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普通护照印制服务招标公告

电子普通护照印制服务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公安部出入境证件项目-电子普通护照印制服务

招标编号/包号:1541STC40229/07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日期:2015年12月17日


招标人名称:公安部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

招标人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4号

公安部廉政监督举报电话:12389

公安部廉政监督举报网站:www.12389.gov.cn


招标代理机构全称: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用途:用于全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采购项目的性质:服务

采购需求:

标段号

采购内容

年度采购预算(元)

服务期限

服务要求

(产品交付时间和地点)

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07

标段1

电子普通护照印制服务(采购任务总量的70%)

********7

本项目合同有效期为三年

供应商应保证在接到业主方生产任务通知后的6个月内完成电子普通护照产品的生产印制工作,并在任何时间内自接到业主方或用户方申领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特殊紧急情况下在48小时内),将相应数量的电子普通护照产品安全运输至业主方或用户方指定地点(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

本次采购的印制服务成果电子普通护照(简称“电子护照”)是在传统护照基础上,利用现代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和无线射频通信技术,将含有芯片模块的元件层材料嵌入到证件簿本中,并在芯片中存储个人资料和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如人像、指纹等),通过数字签名、生物特征识别等信息技术达到增强防伪性能和快速鉴别真伪目的的国际旅行证件。

电子护照的外观、性能、防伪等关键内容应与2012版电子护照没有明显差异(以不影响持证人正常使用为标准)。

具体详见《技术需求书》。

电子护照数量由业主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014年度全国共签发电子护照1875万本,每年签发量递增比例为25%~40%。

标段2


电子普通护照印制服务(采购任务总量的30%)

注:1、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文件中“积极培育政府购买服务供给市场。对于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但本地区供应商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采取将大额项目拆分采购、新增项目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等措施,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本包拆分为2个标段。

2、★投标人必须对本包的所有内容(2个标段)进行投标,但只能在其中一个标段中标。

3、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本项目不涉及节能产品;

2)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本项目不涉及环保产品;

3)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4)执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5)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本项目不涉及进口产品;

6)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本项目不涉及首购和订购。


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须同时满足):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

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具有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4) 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防伪技术产品类);

5) 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技术、节能、安全和环保标准;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必须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

6)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的组成单位数量(含牵头单位)不得多于2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满足以上1)、 2)项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其他投标人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对本项目同一包进行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

7)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单位,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承担主要工作任务。该联合体投标协议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同时递交。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以下简称“业主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业主方承担连带责任,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投标无效;

8)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9) 本项目投标人如中标,必须对采购内容自行印制和生产,不得转包;

10)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1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的相关要求:

1)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15年12月24日17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工作日]

2)申请文件的提交地点: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16层)。

3)申请文件的组成内容及格式要求:详见本公告附件1。

4)申请文件的其他要求:

①提交申请文件的数量:一份正本、一份副本(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②申请文件须以A4纸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不接受活页);

③申请文件提交时无须密封;

④申请文件一经提交,概不退还。

投标申请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项目不提供资格预审文件,有关资格预审的要求均以本公告为准。投标申请人自即日起至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须派授权代表持以下文件前往招标代理机构报名并提交申请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2)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合格条件(即审查标准、审查方法):

如投标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完全满足本公告及附件要求(申请内容完整、资质满足要求并提供了有效证明文件、签字盖章装订等均符合规定),则资格审查结果为合格;如申请文件不完全满足本公告及附件要求(申请文件内容不完整、或资质不满足要求、或未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或签字盖章装订等不符合规定),则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

资格审查日期、地点,以及具体审查办法:

1)招标代理机构在接收投标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时,将在申请文件的提交地点现场检查申请文件,并将检查结果如实记录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检查记录》中,申请人授权代表须在该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如拒绝签字则视为认可招标代理机构的检查结果。

2)招标人将于2015年12月28日组建审查小组,以本公告中规定的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为依据,对各投标申请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合格申请人名单,审查地点为

中钢国际广场27层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

3)若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申请人数量大于3家,则由采购人从合格申请人中随机抽取3家单位作为本项目的邀请供应商;若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申请人数量等于3家,则邀请全部合格申请人作为本项目的邀请供应商;若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申请人数量不足3家,则本项目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4)招标代理机构将向邀请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同时将资格审查结果电话通知其余投标申请人。


采购项目联系人:刘姗姗、马娟娟、陈俊

联系方式:***-****************、62688251

传 真:***-********

邮 箱:liuss@sinosteel.com

本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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