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职工营养健康食堂食材定点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职工营养健康食堂食材定点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职工营养健康食堂食材定点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函
2023-09-20 17:3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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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我中心对职工营养健康食堂食材定点配送服务项目进行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

一、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职工营养健康食堂食材定点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二、采购内容及数量: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职工营养健康食堂列入统一配送的食材(含主副食、肉类、蔬菜、调味品等),具体内容详见磋商采购文件。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约70万元,根据实际需求定。

五、服务期限:2年。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满后,甲方对乙方的考核和满意度测评合格,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一年。

六、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必须为在中国境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法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供应商必须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合法经营时间达2年以上(含2年,到磋商截止日为准);

(四)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间:到磋商截止日前3年内);

(五)要有独立的冷库,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六)工作人员要有健康证;

(七)在南宁市内的经营场地(营业执照上注册地址)面积不低于200(含)平方米;

(八)出具银行基本账户开立证明,能提供2020-2023年的企业纳税证明;

(九)到磋商日期截止前,至少向3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食材配送服务,并附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磋商采购文件的获取:详见附件,请自行下载。

八、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供应商应于2023年9月25日下午17:00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交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机关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逾期送达将予以拒收。

九、公告期限:自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

地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35号7楼707室

联系人:黄玉权,联系电话:*******

十一、其他事项

本项目磋商与开标采用以下方式:

(一)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将响应文件自行送达即交即走,不参与后续开标会。

(二)供应商需向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告知其联系方式,以备询标等事宜。

(三)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将现场考察供应商的冷库、经营场地等场所,考察时间由采购人另行通知。

(四)磋商小组会议时间另行确定。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职工营养健康食堂食材定点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

2023年9月20日



附件: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职工营养健康食堂食材定点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

2023年9月


一、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

项号

服务

名称

数量

服务内容及要求

1

食堂食品原材料配送服务采购

1项

一、实施对象及实施时间

从采购人通知时间开始,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职工营养健康食堂食材统一配送工作。列入统一配送的食材为本食堂所需的所有食材(含主副食、肉类、水产类、果蔬菜、调味品等)。

二、实施方式

1.供应商作为采购人食堂食材定点配送供应方之一,按照采购人的需求供货,服务期限2年。

2.配送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职工营养健康食堂列入统一配送的食材(含主副食、肉类、水产类、果蔬菜、调味品等)。

三、配送地点

南宁市新民路2号。

四、采购品类及要求表

项号

货物大类

货物品目

质量要求

1

鲜肉类

猪肉、排骨、猪脚、猪红、猪肝、猪肠、猪头骨、猪肺、猪肚、牛肉、牛腩、羊肉等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及法律法规,保证无寄生虫、无病变、无异味、无注水、无霉烂变质。必须在南宁市指定的屠宰场屠宰,并经动物检验检疫合格。

2

鲜家禽类

水盆鸡、水盆鸭、鸡胸架、鸭胸排、鸡小肚、凤爪、鸡尖、鸡腿等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色泽正常,无异味,无注水。必须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QS”食品质量认证标志

3

水产品类

草鱼、鲶鱼、鲢鱼、荷花鱼、蟹、鱿鱼、带鱼、金丝鱼、螺、田鸡、小河虾等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色泽正常,无异味,无注水。

4

果蔬类

冬瓜、黄瓜、青瓜、南瓜、丝瓜、苦瓜、佛手瓜、青豆、豆角、莲藕、笋丝片、酸菜、酸笋、茄子、番茄、萝卜、胡萝卜、洋葱、青椒、玉米、芋头、淮山、小白菜、大白菜、菜花、上海青、西兰花、生菜、油麦菜、空心菜、韭菜、蒜米、凤尾菇、姜、莴笋、红薯、金针菇、哈密瓜、苹果、香蕉、梨、西瓜等。

1、蔬菜类产品保证新鲜、水分充足、无异味、无霉烂变质。中标人必须对每次配送的蔬菜瓜果提供农药残留抽样检测报告。

2、蔬菜必须符合国家《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食品中污染限量》《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规定和采购人的质量要求,所供蔬菜必须经过粗加工,食用率达95%以上。

3、考虑到蔬菜瓜果品种采购的特殊性,要求中标人实际供应的瓜果类品种及数量与采购方订单要求相差不能超过10%,叶菜类的单个品种数量及叶菜总数量与采购方订单要求相差不能超过20%。实际采购时如因天气问题导致某些叶菜类品种的数量和质量难以满足订单要求,中标人必须能保证提供丰富的时蔬瓜果品种供采购方选择,在经采购方同意可视实际情况采购同等性质、同等价位的叶菜代替。各品种数量超出规定的部分由配送商带回,不纳入结算,短缺的部份由配送商负责按采购方要求补足。

5

冷冻肉类

鸡胸架、半边鸭、鸡腿、淡水丸、鱼丸、香肠、鸭翅、火腿肠、秋刀鱼、香菇贡丸、鸡小肚、热狗、鸡爪等

冷冻食品类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

6

干货类

豆类、干杂、南北货等

必须符合该品类的相关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保证无泥沙、无杂物,无发霉等。

7

调味类

酱油、蚝油等

全部按标准规格包装,品牌、商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成分表齐全。不允许提供过期物资。

8

蛋品类

鸡鸭蛋等

必须符合该品类的相关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9

其他加工产品

豆芽、水豆腐、油豆腐、日本豆腐、米粉、面条、包子、馒头、饺子、汤圆等

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二、报价、结算价的约定

1.报价: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参照每月每周的周一在南宁市淡村菜市场单品均价(优先按照采购方对南宁市淡村菜市场的调查价)作为报价基础,涉及南宁市淡村菜市场无报价的食材物品参照采购方附近农贸市场价格进行报价,报价需包含食材价格、运费、税费等。在该周期内,原则上报价恒定不变,不受市场供需变化等情况的影响,遇涨不涨,遇降不降。如遇极端恶劣天气或国家有强制价格指导意见除外。

2.结算价= 报价【参照南宁市淡村菜市场单品均价(优先按照采购方对南宁市淡村菜市场的调查价)进行报价。南宁市淡村菜市无报价的食材物品参照采购方附近农贸市场价格进行报价】×综合折扣率%

结算价采用综合折扣率(%),结算价=报价×综合折扣率%

3.磋商报价包括完成本项目的人工费和所需的仓储、设备、运输、材料费用,利润、应缴税费以及服务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的全包价。供应商漏报或不报,采购方将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本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4.磋商文件只允许每个部分货物有一个折扣率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5.结算与付款方式:

①食堂食品原材料货款每月结算一次,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个月对账,对账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结算上个月的货款,如遇财政封账或国家法定假期转付时间顺延。

②供应商必须及时向本单位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必须与供应商信息相符。

③按相关财务制度进行对账,审核无误后,由采购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供应商的银行账户。

6.退出机制:当供应商在服务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采购人有权解除配送合同:

①在经营过程中供应商达不到相关配送要求,配送出现问题,影响食堂正常运转的;

②供应商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受到市场监督部门处罚的。

三、 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为在中国境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法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供应商必须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合法经营时间达2年以上(含2年,到磋商截止日为准);

4.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间:到磋商截止日前3年内);

5.要有独立的冷库,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6.工作人员要有健康证;

7.在南宁市内的经营场地(营业执照上注册地址)面积不低于200(含)平方米;

8.出具银行基本账户开立证明,能提供2020-2022年的企业纳税证明;

9.到磋商截止前,至少向3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食材配送服务,并附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注:要求提供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提供材料必须是真实有效且在有效期内,供应商一旦被发现材料造假,将被取消评审资格,合同签订后发现材料造假,将终止合同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供应商其他要求

1.供应商必须确保食品原料的质量。供应商每次配送食品原料时,必须向采购方提供该产品检验检测相关报告及每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国家规定的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2.供应商无故不按采购单位规定、标准和时间供货造成违约的,每次从货款中扣除一定的金额作为违约金。累计违约3次(含3次)以上,采购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责任。

3.因供应商配送的食品引起食物中毒的,由供应商承担所有损失和责任,给采购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同时采购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中标商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否则采购方有权随即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商自行承担。

五、报价函

1、食材配送报价表(格式)

序号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数量

综合折扣率(%)

评分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职工营养健康食堂食材定点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主副食、肉类、水产类、果蔬菜、调味品等

1



注:

(1)表格内容均需按要求填写并盖章,不得留空,否则按磋商无效处理;

(2)本项目采用折扣率报价方式:综合折扣率(%);

(3)供应商报价情况分为50分,进入评审的供应商综合折扣率最高的为50分,按高低排序每档为2分,即综合折扣率排第一的为50分,第二为48分,第三为46分,第四为44分。由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报价情况进行评分。

(4)磋商报价包括完成本项目的人工费和所需的仓储、设备、运输、材料费用,利润、应缴税费以及服务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的全包价。供应商漏报或不报,采购方将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本项目的其它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2、供应商综合考察情况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项目内容

场地考察

评分

业绩评价

评分

小计








注:

(1) 供应商综合考察情况分50分:其中场地考察分为20分,业绩评价分为30分。

(2)项目内容中的场地考察分为20分,由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现场考察情况情况进行评分。上一轮采购已进行过现场考察的供应商,本次不再进行现场考察。

(3)业绩评价分为30分。评价满意30分,基本满意20分,不满意为0分。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职工食堂提供过配送服务的供应商业绩评价由评审小组评定,未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职工食堂提供过配送服务的由供应商提供现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给予评价并开具书面的满意度测评情况,每提供1份得10分,最高得30分。由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业绩情况进行评分。

六、定点供应商的选定

(一)报价的综合折扣率和供应商综合考察情况评分排名前3名的供应商作为本项目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小组对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综合择优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

(二)中标食材供货商如在今后多次出现食材存在品质、数量、价格及服务等方面问题,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后续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则自动补位获得配送资格。投标人提供的食材要确保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职工食堂生活物资采购顺畅、生活保障规范,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及保障要求。

七、采购合同(格式)

食材配送合同

采购方(简称甲方):

供应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职工营养健康食堂提供食品材料配送服务,本着自愿、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有效期及采购品种

1.配送合同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期限为 1 年。试用期 3个月,试用期内因乙方配送的食材品质、价格及服务不满意,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2.甲方食材配送采购项目,主要涵盖以下食品材料:

项号

货物大类

货物品目

质量要求

1

鲜肉类

猪肉、排骨、猪脚、猪红、猪肝、猪肠、猪头骨、猪肺、猪肚、牛肉、牛腩、羊肉等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及法律法规,保证无寄生虫、无病变、无异味、无注水、无霉烂变质。

2

鲜家禽类

水盆鸡、水盆鸭、鸡胸架、鸭胸排、鸡小肚、凤爪、鸡尖、鸡腿等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色泽正常,无异味,无注水。

3

水产品类

草鱼、鲶鱼、鲢鱼、荷花鱼、蟹、鱿鱼、带鱼、金丝鱼、螺、田鸡、小河虾等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色泽正常,无异味,无注水。

4

果蔬类

冬瓜、黄瓜、青瓜、南瓜、丝瓜、苦瓜、佛手瓜、青豆、豆角、莲藕、笋丝片、酸菜、酸笋、茄子、番茄、萝卜、胡萝卜、洋葱、青椒、玉米、芋头、淮山、小白菜、大白菜、菜花、上海青、西兰花、生菜、油麦菜、空心菜、韭菜、蒜米、凤尾菇、姜、莴笋、红薯、金针菇、哈密瓜、苹果、香蕉、梨、西瓜等。

1、蔬菜类产品保证新鲜、水分充足、无异味、无霉烂变质。中标人必须对每次配送的蔬菜瓜果提供农药残留抽样检测报告。

2、蔬菜必须为新鲜时令蔬菜,符合国家《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食品中污染限量》《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规定和采购人的质量要求,所供蔬菜必须经过粗加工,食用率达95%以上。

3、考虑到蔬菜瓜果品种采购的特殊性,要求中标人实际供应的瓜果类品种及数量与采购方订单要求相差不能超过10%,叶菜类的单个品种数量及叶菜总数量与采购方订单要求相差不能超过20%。实际采购时如因天气问题导致某些叶菜类品种的数量和质量难以满足订单要求,中标人必须能保证提供丰富的时蔬瓜果品种供采购方选择,在经采购方同意可视实际情况采购同等性质、同等价位的叶菜代替。各品种数量超出规定的部分由配送商带回,不纳入结算,短缺的部份由配送商负责按采购方要求补足。

5

冷冻肉类

鸡胸架、半边鸭、鸡腿、淡水丸、鱼丸、香肠、鸭翅、火腿肠、秋刀鱼、香菇贡丸、鸡小肚、热狗、鸡爪等

冷冻食品类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保证无异味、无霉烂变质。

6

干货类

豆类、干杂、南北货等

必须符合该品类的相关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保证无泥沙、无杂物,无发霉等。

7

调味类

酱油、蚝油等

全部按标准规格包装,品牌、商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成分表齐全。不允许提供过期物资。

8

蛋品类

鸡鸭蛋等

必须符合该品类的相关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9

其他加工产品

豆芽、水豆腐、油豆腐、日本豆腐、米粉、面条、包子、馒头、饺子、汤圆等

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二、关于订货

1.甲方每日17:00(时间采用24小时制,下同)前以微信(首先)、传真、QQ或电话等方式向乙方发出次日采购单。采购单内容应清楚说明食材品名、计量单位、数量、规格及特殊要求(调味类需注明品牌)等。正常情况下乙方于次日早上7:30前将甲方所订货物送达甲方食堂。

2.订货以采购单为准,如遇市场缺货,乙方无法提供甲方要求的食品原材料,则乙方可以更换类似品种,但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三、采购价格定价及结算价

1.本合同综合折扣率(%)为。

2.报价要求:

①报价: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参照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一在南宁市淡村菜市场单品均价(优先按照甲方对南宁市淡村菜市场调查价)作为报价基础,涉及南宁市淡村菜市场无报价的食材物品参照甲方附近农贸市场价格进行报价,报价需包含食材价格、运费、税费等。在该周期内,原则上报价恒定不变,不受市场供需变化等情况的影响,遇涨不涨,遇降不降。如遇极端恶劣天气或国家有强制价格指导意见除外。

②结算价= 报价【参照南宁市淡村菜市场单品均价(优先按照甲方对南宁市淡村菜市场调查价)进行报价。南宁市淡村菜市场无报价的食材物品参照甲方附近农贸市场价格进行报价】×综合折扣率%

结算价采用综合折扣率(%),结算价=报价×综合折扣率%

四、食品卫生和安全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乙方具备合法的经营证件,乙方应具有销售相应农副产品的许可证、食品安全流通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2.乙方所提供的食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安全标准。

3.乙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每次提供的食品材料应当保证数量及质量。

五、配送食材的质量、数量及验收

1.质量:乙方必须履行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所提供的食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有过期、变质、霉烂和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材料。甲方按照协商一致的验收标准对食材进行验收:如对乙方配送的食材质量有异议的,甲方应在验收时当场提出,乙方应积极配合调换。因乙方供应的食材属于生鲜产品,如甲方验收后未当场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

2.数量:供货数量应准确无误,乙方每次随货附上一式两份的送货清单,甲方验收后由甲、乙双方人员签字确认,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作为送货及验收凭证同时也作为结算时的数量依据。

六、付款期限及方式

甲方每月付款一次(银行转账),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与甲方对帐,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乙方于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甲方,甲方审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如遇国家法定假日或财政封账则顺延。甲方不能以不正当理由拖欠乙方货款,如果拖欠货款,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对公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七、违约责任

1.价格违约:经甲方随机抽查,第一次发现,结算价格未按合同约定报价承诺优惠率的,除结算价格按承诺优惠率执行外,按食材类别相应扣除当天货款的10%;第二次发现,结算价格未按合同约定报价承诺优惠率的,除结算价格按承诺优惠率执行外,按食材类别相应扣除本周货款的10%;第三次发现,结算价格未按合同约定报价承诺优惠率的,除结算价格按承诺优惠率执行外,按食材类别扣除当月货款的10%,并立即终止合同,且三年内不得参与甲方的食材配送。

2.数量违约:甲方验收时发现乙方供应食材存在实际供应比预约计划少2%以下,甲方可予以签字确认,按实际验收数量结算,并可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补足。若少2%以上,乙方必须及时予以补足。如发现乙方存在主观故意或不予补足,第一次发现,按食材类别扣除当日全部货款的10%;第二次发现,按食材类别扣除本周全部货款的10%;第三次发现,按食材类别扣除当月全部货款的10%,并立即终止合同,且三年内不得参与甲方的食材配送。

3.质量违约: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食材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附带法定检验机构合格证明。如甲方检验发现所供食材出现以次充好、腐烂变质、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时,乙方应及时予以更换。若甲方发现乙方存在主观故意、不予更换或者没有履行好检验职责的,第一次发现,按食材类别相应扣除当天货款的10%;第二次发现,按食材类别相应扣除本周货款的10%;第三次发现,按食材类别扣除当月货款的10%,并立即终止合同,且三年内不得参与甲方的食材配送。如因食材不达标引起的食物中毒,由乙方负全责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永久取消参与甲方的食材配送资格。

4.服务违约: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应按时将食材配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如未按时送达,影响甲方伙食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第一次发现,按食材类别相应扣除当天货款的10%;第二次发现,按食材类别相应扣除本周货款的10%;第三次发现,按食材类别扣除当月货款的10%,并立即终止合同,且三年内不得参与甲方的食材配送。

5.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行使或承担。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乙方应对当日验收食材成品封存24小时。若食品材料出现质量问题,甲乙双方应委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后确定为乙方责任的,乙方承担法律责任,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送检的食材经鉴定不属于乙方责任,则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其他约定

1.在货物配送过程中的运输安全、人身安全、食品安全等一切关于乙方的安全问题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配送车辆必须是食材配送专用车辆,有固定司机,证件齐全,配送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每日执行清洗消毒,做到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3.乙方送货人员负责将货物从车上搬到秤上过磅,然后放到平板推车上,按甲方食堂人员指定位置放好。

4.合同期满后,甲方对乙方的考核和满意度测评合格,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一年。

5.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和管理,如发现购买的食村不合格或与采购需求不符,有权要求乙方无偿退换,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如因乙方供应食材原因发生食品卫生及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责任。若甲方对乙方的供货和配送服务不满意时,可随时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6.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双方可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

7.双方通信地址为落款签字盖章所标明地址。如有一方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新地址书面告知其他方。

8.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合同变更、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

2.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一方应即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因其他特殊原因一方需要解除本合同的,应至少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理完毕后,合同解除。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卫生健康委员 营养健康 定点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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