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9月20日
澳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9月20日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9月20日)
序号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
1 |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 漳州市澳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 | 2023年8月16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雾干燥塔未按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安装脱硝系统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九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的规定。 | 对该公司喷雾干燥塔未按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安装脱硝系统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2万元)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闽漳环罚〔2023〕178号 | *****年9月20日作出处罚决定 |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3〕178号
漳州市澳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65*******
法定代表人:吴友利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8*****899
住址:平和工业园区(黄井)
2023年8月16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小组移交线索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脱硫塔、干燥塔废气治理设施处于运行状态,其中喷雾干燥塔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喷淋脱硫处理,根据你公司2023年3月29日延续的排污许可证要求干燥塔采用袋式除尘器、脱硫系统、脱硝系统,现场检查时干燥塔无脱硝处理设施。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涉嫌喷雾干燥塔未按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安装脱硝系统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行为,为此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漳(平)环立〔2023〕29号),2023年8月16日对你公司总经理吴友利作调查询问笔录,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1.2023年8月16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情况、喷雾干燥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2.2023年8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情况、喷雾干燥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3.2023年8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总经理吴友利承认喷雾干燥塔未配套建设脱硝系统);
4.漳州市澳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3月29日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证明新延续的排污许可证要求干燥塔需采用袋式除尘器、脱硫系统、脱硝系统)。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3年8月2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3〕20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你公司喷雾干燥塔未按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安装脱硝系统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九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的规定,由于《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未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九项自由裁量适用做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关于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第五条裁量规则和基准适用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九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喷雾干燥塔未按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安装脱硝系统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2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文昌路81号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陈毅辉、宋晓铭
电 话:0596-*******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0日
标签: 行政处罚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