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海南文昌爱啡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海南文昌爱啡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海南文昌爱啡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

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海南文昌爱啡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3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巫溪县嘉荣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亲亲爱啡客?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标签标示净含量:1.48升/瓶,保质期:(常温)12个月,生产日期:********,海南文昌爱啡客食品有限公司出品,海南文昌爱啡客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四川五谷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进行监督抽样[详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SBJ235*****806******ZX)],样品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上述亲亲爱啡客?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的蛋白质项目不符合QB/T 2300-2006《植物蛋白饮料 椰子汁及复原椰子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6月26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上述亲亲爱啡客?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的《检验报告》(№:**********)。

2023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BJ235*****806******ZX)和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海南文昌爱啡客食品有限公司,同时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亲亲爱啡客?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

2023年7月13日,我局对海南文昌爱啡客食品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该摊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及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已查明,上述批次亲亲爱啡客?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的产品标签上标注有“产品标准号:QB/T2300,蛋白质含量:≥0.5%,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蛋白质含量为0.6g/100mL”等信息,上述执行标准为行业标准,该标准规定蛋白质标准值为≥0.5g/100g,而上述批次产品蛋白质检出值为0.42g/100g,与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海南文昌爱啡客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四川五谷源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555箱(规格:6瓶/箱)上述批次亲亲爱啡客?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委托加工费用为人民币0.5元/瓶。截至案发日,海南文昌爱啡客食品有限公司已将上述批次产品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为人民币22元/箱,货值金额为人民币*****元。海南文昌爱啡客食品有限公司协同四川五谷源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批次产品进行主动召回,共召回上述批次产品435箱,截止调查之日,海南文昌爱啡客食品有限公司共销售上述批次亲亲爱啡客?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120箱,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28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关于〈关于请予明确在食品委托生产中如何确定生产者的函〉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7〕135号)中的答复,海南文昌爱啡客食品有限公司才是上述批次产品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并对该批食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2.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6月27日,海南文昌爱啡客食品有限公司从四川五谷源食品有限公司处获悉上述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立即协同四川五谷源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批次产品主动召回,截止2023年7月6日,共召回上述批次产品435箱,所召回的产品已全部退回给四川五谷源食品有限公司,四川五谷源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7月6日将所召回的435箱上述批次产品进行销毁处理。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对上述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和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中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80元;2、处人民币*****元罚款;以上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元。 ?

4.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发现造成蛋白质含量不达标的原因系生产上述批次产品时,四川五谷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的机器检修后试水,由于工人疏忽未及时把水排干净便开始生产,从而导致生产期间上述批次产品的原辅料和水未按正常比例调配,造成上述批次产品的蛋白质含量不达标。针对上述问题,海南文昌爱啡客食品有限公司今后会加强对委托生产产品的生产过程监督,严格把控各个生产环节,要求受委托方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生产,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出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食品安全 标签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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