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渔业船舶社会化检验服务政府购买标准

东方市渔业船舶社会化检验服务政府购买标准

东方市渔业船舶社会化检验服务政府购买标准


为深入推进我市渔业船舶社会化检验服务工作(以下简称“社会化检验服务”),细化明确社会化检验服务机构和人员准入门槛,进一步规范社会化检验服务行为,保障提升检验质量,特制定东方市渔业船舶社会化检验服务政府购买标准。

渔业船舶社会化检验服务,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化检验服务机构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法规实施渔业船舶现场检验(包括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设计图纸评审,并出具渔业船舶检验报告、设计图纸评审报告的技术服务活动。

东方市渔业船舶社会化检验服务政府购买标准适用于在东方市区域内提供社会化检验服务的第三方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化检验服务机构”)。

东方市渔政事务服务中心按照“谁购买服务,谁负责”的原则,对服务期间承接渔船检验任务的社会化检验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标准如下:

一、在我市从事渔船现场检验的社会化检验服务机构应向海南渔业船舶检验局备案,经省局审核达到标准后方可在我市从事渔船检验技术服务;

二、申请社会化检验服务机构备案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有效营业执照。不得与渔船设计、修造、监理、营运企业、渔船检验机构、渔船检验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等具有隶属关系;不得从事渔船设计、修造、监理、营运等业务,以确保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具备与承担工作量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及计算机网络办公设备。办公场所大于160 平方米,其中,档案文献资料室大于50平方米;档案文献资料室应设置有效的恒温除湿设备、防火防盗设施或设备。

(三)建立健全满足技术服务需要的组织管理、技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落实。

(四)具备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标准、规程、指南、文件等技术资料,确保使用管理有序。

(五)具备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设备。至少应配备测厚、测温、测距、测电、焊接检验尺、检验锤等检验仪器设备,乙级机构至少应配备测距、测电、焊接检验尺、检验锤等检验仪器设备。

(六)具备足够数量且专业配套的检验服务人员,并取得与社会化检验服务机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制或适任制渔船验船师资格证书。人员配备数量应与承担委托的业务量相匹配,可参照《关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人员配备标准的意见》(国渔检(船)〔2001〕87号)、海南渔业船舶检验局《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并至少满足下列要求:

1、机构业务主管 1 名,从事船舶检验相关工作经验不少于8年,且具有 B 级以上注册验船师职业资格或者高级适任制验船师资质。

2、管理人员 2 名,其中一名为技术负责人,从事船舶检验相关工作经验不少于 5 年,且具有 B 级以上注册验船师职业资格或者高级适任制验船师资质。管理人员应熟悉机构的管理体系、渔业船舶检验流程以及有关的法规、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负责本机构渔业船舶技术检验业务对接、任务分配、进度管理和检验结果的报送。

3、船体、轮机、电气相关专业专职检验人员至少 7人(船体3人,轮机2人,电气2人),从事船舶检验相关工作经验不少于 3 年,且具有 B 级及以上注册验船师职业资格或者中级及以上适任制验船师资质,且B级及以上等级注册验船师不少于3人,专职检验人员不可同时兼任机构业务主管或管理人员。

(七)从事渔船设计图纸评审技术服务的社会化检验服务机构,应符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渔船设计图纸评审机构技术条件》(海船检〔2020〕82号)的要求。

三、社会化检验服务机构如出现以下情形,购买服务的渔船检验机构应停止向其购买服务,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省渔业船舶检验局书面报告: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社会化检验服务机构资格的;

(二)基本条件不达标等原因无法保持正常运营;

(三)拒不执行渔船检验有关规定,或不服从渔船检验机构、渔船检验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要求的;

(四)未按渔船检验所需的法规、规则、规范、标准、规程、 指南、文件等开展检验服务,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自愿申请终止渔船检验技术服务的;

(六)服务期间未按要求完成检验服务任务的;

(七)渔船检验机构和渔船检验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联系人:袁海明;联系电话:130*****808



东方市渔政事务服务中心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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