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云09破1号云南临沧汇滇茶叶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2023云09破1号云南临沧汇滇茶叶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9破申1号


申请人:云南临沧汇滇茶叶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刘浏。

被申请人:云南临沧汇滇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勐撒镇。

法定代表人:张勤民。

申请人云南临沧汇滇茶叶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 算组)以云南临沧汇滇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滇公司)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未形成有关债务清偿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汇滇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汇滇公司于1995年8月22日经核准登记成 立,登记机关为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是云南省临 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勐撒镇。2023年3月17日,本院 裁定受理汇滇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昆明) 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未接收到公司任何财务资料或资产,也未发现公司任何财产,且收到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税务局申报的债权。此后,经清算组与债权人协商,未达成债务清偿方案。现清算组以公司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请求本院终结汇滇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并受理对汇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件。汇滇公司经省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其住所地在临沧市耿马自治县,故本院有管辖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组已依法对汇滇公司进行清算工作,发现汇滇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未形成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清算组向本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云南临沧汇滇茶叶有限公司清算组对云南临沧汇滇茶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裁定—汇滇公司.pdf 下载2

标签: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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