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黑财采〔2023〕17号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黑财采〔2023〕17号

黑龙江省女子监狱、黑龙江广招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万海科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玉华新能源环保燃料油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传杰醇基燃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德淼商贸有限公司、牡丹江龙辰科技有限公司:

一、项目名称

黑龙江省女子监狱锅炉燃料油(二次)(项目编号:〔******〕GZGC〔CS〕********-1)。

二、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黑龙江省女子监狱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学府路507号

当事人2:黑龙江广招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四道街37号

当事人3:哈尔滨市万海科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礼化街87号2层1号

当事人4:黑龙江省玉华新能源环保燃料油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皮毛开发区(哈大齐工业走廊高新化工材料产业园)

当事人5:黑龙江省传杰醇基燃料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大道189号庞大汽贸城12号办公楼

当事人6:哈尔滨德淼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幸福街统计局楼一层四号

当事人7:牡丹江龙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路550号

三、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不具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的规定,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

(一)关于符合性审查问题。经查证,在本项目符合性审查阶段,磋商小组认为牡丹江龙辰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无目录,属于投标无效情形,认定其投标无效;在项目质疑阶段,原磋商小组认为其响应文件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规范编辑目录、页码,导致响应文件正文页码不连续,仍认定其投标无效。磋商小组认定不符合《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规定。

(二)关于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问题。经向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哈尔滨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安达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安达市医疗保障局、哈尔滨市道外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哈尔滨市呼兰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哈尔滨市松北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查证,其复函等材料证实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哈尔滨市万海科贸易有限公司、其他供应商黑龙江省玉华新能源环保燃料油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传杰醇基燃料有限公司不具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规定。

(三)关于磋商小组组成问题。本项目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3人组成,采购人未委派人员作为本项目的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的规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磋商小组符合性审查认定牡丹江龙辰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无效,不符合《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牡丹江龙辰科技有限公司应通过符合性审查。

(二)哈尔滨市万海科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玉华新能源环保燃料油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传杰醇基燃料有限公司不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规定,上述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为虚假承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项目成交无效。

(三)采购人未委派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五、其他补充事宜

对于哈尔滨市万海科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玉华新能源环保燃料油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传杰醇基燃料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和符合性审查问题,本机关将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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