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能源动力厂部分固定资产使用权租赁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能源动力厂部分固定资产使用权租赁
项目编号 | SWZ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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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能源动力厂部分固定资产使用权租赁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
标的名称 |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能源动力厂部分固定资产使用权租赁 |
交易机构名称 | 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 |
价款形式 | 单价 |
挂牌价格 | *****.******** |
挂牌期间 | 5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3-09-22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意向承租方须承诺: 1.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交纳6.8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保证金不计利息,租期内如承租方存在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并无条件收回标的资产且不承担承租方造成的所有债务及法律责任。租期届满,经验收出租标的所有设施齐全,承租方没有单方违约,则无息全额退回保证金;如出租标的设施有损失,则承租方应照价赔偿。 2.承租方逾期10个工作日未支付剩余租金的,则视为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并解除《资产租赁合同》,不承担承租方造成的损失、债务及法律责任。 3.承租方需其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承租方不能分租或转租。 5.承租方租赁期间,负责标的物的日常管理、维护。 6.承租方须合法经营,确保租赁标的的安全完整,承租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7.意向承租方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物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和接受本次资产出租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況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承租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为由退还出租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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