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毕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恒鑫万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大丰镇蓝光花满庭二期北区

被投诉人:毕节市财贸学校(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地址: 毕节高新区毕节市财贸学校

二、投诉的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毕节市财贸学校电子商务专业实训设备购置项目(采购文件编号:GZHY-2023-07-09)(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8月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8月9日向投诉人邮寄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投诉人于8月12日签收,8月14日收到投诉人补正的投诉材料,补正后的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8月15日向投诉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并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投诉事项1:采购清单中“电脑”参数要求提供“客户联络中心标准体系认证CCCS证书,IOS*****、IOS*****、IS******、IS******”等证书、电脑制造厂商获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制造厂商具备自有设计中心且通过工信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需提供工信部官网链接和相关证明文件盖厂家鲜章原件、制造厂商售后服务要求:原厂提供三年免费上门+保修服务,厂商售后服务体系获得HID资质认证证书:制造厂商具备24小时智能在线服务,生产厂商具有微信公众号可报修,并能实时查询报修状态、工程师电话及其位置,提供以上服务状态查询页面截屏加盖制造厂商鲜章为有效证明文件、投标供应商需提供厂家针对此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和售后服务承诺函盖鲜章原件、要求机箱≤7.4L,顶置电源开关键,节省空间(注:该机箱尺寸为联想M450C和联想M45G尺寸)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

投诉事项2:采购清单中原名“XX工控电脑”在我司提出质疑后采购人将名称改为“电脑”,我司认为采购人仅更正设备名称并未实质性回复我司提出的质疑内容“电脑设备名称与设备参数不符可能造成大额国有资产流失”。

投诉事项3:本项目电子商务数据分析实训室:电子商务数据分析平台,“1+X”职业技能实训中心:农产品电商运营基础实训系统,实训基地网络及弱电系统:企业级无线AP,相关参数要求中存在多项(见质疑函附件3)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

投诉请求:鉴于本项目已出现歧视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为保证本项目公平竞争及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请求将本项目参数及预算重新设定,参数咨询相关专家或面向社会专业机构征集方案,重新设定的采购清单要求:同时参数中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生产厂商实力、企业人员证书等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要求写入参数要求中。

我局于8月15日向被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

采购人答复称:针对投诉事项1,IOS*****证书我校已在变更公告中明确删除,“机箱≤7.4L”参数明确变更为“标准机箱”,其他相关资质要求均有调整。本项中所涉及相关证书,其出具机构均为符合国家相应检测资质、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其出具的资料具有国家认可的权威性和官方性,且均为第三方机构与单位,非某一特定厂家的附属机构,面向全行业提供相应检测结论,设备的证书要求是本次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本项目涉及相关证书内容并不属于资格审查内容,不存在投诉人提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八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针对投诉事项2,关于“工控机”与“电脑”,我校在制定采购计划的时候,未严格区分两者之间的区别,本次采购的设备是用于电商实训室,将其命名为“工控机”。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后,立即将“工控机”更改为“电脑”,而参数没有更改,就此产生一定歧义。学校对电脑的采购预算是严格按照毕节市固定资产配置的要求制定的(电脑采购预算不得超过5000元),并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一说。针对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3中描述的附件3,经我校查阅,该附件3的内容与投诉人在7月22日提出的质疑内容完全一致,我校连同代理机构已作出回复,且后续并未收到投诉人相关回应。针对投诉事项3的部分内容,我校已发出变更公告进行调整。

三、核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8月8日发布更正公告,一是将“ISO*****证书、电脑制造厂商获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制造厂商具备自有设计中心且通过工信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需提供工信部官网链接和相关证明文件盖厂家鲜章原件”的设置删除,该部分投诉事项已经不存在;二是将设置的“机箱≤7.4L,顶置电源开关键,节省空间,方便使用”更改为“标准机箱,电源开关位置侧置或顶置,方便用户开关机”,更改后的内容不具有歧视性排他性。

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客户联络中心标准体系认证CCCS证书及

厂商售后服务体系获得HID资质认证证书,该两项证书为非官方机构认证证书,不宜设置为评审因素。此外,制造厂商售后服务要求“生产厂商具有微信公众号可报修,并能实时查询报修状态、工程师电话及其位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被投诉人基于项目实际需求可以要求供应商实现线上报修并能实时查询报修状态、工程师电话及其位置功能,但不能仅限于微信公众号。该部分投诉成立。

本项目所涉及的ISO*****、ISO*****、ISO*****等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且其申请条件中也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业绩规模等作出限制。同时,本项目的采购内容包括信息化设备及相关服务,招标文件要求的三个认证证书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此外,经查询,市场上具备该证书的供应商满足三家以上,因此,被投诉人将以上三个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该部分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经查询被投诉人提供的项目预算清单,其中对采购的电脑预算单价为4999.00元每台,并未超过固定资产配置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一说。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中未对工控电脑与电脑进行严格区分,在7月18日发布的公开招标公告中将采购的“电脑”命名为“工控电脑”,7月28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中将“工控电脑”更改为“电脑”,由此造成投诉人的误解。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在8月8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中将投标文件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采购清单四、电子商务数据分析实训室中的电子商务数据分析平台中的“16、软件开发单位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须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及“17、软件开发单位的项目开发人员需至少3人通过CEAC国家信息化计算机教育认证,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删除,该部分投诉事项已经不存在。

被投诉人8月8日发布更正公告,一是将四、电子商务数据分析实训室中的电子商务数据分析平台中的★18、“软件开发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行业影响力,有资深电子商务行业背景,需提供五家以上电子商务公司合作声明及五家以上电子商务专业院校合作证明”更改为“软件开发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行业影响力,有资深电子商务行业背景”,其中设置的软件开发单位具备一定的行业影响力,有资深电子商务行业背景涉嫌变相以企业成立年限、业绩规模等作为证明材料,该设置具有歧视性排他性;★19、“软件开发单位有已经运营成熟的校企对接公共服务外包平台,该平台可为学生提供600+企业,1000+岗位需求,16种互联网电商相关岗位,投标单位需提供证明文件以及网站截图”更改为“软件开发单位有运营成熟的校企对接公共服务外包平台,可为学生提供 600+企业,1000+岗位需求,16种互联网电商相关岗位”,其中设置的可为学生提供 600+企业,1000+岗位需求,16种互联网电商相关岗位与采购的电子商务数据分析平台的实质内容关联性不大,且设置的软件开发单位有运营成熟的校企对接公共服务外包平台存在歧视性排他性。该部分投诉成立。二是将五、“1+X”职业技能实训中心中的农产品电商运营基础实训系统中的11、“软件必须有软件著作权证书,若为代理商,必须提供生产厂家授权书及服务承诺书原件”更改为“所投产品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授权书及服务承诺书原件”;12、“软件开发单位对所提供的软件提供技术支持,同时提供全国免费售后服务400专线”更改为“软件开发单位对所提供的软件提供技术支持,同时提供全国免费售后服务专线”;13、“软件开发单位需有校企合作的实践经验,需要有全国电子商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服务基地资质证明,并能提供至少五家电子商务公司合作声明及至少五家电子商务专业院校合作证明”更改为“软件开发单位需有校企合作的实践经验,能提供至少五家电子商务公司合作声明及曾参加校企合作的证明”;★15、“软件开发单位为采购人提供国家信息化计算机教育CEAC电子商务运营师培训服务,且提供至少5名培训讲师师资证书证明”更改为“软件开发单位至少有5名资深培训讲师,能为供应商提供专业的信息化培训服务,同时能为采购商提供深度细致的培训课程”;★16、“软件开发单位为采购人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SYB创业培训服务,投标文件中提供至少一份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的师资证书复印件证明”更改为“软件开发单位必须有能力为采购人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SYB创业培训服务,并向采购人承诺此服务”。该部分更改后的内容不具有歧视性排他性,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其中设置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 年第 26 号),《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被废止,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申请依据已经失效,不宜将其设为评审因素;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要求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该设置具有歧视性排他性;企业AAA级信用等级证书属于市场机构自行组织出具的认证,如将其作为评审因素会造成对未参加认证企业的不公平,并且该证书与货物服务的质量不具有直接相关性,不宜作为评审因素;企业自建商城平台的设置与采购电子商务数据分析平台实际内容没有关联性。该部分投诉成立。

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采购清单十、实训基地网络及弱电系统中的企业级无线AP设置的13、投标时提供原厂商针对此项目的授权函原件和质保函原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中此项设置属于评审因素,并非资格要求,故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部分投诉不成立。

其余设置不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投诉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结合投诉事项和审查结果,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

综上,驳回不成立部分的投诉,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毕节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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