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教育基地非机动车车棚修建工程第二次招标公告

人民医院教育基地非机动车车棚修建工程第二次招标公告

启东市人民医院教育基地非机动车车棚修建工程(第二次)

启东市人民医院教育基地非机动车车棚修建工程第二次)

工 招文 件

招 标 单 位:启东市人民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南通润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 2023 09 22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1

1.1

工程名称

启东市人民医院教育基地非机动车车棚修建工程

2

1.1

建设地点

启东市人民医院教育基地(紫薇中路345号)

3

1.1

建设规模

审定价*****.30元

4

1.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

1.1

质量标准

合格工程

6

1.1

工期要求

3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7

1.1

资金来源

自筹

8

1.2

招标范围

启东市人民医院教育基地非机动车车棚修建工程 ,详见工程量清单。

9

15.1

工程报价方式

固定单价

10

12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1

8.2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900 元(银行汇票或现金)。

12

13.1

踏勘现场、投标答疑

1、本工程不专门组织踏勘,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踏勘地点:启东市人民医院教育基地(紫薇中路345号)。

2、投标申请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须在 2023 09251700分前,以不记名形式发入网上答疑信箱(*********@qq.com),招标人经整理后在启东市人民医院(http://www.qdsrmyy.com/)公布需澄清的内容。

13

19.1

投标文件份数

一正二副

14

20

投标文件提交

地点及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投标保证金

截止时间:202309271430 分;

提交地点:启东市人民医院门诊七楼 “716”会议室(启东市民乐中路568号)

15

24

开 标

开标时间:2023 09 271430分;

开标地点:启东市人民医院门诊七楼 “716”会议室(启东市民乐中路568号)

16

36

履约保证金

合同价的10%(银行汇票或银行转账)

17

招标人

单位名称:启东市人民医院

单位地址:启东市民乐中路568号

联系人及电话:宋科长 159*****666

18

招标代理人

单位名称:南通润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林洋路377号皇冠假日酒店办公区3楼

联系人及电话:陆庆燕 135*****066

18

18

最高限价

*****.91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或等于最高限价的为有效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废标处理。

二、投标须知

(一)总 则

1、工程概况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7项。

1.2招标范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

1.3现场条件

(1)施工现场拆迁及平整情况: 现状,由投标人自行踏勘了解现场,所需额外措施费列入投标报价内,结算时不作调整。

(2)施工用水、电: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现场情况自行考虑接入,水、电、电讯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在投标时综合考虑此项费用并计入投标报价,结算时不作调整。

(3)场内外道路:现况,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现场情况自行考虑,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在投标时综合考虑此项费用并计入投标报价,结算时不作调整。

(4)其他:投标人务必自行认真踏勘现场条件,一旦中标不得对现场条件提出额外要求,不得要求增加费用。

1.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上述工程已符合招标条件,现采用 公开 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资质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2项目负责人资质: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2.3企业信誉要求: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无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且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或者至投标截止日仍在处理期内的。

2.4其他要求:具体详见《资格审查标准

3、踏勘现场

3.1投标人可按前附表第12项所述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4、 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等参与本工程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4.2本工程招标文件费用100元。无论是否中标,该费用不予退还。

4. 3本工程招标代理费由中标方负责。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评标办法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

5.2 除上述5.1款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 日前在“启东市人民医院(http://www.qdsrmyy.com/)”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内容(如有),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5.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及自行踏勘现场后有疑问的须在前附表第12项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不具单位名称)发送至答疑信箱(njth_nt@163.com)。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4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和规定的方式提出。否则,视作为已被投标人认可。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投标人从“启东市人民医院(http://www.qdsrmyy.com/)”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发布工程量清单的补充或修改文件。

6.2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人概不负责。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招标人经整理后在启东市人民医院(http://www.qdsrmyy.com/)。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7.2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 投标文件

8.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者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9.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标及投标保证金三部分组成。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9.1资格审查文件格式(详见第六章)

9.2商务标[格式详见第五章]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②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③投标函;

④诚信承诺书;

⑤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3投标保证金

9.3.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9.3.2投标人应先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在信封里,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保证金”及投标人名称。用途:投标保证金。

9.3.3评审结果公布后,未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开标当场无息退还。

9.3.4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如为中标人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4)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中标项目负责人被反映或投诉有在建工程,并经查属实的;

(6)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串标、围标,恶意投诉,干扰招投标活动的;

10.招标文件提供的文件格式(第五章、第六章)投标人必须使用,但表式可以按同样格式进行扩展。

11.投标文件正本须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副本可以复印,其正、副本都应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正确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2.全套投标文件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鉴。

13.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本须知前附表10项规定的时间内有效。

14.踏勘现场

14.1投标人可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述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发生的自身费用。

14.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14.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14.4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标书制作过程中的数据变化因素,检查确认标书内容的正确完整和对招标文件的相应程度。

(四) 投标报价

15 .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相应图纸及相关资料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材料、劳务、税金及所需的全部费用。

16.投标报价方式

16.1固定单价报价: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除设计变更、招标人要求变动的外. 其他风险在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

17.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

可以使用企业定额,也可以使用建筑等相关定额及计价文件,由招标人(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数量,投标人(承包人)自主报价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18标底编制依据

18.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

18.2《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及相关的现行文件、规范;

18.3《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通建价【2019】20号《关于明确南通市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税计价问题的通知》。

18.4依照2023年《启东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5期,南通房建信息价2023年9月,无指导价的材料价格按照市场价格计价;

18.5人工工资单价参照苏建函价〔2023〕63号文件;

18.6省、市现行各类造价文件。

18.7本工程提供推荐品牌的,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提供的推荐品牌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时无需明确所选品牌),中标后必须按招标人提供的推荐品牌之一进行采购,中标单位选用的品牌样品经业主书面确认封样后方可采购进场,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

注:投标人如拟投产品不在推荐品牌之列的,拟投品牌不得低于推荐的品牌,并将拟投产品的技术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在开标三天前报招标人,招标人经专家评审同意后,以补充文件的形式重新公示推荐品牌。

(五)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9.1投标人应准备份完整的投标文件,其中正本份,副本份,并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9.2投标人应将:①资格审查文件(正、副本)密封在标有资格审查文件的密封袋里;②商务标文本(正本、副本)密封在标有商务标的密封袋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递交给招标人。密封袋上标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资格审查文件或商务标字样

19.3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封口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19.4如果投标文件不符合本投标须知第19.1款、第19.2款、第19.3款规定要求的,招标人将拒绝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5投标文件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0.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须在前附表中第14项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投标文件必须由授权委托人递交,递交时须出示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必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所递交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志(在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并注明修改或撤回的时间)和递交。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六) 开标、评标和定标

22.本工程评标、定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详见第二章)

23.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由推选的投标人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及修改文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24.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份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进行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5.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25.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5.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5.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5.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5.5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25.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5.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25.8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25.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5.10递交资格审查文件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

25.11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25.12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暂定费用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25.13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25.15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6.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进行。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应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中不得有变更价格、工期、自报质量等级等实质性内容。

书面答复须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加盖印鉴,签字或加盖印鉴的书面答复将被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日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28.投标文件如果遗漏招标文件指定的清单项目,视为该项目单价已含在其他子目项内,不作调整。

29.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列原则进行修正:(一)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二)总价金额与单价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三)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0.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组织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

31.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七)授予合同

3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中标结果在公示栏公示,在规定时间内无异议,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中标人如不按约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方有充分理由废除中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施工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金额将履约保证金汇入招标人指定的帐户。

34、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4条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依法重新招标。

35、其它

35.1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

35.2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记不良行为,予以网上公示,并列入建筑领域诚信体系建设“黑名单”,暂停其在本市一定时期投标准入资格的处罚。

第二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评标程序

资格条件评审—商务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资格条件评审

所有投标人全部进入资格条件评审,由本工程评标委员会根据参加资格评审的投标人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并按照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六章《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只有通过资格条件评审的投标人,才能参加商务标的评标。

资格审查标准

序号

项目内容

合格条件

投标申请人具备

的条件或说明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营业执照

2

企业资质类别等级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

3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4

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

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注册建造师证书及B类安全考核证

备注:

上述(1)-(4)项必须提供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必须清晰明显,否则资格审查不通过。

②投标文件内容必须真实,如果提供虚假材料的,记不良行为一次网上公示并上报监管部门。

③上述(1)-(4)中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则资格审查不通过。

(三)、商务标评审

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满足质量、工期要求和对招标文件所有条款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前提下,从投标报价方面进行评审。

(1)最高限价:*****.91元。

(2)确定有效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或等于最高限价的为有效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作废标处理。

(3)确定中标候选人:投标人在有效报价范围内投标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价为其投标报价。若最低报价有相同者,则通过抽签方式随机确定中标单位(抽签者在潜在中标人中间产生)。

(四)、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毁标的,则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结果公示期间,第一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依法重新招标。

五)、如收到的有效响应文件或经评审后有效响应文件为两家的,将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如收到的有效响应文件或经评审后有效响应文件为一家的,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实施采购。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启东市人民医院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启东市人民医院教育基地非机动车车棚修建工程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启东市人民医院教育基地非机动车车棚修建工程

2.工程地点:启东市人民医院教育基地(紫薇中路345号)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启东市人民医院教育基地非机动车车棚修建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3 年月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2023 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工程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3 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且承包人交纳符合要求的履约担保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签订时间:2023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

此部分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1.1.2.5 设计人:

名 称:。

1.1.3 工程和设备: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当标准规范互相矛盾时,以最新和最严格的为准。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当标准互相矛盾时,以最新和最严格的为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发包人不提供,由承包人自行收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函;④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⑤通用合同条款;⑥技术标准和要求;⑦图纸;⑧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⑩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电子版一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发包内容中的全部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双方另行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双方另行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双方另行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双方另行确定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双方另行确定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红线为边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现状,未具备部分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含在合同价中。

1.13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时限内未提出的不予调整,发包人招标时提供的设计图纸不完善或技术规范未有规定的给予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见专用条款第10.4款。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发包方的权力和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处理协调工程事务及对外联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七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发包人于开工前办理好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承包人自身资质证件除外)。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前期手续的原因而出现不进行施工准备、索赔、消极施工等情形,应当积极配合发包人工作,保证工程按计划进行,否则按违约处理。

(2)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3)施工临时道路、便道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已列入本合同价中。

(4)施工图会审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5)开工前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现场交验。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在开工前完成。

(7)现场或有关资料上已明确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暂不明确的地下管线如需保护,承包人应提出具体保护措施方案,由发包人征得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承包人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提出预算,发包人审核后支付。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包括竣工图和竣工结算资料等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伍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包括电子文本与纸质资料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Ⅰ、进场后7日内提供施工总平面图、材料计划、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分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每月25日前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提供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量变更及签证预算)及下月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供材料清单、承包人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甲供材料须提前50天提供计划,否则,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完全由承包人承担。

Ⅱ、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保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①根据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由承包人办理交通、环卫、环保手续,负责协调和处理因施工引起的周边地段民事纠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②施工过程中排污、环保、市容、消防、治安、人口管理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以及因施工造成对临近居民的影响所引起的纠纷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现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必须定期清运,施工现场内雨水、废水、污水必须排入指定的排水沟或排水井内;保持道路畅通整洁。若污染城市道路和下水管网,则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Ⅲ、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①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在施工场地设置安全施工、防火宣传标牌、标语以及设施,组织专门的保卫和值班人员,坚持昼夜巡视、检查。②承包人在进场前要制订对人员、机械设备的操作及安全用电等各方面的安全制度,增强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保证做到绝对安全。③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所有责任,并承担费用。④承包人应在工地大门处设置交通警示灯及减速慢行标志。

Ⅳ、文明施工和施工配合方面的要求:①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文明工地标准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现场施工作业面、办公区、生活区内清洁卫生满足不了文明施工要求,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单位或个人打扫,具体发生的费用从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14天内拆除现场所有临时设施,并将所有的机械设备、材料及建筑垃圾全部清理、运出现场,并将场地平整好;清理范围和标准应征得发包人认可;否则,如发生相关费用由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扣除。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任何的增加和删减。发包人对与本合同相关的不可预见的但又是必要的工程增加,承包人必须接受并予以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本合同中有关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办法调整进行结算,但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施工。如承包人拒不执行发包人指令或工程变更,发包人有权另选施工单位,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在承包人的合同价中扣除。对于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前期手续原因而索赔或消极施工,应当积极配合发包人工作,保证工程按计划进行。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标高、轴线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由于明显的设计图纸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和发包人(包括监理)不正确的指令,承包人发现后有书面告知义务,否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其他专业和现场施工提供配合,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人的协调,积极进行现场调整,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工作面和作业时间,配合其他专业施工。工作面移交时,承包人须及时做好工作面的清洁整理工作、无条件提供水电接口,并移走相关的施工设备;承包人在发包人和监理的鉴证下,向其他单位提交相关工作面,不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工程质量的确认,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从承包人合同价中直接扣除,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⑦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周边工程、分项工程的保护。⑧已完成工程成品在正式移交发包人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 承包人人员

3.2.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在工程开工前3天

3.2.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发包人予以扣款(1万元/人次),且承包人须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批准,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2.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①承包人必须指派投标书中承诺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到施工现场负责施工管理,不得更换。若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进行整改,同时发包人予以扣款(1万元/人次)。对于项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缺勤违约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从工程开工(以开工令为准)起,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保证每周六天以上出勤,月度考勤不得低于80%;并且每天在施工现场工作不少于7小时,不满7小时视为缺勤一天。以月度考勤为单位,每缺勤一天扣款1000元,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到位,由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3 分包

3.3.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违法转包和分包,也不得肢解全部工程以后分包、转包给他人。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暂扣全额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3.3.2分包的确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本工程中所有项目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分包。属依法分包的,则应把分包的工程内容及分包的单位提前书面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查,在得到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认可后,方可分包,否则视作发包人不同意分包。若发包人查实承包人擅自分包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时整改并可以终止合同,由此造成一切责任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3.4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5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形式:银行汇票或转账

②金额:合同价的10% (银行汇票或银行转账)

③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将履约担保足额提供给发包人。

④承包人按期保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同时,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应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按本合同约定以履约保证金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时,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按监理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按监理合同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工程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施工规范、规格和标准施工,并无条件的接受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的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一次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有权不退还质量保证金。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人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未能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或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5.3.2.1施工工序全过程,所有部位均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应当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进行验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同意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5.3.2.2隐蔽工程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5.3.3 重新检查: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满足国家及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等安监部门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做好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

建立安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工地班前活动制度、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承包人应严格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如发生事故,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对由于业主分包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总包单位应负监管失职的责任。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承包人在工地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

工程施工前和施工中,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进行交底; 承包人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现场周边及主要通道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其它有关法规要求的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发包人代表和现场总监批准后实施。

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制定安全施工标准及要求,负责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的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工程施工前,承包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承包人对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

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在施工区域内提供和维护有利于工程和公众安全和方便的灯光、护板、格栅等警告警示信号和警卫。

承包人应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及所施工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承担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及相关费用。

在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事故,需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按文明工地要求做好场地清理及相关工作。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要整齐,机械停放有序,做到工完料清;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清洁卫生要求;定期地将所有建筑垃圾从施工场地清除,并运出场外;交工前,将所有剩余的建筑材料运走或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将所有施工机械和设备从施工场地运走。

承包人应按照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明生产的相关要求,增加移动式降尘喷头、喷淋降尘系统、雾炮机、围墙绿植、环境监测智能化系统等环境保护措施。

承包人应积极参加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活动,并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或承诺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和星级工地标准开展文明施工。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七日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后3日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七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形象进度总计划表,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再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应根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形象进度总计划表》,编制《按月工程形象进度计划表》,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在每月25日前报发包人备案。

每月25日之前将上月25日到本月24日的已完工的形象进度和本月25日到下月24日的月计划进度报监理部和发包人。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后3日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七日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另行协商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不可抗力或由于设计变更、补充等原因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必须及时办理延期申请手续,否则视为不涉及工期顺延。由于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顺延(但须得到发包人代表签字的书面认可),发包人原因影响承包人合同约定工期(以开工令及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30%(含30%)以内的不予索赔相关费用,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已足够考虑该部分的风险。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实际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

(2)若承包人未按期开工,则按延期每天1000元进行扣款;若超过7天,则按延期每天2000元进行扣款;若超过15天,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3)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提前不奖,推迟完成的,除罚没全部工期履约保证金外,另按每延误一天2000元进行加罚。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并经发包人再三友情催告后仍未见效的或延误工期罚款金额超过工期履约保证金额的,发包人视为承包人难于完成本工程,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施工工期及各控制点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市政影响等不利因素及发包人分包工程的影响,因此施工过程中除本合同7.5.1规定的情况外,不管发生任何情况,均不顺延工期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双方另行约定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本工程主要材料,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设计文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采购与保管,其中:

(一)凡是本工程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单价的材料设备,按本合同有关暂估价确定方式的约定执行。

(二)凡是招标文件中予以推荐的材料设备品牌,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推荐材料设备品牌之一进行采购,但采购前应将拟用材料设备品牌型号的书面材料报告及样品报送发包人确认。

(三)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应考虑使用国产中档以上且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但采购前应将拟用材料设备品牌型号的书面材料报告及样品报送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场施工。如承包人擅自将材料设备采购进场,则发包人有权予以清退出场。

(四)主要材料设备进场时要有质保书或出厂合格证,并已进行有关必要的检验或试验;主要材料设备进场后须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并经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

(五)在实际施工中,发包人可以无条件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购进的材料设备与提供的样品不一致时,由承包人无条件退货,如因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各项指标的材料,以及发包人未认可的材料,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

若承包人不按上述(一)、(二)、(三)、(四)所述采购材料设备,则由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六)发包人和工程监理对承包人采购材料的监督、确认、抽检均不免除承包人对于采购材料品牌、质量、价格等的任何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和工程监理对材料的监督、确认、抽检作为承包人免除采购材料合同义务的抗辩。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9. 试验与检验: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0.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错、漏算;

10.1.2设计变更;

10.1.3具有完备手续的现场签证;

10.1.4其它变更:

其他可能在本项目中实施的专项工程及总承包范围之外与工程紧密相关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并且该工作在承包人的工程资质范围内,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去完成,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接受并作为本工程的变更处理,费用计算按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执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包人要求的变更实施,否则按违约处理。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发包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若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应获得发包人、监理人的批准外,还须承担由此而增加的费用。

10.3变更程序:

(1)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设计变更、签证资料必须及时经发包人确认,隐蔽性工程的变更签证要在三日内办理完。

(2)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单后 7 日内(从通知单盖章签收日期计算),向发包人递交完整变更签证费用计算书;逾期申报的,增加费用的变更签证在结算时只支付终审价格的70%,减少费用的变更签证由承包方自动扣减;逾期7天以上未申报的,增加费用的变更签证在结算时不予考虑,减少费用的变更签证由承包方自动扣减并对承包人处以审核造价5%的违约金。

(3)特急变更签证的实施以发包人代表签字为依据,承包人可事先就计价方式或价格与发包方协商一致。但实施后7日内,双方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4)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要及时督促监理和发包人代表在完工后7日内签字确认,否则发包方可以不予支付费用。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发包人代表、工程部负责人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否则发包人可以不计价款。

(5)合同履约中,双方填制的变更、签证通知单以及办理相关手续,都应严格按照发包人的内部工作管理制度执行,按顺序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并附有相应的真实图片,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审核。

(6)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对工程技术及施工图纸中的问题应提前发现,并在图纸会审时或按照技术核定单的形式及时提出;如果承包人由于各种原因不提出或未及时提出而导致工程产生的质量、进度、安全、成本等问题及后果,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7)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须将完整的变更签证资料装订成册作为结算书一部分,变更签证资料应包括:①双方确认的造价审定单;②变更签证通知单及完成回执;③申报的变更签证预算书;④原合同相同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⑤套用定额编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计价表及计价分析表,清单措施项目费计价表及计价分析表其他项目费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⑥甲供材料和主要材料表;⑦变更签证单原件及所有相关的往来函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题。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进入结算。最终价款在工程结算时,经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在工程结算时支付。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进行:

A、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工程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该项目的工程数量(相对于工程量清单)发生变化,偏差值在15%以内(含15%),或该清单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影响该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低于0.1%时,均按投标标函综合单价增减;

B、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工程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该项目的工程数量(相对于工程量清单)发生变化,偏差值在15%以外,且该清单项目清单变化影响该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综合单价按下列原则调整:

B-1、投标文件综合单价与按标底编制原则计取的综合单价*(1-投标下浮率)的误差在±15%以内(含15%)的,参照投标文件综合单价增减。

B-2、因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加,投标文件综合单价与按标底编制原则计取的综合单价*(1-投标下浮率)的误差在±15%以上(不含15%)的,当投标文件综合单价大于按标底编制原则计取的综合单价*(1-投标下浮率)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参照按标底编制原则计取的综合单价*(1-投标下浮率)增加;当投标文件中综合单价小于按标底编制原则计取的综合单价*(1-投标下浮率)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参照投标文件综合单价增加;

B-3、因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减少,投标文件综合单价与按标底编制原则计取的综合单价*(1-投标下浮率)的误差在±15%以上(不含15%)的,投标文件综合单价大于按标底编制原则计取的综合单价*(1-投标下浮率)时,其减少部分的工程量,参照投标文件综合单价减少;投标文件综合单价小于按标底编制原则计取的综合单价*(1-投标下浮率)时,其减少部分的工程量,参照按标底编制原则计取的综合单价*(1-投标下浮率)减少;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没有适用于增加项目的,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减在投标报价中没有原工程量清单相同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按下列原则调整:

C-1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C-2没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结算时按 “标底编制原则”的相关条款计取。并依据投标下浮率下浮,作为结算依据。

C-3启东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没有的,参照南通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如南通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没有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价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D、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事先承包人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拟实施方案经监理、发包方、承包方三方确认后执行,并按下列原则调整措施项目费:

D-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启东市造价处核定的费率进行调整;

D-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分部分项目工程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

D-3、总价措施项目按费率报价的,费率不变;总价措施项目按费用报价的,按投标时口径折算成费率调整;但投标费率或折算费率超过《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规定波动费率上限的,按编制标底中确定的费率进行调整;

D-4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E、项目特征不符调整:

由于发包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不完善或错误的,原则上由投标人在投标时根据图纸认真核对及时提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时限内未提出的,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由于图纸或技术规范中明确而清单中描述不完善或错误的,不予调整。但是由于发包人招标时提供的设计图纸中不完善或技术规范未有规定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完善好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实施,合格后按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

F、投标文件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项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对该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不另行计量。但由于设计变更致使该项目调整,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按标底编制原则计取的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进行调整。

注:投标下浮率为:中标价(扣除取费后的甲供材料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相对标底的下浮率(扣除取费后的甲供材料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其中取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费、税金不可竞争费率。

以上调价在竣工结算时由承包人申报,启东市审计部门审定调整。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3日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日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暂估价(无)

10.8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暂列金额是招标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商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招标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额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11.1.1材料价格波动

本工程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的各类材料为主要材料,5%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材料。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价格上涨或下跌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 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主要材料按下列原则进行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没有指导价的材料以南通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为基准,如没有由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

材料单价差价的取定:差价为合理施工期同类材料指导价格使用时间的加权平均值与标底编制依据中采用的信息价指定期数中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计算方法如下:材料单价差值/标底编制依据中采用的信息

价指定期数中的材料指导价格*100%

结算办法:主要材料数量按发包人标底中的数量(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发包人签证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材料数量另行增加)乘以材料单价差值,并按投标时的下浮率进行下浮后结算,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列税前独立费(只计税金,不计其它费用)进行调整。需扣除5%范围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或收益的费用。

⑤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约定的主要材料价上涨不予调整;材料价格下跌,应按以上方法进行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1.1.2、人工单价波动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文件精神,每年3月1日、9月1日对人工单价进行调整。为便于操作及结算方便,现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B-1、人工工资结算单价=在总工期内各调价文件人工工资指导价使用时间的加权平均值。

B-2、人工工资调整单价=(人工工资结算单价-标底编制依据中采用的人工工资指导价)*(1-投标下浮率)。

B-3、人工调整总费用=标底中总工日*人工工资调整单价,计入定额基价,并计相关费用。

B-4、图纸会审、设计变更、业主签证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另行增加按施工时的人工调价文件及投标下浮率进行人工费结算。

B-5由于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延误时间内完成工程量的人工不计入总工期内进行人工调价。

以上调价在竣工结算时由承包人申报,启东市审计部门审定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承包人应在其中考虑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影响合同价款的如下风险: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内(含5%)的市场风险,工程竣工移交给发包人前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停水、停电等及其他各种风险,同时应考虑甲供材料管理费(如果有)的风险以及因其它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其他所有风险

(2)工程实施期间,遇到发包人及以外的单位、个人和其他可能出现 的阻挠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3)工程施工期间,便道的设置以及地上地下清障费用;

(4)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及没有列出的措施项目,中标人在报价时无单价或其单价以“0”的形式出现;

(5)发包人引发的工期延误在合同约定工期(以开工令及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30%(含30%)以内所造成的相关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视为投标人已预见此风险并足额把此费用计入含有价格的项目中,竣工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参照本合同10.4及11条款。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12.3.2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2013等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每月25日前提供本月已完工程量完成情况报告。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3.1工程量计量原则:

A、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如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等)且实际完成合格工程的工程量。

B、工程量计量方法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等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

12.3.3.2计量范围:

A、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

B、图纸会审、工程变更及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签证;

C、发包人要求增加的合同外项目。

D、合同文件规定的其它应计量项目。

12.3.3.3计量依据:

a、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

b、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交底、业主签发的技术核定单、工程联系单、指令、会议纪要;

c、中间交工证书、质量检验证明。

12.3.3.4凡设计变更及涉及现场签证的,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的有关工程量变更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签证手续,逾期不填报者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所引起的一切后果与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

12.3.3.5存在下列情形的,承包人已完工程量不予计量:

A、不符合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变更审批手续不全的工程量;

B、有关技术规范允许的施工偏差值增加的工程量;

C、因施工错误而增加的工程量及由此引起的相关工程量;

D、工程的各种试验、检查、检测、验收手续必须齐全,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不允许进行计量;

E、工程量清单中错算、漏算的内容。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规定质量标准后,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及结算资料后付至合同价的75%,余款(扣除质保金工程审定价的3%)凭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核定单》付至工程审定价的97%,质保金回访期满后退还,利息不计。

履约保证金在本工程完成施工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且提供完整的竣工及结算资料后退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3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7个工作日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30日历天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14天内拆除现场所有临时设施,包括所有的建筑垃圾及剩余材料全部清运出现场的费用。清理标准应得到发包人认可。否则,如发生相关费用则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竣工日期以验收合格当日的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批准的除外),

承包人的管理、施工人员,材料、设备必须在十天内全部退出现场;建筑、生活垃圾应随时清理出现场,确保场地清洁。人员全部撤离现场后仍然有配合监理和审计工作的义务,并能及时处理现场事务。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见通用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审计结束后30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专用条款第12.4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由双方协商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最终要求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30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30天内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同本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除工程审定价3%的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工程审定价的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按质量保修书有关质保金返还的约定执行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件规定计文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15.4.2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监督,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因承包人原因被责令停工和返工,所造成的责任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

(2)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则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按每起1-5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勒令退场,暂扣工程质量保证金,还应承担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责任。

(4)若发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2款规定的付款方式及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材料供应商、机械与设备出租人、与本工程施工建设相关人员及单位等向发包人索要工资、材料款、机械与设备出租费等,则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与费用。

(5)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和竣工结算资料等),经发包人及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退还竣工资料履约保证金,如承包人不能满足此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完成并经发包人及城建档案馆书面接收证明后方予退还全部竣工资料履约保证金。

(6)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如在施工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则暂扣全部安全履约保证金,等承包人完成安全事故所有赔偿及善后事项并经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后,符合安全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后方予退还全部安全履约保证金,并且,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如经验收达不到国家合格验收标准,暂扣全部质量履约保证金,返工合格后,除返工损失费自付外,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经济损失额的双倍对发包人进行赔偿,质量履约保证金不足予赔偿的,不足部分则从承包人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a.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开工超过15天;b.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c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停工;d. 承包人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在发包人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或明显无法按期完工的;e.承包人违法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的;f.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双方另行约定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本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均由承包人进行投保,其费用已列入本合同价中,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

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投保内容至少包括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险、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险、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险、第三方人员的生命财产险、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财产险。

承包人应在项目开工前按启金监发【2020】19号文规定,及时在工程所在地保险机构办理工程保险,若未按前述规定办理工程保险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罚没全部履约保证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施工过程中再具体协商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有关部门或单位决定的临时停水、停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不能延长工期。

21.2承包人在施工中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监理或发包人的正当管理工作指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2000~5000元/次向其支付违约金。

21.3 在合同履约期间,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整改通知单的,每次处罚2000元。

21.4承包人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检和其它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涉及上述款项在结算时不再增加任何额外费用。按有关国家标准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材料、构配件、建筑物工程质量所发生的委托第三方检测的费用均由发包人承担,如检验不合格则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和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21.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如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切损失与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并罚没全部安全保证金。

21.6现场安全文明措施(包括围栏、警示标志)应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第11号并按照发包人要求布置,否则,由发包人组织实施,其费用由发包人在承包人的合同价中扣除。

21.7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监督,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因承包人原因被责令停工和返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1.8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载明的范围进行施工,如超范围施工则视为对发包人的优惠,在结算时不作调整。确因承包人超范围施工导致其他施工单位不能正常施工的,必须由承包人自行拆除、修补,并承担相应费用,给发包人和其他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21.9若在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暂列金额或暂定价或暂估费用与招标文件中的暂列金额或暂定价或暂估费用不一致的,则均按招标文件中的暂列金额或暂定价或暂估费用扣减。数量及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发包人的方式进行确定。

21.10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伍套经监理单位审核好的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结算资料),如承包人未能满足此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决定本工程的后续工程款支付与否。

21.11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对审计结果进行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

21.12结算资料应按审计单位有关要求整理;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开竣工报告、招投标文件;

2)工程类别核定单;

3)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

4)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书);

5)竣工图纸;

6)图纸会审(交底)的会议纪要;

7)设计变更资料;

8)施工现场签证资料;

9)承包人需补充的其他资料。

21.13结算资料具有完整性和合法性。资料不完整的,承包人必须限期整改。否则,发包人不予办理或对该部分资料不予认可。因资料不齐而影响结算审核工作的,其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1)工程结算资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2)工程结算书必须装订成册,封面必须盖单位公章,编制人、审核人均应签字并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执业专用章。

3)工程变更及签证必须及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结算时提供原件才予以确认。

4)工程变更必须编号、归类。

5)工程结算价必须相对正确,承包人的工程结算价,经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审计,核减率超过5%,则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按最终工程结算审定价的4‰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足5%(含5%)不进行奖罚。核减率=(送审价-审定价)/送审价*100%,送审价=合同价+调整价,审定价=合同价+审计单位审定调整价。违约金额计算方式为:违约金额=(核减率-5%*100*审定价*0.4%,违约金额在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中扣除。

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及时送审计单位审核。

21.14招标范围内未实施的项目或工程因甲供或分包项目结算时相应扣除(包括规费、税金等),若引起工程结算价小于合同价,承包人不得提出相关费用补偿,已缴纳的相关规费、税费不予返还。

21.15发包人有权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考察,并保留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的否决权;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材料采购环节进行监控,并行使最终的质量检验认可权和否决权;如果发包人在监控过程和检验中发现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此时承包人应督促供应商进行整改直至发包人满意,由此造成的工期推迟和费用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21.16发包人在招标时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确实存在的工程量,如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未列入,则视为已将相关费用列入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的投标部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组织施工,不得提出额外增加工程造价的要求,并顺利交验,不得以此为由影响工程进度。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1.17合同外工程的结算方式按标底编制依据计价并按中标价(扣除取费后的甲供材料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相对标底(扣除取费后的甲供材料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的下浮率同比例下浮。

21.18下列费用均已包括在本合同价中,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

1)各类大型机械的进退场费、安拆费用、闲置费用及所需铺设的临时道路费用。

(2)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降水、排水及围堰等费用。

(3)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范围内外的单位、个人和其它可能出现的阻挠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合同价及竣工结算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承担此类费用。

(4)承包人在工程实施中已考虑可能影响施工现场达到开工要求的工作量及各项措施费,实际发生时,发包人将不再就此类工作量进行签证,合同价及竣工结算价中业主不再另行承担此类费用。

(5)临时设施费已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考虑,承包人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和保证进度和保证工程正常进行,采取的各种措施,结算时不再调整。

(6)承包人在工程实施中已考虑本工程施工期间涉及的所有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以及夜间施工、文明施工、保护周边地下管线和架空线的安全的费用,工程结算时,涉及上述款项不作调整。

(7)施工用主、次临时道路及周边围墙。

(8)考虑到本工程施工中可能会受到季节、气候的影响。本工程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必须认真了解施工现场情况,充分考虑施工中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承包人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施工方案中写明应该采用的相应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今后不再计量。

(9)临时停水、停电、二次搬运、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因此,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不另行增加费用。

10)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14天内拆除现场所有临时设施。包括所有的机械设备、硬化场地后的场地拆除等多余土方、建筑垃圾及剩余材料全部清运出现场的费用。清理标准应得到发包人认可,否则,如发生相关费用则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11)承包人在合同价中已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对原有场地、路面等造成破损及损坏部分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样等所包含的各项费用,并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一律不再另行支付其费用,合同范围以外的新增部分除外。

(12)施工临时(包括建筑用地以外的、原场地已有的、后期建设的)用地、道路、便道、绿化等修建费用及拆除、恢复原地面标高(须经监理及招标人认可)费用。

13)现场垃圾清运费。

(14)现场的安全防护费用。

(15)合同实施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取得其同意,主管部门收取的费用(不含押金,如有有关部门需提交押金的,由承包人负责)由发包人承担。申报所需的资料由承包人负责,航行安全评估费、作业时发生的安全设施费(临时标志和标牌等)以及施工交通安全组织管理所发生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其他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 内,不另行支付。

(16)施工中涉及的一些防护和加固措施费用均包含在相关单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现场可能存在的风险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7)承包人在施工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机械可能会对周边的房屋的影响,对周边房屋造成损坏的,应负责修复和赔偿,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结算时不予增加。

21.19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输、清理等外运费用、施工现场满足数字化城管要求所需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及其配置须符合本市公安、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的要求。

21.20本工程所有措施费用(如因施工机械移动、作业所产生的地基加固等)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21.21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掌握国家及省、南通市、启东市消防工程建设的新法规、新规范及新规定,如遇有新法规,必须及时与发包人、总监沟通,在得到发包人、总监的书面确认后,作相应调整;同时及时负责与消防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本工程消防验收通过,其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

21.22中标人中标后,按发包人要求马上进场施工,否则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21.23投标人务必自行认真踏勘现场条件,一旦中标不得对现场条件提出额外要求,不得要求增加费用。

21.24承包人确保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优先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如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所有责任及影响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记不良行为,予以网上公示,并列入建筑领域诚信体系建设“黑名单”。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工程廉政协议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启东市人民医院非机动车车棚修建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 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5.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审定价的3%。

5.2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质保期满经使用单位及发包人确认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返还所余保修金,以上付款均不计利息。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2

工程廉政协议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预防腐败,依法组织实施好市属重点工程建设,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保证工程建设廉洁、高效、优质,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要求特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启东市建设市场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及时向对方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报告、申诉、建议处理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必须遵守的规定:

1、不准索要或接受乙方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券、有价证券、各种回扣,以及高消费娱乐活动;

2、不准向乙方报销通讯费、房租费、差旅费、餐费、娱乐费、风景名胜游览费、个人学习费、技术服务咨询费等又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准让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介入乙方承担工程的施工或分包工程;

5、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乙方推销与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设备等,或利用工程变更等环节为乙方谋取非法利益;

6、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款项的申报、支付程序上故意刁难乙方,为已谋取私利。

第三条 乙方必须遵守的规定:

1、不得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2、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不得为甲方或个人购置通讯工具、办公用品等;

5、不得与监理、设计单位相互串通,违反办事规程,损害甲方利益;

6、不得以各种手段拉拢腐蚀甲方工作人员,或串通设计、监理等单位利用工程变更等环节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通报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负责执行,接受社会以及双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经审计机关审计结束,结算完毕止。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盖章) (盖章)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一、本工程采用的计价规范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 ;

2、《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

3、现行的有关工程造价文件。

二、本工程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

1、施工期间要注意周边环境,尽量避免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影响;

2、冬、雨季施工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五章、 投标文件表式

(封面) 工程

施工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月日

一、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别:年龄:

职务: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法人章):

日 期: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姓名)为我单位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招标人名称)的工程投标。代理人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签字):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职务:

投标人(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三、投 标 函

(一)根据已收到的工程的招标文件,我单位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并根据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经考察现场和研究招标文件后,愿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的总价,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承包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二)我单位保证在收到贵单位发出的书面开工令后立即开工,并在日历天内竣工。

(三)我单位保证本工程质量达到。

(四)我单位金额为人民币元的投标保证金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汇入指定的账户。

(五)我方指派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

(六)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在招标人规定时间内按本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金。

(七)贵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投标人(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四、诚信承诺书

(投标人全称)

(项目名称)诚信承诺书

致:(招标单位全称)

(投标人全称)参与 (项目名称) 的投标,我单位愿意作出以下承诺:

1.我单位参与本工程投标,提交的投标文件真实可信。证件及有关附件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绝无借资质、挂靠、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现象。

2.我单位不参与任何串标围标等违法活动。

3.我单位遵守国家廉政相关规定,无失信、行贿等不良行为。

4.如中标,我单位将委派本公司所属的正式队伍进场施工。

5.如中标,我单位将按照投标文件中委派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五大类人员及时到位,且全面负责工作。

6.如中标,我单位将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配备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及时进场,且投入正常的生产。

7.若我单位未能兑现以上承诺,愿意接受对投标保证金或信誉保证金的处理,并愿意接受业主和监管部门的处罚。

对违反承诺内容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我单位愿负法律责任。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五、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一、投标报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表格:

投标报价使用的表格包括:封-3、扉-3、表-01、表-02、表-03、表-04、表-08、表-09、表-10、表-11、表-12(不含表-12-6~表-12-8)、表-13、表-16、表-20、表-21。

2、封-3、扉-3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外,投标报价若为造价员编制的,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

二 、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投标报价的范围

3、编制依据等。

三、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附综合单价分析表。

由于综合单价分析表数量较多,投标人可只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四、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工程

投标总价

投标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封—3

投 标 总 价

招 标 人:

工 程 名 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时 间:

年 月 日

扉—3

总 说 明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表—01

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金额(元)

其中:(元)

暂估价

安全文明

施工费

规费

合 计

注:本表适用于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汇总。

表—02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金额(元)

其中:(元)

暂估价

安全文明

施工费

规费

合 计

注:本表适用于单项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汇总。暂估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表—03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汇总内容

金额(元)

其中:暂估价(元)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1.1

1.2

1.3

1.4

1.5

2

措施项目费

2.1

单价措施项目费

2.2

总价措施项目费

2.2.1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3

其他项目费

3.1

其中:暂列金额

3.2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

3.3

其中:计日工

3.4

其中:总承包服务费

4

规费

5

税金

投标报价合计=1+2+3+4+5

注: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投标报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

表—04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计量

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其中

暂估价

本页小计

合计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表—08

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定额编号

定额项目名称

定额

单位

数量

单 价

合 价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管理费和利润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管理费和利润

人工单价

小 计

元/工日

未 计 价 材 料 费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暂估

单价(元)

暂估

合价(元)

其它材料费

材料费小计

注:1.如不使用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可不填定额项目、编号等。

2.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填入表内“暂估单价”栏及“暂估合价”栏。

表—09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金额(元)

调整

费率(%)

调整后

金额(元)

备注

安全文明施工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

二次搬运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已完工及设备保护费

……

合计

编制人(造价人员):

复核人(造价工程师):

注:按施工方案计算的措施费,若无“计算基础”和“费率”的数值,也可只填“金额”数值,但应在备注栏说明施工方案出处或计算方法。

表—1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结算金额(元)

备注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

2.1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

2.2

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合计

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表—12

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1页 共1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暂定金额(元)

备注

合计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定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

表—12—1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1页 共1页

序号

材料编码

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暂估(元)

确认(元)

差额±(元)

备注

投标

确认

单价

合价

单价

合价

单价

合价

合计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暂估单价”,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拟用在哪些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

表—12—2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暂估金额(元)

结算金额(元)

差额±(元)

备注

合计

注:此表“暂估金额”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暂估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结算金额填写。

表—12—3

计日工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暂定数量

实际数量

综合单价

合价(元)

暂定

实际

人工

人工小计

材料

材料小计

施工机械

机械小计

四、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总计

注: 此表项目名称、暂定数量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最高限价时,单价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投标时,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按暂定数量计算合价计入投标总价中。结算时,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实际数量计算合价。

表—12—4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价值(元)

服务内容

计算基础

费率(%)

金额(元)

1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

2

发包人供应材料

合 计

注: 此表项目名称、服务内容由招标人填写,投标时,费率及金额由投标人自主报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表—12—5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计算

基数

费率(%)

金 额

(元)

1

规费

1.1

社会保障费

1.2

住房公积金

1.3

工程排污费

2

税金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按规定不计税的工程设备金额

合 计

编制人(造价人员):

复核人(造价工程师):

表—13

总价项目进度款支付分解表

工程名称:

标段: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价

金额

首次

支付

二次

支付

三次

支付

四次

支付

五次

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

二次搬运费

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合计

编制人(造价人员):

复核人(造价工程师):

表—16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材料编码

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交货

方式

送达

地点

备注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供投标人在投标报价、确定总承包服务费时参考。

表—20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材料编码

名称、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风险系数(%)

基准单价(元)

投标单价(元)

发承包人确认单价(元)

备注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除“投标单价”栏的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时自主确定投标单价。

表—21

第六章: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封面) 工程

资格审查文件

投标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日期:

附表1

投标人一般情况

1

企业名称

2

总部地址

3

当地代表处地址

4

电话

联系人

5

传真

电子邮箱

6

注册地

注册年份(请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7

公司资质等级证书号 (请附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8

公司(是否通过,何种)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如通过请附相关证书复印件,并提供认证机构年审监督报告)

9

主营范围

1.

2.

3.

4.

10

作为总承包人经历年数

11

作为分包商经历年数

12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表2

近三年工程营业额数据表

投标人名称:

近三年工程营业额

财 务 年 度

营 业 额(单位)

备 注

第一年(应明确公元纪年)

第二年(应明确公元纪年)

第三年(应明确公元纪年)

注:1.本表内容将通过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

2.所填的年营业额为投标人每年从各招标人那里得到的已完工程施工收入总额。

附表3

财务状况表

一、 开户银行情况

开户银行

名称:

地址:

电话:

联系人及职务:

传真:

电传:

二、近三年每年的资产负债情况

财务状况

(单位)

近三年(应分别明确公元纪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1.总资产

2.流动资产

3.总负债

4.流动负债

5.税前利润

6.税后利润

三、现金流量需要提出的信贷计划(投标申请人在其他合同上投入的资金不在此范围内)

信贷来源

信贷金额(单位)

1

2

3

4

注:投标人应提供财务资料,以证明其已达到资格审查的要求。

附表4:

近三年企业已完工程及项目负责人

已完工程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

工程名称

业主单位

施工合同金额

(万元)

竣工质量标准

竣工日期

1

2

3

4

5

注:对于提交的企业业绩及建造师业绩,投标申请人都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附表5:

拟派往本招标工程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年限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日期

在建或已完

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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