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公告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公告
我公司经授权,拟对下述债权及或有收益权共计7户12笔资产进行处置, 截至2023年8月31日,上述拟处置资产本金金额共计******万元,资产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基准日:2023年8月31日
单位:万元 | ||||||||
序号 | 资产类型 | 标的企业名称(或债务人) | 本金金额 | 抵质押物 | 保证人 | 判决情况 | 瑕疵披露 | 备注 |
1 | 债权 | 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质押深圳隆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益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的千城智联(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15%、10%的股份。 | 1.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以出具承诺函的形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已判决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法院未予支持;千城智联(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被申请破产。 | ||
2 | 债权 | 北京星恒动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1.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已判决 |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法院未予支持;千城智联(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责任。 | |||
3 | 债权 | 闻掌华 | 8.34亿股美都3限售股股票(证券代码:******)质押担保。 | 1.闻掌华配偶陆雪莲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已判决 | 美都3出具的承诺函法院未予支持。 | ||
4 | 债权 | 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朴素至纯以其持有的四川金顶35,776,742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25%)提供质押担保(证券代码:******,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 | 1.梁斐及其配偶付月霞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已判决 | 二审判决法院认为朴素资本公司关于华融渝富公司收取的财务顾问费1200万元实际是华融渝夏投资中心及其一致行动人共同变相收取的“砍头息”,应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支持本金数额为5.88亿元。 | ||
5 | 或有收益权 | 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1.广西正和以其持有的洲际油气384,776,917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其中,广西正和项目一期信托计划初始投放金额11.28亿,芜湖渝夏出资认购信托劣后级份额2.99亿元,对应质押股票1.894亿股;广西正和项目二期初始投放金额6.42亿,芜湖渝夏出资认购信托劣后级份额1.7亿元,对应质押股票1.06亿股;广西正和项目三期初始投放金额3.86亿元,芜湖渝夏出资认购信托劣后级份额1.03亿元,对应质押股票已全部司法拍卖处置;广西正和项目四期初始投放金额4.95亿元,芜湖渝夏出资认购信托劣后级份额1.31亿元,对应质押股票89,376,917股; | 已判决 | 苏克公司43.047%的股权补充质押协议签署完毕,但未能完成哈国能源部的股权质押备案,底层股权质押登记存在瑕疵。 | 1.本项目为信托贷款项目,芜湖渝夏为信托计划劣后级受益人,项目信托债权已原状分配至优先级受益人,资产处置清偿优先级收益后,芜湖渝夏存在获得劣后级收益可能; | ||
6 | 债权 | 深圳安达畅实业有限公司 | 1.1.235亿股洲际油气质押担保; | 许玲、鄢彩宏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 已判决 | |||
7 | 债权 | 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鼎立控股以其持有的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鹏起A3,股票代码:******)*****万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本项目通过信托计划分3笔投放,初始投放金额分别为鼎立项目一期2.5亿元、鼎立项目二期5.48亿元、鼎立项目三期3.43亿元,三笔债权对应质押股票数分别为2970万、6430万、4027万。 | 鼎立控股实际控制人许宝星及其配偶陈嫦珍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 破产债权申报已获确认 | 标的企业已破产,最终债权认定金额以管理人认定为准。 |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债权本金,实际本金、利息金额、份额、违约金、相关费用等以依据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的具体金额或管理人确认的金额为准。实际债权、权益及从权利或其他权利可能存在瑕疵,有意向者需自行对上述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并对情况和结果负责,以资产现状及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4、除了上表所列示的瑕疵情况以外,上述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
(2)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3)标的资产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
(4)标的资产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5)标的资产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资产项下权利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资产项下权利方承担保证责任;
(6)标的资产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资产项下义务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7)标的资产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
(8)标的资产的担保物权在资产项下权利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9)标的资产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10)标的资产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11)标的资产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资产项下其他权利落空的风险;
(12)部分标的资产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14)全部或部分资产项下权利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资产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15)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资产,可能存在由于甲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甲方对资产项下义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
(16)标的资产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
(17)资产的权利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资产的权利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8)原资产所有人未就标的资产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资产转让尚未对资产项下义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19)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
(20)标的资产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交易条件为:要求买受人信誉良好,具备足额支付款项的能力并可承担购买上述资产所带来的风险,交易资金来源合法。
对交易对象的要求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的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该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得参与资产的折价购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止受理该资产处置有关异议和咨询。
受理公示事项联系人:王先生、张先生,联系电话:010-********/010-********。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李女士010-********/010-********。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年9月21日
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止
标签: 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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