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名称: 长顺县黔顺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ALPQPC9A
住所(住址): 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长寨街道长征大道御
景金湾二期H栋二层18号房法定代表人: 赵桂林
联系电话: 137*****678
2023年4月13日我局接到中共长顺县纪委监委移交线索:长顺县2020年度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存在涉嫌串标围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问题。现查明,你(公司)作为该项目中标人,未经采购人长顺县农业农村局同意,擅自将该项目违法转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镇宁富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2.镇宁富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镇宁富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单位账户和柏冬冬、王大海、余婷个人账户银行流水资料;3.贵州兴地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长顺县2020年度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物资采购投标文件、长顺县黔顺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采购招标邀请回执;长顺县2020年度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物资询价采购评审意见、询价采购报价单;苹果苗木询价采购会签到表及会议图片;长顺县农业农村局关于长顺县2020年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物资询价采购竞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4.长顺县农业农村局与长顺县黔顺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长顺县2020年度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物资采购供应合同》;镇宁富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5.《长顺县农业农村局关于采购2020年度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人工物资的请示》;6.镇宁富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长顺县黔顺供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
本局认为,你(公司)作为该项目中标人,未经采购人长顺县农业农村局同意,擅自将该项目违法转包的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六条:“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的规定。
2023年7月21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长财处罚告〔2023〕12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壹拾元玖角壹分(¥1,810.91)。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二年内禁止在我县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上述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长顺县财政局开具非税票据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顺县人民政府或黔南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顺县财政局
2023年9月7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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