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实施云南省“阳光慈善”工程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实施云南省“阳光慈善”工程的通知
各全省性慈善组织: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慈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办函〔2023〕65号)要求,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云南省“阳光慈善”工程,现现就全省性慈善组织实施“阳光慈善”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召开动员部署会。2023年9月底前,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组织召开全省“阳光慈善”工程动员部署会,对此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就慈善信息公开有关政策进行宣讲。
(二)开展政策法规学习。2023年年底前,各全省性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受托人要组织理事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切实做到公开内容清楚、公开方式清楚,强化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息公开意识,确保信息公开要求有效落实。
(三)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各全省性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受托人要对照专项检查重点内容(详见附件)开展自检自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切实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以诚信换公信,不断提升我省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切实加强内部治理,严格按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2024年3月底前完成自检自查,并向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报送自查报告。
(四)开展专项检查。2024年9月底前,省民政厅将会同业务主管单位、金融监管部门,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息公开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分类有序推进整改。对通过整改仍未达到法定信息公开要求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依法进行处理,加大曝光力度,发挥警示作用。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全省性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受托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充分认识实施“阳光慈善”工程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作为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全面提升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全省性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受托人要严格落实年度工作报告、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和慈善信托备案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等各项内部制度,切实提升内部规范管理水平。2023年年底前,各全省性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要在“慈善中国”平台上依法公开信息,慈善信息公开内容要真实、完整、及时。
(三)及时报送情况。各全省性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受托人要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务必于2024年11月10日前将“阳光慈善”工程实施总结(开展的主要工作、经验做法、问题困难、意见建议等)报送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联系人及电话:张水菊 ,0871—********)。
附件:专项检查重点内容
2023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专项检查重点内容
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检查重点
(一)基本信息公开情况。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统称“慈善中国”平台)公开法定基本信息,包括组织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情况。按照规定时限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慈善组织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等信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三) 公开募捐活动公开情况。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慈善中国”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公开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有关信息。
(四)慈善项目公开情况。设立慈善项目时,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后,公开有关情况。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并在慈善项目终止后3个月内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公开情况。发生重大投资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等情形后30日内,以及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交易及资金往来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在“慈善中国”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二、慈善信托信息公开检查重点
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开慈善信托设立情况说明;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财产状况报告;慈善信托变更、终止事由;备案的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标签: 慈善 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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