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原件备查)。a.投标人为企业的,应具有有效的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b.投标人为分公司的,应具有有效的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和总公司合法授权书。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只可一家参与投标,同时参与投标视为投标无效;c.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投标人应经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具有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投标人应为本次投标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本次接受所投货物的制造商全资的销售公司或控股的销售公司参与投标,此两类销售公司视为制造商。如为其控股的销售公司,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3)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须同时具备有效的GB/T
*****(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应至少包含生产或制造范围。并可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nca.gov.cn/)核实。如果有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体系标准,以最新体系标准为准。注:如所投货物的制造商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外国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则网站查询不适用。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核实结果不符,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4)如出现不同投标人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相关投标均无效,招标人随时有权做出拒绝投标、取消投标资格、取消授标、不签订合同或在合同签订后终止合同等决定,相关投标人须无条件接受,且由此做出的任何损失由对应投标人承担。(5)资质要求(开标时需进行信息公开):投标时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2业绩要求(开标时需进行信息公开):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应具有至少1个项目的爆破片供货业绩,且均满足以下技术要求:尺寸大于等于8寸且法兰磅级大于等于1500磅且为316SS材质,结构形式为反拱型。投标人须按规定格式提交业绩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销售合同复印件【含相关技术附件(若有)】和2)到货验收材料。投标人所提交的业绩证明文件必须至少体现以下内容:合同签署时间、制造商名称、货物名称、项目名称、尺寸、法兰磅级、材质、结构形式及到货验收材料。到货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须体现发票号,发票金额需与合同金额或单个订单金额一致)或能体现对应合同号的第三方签章的检验证书或买方出具的调试验收报告或买方接收证明等。未提交业绩证明文件,或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体现合同签署时间、制造商名称、货物名称、项目名称、尺寸、法兰磅级、材质、结构形式及到货验收材料的,均视为无效业绩。 3.3其他要求:1、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应为制造厂家的成熟产品,买方不接受新试制产品。 2、投标人未按要求在开标阶段进行公开的资质、业绩信息,评标阶段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