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幸福佳园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房源备选对象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度幸福佳园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房源备选对象申报工作的通知
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为了解决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低收入家庭和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干部职工及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外来员工的住房困难等问题,及时做好幸福佳园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再分配工作,根据《宁德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经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开展幸福佳园公租房公开申请分配工作。本次申报对象为公租房备选对象,按腾退房源情况进行配租,未配租人员进入轮候。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本地户籍。户籍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居民,申请材料提交至所辖的社区。截至2023年9月20日落户满1年,且在申请时未迁出。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机关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工作的干部职工,申请材料提交至单位所辖的社区。在2022年9月20日前录(聘)用的,且有组织人事部门录(聘)用文件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在工作单位就业连续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截至2023年9月20日满1年,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三)私营企业。户籍非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居民,属于在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且在东侨纳税的工业类企业务工者,申请材料提交至企业所辖的社区。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在工作单位就业连续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截至2023年9月20日满1年,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以上第(二)点及第(三)点申请的对象属于非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申请对象,该证明提交之后,在所工作单位城镇职工养老等社会保险费须继续缴交,未继续缴交或中断补缴视为放弃保障资格。
(四)单身申请人。满足以上(一)至(三)点之一的单身申请人截至2023年9月20日须年满18周岁(含)以上,包括:未婚单身申请人;丧偶单身申请人;离异单身申请人办理离婚手续截至2023年9月20日满2年,根据法院裁判文书或生效的离婚协议书载明情况,婚生子女为判决或协议跟随方的共同申请人。
(五)申报家庭构成。申请以核心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其中: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纳为共同申请人;成年子女及非核心家庭亲属不得纳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所有资产、收入、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如因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办理减员手续,该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办理退租手续、腾退房屋。
二、申报条件
(一)住房。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在宁德市区无不动产(含住宅及土地、商业店面、车位、写字楼、厂房等非住宅)或自有居住型房屋(含自建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属于福建省非宁德市区户籍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不动产查询材料,该不动产纳入家庭资产,不作为住房面积计算。截至2023年9月20日,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2年内在宁德市区无不动产交易记录。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未租住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租住或购买各类保障性住房。
(二)收入和资产。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低于等于2022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的2倍,即低于等于*****元,家庭资产应低于等于36万元。未拥有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残障人士特种车、三轮农用运输车、三轮快递车辆除外)。之后每年公布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收入计算。
(三)资产类型
1.自有居住型房屋。指居住型房屋、住宅,5年内购置的房地产开发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以税务部门开具的不动产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价格为准;5年以上购置的房地产开发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自建房以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车辆。车辆价值以一手车购置发票、车损险保单金额、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价值为准。
三、优先对象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属于全国、省、市级劳模,全国英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对象等优先对象应出具有效的证书(证明)原件;城市低保对象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原件;重点优抚对象提供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发的优抚证原件;残疾人员需提供残联出具的残疾证原件。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属于军队转业干部应出具转业证原件,以及转业前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或后勤部未享受部队房改、补贴优惠政策的证明原件(1993年以前转业的除外)。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战时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的,提供证书原件。
(四)申请人属于经东侨管委会以及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引进特殊专业人才,持“三都澳”英才卡申报,提供卡片原件。
(五)申请人属于连续工龄截至2023年9月20日满五年及以上的公交司机、一线环卫工人,应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效的认定文件原件。
(六)申请家庭为经东侨管委会确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特殊贡献或急需住房救助家庭的,应出具有效的认定文件原件。
(七)申请人属于在边远乡村连续工作,截至2023年9月20日满十年及以上的医疗卫生人员和教师,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并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八)申请家庭成员中属于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获得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出具有效证明书原件。
四、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携带以下材料原件由收件人员核对后退回;所有证明材料收取原件。
(一)填写《申请表》一份;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已婚申请人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离异单身申请人提供《离婚证》和生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裁判文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复印件一份;丧偶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件复印件一份、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或公安部门、医院相关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死亡材料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人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干部、职工,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录(聘)用文件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复印件一份,连续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满1年查询明细原件一份;
(五)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提供连续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满1年查询明细原件一份;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须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录后,点击首页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查询2022年度收入情况供收件人员查看并记录(包含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奖金等收入);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居住型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不动产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复印件一份或房屋价格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八)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购置车辆的,提供一手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一份或车损险保单复印件一份或车辆价值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九)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属于福建省非宁德市区户籍提供当地不动产登记和未房改、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查询证明原件一份;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曾在异地工作的,提供当地未房改、未享受保障性住房证明原件一份;
(十)申请人属于低保、残疾等优先对象,证书类材料提供复印件一份、证明类材料提供原件一份。
五、申报时间
2023年9月20日至10月31日工作日。
六、申报方式
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报,非户籍申请人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社区申报。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社区、社区服务中心完成收件、初审工作,并填写“2023年度东侨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汇总表”完成录入。
七、审核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提交户籍所辖社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干部职工,申请材料提交至单位所辖的社区。户籍非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务工人员,申请材料提交至企业所辖的社区。工作人员核查申请材料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5个工作日)
(二)初审和联审。各社区汇总受理结果同时报东侨社区服务中心初审、报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进入联审。
1.初审。东侨社区服务中心收到社区受理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汇总后,分别报送住房保障部门。(15个工作日)
2.联审。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社区服务中心受理结果,会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核查申请家庭住房状况信息;转开发区社会事务局会同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安交警支队、人社局等部门,核查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不动产、公积金缴存、车辆、收入、社保缴交等信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核定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出具核定结果报住房保障部门。(37个工作日)
(三)汇总。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东侨社区服务中心初审公示结果和多部门联审结果,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出具核定结果,对申报家庭进行汇总审核,将审核意见进行资格认定。(7个工作日)
(四)认定。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汇总审核结果进行资格认定并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符合申请条件进入轮候。(11个工作日)
(五)分配。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腾退房源供应情况,组织摇号确定轮候顺序号,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组织选房。选房工作公开进行,并邀请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发区监察、社会事务局等单位代表进行现场监督,邀请符合申请家庭代表参与现场摇号,邀请三都澳公证处全程公证。摇号结果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相关媒体、社区居民委员会等进行公布。
八、轮候和配租
(一)轮候。幸福佳园公租房轮候期为3年。
(二)配租。住房保障部门应公布公租房腾退房源信息及配租方案,按轮候顺序进行配租,对轮候期内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退出轮候资格并说明理由。住房保障部门应公示轮候对象和轮候对象配租结果。
九、租金和使用
(一)租金标准。幸福佳园公租房租金为5元/平方米·月。
(二)房源使用。公租房申请人和轮候对象应在规定时限内配合完成复核、配租、选房、入住有关事项,按照公租房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使用责任和义务,不得闲置、转租、转借房屋,不得擅自装修承租房屋、不得随意变更房屋结构及用途,应配合保障部门做好房屋使用管理,对拒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须承担违法、违规责任,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出,并由住房保障部门或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依法收回房屋,违规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十、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宁德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承诺书
3.各单位、社区地址及电话汇总表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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