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江环罚〔2023〕10号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江环罚〔2023〕10号
中江县皓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春林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五块碑村2社
本机关于2023年8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塑料颗粒项目生产,现场检查你公司仅2号车间正常生产,废旧塑料-分选-破碎-熔融造粒-成品入库工序正在运行,熔融造粒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现场检查时,该车间用于收集有机废气的集气罩挂帘部分损毁,部分挂帘未放置下来,放置于集气罩上面,用于收集废气的管道下方的箱体未完全密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德江环检勘〔2023〕9号),《调查笔录》(德江环调询〔2023〕9号),现场照片6张,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9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3〕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2023年9月11日提出陈述申辩,在2023年9月18日提出撤销申请。前述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3〕6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你公司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为1,鉴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罚款肆万陆仟柒佰元整(小写:*****.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局1004办公室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地址: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1幢10楼;联系电话:08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9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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