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高铁新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聊城市茌平区高铁新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聊城市茌平区高铁新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参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茌政办发〔2016〕27号》、《茌政办发〔2017〕25号》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征收范围】

花牛陈村、赵东村、赵西村、吴小村。(以征收红线图为准)。自高铁项目开展以来,涉及的站前广场、高铁站房、高铁主线、环评线、站前大道等五个房屋征收项目,按照自愿原则,可按照本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由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配合振兴街道办事处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条【征收、实施、监督部门(单位)】

(一)振兴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茌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茌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茌平区行政审批局为房屋征收成员部门,负责在不动产登记查询、房屋规划用途、指导违法建筑认定处理以及地籍成果的提供等方面,协助配合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二)区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心为本项目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聘请第三方实施测量评估等房屋征收具体工作。

(三)茌平区审计局、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为本项目监督单位,负责对测量评估、协议签订、资金兑付等房屋征收工作全程跟踪监督审核。区土地发展集团为本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具体建设。

第三条【补偿方式】合法住宅的征收补偿可选择产权调换(原址回迁)方式或货币补偿。营业用房征收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建筑有楼层差价。被征收户的回迁安置,由振兴街道办事处牵头,联合区土地发展集团,结合高铁新城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安置到规划回迁区内。

第四条 征收范围确定公布后,不得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或分户手续,不得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五条【调查、签约期限及相关奖励】

(一)测量评估时间:

1、2023年9月24日正式启动该片区测量评估工作。

2、2023年10月9日对测量评估报告进行确认。

对测量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在签约期限内,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对测量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于2023年10月14日前向房屋征收工作组申请复核。复核后无异议的,在签约期限内,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二)签约时间及交验空房:2023年10月18日开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签订协议与交验空房绑定,即签订协议的同时须当场交验空房,两项缺一不可。交验空房及钥匙后开始计算临时安置费用。

(三)补偿奖励:

1、2023年10月18日——10月31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征收补偿金额3%货币奖励。

2、2023年11月1日——11月14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征收补偿金额2%货币奖励。

3、2023年11月15日——11月28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征收补偿金额1%货币奖励。

4、奖励期限过后,不再享受奖励。

该奖励与搬家补助费、停业停产损失费、设备搬迁费等可选择参与回迁面积计算,也可选择货币补偿。

(四)选房顺序:

回迁安置楼选房顺序,按照房屋测量时间顺序号(占70%),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时间顺序号(占30%)依序排列;数量相同的,抓阄决定其先后顺序。选楼的时间为安置楼盘取得预售许可证并达到入住条件后开始,选房在拆迁安置组的监督下,由振兴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组织在安置楼建设单位的配合下进行,并及时同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第六条【评估公司的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程序确定评估机构组织统一测量、评估。

第七条【评估、测绘】振兴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配合评估、测绘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资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提供合法有效权属证件的最高货币奖励2000元。被征收人可以使用其父母、配偶或子女的姓名,由被征收人所在村委会或单位开具关系证明,家庭其他成员签字同意,振兴街道办事处及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予以核实。

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查阅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勘察或测绘丈量后,以补偿方案公示之日为估价时点出具评估报告。

第八条【强制方式】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对被征收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强制方式:

(一)针对危房,有关部门组织危房鉴定机构统一对存在危险的房屋进行技术检测和鉴定,经鉴定属于危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针对违法建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然后依法强制拆除。

(三)对于违法信访的,公安机关依据《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依法处理。

(四)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由土地主管部门和房屋征收部门按程序申请强制执行。

(五)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煽动居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对违法犯罪案件尽快立案侦察。

(六)税务机关依法对应纳税的被征收人进行税务稽查和执法。

(七)区卫健、市场监管、环保、教育等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形成促进征收的合力。

(八)国网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配合做好片区内管道、线路、设备等拆除工作,及时拆除清理,确保征收项目顺利开展。

第九条 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及时将分户补偿情况、回迁及相关信息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站前广场、高铁站房、高铁主线、环评线、站前大道等五个房屋征收项目所有档案一并移交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管理归档。

第二章补偿与安置

第十条【住宅房屋补偿】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公示期间可自愿申请测量评估并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证及其他权属证明一并收回,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

(一)现有宅基面积、房屋权属的确定

依据土地证、房产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及房产现状,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宅基地面积或房屋面积;无土地证、房产证或其它房屋权属证件,但已形成宅基现状事实的,依据2021年4月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航拍图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宅基和房屋面积,由所在村委会开具权属证明,振兴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按照本方案予以补偿。2021年4月份航拍图上没有显示,实际为后期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不予补偿。在村落范围内已形成宅基现状无房屋的空宅基,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办事处认定并在村委会宣传栏公示一周且无异议的,按照本方案进行补偿安置。空宅基的签约时间可与被征收户其他房屋签订协议时间保持一致。

(二)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安置。本片区补偿基准价为3100元/平方米,也是该片区住宅楼回迁基准价。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棚户区改造政策,对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测量评估,依据正式评估报告给予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安置。

2、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基准价为2480元/平方米。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基准价*回迁面积+征迁补偿费用。不再参与产权调换安置。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任选其一。

(三)被征迁宅基及房屋的补偿标准

1、被征收空宅基或平房院落:

补偿金额=宅基地面积×60%×补偿基准价+建筑物面积×评估价值+附属物评估金额。

2、住宅房屋结构为楼房。二层及以上建筑按建筑面积1:1确定回迁面积。(楼房为一体结构且具有合法手续;前期为平房结构,后期搭建二层及以上建筑物按照第一条平房计算)宅基地上的楼房:

补偿金额=以上各层回迁面积之和×补偿基准价+院内附属物评估价值。

(四)征迁补偿费用

1、搬迁补助费

平房按认定宅基面积、楼房按实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

2、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原房屋相关证件和交验空房及钥匙后,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处800元/户/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自签订协议当月至安置楼分配当月结束,临时安置补助费半年结算一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三个月一次性计发。

3、停产停业损失费

住宅房屋用于营业以及营业用房(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原件,且与被拆迁房屋地点相符),按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一次性计发。

(五)在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时到分房前允许被征迁人更换姓名一次,但需持有更换双方和所在村集体证明,并有村委、办事处、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监督当场签字认可并录像留存。

第十一条【营业用房的认定及补偿计算】

(一)营业用房认定

1、征收范围内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房屋产权证件载明商业用途的,界定为商业用房,以实际测量为准,按商业用房进行市场评估。

2、原乡镇驻地主干道,047县道,茌广路两侧临街住宅(商业认定起止范围见附图),2013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职能文件,但经振兴办事处、村委会同意或确认的建设,改变用途用于营业的,具有与现状相符的营业执照等证照(证照地点相符),其上的地上建筑物(用于营业且与营业执照登记面积相符部分)界定为营业用房,按营业用房进行评估,但需扣除相应住改非年份的土地出让金。

3、临街营业用房(原性质为住宅)的丈量及面积认定:

①临街营业房屋的平房,从认定后的房屋外墙皮向内丈量10米(小于10米的以实际深度为准),再乘以其房屋的临街长度为营业用房面积。临街住宅确定门营面积之外的剩余合法住宅面积,按本方案规定的住宅标准予以补偿。

②临街营业房屋的楼房,楼房一、二层面积(该面积按原设计建筑结构计量面积)为营业用房面积;如楼房原设计结构为三层以上的(含三层),三层及以上部分建筑面积按住宅标准进行补偿。

(二)营业用房补偿计算

营业用房的各楼层补偿单价由评估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市场评估。

1、临街营业用房(原性质为住宅)补偿基准价款=(营业用房市场评估单价-相应住改非年份的土地出让金)×认定营业用房的面积×80%+按住宅计算价值部分的补偿价值。

提供有效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正在营业两项,每项按市场评估单价的10%增加。

2、产权证件载明商业用途的营业用房补偿基准价款=营业用房市场评估单价×实际测量面积。

3、征收范围内营业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享受回迁安置政策。

4、停产停业损失费

营业用房(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原件,且与被拆迁房屋地点相符),按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一次性计发。

第十二条【营业用房补偿方式】

营业用房补偿可从以下三项中任选其一:

(一)片区内回迁

按认定的营业用房面积1:1在回迁区回迁营业用房,营业用房租赁费每天0.4元/㎡。

(二)回迁住宅+货币补偿

1、按认定的营业用房面积1:1确定为住宅回迁面积,住宅市场价格按照拟新建住宅评估测算单价折算。

2、货币补偿款=(营业用房市场评估单价-住宅补偿基准价)x认定的营业用房面积。

(三)货币补偿

拟新建住宅评估测算单价和营业用房补偿基准价格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所在区域房屋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

(四)异地回迁安置

迎宾大道西侧有部分营业用房可供选择,按两地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比例折算。

第十三条【工业企业补偿】征收范围内工业企业房屋,只给予货币补偿,不享受回迁安置政策。土地执行相关程序进行评估补偿后收回。

第十四条【基本生活保障金】

对拆迁范围内符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被拆迁户(征迁范围所在地村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4亩的被拆迁户本人及夫妻关系,并同时符合持有本村农业户口、在劳动局未领离休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被拆迁户姓名与补偿协议名字一致,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办理有关手续,执行基本生活保障金政策,标准为180元/月。

第十五条【住宅楼产权调换】

(一)被拆迁人所选安置房,可以使用其父母、配偶或子女的姓名,由被拆迁人所在村街或单位开具关系证明,振兴办事处及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予以核实。回迁安置房契税交纳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所选房屋面积超过补偿总额的,按商品房政策处理。

(二)住宅楼产权调换房屋以实际建设面积为准,原则上依据回迁协议回迁面积优先选择临近户型面积价值的房屋。

(三)协议均价总回迁面积≥120m2的,必须选择相应的车位及储藏室。

(四)车位及储藏室优先使用回迁协议内选主房后剩余价款换购,换购面积不够的可使用现金购买。

1、回迁协议内价款换购车位。地下车位:5万元/个;人防车位车位价格按4.5万元/个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按人防设施相关规定签订。协议剩余价款不足换购地下车位的,按相应比例补交剩余价款:

需补交车位价款=协议外现金购买地下车位价格×(1-协议内剩余价款/协议内地下车位价格)。

2、回迁协议内价款换购储藏室。地下储藏室1550元/平方米;协议剩余价款不足换购储藏室的,按相应比例补交剩余价款:

需补交储藏室价款=协议外现金购买储藏室价格×(选购储藏室面积-协议内剩余价款/协议内储藏室价格)。

3、协议外现金购买。储藏室、车位的协议外价格为回迁安置时的储藏室、车位的市场价格。

(五)补偿差价

1、选定回迁楼、车位和储藏室后回迁协议剩余价款大于15万元的,待所有被征迁户选完整套房后,继续选购住宅楼,超出协议金额的部分应按楼层市场评估价计算向回迁承建单位交款。由房屋安置部门进行监督。

2、选定回迁楼后剩余补偿价回迁协议剩余价款小于15万元的,可通过结合其他征迁户回迁协议剩余价款进行组合换购安置楼。剩余面积也可按选楼时市场评估价均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由回迁承接单位退款。由房屋安置部门进行监督。

第三章 罚则与救济

第十六条【强制方法】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方法:

(一)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

(二)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2024年5月1日前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裁执分离”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规定,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支出。

第十七条【公安保障】被征收人存在下列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以自焚、自残、自杀以及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威胁、恐吓、侮辱、谩骂等方式妨碍依法征收的。

(二)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物质的。

(三)饲养犬类妨碍依法征收的。

(四)故意制造谣言、散播虚假信息的。

(五)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集会游行的。

(六)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款的。

(七)以其他违法方式对抗依法征收的。

第十八条【告知义务】

在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自行解除租赁关系、抵押关系、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存在房产纠纷。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被拆迁人有义务向评估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拆迁人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手续,登记被继承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假证处理】变造、伪造或者骗取证件的,一经发现,按照伪造公文印章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虚构事实骗取补偿的,按照诈骗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私自拆除责任】被征收人在移交被征收房屋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除。若私自拆除的,将在补偿款中扣除私自拆除造成的损失(最低按5000元计算),且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权利救济】被征收人对征收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文书送达】评估报告、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拆除决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被征收人现在住所;如果被征收人搬离现在住所,需向征收部门书面告知新住所,否则,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现住所留置送达法律文书后,即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送达。

第二十三条【安全提示】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准建证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资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避免上当受骗。

第二十四条【安全保障】征收拆迁涉及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网络通讯等市政公共设施,被征收人结清相关费用后,由各有关单位按工程需要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本方案未涉及事宜,由村委会或相关单位以书面形式提报房屋征迁指挥部研究后决定。

第二十六条本方案公示期30天。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迁指挥部提出书面意见,经研究确需修改的,更改后公布;如无异议,公示期结束后,按本方案执行。被征迁人对做出的本补偿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本方案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方案由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聊城市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1日

标签: 房屋征收 补偿 高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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