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308破8号洛阳百成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2023豫0308破8号洛阳百成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308 破申8号

申请人:洛阳百成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区白鹤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赵津杰。

2023年6月15日,申请人洛阳百成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洛阳百成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位于洛阳市孟津区白鹤镇西街,2002年2月27日经孟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区白鹤镇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71******X(1-1)。法定代表人:赵津杰,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2人分别是赵津杰和吕红岩。其中赵津杰出资3280万元,占出资比例65.60%;吕红岩出资1720万元,占出资比例34.40%。经营范围为:内燃机配件、汽车拖拉机配件的加工。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过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必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详见附件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依法设立并领取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主体适格。申请人拖欠贷款、职工工资及其他应付账款,根据其提供的审计报告,其资产不能覆盖全部债务。但大部分贷款有抵押物,职工安置具有安置预案。目前不涉及担保公司的非法集资案件,不存在人数众多的民间借贷案件,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明晰。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具有逃废债情形。综上,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洛阳百成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孟 鹏

审 判 员 宁一峰

审 判 员 张晓利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盛晓静


附件
百成内燃受理裁定破申8号(2).pdf 下载2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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