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修定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2023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有效开展传承活动,加强动态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县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县人民政府批准,长期在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定居或工作且承担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和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县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四条认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请(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居住或工作在保亭,在保亭地区开展技艺传授的公民;

(二)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三)长期从事该项目传承,完整掌握该项目知识或者具备其特殊技能,传承谱系清晰;

(四)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

(五)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协同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六条因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自愿申请放弃县级传承人资格的,经过传承人申请,可以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名誉传承人,但不再享受县级传承人补贴和传承经费补助。

第七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意愿及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和生活情况等;

(二)申请人在该项目中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以及本人的学艺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该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突出技艺特点、特色和个人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照片)、资料的情况;

(六)从事该项目20年(含)以上,熟练掌握该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谱系清晰;

(七)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义务的声明,同意县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使用申报材料开展公益宣传的授权书;

(八)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第八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步骤,可由传承人个人向县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或在传承人同意的基础上,由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项目保护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推荐至县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县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推荐)材料后,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县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5名以上(含5名)专家组成,对推荐认定为县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评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实地考察等环节。专家评审委员会形成推荐人选名单和审核意见。

县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推荐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经过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及征求意见且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审定,经县政府同意后下发文件,向社会公布,颁发证书。

第十条对已认定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应予以扶持,扶持方式主要有:

(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县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年度预算,县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落实资金安排,用于项目保护和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补助;

(二)提供必要的传承性活动场所,逐步建立起设备较为完整的传习基地和传习制度;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五)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研讨、展示、宣传、传播等活动,鼓励和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给予资金扶助,促进交流与合作;

(六)要通过各种媒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宣传,以扩大影响力,提高社会地位;

(七)提供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传播的帮助。

第十一条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项目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

第十二条各乡镇要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鼓励和管理工作。在开展健康有益的民间文化活动中,要注意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积极性,用他们所掌握的知识、技艺为当地的文化、经济建设服务。

第十三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自主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持艺传授、创作、生产、宣传、展示、交流、研究等活动的权利;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针对其所传承项目保护建议的权利;

(三)接受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的权利;

(四)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活动相应报酬的权利。

 第十四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采取收徒、培训授课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二)配合县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项目保护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研究、记录;

(三)配合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项目保护单位实施项目保护工作;并能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四)妥善保护好相关实物及做好资料收集;

(五)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活动;

(六)定期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项目保护单位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国籍与长住地变更、参加重要活动、技术突破等重大事项报告;

(七)接受县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项目保护单位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五条县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传习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定期组织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项目保护单位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进行评估。于每年5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承补助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承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项目保护单位核实后,报县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县级代表性传承人: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法人资格,或长期不在所在地传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在本县辖区居住、工作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四)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因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

  (七)自愿申请放弃县级传承人资格的。

第十七条县财政局、民族事务局等相关部门应依照职能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加强对辖区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和管理,支持传承人参加传承传播活动,重大事项及时函告县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发布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原《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保文字〔2018〕113号)同时废止。


标签: 非物质文化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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