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洋浦湘江红酒楼使用消毒不合格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洋浦湘江红酒楼使用消毒不合格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现将我局对洋浦湘江红酒楼使用消毒不合格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公告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2023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进入位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利浦商业楼127-129号的洋浦湘江红酒楼,对其使用的餐饮具(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9日)进行抽样。2023年6月31日我局收到来自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儋州分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SPC********),报告显示,该批次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前往洋浦湘江红酒楼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洋浦湘江红酒楼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3年5月31日使用的餐饮具是从洋浦康益餐具消毒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餐饮具已使用完,洋浦湘江红酒楼是免费提供给消费者使用,无违法所得,由于洋浦湘江红酒楼未能提供进货单据,未能认定货值金额,我局已另对洋浦康益餐具消毒有限公司立案查处。

(二)产品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洋浦湘江红酒楼整改,召回不合格餐饮具,发布召回公告,查找餐饮具不合格原因。但由于不合格餐饮具已使用完,召回数量为0。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洋浦湘江红酒楼使用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处罚。

已责令洋浦湘江红酒楼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洋浦湘江红酒楼使用的餐饮局不合格原因是餐饮具集中企业消毒不到位导致不合格,现洋浦湘江红酒楼已更换餐饮具供应商。

特此公告。


?????????????????????????????????????????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

标签: 处置 消毒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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