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文昌文城水泉食品商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文昌文城水泉食品商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文昌文城水泉食品商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文昌文城水泉食品商行经营的乌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6月5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安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文昌文城水泉食品商行经销的乌鸡(购进日期:2023年6月4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乌鸡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7月5日,我局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上述乌鸡的《检验报告》,2023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文昌文城水泉食品商行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乌鸡。
???文昌文城水泉食品商行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乌鸡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文昌文城水泉食品商行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已于2023年7月20日对文昌文城水泉食品商行进行立案调查。
???已查明,文昌文城水泉食品商行经营的上述批次乌鸡是从杜光宁处购进的,购进时已索取购进票据,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并进行进货查验。
???文昌文城水泉食品商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乌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置情况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