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环卫局生活垃圾转运车辆

昌乐县环卫局生活垃圾转运车辆

正 本

昌乐县环卫局生活垃圾转运车辆采购项目

采购合同

编号:乐采合字[2015]124号

项目名称及编号:昌乐县环卫局生活垃圾转运车辆采购项目

(CLZC-2015-A040422-TP001)

昌乐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2015年11月

采购人:昌乐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供应商:上海航空特种车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由合同文本和下列文件组成

㈠谈判文件

㈡成交通知书

㈢供应商报价文件

㈣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作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

㈤本合同附件

二、货物名称与数量

货物名称:SHF5313ZXX型赛沃牌生活垃圾转运车辆

数量: 2辆

三、技术标准及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四、合同金额

货物名称

数量(辆)

单价(元)

合计金额(元)

备注

赛沃牌生活垃圾转运车辆

2

795000

*******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 元。

大写: 壹佰伍拾玖万元整(合同价款包含材料、运输、合同价款税票等相关费用。合同价款税票由供应商承担)。

五、付款方式

货物供货完毕验收合格后付总货款的90%,保质期满一年付清余额。

六、交货

(一)交货时间

签订采购合同后10日内供货完毕并保证验收合格

(二)交货地点

昌乐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三)风险负担

货物毁损、火灾的风险在该货物通过联合验收前由供应商承担。

七、质量

货物的质量应符合谈判文件、报价文件及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作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货物的质量还应符合国家对环保和节能产品的要求。

八、包装

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如没有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

九、运输要求

供应商应确保货物按本合同第七、八款的规定运输,运输及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十、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1.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的、外包装无破损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并且符合有关质量性能检测标准。

2.在质量保证期内、在产品的使用期限内,如果标的物的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或对因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导致的耽误工期、影响采购人使用等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

十一、售后服务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报价文件及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作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售后服务。

其他售后服务内容:

十二、违约

(一)采购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因采购人责任造成货物供应延期的,合同供货期顺延。

(二)供应商不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进行交货,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三)货物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重新发货,其相应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影响供货期的,由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四)其他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不可抗力

双方中任何一方因法定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其他两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10日内提供相应证明。

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争议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采用以下第二种方式

(1)潍坊市仲裁委员会。

(2)向昌乐县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加协议条款:

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五份,采购人、供应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中心各一份,副本四份,审计局、评审中心各一份,其余招标代理公司存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购人:(盖章) 供应商:(盖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固定电话: 固定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 2015 年 12 月 3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垃圾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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