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沙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博浪玻璃钢船舶有限公司
地 址:孝感市孝南区祝站镇工业园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胡登红
联系电话:135*****998
授权代表:丁德军 联系电话:181*****177
地 址:孝感市孝南区祝站镇工业园 邮编:******
被投诉人1:金沙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金沙县鼓场街道城治路 邮编:******
联系人:朱 永 联系电话:150*****533
被投诉人2:贵州兴易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街道办事处未来方舟 H2 组团8栋1单元23层4号 邮编:******
联系人:敖工 联系电话:166*****296
相关供应商: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工业园区凤凰路19号 邮编: ******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2022 年金沙县渔政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二次)
采购项目编号: P520*****230005LX 包号: /
采购人名称:金沙县农业农村局
代理机构名称:贵州兴易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文件公告:是 公告期限:****年07月07日00时00分至****年07月14日23时59分
采购结果公告:是 公告期限:****年07月28日至****年07月29日
三、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年7月31日出具证明函不足以证明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能源管理证书有效。
投诉事项2: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CCS船舶焊工证所有人社保伪造。
投诉事项3:金坛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所发的批复文件无法证明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
四、投诉人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投诉请求1:取消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人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请求2: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3.1.7规定:(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还应当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没收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投诉请求3: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3.10.3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单位可以与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第二名湖北博浪玻璃钢船舶有限公司成为中标人。
五、针对投诉事项的核查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之规定,我局就“2022 年金沙县渔政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二次)编号: P520*****230005LX ”项目涉及的投诉、质疑、采购等过程中掌握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做了相关调查。
针对投诉事项1:
我局审查了投标人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招标编号:P520*****230005LX)所提供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该证书为“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制作颁发,编号:No.*****En1488W6B,发证日期为****年03月16日。
在投诉人对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交的“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颁发《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No.*****En1488W6B)提出作假质疑后,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提供了“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年07月31日出具的《证明》,证明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办理了能源管理体系证书,证书编号为No.0052En1488W6B。
1.《投标文件》提交的“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制作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为No.*****En1488W6B,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证明》提及的能源管理体系证书编号为No.0052En1488W6B,证书二者编码不同,颁发证书单位分属“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两个不同公司。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均不是同一法人单位。“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证明“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证书不具有效力。
3.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查不到《投标文件》提交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No.*****En1488W6B)。实际查询到的结果是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ENMS6634R0S),颁证日期****-08-14,证书到期2026-08-13,初次获证日期****-08-14,发证机构“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该有效证书编号与“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证书编号、“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证明》提及的证书编号均不一致。
综上: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No.*****En1488W6B)材料存在虚假。
针对投诉事项2:
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交的《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单位)》,载明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期养老保险8人、工伤保险8人、失业保险8人,缴费月数均为3个月。
按照《招标文件》打分项“项目人员配备”内容,拟投入本项目具有CCS颁发船舶焊工证的技术工人须提供2022年6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须能体现缴纳单位及被缴纳人员的姓名,缴纳单位须为投标供应商的单位名称)。《投标文件》提供的《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单位)》包括了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投入人员:
黄德光(身份证号码522*****740*******)社保缴费起止年月******-****05,缴费月数3个月;
胡世友(身份证号码522221196611103230)社保缴费起止年月******-****05,缴费月数3个月;
李世勇(身份证号码52222119770123321X)社保缴费起止年月******-****05,缴费月数3个月。
经对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本公司《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单位)》(打印日期****年6月12日)进行验证(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单位)》说明“4.本权益单记录单出具后有效期内(6个月),如需核对真伪,请使用江苏智慧人社APP,扫描右上方二维码进行验证(可多次验证)。”),验证结果是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期养老保险8人、工伤保险8人、失业保险8人,缴费月数除范国亮缴费期为2个月(****04-****05)外,其余人员均为3个月(******-****05),但是其中没有黄德光、胡世友、李世勇三人缴纳社保信息。
综上: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单位)》黄德光、胡世友、李世勇三人缴纳社保信息造假,存在篡改、伪造、变造《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单位)》记录信息的事实,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社保材料。
针对投诉事项3:
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造修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证书编号:AQBⅢCB常2022010),发证单位为“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证日期2022年10月。
在投诉人质疑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造修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存在生产安全标准化三级作假后,在质疑调查过程中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提供了“常州市金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资质文件的批复》(坛工信〔****〕)(****年08月01日发文)作证明资料。经对该资料审查,不能证明《造修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证书编号:AQBⅢCB常2022010)的真伪。同时,《造修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证书编号:AQBⅢCB常2022010)与《关于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资质文件的批复》(坛工信〔****〕),两者核发层级及相关制发时间不相符,该证据不具有效性,也不符《招标文件》相关“评分标准”。
六、针对投诉事项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经审查,投诉人湖北博浪玻璃钢船舶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书》加盖的印章为未备案(正式)印章,但不影响本次投诉的成立和有效。
(二)经调查,投诉人湖北博浪玻璃钢船舶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加盖的电子印章真实有效,不影响投标。
(三)投诉人湖北博浪玻璃钢船舶有限公司在财政调查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影响了我局调查和案件处理进度。
1.未如实向我局反映对其公司印章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名称及地址。
2.为调查其公司《投标文件》使用的电子印章来源,该公司提供的《澄清说明函》及《关于湖北博浪玻璃钢船舶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电子公章的说明》均没有说明具体是在哪个公司办理的情况。经调查,贵州省共有四家公司在办理CA数字证书、其中入住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的是“贵州省电子认证科技有限公司”和“华测电子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两家,该公司办理的CA移动数字证书实际是“华测电子认证有限责任公司”的华测CA移动数字证书。
七、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之规定,对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理如下:
1.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对该公司涉及的行政处罚另行立案处理。
(二)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3.1.7“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还应当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①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④投标人用虚假的文件资料参加投标或谋取中标的;”规定,要求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对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投标保证金60,000.00元不予退还,按规定程序缴入“金沙县财政局-国家金库金沙县支库”。
(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处理如下:
1.取消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2.由采购人结合该项目《招标文件》,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四)针对投诉人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的处理
1.针对投诉请求1“取消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人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决定:
对投诉人请求部分予以支持,详见本处理决定(一)(二),非本部门管辖的事项,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本部门不予受理。
2.针对投诉请求2“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3.1.7规定:(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还应当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没收江苏万邦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的处理决定:
对投诉人请求部分予以支持,详见本处理决定(二),非本部门管辖的事项,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本部门不予受理。
3.针对投诉请求3“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3.10.3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单位可以与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第二名湖北博浪玻璃钢船舶有限公司成为中标人。”的处理决定:
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结合该项目《招标文件》,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八、附则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沙县人民政府或毕节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沙县财政局
****年9月25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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