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清单

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清单

按照大邑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及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成生态委〔2023〕2号)相关要求,根据部门“三定”规定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大邑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生态环境保护职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环保职责,我局全面梳理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牵头事项,现予以公布。

一、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

资源资产负债表。

三、负责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指导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四、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主体功能区规划、县级国土空间

规划等,指导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和相应专项规划所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五、在满足相关规划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划定建

筑与交通干线的噪声防护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负责指导镇(街道)将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可能产生电磁环境影响的设施设备用地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布局内容。

六、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保护修复的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牵头实施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七、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指导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八、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污染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污染土地,督促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等工作。

九、负责未利用地块环境管理。组织开展未利用地块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并向县农业农村局、大邑生态环境局备案;负责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块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将耕地后备资源未利用地块信息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十、严格用地准入。根据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加强用地监管,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不符合用地条件的地块进入用地程序。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十一、负责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十二、督促镇(街道)规范整改河道范围外砂石矿。

十三、配合大邑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严肃查处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行为。

十四、制定并监督实施林业专项规划,督促绿道等项目建设主体在建设过程中严格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十五、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涉林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控工作。

十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保护和恢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监督管理林业生物资源,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林地、草原、湿地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保护、商品林培育和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及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森林、草原和湿地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森林、草原、湿地等公园城市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森林采伐迹地更新;负责林产品及加工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工作。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

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九、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生态脆弱地区的生态综合治理。负责建立和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推动林业生态保护公益诉讼。

二十、负责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园城市建设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识进行检查,配合大邑生态环境局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进行监管抽查。

二十一、配合市级部门办理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二十二、负责林业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污染林地进行种植结构调整。会同大邑生态环境局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作为或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用于或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作为工矿用地或发生过重特大污染事故的,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林地、草地进行重点监测。

二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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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生态环境 清单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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