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关于选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公告

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关于选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千员带万社”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农厅办〔2023〕11号)精神,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精准服务,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现需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一批区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突出政治过硬、作风过硬、技术过硬、实绩过硬的标准。

  二、选聘范围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农业农村等部门从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业务指导工作的人员;

  (二)优秀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农业乡土专家、种养能手、农技员;

  (四)从事农业农村经济领域研究的专家和学者;

  (五)能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社团组织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等。

  三、受聘人员条件

  (一)行为规范,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爱农业,关心农民,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乐于为农业农村发展作贡献;

  (二)能够准确理解和宣传农业农村政策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运行规则,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

  四、应具备的履职能力

  (一)财务会计类: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基础知识,熟悉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掌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求,能够熟练运用相关记账软件;

  (二)市场营销类:具备农产品流通、产品(服务)营销、电子商务等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超市场、平台企业、集团采购、单位社区等开展有效对接;

  (三)质量标准类:熟悉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认证、品牌建设等标准和流程,能够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

  (四)绿色发展类:熟练掌握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农业、土壤改良、旱作节水、农业物联网和装备智能化等先进适用农业技术,能够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试验示范或者技术推广应用;

  (五)信贷保险类:了解农业信贷保险相关产品及政策,熟悉惠农贷款、农业保险办理要点及流程,能够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信贷保险产品。

  五、辅导员工作职责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采取全职或兼职的方式,面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组织建设、规范运营、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绿色发展、技术支持等辅导服务工作的人员。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辅导员可以提供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服务:

  (一)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注册登记、合并分立、歇业备案、年报公示等业务辅导和咨询服务;

  (二)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经营服务规模,科学规划年度任务和中长期发展目标;

  (三)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规范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民主管理、财务会计、收益分配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现代化管理工具,开展财务会计核算、生产销售等电算化管理,提高经营效能;

  (五)指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自愿加强联合合作,促进融合发展;

  (六)总结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

  (七)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落实农产品产地编码制度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申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等认证认定;

  (八)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开展品牌化经营,组织推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产品(服务)展示展销宣传活动,拓展网上销售渠道;

  (九)指导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者入股等形式办公司,延长产业链条;

  (十)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生产经营数据形成融资增信,利用农业保单实现贷款担保,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贷款可得率。

  六、聘用程序

  (一)符合岗位的同志按照岗位要求,结合自身意愿,申请相应岗位或由单位推荐参评;

  (二)聘用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三)聘用单位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聘用单位向受聘人员公布聘用结果,并颁发聘用证书。

  七、工作管理

  (一)经聘用的区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纳入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采取定期走访、上门指导、结对帮扶等方式开展辅导服务工作,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组织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

  (二)辅导员每季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上门指导服务不得少于3次,并形成辅导服务工作记录。

  (三)每年年底,聘用单位将组织力量对辅导员进行绩效评价,综合考虑服务主体数量、服务对象质量提升及主体满意度等方面确定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衡量辅导员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辅导员聘任、评优评先和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聘任新型农业经营辅导员采取“以奖代补”的补助方式,每个辅导员补助不超过1万元/年。

  八、其他事项

  有意愿的申请人可到区农业农村局报名,填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信息表》,提交身份证、学历证明、相关专业技术证明等佐证材料(复印件),送至翔安区民安大道2801号(翔安区投资大厦)区农村经营发展中心1210-1211室,材料报送日期截至2023年9月25日。(联系人:周书强 电话:*******

  附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信息表

  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8日

标签: 主体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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