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四更进顺百货商行经营不合格生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四更进顺百货商行经营不合格生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四更进顺百货商行经营不合格生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6月28日,我局对东方四更进顺百货商行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生姜,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符台。检验机构: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7月28日,我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A223*****001*****C),报告显示,东方四更进顺百货商行2023年6月28日购进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的残留量(实测值为1.1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商行,对该商行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生姜。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生姜,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2年8月2日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东方四更进顺百货商行无法提供该不合格批次生姜的进货单据、交易记录等相关进货凭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
东方四更进顺百货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该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五)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东方四更进顺百货商行提供了该批次不合格生姜的进货单据、进货时间、进货单位,且在进货时并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属于第一次违法,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在知道自己经营的生姜不合格后立即进行召回公告和问题排查,已向我局提供召回公告和排查报告,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给予当事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琼市监规【2021】3号文件,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肆元整(¥104.00);3.罚款柒佰元整(¥700.00);以上罚没款共计捌佰零肆元整(¥804.00)。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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