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工程已由相关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广州市天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100%。天河路533号雨污分流整改工程施工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天河路533号雨污分流整改工程施工。
2.3计划工期:工期100日历天,工期的计算以监理单位颁发开工令之日起计,至乙方按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及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取得排水单元达标证书为止。
2.4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5建设规模、招标范围: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6本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43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1)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2)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三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
(3)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的要求设置。
②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469号),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拟派以下人员,人员资格要求为:
(1)项目负责人持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于投标人单位),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提供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
(2)拟委派的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若投标报名或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或通过初步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家数不足3家的,则该招标失败。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4.报名与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获取 4.1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图纸等相关资料时间:
(1)获取时间:2023年9月26日9时30分至2023年10月8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公休日及节假日除外,下同)。
(2)获取截止时间:2023年10月8日16时00分。
(3)获取地点: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详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万科云A栋503-504房)。
(4)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由招标代理机构开具收据。
4.2报名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上述资料复印件各一份(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的原件进行核对。
5.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5.1递交时间:2023年10月16日 9 时 00 分至2023年10月16日 9 时 30 分。
5.2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10月16日 9 时30 分。
5.3递交地点: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开评室(详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万科云A栋503-504房)
5.4递交方式:现场递交,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手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开标 6.1开标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10月16日 9时 30 分。
6.2开标地点: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开评室(详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万科云A栋503-504房)。
7.其它 7.1本次招标对投标人不作经济补偿。
7.2请投标人注意:在开标前自己的身份应对其他投标人保密。
8.招标人 名称:广州市天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张工;
9.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万科云A栋503-504房;
联系人:罗工;
电子邮箱:gzgxdlb@163.com。
10.发布公告的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