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购项目服务要求
(一)成立专职机构。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成立公务用车车辆集中保险专职机构,专门为公务用车车辆承保和理赔提供服务。
(二)落实专人优先制。供应商须安排专人针对本项目办理公务用车车辆有关承保手续,送达保险资料等,享受承保优先的“畅通”服务。
(三)专业联系跟踪制。成交供应商应与被保险单位在保险期限内有计划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实行保险专业知识和风险管理方面的联系和交流。
(四)成交供应商在定点保险合同期内,应半年一次对车辆保险执行情况向车辆主管部门(财务处)报告。
(五)成交供应商办理新增车辆投保手续时,在收到到账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六)成交供应商办理投保车辆报废退保手续时,三个工作日内须办理完毕。
(七)凡新增加和报废的车辆,按照实际保险天数计算保费。
(八)合同期内,遇政策因素,致使保费计算金额发生变化,以就低的原则收取保费。
(九)现场查勘
接到报案通知后立即响应,城区内半小时内到达现场查勘解决问题;区县应在接到报案通知1小时(最远街镇)内到达并解决问题;重庆市城区应在接到报案1小时内到达现场或委托相关机构到现场查勘解决问题;异地(重庆市辖区外)出险的,供应商或委托的其在当地的保险机构在1.5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查勘。
(十)建立和完善委托其在当地的保险机构或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现场查勘、检验定损的快捷制度。
(十一)理赔服务
1.高效快速通道制。成交供应商应24小时设有报案、救援和咨询服务电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应立即响应,保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查勘,并及时办理理赔服务。
2.专人理赔负责制。每个理赔案都有专门理赔人员负责,要求在规定赔款时效内完成赔付。
3赔款时效。每个理赔案都有专门理赔人员负责:1万元及以下(除有人伤外)赔款,索赔手续齐全,保证1个工作日内赔付;1-5万元(含5万元、除有人伤外)赔款,索赔手续齐全,保证2个工作日内赔付;5-10万元(含10万元、除有人伤外)赔款,索赔手续齐全,保证6个工作日内赔付;10-20万元(含20万元、除有人伤外)赔款,索赔手续齐全,保证12个工作日内赔付;20万元以上赔款(除有人伤外),索赔手续齐全,保证15个工作日内赔付。
4.预付赔款。重大赔案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结案,供应商须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及初步定损情况和车属单位的要求,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低于50%应赔金额的预付,以解决事故急需。
5.预付医疗费:凡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的”规定,定点保险供应商必须立即预付伤者抢救费用。
6.合理理赔、争议协商。在承保和理赔结算中如有异议,供应商和投保单位应共同协商确定理赔。
7.理赔争议处理。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有争议时,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8.供应商负责向被保险单位提供机动车辆维修技术、配件价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9.为被保险单位车辆事故处理提供法律援助。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与其他事主发生法律纠纷时,供应商有义务聘请法律专家代为办理有关诉讼事宜,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10.保费调整原则。定点保险执行期间,因政策调整导致保费发生变化的,必须以就低的原则收取保费,以就高的原则进行赔付。
11.服务期内,对采购人新购入的车辆应享受本项目相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