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晏二哥餐饮店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3〕231号

乐山市市中区晏二哥餐饮店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3〕231号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3〕231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晏二哥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BG4RM8E

经营者:***

类型: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肖坝路676号1楼11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3年4月28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乐山市计量测试所3名相关工作人员一行7人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在用的秤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通电在用的用于称售冒菜的蓝色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型,最大秤量30KG,执行标准GB/T7722-2020,最小秤量200g,检定分度值10g,实际分度值10g,生产编号C******,出厂日期2022年1月,友声 永康市永州衡器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生产,电话0579-********,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大里工业区)上未见定期检验鉴定的合格标志,且现场计量检定工作人员将5KG标准砝码放置于该电子秤上,电子秤显示“5.255KG”;乐山市计量测试所工作人员按“M2”键,电子秤显示“5.505KG”;乐山市计量测试所工作人员再按“M3”键,电子秤显示“5.755KG”。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为查清事实真相,我局于2023年5年22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1年9月26日开始主要从事冒菜经营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2022年底从一个卖鸡腿的摊位处通过转让购买了蓝色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型,最大秤量30KG,执行标准GB/T7722-2020,最小秤量200g,检定分度值10g,实际分度值10g,生产编号C******,出厂日期2022年1月,友声 永康市永州衡器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生产,电话0579-********,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大里工业区)用以称量制作冒菜的菜计算金额。购买时无外包装、合格证等。不能提供相关的进货票据及合格证等。秤上未见定期检验鉴定的合格标志,且现场乐山市计量测试所工作人员将5KG标准砝码放置于该电子秤上,电子秤显示“5.255KG”;乐山市计量测试所工作人员按“M2”键,电子秤显示“5.505KG”;乐山市计量测试所工作人员再按“M3”键,电子秤显示“5.755KG”。电子称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当事人在电子秤未申请强制检定并经检定合格的情况下,2023年3月起使用此称用于称售冒菜售卖计算销售金额。直至2023年4月28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未建立进货、销售账目,也不可提供票据,无法查实该台电子秤的具体使用时间及其营业额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内的电子秤无计量检定合格标记或者合格证书及当事人通过电子秤计算销售金额、未建立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等;


2023年4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3〕2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贸易结算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蓝色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型,最大秤量30KG,执行标准GB/T7722-2020,最小秤量200g,检定分度值10g,实际分度值10g,生产编号C******,出厂日期2022年1月,友声 永康市永州衡器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生产,电话0579-********,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大里工业区)


2.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5 0169 0808 0000 02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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