约金伍仟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及违约金从监理费中扣除或由中标人以现金、转账方式向发包人缴纳。
5、监理人的项目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如在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必须服从委托人的人脸识别考勤制度。由于项目工期紧,任务重,故要求总监每月需到岗20天,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每月需到岗22天。若发现人员未到位,项目总监不在岗每人次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在岗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3000元人民币,监理员不在岗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以上三项支付违约金分别累计达五次以上(含五次),招标人有权要求更换同等或更高等资历的人员担任相应岗位,以上罚款及违约金从当月的监理费中扣除或由中标人以现金、转账方式向发包人缴纳,同时由此产生损失和后果由监理单位负责赔偿。
6、监理人在和委托人签订监理合同后3天内人员未及时进场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保留向监理人索赔的权利。
7、若发现监理人员对隐蔽工程等未尽到监理责任,导致工程不合格或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员应负连带责任,按造成损失金额20%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8、未尽事宜按莆政综【2020】47号文执行。若合同期间有新的相关文件颁发则按相关新文件执行。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一、争议调解机构为: / 。
二、仲裁机构为: / 。
三、 调解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其 他
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 / 。
附加协议条款:
1、若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部门的审核结论应该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1)履约担保形式: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以现金形式递交的,应由中标单位企业基本账户转到招标人指定银行账户,以银行保函形式递交的必须是中标单位开户行基本账户或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具)。采用现金转账方式缴纳须从中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开具的银行保函,未按本条款约定提交基本账户银行或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保函,招标人有权拒收。以现金方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之日,采用银行保函的,银行保函有效期必须延续到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若银行保函时效没有达到上述规定,必须补足时效。否则,招标人将不支付工程进度款。中标人采用现金的,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返还。
第三部分 附件
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
(一)设计方面
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
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
5、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
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3、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
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
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
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15、其他相关工作。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
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已接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委托人要求;
(6)监理报酬清单;
(7)监理大纲;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总监理工程师:______________。
5. 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
6. 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
7. 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 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_______________,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为________天。
9.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_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_______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名称):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___________________(监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竣工(完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日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4. 委托人和监理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兹授权我单位 (姓名)担任工程项目的(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技术职称 | 职称证书号 | ||
注册执业资格 | 注册执业证号 | ||
被授权人签字: |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年月日
附件四: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格式)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受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担任工程项目的(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承诺人签字:
身 份 证 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签 字 日 期: 年月日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莆田市小额水利工程施工监理
(随机抽取法)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投标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编制时间:
目 录
(1)投标承诺函(格式)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投标单位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需将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明、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投标保证金等相关证件原件扫描件制作在投标文件中,未附上的按废标处理。
致: {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招标编号}的{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招标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监理酬金愿以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的投标报价,并按招标文件条件要求承担上述工程施工监理。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答疑内容(如有时)及有关附件。并保证我方的投标文件是真实和准确的,若有弄虚作假的,愿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工期:施工工期+施工前15天+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且竣工(完工)资料存档备案完成(中标人监理总工期以外的善后服务须随时到位)。质量: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012)及符合设计和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合格标准要求。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派为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
5、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要求配备项目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并保证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到位。
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我方承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在检察部门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9、我方承诺不存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情形”规定的任一情形。
10、我方承诺,监理人员符合本项目配备标准表要求。拟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的主要仪器设备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各种仪器设备数量的最低要求且满足施工要求。图表附后,我方承诺相关内容真实有效。
11、我方承诺,在项目建设期间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支付规定,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否则招标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部分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期间劳动者上访及其他一切后果由我方自行承担。(省外入闽企业和近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而被列入欠薪黑名单的本省监理企业同时承诺缴纳工资保证金)。
12、我方承诺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若政府审计部门要求对中标人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的,我方接受延伸审计。
附表一 投标人一般情况表
附表二 财务状况表
附表三 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
投 标 人:(投标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邮政编码:__________电话: 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表一
1 | 企业名称 | |
2 | 总部地址 | |
3 | 当地代表处地址 | |
4 | 电话 | 联系人 |
5 | 传真 | 电子邮箱 |
6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7 |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号 | |
8 | 经营范围 | |
1 | ||
2 | ||
9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具备1项引调水或供水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业绩): |
注:1、须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企业证书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未按要求盖章的作废标处理。
3、业绩证明(本项目所要求业绩必须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http://xypt.mwr.cn/)可查询到,提供合同协议书和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指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竣工证书或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委托人证明),以完工为准,完工时间以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注明的完工时间为准。)
投标人:(投标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二
财务状况表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情况
开户银行 | 名称: |
地址: | |
申 请 人 基本账户 | 开户名称: |
账户: |
注:1、须附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2、企业证书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未按要求盖章的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投标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
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
序 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现场监理岗位及职务 | 注册执业证书 名称及证号 | 专业 | 职称 | 身份 证号码 |
注:1、投标人监理人员配备数量要求详招标文件《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表》;
2、须附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其他人员只需按上述表格填写人员信息。
投标人:(投标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 性别:身份证号码:_____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 期:年月日
注:上述格式用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时使用。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提交、撤回、修改(招标人名称)的(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参加开标、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代理人姓名: (签字)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 期: 年月日
注:上述格式用于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时使用。
附件:
到账证明(格式)
编号:(保函开立人自行编号)
(招标人名称):
就(投标人名称)申请开立招标项目编号为(招标项目编号)的(招标项目名称)的(保函金额)元投标保函,我方收款账号为(保函开立人收款账号)的收款账户,已于年月日收到该投标人通过付款账号:(投标人付款账号)的付款账户支付的保函费用。
特此证明。
保函开立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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