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鄱人社监罚字〔2023〕05号

被处罚单位:鄱阳县壹贰叁健身服务中心

地址:上饶市鄱阳县饶州街道芝山时代广场3幢2层商铺216-229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宏运? ????????电话:180*****440

案由:拒绝限期改正

认定的事实: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我局2023年2月14日发出的鄱人社监字〔2023〕0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改正。上述事实有:个人代表投诉状、投诉人签字按手摸的工资明细表、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黄鹏的调查笔录、法人代表陈宏运本人出具的欠条和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商业大道北侧)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鄱阳县人民政府或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公章)

2023年2月27日

备注:1.罚款应直接上缴国库;2.本决定书一式四份。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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